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退伍军人就业是否有当选村干部优先权

司机为什么是退伍军人优先_百度知道
司机为什么是退伍军人优先
很多地方招聘司机,都会有“退伍军人优先“这样的条件,想知道为什么;是政策,还是别的什么
提问者采纳
算是国家的对地方政府所下达规定的一种政策吧。本身考虑到部队汽车兵司机和后勤维护人员的专业性,专业技术还是过硬的。毕竟招收单位招收人员是想直接可以用人,而不需要再去培训宜或者是再适应岗位。说白了就是一种上面的政策下面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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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很多招聘都有退伍军人优先的政策,而且一般部队出来的司机,驾驶技术还是挺硬的。
国家会对退伍军人有一些特殊的政策照顾,比如工资补贴,如果企业给所招聘的退伍军人工资达不到有关标准,国家会补足。
遇到劫匪好收拾些以及国家为退伍军人的优待,毕竟别人是在政府工作过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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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_本地时政_贵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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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摘要:(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灵活就业的,按照财社〔2011〕6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二十三)在省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经省政府同意,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大对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创业的帮扶力度
  (一)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均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核实一个、保障一个、不留死角”的要求,通过安排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帮助就业,实现全省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全部清零。
  (二)对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规定,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优先为其提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复员退伍军人创办的微型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政策。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且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3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复员退伍军人,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外,实行先照后证,及时办理。
  (四)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业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当年新增岗位中,招用复员退伍军人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以及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业外)的复员退伍军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4〕25号)有关规定的,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
  (五)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农村籍“建档立卡”贫困户,由扶贫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招工-培训-就业等方式,引导和补助各类企业招收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家庭成员,增加工资性收入。
  (六)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领办合作社、兴办家庭农场的,降低申报门槛,并由市、县两级农业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资金扶持。
  二、鼓励支持复员退伍军人参加职业培训
  (七)积极鼓励和支持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创业培训优先安排复员退伍军人,“春潮行动”计划优先安排农村籍复员退伍军人,技能提升培训优先安排困难企业复员退伍军人,并全部实行免费培训。
  (八)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且符合国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条件的,由农业部门、扶贫部门优先纳入农民技能培训,并实行免费培训;对有发展种养殖业意愿且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由扶贫部门将其列为扶贫项目实施重点帮扶对象予以扶持。
  三、积极落实复员退伍军人参加社会保险补贴
  (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复员退伍军人就业,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的规定,对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灵活就业的,按照财社〔2011〕6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想方设法解决好复员退伍军人“生活难”问题
