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借贷几万外出打工孩子怎么办几年不还怎么办?

    股东退股后将办厂的股金出借給合伙人,十多年来合伙人一直躲避拒不还款认为借款已过诉讼时效。近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谢某归还原告肖某借款和利息共计12万余元

2005年4月18日,原告肖某与被告谢某签订合同书约定将二人合伙经营的针织厂归被告谢某个人經营,由谢某给付肖某所占股份作价的119300元因谢某无资金便于同日向肖某出具借条:今借到肖某119300元,借款分两年按月息1%一同还清逾期还款则按年利率6%计算。2006年3月5日谢某只偿还5000元后剩余的本金及利息一直未予偿还,肖某经多次催讨均被拒绝后由于谢某更换手机号码一直茬外地而失去联系。2017年底肖某得知谢某在郴州即再次催讨未果而诉至法院    被告谢某认为,借条上肖某的借款系办厂的股金自己不是有意拖欠,因工厂发生火灾导致资不抵债无力偿还。现一直在外打工陆续还其他债主的欠款但肖某在借款到期后并未向其主张还款权利,现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再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谢某将与原告肖某合伙经营的针织厂并归自己经营因无资金退还肖某的退股款才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债务应当清偿。谢某应按约定偿还该笔借款及相关利息肖某因谢某多年外出导致无法联系,有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但2017年底肖某在得知谢某下落后及时进行了催讨,收款不能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谢某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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