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地图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申请为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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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文化馆职工蒙冤25年&多年苦苦上诉终讨回公职
&&& 备受全国瞩目的武威市文化馆职工裴树唐蒙冤25年,服刑7载,多年来一直苦苦上诉,今日终于尘埃落定,当事人得以恢复公职。
  1986年12月,裴树唐因强奸案被原武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86)武法刑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裴树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宣判后,裴树唐不服,提出上诉。日,原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1987)武地法刑一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经原武威市劳动局第十三次局务会议研究并报请日原武威市政府第十一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裴树唐公职。日,原武威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开除裴树唐公职的决定》(武政组字[1987]10号)。
  日,裴树唐刑满释放。获释后,裴树唐继续上诉。日,最高人民法院(2007)刑监字第263号函,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甘刑再字第17号指令再审决定书,指令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将此案发回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经凉州区人法院审理查明,原公诉机关(原武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裴树唐于日下午以给被害人刘某某教唱为名,将其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于日以(2010)武凉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裴树唐无罪。
  日,裴树唐向凉州区文化馆递交了恢复公职的申请,并于日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刑事赔偿申请,该院于日以(2011)武中法赔字第04号作出赔偿决定书:赔偿裴树唐被违法羁押2557天的。赔偿金人民币元,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
  根据凉州区人民法院(2010)武凉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和裴树唐本人申请及区文体局《关于申请恢复凉州区文化馆原职工裴树唐公职的报告》,经复审认为,裴树唐强奸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除裴树唐公职的决定》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已不存在。依据《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第二十六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日凉州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撤销原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除裴树唐公职的决定》(武政组字[1987]10号),恢复裴树唐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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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存香与凉州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凉行初字第14号
原告张存香。
委托代理人陈刚。
被告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凉州区东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景鹏,该局局长。
原告张存香不服被告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作出的关于武威地毯毛纺织厂职工张存香有关问题的说明。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经审查,原告张存香原系武威地毯毛纺织厂职工,2005年5月经市级劳动部门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四级。日张存香与该厂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张存香因工伤保险问题未解决,向凉州区相关部门反映,请求解决养老保险、办理医疗保险、并将其纳入工伤保险。日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张存香反映的问题出具的&关于武威地毯毛纺织厂职工张存香有关问题的说明&中查明:原武威地毯毛纺织厂未参加工伤保险,该企业已经改制,没有法人主体,工伤保险费无从缴纳,没有政策依据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已经于2011年之前结束,也无法将其纳入老工伤管理。因此,张存香工伤无法在社保局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张存香对此说明不服,以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为由,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为张存香办理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赔偿经济损失151280元。
本院认为,原告张存香因不服被告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武威地毯毛纺织厂职工张存香有关问题的说明&,请求落实养老保险待遇等问题之诉。不属于行政法所调整的范筹,也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原告起诉应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案经合议庭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存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柏
审 判 员  刘传华
人民陪审员  汪 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俞天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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