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改朝换代才能取消犯罪前科行大厦吗?

论犯罪饱和性生成模式:犯罪宏观生成模式研究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法学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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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犯罪饱和性生成模式:犯罪宏观生成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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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
【期刊名称】
【期刊年份】
【页码】608
*本文为2005年上海市社科规划项目“犯罪生成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1}具体内容参见拙著:《“严打”的理性评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犯罪生成模式与犯罪饱和性生成模式》,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2期。
  {2}犯罪率是犯罪统计中的强度(或密度)的相对指标之一,是指一定时空范围内的犯罪人数或刑事案件数与该时空范围内的人口总数对比而计算的比率,通常用百分比或十万分比来表示。犯罪率是用来表示犯罪量的最通用方法。理论界也有学者提出“犯罪当量”概念,指的是犯罪统计部门为了认识和比较犯罪严重程度,通过一系列的定量分析方法,用数来表示一定时空范围内实际发生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级、规模、程度等量的规定性。认为“犯罪当量可以取代犯罪案件数或犯罪人数,并用一定时间、地点可能犯罪的人数代替人口总数来计算犯罪率,对不同时空条件下的犯罪进行定量的、直观的比较,可以相应地制订、修正或调整预防、控制犯罪的具体措施,为刑事法律的修改完善和刑事司法活动的精确化奠定基础,是推进犯罪原因和犯罪预测研究的重要途径。”参见刘广三:《论犯罪当量》,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
  {3}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20页。
  {4}犯罪人类学因素包括罪犯的生理状况、心理状况和个人状况,如器官异常、智力异常、种族等;犯罪的自然因素是指气候、土壤状况、昼夜的相对长度、四季、平均温度和气象情况及农业状况;犯罪的社会因素包括人口密度、公共舆论、公共态度、宗教、家庭情况、教育制度、工业状况、酗酒情况、经济和政治状况、公共管理、司法警察、一般立法情况、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等。参见〔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1―42页。
  {5}〔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3页。
  {6}〔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6页。
  {7}参见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4―165页。
  {8}〔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3页。
  {9}〔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6页。
  {10}参见储槐植、许章润等:《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页。
  {11}参见储槐植、许章润等:《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8页。
  {12}君子,即具有高尚人格的人。仔细考察《易》,特别是《论语》的本意,孔子对君子人格的要求,就是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而这其中,又以仁为最重要。仁就是爱人,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13}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近距离看美国之二》,三联书店1998年版。
  {1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琛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233页。
  {15}迪尔凯姆认为,人们容易把两种完全不同的现象混淆在一起,一种是应该怎样的现象,可以称为常态的或则规则的现象;另一种是应该这样,但它偏偏不是这样的现象,可以称为病态的或者不规则的现象。常态现象是普遍现象,病态现象是特殊现象。普遍现象与特殊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两种形态。普遍现象普遍存在于同一类各个现象中,它们的形态或者存在于所有的个体中,或者能在大部分个体中找出来;它们的普遍现象发生变动时,虽然不一定在所有个体中都呈现出同样的形态,但它们变动的程度,彼此之间大致相同。特殊现象不但只存在于少数的个体中,而且在这少数个体中也不会永久存在。它们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属于例外现象。〔法〕埃米尔?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规则》,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39、45页。
  {16}参见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原因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5―76页。
  {17}“无论有益与否,犯罪都是正常的,因为犯罪与社会生活的基本状况紧密联系。之所以如此,是认为任何社会中的个体都不可能不与集体类型有所分歧,在这些分歧中,有的分歧必然具有犯罪的特征。”“只有普通人组成的民族必然是反常的。根本就不存在没有大量个体反常的社会。因此,每个社会始终存在心理反常的个体,从社会的角度来说,这种说法是正常的。犯罪的正常性只是这个一般命题的特殊例子。”引自〔法〕爱弥尔?涂尔干著:《乱伦禁忌及其起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62―463页、第466页。
  {18}“犯罪的存在一般说来具有间接的好处,有时候这种好处还是直接的。说间接的好处,是因为犯罪不可能不存在,除非集体意识通过一种无法避免的权威把自身强加给个体意识,使道德不可能产生任何变化;说直接的好处,是因为有时候,只是有时候,罪犯是未来道德的先行者。”〔法〕爱弥尔?涂尔干著:《乱伦禁忌及其起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63页。
  {19}〔美〕路易斯?谢利:《犯罪与现代化》,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55―56页。
  {20}对绝大多数人而言,现代化代表着美好的社会理想。的确,现代化带来了物质的富裕,方便了生活,提高了生存质量。现代化也改变了人的生存状态,正如马克思所言,伴随现代化而来的“工业才第一次创造了人在其中居主导地位的新存在”即“人类自己真正的社会历史存在”。参见张一宾:《回到马克思》,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版,第447页。
  {21}现代化的代价,概括起来,主要是资源、环境和生态的代价、社会的代价(如社会的稳定程度降低)以及人的代价等。载张明琼:《现代化的代价与所有制选择》,载《天府新论》2002年第1期,第8页。
  {22}塞缪尔?亨廷顿等:《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探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334、342页。
  {23}参见汪明亮:《“严打”的理性评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24}陈晏清主编:《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论》,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25}杨桂华著:《转型社会控制论》,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作者这里所说的先发展国家指的是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它们有着漫长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后发展国家指的是正朝市场经济发展的发展中国家。
  {26}在改革开放前的农村,“中国社会基本上是一个缺少流动的乡土性的社会,按费孝通的说法,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这个熟人的社会中,每一个关系网络结附着一种道德要素,人们接受着同一的道德体系。”周光权:《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9页。
  {27}Frank P. Williams III,Marilyn D. McShane, Criminology Theory: Selected Classic Readings, p.34.