  (十一)将符合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查时,所享受的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不计入收入统计。
  (十二)对复员退伍军人因灾、因病、子女就学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临时困难的,以及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因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导致生活困难的,优先给予临时救助。
  五、千方百计解决好复员退伍军人“住房难”问题
  (十三)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农村籍复员退伍军人,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优先安排,力争在2015年底前全部改造完毕,做到应改尽改;符合扶贫生态移民条件的,在自愿基础上,由县级水库和生态移民部门全部纳入搬迁计划并优先实施。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由县级扶贫部门通过“小康寨”建设项目给予倾斜扶持,优先进行农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其发展乡村旅游脱贫致富。
  (十四)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和企业参战人员家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安排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往年度剩余廉租住房);持有民政部门低收入相关证明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即报即审即办,做到应保尽保。
  六、加大力度解决好复员退伍军人“医疗难”问题
  (十五)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复员退伍军人各项医疗优惠待遇,凭证件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优先取药“6个优先”。
  (十六)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对复员退伍军人减免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输液费、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等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十七)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
  (十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享受抚恤补助的参战参核等复员退伍军人、特困企业或破产企业“抗美援朝”老复员军人在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时,押金“门槛费”1000元以下的免收,1000元以上的减收1000元。
  (十九)按照《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和《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医疗补助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从2015年起,省级专项资金提高到1000万元。
  七、认真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土地确权和土地征收工作
  (二十)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承包土地诉求,由市、县两级农业部门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确权登记颁证。各地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中对此项工作予以明确,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即报即受即办。
  (二十一)严格执行土地征收程序,落实补偿安置措施,拓宽补偿安置思路,探索多途径补偿安置,并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维护被征地的复员退伍军人合法权益。
  八、大力支持复员退伍军人子女接受各类教育
  (二十二)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在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在学前教育就读的,优先享受学前教育资助。
  (二十三)在省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二十四)对复员退伍军人子女到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按规定享受三年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按国家和省规定给予每人每年免除2000元学费,并享受1500元助学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两后生”预备制培训补贴。
  (二十五)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读大学、中高职的,由扶贫部门通过“雨露计划”给予助学补贴。其中,对应届考入二本及二本以上大学的,给予一次性交通及过渡期生活补贴4000元;对中高职一、二年级在校生,每人每学年补贴1500元。
  九、继续完善对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
  (二十六)对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光荣牌,由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
