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缓判刑三年缓刑四年是什么意思今年12月到期,但是7月份吸毒被抓会判几年

宋学刚等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京01刑初134号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方鼎,男,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日被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羁押,同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海峰,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伟,男,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羁押,同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付文红,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大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圣洁,男,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殴打他人,于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羁押,同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屈子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艾明光,男,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羁押,同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郝强,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宏亮,男,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孙建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惠弟,男,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蒋莉,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常文娟,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方泽京,男,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炳奎,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贾梅,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杰,男,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颖宁,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猛,男,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因阻碍执法,于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羁押,同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平,北京市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岩,男,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因驾车封堵道路、威胁他人,于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原,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嘉,男,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因寻衅滋事,于日被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敲诈勒索,于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连英,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波,男,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敲诈勒索,于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汉民、周保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赫,男,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日刑满释放;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于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结伙斗殴,于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非法运输,于日被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羁押,同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建丞,男,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练兵,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安东祥,男,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扰乱公共秩序,于日被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和雪莲,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徐小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谭飞龙,男,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殴打他人,于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新振,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殴打他人,于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羁押,同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于来宏、祁平,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新民,男,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羁押,同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振立,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睿,男,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羁押,同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俊卿,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学刚,男,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因涉嫌犯窝藏罪,于日被羁押,同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勇,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鼎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告人陈伟、杨圣洁、贺艾明光、宋宏亮、孙惠弟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方泽京、方杰、王猛、雷岩、刘嘉、陈波、崔赫、朱建丞、安东祥、谭飞龙、王某某、贺新民、王睿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宋学刚犯窝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立案,并在立案当日向方鼎等20名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告知其在法院审理期间的诉讼权利,征求了其对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重新勘验、鉴定等程序性问题的意见。根据被告人的委托或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本院在立案后安排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日、1月13日、1月16日、1月23日,合议庭法官分批次提讯了20名被告人,核实了各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及强制措施情况,再次向各被告人征求了其对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重新勘验、鉴定等程序性问题的意见,20名被告人均表示无异议。日、1月18日,合议庭法官分批次召集辩护人召开了庭前会议,核实了辩护人收到起诉书副本、阅卷以及会见被告人的情况;同时就程序性问题征求了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在庭前会议中,合议庭经与辩护人磋商,就庭审示证目录、示证方式以及时间等问题亦达成一致。日,合议庭组织被告人就全案证据进行开示。经审查全案证据,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本院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潘雪晴出庭支持公诉。方鼎等20名被告人及其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称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被告人方鼎、陈伟等人与被告人王某某、秦某(男,殁年25岁)等人预谋殴斗。方鼎一方由被告人方杰、贺艾明光等人准备了作案工具,王某某一方由被告人贺新民等人准备了作案工具,贺新民还与被告人王睿将王某某一方人员带至现场。