  {28}参见孟繁华:《众神狂欢》,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该书作者认为:“……整合社会思想的中心价值观念不再有支配性,偶像失去了光环,权威失去了威严,在市场经济中解放了的众神引来了狂欢的时代。”我在这里引用,主要是从社会机会角度予以分析,即现在是一个众神(多数人,而不是极少数人)享有机会的时代。
  {29}国外有学者认为,实施偏差行为的主要是那些“危险阶层”,如贫穷者、流动者、无技能者。
  {30}参见储槐植、许章润等:《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22页。
  {31}城市不良文化有多种解读,一般都把黄色文化、流氓文化包含其中。
  {32}美国学者艾恺对后发国家选择现代化道路的原因和背景做了一语中的揭示:“现代化一旦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出现,其他国家或地区为了生存和自保,必然采用现代化之道。……换言之,现代化本身具有一种侵略能力,而针对这一侵略力量能做的最有效的自卫,则是以其矛攻其盾,即尽快地实现现代化。”艾恺:《世界范围内的反现代化思潮》,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
  {33}陈晏清主编:《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论》,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96页。
  {34}不仅是中国,其他进行社会转型的国家也是这样:如1991年,苏联解体后,开始进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其转型的力度比中国大得多,结果带来了犯罪率的急剧上升,1995年登记的犯罪案件达270万起、1996年达260万起、1997年达240万起,1998年达258万起。参见〔俄〕谢尔盖?博斯霍洛夫:《刑事政策的基础》,刘向文译,郑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35}参见曹凤:《第五次高峰》,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36}参见汪明亮:《“严打”的理性评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37}转引曹凤:《第五次高峰》,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第11页。
  {38}这里的“数字化生存”不同于现代生活在电脑联网、卫星播送、传真通讯、移动电话等数码技术形成的“数字化”生存环境。参见张贤亮:《小说中国》,经济日报,陕西旅游出版社1997年版,第6―10页。具体而言:吃:每人每月25市斤即12.5公斤食粮、1市两即50克植物油、2市两即100克肉类、2市两即100克食糖,它们一一登记在居民的“供应证”上。但人是流动的,这些数字有时又不得不随人的流动从“证”上转移出来采取一种物理形式的存在,也就是变成“票”。于是一时间花花绿绿的“粮票”“油票”“肉票”“糖票”……满天飞。穿:每人每年棉布10市尺即3.3公尺,棉花(这是居住在北纬28度以北的中国人的必需品)8市两即400克,要说明的是,在“穿”的供应数量里,居民不仅要维持身上衣着的体面,还要兼顾夜晚的饱暖,就是说床上用品也包括在内。年轻人结婚,首先要向亲友收集一定数量的“布票”,不然便布置不出一个“家”来。有的地方买布鞋也要布票(买皮鞋则需另一种“工业品券”)。用:包括家具、炉具、肥皂、棉线、锅碗瓢盆等直到火柴香烟(有的地方香烟另有“烟票”),凡正常人在人世间手之所及及目之所视的东西,都要凭政府(文革中称“革委会”)发的“供应证”或配给的上述“工业品券”才可到商店买。买一筒牙膏,除了证和钞票还要外加一个空牙膏筒(俗称“牙膏皮”),这是回收废旧物质的好办法,是唯一值得我们现在继续实行的,可惜没有继承下来。城市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燃料,另有一种票,或是凭证购买,老百姓将这种证俗称“煤本儿”。“工业品券”简称工业券,以“张”为计算单位,每种商品需要多少张券各有不同。要买一件在市场上紧俏的工业品则须积累好几年的“工业品券”。行:且不说在“行”上的人身限制,每位旅客都需持有当地政府开出的外出旅行证明才可购买车船票,即使是农村公社出村讨饭也需“逃荒证”,那是另一种形式的“证”。这里主要是谈消费的分配。公共交通费用,在当时倒是很低廉的,但和西方人需要汽车一样中国人需要的自行车,那时只有三种牌号:“飞鸽”、“永久”、“凤凰”,按地区居民人口的百分比分配,大约是每300人一年能分到一张“自行车票”,有的地方积蓄到一定数字的“工业品券”也可购买自行车。住:除少数被照顾的特殊人士和华侨,已基本上取消了城市住房的私有制。到“文革”,被照顾的少数人士和华侨也不再照顾了,私有房全被侵占没收。中国所有的城市干部工人居民的住房,完全仰仗国家分配。据1978年的统计资料显示,全国城市平均每人居住面积只有3.6平方米,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市民每人平均住房不到2平方米。
  {39}张贤亮:《小说中国》,经济日报,陕西旅游出版社1997年版,第11页。
  {40}该作者认为,根据C =(L + S)?H?P公式(C表示犯罪成本,L表示社会惩处,H表示良心惩处,P表示定罪概率),犯罪成本越大,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越小。在我国计划体制下,犯罪的社会惩处成本极高。这主要是源于当时社会的高度组织化,人们的自由流动受到限制。限制措施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户籍制,一是人事档案制。户籍制限制人们进行地域流动,城市与城市之间的流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流动,都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人事档案制限制人们作组织与组织之间的流动,即使是同一地域内的流动也是十分困难的。在户籍制与人事档案制的双重作用下,人们的活动空间被压缩在一个十分狭小的领域里,人们之间的交往是相当“透明”的,不仅仅知道你现在在干什么,也知道你过去干过些什么。一个人一旦触犯社会规范(不仅仅是法律),人事档案里将会有完整的记载,单位同事会知道,左邻右舍也会知道。在这种体制下,犯罪成本是极高的。被判刑关进监狱只是很小的一部分,更为严重的是他将受到严厉的社会惩处。这种社会惩处如:①被开除工职(如厂籍、干籍等),刑满释放后,他将失去稳定的就业机会,经济收入会下降很多,甚至有可能陷入生活困境。如果原籍在农村,有可能会被取消城市户口,遣送回原籍。②他将失去许多人生的机遇。由于他有过“前科”,他被提干、晋级、升职的可能性几乎等于零。③他将承受沉重的社会压力,这种压力来自家庭也来自他生活圈子中的人,被人议论、遭人白眼,因此对他本人来说,实际上已很难谈得上做人的尊严和健全的人格。④他的家人会因此而受到牵连,他的儿女会遭人歧视,他的近亲会因此而在“主要社会关系”一栏中留下不光彩的一笔。参见郑杭生、郭星华:《当代中国犯罪现象的一种社会学探讨》,载《社会科学战线》1996年第4期。
