贵州省林业厅对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奖励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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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业行政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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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杨如军)近日,省、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办领导及省、市森林公安局局长和法制室负责人一行近 20余人,到玉龙县森林公安局实地调研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推进情况,并重点对玉龙县森林公安局自今年 1月 1日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实行以来办理的林业行政案件进行了监督检查。
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是云南省人民政府为了深化林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林业行政执法机制,加大林业行政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切实解决林业行政执法中的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从 2014年 1月 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以森林公安为主的相对集中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工作。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推行后,森林公安的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进一步扩大,案件的受理类型由原来的 4类增加至 62类。森林公安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是生态文明的建设者和重要参与者,是履行生态保护职能的专业警种,是森林资源保护体系中组织机构最健全、执法手段最丰富、应急处置能力最强的执法力量。据统计,仅 2014年,截至 10月 22日,玉龙县森林公安局共查获各类涉林案件 261起,比去年同期增加 47起,案件上升 19.6% 。其中:刑事案件 20起破 20起,破案率 100%,立案数同比减少 17起,案件下降 45.9%;发现林业治安案件 5起查处 5起,立案数同比减少 6起,案件下降 54.5%;发现林业行政案件 236起查处 236起,立案数同比增加 22起,案件上升 10.2%。共采取刑事拘留 10人次,取保候审 7人次,逮捕 1人次,治安拘留 5人,治安处罚 5人,林政罚款 237人次,收缴木材 814立方米。有力地打击了涉林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了全县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调研中,省、市、县各级领导对玉龙县森林公安局在推行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肯定,并针对玉龙县森林公安局在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一作了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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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警察网-人民公安报&&发布时间: 4:51:35
本报讯 记者敖孔华报道:近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工作。通知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通知指出,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派出所以其归属的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的名义办理林业行政案件。
通知要求,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使用治安、刑事强制措施。森林公安民警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森林公安机关必须立为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经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通知强调,必要时,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查处或者指定其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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