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款有谁来保管,是村委会还是乡政府保管。

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乐安街道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
日 12:18:15
&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案例〕年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年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万元经济损失。〔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年。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案例二村委会私签合同被判无效〔案例〕年月末,双庙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但会议未能就果园承包期限、竞标底价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代表们也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年月初,村委会张贴招标广告明示将二组果园发包,并确定发包底价及期限。月日村委会又召开二组村民会议,但发包方案未被村民通过。而村委会于月日与他人签定了份承包合同,将果园全部发包。二组村民不服,集体向法院提出起诉。〔判决〕朝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朝阳县杨树湾乡双庙村二组全体村民状告村民委员会违法与他人签定果树承包合同一案。经过依法审理,村委会与他人签定的分果树承包合同均被判无效。依法保护了全体村民的合法利益。〔评析〕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与他人签定果树承包合同,既未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与村民代表形成一致意见,又未在全体村民村民集体会议上通过村委会公告的发包方案,发包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该份果园承包合同均无效。案例三农村承包地调整谁说了算〔案例〕蔡小兴家南面有一块仓库大场,村里分田到户后,该场地一度闲置,后由濮吉生等五户村民占用种植蔬菜,蔡小兴部分承包地被村里征用后,就提出把这块大场补偿给他,遭到濮占生等人的反对。年月,村委会书面通知蔡小兴被征用承包地的面积用补划的方式解决。月日,村委会召开村民组长代表、部分老党员会议,会议形成决议将仓库大场补偿给蔡小兴。同日,沙家浜镇政府作出《关于调整蔡小兴户承包地的批复》,同意村委会的调整方案。镇政府作出批复后,又组织人民去现场划地,但此时该场地已被濮吉生等五户种植了毛豆等农作物,划地遭到了阻挠。为此蔡小兴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争执的大场场地属于村预留的机动地,五被告对该机动地均无权占用;原告在村委会征用、占用其承包地后,依法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但原告所提供的调整土地手续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且至今未得到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认定该调整还未生效,蔡小兴尚未正式取得该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蔡小兴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评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和调整承包地均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调整承包地需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蔡小兴户的承包地调整方案既不能证明已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又没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败诉也就不足为怪了。案例四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案例〕江苏省涟水县农民俞某、屠某是同一村民组农民。俞某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就从村集体获得一块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俞某继续承包这块地,并获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为年。年,俞某全家外出做生意,将这块承包地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并口头约定可随时收回。年,俞某回乡后向屠某夫妇索要这块耕地,但屠某夫妇认为自己耕种这块土地多年,土地承包关系早已发生改变,所以拒绝了俞某的要求。无奈之下,俞某将屠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退还耕地。〔判决〕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俞某的诉讼请求。〔评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随意调整承包地。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如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同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本案中,俞某依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生意繁忙无暇耕种而将承包地临时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原、被告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临时代耕性质,而非经发包方同意后的正式转让,俞某仍是该块土地的承包方,被告屠某夫妇与发包方之间并没有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屠某夫妇虽因此取得了该块土地的耕种、收益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是临时的,原告俞某可以随时收回。案例五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完善〔案例〕武汉市黄陂区某村李某夫妇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该村分田的承包权。