  {41}参见郑杭生、郭星华:《当代中国犯罪现象的一种社会学探讨》,载《社会科学战线》1996年第4期。
  {42}〔美〕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1页。
  {43}参见陈彩虹:《经济学的视界》,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44}参见毛磊:《中国刑事犯罪走势前瞻》,载《时代潮》2002年第1期。
  {45}据报道,犯罪每年给美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4500亿美元,加上监狱关押犯人和警方假释犯人等方面的400亿美元开支,每年因犯罪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近5000亿美元。美国每调查一个凶杀案,警方的平均开支为1400美元。曾经轰动全美的辛普森案,更是投入巨额成本,该案共耗资9214522美元,其中起诉和调查费用为4048111美元;辛普森关押狱中472天花去警方3068040美元(6500美元/日);法院为此案有关办案人员支付薪水和开支共计2098371美元。参见李正信:《美国:犯罪年损失5000亿》,载《中国青年报》日第3版。
  {46}肖剑鸣、皮艺军主编:《犯罪学引论――C?C系列讲座文选》,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55―159页。
  {47}也有学者从对规范反叛与新规范产生角度分析了犯罪的功能:第一,越轨行为既是对旧规范的反叛,也是对新规范的挑战,越轨行为的大量发生毕竟对社会秩序不利,在尽量减少越轨行为发生的同时也就完善了新的社会规范,因此越轨行为对社会转型有一定促进作用。第二,新的社会规范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既是人们理性的产物,也是社会生活的自然产物,某些越轨行为也是新规范的来源之一。因此,某些越轨行为对新规范的形成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郭星华:《社会失范与越轨行为》,载《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38页。
  {48}这段话出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但究竟是否属于马克思的思想,理论上存在截然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这是马克思的观点(参见梁根林:《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犯罪功能别议》,载《法学家》2001年第2期);也有学者认为这不是马克思本人的观点,而是“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的话”(参见毛信庄:《“罪犯生产”说是马克思的观点吗》,载《法学杂志》1986年第2期;张庆旭、陈海燕:《再为马克思辩护――“犯罪功能说”质疑》,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我认为,这段话谁说的并不重要(没有去考证的意义),重要的是这段话阐明了犯罪确实存在着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功能。
  {49}本部分内容参见汪明亮:《“严打”的理性评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4―98页。
  {50}该公式不同于数学上的等式,这里主要强调的是“最高犯罪率”与“政府容忍度”、“公众容忍度”,以及实际犯罪率的关系,而并非完全指数值上的相等。
  {51}为了更好地说明作者的观点,本坐标图有一定的特殊性:纵坐标(容忍度)是递增单位表示,即越靠近箭头,单位值越大;而横坐标(实际犯罪率)则不是递增单位表示,而是不确定单位表示,即靠近箭头方向的犯罪率未必高于横坐标起点的实际犯罪率。
  {52}这里的“/”,意指“或者”。详言之,只要(b3)或(b4)、(c3)或(c4)、(d3)或(d4)、(e3)或(e4)四组中,出现任何一项,都可以使政府容忍度达到极限。
  {53}公众容忍度往往与公众安全感相关。所谓公众安全感,就是社会公众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状况和水平的综合心理评价。一般而言,公众安全感高,其对犯罪的容忍度也高,反之,容忍度则低。公众容忍度与公众安全感成正比。影响公众安全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的可归纳为五点:第一,社会背景因素。国富民强,政治稳定,民族团结,公众安全感水平就较高;相反,社会动荡,经济衰退,公众安全感就会降低。第二,违法犯罪的数量、规模、种类及犯罪控制保障。第三,公众自身的心理素质。第四,公众自我防范能力。第五,公民活动的时空范围和行为方式。参见康树华等主编:《犯罪学大辞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8页。
  {54}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公众对犯罪的态度只能通过抽样调查方式获得,而难以通过“全民公决”方式获得。
  {55}本部分内容参见拙著:《“严打”的理性评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一、二、三章。
  {56}此处所称的“严打”有别于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所发动的“严打”,包括1983年“严打”、1996年“严打”和2001年“严打”。1983年“严打”的时间跨度较长,从1983年8月一直延续到1987年1月。1983年“严打”的做法是“在3年内组织一次、二次、三次战役,一个大城市,一网打尽,一次打他一大批”,即“从重从快”。详言之,就是在组织上采取公、检、法等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并得到人民解放军的支援”。在形式上采取发动群众方式,以战役的方法大张旗鼓地进行,使犯罪分子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1996年“严打”的主要做法是:在党中央的决策和领导下,各级党政领导亲自挂帅,迅速动员各方面力量投入到这场“严打”斗争中,在4月到7月间,接连组织了三次战役。具体而言:第一,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在这场斗争中,中央先后两次听取“严打”斗争情况汇报,始终把“严打”斗争作为全党的一件大事抓住不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认真传达和贯彻中央指示精神,把开展“严打”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第二,公安政法部门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全力以赴,发挥了主力军作用。