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少生快富工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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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生快富工作指导处职责和各岗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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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计生”便民服务卡计划生育证件办理事项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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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办理(常住人口一孩服务证和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服务证)
(一)办理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在全区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制度的通知》(宁人口办发〔2009〕36号)
(二)办证机关
常住人口为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流动人口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办证对象
常住人口为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流动人口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跨省或者自治区内跨县流入)。
(四)办证程序
1、提交材料。常住人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登记表;
(2)夫妻双方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5)夫妻近期合影照片两张。
流动人口应提交的材料;
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审查和办理。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办证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 ,即时免费办理《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证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视为材料齐全;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说明理由。对符合办理条件,但未能及时出示《流动人婚育证明》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可先免费发放《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并给予相应服务,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补办后,再予以登记建档。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取消区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只办理跨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二)办证机关
流出成年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办证对象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岁)。
(四)办证程序
1、申请。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在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提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只需提供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审核和发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证件所需全部材料。对已流出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经核实婚育情况清楚的,可由家人代为办理。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的,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已落实绝育措施且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一)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办证机关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办证对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两个或者三个子女,只存活一个,不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四)办证程序
1、提交材料。符合条件的夫妻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一式四份);
(2)夫妻双方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两个或三个子女,只存活一个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书;
(4)夫妻合影照片两张;
(5)《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
(6)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7)特殊情形应当提供的材料
2、审查和办理。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条件、材料齐全的,将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计划生育窗口);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证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视为材料齐全;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即时说明理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免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再生育证》办理
(一)办理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办证机关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办证对象
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各乡镇必须在全员人口信息网上核对正确无误后方可办理或上报县计生局审批。
(四)办证程序
1、提交材料。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向女方户籍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
(2)夫妻双方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再婚家庭符合生育政策的,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
(3)夫妇双方户口簿首页和本人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应提供父母的原始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身份证;
(4)一孩《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5)如果男方是外省区的,需出具其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和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6)夫妻合影照片两张;
(7)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8)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审查和办理。女方户籍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理《再生育证》条件、材料齐全的,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证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视为材料齐全;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即时说明理由。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免费办理《再生育证》;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送达当事人。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办理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7号)
(二)办理机关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
(三)办理对象
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凭已审验婚育证明或现居住地村(居)出具的居住证明),拟在本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当事人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填写《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3)女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均未生育子女的,应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及复印件。
2、审核和发放。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所需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跨省流入人员15个工作日内),向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有关情况。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到要求核实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跨省流出人员15个工作日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情况反馈后,根据户籍所在地反馈的信息决定是否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对于核查无误的,及时办理;对于核实结果与当事人提供证明情况不符,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应暂缓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不符合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
病残儿鉴定程序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及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病残儿鉴定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1、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包括市县两级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各种检查报告单、透视片,母子合影照等资料)。
2、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3、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县计生局,县计生局负责审查鉴定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初步鉴定意见,加盖公章,将所有材料上报市计生局。市计生局根据情况一年组织一次鉴定,经鉴定是否为病残儿的,以市病残儿鉴定专家组文件通知,申请人凭此通知决定是否办理二孩生育证。申请人对市级专家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计生局申请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手术项目
施术者提供有效身份证及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相关手术及检查。
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1、发放避孕药具;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少生快富”制度
夫妻双方为农业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间隔四年)的双女户、独生子女户,自愿结扎的家庭,一次性奖励10000元,自结扎之月起纳入到奖励扶助制度夫妇每人每年享受1200元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符合以上条件的“少生快富”一孩户,同时享受2000元的石嘴山市少生快富“节育奖”。
“奖励扶助”制度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且户口在本乡镇。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按12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符合以上条件的均提前(55周岁)享受石嘴山市提前五年享受奖励扶助制度。石嘴山市提前五年奖励扶助制度的每人每年按960元兑现奖励扶助金。
