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二一二研究所是央企名单吗

中国裁判文书网
&&/&&&&/&&&&/&&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机电信息技术研究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民初字第07007号原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何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阳,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鑫,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机电信息技术研究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99号,现实际办公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2号。法定代表人:程向前,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付海贤,男,汉族,该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贾杰,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机电信息技术研究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中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鑫,被告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二一二研究所(以下简称“二一二所”)的委托代理人付海贤、贾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核中原公司诉称,中核中原公司于2007年11月起承接了被告所建设项目中空调通风安装工程、231#、237#建筑物消防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工程及其他增加的强弱电工程的施工。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GF-及212-06-XZXMHT-01两份合同。同时,原告与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由原告分包被告部分工程,且原、被告就该分包工程进行独立结算,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原告于2009年4月完成了所有施工项目,并于日通过了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根据原、被告双方共同核定的工程结算,上述全部工程项目工程款总计为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元,剩余350631元应在保修期满后予以支付。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最迟应当于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但经原告多次书面通知,被告仍未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总计350631元;2、被告支付因延迟支付工程款所产生的违约利息158310元(日-日),并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被告承担全部本案案件受理费。被告二一二所辩称,一、原告向被告交付的工程在使用中空调系统一直不能正常工作,且被告多次催促原告先履行质保义务,但原告却一直拒绝维修,因此被告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延迟支付工程质保金。二、原告诉求的标的额中元系被告与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的款项,在被告未与工程总包单位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就质保问题协商一致前,原告无权就此笔款项直接向被告主张。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日,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乙方)与二一二所(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承包二一二所200606建设项目空调通风安装工程,合同对承包范围、工期、价款(3952982元)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专用条款第33.7条第2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格的工程质量标准后,由承包人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经监理单位审核和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审计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剩余工程款(除预留合同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外)一次付清。合同附件3第二条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2008年,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西安分公司(乙方)与二一二所签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二一二研究所200606建设项目231号、236号、239号建筑物新增安装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暂定合同价款为70万元,安装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合同还对工期、工程款支付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日,二一二所与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二一二所231#、237#实验室工程,合同约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质保期为2年。日,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西安分公司212项目部(乙方)与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212所200606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部(甲方)签订《212所200606建设项目231#、237#建筑物消防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212所200606建设项目231#、237#建筑物消防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合同还对合同价款及竣工结算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五条第3款约定,本合同范围内乙方完成施工的工程款甲方同意由建设单位二一二所直接代向乙方支付(后附代付工程款委托书)。乙方的工程款由乙方自行与建设单位协商给付,甲方不承担乙方工程款欠付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该分包事实得到二一二所认可,二一二所不认可分包合同的真实性,但其亦将该分包合同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日,涉案236#、239#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日,涉案231#、237#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日,二一二所与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西安分公司对通风空调工程及消防工程均进行了决算,决算金额分别为元、元。另,二一二所共向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元。日,中核中原公司西安分公司向二一二所发送往来账项询证函,载明截止日,二一二所欠付350631元。二一二所在信息证明无误一栏加盖西安机电信息技术研究所财务专用章进行了确认。另查明,日,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庭审中,中核中原公司称其在与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212所200606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部签订分包合同时,将该项目部出具代付工程款委托书向二一二所出示,该代付工程款委托书载明:委托二一二所向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西安分公司212项目部支付200606建设项目231#、237#建筑物消防工程的工程款。二一二所对此不予认可,称其与中核中原公司无合同关系,未见过该代付工程款委托书,其就涉案消防工程向中核中原公司支付审定造价95%的款项都是经过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口头同意,剩余5%质保金没有支付的原因是中核中原公司之间存在债务尚未清结,未得到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的付款通知,故其暂停质保金的支付。中核中原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二一二所无需经过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同意,即直接向中核中原公司支付款项。