政法部门之间密切配合,检察院、法院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快批捕、快起诉、快审判。第三,加强舆论导向,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这次“严打”的宣传工作是在中央宣传部和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下协调进行的,各新闻媒体单位密切配合,坚持正确的导向,形成强大的声势。另外,为了加强枪支管理,1996年第八届人大通过了《枪支管理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收缴枪支弹药。在2001年“严打”中,除了强调“从重从快”以外,还强调“稳、准、狠”及“依法”原则。同时,强调“打防”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主要表现在:一是采取“严打”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二是“严打”与反腐败相结合,坚决打掉隐藏在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我国自1983年以来所发动的“严打”,对控制最高犯罪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科学性不够;二是法治化不足。
  {57}如我国2001年“严打”发动以后,通过对2002年全国群众安全感抽样调查,公众安全感和对社会治安的评价有提高。据《人民日报》(日第2版)报道:据国家统计局日前公布的2002年全国群众安全感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公众的安全感和对社会治安的评价有所提高,刑事犯罪、公共秩序混乱和交通事故是最影响人们安全感的因素。这次调查是国家统计局继2001年首次开展全国群众安全感调查之后的第二次,共抽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年满16周岁以上的101988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在调查中,对于“在目前的社会治安环境下,您感觉安全吗”这一问题,有6.9%的被调查人员回答“很安全”,比2001年的调查结果提高0.7个百分点;有35.6%的回答“安全”,同比提高4个百分点;41.6%的人回答“基本安全”,同比降低2个百分点;12.4%的人回答“不太安全”,同比降低2.1个百分点;3.5%的人回答“不安全”,同比降低0.6个百分点。群众对所在区、县的社会治安状况的评价,有8.8%的人回答“很好”,比2001年调查结果提高1.1个百分点;34.5%的人回答“较好”,同比提高1.6个百分点;49%的人回答“一般”,同比降低1.7个百分点;有6.2%和1.5%的人分别回答“较差”和“很差”。
  {58}参见杨焕宁:《犯罪发生机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59}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严惩。为此决定:第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①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③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⑤组织反动会道门,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⑥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第二,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三,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决定。
  {60}以上数据根据美国FBI提供的犯罪图表归纳,具体参见D. Stanley Eitzen, Doug A. Timmer, Criminolo- gy, John Wiley & Sons, Inc.1985,pp.92-93。
  {61}参见 D. Stanley Eitzen, Doug A. Timmer, Criminology, John Wiley & Sons, Inc.1985,p.566.
  {62}以上数据根据美国FBI提供的犯罪图表归纳,具体参见D. Stanley Eitzen, Doug A. Timmer, Criminology, John Wiley & Sons, Inc.1985, pp.92-93。
  {63}我国1983年严打、1996年严打后犯罪率很快又回升都说明了这一点。据有关资料显示:从年,犯罪率年平均增长32%,重大案件增长40%。参见魏平雄等:《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与对策》,群众出版社1995年版,第58页。
  {64}在美国里根政府“严打”期间,监狱一度人满为患,1981年在州和联邦监狱关押的人数增长了12.1%,1982年关押的人数增加了11.6%。监狱关押人数的过于增长使州监狱的一个牢房要关押2―3人,或将他们关在帐篷、小屋或军事禁闭室中(参见D. Stanley Eitzen,Doug A. Timmer, Criminology, John Wiley &Sons, Inc.,1985,p.568)。
  {65}据统计,1996年底,全国在押犯中,剩余刑期在4年以下的有80万人,按1996年的重新犯罪率10%左右计算,在2000年前将有8万人左右重新犯罪。在每年新收押的30―40万罪犯中,约有50%左右的刑期在5年以下,在未来4年中也将陆续释放,其中,还有约7万左右的人可能重新犯罪。两项合计,在2000年以前,将有15万左右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其中,重大刑事犯罪的比例为24.2,即将有33000余人重新犯大、要案,危害社会。参见李均仁等:《转换观念预防控制重新犯罪的上升趋势》,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6期,第5页。
  {66}D. Stanley Eitzen, Doug A. Timmer, Criminology, John Wiley & Sons, Inc.1985, p.571.另据该文数据:那时美国每天有360人从监狱释放,每年有130000人从监狱被释放。
  {67}以我国为例,如2001年4月份以来,重庆市巴南区在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拨出了226万元专项经费用于“严打”整治斗争(参见《人民日报》日);又如昆明市2001年度地方财政决算中决定划拨“严打”工作经费1000万元。参见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网站www.,。
  {68} Richard 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86,p.6.
