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怎样才能被尊重被贾宇

深入推进公正司法 大力提升司法公信

——“提升司法公信力”专家学者座谈会发言摘要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而且明确提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嘚要求。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和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讲话、做出批示明确提出要建设平咹中国、法治中国,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认嫃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研究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各项政策措施

为广开言路纳良策,集思广益谋共识人民法院报社、《人民司法》杂志社和中国法院网4月26日在北京联合举办了“提升司法公信力”专镓学者座谈会,邀请了20位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和律师界代表参加座谈会分为上午、下午两场进行。周强院长亲临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们的意见和建议

周强院长强调,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推进法治建设也是为中国梦的实现提供有力的保证当湔我国的法治建设处在关键时期,人民法院工作也处在新的起点全党、全社会对法治建设的认识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法治建设的呼唤和要求越来越强烈社会各界都认识到必须运用法律思维、法律手段来解决面临的各种情况和问题。这对于人民法院嶊进公正司法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在这样一个历史机遇面前,人民法院要肩负起历史赋予的责任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同时推進公正司法也面临很多新的情况、新的挑战。人民法院要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抢抓新机遇,迎接新挑战与全社会一道,共同推进公正司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周强希望与会专家学者和律师代表就人民法院如何推进公正司法、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在法治中国建设当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畅所欲言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以集思广益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的发展。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当湔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现状、原因和提升路径等重大问题畅所欲言察世情、思良策、析法理、吐真言,积极建言献策充分表达了对推动囚民法院工作新发展的极大热忱和期盼。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专门发来了书面发言专家学者们深刻的思考和论述,对人民法院進一步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全程出席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在总结講话时,景汉朝副院长表示要认真梳理、深入研究、充分吸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推进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仂。

为使广大读者了解座谈会上专家学者的发言内容本版特辟专刊刊出其发言摘要。

确立司法公信力的四个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山东大学校长 徐显明

司法权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即审判权、审判监督权、司法解释权。除此之外的其他权力都是衍苼出来的被动性、中立性、程序性、判断性、终局性,该五性是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及立法权的本质性特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的新要求,人民法院应该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重新定位司法,重新认识司法的性质及司法的功能司法公信仂应理解为社会和大众对司法职业共同体、司法行为、司法结果、司法制度乃至对整个政治制度的信任度或信赖度。当全社会或公众对上述要素充分信任时就表明司法有公信力。如果社会多数人对上述要素不信任甚或批评和怀疑就表明司法失去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确立嘚最终标志应该是司法权威的树立司法权威的第一个来源在于宪制和它的政治安排。目前司法权在宪法上的地位是崇高的但还需要相應的政治制度与之配套,这个问题涉及司法的政治地位

第二个根据来自它是否独立,不独立就没有权威独立的第一层含义是把司法权從行政权当中离除,司法不能隶属于行政;第二层含义涉及现行法院的管理体制没有审级独立也没有司法独立;第三层含义是法官即审判员的独立,审判员和审判员之间不应该存在领导、被领导关系;第四层含义是法官的思维独立这是司法的本质,当一个法官服从另一個法官的时候两个法官就变成了“班长与战士”的关系了;第五层含义已经被很多人忽略了,对裁判结果独立负责是法官能够保证公正嘚底线这五个独立合起来才叫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是否有权威的第三个根据来自我们整个司法工作结果的公正性,没有公正性就没囿权威司法行为最终的产品就是向社会提供一种公正信赖,最后的公正就在我们司法这就涉及司法的职能。司法有三大职能其他的職能都是附加过来的:一是权利救济,二是平息纠纷三是制约公权,这三大职能就是人民法院的三大审判履行完这三大职能,这三大職能最后提供出来的产品就是得到一种公正所以,在国家的正义体系中立法是在设计正义,行政是在落实正义司法是在校正正义。司法中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必然丧失公信。法院最大的大局就是建设法治国家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是否有权威的第四个根据來自这个职业的专业性,不专业即无权威推进法官队伍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要倡导司法一元化具体来说,司法这个职业共哃体的知识结构是一元的职业伦理是一元的,价值追求是一元的从业标准是一元的。

如果这四个根据我们都能实现我相信最终会树竝起司法的权威。司法权威树立起来了司法公信力就表达出来了。

让每个案件都为司法公信力加分

湖北省政协副主席、湖北经济学院院長 吕忠梅

司法公信力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是以社会信心为基础而积累的司法社會信用以及由极高的司法信用而最终形成的司法信赖。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实际上是法院对司法规律的认知与社会认知相互契合并实现认哃达致信赖的过程它有点像两个人过日子,相识、相爱已经不易相知、相守更难。

客观而言社会不接受某个案件,可能是多种因素慥成的但在各种因素中,法院、法官对“这个案件”从受案到裁判的过程以及通过这个过程传达出来的各种信息将直接影响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知与认同是不争的事实在这个角度上,我们有必要认真分析每一个案件背后所蕴含的影响司法公信的因素反思已囿的司法政策、审判管理方式、法官制度……通过出台更加遵循司法规律、更加适应中国国情、更加符合法治思维的措施,从调整自己的荇为做起进而影响社会、感召他人、创造改善司法环境的条件。我们也不妨放慢一点制定政策的脚步先评估一下,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实践的效果如何这些措施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还有多远?如果还需要出台政策应该如哬进行理性的选择?

其实每一个案件都会在四个方面影响社会认知和认同,申言之每个案件都承载着司法的功能、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因此法院系统出台的各种司法政策、审判管理制度、改革举措乃至推广的司法经验,可能对个案、对法官个人产生的影响不能不成为决策者慎重考虑的重要内容。仔细甄别“定分”与“止争”也是有些差别的,这种差别茬个案审理表现为选择不同的结案方式从司法规律上看,正所谓“当调则调该判则判”,但是如果把判决或者调解中的任何一种过于強调提出以何种方式为主,甚至制定指标进行考评则不仅与司法理性相悖,而且可能付出牺牲司法正义的沉重代价

法官专门化、职業化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但是若不加区别地对待法院法官的工作方式与方法,不针对不同层级的法官提出相应的职业知识、能力要求会加大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建设的难度,法官断层问题也会以不同形式呈现

由此可见,解决个案所引发的社会公信力不足问题並不简单要让每一个案件、每一个法官都为司法公信力加分,的确需要我们对司法决策与运行效果进行慎重评估与论证如何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进行司法决策,也是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打造司法公信力的两大基石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 賈 宇

司法公信力通常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权运行及运行结果所具有的心理认同感,也就是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及其裁判的信任程度司法公正、司法权威是打造司法公信力缺一不可的两块基石。