日11时许,方鼎、被告人杨圣洁、贺艾明光、宋宏亮、孙惠弟、方泽京、方杰、王猛、雷岩、刘嘉、陈波、崔赫、朱建丞、安东祥、谭飞龙及杜月、姜德昆、孔德成、“亮子”、“小杰子”、“侯爽”(后六人另案处理)等人分别持手枪、砍刀、镐把等工具,来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南村车站108国道丁字路口处,与在此等候的秦某、王某1、董某、李某1、张某1等人斗殴。过程中,方鼎三次开枪;杨圣洁、贺艾明光、宋宏亮、孙惠弟等人持砍刀等刺击秦某臀沟后部伤及下腔静脉,多次砍击秦的头部、右上肢、右大腿等处,多次切划秦的右肩峰、背腰部、右腰部、右臀部等部位,致秦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并砍击、打砸造成王某1、董某轻伤二级,李某1、张某1轻微伤;还造成多辆汽车损坏,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被告人宋学刚明知陈伟等人涉嫌犯罪,为其提供藏匿处所。
被告人方鼎等人作案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方鼎、陈伟、杨圣洁、贺艾明光、宋宏亮、孙惠弟、方泽京、方杰、王猛、朱建丞、王某某、宋学刚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雷岩、刘嘉、陈波、崔赫、安东祥、谭飞龙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被告人贺新民、王睿应公安机关电话要求,到案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鼎、陈伟为首纠集被告人杨圣洁、贺艾明光等多人与被告人王某某为首纠集的人员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社会秩序;其中杨圣洁、贺艾明光、宋宏亮、孙惠弟在斗殴中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被告人方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被告人方泽京、方杰、王猛、雷岩、刘嘉、陈波、崔赫、朱建丞、安东祥、谭飞龙、贺新民、王睿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犯罪;被告人宋学刚明知陈伟犯罪,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被告人方鼎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告人陈伟、杨圣洁、贺艾明光、宋宏亮、孙惠弟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被告人方泽京、方杰、王猛、雷岩、刘嘉、陈波、崔赫、朱建丞、安东祥、谭飞龙、王某某、贺新民、王睿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被告人宋学刚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方鼎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陈伟、杨圣洁、贺艾明光、宋宏亮、孙惠弟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追究方泽京、方杰、王猛、雷岩、刘嘉、陈波、崔赫、朱建丞、安东祥、谭飞龙、王某某、贺新民、王睿的刑事责任;以窝藏罪追究宋学刚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崔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方鼎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
方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方鼎一方系根据镇政府委托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被害人撕毁通知单并于次日纠集人员斗殴,被害人对于案发和矛盾激化存在重大过错;方鼎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请求法庭对方鼎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伟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表示认可,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辩称其不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陈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陈伟在本案中没有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只是聚众环节的一般参与者,不应对其认定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仅构成从犯;陈伟没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亦没有实施伤害行为,其他同案人伤害被害人致死是实行过限行为,对陈伟的行为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陈伟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请求法庭对陈伟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圣洁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