  (二十七)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共同安排资金,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进行慰问。
  (二十八)建立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定期体检制度,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组织实施。
  (二十九)落实复员退伍军人免费参观省内公益性公园、博物馆和乘坐公交车待遇。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政府制定。
  (三十)建立健全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解决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43号)有关规定,按不低于600元/年的标准,参照中央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抚恤补助调整时间,对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适时调整。
  十、加强对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政策的宣传和落实督查
  (三十一)各地政府要定期召开会议,认真分析研究解决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具体方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十二)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对关心和帮助复员退伍军人的政策措施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帮扶复员退伍军人,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关爱复员退伍军人的浓厚氛围。
责任编辑:赵冀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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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向何处去——关于村干部“公职化”的可行性分析
宁泽逵/柳海亮/王征兵/柴浩放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原载《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第1期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村干部在农村经济管理中的激励与制约机制研究"(项目编号:主持人:王征兵)资助成果。
  内容提要:文章通过对村干部"公职化/职业化"理论探讨与经验实践的述评,以及从评判村干部职业化的三个表征:"村干部工资的来源及发放主体、村干部工作的流动性、村干部的职业生涯设计"和村干部职业化可行性的四个维度:"国家宏观政治经济环境、法律法规环境、群众基础和组织机构环境以及村干部自身的基本素质"的分析,认为目前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尤其是中西部传统农业型地区的农村,村干部公职化/职业化的条件还不成熟,并进一步澄清了经济发展与村干部职业化之间的内在关系:经济发展是村干部职业化/公职化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而村干部职业化的充分且必要条件是,社会经济、法律法规、民众政治生活习惯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村干部/职业化/可行性分析
  一、引言
  村干部是村一级组织负责人的综合性概念,他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村组法》)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及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简称《条例》)推选产生的村党支部成员。按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村干部并没有被纳入到国家正常政府官员编制,因此,他们不是"官"——《村组法》明确规定村干部不改变农民身份。但是,村干部在农村社会发展、经济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国家控制角度出发,村干部负担的工作可以概括为"上头千根线,下面一枚针",并时常被视为乡(镇)政府开展农村工作的"脚";从经济管理角度出发,村干部是农业科技推广的先锋力量②「许咏梅(2004)对安徽省桐城县安全村水稻抛秧技术推广情况的调查发现,开始试行时,每个队仅1~2农户,而且主要是队长(即负责人)带头做示范。」,是促进其它经济政策深入农村的有效中介③「李兴民(2003)通过对山东省临朐县农村信用联社评选"信用户(村)"的调查发现,农村信用联社开展业务取得村干部的支持(并让他们发挥主要作用),能最大程度地防范信用社金融风险,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已有不少案例(如南街村、华西村、方家泉村等)表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一个强有力的村集体领导小组。但是,自1980年以来,尤其是1990年末期~本世纪初实行村民自治、费税改革以来,村干部普遍面临着激励不足:一方面村干部晋升为乡镇干部的可能性变为零;另一方面",村民自治""、一事一议""、劳动力非农就业机会增多"、"乡村集体经济萎靡"等使得村干部的乡村权威受到重创,村组织运作经费紧张,村干部报酬相对低(且时常不能及时发到位)。因此,部分地区(尤其是中西部传统农业型地区)曾一度出现大规模的村干部离职现象①「潘宁(1998)指出,湘西某县1993年以来,村干部弃职流失每年都在30名以上。湖北荆门市某区的村干部思想有波动的达43%;托马斯·海贝勒(1997)撰文,约有90%的人(村干部)表示愿意离职去挣钱。」或无人参选村干部现象②「王征兵(2002)的调查发现,陕西蒲城县65个村三、四年没有村长,占全县总村数的28%.」。因此,当前,村干部普遍面临着应该向何处去的抉择困惑。
  二、村干部职业化的理论探讨
  关于村干部职业化的理论探讨,实质是对1980年"从优秀村干部中录用乡镇干部"历史的回忆与反思。潘宁(1998)认为",选派国家干部到村委会任实职或恢复从村干部中选拔国家干部的作法,改变村干部亦'官'亦'农'的现状"能增强村干部吸引力,有效抑制大规模的村干部流失的现象。