特别扶助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法夫妻,(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有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女方必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伤残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奖励城镇的270元,农村的150元;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存活子女的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奖励城镇的340元,农村的170元。
计划生育政策知识
一、当地的计划生育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列》第三章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少数民族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
但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二)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三)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不讲间隔期)。
(四)经鉴定,第一个子女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农村生育两个孩子都是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五)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农林牧系统职工执行城镇居民生育规定。
第十八条提倡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育两个。农村居民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经医学专家鉴定组鉴定不属于遗传。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自治区内移民搬迁户,执行迁入地生育规定。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自变更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如果在三年过渡期内,领取了《再生育证》但末怀孕或生育的《再生育证》的有效期可延长1年)三年过渡期内违法生育按《条例》对农村居民违法生育的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农村居民个人将户籍转为城镇居民的,自户籍变更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的;
(二)一方未生育,另一方为合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随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该子女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四)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两个子女都跟随同一个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这两个子女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五)再婚前双方都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
第二十一条 夫妻一方为外省户籍的,适用女方户籍所在地生育规定。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1、属国家工作人员超生子女的,除按照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2、农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6倍的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按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6倍的社会抚养费。
3、不到法定年龄结婚生育和到法定年龄结婚且没有领取《结婚证》生育的都属非婚生育子女。非婚生育子女的,按超生子女规定处理。
4、间隔期不到四周年生育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千元——3千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决定,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依法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我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时间
我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时间为日,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的公布时间。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以父母合法婚姻以及血缘关系为基本前提,与《收养法》等相关法律相衔接,合理界定独生子女。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视为独生子女:
1.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2.依法收养两名以上子女的,生育的唯一子女为独生子女。夫妇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又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被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子女视为独生子女;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三)单独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
单独再婚夫妇有以下情形的,可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1、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2、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3、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单独两孩”的再生育审批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进一步简化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通知》(宁人口发[2013]66号),把握好审批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1.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或通过人口信息系统和相关法定证件证明予以认定的,按照法定要求和规定时限,限时办结,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要及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2.一方户籍在其他省(区)、直辖市,一方户籍在我区,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拟生育的夫妇,可以向我区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再生育,经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后生育;
3.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拟生育的夫妇,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后生育;
4.各地在办理“单独两孩”审批时,要在《再生育审批表》明显位置注明“单独两孩审批”字样,同申报的其它材料一并装订单独存档。
(五)奖励优惠政策衔接
1、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并批准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优惠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在退还;《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不愿交还的,乡镇(街道)以适当的形式宣告失效,并送达申请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制度,及时做好证件的发放、回收、注销等工作。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规定,已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多分配的征地补偿款、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集体林权等奖励性福利,可不退还。村(居)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单独夫妇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享受产假。
(六)、政策实施前后生育行为的处理
1、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决议公布之前,单独夫妇违法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补办再生育相关手续。
2、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前,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违法生育,按照《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宁夏取消“生育间隔期”
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即日起,在宁夏区域内正式取消执行多年的“生育间隔期”。这是自今年5月底放开“单独两孩”政策之后,宁夏对计生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日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以来,已经过两次修正两次修订。这次修订条例,主要是根据日前宁夏实施的“单独两孩”政策,对条例中涉及的内容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为做好这次修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立法调研组分赴全区各地进行了专题调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认为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根据宁夏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形势,适时作出取消生育间隔期的规定是可行的。
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取消了原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准予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四年”的规定;取消了原条例中第二十二条“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并系初婚或者曾婚无子女的夫妻,可以自行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并持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的规定,这意味着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并系初婚或者曾婚无子女的夫妻,在生育第一个子女时不用再办理《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此外,对有关再婚夫妻中涉及“单独二孩”等政策,修订后的《条例》也做了补充。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全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使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得到有效实施。
平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主办:中共平罗县委 平罗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平罗信息中心 地址:宁夏平罗县西区行政大楼 宁ICP备号-2电话:& &传真:& &邮编:753400& &E-Mail:plic@(<font color='#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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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6日,子洲县隆重召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大会,对计划生育光荣户、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少生快富户进行了大张旗鼓的表彰奖励。省、市领导为25户独女户家庭分别发放奖励金5000元,为53户独男户家庭发分别放奖励金4000元,为104户二女户家庭分别发放奖励金3000元,为10户整村推进&少生快富&项目计生家庭共发放项目款34950元,为10名农村计生&两户&受助贫困学生分别发放救助金1000元,让计生家庭率先在新农村建设中受益。
&&& 近年来,子洲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注重强化政策导向,制定了一系列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促进了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基本实现了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初步探索出了一个新的工作机制和路子。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和&少生快富&工程&三项制度&逐步得到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初步建立。2014年子洲县共兑现落实计划生育各项优先优惠奖励扶持政策资金万元。其中:&少生快富&奖励项目涉及全县19个乡镇、172个村的9937户,发放奖励资金3212.1万元。&少生快富&资金项目137户,落实奖励资金58.2万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1479人次,落实奖励扶助资金92.4万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376户,发放救助资金42.6万元。特别扶助33人,发放救助资金6.1万元。新增二女户721户,发放资金216.3万元。为3251户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发放父母奖励费39万元;为2361户农村二女户和2302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办理养老储蓄金259.1万元。
