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家属去监狱看犯人过程对减刑建议提出异议,监狱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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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减刑利益链 | 手机、贿赂与关系网
&&&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财经。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汉口监狱一名服刑人员屡被“重点关照”,其在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情况下仍然被连续减刑,终至东窗事发,并掀开数名狱警徇私舞弊的涉罪案情。
  仅隔一条江达路,余林的身份已发生剧变――此前,他是位于江达路南侧湖北省汉口监狱的狱政科科长,如今,他被羁押在江达路北侧的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令余林失去自由的是一起服刑人员减刑案,身处监狱减刑关键岗位的余林卷入其中,涉嫌徇私舞弊为服刑人员操作减刑。包括余林在内,汉口监狱四名狱警涉罪被查。
重点关照对象
  2010年初,余林被时任汉口监狱监狱长胡新叫到其办公室,询问服刑人员肖陨的情况,嘱咐他“关注一下”。
  后来在相关部门调查时,胡新说“关注肖陨”的意思是“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关照”。
  时任汉口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指导员兼三监区副教导员王汉文称,肖陨是一名“关系犯”,“是监狱管理局一位领导的关系”,因此在服刑期间一直有人在关照他。比如,肖作为一名刑事犯,却在职务犯监区服刑。
  2000年3月,武汉本地人肖陨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获刑后进入湖北女子监狱服刑,2003年转监到当时新成立的湖北汉西监狱(汉西监狱于2012年更名为汉口监狱,下统称“汉口监狱”)。
(湖北汉口监狱大门。图/《财经》记者 尹岳)
  由于该案案情还涉及邪教,肖陨属于汉口监狱的重点服刑人员。他在监狱报社兼任编辑,被狱警称为“肖大师”。
  日晚19时许,时任汉口监狱特警中队指导员裴以朝带领两名特警在三监区八分监区巡查时,在肖陨监舍的床铺上搜到一部手机,当即将肖陨押送集训队隔离严管。在戒备森严的监狱,肖陨的手机从何而来?
  根据相关司法材料,这部手机是肖陨女友刘扬(化名)托汉口监狱狱警带进监狱交给他的。
  张帆,肖陨在武汉市第十六中学的同班同学,之后于1991年就读于湖北省劳改干部学校,分配到武汉女子监狱工作,2003年转至汉口监狱,2005年起担任汉口监狱八分监区指导员。2006年,肖陨调入汉口监狱八分监区服刑,与张帆再次相遇。
  在和刘扬会见时,肖陨叮嘱刘扬和张帆把关系搞好,“对今后拿行政奖励、减刑都有帮助”。随后,刘扬要了张帆的手机号码,约他吃饭。之后两人相熟,刘扬每隔一两个月就给张帆打电话,询问肖陨的情况。
  2007年、2008年、2009年连续三年春节期间,刘扬请张帆吃饭,每次送给他5000元现金。张帆的回报是,作为肖陨所在分监区的指导员,每季度的行政奖励都给肖陨提请,使其获得多次减刑机会。
  张帆还于2010年帮刘扬将一部“小灵通”手机带进监区交给肖陨,“监狱有信号屏蔽,但‘小灵通’的信号最好”。
违禁品入监
除手机之外,烟、酒、现金等许多“违禁品”入监已然形成完善的“流通渠道”。
  从2007年到2009年,每年年底张帆还帮忙传递现金入监给肖陨,其中一次为4000元。刘扬三年另外送给张帆合计1.5万元,感谢其日常照顾肖陨。
  一名汉口监狱工作人员对《财经》记者透露,基层的干警或工人向监狱内传递违禁品有“专人专项”负责,“有人专门送现金,有人专门送酒,有人专门送烟……”至于现金在监狱里的用途,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多名汉口监狱工作人员表示,服刑人员多用于赌博。
  日晚20时许,因抢劫罪被判刑18年的汉口监狱服刑人员方朋旺被发现在监狱的生产车间自缢身亡。其时,已服刑10年多的方朋旺经过多次减刑,即将于次年9月刑满释放。汉口监狱工作人员透露,当时是春节期间,方朋旺参与赌博,欠账太多无法支付,只好自杀逃避。