  王伟民、郑心灵(1999)基于通过提高乡、村干部素质促进乡、村企业发展的思路,提出"建立村干部持证上岗制度"",对村干部进行有步骤、有计划分期分批培训".株洲市委党校课题组(1999)从村干部队伍建设的角度,提出"按照'职业化'的要求,从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行为规范、实绩考核、政治经济待遇、离任后的管理,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赵森、廉茂岭、胡金有(2000)、宇文利(2001)及李军、唐秦榛、李强(2001)通过对基层党支部书记和会计公职化管理的实践考察后指出,公职化管理拓宽了选人用人渠道,促进了大批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优化了农村干部队伍结构,村级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显著提高;激发了农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强化了监督管理,明显增强了村干部的事业心、责任感;减少了村干部人数,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了党支部书记的政治地位,稳定了党支部书记队伍;强化了党支部在村级各种组织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宇文利(2001)认为,"干部公职化",就是仿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做法,选聘公务员式的干部来管理各行政村。郭德强(2002)从"提高和稳定村干部报酬,以提高村干部工作的责任心、积极性、主动性与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和县、乡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角度,论述了村干部职业化"对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农村各项工作"的现实意义。沈玉林(2002)通过对江苏泗阳县的村支书公职化管理试点经验,较为系统地归纳出村干部公职化的主要内容:一是确定村干部最低收入保障;二是由乡镇统筹,按时足额发放村干部工资;三是全面推进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郑有贵(2004)通过对经济发达的江苏常熟市4村调查发现,该4村关于村干部公职化的具体实践是,公开招聘具有大中专学历的优秀人才到村里工作;对村干部实行基本报酬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统筹。郑(2004)针对这种现象——"村干部作为(大中专学历者)就业的一种岗位",提出"村干部职业化是否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趋势"的思考。当然,关于村干部职业化/公职化也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如徐勇(1997)认为,如果实行村干部职业化,将增加210~350万政府公务员,每年约需63~175亿元工资报酬支出,这对中国政府来说是一笔巨额财政支出。徐增阳、郑迎春(2001)也认为"将村干部公务员化,由此国家财政负担村干部的全部报酬的作法不仅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现实的".高怀飚(2003)则认为,村干部公职化不符合中国基层政权不下县的历史传统和农村"熟人社会"的生活习俗,"不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不利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也并不是解决当前农村工作困难的根本途径。
  三、村干部职业化实践经验述评
  关于村干部职业化理论讨论可以看出,村干部职业化的关键表征是:村干部的工资发放主体发生转移,即由《村组法》上规定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误工补贴,转而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当然伴随村干部职业化还有其它表象,概而言之,考察村干部职业化主要可归纳为三个方面:村干部工资的来源及发放主体、村干部工作的流动性、村干部的职业生涯设计。
  (一)村干部工资的来源及发放主体
  当前,《村组法》所规定的"村委会成员可享受适当的误工补贴"一般都是由乡镇政府核定。有如下几种类型:
  1.纳入乡镇政府财政预算。如甘肃岷县闾井镇将村干部的工资纳入镇财政预算,工资发放采取按月考核,按季发放的原则。内蒙古乌兰浩特市针对费税改革时取消了"三提五统"的实际情况,早在2002年实行了村(嘎查)干部工资由镇统一发放的实践。
  2.采用县及县以上政府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如广西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将"每年从自治区财政拿出6000多万元,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村干部报酬补贴偏低的问题".新疆富蕴县县财政每年为每村补贴6000元,要求在乡镇农经站建立村干部报酬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项管理,保证村干部报酬及时足额发放。浙江嘉兴市秀洲区《关于对村干部报酬实行财政专项支付的意见(试行)》正式实施,115位村党支部书记成了秀洲区首批享受年薪制的村干部。陕西延安市最新出台的《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待遇的若干规定》要求: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补贴年平均不低于2000元;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地方,村干部可实行月薪制或年薪制。为此,市、县、区财政每年将拿出1300万元,用于支付6700多名村主要干部的补贴和900多名离任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补助。