杨圣洁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害人在案件起因方面负有责任;杨圣洁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请求法庭对杨圣洁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贺艾明光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
贺艾明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贺艾明光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除贺艾明光供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贺艾明光砍伤或刺伤被害人,贺艾明光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请求法庭按聚众斗殴罪从犯对贺艾明光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宏亮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
宋宏亮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宋宏亮构成自首;宋宏亮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宋宏亮是否实际砍到被害人。故请求法庭对宋宏亮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被告人孙惠弟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
孙惠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孙惠弟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孙惠弟构成自首,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请求法庭对孙惠弟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泽京在法庭审理中虽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作案工具、同案人及本人行为等重要情节均辩称不知道,自己只是坐车跟着去。
方泽京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方泽京构成自首且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请求法庭对方泽京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杰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
方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方杰构成自首,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请求法庭对方杰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猛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
王猛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猛未参与斗殴前策划,在现场仅对财物进行打砸并未伤人,且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请求法庭对王猛减轻处罚。
被告人雷岩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
雷岩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系民间纠纷所引发,被害人一方负有过错;雷岩系从犯且构成自首,雷岩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请求法庭对雷岩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嘉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
刘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刘嘉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请求法庭对刘嘉判处缓刑。
被告人陈波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
陈波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陈波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后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故请求法庭对陈波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赫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
崔赫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崔赫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后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请求法庭对崔赫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称
被被告人朱建丞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