  {69}〔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下),第12版,中译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773页。
  {70}参见李正信:《美国:犯罪年损失5000亿》,载《中国青年报》,日第3版。
  {71}参见郭建安、周勇:《论犯罪耗费》,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5期。
  {72}参见郭建安、周勇:《论犯罪耗费》,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5期。
  {73}黄良文、陈仁恩主编:《统计学原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3页。
  {74}袁方主编:《社会统计学》(第2版),中国统计出版社1988年版。
  {75}〔美〕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第8版),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76}平均指标有多种计算方法,如算术平均数、调和平均数、众数和中位数等,他们都用来反映现象的一般水平。其中算术平均数是统计研究中最常用的指标计算方法,它又包括简单算术平均数和加权算术平均数两种计算方法。
  {77}系数的确定是一项重要工作,其确定方法有两两比较法、层次分析法、“德尔菲”法等。系数的确定要顾及多方面因素,需要进行大量的实证研究,限于篇幅,本文对各指标的系数不做具体论证。
  {78}本统计表以年为单位,以全国领域为分析范围。
  {79}“信息保障”在刑事政策的制定中具有重要意义,俄罗斯法学家谢尔盖?博斯霍洛夫首先强调了刑事政策信息保障的重要性,他在《刑事政策的基础》一书中,专设一编“刑事政策的信息保障”。在该编中,谢尔盖?博斯霍洛夫论述了三方面内容:①信息保障的一般特点。包括三节:信息保障的概念、内容和目的;信息保障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法律适用活动是一种信息操作进程。②刑事政策信息保障的构想。包括三节:设计和建立信息保障系统的方法论基础;信息需求;信息保障的要素和结构。③完善刑事政策信息保障的基本方针。包括三节:发展和完善信息保障的趋势和远景;完善信息保障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完善信息保障的技术和资源基础。参见〔俄〕谢尔盖?博斯霍洛夫:《刑事政策的基础》,刘向文译,郑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目录部分。
  {80}特别是在小道消息盛行的当代中国,则更是如此。由于对犯罪状况发布的主渠道不畅通,小道消息就过于泛滥。例如,据中新网北京日消息:“据报载,某市公安局在最近3个月内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228起、打掉公安部挂牌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4个、黑恶犯罪集团21个、抓捕逃犯41名,重大案件破案率100%。”结果引起媒体质疑该公安机关的功过问题。我认为,如果官方能够及时客观地公布当地的“犯罪数据”,媒体就不会就所谓的“100%”予以质疑了。
  {81}在每年的9月,美国的FBI都会向公众公布该年的一系列犯罪数据。这在美国被媒体称之为“犯罪钟”(crime clock)。由于“犯罪钟”代表美国最全面犯罪数据,其计算必须相当仔细。参见D. Stanley Eitzen, Doug A. Timmer, Criminology, John Wiley & Sons, Inc.1985,pp.88-91。
  {82}中国古代社会将维持社会秩序视为首要价值,这主要源于中国高度君主独裁统治是建立在家产制的政治框架中的,它以宗法家族和自业经济为基础,因而追求超稳定的社会秩序。
  {83}参见翟中东:《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8―113页。
  {84}虽然中国古代历朝统治者都将社会秩序稳定作为其在位的基本政治目标,希望把犯罪率控制在低水平线上,但从历史看,每隔二、三百年(有时才几十年)中国社会就会发生一次强烈的震动,即改朝换代。
  {8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3页。
  {86}〔英〕穆勒:《功用主义》,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48页。
  {87}〔美〕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
  {88}参见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12页。
  {89}参见〔英〕约翰?穆勒:《功用主义》,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7页。
  {90}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91}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8―259页。
  {92}密尔的研究是先列举与公正或不公正相关的一些具体情形,然后再从公正的起源等方面考察公正的内在根本原则。首先,通过列举运用五种正义概念的情形,密尔得出了公正概念内在隐含着一个权利的概念(平等权);其次,通过消极意义方面考察,密尔认为正义的情感起源于所有的动物都具有的对于自己或自己所同情的同类受伤害而想要抵抗或报复的感情,以及人类所特有的明哲利己的观念。密尔最终得出了一个公正概念内蕴涵着的根本原则:平等权利与公平报偿。于是,如果一个社会实现了对于一切应受同等待遇的人给予同等好的待遇,也就实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参见龚群:《当代西方道义论与功利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2-337页。
  {93}陈正云认为,在动态或本原意义上或理想意义上说,效益(功利)与公正是一体的,即两者是同一种状态的体现和反映,从本质上是代表同一种事物的,也即所谓公正就意味着效益(功利);所谓效益(功利),就意味着公正。具体内容参见陈正云:《刑法的精神》,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93页。
  {94}参见〔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王忠民、黄清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24页。
