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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滞产致新生儿窘迫后死亡,医院赔偿35万余- 陈俊福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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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产致新生儿窘迫后死亡,医院赔偿35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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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也是陈俊福律师代理患方较为成功案例之一 一、民事起诉状 原告:程XX,女,日生,汉族,住址略。 原告:曹XX,男,日生,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陈俊福,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妇幼保健院(淮北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淮北市长山南路,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谭如意,职务:党委书记兼院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及其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日12:30许,原告1因孕40+1周,规则行腹痛伴见红7小时余而入被告处待产。原告孕期一直按时在被告处进行产检,结果也一直正常。此次入院后原告1一直有规律性腹痛,间隔时间5-6分钟,持续时间约10秒,未予特殊处理。13:47行B超检查提示:宫内晚孕,单活胎,头位。胎心率148次/分,心律齐。14:30宫口开约1厘米,直至19日22:30宫口才开约3厘米,此时被告给予原告1催产素2.5U静滴,至2:00宫口开全,胎膜自破,见羊水呈黄褐色,Ⅲ&污染。此时护士才告知医生但仍未及时终止妊娠。继续使用催产素静滴,同时胎心逐渐下降。至2:45时胎心下降到80次/分,2:50在会阴侧切下助娩一男婴,Apgar评分1-5-7分。后转新生儿科抢救一周无效于日宣布死亡。 由于被告的严重不负责任,在产程明显延长时仍一味试产,不果断及时终止妊娠,即使是在静滴催产素胎膜破后发现羊水明显污染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催产素致胎儿宫内窘迫窒息,并导致出生后抢救无效最终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的一系列过错严重侵犯了原告之子的生命权及原告1的健康权,同时给原告及家人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等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之子死亡后,两原告曾与被告就此次纠纷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迫于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 7月 27 日 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患方陈述: 该案起诉后,原告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法院指定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日召开听证会,陈俊福律师代理患方陈述如下: 1、潜伏期明显延长的情况下医院未予任何检查及处理,没有使用镇静剂:产妇程XX5月18日早上6点见红并有不规则腹痛,此时已孕40+1周,至当天中午12:30开始出现规律性宫缩,每次宫缩持续时间10-20秒,间隔时间5-6分钟,至19日6:30此时潜伏期早已超过16小时,但宫口才开约1厘米,先露未降,胎膜未破,胎心140次/分左右,医院未予任何检查及处理。此时明显潜伏期已经延长,产妇已极度疲乏,宫缩乏力,精神紧张,医院本应及时运用四步触诊法复查胎产式及胎方位,重新估计胎儿大小,同时可行阴道检查了解子宫颈口扩张程度,宫颈水肿有无、胎方位、胎先露高低及产瘤有无和大小;了解骨盆大小、形态,除外头盆不称。如发现产道及(或)胎位异常,估计不能经阴道分娩者,及时施行剖宫产术。但医院未做任何检查和评估,明显过错。即使经估计可以经阴道分娩者,也应采取下列措施如鼓励进食或补液,纠正酸中毒及电解质紊乱;因产妇极度疲劳,可用镇静剂如地西泮或哌替啶静注,以期起镇静及促进子宫颈口扩张作用。正是由于医院没有及时处理,才直接导致胎儿后来的宫内窘迫。 2、没有及时人工破膜,加速产程进展:产妇程XX至19日22:30潜伏期早已30小时以上,此时宫口开约3厘米,产妇疲乏,宫缩乏力,此时医院可以及时人工破膜,以使胎头直接紧贴子宫下段及宫颈内口,引起反射性子宫收缩,加速产程进展,同时可及时观察羊水性状等,以便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医院没有做到有过错。 