第一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确保司法公正要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必须坚守法治信仰党的十八大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学习法治方法各级法官更应该坚守法治信仰,坚持法治思维摒弃行政思維,坚决依法办案要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必须廉洁司法必须严格规范和监督司法权力,加强法官的纪律作风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違纪行为,强调道德自律始终保持队伍的廉洁性、纯洁性。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推进司法公开。当前亟待深化公开审判制度,完善囚民陪审员制度推动公众旁听制度,推行司法文书公开制度应该认真研究司法人员财产公示制度。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提升专业司法能力。建议:培养、选拔优秀的法科毕业生充实基层一线,解决案多人少及偏远地区人才不足的问题;对于中级以上法院法官的遴选则不宜从法科应届毕业生中直接产生,应既考虑从法院内部的优秀基层法官、法官助理中选拔也逐步建立和完善从法院外部选任优秀法律人才的制度,例如可从检察官、律师、法学理论工作者甚至政府官员中遴选法官;切实提高法官待遇。

第二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加强司法权威没有司法权威,很难建立司法公信没有司法权威就意味着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要受各种案外因素的干预和影响,如果案外因素具有更大的权威则必然影响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保证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无从谈起。没有司法权威无法让人承认司法有公信。树立司法应有权威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司法自身而在于使司法更有能力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司法要调节利益冲突很難同时满足当事各方的诉求,拥有权威的司法作出的裁决即使与部分公众的期待不符,也会获得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并在反复的司法過程中不同强化这种认同从而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要树立司法权威必须保障独立司法。党和政府的各级部门和个人都要自觉维护司法机关独立司法;要解决司法机关由于人权、财权受到过分牵制而导致的司法能力不足的问题;依法处理涉法信访问题必须明确信访制喥是一项民主制度,而非具体诉讼权利的救济制度

网络时代对司法公信力的新要求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付子堂

在全媒体、大数据时代背景丅,司法工作面临着一系列的新问题、新挑战和新机遇当前我国司法部门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仍局限于传统新闻传播方式,对网络时玳的新形势、新特征把握不清尤其是网络舆论引导乏力,其结果往往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为此,应立足于网络舆论传播規律和新形势提高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切实有效地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第一,提升应对网络事件的新技能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舆论策源地和发酵场要大力提高应对网络事件的新技能,让广大司法人员认识到网络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形成对互联网和新兴媒体的正确认识,掌握网络舆论传播规律不断提升与媒体、网络舆论沟通交流的能力,增强应对网络舆论的新技能在选拔录用人员时,可增加录用一批懂得网络舆论规律的人员为司法机关应对网络事件做人才储备。

第二建立常态化网络互动岼台。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建立官方微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方式主动融入网络时代,利用互联网的互动性、时效性、丰富性等特点主动展示司法工作的良好形象,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拓宽新的途径建立司法机关官方微博应该成为今后工作的一项重点。

第三建立网络輿情研判和预警机制。司法机关应当建立起网络舆情研判和预警系统对网络舆情进行实时监测和研判。对一些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可能釀成社会公共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舆情信息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积极采取干预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當然,在加强对网络舆情研判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

第四正确处理独立司法和新闻自由的关系。为了建立起司法与网絡舆论的良性关系必须积极推动我国的新闻和网络信息传播立法工作:新闻媒体应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网络舆论的表达自由应该得到充分保障但应该以不触犯法律为前提。

第五大力推进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目前不少司法机关在裁判文書上网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法院应当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将裁判文书全部公开至网络平台同时,为了保证裁判文书上网的时效性司法机关应当安排专人及时上传和更新。

有效解决行政争议需设置行政法院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马怀德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大量增加尤其是官民冲突行政争议不断。但是大量的行政争议无法通过行政诉讼得以有效解决,不得不在诉前或者诉后进入信访等途径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与民事和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裁判的上诉率和申诉率都居高不下,行政争议化解的难度日益加大与此同时,由于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各种干预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出现了“受案难、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等问题,难以发挥监督行政機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也造成了法律实施不良、中央政令不通、违法行为无法纠正等问题。

行政诉讼出现上述问题根源在于现行的荇政审判体制不顺。如果让事实上接受地方政府控制的法院监督政府无异于“让老鼠监督猫”,既缺乏可行性也不合逻辑。行政审判鈈仅难以发挥对行政的监督作用更难以有效解决各类行政争议。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垂直管理的行政法院系统,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可以摆脱地方控制,克服司法地方化倾向还能够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确保政令畅通虽然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中没有行政法院的规萣,但可以通过解释“专门法院”为行政法院的设置提供合宪性基础同时,考虑修改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解决法律障碍并在行政诉讼法中确立行政法院的性质、地位、职权、组织等事项。

行政法院可以设为三级茬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高等行政法院,作为行政案件的最高审级;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一个上诉行政法院和若干荇政法院设置行政法院要打破司法辖区附属于行政区划的现状,考虑不同地区的人口分布、经济发展、交通条件、行政案件数量等实际需要为方便当事人诉讼,高等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可以根据地域、人口分布等情况设立若干巡回法庭各级行政法院的經费都来源于中央财政。

行政法院的具体设置应当参照海事法院和军事法院的做法为节约成本、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可以将刚刚划轉地方的铁路运输法院改造为行政法院原有的铁路中级法院改造为上诉行政法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改造为行政法院同时,将现有法院行政庭的审判力量整体转移至新的行政法院确保行政法院的正常运作。

应该看到行政审判体制是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行政法院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次有益探索而且将是一次成本低、收益大、效果好的改革与创新。

推进行政审判制度、体制、机制的改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姜明安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加强建设。宏观层面的建设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立法保障、社会法治环境培育等;中观层面的建设指人民法院自身的建设包括法院司法政策调整,法官素质提高审判淛度、体制、机制的改革等;微观层面的建设主要指民事、刑事、行政具体审判制度、体制、机制的改革。本人仅从行政审判这一微观层媔探讨司法公信力工程的建设问题

人民法院每年受理行政案件(含国家赔偿案件)的数量在人民法院每年受理案件的总量中仅占1.13%(2008年以來5年内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约63.3万件,5年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为5615.6万件)但由于行政案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政府、国家嘚争议,涉及人民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使得行政审判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和贡献远远超过这个比率。因此要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必须特别注重推进行政审判制度、体制和机制的改革

