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让当事人如果没到场天津有啥好玩的地方结果

边远农村当事人打官司的“十大误区”-云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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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公民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要求通过打官司来解决纠纷的群众日益增多。在诉讼活动中,大部分当事人都能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有的当事人因对法律规定的认识理解存在偏差,不少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陷入打官司的误区,费尽周折却难以实现诉讼目的甚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误区一:诉讼期望过高,忽视诉讼风险。世界上没有一个机构是万能的,法院也不例外。当事人的很多诉求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对此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都有明确规定。即使属于法院管辖也有可能因客观原因而无法把所有问题都解决、兑现。而且打官司需要付出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成本。即使赢了官司,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影响自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如果输了官司,则不但要满足对方的诉求,而且要承担相关诉讼费及对方因诉讼而合理的支出。虽然许多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的手段断出个是非,但一些原本可以化解的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后,有可能造成“一场官司一世仇”。现实生活中因一些小纠纷引发官司导致邻里、亲朋甚至家人失和、反目的情况不胜枚举,甚至因小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而酿成重大刑事案件的也不乏其例。因此,一些邻里、家庭小纠纷可以通过基层民间调解组织调解处理。一方面,可以及时化解纠纷,增进邻里、家庭和睦团结;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法院的压力,节省更多的审判资源,集中精力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如果官司非打不可,就应掌握必要的诉讼知识,了解法院基本办案程序,主动搜集相关证据。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在诉讼中举步维艰。  
  误区二:找熟人托关系,最终白费功夫。受长期以来社会风气影响,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未提起诉讼前或一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首先想到的就是到法院找熟人、拉关系。这样做往往不但于事无补,更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而且浪费精力和时间,有的甚至还会受骗上当,最终落得个“鸡飞蛋打”的结局。事实上,党和国家对政法干警的纪律要求可能是所有职业中最苛严的,法官职业更是被人们称为“刀尖上的舞者”,各级法院都实行错案追究制和案件终身负责制等强有力的监督措施,法官判案慎而又慎,敢徇私枉法的法官更是少之又少。极大多数法官都不会、也不敢拿自己的政治前途和终身命运开此玩笑。  
  误区三: 消极对待诉讼,丧失胜诉机会。主要表现为不应诉、不出庭、不签收法律文书。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认为被起诉到法院是件丢脸的事,因而对应诉也采取消极的态度,甚至拒绝出庭诉讼。其实,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并不是原告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地位就高于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就一定得支持。事实上,也有不少被告打赢官司,原告输掉官司的事例,这当然是被告积极应诉的结果。如果不积极应诉,即使打得赢的官司,因为不积极参加诉讼也会失去机会。有的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不予重视,认为自己根本没有过错,也没有必要应诉,便不答辩、不到庭,更不举证、质证。结果法院根据诉讼证据规则视为该方默认对方证据而缺席审理后作出支持对方诉讼主张的判决。部分当事人认为事实不清应该由法官出面调查,如果法官未到实地了解情况,就认为法官没有查清事实瞎判,将举证不能而败诉的责任归责于法官。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已经转变为以当事人为主导的庭审方式,法官只是居中裁判的角色。一般情况下,法官不主动调查取证,对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对于不签收法律文书,法律规定可留置送达。对不到庭当事人可依法强制拘传到庭或缺席审判。所以,面对诉讼,只有冷静对待,并且积极应诉,正确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误区四:过分依赖律师,诉讼缺乏主见。首先,请不请代理人要结合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请,因为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繁多,非专业者不能胜任;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恐怕就无需请律师;对于虽然有理却没有任何取证条件的案件,则不必请律师,更不要奢求由律师来“翻盘”。因为打官司某种意义上是“打证据”,没有证据支持的诉求是没有胜算的。有一部分当事人一碰到打官司的事,就变得没有主见,把一切希望寄托在律师身上,甚至与自己人身性质有密切关系不能委托律师代理的事也都要求律师代办。这样做非常不利于案件的处理。特别是在法院调解案件时,如果当事人完全依赖律师,自己毫无见解和主张,那么就很难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导致案件调解处理的结果可能不完全符合当事人自己的心愿。不少当事人认为代理人是自己花钱请的,“收人钱财替人消灾”,代理人当然应该会为自己服务,所以在诉讼过程中他们宁愿听代理人的也不愿听法官的。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法律工作者为取得案件代理权,迎合当事人单方求胜心理,常大包大揽拍胸口乱表态,结果是既输官司,又加重当事人经济负担。其实,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不确定因素很多,代理人的职责是尽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不是决定案件的输赢。如果代理人保证案件一定胜诉,不仅违反法律服务执业纪律,对当事人也是不负责任的。  