3、宫口开全后发现羊水已污染,仍继续静滴催产素,没有及时终止妊娠有过错:医院自20日0:40开始静滴催产素,至2:00宫口开全,此时第一产程时间已超过36小时,胎膜已破,见羊水Ⅱ&污染,医院仍未及时结束或终止妊娠,仍继续静滴催产素,致后来胎儿宫内窘迫发生直至后来新生儿死亡的严重后果,医院明显过错。 4、产妇宫缩乏力,产程中家属建议剖宫产,但医院没有采纳,一味试产,有过错, 直接导致后来严重后果发生。本案中因第一产程明显延长,产妇及家属均要求剖宫产,但医院一味试产,如及时采取剖宫产,也就避免了后来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医院也有过错。 5、医院涂改病历,致产程进展事实不清。病程记录中第一页半部日期11、5、20 0:40中20明显是由19涂改而成。此时记录宫口开5厘米,说明产妇产程于19日即已进入活跃期,其后一直是活跃期停滞。医院更应及时破膜,加速产程进展,即使因此导致产程事实无法查清,医院也应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陈述人认为,正是医院严重不负责任,在第一产程明显延长的情况下,不采取任何检查及处理,不使用镇静剂及人工破膜,一味试产,发现羊水污染后仍继续静滴催产素,没有及时终止妊娠或选择剖宫产,并且篡改病历,医院的一系列过错直接导致后来胎儿因宫内窘迫,致最后新生儿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医院的过错与新生儿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鉴定分析说明及鉴定意见(司鉴中心【2011】临鉴字第3996号) 1、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资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综合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程XX于日,因&孕40+1周,规则性腹痛伴见红7小时余&入住淮北市妇幼保健院待产,5月18日16:30宫口开始扩张,至5月20日2:00宫口开全,胎膜自破,羊水Ⅱ&污染,至5月20日2:45出现胎儿宫内窘迫,2:52娩出一男婴,Apgar评分1分钟1分,5分钟5分,转儿科后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颅内出血,新生儿吸入性肺炎,产瘤合并头颅血肿,后并发多脏器损害(心、肝、肾),电解质紊乱,经抢救5天后病情无改善,于日放弃治疗出院,新生儿于出院次日即死亡。 胎儿窘迫是指孕妇、胎儿或胎盘等各种高危因素引起的胎儿缺氧、酸中毒为主要特征的症候群,病因涉及多个方面,可危及胎儿的健康和生命,是围产儿伤残和死亡的主要原因;新生儿窒息是胎儿窘迫的延续,或系娩出过程中引起的呼吸、循环障碍,也是引起围产儿伤残和死亡的主要原因。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是胎儿宫内窘迫最严重的并发症。胎儿宫内窘迫可引起脑损伤和死亡,是围产儿死亡的主要原因,亦是引起神经系统损伤的主要原因。重度缺血缺氧性脑病的死亡率高,即使存活,伤残率高。 本例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出生时呈重度窒息,转入儿科时查体示反应差,针刺无反应,呼吸急促,三凹征(+),双上肢肌张力偏低,原始反射未引出。入院后不久即呈昏迷状态,伴中枢性呼吸衰竭、多脏器功能衰竭等,经抢救5天病情无好转,出院时仍呈昏迷状态,刺激无反应,呼吸不规则,肌张力低,原始反射仍未引出。鉴于上述情况,本例新生儿继续存活的希望极小,即使侥幸存活,遗留严重后遗症的可能性则极大,其最终死亡后果系其病情的自然转归。 临产开始的标志为规律且逐渐增强的宫缩,持续30秒或30秒以上,间歇5&6分钟,并伴随进行性宫颈管消失、宫口扩张和胎先露部下降。总产程是指从临产开始到胎儿娩出、直至胎盘胎膜娩出的全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产程,又称恭敬扩张期,是指临产开始直至宫口开全(开大至10厘米),分为潜伏期和活跃期。潜伏期是指临产开始至宫口扩张3cm,初产妇一般需8小时,最大时限为16小时,超过16小时为潜伏期延长。活跃期是指宫口扩张3cm至10cm,初产妇一般需4小时,最大时限为8小时,若超过8小时,宫口扩张速度&1.2cm/小时,为活跃期延长。第二产程,又称胎儿娩出期,是从宫口开全到胎儿娩出。一般初产妇需1-2小时,不应超过2小时;经产妇则较快。第三产程,又称胎盘娩出期,从胎儿娩出后到胎盘胎膜完全娩出。总产程超过24小时为滞产。 依据上述关于临产及产程进展的临床理论,结合入院记录和产程记录,我们对本例产程进行分段解析: 首先,我们认为日16:30应该是本例产程开始的时间节点,因为产程记录记载此时&宫口扩张1-cm&。若以此时开始计算产程,至5月20日2:52胎儿娩出,总产程共计34小时余,远超过24小时,故本例应为滞产,并第一产程潜伏期已长达30小时余,远超过16小时,属潜伏期延长。本例分娩记录记载阵缩开始时间为日16:00,与入院记录和产程记录的时间相矛盾,故说明医院对产程的观察不仔细,对产程进展程度的判断和计算不准确。由于医院没有及时发现本例第一产程潜伏期延长,没有认识到本例为滞产,没有及时进行处理,故存在医疗过错。