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担保集团公司经济纠纷案件难道真的不能解决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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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金融借款担保纠纷,不宜适用“先刑后民”
时间:&&|&&作者:郝风才&&|&&浏览:544
另案刑事案件被告人饶某于2011年6月隐瞒其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的真相,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来某、吴某等人以其名下房产作抵押,以其实际控制的某煤炭公司的名义,虚构贷款用途,与某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13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至案发时,某煤炭公司除支付某银行利息56万元,并支付受害人来某利息26万元、吴某利息25万元外,所欠某银行的本金未还。
【案情】另案刑事案件被告人饶某于2011年6月隐瞒其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的真相,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来某、吴某等人以其名下房产作抵押,以其实际控制的某煤炭公司的名义,虚构贷款用途,与某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13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至案发时,某煤炭公司除支付某银行利息56万元,并支付受害人来某利息26万元、吴某利息25万元外,所欠某银行的本金未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履约不能真相,骗取银行、担保人信任,骗得担保人担保及银行贷款,其行为分别构成、,依法判处其。该刑事判决生效后,某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煤炭公司向其偿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未付的利息,对担保人来某、吴某用于抵押的房产在其各自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某煤炭公司未作答辩。担保人来某、吴某则抗辩认为,案涉的贷款事实已经法院确认系饶某的犯罪事实,故自己无须承担担保责任。【分歧】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事实已被认定为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对民事部分如何处理。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基于案涉借款及担保的事实已被认定为犯罪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故应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作为主合同的金融借款合同无效。根据我国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亦无效。根据担保人的过错,由其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三分之一的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银行对担保人来某、吴某提供的抵押物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应驳回某银行的该项诉请。第三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的处理并不影响民事案件中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某银行主观上并无与饶某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来某、吴某为某煤炭公司担保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来某、吴某为获取资金收益而提供担保,对某煤炭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给自己带来的法律风险是明知的,故案涉的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均应当认定有效。某银行对担保人来某、吴某提供的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评析】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传统的审判思路一直坚持“刑事优先、先刑后民”的理念,但目前这种“先刑后民”的价值合理性越来越受到质疑,认为与现代法治理念不符,不易作为一项司法原则来强调,其结果往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得到及时救济。本案中,担保人来某、吴某为从饶某处获取高额利息而提供抵押担保,且已从饶某处各自获得26万元、&25万元的收益,如因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而无须承担任何担保责任,而某银行本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获得司法救济的合同目的却无法实现,这于情于理均不符。目前司法实践中担保人为了“脱保”先以债务人或实际控制人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向公安部门报案,一旦立案便利用司法程序规避其担保责任的现象频发,暴露出这种“先刑后民”的弊端。行为人涉刑并不能一概否认合同的效力。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在立法价值和功能上都具有自己的个性,民事法律完全可以从自己的价值衡量角度对合同效力进行评价,并且依据立法精神,为维护交易安全、构建诚信市场体系,司法实践中也应从严把握合同无效的尺度和标准。一般情况下,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贷款人与借款人存在恶意串通,引诱担保人提供担保或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时,可以确定该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须承担担保责任。对于恶意串通的认定,考虑到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的专业性,可以对其可以较一般民事主体更重的评价标准,避免银行等金融机构滥用其签约的强势地位损害担保人或其他利益关联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其尽到对贷款申请资料的谨慎审查义务。从可撤销合同的角度解决涉刑的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的效力,符合的立法本意。我国合同法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赋予合同相对人可撤销权,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取向决定合同是否有效。债务人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用于证明其经济实力的申请资料。但从合同订立角度讲,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并不构成金融借款合同成立的要件,即使债务人为达到贷款之目的可能会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也只是金融机构用于评价其行为是否符合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欺诈恶意的主观性要件。因此,由作为合同相对人的金融机构根据其利益取向主张合同是否有效,相较裁定驳回起诉或认定合同无效而言更妥当些。
作者: [山东-济南]专长: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人身损害 律所:山东九公(济南)律师事务所12705积分 | 帮助6108人 | 44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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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受害者:千文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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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的警察太牛逼。  看看美国人民是怎么反抗的:/ptv/pplay/83771/1.html
  反腐歌谣(7)   改革开放三十年  人民生活大改变  吃穿不愁娱乐多  科技进步赛神仙  美中不足有遗憾  基尼系数过了线  腐败分子藏庙堂  房姐房爷频出现  平地一声近天雷  习惯岂能成自然  老虎苍蝇都要打  贪官除尽国民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腐诗人纪材尚前来声援!新浪微博/u/
  顶起  
  一手制造这起冤案的新乡政法委书记孟钢倒台了,被中纪委抓了,但这起冤案什么时候才能平反呢?