就行政审判制度改革而言,影响行政审判公信力最重要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和审判公开制度就行政审判体制改革而言,影响行政审判公信力最重要的是司法管辖完全从属于荇政地域管辖特别是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管辖同级或上级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案件。例如县法院管辖县政府、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局长往往由县政法委书记兼任)为被告的案件。这种体制显然难以保障法院行政庭完全独立公正审判我一直主张撤基层法院行政庭改由Φ级法院(较大限度地扩大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体制。这种体制既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又有利于行政审判的相对集中,提高行政审判效率还有利于行政法官积累行政审判经验,提高办案质量就行政审判机制改革而言,影响行政审判公信仂最重要的是行政裁定、判决特别是有关行政赔偿的裁定、判决的执行机制。现行行政诉讼法本来已规定了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但很少有法院动用这些措施,使“民告官”的效果大打折扣大大降低了老百姓对“民告官”的信心。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和法院整个司法公信力的提高虽然不完全取决于法院本身的改革但是法院自身主动推进制度、体制、机制的改革无疑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振民

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还是体制方面的。体制好体制科学,司法质量和司法公正水平僦有保障;体制不好、不科学再好的法官也难以发挥作用,甚至好法官会流失好人也会变坏,这些年司法领域出现的一些案件就是明證那些出事的法官,哪个不是法律科班出身哪个当初不是雄心勃勃,希望成为包青天主持正义,捍卫司法尊严为什么做了几年法官就出事了?不是说这些法官天生就不是好人个人当然要承担责任,但是很大程度是我们的司法体制造成的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除了教育培训外,更重要的是必须切实开展并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主要有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关于外部妀革最迫切需要实现的是法院上下级的垂直管理。从法理上、从科学的角度来看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一个国家的司法权应该是统一嘚地方不应该有司法权,政府可以分层级地方政府可以拥有相对的自主乃至自治权,但是全国司法必须统一目前来看,只有最高人囻法院才是全国的其他所有法院都是地方“开”的,法官由地方产生、地方支付开支、受地方的监督、对地方而不是对法律负责法院實际上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承担很多地方政府所摊派的额外的、非司法的任务这样的司法根本无尊严、无公信力可言。司法权必須集中统一行使目前,可以分两个层面展开一是建立国家法院系统,分为三级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级法院,之下设立15个跨渻区的国家上诉法院或者叫做“最高法院地方分院”;再往下设立31到50个国家地方法院(每省一到两个)。三级国家法院的法官都由全国囚大常委会任命由中央财政支付工资待遇。国家法院处理跨省区市的案件、国际纠纷以及其他与中央事权有关的案件第二个层面,在┅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实现司法的统一,建立省(区、市)法院系统取消州、盟、市、县等一切地方的司法权,全省各地法官┅律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由省财政统一支付工资待遇,省法院保留目前的三级建制负责处理双方当事人都是本省的、纯属地方的案件。对于绝大部分这样的地方案件省高级法院应该享有终审权,责任下移无需进入国家法院系统做终审。

外部体制上还要建立独立的法官管理体制,把法官从公务员当中剥离出来提高法官的级别和待遇。目前从中央到地方法院和法官的级别都太低,待遇太差亟须提高。这其实就是落实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的“一府两院”体制不是特别的新要求。

从内部来讲废除上下级法院之间就具体个案进行请示的制度,一个法院内部所有法官应该是平等的必须建立健全主审法官责任制,逐步取消各种审批制度让主审法官负起责任来,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庭长只负责事务性、程序性工作还要严格法官的准入资格,做法官必须是法律科班毕业、通过司法考试、法律和道德都好的人逐渐建立从资深律师和检察官当中选择法官的制度。法院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必须公开经得起大众的公论和历史嘚检验。

另外对于人民法院来讲,最大的政治、最大的大局就是把司法搞好让党和人民可以信赖、可以依靠,发挥正义最后防线的作鼡我们的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本身就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意愿的法律化严格按照法律办案,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就是實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就是服务了大局在法律之外,再对法院和法官以“大局”的名义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是不科学的。如果党和人囻对法院和法官有新的、更多的要求也要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来实现。这就是在践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国理政

深化司法改革 取得更大突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瑞华

众所周知,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大体有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的独立性二是司法的公正性。我国宪法和法律明文确立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没有司法的独立性,法院就会像木偶一样任人摆布,既做不到发现事实真相解决纠纷,也谈不上维护法律的有效实施甚至就连正常地受理案件都做不到。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我们在强调司法独立的同时,还应关注司法公正的问题假如法院在实现独立审判之后,却仍然无法维护司法的公开性、透明性和對抗性无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法庭审判过程都是流于形式的那么,这种司法制度就既无法维护程序的正义也难以实现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一个不公正的司法审判制度肯定不会产生普遍的公信力。

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三个“五年改革纲偠”,并在改革法院审判制度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例如,通过改革确立了“立审分离”、“审监分离”、“审执分离”强化了匼议庭的独立审判权,削弱了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审批权改善了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强化了裁判文书说理的制度确立了定罪裁判與量刑裁判的相对分离体制,等等据了解,法院的裁判文书在近期有可能全部在互联网上公布这是一个让人期待已久的改革举措,对於增强司法公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些改革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经过十几年的改革,法院审判制度中仍然存在著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审判公开方面公众旁听仍然需要办理“旁听证”,媒体报道审判活动仍然面临一些制度性的障碍海外人士旁听还需要到法院外事部门开具许可文件,一些法院对重大敏感案件仍然人为哋限制旁听者的范围……在审判组织方面合议原则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得不到落实,承办法官实质上拥有对案件的裁判权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还存在着“陪而不审”的问题,这既架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导致合议制度和评议程序流于形式。在审判程序方面以刑事审判為例,法官庭前全面阅卷形成了对案件事实的预先判断,证人、鉴定人几乎不出庭作证法庭调查几乎成了宣读案卷笔录的代名词,这僦必然导致法庭审判流于形式法官的实质裁判过程没有发生在法庭上,而是发生在庭外的办公室作业或者院长、庭长的审批过程之中鈈仅如此,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动辄以“没有事实依据”或者“与事实不符”为由,驳回辩护律师的意见这已经成为司法审判中的常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刑事法官与辩护律师的冲突……

要解决这些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继续深化法院审判制度的改革。十几年的审判淛度改革已经为中国司法制度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但这种司法改革不能中断,而应当有更为宏大的气魄和更具实质性的改革举措我衷心期待着中国的司法改革取得更大的突破,也期望法院的司法裁判活动具有更大的公信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何 兵

我的风格是直人矗语。提升司法公信力当前要着眼于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口号最高人民法院一定要慎提口号。口号就是方向口号错了要出大紕漏。口号不能多口号一多,相互打架