朱建丞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朱建丞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被害人对于案发有一定过错。故请求法庭对朱建丞减轻处罚。
被告人安东祥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
安东祥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安东祥是帮助犯,地位作用较小,且犯罪后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请求法庭对安东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谭飞龙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
谭飞龙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谭飞龙系自首,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谭飞龙是以黑车司机身份送陈波等人到达方鼎的木屋,情节轻微。故请求法庭对谭飞龙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的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予以否认,其辩称1月18日已与陈伟等人谈妥,其没有想到方鼎会于次日带人来工地打架,其也没有准备工具或纠集人在工地准备和方鼎等人斗殴,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王某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宣读了被告人方鼎、陈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以证明方鼎、陈伟等人的目的系抢夺工程;宣读杨圣洁、贺艾明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以证明案发时工地上只有秦某一人在车下站着,方鼎一方是单方面对秦某等人袭击,并未发生斗殴;出示了被害人秦某亲属出具的谅解书表示不要求追究王某某、贺新民、王睿的刑事责任。其辩护意见为:本案在起因方面,王某某系根据合同施工,方鼎、陈伟一方以镇政府综治办名义强令工地停工的目的在于抢夺工程;王某某于1月18日给陈伟、方鼎等人道歉并同意次日办理手续,王某某就此认为问题已经解决;1月19日的事件系方鼎、陈伟一方单方面行凶,秦某等人在现场没有反抗;王某某事先没有进行斗殴预谋亦没有纠集人员在工地聚集准备打架,王某某既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实施组织、策划、指挥行为。故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贺新民在法庭审理中虽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在法庭审理中辩称王某某只是让其购买工地上用的工具,其不知道上述工具是用来打架,其事先也不知道会打架,其是在1月19日工地现场被对方袭击后才知道对方要打架。
贺新民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贺新民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贺新民应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系自首;贺新民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系对方挑起,对方应承担主要过错;贺新民已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故请求法庭对贺新民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睿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
王睿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睿系自首;发生斗殴时王睿不在现场,不是斗殴挑起者、组织者和策划者,系从犯;王睿认罪态度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且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方鼎一方对于案发承担主要责任。故请求法庭对王睿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宋学刚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
宋学刚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宋学刚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宋学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方鼎、陈伟通过招标于案发前合作从事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政府打击非法乱倒渣土保安服务项目。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从事108国道改建工程3#项目部建设-围墙及板房基础工程。日,因该工程施工问题,方鼎、陈伟等人与王某某等人产生矛盾,王某某方员工秦某(男,殁年25岁)将方鼎、陈伟一方人员送达的办理清运渣土手续通知书撕毁。后方鼎、陈伟与王某某见面,方鼎、陈伟提出王某某于1月19日上午办理清运渣土手续后才能继续施工。1月18日晚间,双方各自均为次日有可能发生斗殴进行了准备。方鼎、陈伟经预谋决定如王某某一方1月19日不办手续就与王某某一方斗殴,后由方鼎具体实施准备。除1月18日在场的被告人杨圣洁、贺艾明光、宋宏亮、孙惠弟、方泽京、方杰、王猛、朱建丞、安东祥以外,方鼎还纠集了被告人雷岩、刘嘉、陈波等人。此外,方鼎指使方杰、贺艾明光准备了镐把、手套等作案工具;王某某一方于1月18日晚间,由秦某提出纠集人员于次日到工地准备与对方斗殴,王某某表示同意并指使被告人贺新民准备了镐把、手套等作案工具。