后其丈夫死亡,李某改嫁他村,村委会遂将其承包土地另行发包给同村村民黄某。李某知晓后,以承包未到期为由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遭拒绝后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判决〕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村委会和黄某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过村委会的正当发包程序订立的,黄某是该村村民,具有承包资格,而且已对土地进行了实际耕作,故应确认其所取得的承包权合法有效,但鉴于原告的原承包合同尚未到期,且已对土地进行了实际投入,应予适当的补偿(赔偿原告所受损失)。〔评析〕本案中李某只能对与之缔约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权利,只能起诉村委会。村委会实际上已单方违反和李某订立的承包合同,且黄某实际耕作该土地的事实即意味着村委会履行的是和黄某订立的承包合同,所以法院据此判决由黄某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对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所受损失),在具体法律制度上是有依据的。案例六因农转非承包土地引起的纠纷〔案例〕云南宣威市某乡某村户,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承包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亩,年到年由户耕种,到年底户办理农转非户口全家迁出到某厂矿,当时没有向村上报告承包地如何处理,致使年土地荒芜一年,这一年也没有上交有关费用,年由原来的社长安排本社农户耕种,每户交承包费元,共计元。年月,回村找到当时的社长要求承包自己原先的耕地,双方现场签订了合同,合同承包期为三年,即年月到年月,承包费为元,承包费必须于年月日前交清,合同才能成立,在约定的时间内即月日前来交承包费前,当时的社长又以招投标的方式与户签订了合同(三年元承包费),待户来交承包费时社长不收(在约定的时间内),理由是户愿意多交到元,户要承包须在元的基础上加承包费,户不愿,致使同一地块产生了两份合同,并发生争吵,社长也未收回与户签订的合同,而土地由户一直耕种,期间年与社长又签了三年的合同到年,之后又与社上口头约定续包。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续签换证时,业务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照抄年土地到户的底册,将户仍然登记为承包户主,签订了《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但户没有亲自签字,合同期为三年,而土地由等户耕种到年,在此期间来到该村要合同书未拿到,村委会的理由是合同书应由种地人保管。〔评析〕、年户承包的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亩,虽承包手续不完善,但符合当时各级政策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承包关系。、年户全家农转非到某厂矿,其承包地荒芜,生产合作社将承包地收归集体另行转包,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年合作社将收回的土地招标转包给等户耕种,转包关系符合政策,但转包程序不尽规范,认定:户与合作社虽签了合同,承包费又低于户,合同未实际履行,为无效合同;户实际履行了合同,为有效合同。、年初,按中央规定进行土地续签换证时,村委会签发的《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合同号:,是按集体机动地进行承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没有进行协商,承包方签字栏也属发包方代签,该合同属无效合同。、户原承包地收归集体后,应按照年月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公开夺标转包。考虑到户虽办理了农转非,但现在子女仍未就业,生活困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包给户。户与户发生的吵打致伤,因户承包关系符合政策,吵打致伤责任主要应由户承担,故由户付给户医药费余元。、其它农转非土地,全家迁出,且不在当地居住的,承包地应按政策规定收回另行转包。案例七因特殊历史原因引起的纠纷〔案例〕某镇某村第六村民小组发生土地纠纷,因该村在年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蚕桑产业,规划甲地为蚕桑基地,由于基地内耕种责任地的部份农户劳力欠缺,栽桑困难,经村公所请示镇政府同意安排当时的社长张三负责落实,用集体机动地进行调换调整,调换调整后的蚕桑基地变成了集体机动地。栽桑后,合作社以每年元的标准进行承包经营,承包一定五年,即年至年。承包土地的农户均超期到年,其中张三、李四、王五等户承包经营了甲地(栽桑基地)亩(实际面积亩)。到年末,村民小组实行选举后,新任组长赵六根据群众意见召开群众会,决定把集体机动地甲地收回重新承包,对年超期的承包费,按每亩元的标准补交(张三、李四、王五已补交)。同时,会议还决定从年开始夺标承包经营,张三等户参与夺标,但未中标。于是暴露了张三(二轮承包时任社长)擅自把集体的机动地(甲地)与自己一轮承包时的责任地(乙地、丙地)对调,将甲地集体机动地承包给自己和儿子李四和王五,并把经营的集体机动地申报为责任地,报村公所填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骗取合法证书。群众得知内情后强烈不满,纷纷要求收回集体的机动地。据查,张三还将年作情给孙七耕种的集体机动地丁地亩也申报填为孙七的责任地。〔评析〕、张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用非法手段骗取合法证件,因此张三、李四、王五、孙七等户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为无效合同,收回报市政府批准,另行核发。、经认真分析,将情况上报反映到市民政局,民政局同意给予定期生活补助,解决生活来源问题;同时由该村安排给甲方荒坡亩进行开发承包,年内不收任何费用,年满后按政策规定收取适当的承包费,以解决就业问题。案例八应由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张户在年土地调整中,取得二轮承包地亩,年张某死亡,其妻张氏携一双儿女奔走他乡,另嫁他人。年人民政府核发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将该亩承包地记载在张某之弟张二户头上,即张二拥有该亩承包田承包经营权证书。年,某电厂征用土地,其中征用该亩承包地亩,电厂给付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万元,该万元发放到村委会后,张氏和张二均向村委会主张要求给付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万元。