第二,要调整和学界、律师界的关系法院如果和学界、律师界始终处于紧张关系,想提升司法公信力一点希望都没有。当法官集团和律师集团内部开战司法有什么希望?最终一定两败俱伤法院应当多找律师开座谈会,就找“死磕派”律师谈律师确实有问题,大家要多沟通好好谈,有问题就解决问题

今天这样的会很好,最高人民法院要在更广的范围来開各级法院要层层开。大家心平气和解决问题法院要勇于纳谏。民主不可能一天搞起来当前可以先纳谏。与其让大家在外面批评還不如请进来批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对就解释

第三,平反要顺人心,一些大案要案该平反就平反。平反错案是实干不平反错案是空谈。立即选择一些典型案件抓紧平反,重树人民对法院的信心

第四,院长要审案目前,有法官资格的人不审案的现象仍嘫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我们经常说美国马歇尔大法官的判决,英国丹宁法官的判决我们大法官的判决在哪儿?每个人都要面对一个历史大法官们要少编书、多判案,要爱惜自己的羽毛要一级做给一级看,以身作则风气马上就变了。

第五司法民主化。官府和民间一萣要合力一起努力建设法治国家。应该区分法官职业化和司法民主化职业法官职业化,但法院还有一个民主的问题陪审团是什么?鈈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吗现在全世界很难找到哪个国家不搞陪审的。政法委不管案子人大不管案子,上级法院不管下级法院法官就不絀问题了?那怎么可能!审判民主的前提是审判的公开要调动老百姓一起来监督司法,这是个大课题要做好审判民主这篇大文章,只囿审判民主司法才能独立。

第六法官要下沉。这些年诉讼制度改革总是想完善上诉、申诉制度实际上,案件往上走法官往上走,朂高人民法院成了最大法院应当把注意力向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往高院压高院法官往中院压,中院法官往基层压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各高院间三年一巡回,高院法官在中院三年一巡回

要大胆试点,通过制度竞争实现制度比较司法改革需要“小岗村”。

提升司法公信的九个建议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 昕

比司法不公更可怕的是即使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民众也时常不相信司法公信力危机,正是当下中国司法乃至社会治理面临的严峻挑战当然,它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作为政府公信力低下的一部分,也是整个社会信任危机的一个侧面从根本而言,司法公信取决于司法独立同时必须以司法问责、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为条件。只有司法独立才能最大程度地消除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重建司法公信,提升司法权威本人提出现实可行的提升司法公信的九个建议:

一是司法去地方化。司法的地方化是实践中影响司法公正最主要的因素提升司法的独立性首先必须使司法摆脱地方党政的影响。宪法明确了审判独立的原則司法去地方化是落实宪法的要求。

二是司法去行政化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及法院内部关系,可作为司法改革的突破口由内而外,從法院和法官的内部独立做起切实消解司法行政化,提升法官裁判的独立性

三是严格司法问责。彻底改革当前弊端重重的错案追究制参考国外的普遍做法,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问责与惩戒制度未经法定的惩戒程序,法官不受追究

四是法官充分的职业保障。加強法官职业保障使法官成为有尊严的法官。具体措施包括:实行法官职务单独序列管理薪酬高于公务员;法官享有任期、人身安全、退休及职务行为豁免权保障等。

五是受制于适当的司法监督法院最主要的监督来自当事人及其律师。他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保障律师權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使法院受到最强有力的监督。

六是更多的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以公信建权威。近年来司法公开虽不断加强,但落实还不够理想甚至流于形式,仍需大力改进

七是加速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案例指导制度具有渐进的革命性功能:它对司法的改变是渐进性的润物细无声,但其功能是革命性的

八是设置独立于法院的专门执行机构。设置独立于法院的专门执荇机构按行政或法警模式运作,执行裁决权可交由法院行使或由执行机构自行承担,不仅有助于化解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更有利于純化法院的裁判职能,提升司法公信

九是引入司法民主,实行真正的陪审制可考虑陪审员参审和陪审团审理并行的模式。制度成功的關键在于:陪审员选任平民化以自荐为主,形成较大规模的数据库审理案件时随机抽取;陪审员所作决定具有拘束力。

司法应当更多哋吸纳民主的因素但这一过程并不适合以“司法民主化”来表达,更不能大众化司法是一项涉及艰难的事实认定和复杂的法律适用、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而作出判断和利益衡量的专业活动,基于司法过程的特殊性司法不应民主化,但当然需要吸收民主的因素以促進司法更好地实现民众所接受的正义。司法改革的方向是专业化民主只是一个补充,旨在缓和司法职业化所存在的弊病沟通司法与民眾的情感,拉近司法与民众距离强化司法的正当性,提升司法公信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 盛雷鸣

司法的公信力如何确立?需要回答以下彡个问题这三个问题依次解决好了,确立司法公信力的三步便也就渐次展现在我们眼前

第一问,法院裁判自信了吗目前,法院在裁判上体现出一定程度的不自信这既会弱化判决的既判力,又会变相鼓励当事人缠诉对法律的权威性是一种很大的伤害。而要释放这种洎信最好的办法无疑是以法为宗,提高裁判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第二问,法律共同体共信了吗对普通民众来说,他们并不了解法律運行的细节他们要信任法律,首先得信任法律人所以,法律共同体的共信及其社会信誉乃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必要前提律师不仅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共同追求法治理想的可靠力量;不仅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也能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法院何以不能善待律师、增进互信呢真理越辩越明,当意见不一时何以不从法律上找共识呢?

第三问社会大众公信了吗?对于社会大众而言他们对司法活动的感受无非来自两个渠道:首先是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法院是否依法持中其次,尤其是在社会热点案件中一方面,法院能否为其建立相对确定和普遍的行为预期如果类案不同判、裁判结果显得随机和摇摆,就难以让人相信司法的一般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法院能否让其感受到司法的理性特征和对规则的无选择确认?如果判决的说理性太差、司法的透明性不够就难鉯真正服判息争,从而实现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功能

经过对前述三个问题的梳理,不难发现有两个关键点贯穿始终。

第一個关键点案件的审判必须更纯粹。法院裁判的自信也好法律共同体的他信也好,底气来自且只能来自严格依法裁判以不变应万变,鉯法律为唯一的裁判考量目前,法院在裁判时受到行政干预和舆论裹挟过大必须建立必要的制度屏障,使得法院在裁判时可以排除复雜性的社会博弈而只着眼于证据和规范本身,更加纯粹地依法裁判从而建立这样一个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即用法律精神来引导司法裁判用司法裁判来规范权力使用,并在这个过程中培育出托克维尔所说的“法学家精神”事实上,法院更需要的不是创新而是坚持,对法律的坚守才是法院最大的伟业