误区五:没有时效观念,忽视诉讼时效。有的当事人在人身或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由于不懂或忽视诉讼时效,认为理在我这里,有空再打理。岂不知,忽视诉讼时效,盲目诉讼,其结果不是撤诉,就是败诉。 有的当事人只知道一般诉讼时效是二年,但是却不知道还有特殊诉讼时效。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购买了商家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被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等等,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另外,还有不少当事人不知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有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期限为二年。如果超过上述期限人民法院将不受理其执行申请。由于忽视时效,不少人虽然权益确实受到侵害,却难以寻求司法保护。   
误区六:夸大扩大事实,贪小利吃大亏。为获得高额赔偿,一些人一旦身体受到伤害,便小病大养,起诉时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要价惊人。法院是依据法律规定认定相关费用的。夸大事实者往往得不偿失。最后除一些费用自理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有的受害方当事人认为自己受了伤就应该得到赔偿,于是就故意扩大损失,如新伤旧病一起治,甚至乱开药方、开高价补养药、私自转院治疗等。但最终其诉讼主张因合理损失与故意扩大损失混同无法分开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结果反受其害。  
误区七:自恃自己有理,忽视证据收集。有的当事人到法院诉讼,总认为自己有理官司必赢。当法庭要求其举证时,却往往两手空空,或者是孤证无法印证。当诉讼因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被驳回或败诉时,则满腹牢骚说法官枉法裁判,到处鸣冤叫屈,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究其根源,并非法官办案不公,而是当事人举证不足或未按要求举证。有理不等于有证据,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相关的事实,或者超过举证期限举证,或者不能提供原始证据,都可能面临对己不利的裁判后果。  
误区八:要判决不调解,怕吃亏反吃亏。调解结案的好处其实很多当事人都有亲身体验。它可以迅速及时地化解各类矛盾,大大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经济负担及不必要的损失,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有的当事人认为,官司输赢求的是一个说法,若法官进行调解,则把接受调解看成是向对方低头、示弱。有的则是当事人愿意调解而代理人反对调解,在法官征求当事人调解意见时,有的代理人忙于“赶场”而不愿参与调解,甚至担心经调解达成协议或原告撤诉后当事人会要求其退代理费而阻止当事人同意调解。还有一种偏见认为,部分案件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可能会以原告作出一定让步为代价,对原告不公平。换个角度来看,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调解除可缓和甚至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和矛盾外,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立即生效,有的能够当庭兑现,而判决只要有一方不服,走完一审、二审、再审,每个环节再紧凑恐怕也要近两年时间。调解时所作出的让步跟后期所花费的精力、时间、金钱及为此造成的间接损失相比当然要小得多。老百姓说的“赊三不如现二”就是这个道理。因此有的当事人坚持得理不让人要求判决,虽最终拿到了生效判决书,却由于多种原因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生意亏本、财产流失、意外天灾人祸等客观原因而未能实现自己的诉求。  
误区九:邀请亲友助阵,白费人力财力。农村群众抱团意识较重,认为人多力量大,往往一人来打官司,便邀约周围很多亲戚朋友前来助阵,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费就是一笔不小的开销。而且有的依仗人多势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言语过激情绪失控做出违法的行为,不但原先的纠纷不能得到妥善解决,还要接受法律机关的相应处罚。  
误区十:拒不履行裁判,最终自食其果。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上述裁判法律文书不认同或事后反悔,便对法律文书确定必须履行的义务也采取推、拖、躲的办法应付。有的甚至采取暴力手段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不少当事人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但多承担相关利息和实际执行费用,还被罚款、拘留,甚至被判刑。  
以上是打官司常见的误区。这些误区不但使当事人自己多走不少弯路,浪费时间、金钱,增加意外的损失,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秩序。因此,农村公民在涉及诉讼时,要懂得如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正确对待诉讼,以达到通过诉讼手段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作者单位: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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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子终止执行没有通知当事人有效吗?执行法官的做法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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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执行中止,没有送达裁定书【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终结裁定的生效,终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没有通知当事人。【2】法院强制执行案子
谢谢!案子执行终止是结案吗?即没有通知当事人又没有送达裁定书执行就终结入档了,我应该怎样去和法院理论要求恢复执行?如果法院再重新通知我或送达裁定书我该怎么办?请指教!