  2008年至2013年期间,汉口监狱原狱警张顺友通过帮助8名服刑人员传递现金,购买香烟、熟食并从中牟利,收受贿赂1.28万元。日,张顺友被湖北省江汉区法院以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在监狱“地下流通”的众多物品中,手机属于监狱系统对服刑人员明令禁止的违禁品。八年特警生涯中,裴以朝在监狱中查获近十部手机。
  2014年,省济南市一名正在监狱服刑的在押犯人,通过电话、微信、支付宝等工具,以代买足球彩票、“足彩刷返利”等手段,诈骗数十人,金额超百万元(相关报道见《财经》日新媒体文章“
  山东监狱在押犯人网络诈骗超百万”)。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2006年印发的《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发现罪犯藏匿和使用移动电话,应予禁闭处罚且24个月内不予行政奖励。
  对服刑人员而言,被关禁闭并非大事,重要的是“行政奖励”,而行政奖励和减刑息息相关。没有行政奖励,几乎没有呈报减刑的资格。
  根据司法部于1990年发布的《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后于2016年被废止,下称《考核规定》),服刑人员提请减刑或假释,要按照其综合改造表现。而“综合改造表现”包括“所获行政奖励次数和奖励总分”。
  各省根据规定自行制定了实施细则。根据相关司法材料,汉口监狱服刑人员获得4个行政奖励即可申报减刑约1年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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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行政奖励
原本在两年内将“不予行政奖励”的肖陨,其行政奖励却仅仅被停一个季度。
  日,第一季度三监区上报的行政奖励名单中原本没有肖陨。但随后的4月14日,时任三监区七分监区副分监区长兼内勤单独向狱政科出具报告:“肖陨在一季度教育课编辑室工作认真负责,各项改造表现良好,根据其表现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特建议申请呈报该犯一季度行政奖励。”
  按照《考核规定》,对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制度。
  据汉口监狱干部介绍,分监区干部对服刑人员每天的表现进行计分,每季度根据登记台账统计,按照监狱下发的行政奖励指标,大约排名前60%的罪犯可以获得表扬的行政奖励,大约排名前20%的罪犯可以获得记功的行政奖励。
  《考核规定》按照“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方面对考核内容进行了细化,比如“认真学法,自觉改造世界观,如实向干部汇报思想,检举揭发坏人坏事”,“积极劳动,服从调配,按时完成规定的生产指标和劳动定额”等。
  不过,这一套计分考核制度已严重滞后于司法现状,司法部于日起施行了《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1990年的《考核规定》同时废止。
  日和10月8日、日,三监区七分监区都单独为肖陨的行政奖励问题向狱政科打报告。
  肖陨在2011年度获得两次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由于获得四个行政奖励,日,三监区的减刑、假释案件审议会议上,肖陨被七分监区列入呈报减刑的名单,并提出一年三个月的减刑意见。2012年4月,肖陨被武汉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一年。
  本应处于“不予行政奖励”期的肖陨是如何操作从而减刑的?
  2010年9月,肖陨因私藏手机被关禁闭,刘扬当即约张帆在汉口监狱门口见面,询问能否保住肖陨的行政奖励。后者告诉刘扬,行政奖励的审核归监狱狱政科负责。刘扬当即交给张帆用牛皮纸信封装的5000元,请张帆“打点一下”时任狱政科科长余林。
  张帆说,他到狱政科办公室,但余林不在,就把装着钱的信封夹在余林办公桌上的杂志里。后在门外遇到余林并告知,并转达希望能够关照肖陨行政奖励。余林否认并称是张帆的诬陷。他称,办公桌正对门口,人来人往,把大额现金放到办公桌上的行贿方式不合常理。
  行贿是否成立存有争议,但私藏手机这一严重违规行为确被 “大事化小”......