二一二所称涉案空调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其多次通知中核中原公司进行维修,中核中原公司均拒绝履行维修义务。针对该主张,二一二所未提交任何证据,中核中原公司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二一二研究所200606建设项目231号、236号、239号建筑物新增安装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一二所与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212所200606建设项目231#、237#建筑物消防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代付工程款委托书、竣工验收报告、决算审核定案表、进账单、同城票据交换业务集中处理回单、往来账项询证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二一二研究所200606建设项目231号、236号、239号建筑物新增安装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中核中原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日,涉案236#、239#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日,涉案231#、237#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二一二所称空调系统无法正常使用,中核中原公司拒绝履行维修义务,但二一二所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空调系统无法正常使用,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竣工验收后的2年质保期内,其向中核中原公司提出质量问题并要求维修,中核中原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原、被告之间就涉案消防工程有无合同关系一节,二一二所知晓并同意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将涉案消防工程分包给中核中原公司,允许中核中原公司对该消防工程进行实际施工,且直接向中核中原公司西安分公司付款,并于日与中核中原公司西安分公司进行决算,后亦在中核中原公司发送的往来账项询证函上盖章确认,说明二一二所认可与中核中原公司存在实际的施工合同关系,并确认就所有工程共计欠付中核中原公司350631元。另,中核中原公司与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第五条第3款约定,本合同范围内乙方完成施工的工程款甲方同意由建设单位二一二所直接代向乙方支付(后附代付工程款委托书)。乙方的工程款由乙方自行与建设单位协商给付,甲方不承担乙方工程款欠付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说明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即表示放弃对该部分款项的索要权利,二一二所辩称其每次经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同意才向中核中原公司付款,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与该约定矛盾,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现质保期已满,中核中原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二一二所支付工程余款。综上,二一二所应支付中核中原公司工程余款350631元。关于违约利息一节,中核中原公司要求二一二所支付自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保期于日期满,质保金应于质保期到期后14日内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基数为35063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合同无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利息的约定,中核中原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本院酌定二一二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中核中原公司自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基数为350631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机电信息技术研究所(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二一二研究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50631元及自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基数为350631元,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驳回原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25元,由被告西安机电信息技术研究所(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二一二研究所)承担8300元,原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725元。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应当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华代理审判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镇珲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206研究所招聘启事 - 浙大就业指导 新闻页 - 重要央企单位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206研究所招聘启事
发布人:陈筱姮资讯来源:外联部 点击数量:759
一、招聘岗位及专业
电子信息工程
信号与信息处理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
导航制导与控制
机电一体化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电路与系统
导航制导与控制
电子信息工程
电子信息对抗
机械设计与制造
计算机应用与技术
信号与信息处理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元器件筛选
新闻类专业
计算机软件
二、薪资待遇及福利
1.大学本科学历: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1500元/月,正式聘用后第一年收入3.5万元以上,另享受医疗、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签订三年期合同。
2.硕士研究生学历: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3000元/月,正式聘用后第一年收入为5&7万元,另享受医疗、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签订五年期合同。
3.博士研究生学历: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4000元/月,正式聘用后第一年收入为12万元,另享受医疗、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签订十年期合同。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宋昱&联系电话:029-&
注:请应聘人员将《中国兵器工业第206研究所应聘简历表》填好后发送至上述邮箱,并附本硕成绩单。
使用者:浙江大学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未经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用与转载本网站任何信息 下载
 收藏
所有文档均可在线免费浏览,需要的朋友请看好是否是自己需要的文档。所有资料来源于网络,仅供大家参考学习,版权归原作者。若有侵权,敬请及时告知,本人会及时删除侵权文档,竭诚全力为您服务!!!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陕西军工企业国企一览表
下载积分:1632
内容提示:陕西军工企业国企一览表,陕西,军工企业,国企,一览表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9|
上传日期: 19:55:31|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陕西军工企业国企一览表.DOC
道客巴巴认证
机构认证专区
加  展示
享受成长特权
官方公共微信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二一二研究所是央企吗_百度知道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二一二研究所是央企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默认排序
是的,军工企业。
其他类似问题
中国兵器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兵器工业集团
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文网文[号··京公网安备号·甲测资字·文化部监督电子邮箱:wlwh@·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admin1@&&&&&&&&&&&&&&&&}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央企名单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