这里分两种请情况,一种是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性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详见《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另一种是终结执行。详见《民事诉讼法》第233条送达裁定书,写出这样的裁定理由,立即生效。如果你认为裁定理由不正确,还是可以继续执行的,可以找执行庭庭长申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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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8:30:14【 转载互联网】 作者: &&|&责编: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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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再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拖延,如果当事人不到场,执行法官就有可能不申请执行您好,根据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可能对您有帮助================
法律对此并没有规定,一般法官会根据具体案件执行的需要对案件双方进行调解,在执行阶段,有执行和解的程序,所以法官的行为也是正常的。 法律对此并没有规定,一般法官会根...===========================================如果通过房管局查询到该房产确是对方的,即使对方不在场,法院也可查封该房产,若对方仍不履行,法院可拍卖该房产,不是一定需对方在场或签字。===========================================那要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他执行不力了,不能光说,如果证明你说的属实,法院会补偿你的,也会处理那个法官===========================================可以执行其房产,不需要其到场。===========================================什么叫执行不力?没有法律依据以及事实依据也没什么办法。何况即使执行法官被处分了执行不了还是执行不了。心态放平和吧。===========================================看情况,如果不是故意,可以再次通知否则,可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如调解或者执行和解原告一方如有代理人不许到场也可,如无代理人则必须到场。===========================================首先强制执行的款项是申请人由于案件性质而得到的应当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既便是执行费用也是被执行人缴纳,法院只能在无法通知申请人或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暂时保存...===========================================【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
终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2】法院强制执行案子,执行中止,没有通知当事人,没有...===========================================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是公... 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
被执行人或其他有下列拒不履...===========================================
12345678910关于地球上最热的地方其实有不少争议。
水汪大眼白嫩娇肤似女孩,秒杀奥莉甜馨。
  “您老有啥事?”
  “找法官。”
  “您知道法官叫啥吗?”
  “知道,叫柳斌。”
  “那儿有椅子,请您坐等一会儿,我这就帮您联系……”
  这是2月10日上午9点16分,记者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区诉讼服务中心导诉台看到的真实一幕。
  曾几何时,法官难见,一直是当事人比较怵头的事情,而今情况怎样呢?
