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攻诉讼一审在中院一审的刑事案件二审应到哪里

一审判决败诉,再上诉到中院,中院已受理,但是一审法院又叫我自己去提交材料给中院。_百度知道
一审判决败诉,再上诉到中院,中院已受理,但是一审法院又叫我自己去提交材料给中院。
中级法院已经受理(以收诉讼费,待开庭)但是为什么,之前一审法院的人还要求我们自己去上交档案,电话里说:如不自己去上交就会失效,就把档案扣押在受理厅。 根据我1年打的类似案件的官司,就没有这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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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一审法院叫你去提交的材料,会不会是新的证据。如果是新的证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是的,没有新的证据。是不服一审判决而向中级法院提起的上诉。
根据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应该是让当事人送。
谢谢,我就说怎么会叫我去送。打电话来的人还没好口气,我就辩解了以前就没叫我送,他随后就说他很忙就把电话给挂了。还说如不自己去上交就会失效,就把档案扣押在受理厅。
为保险期间你还是去送,送完后就去投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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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规定与实践中的做法往往是不太一样的,接触的多了,你就理解了。
中级法院已经受理(以收诉讼费,待开庭)但是为什么,之前一审法院的人还要求我们自己去上交档案,电话里说:如不自己去上交就会失效,就把档案扣押在受理厅。 根据我1年打的类似案件的官司,就没有这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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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钦荣申请延边林业中院二审无罪国家赔偿决定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
(2015)吉法委赔字第2号
赔偿请求人:孙钦荣,女,汉族,日生,住吉林省安图县。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延边林业中级法院。
法定代表人:金忠一,该院院长。
赔偿请求人孙钦荣因二审无罪申请吉林省延边林业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边林业中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该院于日作出的(2014)延林中法赔字第4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请求人孙钦荣因刑事案件二审改判,刑期由三年改为二年,请求延边林业中院1.赔偿因错判被羁押期间的误工损失73251.85元;2.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0元;3.对其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赔偿义务机关延边林业中院于日作出(2014)延林中法赔字第4号决定,驳回孙钦荣的国家赔偿申请。该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孙钦荣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既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规定中的立案范围,也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的刑事赔偿范围。本案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刑三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虽然撤销了对赔偿请求人孙钦荣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导致赔偿请求人孙钦荣被羁押的期限超出判决的刑期,但同时维持了原审对赔偿请求人孙钦荣犯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的定罪量刑部分,赔偿请求人孙钦荣提出的赔偿请求既不属于&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情形,也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形。赔偿请求人孙钦荣在二审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被羁押,属于在整个刑事追诉活动中,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是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程序措施,赔偿请求人孙钦荣被羁押的期限超出判决的刑期属于合法审查期限,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孙钦荣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日被刑事拘留,10月20日被逮捕。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提起公诉后,经延边林业中院审理认为,孙钦荣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孙钦荣明知他人非法经营木材而积极参与经营活动,同时参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非法经营木材、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据此,延边林业中院于日作出(2011)延中分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钦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0元。日,孙钦荣被取保候审。
孙钦荣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因认定孙钦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日作出(2012)吉刑三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孙钦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在孙钦荣刑事犯罪案件中,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孙钦荣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中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决定执行的刑期由三年改为二年,因孙钦荣有犯罪事实,需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使实际羁押期限超出生效刑事判决确定的刑期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即国家赔偿实行无罪羁押法定赔偿原则。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成立数罪,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其中部分罪名,实际羁押期限超出生效刑事判决确定刑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延边林业中院在案件审理中对孙钦荣超期羁押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故对其提出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孙钦荣主张应对其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延边林业中院对其采取上述措施,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延边林业中院(2014)延林中法赔字第4号决定认为孙钦荣的国家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不当,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延边林业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林中法赔字第4号决定;