  我新乡的,只能帮你顶一下,全国乌鸦一样黑,在中国讲法律,那是个天大的笑话
  鲁迅说过,晚安。
  唉!  
  本周开庭!
  裸商新乡奇利公司王宪堂拉官员下水的妙招展示  
  (一)千文利所签订合同整体真实有效且已经基本履行了合同,不能将合同存在的部分瑕疵作为整体上存在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错误  一般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看合同整体或者主体内容是否真实有效,而不能抓住一点不及其余,不能以合同部分内容的瑕疵而得出合同整体或者主体内容的虚假,从而错误地认定成立合同诈骗罪。  1.千文利所签订合同整体有效且已基本履行了合同  一审判决业已查明,日龙源国际学校的创办人千文利与新乡市奇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利公司)副经理董方签订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千文利将龙源国际学校所在的52.1亩土地的承租权、该学校的教学楼、宿舍楼、餐厅的所有权及其他附属物的所有权和教学设施的所有权全部转让给奇利公司。  根据该协议,奇利公司分别支付了341.7万元、40万元、80万元转让款。由于该学校还有另一投资人闪佳佳及其投资341.7万元,为了无障碍地将龙源国际学校转让给奇利公司,其中的第一笔341.7万元没有经过千文利之手而是由奇利公司经由武陟县金山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直接转到闪佳佳公司的账户内从而使其退出,这是千文利实际与真实履行合同行为的具体体现。而且,根据合同,奇利公司撇开千文利而与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单位进行谈判本身,也从侧面证明合同已经履行,至于奇利公司与土地所有单位谈拢谈不拢的问题,只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是在合同可以预想的范围之内的问题。  闪佳佳退出后,千文利个人实际上已经整体上拥有和实际控制了龙源国际学校的所有权及相关附属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从而从整体或者主体内容上看,其与奇利公司所签定的协议或者合同的内容是真实的。  对于合同的担保也能保证本案所谓的受害人不会受到损失,从而保障合同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本案中,为了避免合同交易失败,形成交易损实,受让方与千文利约定专门要求陈清虎作为担保人在转让协议书上签字,保证交易安全,本案受让人若有合同交易失败形成损失,可以向陈清虎主张担保责任。现在受让人并没有向陈清虎主张权利,从一个侧面说明存在受让人自认为没有受到损失或者其认为千文利合同主体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可能性。  到目前为止,除了龙源学校的一座被查封教学楼的权利受限外,学校整体已经为受让方所实际控制,而且即使有瑕疵的这座教学楼也已为受让方所实际控制,作为转让方的千文利实际上已经基本上履行完了合同,但是本案中的所谓受害人按照协议约定所应该支付的转让费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支付。因此,在转让方已基本履行合同而受让方即所谓的受害人未支付完转让费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判定千文利构成合同诈骗罪,令人费解,不知理从何来。  2.不能将合同存在的部分瑕疵作为整体上存在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错误  实际上,本案事实的焦点,说到根本上,无非就是那座因为拖欠工程款而被查封、权利受到限制的教学楼。  但是,一个简单而明显的事实是:千文利与奇利公司所签合同是龙源国际学校的整体转让,当然包括但绝不仅仅只是这一座教学楼的转让。上文已述,协议或者合同的标的物包括了龙源国际学校所在的52.1亩土地的承租权、该学校的教学楼、宿舍楼、餐厅的所有权及其他附属物的所有权和教学设施的所有权。就是说,该案中的合同应该是指龙源国际学校的转让合同而非其中的一座教学楼的转让合同。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一般而言,应该从合同的整体进行观察,若该合同从整体看是虚假的,从性质上讲实际上并非“合同”而是诈骗的道具,这才能具备合同诈骗罪的前提条件。但现在的事实是,整体的龙源国际学校的转让合同或者协议是真实的。一审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将整体的龙源国际学校的转让合同理解为只是其中一座教学楼的转让合同,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导致的严重后果是将只是存在合同瑕疵与民事纠纷的问题证成了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将合同一部分内容的瑕疵当作整个合同的虚假,并错误地认定为千文利实施了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判决的另外的显性后果是,合同诈骗罪是数额犯,但一审判决书仅仅以“数额特别巨大”的笼统表述了事,而没有明确认定本案的诈骗数额到底为几何。这种判决的逻辑结论只能是,合同诈骗犯罪人愚蠢到为了仅仅存在瑕疵的教学楼这一粒芝麻,却情愿付出整个龙源国际学校这一颗西瓜的代价。  而且,本案合同部分内容存在的瑕疵也是事出有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千文利是以此为手段实施诈骗。因为,首先,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千文利知道查封事实存在,知晓工程款欠款仍然是189万元没有改变。第一,千文利自2008年初开始不再参与学校经营,包括对外欠款偿还情况在内的相关情况有可能难以准确及时掌握。第二,闪佳佳作为学校经营者也不确信千文利知道查封一事,且闪佳佳也有义务偿还学校欠款。第三,退股必然涉及到对外债务、债权的重新分配,80万元明确写进了退股协议,形成了证据事实、义务分配事实,千文利没有理由不相信闪佳佳声称的80万元即可结束与宋长星纠纷的说法。