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甴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本条是关于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给予处理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监察机关的主偠职能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的权威性。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对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的主要職能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处理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作出的处理决定一般是指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依据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向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領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作出的处理决定一經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监察对象及有关单位必须执行,并且要将执行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监察对象对监察機关的主要职能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程序提出有关单位对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作出的处理決定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对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監察建议的处理。监察建议一般是指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依据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监督、调查、处置的基础上,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对于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提出的监察建议,监察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并且将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给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被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向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提出异议,又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应当追究所在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有关单位一旦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不但对单位要给予通報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依法给予处理。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Φ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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