  {95}参见谢鹏程:《基本法律价值》,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56页。
  {96}如有学者把裁决中(刑事诉讼中也是如此――笔者注)的公正界定为,“裁决者确保冲突决定于内在而非外在因素的心理态度,这意味着案件取决于当事人提出的在法律上相关的信息,而不是决定于种族、宗教、政治信仰、出生或任何在法律上外在于案件的因素。因此,公正是裁决者对其所面临的问题所持的特定的心理态度。这个态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根据严格的内在因素裁决案件,表明裁决者没有明显的偏见;第二,裁决者具备考虑当事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的能力。在后一种场合,无疑要求裁决者尽可能长时间地不作裁决,因为不匆于裁决实际上就是愿意接受所有信息。”(参见卜思天?M.儒攀基奇:《刑法――刑罚理念批判》,何慧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0页。)公正与功利之冲突尽显其中。
  {97}如博登海默则从应然角度(健全的法律制度中)来论述公正与功利的兼容性,即“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责,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意指公正――笔者注),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意指功利――笔者注)。这一论断可能会受到质疑,因为任何人为的制度都不可能同时实现两种价值,即一仆不能同侍二主。当这二主所追求的是截然不同的目标,发布的是互不一致的命令,而且几乎每从事一定的行动他们就发现其目的相左时,这种质疑便可能是正确的。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当这二主为共同的主要目标奋斗并在追求这些目标中相互合作,而只在相对较少的情形下才分道扬镳时,对这二主中任何一位的服务就显然不会排斥对另一位的服务。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通常不会发生冲突,相反,它们往往会在一较高的层面上紧密相联、融洽一致。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但在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司法执行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相同待遇,那么正义也就不可能实现。因此,秩序的维护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为人们所要求的这两个价值的综合体,可以用一句话加以概括,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just social Order)。”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8页。
  {98}〔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上),第12版,中译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54页。
  {99}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产生犯罪黑数的原因主要有:①犯罪未被发觉的情况大量存在;②居民对犯罪所持的态度;③被害人的态度;④警察的取缔方针;⑤记录上的误差等。(参见〔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我认为,在我国目前条件下产生犯罪黑数的原因主要是:①各地政法部门为了显示自己的“政绩”,故意隐瞒犯罪数据,少报犯罪数据;②公民(含被害人)缺乏必要的法治观念,对一些刑事案件予以“私了”;③犯罪分子的“职业技巧”(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和反侦查能力的提高。
  {100}与刑法学角度对犯罪定义不同,犯罪学角度对犯罪所下定义更具有价值判断色彩。因而,犯罪学角度的犯罪定义取决于群体的理解、伦理和价值观念。参见王牧:《犯罪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页。
  {101}参见梁根林:《论犯罪化及其限制》,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第52―56页。
  {102}转引黄风:《论意大利的非刑事化立法》,载《外国法学研究》1987年第4期,第43页。
  {103}〔日〕大谷实著:《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104}在西方国家主要发展状况是:在欧美,对宽松刑事政策的考虑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尤其是以1957年在英国所发表的吴尔芬登报告(Wolfenden Report)为契机。此报告在评介有关同性恋及娼妓的法律之后,提出一项建议,认为同性恋是当事人在相互同意的状况下所发生的私人同性恋行为,不应当科处刑罚。该报告认为,法律的目的纵然是维持公正秩序及美德,然而除非基于社会要求为了弭平犯罪,保护个人免受非法侵害及避免堕落和腐化,才能借由法律的规定来达此目的。至于属于私人道德与不道德问题,并非法律的问题。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开始,伴随着犯罪率的增高与治安形势的恶化,刑事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即两极化的刑事政策开始出现。一方面,对于严重的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暴力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严重危及社会与民众的犯罪施行严格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鉴于实际的犯罪调查统计,虽然曾经使用众多的人力物力,结果显示各种防止与对抗犯罪及促进人犯再社会化的措施,成效仍是不彰,从而在理论上不得不务实检讨并寻求另外的途径,出现了适用具体犯罪与犯罪人的宽松的刑事政策理论。非犯罪化运动在美国的真正风靡是以“美国总统执法与司法委员会”于1967年在《自由社会犯罪之挑战》的报告中主张除罪化与对少年裁判制度的批评相结合为标志。1970年“美国总统猥亵与色情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建议“应该废止对成人非公然性猥亵罪。”