  3.月薪制、年薪制。例如,浙江新昌县采取县、乡(镇)、村三级联合筹资的办法,因村制宜,对村干部实行年薪工资制。甘肃华亭县试行村干部年薪制,业绩突出者年薪可达两万。可以看出,《村组法》所规定的村干部误工补贴,当面临着乡村集体经济衰落、费税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等现实困难和工作压力的情况时,相继被其它形式所替代:各地各级政府为确保农村工作顺利开展与农民负担不反弹,列出专项财政支付,或为村干部发补贴,或为村干部发薪酬。这种政府主导型村干部"工资"制度创新的优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村干部报酬由上级财政支付后,不再与农民的公益事业资金支出挂钩,有利于村民"一事一议"资金落到实处,融洽基层干群关系。②村干部报酬有了保障,能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实行的村干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能较好地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③便于加强村干部的规范化管理,能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感,对当前部分地方出现的村干部腐败行为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二)村干部工作的流动性
  《村组法》规定村委会是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不脱离农业生产。但是,各地村干部职业化实践中,村干部的流动性不同程度地得到体现:打破地域限制、行业限制、身份限制,非本村人氏也可以担任该村村干部。
  1.村干部流动任职。山东平邑县农村党支部书记公职化管理试点工作发现农村干部在本村任职虽然具有熟悉情况的优势,但也存在其他的弊端。为解决这个问题,实践中有条件地采取异村任职的办法(赵森、廉茂岭、胡金有,2000)。而内蒙古包头市的实践中,职业化管理的党支部书记参照聘用制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为单独列编的聘用制干部,可以在村与村之间进行交流,也可以跨乡交流(李军、唐秦榛、李强,2001)。另据《农民日报》报道,山东乳山市诸往镇为解决许家村村级干群关系紧张,其相邻的姜格庄、唐家村、泊子庄、沟留家4村的村支书组成联合办公小组进入许家村(其中姜格庄村支书代理许家村的村支书)共同解决许家村的问题。经过多方努力,许家村的落后面貌已有相当改观。
  2.大中专毕业生村干部。选用大中专毕业生担任村干部,必然面临着从地域、行业及身份等方面大中专毕业生与传统村干部不相符的情况。但这方面已有不少实践,如郑有贵(2004)发现江苏常熟市部分村庄已经有公开招聘的具有大中专学历的优秀人才担任村干部;而河南淇县专门出台了《关于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的通知》,要求每村配备1~2名"大学生村官".3.村干部公选。重庆渝北区对全区范围内的800余名村干部(包括村支书、村主任、文书、计生专干等),实行了面向社会的,不受地域、行业及身份限制的公开选拔。据统计,这一举措吸引了全区2912名各界人士(包括企业管理者、农村种养专业大户、回乡大中专学生、城市下岗职工、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及原任村干部,特别是还吸引了在渝的外省籍的人员)报名竞选。赵森、廉茂岭、胡金有(2000)和宇文利(2001)对山东平邑、临沭两县的村党支部书记和会计公职化的考察发现,两地实践都实行了较为科学的"公选"程序。沈玉林(2002)文章指出泗阳县建立的村支书公职化管理试点,也是实行较为激烈的公选(报名参选人数与应选人数比为30:1)。
  村干部任职打破地域、行业及身份限制的流动性的优点在于: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村集体领导班子中去,有利于提高村干部群体素质、优化村干部群体结构,有利于增强村干部的领导能力,有利于提高村干部的亲和力、公信力。
  (三)村干部的职业生涯设计
  村干部职业化的职业生涯应包括职业生涯寿命(任期问题)、职业资格及职业发展(晋升问题)。
  目前,村干部的任期均比较短(即《村组法》规定的3年)。关于村干部职业生涯寿命的创新实践几不多见。但已经有相关议论,如杜显雷(2003)和人民日报指出,村干部不宜频繁变动的问题。
  也有人提议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每届任期五年。这是因为,①村干部的频繁变动势必给村干部一种不安全感,导致村干部行为短期化、机会主义盛行、甚至产生败德行为——"一年看、二年干、三年未到往上窜";②村干部任期偏短,增加选举频率,实质上将导致: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增加选举经费,加重农民负担;村委会每次选举容易激活农村家族、派别矛盾,形成不稳定因素。
  关于村干部资格认证最早始于河南温县的实验。日。温县县委出台了《关于加强村级干部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首次提出了"推行村级干部任职资格制度"的要求。
  2004年浙江三门县推行的村干部认证制度——凡被推荐、选拔为农村党组织、村委会干部者,均应经过一定程序的认证——倍受媒体关注,影响深远。
  从村干部群体选拔乡镇干部的做法自1980年逐步淡化,至1996年则彻底消失。但是,最近几年的实践又开始摸索"从优秀的村干部中培养和选拔乡镇干部".例如,浙江省于2002年首次定向从优秀村干部中选拔国家公务员211人。并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村干部政绩优可仕"的观点。
  从既有的村干部职业生涯设计的实践来看,其优点主要体现在,给予村干部以美好前景激励,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将村干部纳入国家编制也有利于村干部的规范管理。
  四、村干部"公职化"的可行性分析
  村干部职业化/公职化,从观念萌芽到概念形成到实践,是随着国家宏观农村改革(村民自治、费税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等)的推进而出现的,基本上反映了政府(县乡/镇政府)主导、村干部自身配合参与的过程。村干部职业化如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则是政府主导型的强制型制度变迁。当然像江苏常熟市等经济发达地区,村干部职业化作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趋势,则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种社会再分工现象。如果是这样,村干部职业化则应是一种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模式。村干部职业化的反对者主要集中在国家既有的政府人员臃肿、财政支付负担沉重的现实困难基础之上,而村干部职业化支持者也同样是站在政府的立场。
  (一)国家宏观政治经济环境