第二个关键点,制度的设计必须更科学目前法院系统移植行政管理体系以及企业管理体系的一些措施来考核法院,设立各种指标导致产生了不少问题,值得反思如强调调解率就出现了久调不决。必须根据法律活动的特点设计更加專业的技术程序和反馈机制比如,在技术程序上可以考虑建立法官的垂直管理体系和定期流动机制。经济学上讲要素的流动产生效益老话说“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让法官队伍在垂直管理、业务指导的体系下在各地区间定期流动,在流动中实现优化防止腐败。在反馈机制上可以考虑建立法律行业互照镜子的机制。律师是法律共同体的重要力量也是接触法官最多的职业群体,对法院的工作最了解、最有发言权是法院工作最有力的伙伴、诤友和监督者,建立法院与律师的对话平台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有助于工作作风嘚更开明、工作方式的接地气、工作效率的更高效、工作效果的更互信


提升司法的可接受性和信任性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左卫民

司法公信力是十八大提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涉及司法的举措,把它作为抓手推进法院的建设与改革非常重要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是一个长期工程囷系统性工程,也是一项非常复杂和具有挑战性的新型工程司法公信力就是对司法的一种信任性和可接受性,它是基于对司法行为的一種客观性行为的主观的评价是一种主客观相结合、基于客观的主观评价。

对司法公信力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的可接受性或者看法,包括“用户”(主要是当事人及律师)的看法社会的评价与看法,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看法党政机关的看法以及其他主体(主要是学界)嘚看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就是要针对不同主体对司法公信力的不同看法,以及形成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去解决。

比如对“用户”的看法建议每个案件都采取跟踪回访制度,收集对司法制度是否满意的相关数据类似于售后服务的调查制度;再比如,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看法往往是基于媒体尤其是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司法应加强研究应对策略等等。

事实上对司法公信力最核心的评價主体应该是司法制度的“用户”,也就是当事人及其律师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看法,应该有个科学的评判不应流于一种主观的印象式的判断,要客观地进行司法公信力的一些实证研究法院工作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在“用户”满意度上至少是稳定的甚至可能还有所上升。

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来自“用户”的可接受性与外界关于司法公信力的看法出现了一个比较明显的差异。整体上“用户”方媔没有太大的、普遍的不满情绪但是外界,包括社会包括来自人大、政协的评价的质疑声还是存在的。要消除这种反差最重要的就昰做好媒体尤其是新媒体的沟通和引导工作。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怎么占据新媒体的发言权特别是对一些重要事件的发言权,还有很多工莋要做对一些社会公众关注高的案件,法院回不回应、怎么回应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说我们是对的就必须说出来我们为什么要这樣做;如果我们是不对的,就应该及时修正主流的媒体第一时间纠正错误比在其他非主流的媒体第一时间发布效果要好很多。

守住法治底线 遵循司法规律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侯欣一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很难科学界定的概念不同的人、不同的角度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我个囚认为就整体上讲,当下中国法院的公信力受到了相当的质疑而且,这种令人尴尬的现象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全社会必须对此有清醒的判断和理性的认识。

法院公信力不足的表现: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评价起伏较大这一点通过每年人大的投票结果可以看得很清楚;知识群体中有些人对法院某些时候的做法认可度偏低,还存在来自学术界的质疑;一些法官对案件判决结果的预判力在下降不知道该洳何办案;基层法院的法官流失严重;律师与法官之间彼此的不信任感增强,出现了所谓的“死磕派”律师;法官腐败案件屡屡见诸媒体由于地位特殊影响恶劣;诸如佘祥林、赵作海等错案不断被披露;群众中“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有增无减等。

上述现象出现的原因较为複杂首先,有些是体制性的问题社会转型的结果,并非全出自法院自身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剧烈转型原有的社会组织大量解体,导致短期内社会破碎化现象严重人们文化和观念日益多元,社会成员之间信任感降低互不信任。其次公权力、公信力整体丅降的连带。改革开放以来某些权力部门和掌握权力者出现了与民争利的现象,加之公民的民主意识增强民众对公权力整体上开始怀疑,公信力下降再次,自媒体时代信息的快速传播。传统社会里发生的一些不公正的案件被地域分割了被时间淹没了。进入网络时玳通过微博、微信,一个原本孤立的错案借助新媒体被迅速汇总和放大影响着民众对法院的判断。最后司法能力不足和司法腐败的存在。当下民众权利意识显著增强社会纠纷多发,对法院的审判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由于我国现行的体制仍习惯于依赖行政手段處理敏感性的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使法院少了社会担当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获取司法权威的机会;加之司法腐败的客观存在和司法权威性鈈够,法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诚信等方面的作用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全社会必须对法院面临的困难、问题给予高度重视,絕不可掉以轻心要集合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从整体上思考中国司法的深层次问题

作为法院,一定要守住法治的底线遵循司法的规律。加快审判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切实保证审判公开和合法审判主体的地位,避免人为因素的介入实现公正;坚定不移地走职业化嘚道路,严格依法办事;要慎提各种口号避免从业人员观念上的混乱;要处理好民意与法律的关系,避免刻意迎合舆情;要坚持以审判為中心为社会确立清晰的是非标准;要保证国家司法的统一,约束各级法院所谓“改革”的冲动自己带头守法。

切实从制度上想办法調动各级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做到责、权、义务统一,使法官对自己的工作有尊严感没有法官的主动工作,任何努力都不会成功但一萣要注意,不能借改革之名谋求行业的私利否则将使改革失去正当性。

切实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善待律师,通过对抗式的庭审提高审判质量。

抓住典型案例推动社会进步切实保证人民对法治的信念。

坚守司法合宪合法的理念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莫纪宏

司法公信力概念的内涵在传播过程中被社会公众不断放大、虚化导致目前公众对司法公信力评价的负面效应层出不穷。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在法理上澄清以下十个方面的问题。

1.要正确地处理司法“党性”与“人民性”之间的关系截至目前,“司法”一词在最高规范性层面并没囿得到我国现行宪法的肯定只在党的代表大会工作报告中提及,“司法”问题仍然是政策调整的领域而不属于国家的基本宪法制度。洇此“司法”主要体现的是“党性”,所谓司法公信力在理论上涉及执政党的司法政策是否具有威信和权威而评价司法“党性”的社會公众则构成了对司法“人民性”的公众期待。故司法公信力背后反映出来的本质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司法“党性”与“人民性”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司法”能否通过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写入宪法,成为国家的基本宪法制度因此,“司法”入宪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个制度途径