因为产程过长会对母儿造成危害:产程过长,子宫不断收缩,子宫的肌肉经过长时间的收缩及缩复作用,会拉得很长、很薄,有发生子宫破裂的危险。每一次子宫收缩的高峰期,都有胎儿血液循环的短时间的中断。产程过长,胎儿在宫内长时间受到宫缩的挤压,会导致胎儿宫内窘迫、缺氧,出生时新生儿窒息,严重时甚至发生胎死宫内。故本例产程过长可以是胎儿宫内窘迫发生的原因之一。 其次,依据产程记录记载,至5月20日00:40,宫口扩张5cm,SP达&1,产程已进入活跃期。若为了解胎儿情况和产程进展情况、以及为加速产程进程,此时医院的处理应该以先行人工破膜、并加强观察为妥,不宜在没有排除禁忌症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催产素加强宫缩。产程中,当宫口扩张&3cm、无头盆不称者,可行人工破膜。破膜后胎头直接紧贴子宫下段及宫颈内口,引起反射性宫缩,可加速产程进展。若人工破膜后发现羊水Ⅱ&污染,结合第一产程延长的情况,可选择行剖宫产术尽快终止妊娠,使胎儿尽早脱离宫内窘迫之境地,则可能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使用催产素加强宫缩,可以影响子宫、胎盘血流灌注,引起胎儿宫内窘迫。据此分析,医院此时直接使用催产素存在过错。 催产素是一种强效的缩宫剂,使用不当会造成严重后果,可致宫缩过强、过频,影响子宫、胎盘血流灌注,引起胎儿宫内窘迫和颅内出血等,据国内临床研究资料显示,使用催产素引产或催产,胎儿窘迫的发生率为10.5%。临床应用催产素加强宫缩应该有明确的适应症,主要用于无明显头盆不称或胎位异常的低张性宫缩乏力引起的潜伏期延长、活跃期宫颈继发性停止扩张、活跃期延长、胎头下降缓慢等。催产素的具体使用方法在临床上亦有明确的规定:凡对适用于催产素加强宫缩者,用药前必需行阴道检查,确认没有使用禁忌症时再给药;使用中要密切观察宫缩情况、产程进展情况及监测胎心率变化,宫口开全进入第二产程后,如无明显宫缩乏力,则不宜继续使用催产素;使用中若出现宫缩过强、过频,或胎心异常等胎儿宫内窘迫征象时,应立即减缓滴速或停药。 再次,依据产程记录记载,至5月20日2:00宫口开全,胎膜自破,羊水为Ⅱ&污染,胎心率126次/分,上述情况提示胎儿存在宫内窘迫可能性大。此时第一产程达33小时余,胎头SP达+2,不宜继续使用催产素。若此时立即停止使用催产素,并尽快终止妊娠,使胎儿尽早脱离宫内窘迫之境地,则可能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由于医院没有停止使用催产素,仅予吸氧处理,胎心率虽一度恢复至130次/分,但由于催产素的继续使用,使胎心率持续下降,终致40余分钟后出现胎儿宫内窘迫(胎心率下降至80-100次/分,羊水Ⅲ&污染),并进一步延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等。综合上述分析认为,催产素使用不当可以是本例胎儿宫内窘迫发生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淮北市妇幼保健院在对程XX的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高度危险注意义务和危险结果回避义务,存在以下医疗过错:对产程的观察不仔细,对产程进展程度的判断和计算不准确,没有及时发现第一产程潜伏期延长,没有认识到本例为滞产,故没有及时进行处理;第一产程进入活跃期,不宜在没有排除禁忌症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催产素加强宫缩;宫口开全后不宜继续使用催产素。上述医疗过错与本例胎儿宫内窘迫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与程XX之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主要因素);医疗过错的参与程度拟为60%--80%。 2、鉴定意见 淮北市妇幼保健院在对程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程XX之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主要因素);医疗过错的参与程度拟为60%--80%。 四、判决书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相民一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淮北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程XX、曹XX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因其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计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8元,由程XX、曹XX负担555元,由淮北妇幼保健院负担1663元;鉴定费用10905元由程XX、曹XX负担2627元,淮北妇幼保健院负担81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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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是谁提前宣布了婴儿死亡?