其次,土地承租权纠纷也只是合同所当然包括的内容,属于合同所应当预想的部分,不影响合同整体的真实有效性与可履行性。  不可否认,由于龙源国际学校其中的一座教学楼被查封权利受限制,致使本案中合同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足以影响合同整体的真实性有效性。合同诈骗罪之隐瞒真相,也只能是就合同的整体与主要内容而言,而不能仅仅以其中部分内容的瑕疵而得出整体行为的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从而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要理清本案的性质,就必须透过现象抓住本质,将关注点聚焦于龙源国际学校整体的转让上而非合同内容的一个部分上,不要让其中一座教学楼转让的瑕疵这“一叶”而影响到对案件整体这一座“泰山”的性质的判断,否则,必然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错误。
  明天二审,且看新乡中院崔海成法官能否主持正义!
  二审在新乡中院的法庭上辩论时发现,红旗区法院居然没有向新乡市中院提交关键证据:证明奇利公司早于2010年已经接收学校的清单和签字。  这是坑爹害死上级的节奏啊,红旗区法院玩弄法律,必遭天谴!
  在法庭上相关证据证明 奇利公司早于2010年已经接收学校(清单和签字),新乡奇利公司的董方公然做伪证,说接收学校的千雄元(原名千松元)并不是奇利公司指派。  而奇利公司的董事长王宪堂的证词说 千雄元是由奇利公司指派接收学校。  -----董方公然在法庭做伪证,该当何罪?
  中国当前处于实体经济转型期,各类破产、并购案例层出不穷。曾经与一个长期在政法领域的朋友探讨,被告知了一连串案件:司法部门是如何通过低价、定向拍卖自肥,以极低的价格获得房产汽车等资产,不由倒抽一口凉气。这样的市场必定是权贵盛行、毫无底线、交易成本高上天的市场,司法腐败是一切腐败之基。
  四中全会召开的时间是10月20日至23日,主题是“依法治国”。  大多数中国法律学者认为,如果中国要解决腐败痼疾、提高治理水平,并让经济走上更可持续发展之路,那么加强司法的独立性至关重要。
  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检察院方的代表在法庭上说:  千文利在与闪佳签署闪佳退出合同时,即没有300多万元给闪佳,所以是无合同履行能力。  ----------明显的偷梁换柱,现在是与王宪堂的纠纷,而且闪佳的款已经如期到位了,是正常的商业经营方法。
    新乡奇利的王宪堂董事长
  10月2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委员强世功在线访谈, 以“依法治国 依规治党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题进行交流。强世功表示,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共产党的党章毫无疑问也是一个‘宪法’”。
  还有一类冤假错案,司法错误造成公民已被处决,多年之后真凶现身冤案重审,这类又该如何赔偿?比如日前报道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即将重申,在被以“故意杀人罪”枪决18年后,当年的杀人犯呼格吉勒图面临无罪判决的可能。这一起翻版的“聂树斌冤案”,如果申请国家赔偿,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照此计算,2013年全国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5676元,可获赔90多万。  当然,司法漏洞造成的悲剧,自由和生命值多少钱这本身就是很难说的清的事,即使赔偿再多,一件冤假错案都无法让被害人回到此前的时光。冷冰冰的国家赔偿数字,本来应该是代表国家认错的诚意,却很少看到政府层面的道歉。另外,制造冤假错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极少被追责,比如制造浙江叔侄冤案的“神探”聂海芬,她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在媒体的不断追问下,今年4月官方才宣布对聂海芬调查追责,但至今调查了半年多,却没有任何结果,其中蹊跷,颇难理解。
  赫峰,曾是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主管刑侦工作,日抓捕赵志红就是他一手策划并指挥的,也是当年内蒙公安系统复查“呼格案”专案组的重要负责人。在“呼格案”再审这一问题上,赫峰是新华社内蒙古分社高级记者汤计和《法制晚报》深度部主任朱顺忠共识的有力推动者之一。  昨日上午,已经退休的赫峰与本报记者见面,披露了当年“呼格案”和“赵志红案”的诸多细节。在此之前,全国多家媒体寻找赫峰,因为他当年的重要角色,希望他能够站出来讲述当年“呼格冤杀案”前后的一些情况。  赫峰说,这些天,关于“呼格案”再审的消息在全国引起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再次成为全国舆论的焦点,他反思18年来“呼格案”的前前后后,想出了四句话解读这件冤案。  他的四句话是:办案抓人乱作为;草菅人命急作为;冤情查证难作为;案件再审被作为。
  河南省纪委官方微博4日公布3名官员“落马”消息。他们是:新乡辉县市公安局政委樊建峰、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副支队长侯军,以及长垣县公安局长、党委书记杨光,皆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稍早前的8月17日,新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孟钢被查。由于4人同属一个地市,且存在上下级关系,令纪委发布的这条消息颇为引人关注。  像他们一样,河南公安系统“落马”者,普遍有某种交集。10月9日,官方公布焦作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绍政被查,而孟钢曾任焦作市公安局长近4年。  ----------孟钢指使办此冤案的黑警察党华强 什么时候被查出来?