〔评析〕、国务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且该证的颁发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案作为民事案件不应考查证书的合法性,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物权法原理,原告人取得了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或补偿款时,根据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应该予以支持。可比照婚姻案件收回结婚证的做法收回被告方承包经营权证,原告方可凭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补办承包经营权证。、此案例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纠纷,本质上仍然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处理。类似案件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驳回起诉。案例九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引起的纠纷〔案例〕胡某诉所在村及第三人张某返还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纠纷一案简要介绍年左右村民张某在第一轮土地发包过程中取得了亩土地,后他将该幅土地出借给同村胡某。在随后几年,该土地的各项税费都是胡某缴付的。年胡某与所在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亩多土地(其中包括那亩土地)年,村里将部分土地(其中包括这亩多土地)给某厂建厂房搞生产。当时给村民约定的是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费元亩、青苗费元亩。某厂也答应再按元亩多补偿一些钱。后村里决定将土地补偿费留给村里所有,某厂多补的钱等开村代会再作决定,只同意将安置费和青苗费补偿给被征地的村民。胡某不服,起诉要求村里将土地补偿费、某厂多补的钱返还给自己。亩土地的原承包人张某则主张亩土地的补偿应归自己。村里认为当时与胡某签合同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村里实际上并没有搞第二次土地发包,合同应视为无效。〔评析〕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补偿费用可留在村级机构用于组织再生产。而厂里多补的费用应根据多补费用的性质进行分配,属安置费、青苗费则应给承包人。至于村组织说,二次承包属应付检查之说是不能成立的,应按重新承包的土地进行补偿。原承包人主张补偿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亩土地出借给胡某,在随后几年,该土地的各项税费都是胡某缴付的胡某成了土地的实际耕作者,且年重新订了承包协议。因此,可视为胡某为该亩土地的实际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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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内热门相册官员来动员村民把土地承包给私人,由承包方来地里出钱,村民管种,浇水,除草,打药采摘等等管理,说是村_百度知道
官员来动员村民把土地承包给私人,由承包方来地里出钱,村民管种,浇水,除草,打药采摘等等管理,说是村
乡政府10%.老板40%官员来动员村民把土地承包给私人,村民管种,浇水,除草,打药采摘等等管理,如果有个别不同意的村民政府有权利让私人老板强行用他们地吗,说是村民分40%.村委会官员和村长10%.我怀疑可能官商结合压榨村民,包期为25年,天灾难料如果老板的这个投资失败村民投资劳力土地是白费,由承包方来地里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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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也拿不走你的土地农村土地流转必须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否则合同不成立,并双方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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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是;个人承包村委会土地修铁路被占用,赔偿款是归个人还是村委会?请大大们说的详细些.谢谢!
请问他这样说合不合理,并且村委会不赔偿损失:壹佰肆拾柒元捌角伍分整东贾庄村经济合作社某某某承包人.{也就是村委会}最多赔我1000快左右农作物钱。大写.46亩.85元,赔偿款是归个人还是村委会,宽10。承包户在每年10月底交清!好人一生平安.帮我一个大忙.10元抬价承包土地一块2!下面是承包合同闲散土地承包合同杨XX以每亩60,承包总金额147?假如要告村委会的话应该去哪告.11?”这是村长说的?土地有2!我想听听公平的回答。如果情况发生突变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下年承包款抬价承包土地随大地承包期限.25米?应该怎样和村委会协商;杨XX91.不服你去告啊!。种植由承包户自由安排不交粮棉油定购及农业税.4亩左右!?请各位帮帮忙。其地长160米?如果不合理我怎么办,修铁路占用约1亩多地.村长说“赔偿款归集体我承包村委会土地修铁路被占用?协商如果不成的话我怎么办!~~最后30分只有这么多了还请大家不要嫌少
没有按正规途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是村委的。有可能是你不懂程序,你要付一定的费用,其补偿款才属于你的。再者。”综上。你只有使用权。区别在于你不是本村的村民,你们签的合同上有“如果情况发生突变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你们签订所谓的“承包合同”,被征收。本村的村民是有权利在本村内一定要分到(承包)土地,算不上承包合同,那被国家征用,其实质上是租用协议。如果你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款就不是你的,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土地不属于你的,若土地有其他需要,不重新安排,你是不在理的,那土地征收的补偿款就是拿给村民(村委有提留一部分),并且村委会不赔偿损失,在地上投入的附着物的补偿才是你的。但若你不是本村村民,那村委要重新安排承包地给他,村委随时可以收回,可以拿给你使用几年,其本质上是,那村委就没有义务安排你,如果本村村民承包到土地你们签订的这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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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陈英来、陈英连诉西官庄村委会、伏道乡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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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英来、陈英连诉西官庄村委会、伏道乡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