日上午,王某某一方由贺新民及被告人王睿等人开车将秦某纠集的人员带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南村车站108国道丁字路口处。11时许,杨圣洁、贺艾明光、雷岩前去查看南村工地情况后,将工地施工及人员、车辆集结情况告诉方鼎、陈伟。后方鼎、杨圣洁、贺艾明光、宋宏亮、孙惠弟、方泽京、方杰、王猛、雷岩、刘嘉、陈波、崔赫、朱建丞、安东祥、谭飞龙及杜月、姜德昆、孔德成、“亮子”、“小杰子”、“侯爽”(后六人另案处理)等人分别持手枪、砍刀、镐把等工具来到南村工地,与在此等候的秦某、王某1、董某、李某1、张某1等人斗殴。过程中,方鼎三次开枪;杨圣洁、贺艾明光、宋宏亮、孙惠弟等人持砍刀等刺击秦某臀沟后部伤及下腔静脉,多次砍击秦的头部、右上肢、右大腿等处,多次切划秦的右肩峰、背腰部、右腰部、右臀部等部位,致秦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并砍击、打砸造成王某1、董某轻伤二级,李某1、张某1轻微伤;还造成多辆汽车损坏,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被告人方鼎等人作案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宋学刚明知陈伟涉嫌犯罪,为其提供藏匿处所。案发后被告人方鼎、陈伟、杨圣洁、贺艾明光、王猛、朱建丞、王某某、宋学刚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宋宏亮、孙惠弟、方泽京、方杰、雷岩、刘嘉、陈波、崔赫、安东祥、谭飞龙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贺新民、王睿应公安机关电话要求,到案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方鼎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和陈伟于2016年1月承包了潭柘寺镇综合执法办公室的执法活动,负责管理潭柘寺地区工地遗洒、乱倒、矿山非法开采工作。日,因王某某工地上的人撕毁办理清运渣土手续通知书,双方发生争执。其和陈伟约王某某见面商谈,陈伟说“你们这么干不就是欺负我们吗?我们没你钱多”,王某某说“你说这些没用,咱们说撕你通知书的事吧”。陈伟说“你是不把政府放在眼里,还是不给我们哥俩面子啊”,王某某说“你就说想怎么办吧”,陈伟说“你得办手续才能开工”,王某某说“行,我明早去办手续”,其说“你要是不办手续就开工,你这是找茬打架啊”,王某某看了其一眼说跟公司商量一下,第二天上午10点答复。和王某某谈完以后,其这一方的人就回幽兰山谷了。其和陈伟商量这事时,陈伟提出看第二天早上他们去不去办开工证,如果不办开工证就施工,就没有什么可谈的了。其说那就准备东西吧,说完以后方杰过来了,方杰说2020车上有以前施工用剩下的镐把,他再买点去。陈伟也同意准备东西。此后,其还分别通知了雷岩、陈波、刘嘉和姜德坤等人。1月19日上午,其这一方的人员在幽兰山谷集结,杨圣洁看完工地回来之后说“他们来了好多人,走吧”,其当时就把自己的一把枪拿出来了,陈伟说,“如果他们人多,你就朝天开一枪”,其没说话就上车了。方杰把砍刀、钢管、镐把发给了大家。
到南村工地后其就下车了,对方一辆白色SUV车门开了下来一个人,手里有刀,往其方向冲。其就向天开了一枪,那车就启动了。其这边的车都停了下来冲过去打起来了。其看到一辆白色宝马车向其撞过来,其冲对方开了一枪。对方那辆白色SUV被砸了。后其这边的人上车就往门头沟方向走了。打架时其还走火放了一枪,没有向人开枪。
案发后其和陈伟去找了陈伟的朋友范某,此后其让雷岩拿上其的枪和剩下的子弹去投案,后其和王猛去了多处躲藏直至被抓。
2、被告人陈伟在侦查阶段供述:日下午,王某某工地上的人把其这方人员发的通知单撕毁后,双方发生争执,警察来了也没有调解成功。其和张某2、方鼎离开后,方鼎说太不给他面子了,必须给点颜色看看,意思是和对方打架。后来其和方鼎约王某某于17时许见面谈,其问为什么撕单子,王某某说工地上的孩子不懂事向其道歉并提出第二天10点再说这事,他先去镇里补手续。走的时候方鼎跟王某某说“这工程你肯定做不了了,如果你硬做,我们肯定要和你干架”。回到方鼎的幽兰山谷木屋,方鼎说必须让对方把工程停了,如果第二天对方继续干活,他们这边见人就打,当时其也同意了。方鼎让其别管这事了,他负责。后来方鼎打电话叫人,并让方杰购买打架的工具。打架的工具在哪买的其不知道,其就看见方杰抱着手套和棍子放在炕附近了,一共大概有20多根棍子。刀也在屋里的炕上,刀是以前就有的。
日9时许,其知道会和王某某打架,其就去方鼎的院子看看,到那后人都到齐了。出发时方鼎对其说这事和其没关系就没有让其去。因为大家都知道要去打架,各自拿的顺手的工具。方鼎带人出发时是方鼎拿的枪。大概过了30分钟,方鼎打电话说架打完了,打架时他开了3枪。打架的人中除了宋宏亮是其叫的,其他人都是方鼎安排的。其约方鼎见面后去找了范某。此后宋学刚给其找了住处,直至其被抓。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陈伟依照法定程序分别辨认出朱建丞为“小丞”、孙惠弟为“惠弟”、王某某为“大新”。