编辑:admin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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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农村育龄夫妇少生快富,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少生快富扶贫工程,是指对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两个或者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者两个孩子并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农村育龄夫妇,或者对自愿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农村计划生育纯女户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及其他政策优惠,帮助其发展经济,促使其尽快致富的计划生育奖励措施。&&&&本办法所称少生快富扶贫工程户(以下简称工程户),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享受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第三条 &本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工作,适用本办法。&&&&本自治区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的地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工作。&&&&邮政部门负责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代理发放工作。&&&&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调查核实工作。&&&&第六条&&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宣传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新的工程户名单,进行宣传表扬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奖励措施&&&&&&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村育龄夫妇,给予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 &工程户中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纯女户,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每人每年给予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第九条 &享受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工程户,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外,还享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计划生育优待。&&&&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优待外,还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对工程户的其他奖励和优待办法。&&&&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常性的回访制度,帮助工程户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困难。&&&&鼓励社会力量资助工程户。&&&&第十一条 &农村育龄夫妇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接受永久性节育手术、办理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有关的手续,不交纳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有关的手续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 &享受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工程户,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颁发《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荣誉证》。&&&&第十三条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标准和给予工程户的其他奖励优待事项。&&&&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措施,可以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予以调整。&&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程序&&&&&&第十五条&&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地区的具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农村已婚育龄夫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一)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已生育一个孩子的;&&&&(二)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已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孩子的;&&&&(三)计划生育纯女户(包括川区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汉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三个女孩的家庭)。&&&&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村已婚育龄夫妇,可以随时口头或者书面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应当填写《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育龄夫妇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申请表一式三份,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各持一份。&&&&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生育状况、申请表和身份证明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将申请人名单公布,并与申请人签订《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经核实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即时告知申请人。&&&&被确定为工程户的夫妇必须共同在合同书上签名。合同书一式四份,工程户、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各持一份。&&第四章 &节育措施&&&&&&第十八条&&被确定为工程户的夫妇持合同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从业条件的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落实永久性节育措施。&&&&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受术人做好术前检查,严格执行手术操作规程,并在术后出具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必须有工程户夫妇、施术者、施术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施术单位的印章。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一式五份,工程户、施术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各持一份。&&&&施术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受术人进行跟踪服务,防止术后自然复通或者术后并发症的发生。&&&&出现术后自然复通或者术后发生并发症的,施术单位应当免费重新实施手术或者负责治愈术后并发症。&&&&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工程户花名册、申请表、合同书、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自接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和工程户花名册、申请表、合同书、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批。&&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发放程序&&&&&&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自接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户花名册。&&&&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使用计划进行复查,并将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拨入自治区邮政部门设立的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专户。&&&&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邮政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工程户花名册,向工程户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邮政部门设在乡(镇)的邮政储蓄网点开立活期存折。&&&&第二十四条&&县(市、区)邮政储蓄网点应当自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入账后5日内,按照工程户花名册所列工程户夫妇姓名、身份证号码、兑现资金数额等事项,填写并向工程户投递《宁夏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存折领取通知单》(以下简称存折领取通知单)。&&&&邮政部门应当将存折领取通知单送交工程户或者设在村民委员会的投递点;确实无法投递的,应当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联系解决。&&&&第二十五条 &工程户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合同书、存折领取通知单,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邮政储蓄网点应当及时、足额向工程户发放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不得滞留、挪用。&&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罚则&&&&&&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管理档案。&&&&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普遍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户的审核、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检举、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进行检举、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必须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虚假手段骗取、挪用、滞留、挤占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二)在办理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有关的手续时,收取费用的;&&&&(三)在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第二十九条 &农村育龄夫妇弄虚作假,骗取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由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造成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被骗取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户提供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或者出具虚假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发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 &农村育龄夫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文书、表格、证书的统一格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商有关部门制订并统一印制。&&&&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已经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马启智&&&&&&&&&&&&&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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