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两台注塑机卖给别人,因钱还没有付清,合同应该qq邮箱格式怎么写写、

原告周某与被告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周某与被告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甬鄞商初字第829号
原告:周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宁波市江东区。
&&& 委托代理人:孙某,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钱某,男,1952年出生,汉族,退休,住宁波市鄞州区。
&&& 原告周某为与被告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海波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孔某,被告钱某到庭参加诉讼。后双方申请庭外和解30天,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告周某起诉称:日,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海天牌1500T注塑机设备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款140万元。并约定被告在付清设备转让款前原告保留对设备所有权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于同月6日将上述设备运至被告处,并由被告在《暂存保管清单》签字确认。然而,事后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为此,原告于日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在接函后七天内支付转让款,否则将协议解除。但被告未予答复。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依法解除原、被告于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二、被告立即归还海天牌1500T注塑机一台;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被告钱某答辨称:1.原告是利用法律的武器诈骗其,双方之间根本没有设备转让;2.原告称2012年给其发信,其不知道这封信是谁写的,是有人冒名顶替原告写的;3.原告至今对其还有欠款,这个事情现在就不提了;4、要求原告本人到庭。起诉状上原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写,如果法庭要求鉴定,那么其不会出钱申请鉴定。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 1. 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约定转让设备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 2.暂存保管清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已于日将1500T海天牌注塑机运至被告处的事实;
&&& 3.催告函(复印件)一份,邮寄凭证(原件)和邮件查询证明一份,拟证明因被告延期支付转让款,故原告向被告书面催讨转让款的事实;
&&& 4、日庭审笔录一份(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已经收到设备并且使用至今的事实。
&&& 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转让协议是假的。转让协议中第二条支付期限为2003年11月底为止,之后的字都是原告后加上去的。转让协议后的名字是其本人所写,但是系案外人叫其所写,至于案外人是谁,其不会向法院透露;对证据2,签字虽是其本人所签的,但不是原告叫其签的,也是案外人叫其所签的;对证据3,其确实收到此催告函,但邮寄凭证是假的,不是原告本人所发;对证据4未发表实质性意见。
&&& 被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 1.快递信封一份,拟证明原告提交的快递单是伪造的,此快件不是周某所寄,实际是赵某所寄;
&&& 2.收条两份,拟证明被告已支付给原告两台注塑机(800吨注塑机和1500吨注塑机)转让款共计150万元的事实;
&&& 3.日的《转让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原告提供的协议书中第二条有添加的事实。
&&& 原告经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信件原告当时可能委托别人代寄的,但是里面的内容确实是其第一次庭审中陈述的内容;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两份收条是针对同一台机器的,被告并未支付过两次的85万元,这台设备已被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强制执行。本来被告是打算要购买此设备,原告就出具了收条,但被告实际没有支付过此款项。被告后来称是会将此收条撕毁,显然被告并没有销毁此收条;对证据3转让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这不是本案所涉的机器,之前被告一直陈述原被告之间的转让协议是假的,没有签过,但从这份转让协议的格式来看,与之前的转让协议格式一致,被告肯定也是签署过本案的转让协议。
&&&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虽系复印件,但原件存于本院(2010)甬鄞商初字第238号案件。在该案审理中,被告提出该《转让协议》除第二条不一致外,其余均一致;其中原告提供的《转让协议》的第二条载明&乙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甲方设备款,支付期限为:2003年10月底前。如违约按银行利息4倍罚款及追究相关损失,协议在款未清时长期有效。&被告提供的复印件第二条载明&已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甲方设备款,支付期限为:2003年10月底前。&被告在审理时拒绝申请鉴定,另外也未提供反驳证据,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2,虽系复印件,但原件留存于本院(2010)甬鄞商初字第247号一案中,被告对其本人签字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3,被告称已收到催告信,内容与原告提供的一致,但信封上的寄件人非原告本人,对此,原告解释可能委托他人寄信。