3、被告人杨圣洁在侦查阶段供述:1月18日其这方和南村工地上的人因为对方撕单子发生争执后,方鼎和王某某谈过,对方不让步,约好第二天上午10点接着谈。当天晚上他们在潭柘寺方鼎家的院子里商量对策,方鼎说明天对方还乱倒估计不想再谈了,到时候打起来怕咱们吃亏,也准备准备。1月19日早上大概有20人到了方鼎的木屋。方鼎让其去看看对面的人有没有到,其跟雷岩、贺艾明光就一起开车去了,看到对方人和车挺多的,就回去把这个情况跟方鼎说了,方鼎说那咱们也走吧,于是大家自觉地每人拿了一把工具就出发了。其当时拿的是一把砍刀。到工地后,对面有一个人往他们这边走,对面其他人陆续下车了。这时其听见其这边有人开枪了,于是其这边的人都下车拿着东西冲过去了,往前冲的时候其又听见一声枪响。其跟着冲过去后看见其这边有8、9个人都围着对面一个倒地的人砍,那个人就右腿露在人群外头,已经流血了,其就照着那人右小腿正面砍了2刀,之后其就砸对方的车去了。大概持续2分钟,他们就撤了。撤的时候其又听到一声枪响。当晚,其和贺艾明光在路边溜达的时候被警察抓了。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杨圣洁依照法定程序分别辨认出飞龙(谭飞龙)案发当天持镐把与杨圣洁对同一辆车进行了砍砸;陈波到了案发现场,但杨圣洁不知道其姓名,有什么具体行为,是否使用工具没有注意;刘嘉与其一起参与斗殴;秦某是其日在潭柘寺南村931车站附近发生的聚众斗殴事件中,持砍刀追砍的男子,该男子即是同年1月18日因倾倒渣土发生纠纷,将纸条撕毁的男子。
4、被告人贺艾明光在侦查阶段供述:1月18日下午,方鼎一方和王某某一方因为工地的事发生矛盾。方鼎、陈伟和王某某谈了不到1个小时,应该是没有谈成。他们回到幽兰山谷,方杰给了其100元钱,让其去买手套,其去鲁家滩的一个五金店买了一包手套。回到小木屋其把手套扔在地上,方鼎让他们第二天早上9点到小木屋集合。
1月19日早上方鼎他们陆续过来了,其认识的有方鼎、方杰、雷岩、方雄、宋宏亮、孙惠弟、杨圣洁、亮子、朱建丞、刘嘉和刘嘉的两个兄弟、王猛、安东祥、侯爽和侯爽的三个朋友、杜月、小杰子、小坤。10点左右,杨圣洁和雷岩说去工地看看,其就跟着一起去了。他们到南村车站工地后,对方已经开始施工了,路边还停放了10多辆车,还有人,他们就回到小木屋把情况告诉了方鼎。方鼎说“咱们走,我在前面,到地方后我先开一枪,对方下车就打他们,对方不下车就砸车”。方鼎还说司机不用下车,走的时候还坐来时的车回去。他们自发都去屋里拿了刀或者镐把就都上车了。到南村工地后,对方有一个人拿着砍刀下车了,他们都冲过去了。跟刘嘉一起来的有一个胖子,戴眼镜,其记得下车时,他拿了一根镐把。其拿的是自己的一把刀,当时有5、6个人围着对方下车的人砍,对方倒地用手抱着头,其也上去用刀砍了这人后背两刀,之后其刀被小坤拿走了。其就从地上拣了一根镐把,用镐把砸了对方哈弗车。后其见到方鼎拿枪朝对方白车开了一枪,也不知道是谁喊走,他们就返回车上回去了。离开后,其和杨圣洁一起走的,晚上在朝阳被警察抓了。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贺艾明光依照法定程序分别辨认出安东祥、刘嘉与其一起参与斗殴;日在门头沟潭柘寺镇聚众斗殴的涉案人员中,陈波是“大波”、谭飞龙是“飞龙”、崔赫是“姓崔的男子”。
5、被告人宋宏亮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在潭柘寺的一个保安公司上班,其上级是陈伟。日中午,方杰说工地的人把潭柘寺镇整理渣土专项通知单撕了。其这方和对方一个大个发生争吵,警察来调解对方还是不听,还说不服就约。后来见解决不了他们开车去了方鼎的木屋。快18时,他们又去了工地,方鼎、陈伟在王某某的房车上聊了1个小时。1月19日早上,陈伟让其先去方鼎的木屋。大约10时左右,人来齐了。10点半左右,杨圣洁说和雷岩开车去转转,回来说走吧,对方来了十多辆车,好多人。其见大家都走就跟着上了车。走之前其听见陈伟说了一句,去了以后先开枪(原话记不清了,陈伟的意思是让方鼎开枪)。他们这边的人在木屋炕上拿了18号那天的刀和镐把。其拿了一把约半米长的砍刀。所有人都拿了刀和镐把。到现场后,1月18号见的那个大个拿着一把刀冲其方向过来,他们这边好多人下了车,不知为什么大个往回走了。往回走的同时,其看见对面一辆无牌照白色宝马X5车边站着好多人,手里拿着刀和镐把。大个子往回走,他们就开始追,往回跑的过程中大个跌倒了。他们顺势追了上去,大约有6、7个人(包括杨圣洁、孙惠弟、亮子等人)拿刀砍大个,其也砍了一刀,在砍第二刀的时候刀把折了,其没再砍就往回走了。其看见好多人在砍对方一辆白色的车,其只确定王猛肯定在砸这辆车。后其这方的人就走了。当晚其和方泽京、方杰、孙惠弟知道出事了,方泽京带他们去了徐某家,后来徐某打听到了这件事,就一直劝他们去自首。待到被抓这天,他们让徐某开车带他们去公安局自首,路上徐某接了个电话,就调头往回开,快到徐某家的时候被警察带回了派出所。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宋宏亮依照法定程序分别辨认出秦某就是日在潭柘寺南村931车站附近其持刀追砍的男子,该男子即是1月18日因倾倒渣土发生纠纷,将纸条撕毁的男子;陈波,该人持砍刀朝对方过去,但没留意后续行为;刘嘉,该人持砍刀朝对方过去,但没留意后续行为。
6、被告人孙惠弟在侦查阶段供述:日15时左右,南村工地一个大高个把不让倒渣土的通知单撕了。后其这边的人有人和对方在对方一辆房车上谈这事。
1月19日早8时,其到鲁新小区,方泽京说去方鼎那,朱建丞就开车带着其和方泽京、亮子一起去了。他们到的时候已经有10多个人了,其去木屋里看到里面摆了好多把镐把、铁管和砍刀,其觉得要打架,可能与昨天晚上的事情有关。过了一会儿,又来了10多个人。后杨圣洁从外面回来说咱们走吧,他们就从屋里拿了镐把、铁棍,其拿了一把砍刀和一副手套。他们认识谁就上谁的车。到南村工地时那边有10多辆车,7、8个人在下面站着,有一个大高个(就是1月18日撕单子的人)拿着一把长刀向他们过来,之后其和宋宏亮就下车,他们很多人都朝那个大高个冲,那个大高个看见他们冲过来就往回跑,大个跑了一段时间就摔倒了,摔倒的时候左侧着地,右侧朝上。他们就用刀砍大个(砍人的有宋宏亮、杨圣洁、贺艾明光、亮子),其砍了大个右胳膊两下。之后其和宋宏亮上车走了。当晚方泽京带他们去了妙峰山担礼村后面山上的一间房子,他们在那住了两天,22日后半夜,方泽京的哥们开车带他们出去转了一圈然后回来时被警察给抓了。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孙惠弟依照法定程序分别辨认出陈波叫什么波;刘嘉叫什么嘉;谭飞龙和崔赫,他们四人19日当天也都在幽兰山谷。到现场后,未注意上述4人行为。