  天下奇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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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澎湃新闻了解,自2009年以来,最高法每年都在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举行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公众代表参观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则是首次邀请被改判无罪的冤假错案当事人参加。  专家分析,这将是周强上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以来,司法高层坚持“有错必纠”的又一强烈信号,也是法院系统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将对依法审理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历史疑案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古人非常看中前生来世对人在现实社会的影响。所以他们平时的行为,除了法律和基本人文道德的约束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一点,就是讲究多做善事,多做好事,行善乐施,为来生来世求得平安积德。他们信奉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因而,今生的行为,与因为来世的因果关系,让他们更加注重道德积累。  如今虽然我们提倡破除迷信,但是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依然值得汲取,行善积德的传统尤为必要。今天的无神论自然是科学发展的必然,然而,由于思想没有了包袱和约束,很多人,包括一些官员,就像脱了缰的野蛮,干起坏事来毫无畏惧,直至坏事做绝,着实恐怖。比如早些时候报道的那些亿元贪官,就是例证。这些人可能在做坏事的时候,怎么也不会想到,有朝一日下狱,将遭遇恶有恶报这一出,就像李启红,孟钢。
  河南省纪委官方微博4日公布3名官员“落马”消息。他们是:新乡辉县市公安局政委樊建峰、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副支队长侯军,以及长垣县公安局长、党委书记杨光,皆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稍早前的8月17日,新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孟钢被查。由于4人同属一个地市,且存在上下级关系,令纪委发布的这条消息颇为引人关注。  像他们一样,河南公安系统“落马”者,普遍有某种交集。10月9日,官方公布焦作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绍政被查,而孟钢曾任焦作市公安局长近4年。  ----------孟钢指使办此冤案的黑警察党华强 什么时候被查出来?
  千文利在新乡中院二审 法庭上 揭露:  “就是那个新乡市公安局给我打电话,。。新乡公安局的党华强说我跟奇利公司的经济纠纷。。新乡市公安局孟刚领导已经指使安排专门对我进行抓捕”
  二审时原告王宪堂的代理人董方公然在法庭上作伪证。王宪堂在笔录中已经承认从2010年已经指派 千松元 接收学校,董方作为具体办事人员,在2014年在法庭上仍公开说不知道此事。  作伪证该当何罪?  以下是庭审记录:  =====================  法官:这个2010年你们奇立公司与千文利签订合同之后,你们奇立公司往这个龙源国际学校进驻人了没有?  董方:没有人  法官:你们没有进驻人是吧?  董方:我们公司没有一个人  千文利:那么我问一下,现在进驻的人是谁在。。,谁给开的工资?  千文利:我只想问一下现在派在学校里面的人是谁给开发的工资:  法官:董方你知道不知道?  董方:不知道,我听说是千松元在那。  审:千松元跟你啥关系?  董:跟我没什么关系。
  二审时原告王宪堂的代理人董方公然在法庭上作伪证。王宪堂在笔录中已经承认从2010年已经指派 千松元 接收学校,董方作为具体办事人员,在2014年在法庭上仍公开说不知道此事。  董方公然在法庭作伪证该当何罪?