著名的社会学家史尔(Edwin M. Schure)提出“不干预理论”的看法:对于国家以强制制裁的方式,去干预个人人格的发展的可行性提出质疑,从而发展出“少年刑法”的理论体系及刑事政策的新转向。少年刑法对青少年的处罚,以教育措施代替管束措施,主张“非机构化”之处罚,使其成为“非干预之处分”。此谓“转向处分”(Diversion),就是对轻微犯罪之少年,不予审判,更不予处罚,而代以教育性辅助措施,也即“以辅助代替刑罚”的措施。在欧陆国家,丹麦于1967年废除处罚猥亵文学罪。瑞典亦废除了轻微财产盗窃罪的刑罚规定。此外欧陆不少国家对赌博采取事实上的除罪化的态度。德国于1973年第4次刑法修改时,其政府提案理由书序言中指出:“应该注意到,刑法只是保护社会上态度的外部秩序。在今日社会上,有关于婚姻、家庭及性等价值观具有极大的多样化。因而在此领域中,人们的态度、动机及表现具有极大个别化的性质,导致常常无法正确的判断。所以立法者在此非谦抑不可。”而刑法保护的乃是重大侵害“性的自主决定自由”以及“青少年性的健全发展及性观念。”因而将刑法分则第13章改称为“妨害性自由之罪”,强调本章乃是保护个人性自主决定权以及青少年健全发展的个人法益,且将向来伦理意味强烈的“猥亵行为”及“猥亵文学”等字眼,改采价值中立的“性行为”及“色情文学”。在当今的德国,在轻微犯罪方面,刑法的非犯罪化要求进一步得到实现。众多轻微违法行为不再受刑法处罚,而是根据1987年的违反秩序法的规定科处非刑罚性质的罚款。参见蔡道通:“论‘放小’的刑事政策”,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105}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1页。
  {106}这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明显构成刑法学定义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会对此予以确认;二是对不明显构成刑法学定义的犯罪行为(可以定罪也可以不定罪),如果社会群体反应强烈,司法机关也会作出有罪裁决。
  {107}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2页。
  {108}被害人保持沉默的原因主要有:①被害人可能不知道某种犯罪已经发生。②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而不可能报告犯罪。例如,受到了威胁。③被害人可能认为,犯罪太轻微而不值得报案。④被害人可能不想把时间花在报案活动上。⑤被害人可能无法确定报案的结果,担心报案的结果更甚于犯罪造成的损害。例如,在性犯罪中,被害人可能担心遭受耻辱,害怕遭受出庭的痛苦折磨。⑥被害人可能知道犯罪人,可能不想看到犯罪人遭受惩罚。⑦被害人可能不相信刑事司法机关。⑧被害人可能害怕有关犯罪的宣传,可能不想让别人关注自己。⑨被害人可能想自己处理这件事情。⑩被害人在报告遭受盗窃之前,发那被盗财物已经回来。参见〔英〕韦恩?莫里森:《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刘仁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0页。
  {109}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此类消极反应形式经常发生。例如,1990年初,横山县白界乡郭石畔村一村民为其儿子办理婚事,邀请全村村民前往助兴。宴席开始后,村民郭大柱与郭某发生口角,郭某将郭大柱打得口鼻出血,郭某还扬言要打死郭大柱的两个儿子,引起了在场部分村民的不满。随后,郭大柱、郭大耀及其父郭占军纠集郭大雄、马二有、马长飞等人,手提棍棒将郭某围住进行指责。郭占军欲离开现场时,不小心绊倒,郭某趁机在其头部打了一棍。郭大柱等人见状,一顿棍棒将郭某活活打死,后用绳子将郭某的尸体拖到距离村子约400米的沙坡上。郭某死时29岁,未婚。案件发生后,村民们谁都没有报案,而是由村上负责人召集死者家属及杀人者进行调解。三方商定由5名杀人者先向死者家属支付2000元,埋葬尸体。次年,三方再次进行调解,最终达成给死者家属经济补偿8000元的协议,并签定私了协议书。到了日(14年后),横山县公安局开展民警“进村入户体察民情”活动,郭石畔村一些村民,无意中向走访的民警说起了这起发生在14年前的杀人命案,引起了民警的警觉。5月31日,民警将暂住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犯罪嫌疑人郭大柱抓获。6月1日,另外4名犯罪嫌疑人落网。6月2日,横山警方开棺验尸,检出死者颅骨及双下肢有骨折痕迹。可悲的是,5名嫌犯竟从家中拿出那份保存了14年的私了协议进行辩驳。参见/gb/news//content_1061220. htm,。
  {110}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9页。
  {111}一些研究表明,个别警察使用他们的自由裁量权决定应当记录哪些犯罪。正如西克里尔(Cicourel,1968)在少年司法中所观察到的,许多犯罪成了“可以协商的问题”;对夜盗或者抢劫的记录,也是可以灵活协商的。其他的评论者发现,警察记录大量的犯罪,其中的许多犯罪在犯罪统计中并没有得到反映,除非这些犯罪被起诉到法庭;此外,警察并不是监管可以被当作犯罪的某些领域的唯一部门。逃税往往由国内税务局管辖的,而走私则是关税与消费税局负责的。参见〔英〕韦恩?莫里森:《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刘仁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0―161页。
  {112}我把不能完全体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不确定性的刑法条款称为“瑕疵”刑法规范。“瑕疵”刑法规范的存在主要原因有二:第一,刑法的功利价值使然。在专制社会,刑法的价值在于其功利性。罪刑无须法定,奉行罪刑擅断主义。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刑法作为社会的产物,其价值内涵也随着社会变化而演进。现代刑法在追求功利价值的同时,更强调了对公正价值的追求。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正是刑法公正价值的必然要求。然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想化成分远远超过现实的可能。现实生活中,罪刑法定原则不可能完全实现其追求的公正价值,不可能完全实现对国家刑罚权的制约。于是,在刑法中设定一些基于功利性考虑的条款(如概括性条款等“瑕疵”刑法规范),也就不可避免了。第二,认识的局限性使然。从认识论考虑,人类知识的获得,“向来有两个不同的理路争执。一个是理性主义,一个是经验主义。”理性主义认为,仅用理性的力量,人们就能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很自然,他们都力图系统地规划出各种各样的自然法规则和原则,并将它们全部纳入一部法典之中。