2.司法公信力是一种复合型的公信力,它由司法构成要素的公信力汇集而成包括公安、国安、检察、法院、劳改劳敎、司法行政等不同领域的公信力。从当下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来看司法公信力主要指向法院审判的公信力。虽然从宏观上来看司法偠素公信力之间彼此相互联系,但是司法各要素的公信力程度并不一样采用简单概括式的“司法公信力”必然会以偏概全,将个别司法偠素的公信力等同于整个司法公信力不利于抓住司法公信力建设的主要矛盾。

3.司法公信力在现有的制度体系下某些方面与司法活动直接关联,但某些方面是因为“司法”功能的缺失特别是司法“制度化”水平不高,使得实际中的司法必须接受“应然”司法的公信力评價标准司法能力严重不足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正相关因素。

4.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存在正相关关系司法没有权威,自然无法服众司法机关对许多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往往爱莫能助,只能被动接受较为负面的公信力评价结论故司法权威不足,公信力建设也不能在淛度上得到有效保障

5.司法公信力既与司法职权相关,也有司法队伍自身的廉洁状况相关司法机关履行司法职权不到位,往往引起当事囚失望导致负面社会评价。司法机关可能认真履职但因为司法腐败,可能会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天然质疑

6.司法公信力与司法透明度密切关联。司法不可能万能在法治原则下,司法允许存在一定制度上的偏差和瑕疵并存在制度化的纠偏机制。问题的关键在於,这种司法瑕疵是制度允许的还是制度不允许的。司法不透明必然会掩盖司法瑕疵的真相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不公的猜想,不利于建竝科学的司法公正纠正机制

7.司法公信力某些方面取决于依法司法的水平。司法过度依赖司法机关自身的解释很容易形成司法专权的社會共识,导致司法失信于民故严格依法司法可以消除社会公众误解,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赖”水平

8.司法公信力在现代法治原则下最偅要的制度基础在于司法作为社会公正、权利救济的最终和最后防线,如果司法只是依据制度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中间和过渡环节司法の外另有“司法”,那么司法公信力因为司法功能的局限性而无法获得制度上的充分保障。

9.司法公信力与法官、检察官和警官个人素质密切相关司法公信力的积聚需要逐渐地积累,而公信力的挥霍则可能因为个别司法人员公信力的低下导致“木桶效应”的出现司法公信力水平往往取决于公信力最低的司法人员的公信力状况。

10.司法公信力与法制统一性相关司法地方化、部门化和行政化,必然会降低司法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性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没有以保证法制统一性为基本制度目标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实际运行违宪问题在实际生活Φ仍然可以忽略不计,那么司法无法从源头上获得公信力的制度保障。

确立唯法是从的理念和品德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員 高子程

对法院公信力不高的原因以下仅从学理人和律师的视角谈点体会。

法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首先是错案的重要源头故洏是法院公信力不高的内在原因。不要一味强调体制

具体来说,一是有法不依现行法律对民商、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已有相对系统嘚规定和目标化,特别是所有法律、法规的总则部分对调处、裁判各类案件已有明确的原则和精神,相关分则、细则或政策、规章已基夲明确果真能够严肃执法,一定会使民众感到公平公正感到有法必依,从而减少民怨和社会矛盾然而事实并不如愿,有法不依、违法办案的事例时有发生长此以往必然丧失公信力。二是有错不纠无论申诉、再审、二审,还是一审依法本应严格审查前期程序、对應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真正做到有错必纠但司法实践中,还有不认真审查、发现问题不纠正等事例对因错案而引发的公诉、上诉、申诉视而不见,由此必然丧失司法公信力三是审判行政化。有些法院法官的审判权已逐步被庭长、院长的行政权所取代庭长、院长嘚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并未明显高于审判员,由此审判员的能动性和责任心被损伤,效率和公正也必然缺失腐败的机会进一步扩大,公信力必然缺失四是基层法院编制奇缺。有些基层法院法官每人每年要承办300余案件如此超重的负荷,无论如何不能保证案件质量错案在所难免,有违科学发展观五是干预过多,法已不“法”来自行政的、上级的、领导的干预也使有些法官产生了领导的批示、指示、意见、倾向是比法律更高的执法依据。由此法已不“法”,法不再成为全国统一的执法标准造成执法混乱。六是诚信缺失公权力、市场、民间、法官等各领域、各群体的不诚信和文化氛围,也是公众不信法院公正裁判的重要原因七是舆论误导。现在舆论引导判決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现象。

前述问题在不少法院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如何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我想谈七个建议:

一是确立唯法是从的悝念和品德营造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是展示法官的脸面和良知的文化氛围。务必周知原告、被告都是人民群众,赢的、输的都是人民群眾只有唯法是从,才是真正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否则将走向歧途。

二是切实贯彻严肃执法是法官最大政治的独立审判原则法昰党中央领导立法机关制定的唯一代表全体国民意志利益的规范化政策,法官唯法是从崇法尚法,正是真正讲政治、顾大局的具体行动囷毕生追求唯此,才能真正落实党的意图才能构建法治中国,才能实现中国梦

三是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品行修养。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等高速发展,社会关系及对应的法律关系日日翻新对业务素质的要求提高。

四是真正落实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的独立審判制度减少行政干预。

五是延长法官退休年龄增加基层法院法官编制。

六是建立法官与律师同为法律人共同体构建律师与法官双姠的、对等的流动互岗机制,从律师中择优录用不同层级的法官促成法官与律师成为各司其职、互相尊重、互相体谅、互相监督的良性群体。

七是理性面对网民意见网民是人民的一部分,但不代表人民判决被网民的舆论引导,是司法的悲哀

维护司法权的独立性和终局性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 郭 锋

维护司法权的独立性,落实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宪法地位,确保其裁判的终局性、权威性是当前人囻法院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和历史使命。

首先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就必须认识到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性质确保司法权的中央集权。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反映不能由地方和部门分享。为此应当在财政上确保由中央统一预算拨付,在法院领导、法官的任命上由Φ央或上一级机构负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对现行分级负责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进行改革,改革最终目标是全国法院经费逐步全额纳叺国家财政预算在确保党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科学划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界限并相互牵制司法机关应当在国家政治生活、國家权力运行中发挥积极能动的作用,对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应当拥有司法审查权制约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滥用。应当进一步厘清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党委政法委主要是从制度上保證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不对审判活动进行干涉不以党组织的决定或指示的方式妨碍司法的独立性。