  中国有两起案件最近引发广泛关注,一为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一为河北聂树斌案,两案案情相似,都是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而后因“真凶”在数年后现身,死者家属要求复核再审而不得。幸好在当局强调依法治国背景下,现在有了结果:前者日前经内蒙古高院再审宣布无罪,后者最高法指定山东高院复查。  既然再审结果是冤案和错案,除了给受害者平冤外,还理应追责。内蒙古公安厅已在本月初组成调查组,开始依法调查当年所有参与办案的警员,包括当时的主管领导。从媒体事后披露的情况看,呼格吉勒图案当初的审理确实草率,在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后,当地警方随即宣布案件告破,61天后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枪决,依据是呼格吉勒图与被害者血型相同。这里是否有枉法裁判和腐败问题有待调查,但整个办案过程即使按当时的标准看,也是不严谨的。聂树斌案也存在相同情况。
  今天冬至,孟钢什么时候交待造的冤案?
  没有正义社会就会变成一盘散沙  中国司法系统的可怕,是由来已久的,从古时候开始,就是这样。司马迁被抓去遭受了腐刑,他说:“削木为吏,议不可对。”意思是你就是削个木头人当法官,我也不敢去接受审判。我有个法院工作的朋友,他老跟我说一句话:“公检法就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年轻时候,我对这句话理解不深,现在算是懂了。这句话实际的意义是:司法机关就是上层阶级镇压下层阶级的暴力工具。你记住了这一点,你对中国司法的本质就能理解了。  我们为什么要寻求正义?正义最重要的功能是保证社会的凝聚力,让社会成为一个有机的系统。如果没有正义,社会就会一盘散沙,就会走向崩溃。明朝末年,天下大乱,区区十万满洲骑兵,就能够横扫中国,最终把一亿多中国人屠杀到一千八百万。为什么?因为明朝统治腐朽,整个社会失去了最基本的正义,整个社会成了一盘散沙。从国家角度来说,没有正义,最后就会亡国。从小民角度来讲,没有正义,小民就会无以为生。
  顶帖!
  今天冬至,孟钢什么时候交待造的冤案?
  阿门!
  祈祷法治社会的建成 ,让中国人有真正的平安夜!
  周建华去年一审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上缴国库。不服一审判决的周建华提出上诉。2014年5月,在二审法庭上,自认为因举报苏荣(6月14日,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全国政协副主席苏荣被调查)被打击报复的周建华高唱《国际歌》,还大喊道:“法院不是苏荣的私家刑庭。”
  这是河南的吴英案,得罪了权贵 王宪堂 后被新乡公检法构陷了。  而今讲“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当公检法 去构陷公民的时候,谁来保护公民的权利?
  各级党组织必须明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放弃了这方面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党教育培养一名领导干部不容易,一旦在廉政方面出了问题,党组织多年的培养和本人以前的一切努力就毁于一旦。各级党组织一定要负起责任,敦促教育干部廉洁自律,不能放弃责任。  ——《依纪依法严惩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新京报:  从市政法委书记到县一级公安主管,新乡一地的公安系统即出现系统性的腐败问题,显然不能再以“偶发”、“随机性”、“不确定性”来遮掩。  作者:胡印斌  “塌方式腐败”这样的措辞,上一次,还是用来描述山西腐败系列案件,眼瞅着又用到河南新乡了。  据媒体12月29日报道,河南省委巡视组向郑州、信阳、周口、洛阳、新乡5个省辖市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新乡政法领域问题严重,市公安系统出现“塌方式腐败”。  应看到,公众在触碰到“塌方式腐败”这样的词语时,依然表现出异样的热情,实在是现实本身太过让人惊诧。今年8月17日,据中纪委网站消息,河南省新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孟钢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12月4日,河南省纪委官方微博公布,新乡辉县市公安局政委樊建峰、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副支队长侯军,以及新乡长垣县公安局长、党委书记杨光,皆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从市政法委书记到县一级公安主管,新乡一地的公安系统即出现系统性的腐败问题,显然不能再以“偶发”、“随机性”来遮掩。这至少表明,其一,贪腐官员能够长期安然无恙,且边腐边升,显然与当地选人用人以及基层监督存在问题有关,而河南省委巡视组的反馈意见也明确指出了这一点。或者说,“塌方式腐败”可能只是表现形式,而监管失职,乃至整体性的失序,才是根源所在。  其二,市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一被调查,紧接着就牵出一串下属官员,从中可以看出,新乡公安系统中确实存在着“利益共同体”。在这样的“利益共同体”中“一荣俱荣”、互相掩护的情况大量存在,这也就解释了为何组织监督和民众监督如此难以进行,为何会出现“一损俱损”的“塌方式腐败”。
