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冮堰有个别张堰派出所所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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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上梅镇派出所不作为,村民遭殴打凶手依旧逍遥法外
刘一文 发表于 &19: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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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请求上梅派出所依法严惩打人凶手李中华及其弟弟的报告。&&& 刘家乾现年58岁,上梅镇枫林管区万家桥村人。2014年12月22日下午12点,前往家在〈新化县上梅镇枫林中学〉附近的老生产队长吴石轩家串门,碰巧看到队里些社员在就学校改建楼房占用生产队一片土地一事和学校领导商谈赔偿事宜,就走过去围观。当正在和在这学校工作的老邻居刘南山老师抽烟闲聊时,突然看到不远处老队长吴石轩(70多岁)被在这施工的民工李中华一脚踢翻在地,强行拖拉(起因是吴石轩对开挖机的一民工说:这土地补偿事宜现在还暂时没和学校领导谈好,要他等会再挖)。其老婆(60多岁)看到家里老头子被人在打,就哭喊着跑过来帮忙,结果被行凶者一脚踢倒,同样的一阵强行野蛮拖拉。站在一旁的社员刘敏长(60多岁)大喊:不要打人不要打人…跑过去想拉开行凶者,结果被行凶的民工李中华一巴撑打在脸上,一拳打翻在地。站在不远处的刘家乾看到这情形,就大喊:打人打不得、打人打不得、先停下来、先停下来…跑过去想阻止行凶者继续打人,结果被其同伙擒拿住,反扣其手,行凶的民工李中华和其弟冲过来一拳打在刘家乾眼角上,当时血就往外流,然后李中华和其弟弟几个人按刘家乾在地上猛打其头部,打得人身上地上都是血淋淋一片。李中华和其弟弟这一结伴殴打、伤害他人、一次性殴打多人、殴打60岁以上老人的犯罪事实,当时围观的学校教员、学生、民工和当地社员群众几十上百人可做证明。&&& 刘中华和其弟弟等人犯罪事实,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上梅镇派出所当时应对打人凶手刘中华和其弟弟等做出处罚。可当时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值班所长康所(其手机号:138 )和为案民警蔡其健草草了事,家属多次打派出所电话提出抗议也毫无结果,至今(12月31日)刘家乾还在新化人民医院治疗,自花医疗费用达6000多元,可上梅镇派出所对打人凶手李中华和其弟弟末做任何处罚.(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当今之中国近14亿之众,巴掌大的地却占世界总人口的四分之一还要多,国民间已是为一寸土地而争得头破血流,人满为泛。可当今中国的百姓还是一无反顾、系紧裤带拼命多生仔。请问中国之国民,这一切倒底是为何呢?答案:平民有冤没法处理,大喊口号《依法治国》,地方基层依然如故的官官相护、官僚主义;平时国民间靠的是哪家人多、能打、官场有人就势力强,在地方称王称霸,否则就是随意让他人打、污辱。(官场有人照着基层执法者都不敢执法,否则有可能犯上丢饭碗)
weizi1234:能调解还是调解吧
我看还是调解吧,不要动不动就揪着警察不放,他们挺忙的。
希见阳光:司法办案黑白不分,造假办糊涂案,剥夺诉讼权,掩盖事实
司法办案黑白不分,造假办糊涂案,剥夺诉讼权,掩盖事实&& 控诉人:张玉请,女,62岁,汉族,日出生,工人,住:郴州市国庆路北路40号,电话:l83, 请求:1,法院依法按我家的所有合法证据巳确定是我的产权是130平方米铺房土地房。 请求:&&2,法院以房产局的无事实依据被采纳作出的与我家的合法证据不相符合,完全是造假的草稿挡案作为依据,根本无法律依据是无效。 请求:&3,法院按法定规定赔偿我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因有权必有责。 请求:4,法院终结首先要确保终结,是依据什么程序,是依据那条法,要有一个合理的说法。 事实与理由: 1,我家有原始房契二份,有房屋所有权证,有土地使用权证,有交地税发票还有交地税二个红本本,以及有本市北湖区挡案调出我家产权记录是私产,就己确定了我的产权是私产。&我的诉求是写要归还我家祖业合法财产130平方米铺房土地房。全是有依有据,合理合法,法院凭什么说我的诉求事实不成立也不支持,完全采信房产局的所有的草稿挡案并无法律效果的依据。就将错就错为房产局政府部门包屁犯罪的保护伞。司法办案也就黑白不分,造假办糊涂案,剥夺我诉讼权,掩盖我家所有合法的证据事实&。得到是八份联盟造假的枉法裁判。等于杀人灭口,天理何在?王法何在? 2,在这次四中全会会议上习近平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以中国共和国宪法,物权法,民法通则法,土地管理法,等己说明私人合法财产是受法律保护,房产局目中无法律,对抗法律法规篡改挡案违法违纪行为,上交的证据己证实确定是房产局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但我得到都是法院的维持与驳回。