就&南海红会医院将活婴当死婴丢弃&事件,南海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昨日下午及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该局常务副局长潘永桐通报了初步调查结果。但仍有很多关键问题,相关部门表示&还要进一步调查&。
误判是护士还是医生所为?
据调查组初步了解,&接产护士没有按规定向医生汇报情况,就判断为死婴&。据此,宣布婴儿死亡的应是两个护士。
而根据刘冬梅及丈夫王海章的讲述,当天清晨5时10分 值 班医生曹晓峰第二次进入病房时,孕妇宫口已开、胎儿露出头部。看了下孕妇的产道,曹晓峰说:&你这个样子了,肯定是不行了。&然后授意在场的两名护士接生,自己随后离去。
&医生是在婴儿还没有完全就生产下来,就主观判断孩子不行了,是她宣布孩子死亡的,不是护士。&王海章认为。但回答记者提问时,潘永桐称过细的细节现在确实还不了解,等调查清楚了以后,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的评估后再分清楚医生和护士的责任。
呼叫1小时为何医生还不来?
调查组通报,孕妇急产未来得及转入产房,在病房紧急孕出胎儿,进而引发后面的处置不当。
对此,南都记者提出疑问:根据患者家属的讲述,当日凌晨孕妇阵痛时,值班医生3时30分许曾过来检查过一次;此后,孕妇仍一直疼痛,家属三次呼叫医生,医生迟迟没有出现,只安排护士来看了下;直到5时10分,医生才进入病房检查,孕妇出现急产症状。&这期间超过了一个小时,医生一直都不来,如果中途什么时候来了也不至于出现急产。&
潘永桐回答称,医护人员整个过程确实有处置不当的地方,但过程和细节还必须进一步调查。
为何让两名护士独立接生?
5时10分值班医生离开后,两名护士在没有医生和助产师在场的情况下接生,婴儿生下后随即被装入塑料袋丢弃厕所。那么,为什么由两名护士接生,是不是在医生判断婴儿已死的情况下护士善后?
潘永桐回答,婴儿必须由医生接生,护士包括助产师,也必须在医生在场时协助生产,护士不能接生。&至于是否存在责任心缺失有待进一步查证。&
若家属没去看婴儿将被拉走火化
南都:如果亲属没有去厕所看这个婴儿,请问这个婴儿将会怎么样?
潘永桐:假如没有人去看这个小孩,没有发现小孩还在动,那么将会等待殡仪馆的车过来接走,这个小孩将会被火化。
医疗专家:&新生儿窒息&现象应抢救至少10分钟
婴儿分娩后没有呼吸、没有哭声,不动,且全身发紫,这种现象专家称之为&新生儿窒息&,孕妇刘冬梅生产的男婴,就属于这种情况。昨天下午,广东省新生儿抢救中心南海分中心主任医师张水堂接受南都记者时称,针对这种情况医护人员都必须对婴儿进行窒息复苏。
张主任介绍说,根据美国儿科学会AAP和美国心脏协会AHA新生儿复苏教程,新生儿窒息后必须进行至少10分钟的复苏抢救,10分钟后如果仍然没有生命体征才可以宣布婴儿死亡。
&我也难以理解为什么护士就这样说婴儿死了。&张水堂说,每年南海分中心都会对产科的医护人员进行窒息复苏的培训,也不知道为什么还会发生这样的事。
法律人士:若致婴儿重大疾病构成过失重伤罪
佛山市南海区政协委员、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戴国梁律师认为,本案中,南海红会医院内部接生规章制度管理存在漏洞,在医院生产的孕妇,为其负责接生的医护人员必须是孕妇的主诊医生或助产士,一般护士在没有主诊医生或助产士在场时为孕妇接生,是不合操作规定的,这里面是否存在红包问题呢?