  【最高法:继续纠正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1日说,要继续纠正冤假错案,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认真汲取呼格吉勒图案等重大案件的深刻教训,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依法复查、及时纠正机制。完善刑事冤假错案申诉立案机制。对冤假错案坚持发现一起、纠正一起、问责一起。  【最高法去年查处违法法院干警两千余人】记者从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获悉,最高法去年先后9次向全国法院通报54起法院系统违纪违法案件,各级法院共立案查处违纪违法干警2108人,结案处理193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80人,努力保持人民法院队伍的纯洁性。
  老师在莫斯科街上碰到以前的学生斯基洛夫(已经当了克格勃)。  老师说:现在的学生学习可真不象话,上课时我问他们《叶甫盖尼·奥涅金》是谁写的,他们居然没人回答;逐个问,居然都说“不是我写的”  斯基洛夫:这是一个问题,这件事交给我吧  过了一周,斯基洛夫兴致勃勃地找到老师:我审了他们几天,事情解决了;伊万那小子招了,是他写的  老师:…………  【《叶甫盖尼·奥涅金》:普希金的著名作品】
  唯利是图,强词夺理,混淆视听,不求进取,闭门造车,闭关锁国,利益垄断。黑白颠倒,指鹿为马,坑蒙拐骗,胡说八道,道德败坏,人性抹灭。
  作者: 徐瑾  树必自腐而后虫蛀之。  “空谈误国”最近很热,尤其涉及人心向背的“腐败”问题之际。中共新一任总书记习近平多次表态“腐败涉及亡党亡国”,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而有救火队长之称的王岐山主管中纪委,甚至重现问计专家的新闻桥段。凡此种种,使得国人对于习李时代的“反腐”再掀热情:这次,来真的了?  那么,中国腐败究竟有多严重?根据国际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的数据,如果清廉以10分为满分,在2011年“清廉指数”(CorruptionPerceptionsIndex,CPI)排名中,中国得分3.6,在183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在第75位,对比之下,香港为8.4,台湾为6.1,澳门5.1,印度排名95。  透明国际的数据历史虽谈不上多久远,但不仅为学界接纳,近些年也出现在中国官方宣传文本之中;虽然其统计方式虽然不乏值得商榷之处,但中立性却不容置疑。对于中国,更为公允的评价应该是纵向比较。中国90年代曾经在41个国家排名中一度排名40,最近十年的低谷在2005年,分值为3.2,在158国家中排名78。  由此可见,比起过去,中国的清廉指数虽有起伏,但仍有不少进步,为何目前腐败愈发人人喊打?正如学者资中筠先生近期所言引发诸多反响,“现在我们国家最要命的是全社会腐败……最可怕的是从小学生接受腐败教育:妈妈给老师送个礼,要不然对我不好。”  数据是冰冷的,身边的故事则显得生动得多。伴随着“裸官”到“裸商”的过渡,近几年来腐败几乎成为最能够激起公众集体情绪的词汇之一,甚至当年提出腐败某种情况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学者张维迎,也对于近年腐败的加剧错愕不已,声称腐败已经蔓延到到语言领域。  当我们谈论腐败的时候,我们在谈论什么?各家对腐败定义不知凡几,透明国际的广为人知的定义是“非法使用公权力以获取私利”,美国兰德研究生院院长RobertKlitgaard甚至给出一个著名公式:“腐败=垄断-责任+自由裁量权”。  综合而言,笔者认为,腐败更准确的定义是掌握权力的个人基于其自由裁量权而收取租金。在真实世界中,政府权力就是一笔巨大资源,其中大部分租被政府收集,小部分被权力系统中的个人收集。  也正因此,腐败问题有“表与里”两个层面:表面的问题是,在为政府收租的过程中,个人自由裁量权过大,将其中部分租金收入私人囊中;更深一层的问题在于,政府权力过大,收取的租过大,且未经完备授权,滋生了诸多寻租空间,也使得贪腐层出不穷——更进一步,即使完全清廉的官员组成的政府,但仍旧可以收取过大的租。  也正因此,民众对腐败的义愤,不仅在于腐败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更在于腐败引发的不公加剧,也间接拷问政府收租是否公正、合理——换而言之,腐败不仅是经济上的剥削,更是权力分配的歧视。  现代政府,往往有作为民众守夜人的职责,收取合理租金有其必要性。与之对应,政府收租之后应该为民众提供所匹配的公共产品,而腐败减少了民众理应获得的服务;更加严重的是,官员收租之后,往往允许其收买者超出规则许可范围地行动,间接置其余于不公平境地,如此是双重的不公正与剥夺。
  廉政瞭望记者日前从多个消息源获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谢德安已被停止职务,正接受组织调查。这是继去年11月纪检组长李长根后,该省高院又一落马的党组成员。目前,该院领导班子成员只剩7人。  不过,记者向河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求证,对方称谢德安“正常工作”。  日至12月10日,河南省委巡视组对省高院进行了专项巡视。  巡视组的反馈意见明确指出,“全省法院系统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类案件增多;领导干部和干警违规插手案件、干预司法的情况较为普遍;执行环节存在问题仍较突出。”  另一方面,“领导班子纪律和作风建设亟需加强。有的领导干部组织纪律观念不强,有的搞亲亲疏疏。对一些不正之风,党组没有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制止和严格查究。”
  这是河南的吴英案,得罪了权贵 王宪堂 后被新乡红旗区公检法构陷了。  而今讲“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当公检法 去构陷公民的时候,谁来保护公民的权利?