二、驳回孙钦荣关于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请求对其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国家赔偿申请。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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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人;董玉兰,女,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红石林业局下岗工人,住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家属区。
申诉人对吉林市中级法院分院违法再审并作枉法裁判不服而上访申诉。
我是日晚被徐玉芹、李伟(在逃)、李枫(在逃)、刘明等人两次暴力殴打致伤的,现生活不自理,留下终身残疾。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厅指定由红石森林公安局委托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鉴定为轻伤。日,和日经吉林省白石山林区法院和吉林市林业中级法院两审终审,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玉芹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我经济损失111265元。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徐玉芹亲属用20多万元买通了吉林市人大一副主任和内司委的张印,他们便徇私枉法滥用人大的监督权,以本案的法医鉴定违反全国人大的有关规定为由要求法院再审,吉林分院审查后认为该理由不成立不具备再审的条件便以书面的形式和口头的形式多次答复吉林人大,后法院李学明等人也被买通,在不具备《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再审立案意见规定的再审条件的情况下(因该理由是被告方在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审理该案件时已经多次提出过的问题),于日,在检察机关和当事人都没有参加,应当开庭而没有开庭和没有调查了解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医鉴定是否违反“人大”规定的情况下,违法再审,连裁定书上也没敢明确到底是违反了“人大”的什么规定,只好用一个“违反人大的有关规定”来玩弄法律,撤销了原一二审的判决,发回白石山法院重审。日白石山法院重新审理,通过大量的事实和证据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玉芹二年徒刑,更加证明了刑事警察学院的法医鉴定不违反人大的规定,原一、二审是正确合法的。  
2007年3月案件再次进入吉林分院二审,吉林分院便不再提中国刑警学院的法医鉴定是否违反人大规定的问题了,而是在鉴定上大做文章,通过重新鉴定来达到徇私枉法的目的。2007年4月办案人王勇用红石医院篡改假病历和假的x光诊断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和六部委第十八条及最高法院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不得委托其它鉴定机构的规定,去北京一社会上鉴定机构作假鉴定,并且还不让我参加鉴定。2007年 8月23日开庭时,经质证该鉴定并没有推翻中国刑警学院所作的鉴定结论,按规定应按刑警学院的法医鉴定作出判决。可王勇又在鉴定上做文章,骗我让我交给他影像片子便让我参加鉴定,可我把片子交给他之后,又不让我参加鉴定,又违反规定到社会上鉴定机构作假鉴定,鉴定作出后即不退给我影像片子又不让我方查看该鉴定,原定10月30日开庭,后王勇突然又将开庭时间改为11月1日没有通知我,在没让我参加开庭就违法作了(2007)吉分刑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将被告人徐玉芹无罪释放。并把民事赔偿部分发回白石山法院重审。白石山法院因吉林分院严重违法他们也不管。使我的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犯。该判决是法院的办案人徇私枉法形成的,审判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一)开庭时没有通知我参加,我是本案的重要的诉讼当事人,既是本案的被害人又是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通知我参加开庭,而判决又不是缺席的判决,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和六部委第十八条及最高法院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不得委托其它鉴定机构。而吉林分院却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二次委托社会上鉴定机构。这两个鉴定机构均是原法院系统的,他们之间有联系。(三)送检材料不全不真实,没有让我参加活体检查,我的伤在身上实际存在,为什么不敢让我参加法医鉴定,北京法大法庭鉴定所凭个人分析说我的颈椎不对称是在拍片时形成的,纯属弄虚作假,因拍片时不是这几个法医给拍的,他们当时又不在场,我的片子是在多个医院拍的,不可能都是拍片位置不正,即使我死了,还应当对尸体进行检查,我在被打之前,无任何疾病,当天晚上是骑着自行车到现场的,现在生活不能自理,不是她们造成的是谁给造成的?(四)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而该判决中却引用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附带民事诉讼发回白石山法院重审,这是严重违法的,第153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要发回重审应当使用裁定,而是不判决。况且本案已经过多次开庭和判决,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一并作出判决。王勇还以查清民事赔偿事实将会导致刑事审判过分迟延为由而将民事诉讼另行审理,完全是故意歪解法律,此案一审法院已按刑事附带民事一并判决,二审法院也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两次开庭,应当查明事实,否则不能作出判决。如果一审质证不到位,王勇你两次开庭干什么了?而本案在吉林分院已达八个多月之久,不存在刑事审判过分迟延的问题。当初吉林分院(2006)吉分刑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是以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鉴定程序违反人大规定而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的,现在又以鉴定结论错误来否定原一、二审判决,分明是故意枉法裁判。(五)按规定法医鉴定做完后应当将做鉴定用的片子还给当事人,而王勇怕我上访故意不给并且现在已给整没了,以掩盖他枉法裁判的罪行。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违法再审此案,是对已生效的法律判决和人民的严重不负责,严重影响和践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一件非常简单的刑事案件,人为复杂化,人为造成我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赔偿。给作了六次法医鉴定,五次法院判决,创下中国法制史上违法的先例。在当今建设合谐社会的前题下,势必引发新的矛盾。2006年11月、12月吉林市政法委书记孟凡生在全市政法会多次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法医鉴定不违反人大的规定,要法院尽快给我满意答复。日吉林市政法委周处长给我打电话说法院违法判决情况他已向刘培柱书记进行了汇报,刘书记指示找吉林林业检察院让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判这前张忠杰检察长当着刘培柱书记和红石林业局的政法委书记和我及我单位的书记表示法院敢枉法判,他们就向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可现在却没人管了。难道作为一个地级市的共产党的组织说话都不算了?可想我们的社会现在已经达到什么程度了。 由于吉林分院的违法再审使我本可以得到赔偿款而没有得到,逼迫我上访,在没得到任何一分钱的赔偿的情况下更是雪上加霜,倾家荡产难以生存。并逼迫我家离婚。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我将上访到底。恳请上级领导为民做主。附:1、判决书五份
被害人:董玉兰
2007年11月
联系电话; 0432----6885221  分类: |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是要递交给一审的书记员吗?_百度知道
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是要递交给一审的书记员吗?