  中国政府正处于政府改革的关键时刻。政府机构人员臃肿日趋严重,目前是1:29.政府机构人数的增长速度超过了人口的增长速度和财政的承受力(朱光磊、张东波,2003),中国的机构臃肿和人员膨胀已到了极限。而中国的乡镇基层政府机构,人员超编更为严重,如山东聊城市对41个乡镇的调查,乡镇党政群机关编制1328人,实有人数超编1.15倍,还使用非正式工作人员7458人,平均每个乡镇181.9人,最多的达429人。非正式人员是定编人员的几倍到十几倍。
  政府人员臃肿直接导致高额的行政管理费用,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3》,至2002年中国国家行政管理费达2979.42亿元,其中国家机关、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职工工资总支出达1474亿元(占当年国家行政管理费的49.47%)。全国县、乡财务状况形式也日益严峻,目前不少地方政府负债已处于失控边缘,2001年全国总计有731个"一般预算赤字县",赤字面为35.6%.据统计,全国的县、乡(镇)、村三级累计债务达到6000亿元,每年需要支付利息大约800亿元。因此,目前全国近一半的县级财政相当吃紧,各级财政尽处于"吃饭财政"的水平(朱光磊、张东波,2003)。超负荷的人员压力和严峻的财务危机,中国基层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吸纳更多的村干部成为乡镇干部。
  尤其是中西部传统农业型地区,城市工业经济不发达,税源税基有限,农村普遍贫困。自费税改革大力执行后,这些地区县乡(镇)基层政府陷入财政困境,正式乡镇干部的工资有时也难以为继,陕西省有90多个县,其中约60个县发工资困难,有些乡镇干部甚至数月或半年拿不到工资。因此,在这种特殊而普遍的情形下,将政府官员工资发放面扩大到村干部已是不太现实。
  早在1997年,徐勇(1997)就估算过:"如在现有的70多万个村建立政府机构,以每村3~5名政府官员计算,将增加210~350万政府公务人员。若以每人年报酬元计算,每年约需63~175亿元工资报酬支出",这对中国政府来说是一笔巨大的财政负担。因此,从目前的宏观政治经济环境角度分析,普遍实行村干部职业化具有很大的难度。
  但是,随着中国政府顺利完成转型,目前的这种状况必将会得到极大改观,即实行村干部的宏观政治经济环境将得到改善。
  (二)法律法规环境
  目前与村干部群体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村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简称《土地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简称《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等,其中主要是《村组法》和《条例》。《村组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干部不脱离生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条例》第五条规定"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选举产生"",村党委接受乡镇党委的领导".因此,实践中所出现的村干部公选、招聘大中专毕业生担任村干部、村干部流动任职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招聘大学生村官"为例,一方面很难保证大学生村官就是本村公民,另一方面这种招聘的形式主要是乡镇政府主导的,很少通过村民大会选举程序。这种一不是本村人,二不是通过合法选举程序产生的大学生村官,可能刚开始时老百姓蒙上一层新奇感而非理性地支持,但随着时间的延续,村民不一定会服从大学生村官的领导。中国第一个硕士村官最终是满怀惆怅离开(该硕士还是本村人);江苏海安县1999年招聘的78名大中专毕业生"村官"三年后几乎全部离开了村干部岗位(胡建兵、吴雪琪,2002)。
  《村组法》规定,村干部不脱离生产,可以得到适当的误工补贴。依据村民自治精神,村干部误工补贴应是村民自治组织内部的管理事物,其标准与发放主体应由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而村干部职业化后,村干部报酬势必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以月薪、年薪形式体现,这明显与《村组法》的村民自治精神不符。同时,村干部职业化后,乡镇政府控制村干部报酬的行为又与《村组法》所规定的乡镇政府要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法律要求相违背。
  新近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实施";第六十九条规定",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得不到《许可法》的保护;第八十条规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部分地方实行的村干部资格认证显然与《许可法》这些条款规定相抵触。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对于村干部公职化在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因此,从法理上讲村干部公职化不具可行性。
  (三)群众基础和组织机构的中观环境
  村干部,尤其是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广大村民依据《村组法》精心选举产生的。因此,村干部应当依法对村民负责,作村民的"当家人"、"守夜人".当前,依法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例如,陈富寿(2004)对浙江绍兴市3073份村民调查问卷分析发现,75.7%的村民认为"(村委会)选举是自己的权力,我一定要去(参加)",70.8%的村民认为"谁能带领村民富起来就选谁".郭正林、童晓频(2002)的广州市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过程研究发现,村民群众欢迎村民直选,是因为这不仅为村民群众提供了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制度渠道,而且为村民群众提供了表达和诉求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的机会。他们的调查表明,村民对过去三年村干部带领大家致富奔小康方面很满意的占7.5%、满意的占55%(两类之和占到62.5%)。类似地,对中西部地区的研究,如孙秋云(2004)对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镇8个村庄的1281人调查表明,同意"所有村民对本村公共事务都有发言权"的占82.1%,同意"参加选举是村民的基本权利"的占91.2%,同意"经过选举的村干部能较好为村民服务"的占71.4%.