  这是河南的吴英案,得罪了权贵 王宪堂 后被新乡红旗区公检法构陷了。  而今讲“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当公检法 去构陷公民的时候,谁来保护公民的权利?
  被再次打回公安,补充侦查,一定要罗织罪名!
  8月21日,红旗区法院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会上,党组书记、院长刘卫红强调:“全院干警要进一步增强廉洁司法意识,坚决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努力做到慎权、慎独、慎微、慎交、慎始、慎终。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问题,以推广新型合议庭制度为契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实行案件终身问责制。”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转作风、强管理、树形象”活动,红旗区法院决定在全院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正风肃纪”活动。     请问刘卫红院长:   1)为什么中院重审时,新乡红旗区法院故意隐瞒重要证据?  2)中院认定事实不清楚,驳回后为什么继续长期关押当事人(陆续接近1年),甚至不允许病人取保?  权力来源于人民,滥用职权 人人得而诛之!!
  一手办此冤案的 新乡政法委书记孟钢已经进去了,红旗区法院请继续你们的错误!
  权力来源于人民,滥用职权欺压百姓, 人人得而诛之!!
    新乡红旗区 法院 和这几位枉法的法官 将会因为构陷公民 被钉耻辱柱上!
  10月29日,红旗区人大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红旗区法院院长刘卫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的专项工作报告,会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法院工作报告现场询问,刘卫红院长分别就司法公开、便民利民举措等方面进行详细回答,会议对红旗区法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满意率100%。  -----红旗区法院办这么大的冤案,满意率100%???
  中国刑法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会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赵秉志先生领衔的律师专家团经论证,对此案明确得出结论:“一审判决书认定千文利构成合同诈骗 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混淆案件性质以及罪与非罪界限,千文利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赵秉志先生在意见中说:“明明是简单的民事手段就可以解决的经济纠纷问题,非得错误定性为刑事罪,公安机关不当插手经济纠纷、公诉机关不当起诉、一审法院案件定性错误。”  (一)千文利所签订合同整体真实有效且已经基本履行了合同,不能将合同存在的部分瑕疵作为整体上存在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错误  一般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看合同整体或者主体内容是否真实有效,而不能抓住一点不及其余,不能以合同部分内容的瑕疵而得出合同整体或者主体内容的虚假,从而错误地认定成立合同诈骗罪。  1.千文利所签订合同整体有效且已基本履行了合同  一审判决业已查明,日龙源国际学校的创办人千文利与新乡市奇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利公司)副经理董方签订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千文利将龙源国际学校所在的52.1亩土地的承租权、该学校的教学楼、宿舍楼、餐厅的所有权及其他附属物的所有权和教学设施的所有权全部转让给奇利公司。  根据该协议,奇利公司分别支付了341.7万元、40万元、80万元转让款。由于该学校还有另一投资人闪佳佳及其投资341.7万元,为了无障碍地将龙源国际学校转让给奇利公司,其中的第一笔341.7万元没有经过千文利之手而是由奇利公司经由武陟县金山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直接转到闪佳佳公司的账户内从而使其退出,这是千文利实际与真实履行合同行为的具体体现。而且,根据合同,奇利公司撇开千文利而与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单位进行谈判本身,也从侧面证明合同已经履行,至于奇利公司与土地所有单位谈拢谈不拢的问题,只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是在合同可以预想的范围之内的问题。  闪佳佳退出后,千文利个人实际上已经整体上拥有和实际控制了龙源国际学校的所有权及相关附属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从而从整体或者主体内容上看,其与奇利公司所签定的协议或者合同的内容是真实的。  对于合同的担保也能保证本案所谓的受害人不会受到损失,从而保障合同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本案中,为了避免合同交易失败,形成交易损实,受让方与千文利约定专门要求陈清虎作为担保人在转让协议书上签字,保证交易安全,本案受让人若有合同交易失败形成损失,可以向陈清虎主张担保责任。