  五分钟不到,柳斌法官下来了。导诉台值班干警毕宁赶忙来到这位当事人跟前说,“法官来了,您老上会见室吧。”
  见这位当事人走进会见室,记者与一旁的汉沽审判区诉讼服务中心主任张强攀谈起来,话题自然与当事人约见法官有关。当记者抛出前几年当事人为何抱怨约见法官难这一话题时,张强说,当事人约见法官,一直是双方都很头疼的问题:一方面,有关规定明令禁止法官会见一方当事人;另一方面,当事人又渴望与承办法官就案件的一些问题进行沟通,为他们答疑解惑。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需要和老百姓的心理需求,2008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市三级法院推行建立诉讼服务中心时,专门要求在诉讼服务中心开辟一个“判后答疑”窗口,这个窗口,就是专门为当事人约见法官提供服务的……
  正说着,刚才那个当事人笑呵呵地和柳斌法官一起走出了会见室。记者看了一眼表,也就五六分钟的样子。原来,这名叫刘华明(化名)的中年人因为健康权纠纷和被告打官司,一审他赢了,法官判决被告赔偿他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共计3万元。他找法官是想问一问怎么尽快拿到赔偿金,是不是还需要上诉,如果不上诉会不会鸡飞蛋打拿不到赔偿款,被告是不是得不到任何惩罚?柳斌针对他提出的问题,一一予以了解答,他满意了。他说:“我这人心里装不下事,本来今天没打算来法院,来城里置办年货顺便过来看看,也没指望能见到法官,没想到见着了。”
  像刘华明这样临时起意来汉沽审判区诉讼服务中心约见法官的当事人,每天在40余人左右。郊县农民,大都不习惯电话预约,他们来法院办事就像走亲戚一样,说来就来,来了,就得见法官。业务庭的法官一般都容易约见,执行法官因为工作性质通常很难在办公室找到他们。为了不让他们大老远的白跑一趟,汉沽审判区针对大部分当事人都是来询问执行进程和催办案件的特点,除了在导诉台设立联系法官点外,还专门设立了“执行法官接待室”,执行庭长轮流值班,两名人民陪审员负责日常接待和登记。此举大大方便了当事人约见执行法官。
  在汉沽审判区执行法官接待室,记者见证了它的便捷和实用。
  9点39分,杨某和张某一同来到执行法官接待室。人民陪审员朱焕芹热情地接待了他俩。杨某和张某是同一个镇上的人,杨某是养虾专业户,张某是做虾饲料的个体户,杨某因长期在张某处购买虾饲料,欠了张某5000元,被诉。法院下了判决以后,两人对法院判决内容想私下和解,想请法院做个见证。知晓情况后,朱焕芹马上联系执行法官,得到的答复是,马上就下来。9点45分,执行法官鲁滕来到执行法官接待室,10点07分,办理完毕执行和解事宜。
  送走了杨某和张某后,记者略带好奇地问朱焕芹:“要是法官不在怎么办?”不待朱焕芹回答,一名穿深棕色羽绒服的年轻女子走了进来,眼睛红红的,说要找孙玉明法官。不想,记者随便一句话真的应验了。朱焕芹联系了一圈,没能联系上孙法官,后来,从内勤那里得知,孙法官外出办案去了。原来,这名女子和丈夫两年前离了婚,五岁的孩子判给了前夫,一开始,前夫还让她看孩子,一年前就不让她看孩子了。朱焕芹觉得这事也不是法官立马就能解决的,于是对她说:“你留个电话吧,我联系上法官,马上给你回电话。”
  女子问:“大概得多长时间?”
  朱焕芹脱口说道:“明天。”
  上述几组“约见法官”的镜头,只是汉沽审判区诉讼服务中心众多便民服务的一种。作为率先在全国法院系统设立诉讼服务中心的天津法院,自推行建立诉讼服务中心起,就有一整套的诉讼服务模式。在汉沽审判区诉讼服务中心,这套模式正日臻成熟地为当事人提供立案、投诉、接访、咨询、判后答疑、案件查询、诉讼材料接收、诉讼调解、司法救助等一站式服务。
  除了传统的诉讼服务外,他们还在科技化和信息化上做文章。去年7月1日,天津法院还开通“司法公开三级联动四位一体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形成天津法院网、12368电话语音服务、12368人工在线值守、诉讼服务中心与立案信访窗口四位一体司法公开诉讼服务平台,对当事人通过“网、电、人、窗”反映的各类诉讼需求,实行统一受理渠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处理流程、统一质量考评体系,为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效率的诉讼服务。 (记者 祖先海 通讯员 闫秀针)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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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实在遇到地疲无懒的一个原告他想把当事人判刑后再通过关系让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当事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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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可能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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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家里还真遇到这个事情我的孩子现已判邢对方原告杨言先住监后在要钱法院现在要求家里人到法院执行问话因为原告是县城里人关糸复杂法院也怕原告我们是农村人家里现在只有一坐二层房子法院把我的车辆扣押着一年多了也没说怎样处理或值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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