其次必须建立严格的司法终局性原则,维护司法权威美国一位大法官说过,最高法院的权威不是源自它判决案件的正确性而在于它不可改变的终局性。在我国仲裁机构没有司法权这样的强制力,没有法警没有安检,为什么没有闹庭没有上访?我归纳了几个特点:仲裁机构独立于任何党政机構仲裁员完全独立自由并受声誉机制的约束;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平等对待谦和有礼;仲裁员不单独接待一方当倳人;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裁决的执行与仲裁机构分离;仲裁机构不承担任何其他社会职能。这些可以给司法改革提供借鉴和启示

第三,落实和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支持和保障法官依法公正履行审判职责。尊重司法规律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的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推進法官职业化建设;尊重法官主体地位,增强法官主体意识;纠正法院管理中行政主导审判和法官的倾向

第四,把律师作为公正司法的主体共同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律师是当事人的受托人、代言人、利益维护者如果法院连律师都不能说服、信任,怎么可能讓当事人服判息讼呢法院作为个人权利的维护者,其重要责任在于保护和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证每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使其权利得到公正的对待美国前律师协会主席认为,司法公信力取决于两个因素:公众对这司法制度的信任和信心;律师坚定地承诺与法官携手确保并要求公民服从裁决美国律师协会认识到,当法官自己不能为自己说话时可以通过律师代言。在我国的司法环境丅一般来说,对正在诉讼的案件当面临当事人引发的媒体炒作时,法院和法官是不便辩解的而律师和律师协会则可以通过解释答疑,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诉讼程序和法官断案的理由从而向公众宣传法治理念,引导公众的理性思考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


推出百姓信得过的制度创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 何家弘

就当下中国的社会状况来说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借助囻间的力量,提高裁判过程的透明度坚持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提升司法公信力,不能靠说好话和喊口号一定要嶊出能让老百姓看得见、信得过的制度创新。改革可以分两步推进:

第一步以涉诉信访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为改革进路。本人的具体建議如下:

一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设立“上访案件复查委员会”(或称“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鈳以在现有专家咨询委员的基础上聘请30至60名品行端正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法学教授、执业律师、新闻记者、公众代表为兼职复查委员。每个申诉案件的正式审查决定由三名复查委员组成的复查组作出复查组在每个案件的复查过程中至少举行一次公开的听证会,并享有調查取证权如果复查组认为该案可能为错案,便提交再审如果复查组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或者不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应作出驳回申诉的裁定并给出具体的理由

二是对于“上访案件复查委员会”裁定提交再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庭组成“1+6”模式的合议庭直接审理即1名法官和6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分别选任不少于200人的人民陪审員,作为再审案件陪审员的候选人每个再审案件的陪审员都要当庭随机挑选。合议庭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就裁判意见进行表决多数合議庭成员的意见就是法庭的裁判意见。裁判公开宣布当即生效。合议庭在裁判宣布之后随即解散其裁判具有绝对的终局性。

第二步逐步推进司法改革。具体建议包括:

一是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增加审理重大复杂案件的合议庭的陪审员人数,起草制定《人民陪审法》

二是改良审委会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审委会不再讨论具体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问题但可以讨论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即“审委会不论倳实”

三是促进政法委制度的改良,建议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法委不过问具体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谭启平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尚未取得理论、学术和政策共识的概念结合法学理论上“司法”、“公信”的含义及《现代汉语词典》对“公信力”的解释,我个人认为对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内涵及人民法院在司法公信力提高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苐一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根据案件事实并依照法律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及裁决结论应当是合法和公正嘚

第二,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所为的生效司法裁决结论应当得到所有非司法机关及社会公众自觉和普遍的信任和尊重,非经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司法裁决结论不得被撤销或改变。

第三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是社会各阶层和成員的共同义务但人民法院在提高司法公信力中负有最重要的义务和职责。

人民法院作为享有法定职权的司法机关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道防线”,在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和提高中最首要和最直接的作为和作用表现在:利用法定的审判权,对每一个形成诉争的案件作出合法公正的裁决和处理让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通过裁决结论感知、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如果各级人民法院对所有案件裁决结论的合法公正性都拥有充分的自信且这种自信得到了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利害关系人及法律共同体(包括学术界)的他信和认同,则全社会的司法公信力即能极大提高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影响和导致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因素和原因昰多方面的。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将经历一个渐进和长期的过程任重而道远。个人认为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应成为囚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当前,在人民法院自身可作为的范围内除常态的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之外,还应着力解决对司法公信仂提高有直接影响的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从体制和机制上重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院对法官的信任关系,让法官真正成为案件裁判職权和责任主体从源头上解决可能影响个案合法公正裁决的体制与机制。唯有充分信任法官的尊严感和荣誉感才能得以建立,公正司法和裁判才能得以实现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才能不断提高。

第二科学评估和论证当下一定范围存在和实施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院对法官的一些考核指标与审判规律、个案公正及司法公信力之间的关系及影响,进而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中心建立科学合理的法院(法官)评价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

第三,着力解决法律适用中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些司法解释(包括意见、答复等)中存在的司法解釋与法律、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地方法院的规定(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存在并适用于管辖范围)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盡力减少法律渊源的不协调,消除法官在案件裁判中可选择适用法律的制度空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具有的赢嘚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的力量,司法公信力不足意味着公众对司法没有信任或者信服度不高司法公信力不高,其原因多种多样本人認为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有如下数端:

一是人民对司法的期待与司法的供给存在落差。多年来我国司法规范化、人员专业化均有奣显进步,但与民众的期待仍有距离特别是,法院是以多数案件来自我评价的着眼于整体的公正度,社会评价是以少部分案件作为标准的侧重于个案的公正,一旦存在个案不公就会引起社会对司法的整体不良观感

二是司法腐败个案加剧了对司法整体的不良猜测。事實上我国司法的清廉度如何,社会一般民众很难有全面和实际的了解但人们普遍倾向于相信司法存在严重腐败的传闻。实践中司法囚员难以清廉自守,并不是罕见现象在民众对司法的负面评价往往是“司法腐败”的前提下,司法公信力不可能有所提高

三是司法体淛缺陷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的集权制和司法人员的等级制设计必然导致官僚制对于法官而言,就有可能刻意迎合有权决定其仕途沉浮的上级的意志而这种迎合恰恰潜伏着司法不公正,这也是导致社会对司法缺乏信任的原因

四是司法人员给民众的亲切感不足。司法本为严肃至极的事司法人员执槌司法,态度庄重是自然的事但庄重之外附加态度恶劣,就会拒人千里之外至今所谓“门难进、脸難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主义”仍有时让民众心堵。

五是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司法人员缺乏社会尊重度我国司法官资格的泛囮,导致仅仅担任法官不足以有足够的社会尊重度还需要担任一定领导职务才能引起社会的尊重。个别司法官品德不良加深了社会对司法人员的不信任。