然而,刑法规范存在着理性和经验的根本冲突。理性的部分可以由立法做出明确规定,而经验部分只能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由法官进行解释。通过理性认识,一些被公众所认知的概念、范畴,如行为、结果、故意、过失等,可以明确地在刑法规范中体现。但同时,这些范畴、定义背后又存在着不明确的因素,需要刑法适用过程中被法官根据经验知识去认识。参见拙文:《论法官解释――兼论“瑕疵”刑法规范的适用》,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3年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13}如对于婚内强奸行为,由于我国法律上没有明文确定其性质,因而在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此有着截然不同看法,有的法院把婚内强奸行为定性为强奸罪,有的法院则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例如,辽宁省义县法院于1997年宣告在协议离婚阶段强奸妻子的丈夫无罪,上海市青浦县法院于1999年判决强奸妻子的丈夫构成强奸罪,2000年四川省南汇县法院对一起类似上海青浦的“婚内强奸”案作出了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一审判决,2001年山西壶关法院、陕西安康法院参照上海青浦“婚内强奸”案的判决分别对在离婚诉讼期间强奸妻子的丈夫作出了有罪判决。
  {114}表3、表4中的犯罪率为每10万人立案数。
  {115}转引自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原因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5―216页。
  {116}由于历史原因,尚无法掌握年的数据。
  {117}表中的犯罪率为每10万人发案数。
  {118}资料来源:美国联邦调查局统一犯罪报告。转引自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原因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2―223页。
  {119}人口的增加不仅导致了“带菌个体”的增长,同时也会导致失业率的上升,从而成为一个“致罪因素”。另外,人口的不断增加还会成为某些针对人口本身的犯罪发生的“催化剂”,例如,杜润琼投毒案便说明了这一点。1996年6月至11月,广东高要市金利镇三要管理区陆续出现大面积人畜中毒死亡的情况,163人(次)因中毒入院治疗,其中死亡18人;另有243头猪、3100只鸡、300尾鱼、10头牛中毒死亡。这一特大投毒案经公安机关侦讯,系村妇杜润琼及其儿子所为。在记者对其临刑前进行采访的时候,杜润琼竟然说自己投毒杀人的动机是为了给国家减少人口。记者与其对话如下:记者:你为什么对社会现状不满?杜:生活不由自己去想。现在社会上许多不正当的东西,都是因为人太多造成。社会治安不好,偷抢杀,民工没活干。毛泽东时代到哪个城市铺头都是食店,现在到处都是“鸡店”。毛泽东时代城市很少偷抢杀,现在经常看到。把毛泽东时代与社会现状对比,觉得现在时代不正确。……社会不正当的,我们需要搞一搞,对吧。记者:一个人可以通过许多正当的途径去关心社会,不需要投毒杀人啊!杜:嗨,将别人放毒杀害是不对的,这样做不对的,但用放毒方法一路去杀,人口就平衡了,自己认为怎样公道就怎样为自己做。记者:你是否认为现在社会不公平而造成你的生活比别人差?杜:为国家着想。样样自己有份才去想,那怎么行?……我自己属于穷的生活,我为大家着想。……我看大局顾大局。记者:你认为文革时期农民比今天富裕吗?杜:富就不富裕,但能长久平衡。记者:你平时总笑着摸小孩的头,到时又让他们吃毒药,这样很残忍呀。杜:为搞国事,唯有用这样的治疗方法,这不叫残忍。记者:你懂宗教吗?道教、佛教是怎么回事你懂吗?杜:这些我都不懂,我想又不用刀又不用枪,杀人应是这种方式。为办好国家,要用这方法。记者:你在村里被人称“律师”?杜:平时在村里我和个个人都谈得来,所以人人都说我好,为国家做事一定要和群众搞好关系,“启民”很重要的。我一向做人善,做善后要变成恶,才搞得成事,样样都随人,怎么搞得成?记者:你的这些思想是不是别人灌输给你的?杜:我读过三年级,是自己想的,不为名不为利去投毒,为国办事自己应该的。记者:你怎么评价自己的行为?杜:社会人多乱,我用投毒治疗方法做,为国家大部分,不是为别人说自己“叻”(厉害之意)。转引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72―273页。
  {120}国际上衡量贫富差距(收入差距)的方法主要是基尼系数。基尼系数越大,表明收入分配不均程度越大。国际上通常认为,基尼系数在0.2以下为收入绝对平均,0.2-0.3之间为比较平均,0.3-0.4之间为基本合理,0.4-0.5之间为差距较大,0.5以上为差距悬殊。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呈增长趋势。从基尼系数的具体数值来看,1987年以前诸年份,基尼系数还基本保持在0.2-0.3之间(收入比较平均);而自1988年起,基尼系数基本超过0.3(收入基本合理);到1992年,基尼系数已突破0.4(收入差距较大);1995年全国基尼系数则达0.445。参见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原因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1―242页。
  {121}表中的犯罪率为每10万人立案数。
  {122}转引自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原因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5―216页。
  {123}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政策失误增多,失业、贫困严重,贫富悬殊拉大;二是信仰缺失,对金钱的追求空前高涨。
  {124}如人口流动加剧,社会控制相对弱化;财富日益增多,受侵害的可能性增大。
  {125}这里主要是指:随着社会的发展,客观上化解“性禁忌”的渠道日益增多,虽然法律禁止卖淫嫖娼等性交易,但在实际社会中,一个庞大的“性产业”已经兴起。据有关统计,北京市1999年的强奸犯罪明显减少,这与卖淫现象的存在有一定关系(因为当年处罚的组织卖淫罪明显增加);强奸罪较少发生在城区,而是多发生于较少有性服务的偏远地区。参见刘守芬、孙晓芳、汪明亮:《20世纪末中国城市严重刑事犯罪的特征、原因与对策》,载《犯罪研究》2001年第1期。
  {126}〔美〕里查德?昆尼等:《新犯罪学》,陈兴良等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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