由于被告对信件内容无异议,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予以采信;证据4系庭审笔录,复印于本院2010年甬鄞商初字第238号案卷,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证据3,因收条上载明是系(880T)注塑机,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物也是(880T)注塑机,该机器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 根据原、被告对事实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 日,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签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一台海天牌1500T注塑机转让给乙方,转让价140万元,乙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甲方设备款,支付期限为:2003年10底前。如违约按银行利息4倍罚款及追究相关损失,协议在款未清时长期有效。乙方在付清上述所有设备款后,上述设备产权由甲方转至乙方。乙方未付清全部设备款前,甲方保留上述设备产权的权利。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协议签订后,被告于日签署了《暂存保管清单》,该份清单上载明27项设备,其中包括100000克(1500)海天注塑机一台。日原告致函被告,要求被告在接函后七天内支付转让款,否则将协议解除。但被告未予答复。
&&& 原告曾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价款140万元,后于日向本院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
&&& 原告于日提出鉴定申请,本院多次告知其提供相关的材料,但原告均未提供,导致鉴定不能。
&&& 原告于日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要求法院向宁波大榭开发区某机械有限公司调查本案标的物购买发票,因此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查范围,且原告申请未在本案举证期限内提出,本院不予准许。
&&&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被告在未付清价款前原告保留对设备的所有权&,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实为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在《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将本案讼争的一台注塑机交付被告,现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被告在付清上述全部价款前原告保留对设备的所有权,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现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价款,原告可行使取回权。另外,原告致被告催讨函可见,原告要求被告在接函后七天内支付转让款,否则提出解除合同。原告于6月20日收到催讨函,故双方的转让协议于日已解除。现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合同,对此请求已无审理必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40万元的诉讼请求,现协议解除情况下,原告行使取回权后,作为出卖人,可依买受人之请求出卖或自行在法定期限内将标的物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所欠价金及其逾期利息,取回权实现之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后,如有剩余出卖人应将其返还买受人,如有不足,仍可向被告请求清偿。原告虽提出鉴定申请,但未提供相关资料,致使鉴定不能,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因无证据提供,本院难以支持。综上,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一、被告钱某返还原告周某一台海天牌注塑机(1500T),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 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17 400元,减半收取8 7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4 350元,被告钱某负担4 350元。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0930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海波
&&&&&&&&&&&&&&&&&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 书&& 记& 员&&&&& 杨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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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二○○九年一月七日&&&&我的位置:
问题编号:4628881
您好! 我想请问一下,我当时租了一个店面做餐馆 签了三年的合同,当时房东说不用我们转让费用,并且在合同上面规定我们不可以转让,可是我们承包下来后又跟我们收取了一万块的转让费用,并且压了两个月租金,但是生意不好,所以合同未到期我们就打算不做了,我想请问一下 当月我们租金可以不交吗 他压了我们两个月租金,收了我们转让费现在还不给我们转让,不给我们转让我们说把那些电器等东西拿去卖他还要求我们交清当月房租才可以让我们卖,我们工人工资现在都没有付清,欺人太甚 我想请问有办法解决吗 法律途径上我们可以做什么反击?
您好! 我想请问一下,我当时租了一个店面做餐馆 签了三年的合同,当时房东说不用我们转让费用,并且在合同上面规定我们不可以转让,可是我们承包下来后又跟我们收取了一万块的转让费用,并且压了两个月租金,但是生意不好,所以合同未到期我们就打算不做了,我想请问一下 当月我们租金可以不交吗 他压了我们两个月租金,收了我们转让费现在还不给我们转让,不给我们转让我们说把那些电器等东西拿去卖他还要求我们交清当月房租才可以让我们卖,我们工人工资现在都没有付清,欺人太甚 我想请问有办法解决吗 法律途径上我们可以做什么反击?希望您能给我帮助 谢谢!
提问者:未知-河源房产纠纷浏览1621次 21: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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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我有一辆车卖给一个济宁人了,当时没有过户,因为车是济南牌照,所以是需要济宁人的暂住证,所以当时不能过户,后来回到济南跟他签订了一个车辆买卖合同,上面明确注明了,从车辆买卖当天之后的交通违法违章或者是交通事故由那个济宁人自己承担,限期3个月过户,如果到期不过户我们将吧车弄回来,我想问一下 这种情况夏下如果他出现交通事故的话 跟我有关系吗,有我的责任么,车我现在能强行弄回来吗?当时他买车的时候是全款付清给我了。现金,那个人现在都不接电话了,直接关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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