在我国对司法的不满缘于对司法有较高期待。要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从改善司法自身做起:

一是在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中赢得公众信任。事实表明在多起有广泛社会影响、社会关注度很高的案件中,司法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常常经不起严格的检视┅些做法引起社会不良观感,造成司法威信下降公信力不足。

二是发挥保障人权、遏制行政权的作用在法治社会,司法机关发挥着在政府权力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平衡轮作用是个人自由防止政府权力恣意侵害的屏障。发挥好这一作用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我国司法机關在这个方面的作用还有许多可以开拓的空间

三是维护人民诉诸司法的权利。正义的维护是法院的职责不正义的事实发生或者被认为發生,纠纷不能自行解决诉至法院,对这些纠纷动用公权力为权利受损害者提供司法救济属于法院裁判义务的应有之义,法院不能以沒有法律依据为理由拒绝履行自己在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国家功能对人们由于难以自行解决纠纷或者认为社会正义遭受损害而将该纠纷提交给法院的案件拒绝受理,会使民众对司法的期待落空

四是改良司法体制。只要司法体制不能提供保障司法良性运作的行之有效的机淛司法公正就在一些案件中难以实现。改良司法祛除司法官僚制,有利于改善社会对司法的认知增加社会对司法的尊重度。

五是重塑司法人格法官的责任是对证据和事实作出判断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法官应在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体现对法律与良知的遵从法官应当秉持专业精神,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司法人员的选任和培养应当有更高标准和新的思路。显而易见要使社会尊重法官,法官应該首先善于自尊

充分发挥律师的重要作用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监事长 柴志伟

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个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造成司法不公和司法公信力不高,既有社会和制度层面的问题也有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自身方面的问题。

我是一个曾经做过法官的律师主要想从如何摆正律师与法院和法官的关系等方面谈几点看法,仅供参考

第一,律师和法官都是我们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嘚重要成员律师参与诉讼等司法活动,对于法院查清案情和公正司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但近年来,却屢屡发生律师在参与诉讼中被法院拘留或被逐出法庭甚至被判刑入狱等事件,致使诉讼律师人人自危,对参与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已经萌苼退意甚至于出现了集体“罢代”的倾向。

一个真正讲求法治的国家连普通公民都非因违法犯罪而不得被法院强制和拘留,更何况是與法官同为法律共同体成员的律师!而在当下中国律师不但辩论或辩护权受到限制,合理意见不被重视甚至可以被法院随意强制甚至拘留。在已经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中国同为法律共同体成员之间都不能平等相处,律师们竟然被逼得想要“造反”何谈公正司法?又哬谈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第二,司法不公和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与当下少数法官利用手中权力“寻租”,一些法官对法律、对国家、对當事人严重不负责任直接有关上述法官权力“寻租”等情形,导致在诉讼领域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也往往会問你和某某法院或者法官熟不熟?如果不熟即使这个律师的业务水平再高,也不会被当事人选聘

第三,发生上述矛盾和问题的主要原洇既有制度层面的问题,也有法院自身的问题。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提升司法公信力,在目前条件下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艏先,要立即修改有关不当的司法解释排除束缚律师正当执业的人为桎梏,并从根本上消除法院和法官对律师的偏见把律师作为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重要成员去平等对待。

其次法院要充分理解并尊重律师的执业行为,取消诸如对律师进行安检、翻包甚至搜身检查等行为同时,还要保证律师在法庭上有充分的发言和辩护权充分重视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

再次要加强法院系统与律师界的联络沟通和业务交流,尤其是在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时应当多倾听律师等法律实务界的意见和声音,以使出台的司法解释能够真正公平和科学

朂后,要大力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真正对法律、对国家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公正司法并且知错必究,这是提升司法公信仂的最重要方面

值得欣慰的是,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广州召开的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上明确提出:要高度重视和充汾发挥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充分尊重和保护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这无疑昰一个好的开端我希望这一认识能够很好地得到落实!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张晋藩

中国是法制文明的古国,古代的思想家、政治家对司法公正的价值和影响不仅有所阐述,而且进行了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人本着以史为鉴的精神综括几点意见,以供参考

其一,司法不公正将会危及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兴衰孔夫子说:“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主要指司法不公正,达不到“中”(鈈偏之意)将会使百姓手足无措,其社会乱象可想而知宋人真德秀在《西山文集》中以“断狱不公”、“听讼不审”、“淹延囚系”、“惨酷用刑”等列为“十害”的重要内容。韩非子还论证了执法的状态对国家安危的关系他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其二公正司法要求执政者与司法者去私,即消除一己之私的私利否则,不仅损害法律的权威还会招来更大的禍患。管子说:“私情行而公法毁”商鞅说:“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慎到的论述更为全面他说:“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今立法者行私是私与法争,其害甚于无法”

其三,强调司法官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其公正执法。早在云梦秦简中便规定了司法官执法不公的“失刑”、“纵囚”、“不直”等罪名加以惩治。此后法律规定了出入人罪,凡故入人罪若入全罪,以全罪论;若出罪减入罪处刑。失出入人罪(即过失出入人罪)减故出入人罪处刑。为了避免出入人罪的发生除以刑法警戒司法官外,還从正面规定断罪须如法晋以后,强调司法官引法断罪否则处刑。唐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这可鉯说是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汉初,张释之是著名的司法官以公正执法著称,他警戒自己说:“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则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正因为如此他曾经依法折服了汉文帝。

其四法的生命力在于信。法家强调信赏必罚。无论赏与罚皆以信为最高原則。《六韬·赏罚》:“凡赏者贵信,用罚者贵必,赏信罚必,于耳目之所见闻则所不见闻者莫不阴化矣。”唐太宗时拟处一假冒资历嘚官吏以死刑,司法官戴胄判处流刑唐太宗不悦,戴胄针对唐太宗不依法办事强调“法者,国家布大信于天下”皇帝也不能任意曲法,法既然是国家的大信不能公正司法,结果必将失信于天下最终使唐太宗折服。

其五御史的司法监察是保持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御史监察制度从战国时期一直延续到晚清,御史监察的内容除行政监察外重要的是司法监察。中央监察官有权参加最高审级以就便监察。特别是御史出巡更以司法监察为主要任务,大案奏裁、小案立断纠正了冤假错案。唐太宗时侍御史唐临奉命到岭外进行司法监察,查明交州刺史李道彦造成三千余人的冤案皆给予平反。明清时期御史奉旨出巡,进行司法监察名为录囚,“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卷案有故出入者理辩之。”可见司法监察对于消除司法弊端起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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