1.为了便利当事人,上诉是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上诉状可以交给一审书记员,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上诉状也会移交至原审法院,然后一起移送二审。书记员收到上诉状和缴纳诉讼费的收据之后,会将案件移送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收到案卷的,当事人可以在二审法院立案庭查询到。从立案开始计算审限。一般立案之后,一个月左右就会开庭。二审的审限判决的上诉案件一般是三个月,裁定是三十日。特殊情况会延长。新证据应当在举证期提交,如果对事实影响重大的证据,开庭交法院也会安排质证,只是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法院可以罚款或训诫。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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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原法院递交上诉状,也可以向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2】根据《民诉讼法》第149条,上诉状的提交:上诉状应当向原审法院提出,并且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五日内把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上诉的受理: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五日内,把上诉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后的五日内将副本送交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卷宗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的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不一定在二审开庭。询问当事人,核对事实,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5】如果在中级法院开庭,一般在递交上诉书后,30日左右发传票,发传票后三日后可以开庭。三个月内结案,发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审理的,经过法院院长批准。【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7】当一审原告胜诉,二审是被上诉人,提出二审的路费需要对方承担时,二审法院是不管的。要去一审法院另行起诉的。【8】蒋德顺520:引用的《民事诉讼法》的166和167条,不是蒋德顺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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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可以交给一审也可以直接交给二审法院,但是最好交给一审法院,如果直接交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还是要退回一审法院的,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之后一般20天左右要把上诉状、答辩状递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有新证据的,最好在庭审前就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
如果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时间内,直接向上级法院立案庭送达上诉书,然后等待开庭即可。
也可以通过初审法院立案庭,依法转交上级法院。
中级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然后在一个月内开庭。
有新的证据可以在开庭时当面提交。
1、上诉状需要提交到一审法院,只要交给法院工作人员,就具有上诉的法律效力。如果方便,建议到立案庭提交上诉状。2、中级法院什么时间开庭会通知你,具体时间,因上诉状送达被告的时间及案情情况有所不同。等中级法院的通知即可。3、有新的证据,可以在二审庭审中提出,如现在就掌握,在上诉时就要提出,并经庭审质证。
“如果方便,建议到立案庭提交上诉状”是指直接到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吗?
可以到一审法院立案庭,也可以到二审法院立案庭提交上诉状。
上诉状要递交给一审法院,然后,一审法院定期会成批将整个卷宗连同上诉状一起送交二审法院,其中周期大概快则半月余,满则两月之内。你在中级人民法院交完费就证明已立案完毕,开始计算审限。开庭时间就没准了,卷宗送到二审法院后,分到法官手里,通知被上诉人,最少亦要半个月。至于证据完全可以在二审质证时提交,行政诉讼中某些证据除外。希望以上对你有所帮助
  上诉状可以这一级的人民法院,如果书记员还是原来的话,可以交给他的。  《刑诉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可以提交给一审法官或书记员,由书记员出具缴费通知,你交完费后,案件将在一个月内移送中院,中院根据本院案件情况,一般1个月内会安排法官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会重新立案开庭审理。有新证据可以在二审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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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民事纠纷,法院一审的判决是错误的,我们上诉至中院,二审法官虽然在庭下也明确承认一审的判决是错误的,_百度知道
民事纠纷,法院一审的判决是错误的,我们上诉至中院,二审法官虽然在庭下也明确承认一审的判决是错误的,
民事纠纷,法院一审的判决是错误的,我们上诉至中院,二审法官虽然在庭下也明确承认一审的判决是错误的,但依然要维持原判,就是不肯改判或发回重审。为什么会这样?我们该怎么办?法院难道也是一个将错就错,官官相互的地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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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具体点,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你可以查看审判监督程序相关规定
一套农村房子,让一对外地人免费居住,没想到外地人伪造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说房屋已经卖给他们了,起诉到法院让他们搬走,法院拒绝做鉴定,判我们败诉。
你可以向中院或中级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但是你要准备好证据,主要是鉴定笔迹申请但法院不同意,因为具体情况你也没有细说,总的来说证据要证明原审判决是错的,证据是错的等等。
我们是以迁让纠纷起诉的,但法院让我们以确权纠纷重新起诉。您认为有必要另案起诉吗?
首先,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一般我们认为是一审法院。其次,本案其实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起诉是比较准确的,至于法院现在让你们重新起诉,我个人觉得有待商榷,因为两个案件其实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如果以确权纠纷起诉,那审判结果如果与前判决有冲突,那么还是要走审判监督程序,而且,法院不会作出自己扇自己耳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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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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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要由一审法院送达对方当事人后,才连同卷宗移送二审法院,你也可以到二审法院上诉,但是还得先转交一审法院。
2、至于上诉状份数,判决书中都有,比对方当事人数要多一份,比如对方三人,二审法院还要有一份,故得四份,以此类推
3、至于他下的裁定,那是允许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4、至于二审会不会维持,关键看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实体部分处理是否得当,案情不清楚谁也不能给你打包票,打包票的是骗你的
你好,建议搜集相关证据,及时申请再审。
已经是终审了,相关证据都提交了。
可以搜集新证据,申请再审
是让中院再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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