百姓打官司得到是这样的颠倒黑白,枉法载判。 3,我们是尊纪守法的公民,是房产局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违纪的违法行为,又权权相护,侵犯老百姓的合法利益不顾,害得我弱势老百姓吃尽不应刻的痛苦和折磨,法院严重受政府部门的干扰。配合造假从基层及高院得到是全部枉法裁判,以已设的陷井和各种理由驳回完全不符合的理由事实。并以抓住采信房产局在90年l0月6号用欺诈勒索&犯罪行为写一张条子丢在我家,限我家三天去交钱,否者就要上告法院的威胁话,我家人在威胁害怕之下就从82年至90年补交的所谓租金。但因我不服,我家什么证都有马上打报告给房产局评理。在9l年又打了报告给市信访与房产局,都石沉大诲,乌无音信,敲诈捏索欺骗手段交的钱是无办法,因民不能与官斗。(现证据保存在)&我是自巳的合法财产,在9l年以后再没交所谓租金,他房产局本也亏理再没来讨所谓租金。相隔那么多年,因当官腐败,为了自巳部门利益剥夺无权无势的合法财产不放,不顾一切继续与民争夺抢百姓合法财产。干的是土匪强盗行为,有权大于天,以权压法。我是民告官,各个部门也就维护政符得利,派出所也不执法为民,我是讨要自巳的合法财产维权还得不到保护,并还四次非法拘留我。各个政府部门也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官官相护,我们屁民得不到合理的解决,还被侵权人强建房4个人丢拉拖,造成身上多处受伤,多次损坏我家的财产,多次报警置之不理,损坏我家的财产l万多元至今未赔。现还眼看发展公司在我土地上任意动工,侵我的权,任意想拘留就拘留我,(有发帖的记录当时的事实依据)他们有权随时可以叫来干警来镇压我,与我争夺抢我家的合法财产。这些都是房产局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给我所成的。也就是法院严重受政府部门干扰在这6年多来的枉法裁判所对我造成的等等一切。所以必须要法院按法定规定赔偿我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因有权必有责。 4,呈报法院在收到省高院《终结通知书》后,应在7日内送达涉诉信访人,认真做好解释法息诉工作,并做好记录。我的案件能终结吗?符合依法终结条件吗?完全是政符部门与法院联盟造假,掠夺百姓祖业合法财产,我什么证都有。是王朝政府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全是编写歪曲事实的枉法裁判的糊涂案,好与民争夺财产。从开始到,尾都故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法规错误。高院未经任何向本人当面的质证对证和辨护的权利,就以从基层法院到中院法院的也照样在号下个驳回。在我多次追讨要高院给我的结果。在号在中院给我高院驳回通知书。并还以口头说我的案件已被终结,但还久久不给我的终结通知书。终结有“四个工作法”一步都没做,只有权大于法,百姓全有理应得到是个大0蛋?。依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提出要严格责任追究,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这意味着谁草率终结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谁都要对此终身承担责任。是建立在对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建立在认真负责的态度和作风之上,建立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权威的信念之上。就这能确保我的终结的质量吗?等等,法院必须终结首先要确保终结质量,是依据什么程序,是依据那条法,要有一个合理的说法给我。百姓本是来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就可裁判一切我家所有合法证据受法律保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利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我家所有合法证能够见阳光,法院应按我家的所有合法证据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靠宪法,作出公平,公正的一切裁判。 请求上级的庭审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依法纠错。给我从新再审督杳办明查。作为执法者应当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不然,就没有法治社会,不审证据,歪曲事实,伪造、毁灭证据,法院答非所问,有错不纠、有法不依,腐败泛滥,民无依无靠,惶惶不得终日,何来“和谐”?给当事人一个公正判决!还法律一个公道!&谢谢!&控诉人:张玉清&&20l5年&l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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