  因此,无论是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还是中西部内陆传统农业区,村民直选已经深入民心,拥有浑厚的群众基础。而实行村干部职业化这一新事物,许多地方的村民尚无心理准备,很难得到类似村民直选那样坚实的群众基础与卓有成效的组织保障。
  (四)村干部自身的基本素质
  中国的社会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农业比较优势几为殆尽,从事非农行业的农业机会成本几近于零,这使得有知识、懂技术、有闯劲的农村精英纷纷流向城市。传统农业区的村干部队伍面临着年龄、观念以及文化知识老化的问题。据杨森(2000)调查发现,徐州市村级干部中40岁以上的占56.6%(其中50岁以上的84人,占总干部数的5.6%)。而且他们的知识层次普遍较低,大专以上学历者的比重仅为2.8%,中专(含高中)学历者的比重为18.4%,中专(含高中)以下者占79.8%.冯书君(2003)对四川巴中市巴州区50个乡镇的618个村的村干部队伍状况的调查发现,618个村的1035名村支书与村主任中,40岁以下的117名(占11%);40~45岁的238名(占23%);45~55岁的549名(占53%);55岁以上的141名(占13%);文化程度以小学、初中偏多,且大多数人才奇缺,后继乏人。笔者对湖南邵东县灵官殿镇XY村的村长专访发现,这位有中专学历、入伍背景、年龄不到40岁的村长对市场经济运作规则所知甚少",现在风险太大,有些(发展村集体经济的)项目最好别上马,说不准,今天是个红的,明天就变成黑的了",近年来XY村集体经济持续吃老本。
  目前,村干部的年龄与文化素质状况委实不佳。因此,现在推行村干部职业化,确实值得仔细斟酌。不过,好在村干部基本素质的改善难度不会很大——基础教育的普及化、高等教育的全民化为农村人口素质的整体提高创造了机会。
  通过上述四个方面的可行性分析,本文从全国一般视野中来考察村干部职业化的可行性分析结果。目前,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尤其是中西部传统农业型地区的农村,村干部公职化/职业化的条件还不成熟。当然,郑有贵(2004)对经济发达的江苏常熟市4村调查分析后提出,"村干部职业化是否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趋势"的思考,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得到实践经验的正面支持。但是,必须强调的是,村干部职业化问题不仅仅是个经济发展问题,它也是个法律、法规配套完善问题,更是基层民众心理偏好的问题。因此,可以这样说,经济发展是村干部职业化/公职化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而村干部职业化的充分且必要条件是,社会经济、法律法规、民众政治生活习惯的协调发展。
  五、小结:村干部应向何处去
  社会经济、法律法规、民众政治生活习惯的协调发展是村干部职业化的充分且必要条件。根据分析得知,当前中国农村还不具备村干部职业化的土壤。但是,费税改革后,乡村财政吃紧,农村比较吸引力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广大村干部应该何去何从呢?本文以为:首先,村干部在新形势下解放思想,重新进行角色定位。即由当前的"异化角色①"(宁泽逵,2004)「宁泽逵(2004)按村委会历史演进和"政府-村干部-村民"三方博弈的逻辑关系,将当前关于村干部角色定位的讨论纳入到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如将1980年2月广西河池地区农民自发组建的基础性权力共同体(村民委员会)称之为"原生角色";将自国家意志侵入以后的村民委员会角色统称为"异化角色",其中包括了"双重角色"(徐勇,1997)、"双重角色边缘化"(吴毅,2002)、"赢利型经纪人"(杜赞奇,1995);在费税改革后,对于村干部角色而言,他们必定重新确定自己的"服务角色",也即回归到原生角色(当然,又不完全等同于最初的"原生角色"),称之为回归原生角色。其他的如"当家人"、"守夜人"、"代言人"、"经纪人"等村干部角色概念均可以纳入到这个分析框架中去。」回归到自己的"原生角色"(宁泽逵,2004)。严格按照村民自治法的规定,成为村民的利益代言人和村民与乡镇干部交往的媒介;切实为村民公共事物、公益事业谋心出力,坚持"一事一议"、"村务(财)公开",取信于民。其次,坚持发展经济不动摇,千方百计带领村民增收致富。再次,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升自身的各项素质,与时俱进。这样,村干部一方面通过发展村级经济、带领村民致富而获得自己应得的报酬和提高自己在群众中的声望;另一方面,不断提升自身素质,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变迁的各种考验,为真正实现村干部职业化作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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