现在受让人并没有向陈清虎主张权利,从一个侧面说明存在受让人自认为没有受到损失或者其认为千文利合同主体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可能性。  到目前为止,除了龙源学校的一座被查封教学楼的权利受限外,学校整体已经为受让方所实际控制,而且即使有瑕疵的这座教学楼也已为受让方所实际控制,作为转让方的千文利实际上已经基本上履行完了合同,但是本案中的所谓受害人按照协议约定所应该支付的转让费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支付。因此,在转让方已基本履行合同而受让方即所谓的受害人未支付完转让费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判定千文利构成合同诈骗罪,令人费解,不知理从何来。  2.不能将合同存在的部分瑕疵作为整体上存在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错误  实际上,本案事实的焦点,说到根本上,无非就是那座因为拖欠工程款而被查封、权利受到限制的教学楼。  但是,一个简单而明显的事实是:千文利与奇利公司所签合同是龙源国际学校的整体转让,当然包括但绝不仅仅只是这一座教学楼的转让。上文已述,协议或者合同的标的物包括了龙源国际学校所在的52.1亩土地的承租权、该学校的教学楼、宿舍楼、餐厅的所有权及其他附属物的所有权和教学设施的所有权。就是说,该案中的合同应该是指龙源国际学校的转让合同而非其中的一座教学楼的转让合同。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一般而言,应该从合同的整体进行观察,若该合同从整体看是虚假的,从性质上讲实际上并非“合同”而是诈骗的道具,这才能具备合同诈骗罪的前提条件。但现在的事实是,整体的龙源国际学校的转让合同或者协议是真实的。一审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将整体的龙源国际学校的转让合同理解为只是其中一座教学楼的转让合同,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导致的严重后果是将只是存在合同瑕疵与民事纠纷的问题证成了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将合同一部分内容的瑕疵当作整个合同的虚假,并错误地认定为千文利实施了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判决的另外的显性后果是,合同诈骗罪是数额犯,但一审判决书仅仅以“数额特别巨大”的笼统表述了事,而没有明确认定本案的诈骗数额到底为几何。这种判决的逻辑结论只能是,合同诈骗犯罪人愚蠢到为了仅仅存在瑕疵的教学楼这一粒芝麻,却情愿付出整个龙源国际学校这一颗西瓜的代价。  而且,本案合同部分内容存在的瑕疵也是事出有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千文利是以此为手段实施诈骗。因为,首先,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千文利知道查封事实存在,知晓工程款欠款仍然是189万元没有改变。第一,千文利自2008年初开始不再参与学校经营,包括对外欠款偿还情况在内的相关情况有可能难以准确及时掌握。第二,闪佳佳作为学校经营者也不确信千文利知道查封一事,且闪佳佳也有义务偿还学校欠款。第三,退股必然涉及到对外债务、债权的重新分配,80万元明确写进了退股协议,形成了证据事实、义务分配事实,千文利没有理由不相信闪佳佳声称的80万元即可结束与宋长星纠纷的说法。其次,土地承租权纠纷也只是合同所当然包括的内容,属于合同所应当预想的部分,不影响合同整体的真实有效性与可履行性。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不可否认,由于龙源国际学校其中的一座教学楼被查封权利受限制,致使本案中合同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足以影响合同整体的真实性有效性。合同诈骗罪之隐瞒真相,也只能是就合同的整体与主要内容而言,而不能仅仅以其中部分内容的瑕疵而得出整体行为的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从而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要理清本案的性质,就必须透过现象抓住本质,将关注点聚焦于龙源国际学校整体的转让上而非合同内容的一个部分上,不要让其中一座教学楼转让的瑕疵这“一叶”而影响到对案件整体这一座“泰山”的性质的判断,否则,必然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错误。
  2014年10月二审在新乡中院的法庭上辩论时发现,红旗区法院居然不向新乡市中院提交关键证据:证明奇利公司早于2010年已经接收学校的清单和签字。  但证据证明 证明奇利公司早于2010年已经接收学校的清单和签字后,新乡奇利公司的董方公然做伪证,说  接收学校的千雄元(原名千松元)并不是奇利公司指派。  而奇利公司的董事长王宪堂的证词说 千雄元是由奇利公司指派接收学校。  -----董方公然在法庭做伪证,该当何罪?  二审红旗区法院故意隐瞒证据,该当何罪?  二审驳回,仍然长期羁押当事人,人权何在?
  @给你们一个说法
04:04:25    新乡红旗区 法院 和这几位枉法的法官 将会因为构陷公民 被钉耻辱柱上!  -----------------------------  红旗区法院冤判的法律文书地址:  http://ws./paperview.php?id=1180343
  不受监督和约束的公安权力,对社会的伤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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