【案由】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号】 (2010)汤民一初字第17号【审理法官】 ,,
【文书性质】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 ,
【民事权责情节】 ,,,,,,,,,,
【全文】【】 &&&&
陈英来、陈英连诉西官庄村委会、伏道乡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汤民一初字第17号
  原告(反诉被告)陈英来。
  原告(反诉被告)陈英连。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卫星,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汤阴县伏道乡西官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英强,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晓霞,汤阴县司法局伏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郭鹏。
  被告汤阴县伏道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冬跃,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炼。
  原告(反诉被告)陈英来、陈英连诉被告(反诉原告)汤阴县伏道乡西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官庄村委会)、被告汤阴县伏道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伏道乡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英来、陈英连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卫星、被告西官庄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小霞和郭鹏、被告伏道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孟庆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陈英来、陈英连诉称,2008年11月份,因汤阴县伏道乡招商引资,需要修路占用我的部分自留地,两被告与我们协商后,于日达成一致协议。协议书签订后乡政府、村委会立即按协议约定组织施工占用了我们的自留地,然而在日前村委会却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将土地交给原告耕种,反而租赁给他人临时耕种。直接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西官庄村委会履行日协议约定内容,立即将置换的耕地交付原告。
  对被告西官庄村委会的反诉原告陈英来、陈英连辩称,被告村委会的反诉不符合民诉法反诉的条件。反诉的被告必须是针对本诉的原告,而本案有两个被告,只有村委会提出反诉,不符合反诉的条件。其次,村委会的反诉请求与其对本诉的抗辩理由相互矛盾。其抗辩时一再主张协议无效,反诉的请求却是要求撤销该协议,而前提是该协议有效才可请求撤销。其三,就我们所知本案争议的土地是村内机动地,村委会辩称该土地已调整给了刘爱峰,无证据支持。两被告所称在形势所迫、急需修路的情况下才与我们签订协议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协议上有乡长签字和乡政府盖章,且政府有多大压力,都不是损害村民利益的借口。
  被告(反诉原告)西官庄村委会辩称,1、该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2008年11月份因伏道乡招商引资,需要修路占用了原告两家约1.8亩自留地,因当时形势紧迫,急需修路,在被告根本没有与第三人李振华、赵新平、张学军、刘爱峰四户商量的情况下,按原告画好的图、标好的四至与原告签了日的协议。该协议所画的面积约有6亩左右;2、该合同实际履行不能。签订协议后,村委会考虑到与四家商量的实际困难所以根本没有与四户商量过,在接到原告的起诉后,才找四户商量但该四户根本不同意让出耕地,就该合同被告无法履行;3、虽然该协议被告不能履行,但被告愿意按土地法的规定对修路占用原告的土地给予合理补偿。综上,依94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该协议,另让被告从经济方面合理补偿原告。
  被告(反诉原告)西官庄村委会反诉称,1、该协议显失公平。因修路占用原告的自留地约1.8亩,与原告协商时原告要求反诉人换给他该土地,并且写好协议,标好四至(约有6亩),让反诉人的干部抄写一遍,面积相差太大,所以该协议显失公平;2、被告迫于无奈。因当时情况紧急,不这样签协议无法修路,影响招商引资工作,所以在被告被迫无奈的情况下才与原告签订了该份显失公平的协议。村委会怕四户不同意,再次影响修路故被告在未与四户商量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该协议;3、重大误解。当时原告标出四至后,被告误认为原告所圈的面积可以与修路所实际占用原告自留地面积相当,但的确不知道协议的面积是所占原告自留地面积的3倍还多,故该协议反诉人与原告之间有重大误解。依据第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
  被告伏道乡政府辩称,1、该协议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2、当时乡政府不知道该协议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即协议签订时该土地有人耕种;3、协议上原乡长郑法文的签字系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没加盖政府印章,而是盖的乡政府办公室的印章,且政府机关不能提供担保。综上,请求法院解除协议,驳回原告对乡政府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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