此外,二位护士如此草菅人命,将活婴当死婴扔掉,轻者可以重大医疗事故向医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医院给予经济赔偿及婴儿后续治疗费,重者若婴儿因此次医疗事故构成脑残或者其他重大疾病,就可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戴国梁建议当事人向佛山医学会鉴定中心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以此作为以后索赔的依据。
妇产科副主任:&接生流程我不是很熟&
南海红会医院与家属进行的沟通会几度僵持,未达成实质结果即草草收场
南都讯 昨日上午10时20分,南海红十字会医院与婴儿家属举行沟通会。仍在月子期的刘冬梅身穿白外套、头戴棉帽出现,看起来身体羸弱,情绪低落。
王海章(刘的丈夫)的姐夫熊海华被推举为家属方的谈判代表。医院方面则派出医教部主任、妇产科副主任黄利川等三名代表。
家属提出三个要求两个未获明确回应
&我们已经不相信医院了。&熊海华首先提出将孩子转到其他医院。黄利川当即回复:&医院尊重患者家属的意见,如果要转院可以办理出院手续,家属可以选择医院。&但转院后的费用是否也由红会医院承担,黄利川未作明确答复。谈判第一次陷入僵持。
熊海华又提出,孩子被丢弃厕所长达半个多小时,对今后的影响不可预知,要求院方赔偿30万元。黄利川称,这个要和医院领导商量研究,她说了不算。谈判再次陷入僵持。在现场警方的调解下,沟通继续进行。
对家属提出的查明事实真相的要求,黄利川的答复是:&按照相关规定,15天之内给予答复。&家属对此并不满意:&事情都过去8天了,他们还说要调查,什么时候才能给答复。&
要求介绍接生流程院方称&没必要回答&
沟通会上,熊海华要求院方介绍该院接生的一般流程。对此,黄利川先是表示:&这是医学专业知识,没必要回答。&在家属和媒体一再要求下,她说:&我虽然是这个专业,但这个流程我并不是很熟。整个流程中我们到底有没有过错是要专家来评判。&
熊海华随即质疑:&你是妇产科副主任医师啊!应该是非常有经验有能力才能坐到这个位置。你现在告诉我,你不清楚流程?&最终,黄利川承认:&我们的医生对孕妇的检查没做到位,在判断小孩死亡上也疏忽了,这个环节我们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院方多次转移话题沟通半小时即收场
面对家属的频频质疑,黄利川多次转移话题,指着发言的熊海华等人问道:&你们两个是患者的什么人?&熊海华回答是表亲,黄利川随即说:&你们的身份证呢?拿出来给我看看。&孩子的父亲王海章表示:&要查看他们的证件没有问题。但是,即使不是家属,难道就不可以提出疑问么?&此外,院方称主要目的是和家属协商,自始至终拒绝在场记者提问。
昨日上午11时许,双方未就任何事宜达成实质的结果,患者家属离开座位,媒体记者也一哄而散。沟通会随之草草收场,前后进行了不到半个小时。刘冬梅和王海章夫妇告诉记者,他们并不是完全要求赔偿30万元:&我们只是想要孩子健康。医院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孩子以后出现问题院方必须负责。&
南海红会医院院长
发公开信致歉
南都讯 昨天下午新闻发布会现场,虽然并没有事发南海红十字会医院的人员,但由主办方派发了一份亲笔签名的公开信。该院院长黄作对患者、家属及其公众表示歉意,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开信全文如下:
1、作为红十字会医院院长因为这一事件对患者、家属及公众所造成的影响,我表示深深的歉意!我们会全力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并根据上级部门调查结论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通过该事件,我院会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加强医务人员的技术和职业道德的培训,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南海区红十字会医院院长 黄作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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