  要如愿获得行政奖励并提起减刑申请,需要“打通”更多关卡。汉口监狱多名工作人员对《财经》记者称,肖陨在监狱内有更广关系网。
  2010年10月的一天,获悉肖陨因使用手机被关禁闭后,刘扬赶到汉口监狱请部分领导吃饭,参加饭局的有时任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副处长、监狱长胡新、副监狱长胡茂华、狱政科长余林等人。
  按照刘扬的说法,她和当地一位商人罗平远先到监狱长胡新的办公室谈了肖陨的事情,中午请胡新、胡茂华、余林等七八人聚餐。上有监狱管理局的领导,中有监狱长、副监狱长和狱政科长,下有监区长和分监区的指导员,刘扬认为自己帮肖陨在汉口监狱打开了关系“通路”。
  肖的关系网,在减刑方面很快发挥了作用。
  (减刑利益链中,服刑人员与家属只要向监狱干部、干警行贿,从呈报、审批到裁定,各个环节都可能有人照应。图/视觉中国)
  时任狱政科内勤马小可将肖陨的禁闭记录录入电脑时,依照禁闭通知单的写法录入“私藏违禁品”。
  2011年4月,时任三监区监区长张鑫和时任七分监区指导员王汉文为肖陨向狱政科单独申报行政奖励。“狱政科的电脑没有锁死肖陨的行政奖励”,这是事后王汉文和张鑫辩解的理由之一。
  张鑫和王汉文在2012年一季度向狱政科申报肖陨的行政奖励。该申报也并未被狱政科提出异议。此后,减刑之路一路绿灯。在肖陨2012年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改造表现为“能够认罪伏法,一贯遵守、法规和监狱纪律”。
  分监区集体评审意见为“提请减刑一年三个月”,王汉文等人签名;监区长办公会意见称肖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签名为张鑫等人并盖公章;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意见为“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副监狱长签字盖公章;监狱意见称通过监狱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同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监狱长签名盖公章。
  减刑利益链中,服刑人员与家属只要向监狱干部、干警行贿,从呈报、审批到裁定,各个环节都可能有人照应。
  日施行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规定,被减刑、假释的罪犯由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后,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将有关材料等一并提请法院裁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不乏走形的案例。
  一些案例显示,经由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后,法院仅仅对减刑建议进行书面的和形式上的审查,并不提审罪犯。因此,法院对减刑的裁定权沦落为完全形式上的手续。亦即,从立法规定和形式上看,中国的减刑属于法院审判权的范畴,但在行刑实践中和实质意义上看,减刑的权力被监狱主导――法院对减刑的审理依赖于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中的有关材料。
  而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减刑裁定的监督,由于同样缺乏进行实质审查的有效途径,因此同样难以发挥实际作用。
  利用此漏洞进行权力寻租的案件并不少见。日,省衡州监狱三监区原党支部书记兼教导员邓某被立案调查,经查其为服刑人员办理减刑工作中,涉嫌收受原衡州监狱服刑人员罗某、贺某等贿赂四次,共计1.37万元(相关报道见《财经》2010年第1期“监狱寻租链”)。
后续之事  “手机禁闭”事件一年后,肖陨又被搜出一部手机。
  2013年4月,时任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干部王强带队到汉口监狱检查工作。当时肖陨在汉口监狱教学大楼报社的办公室上工,检查组检查时,肖陨毫无防备,将手机扔到一个角落,被搜了出来。肖陨再次被关禁闭15天,禁闭解除后送入集训队严管。
  期间,吊诡之事再次发生。肖陨在集训队严管期间的日,汉口监狱接到湖北省监狱管理局调令,将肖陨调到蔡甸监狱服刑。仅在半年后的12月,肖陨在蔡甸监狱成功申报减刑一年,于12月26日刑满释放。
  汉口监狱的干部认为,此次调监狱背景颇深:肖陨余刑只剩一年多,再次被发现私藏手机,不可能在汉口监狱减刑,可能因此调到蔡甸监狱。
  2014年7月,已出狱的肖陨在蔡甸监狱的违规减刑被发现,调查中波及汉口监狱――汉口监狱未将2013年4月肖陨因私藏手机关禁闭的材料附入罪犯档案移交给蔡甸监狱。
  肖陨调换监狱当日,时任狱政科科长余林不上班,只承担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015年5月,肖陨2012年的违规减刑又被发现。经过调查,检察机关最终指控汉口监狱4名狱警涉罪。其中,3名狱警在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间先后被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宣判,王汉文犯徇私舞弊减刑罪获刑6个月,缓刑1年;张鑫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获刑1年,缓刑1年;余林犯徇私舞弊减刑罪,获刑2年6个月。
  宣判后,王汉文、张鑫未提起上诉;余林不服判决,认为自己仅是工作疏忽,被人伪造证据陷害,已提起上诉;而张帆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其案目前进展尚不可知。
  肖陨在蔡甸监狱的一年减刑也因涉违规操作被撤回,重新回监狱服刑至日刑满释放,之后不知所终。
&&&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财经
(责任编辑:娄在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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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如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上海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1998年从事法律工作,陈律师擅以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结合独特的创造性法律服务思维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案件,处理过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达千余件,其中不乏多起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服务案件涉及金额超过百亿元,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法律顾问,其在房地产、建设工程、融资并购、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法律顾问、公司上市、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等领域业绩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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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作者: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 0:30:13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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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假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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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邻居的儿子还有九个月刑期就滿了.现在他要办假赦.不知怎么办手续.請侓师帮助回答
安徽 铜陵 铜官区发表时间: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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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1 条
1336219****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7号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1月7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福森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议、首长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 监狱成立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监狱长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狱内侦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管副监狱长任主任。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不得少于7人。
第六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 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的集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集体评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收到对罪犯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四)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十四条 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第十五条 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检察室。
第三章 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交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狱管理局主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对重大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司法部直属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按照本规定办理;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报送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律所:国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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