7、被告人方泽京在侦查阶段供述:方杰和杨圣洁是潭柘寺镇政府治理周边施工乱倒渣土的工作人员,对方是潭柘寺108国道旁边施工拉渣土的。打架前一天他们到对方工地下了禁止乱倒渣土的单子,对方不听,把单子给撕了,对方挺较劲的,第二天双方就打起来了。打架现场其看见一辆黑色大吉普冲他们的车过来了,其对方杰说撞他,方杰就开车撞了这车,宋宏亮和孙惠弟拿着砍刀下车了。一个大高个拿着砍刀冲他们车过来,他们这边的人和对方的人就打起来了,人很多,其没有下车,过了两三分钟宋宏亮和孙惠弟就上车了,方杰拉着他们离开了打架现场。事后他带宋宏亮、方杰、孙惠弟去徐某家住了两天,直到被抓。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方泽京依照法定程序辨认出安东祥叫“东祥”,日开了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去了幽兰山谷,这辆车之后也去了工地现场,但去现场时不知道开车人是谁。
8、被告人方杰在侦查阶段供述:日下午,其带保安去了鲁家滩一个工地,让对方按规定去办证,对方工地一个高个男的把通知单撕了。其给陈伟打电话汇报了这事,后陈伟、方鼎、张某2、宋宏亮、亮子等人就来了。陈伟、张某2找对方理论,对方不听,警察来了也没解决。当晚方鼎带他们又去了工地,好像方鼎、陈伟和对方人说事去了。晚上回到幽兰山谷后,陈伟、方鼎等人在屋里说话,离开时,不知谁说了一句“明天早上9点都来,还来这”。这期间方鼎让其和贺艾明光去鲁家滩村一家五金店买了20副手套和20把镐把,买完之后他们把这些东西放在了方鼎的木屋里。其认为方鼎叫其购买这些东西是准备第二天打架用的。1月19日早上其到幽兰山谷后,陆续来了贺艾明光、王猛、宋宏亮、孙惠弟、朱建丞、杨圣洁、方泽京、亮子、杜月、雷岩、安东祥等20余人,剩下的其也不认识。后杨圣洁回来冲着屋里说走吧。然后屋里人就分别上车,同时还从木屋里拿出一些棍子、刀等工具。大家上车就奔着打架的地方去了。在去的路上他们停了一次车。方鼎叫其过去让其对别的车说“司机不用下车”,其记得其说了3个车。其知道一个车司机是朱建丞,一个是安东祥,车上还有谁没注意。开车陆续到达之后,对方有10辆汽车在路边停着,有3、4个人在车下站着,其中就有撕单子的那个人,那人手里还拿着工具,感觉是刀或铁管。宋宏亮、孙惠弟下车了,其开车撞到对方1辆黑色福特猛禽车。其当时看见撕单子那人手里拿着好像是刀的工具冲他们跑过来,要打架的样子,后来不知道为什么又往回跑了。不到1分钟的时间,孙惠弟和宋宏亮手里拿着刀又回来上车,这时其看见还有10来个人围着一辆白色汽车打砸。最后他们这边的人陆续回来上车走了。此后其和方泽京、宋宏亮、孙惠弟四人去了门头沟担礼村的一户闲置平房居住,1月22日他们本来是商量去公安局自首,结果走了一半被警察抓到了。
9、被告人王猛在侦查阶段供述:日14时许,方鼎给其打电话让其陪他去南村工地。到工地后杨圣洁等人说有人将潭柘寺镇政府禁止乱倒渣土的单子撕了,还挺横,说谁来打谁。后警察来也没调解成功,他们就离开了。17时许,方鼎、陈伟等人一起去了南村工地和王某某谈判,其不知道他们谈了什么。大概20多分钟他们就离开去了方鼎的院子。回到方鼎的院子,方鼎他们应该是商量撕单子的事情怎么解决,当时在屋里商量的人有方鼎、陈伟和镇里的一个领导。吃饭时方泽京说明天没事让他们去方鼎的木屋看看。1月19日上午到了方鼎的木屋后,杨圣洁回来说南村工地还在开工,来了好多人。他们就开始上车,上车时没人发工具,都是自己拿的顺手的工具,有刀、镐把、铁管,镐把在屋里的地上,刀在屋里的炕上。他们估计会打起来,带着东西主要是怕吃亏,但其没想到方鼎会带枪。到地方后,其和方鼎下车了。这时一帮人冲过来,方鼎就开了一枪,其拿着刀朝黑色皮卡车驾驶室左侧的玻璃砍了两刀。其发现对方的人在跑,对方一辆白色宝马车也准备跑,其就朝宝马车的尾部砍了一刀。后来对方一个商务舱从他们身边开过去了,其又听见枪响了一声,方鼎朝宝马车开了枪。此后他们就上车离开了。打架一共持续了大概1分钟的时间。事后陈伟让其和雷岩去房山找刚哥,其和方鼎分开的时候,枪应该还在方鼎身上。后他们去房山,刚哥给他们安排了住处。1月20日下午,刚哥带着方鼎来了,方鼎要单独和雷岩说点事。聊完后,其和方鼎回到楼上,雷岩自己走了,后来其听说方鼎让雷岩带着枪去公安机关自首。
10、被告人雷岩在侦查阶段供述:日晚上,方鼎给其发微信,内容是“带上点贴心的人,硬仗”,其问“在哪集合”,方鼎回“明天九点,南港”。1月19日9时许其去了南港村方鼎的院子。到的时候其看到杨圣洁、宋宏亮、方杰、王猛、杜月、方泽京、孙惠弟、刘嘉、小坤已经到了,10点多的时候方鼎到了。后其开车带杨圣洁、贺艾明光去南村一个工地,杨圣洁说来人了,其也看到工地处停了20多辆车,有的人在车里有的人在车外。他们开车回了幽兰山谷。进院后贺艾明光和杨圣洁下了车,他们这方的人都聚集好了,打架时大家手里都拿着砍刀、镐把和铁管。方鼎让其开着黑色宝马,方鼎坐在副驾驶,王猛坐在后座上。他们开车去工地,走到潭柘寺环岛的时候,方鼎让其停一下等后面的车,他们等的时候2020吉普跟上来了,方杰下车过来问方鼎“司机是不是都不下车”,方鼎说是,方杰就跑着一辆车一辆车的通知。到工地后,双方的车都穿插着停在一起。其一停车,王猛拿着砍刀先下车了,方鼎跟着就下了车,其没下车。后其听到“砰”的一声,回头看到方鼎站在其车后边,胳膊从头顶往回收,这时候其才知道方鼎有枪,而且开枪了。其车旁边停了一辆猛禽,两车的驾驶室玻璃也就相隔1米,其看见王猛用砍刀砍了一下猛禽驾驶员位置的挡风玻璃,但是没砍碎,王猛的刀还掉了。其拿着车里的砍刀下车砸了两下,把那辆猛禽驾驶室的挡风玻璃砸碎了。其砸完猛禽车回头看了一下,杨圣洁正往一辆白色轿车处走,王猛站在白色轿车边上,周围好多人都在那辆车外围,其就上车了。大概过了不到半分钟,王猛和方鼎就回到了宝马车上,方鼎不知道给谁打了一个电话,说“开了三枪,把对方都砍了”。之后方鼎就把电话挂了,让其开车走,后方鼎说身上有东西(枪),不和他们一起走了。此后,陈伟让其和王猛去了房山,有人给安排了住处。1月20日晚上,方鼎来了。方鼎单独跟其说“雷,事大了,得折”。方鼎说“你拿枪自首去吧,你说你的事儿,警察肯定要追这把枪”,其同意了。后其和方鼎一起下楼,其看到陈伟在一辆黑色奥迪车里,方鼎让其和陈伟聊会儿天。方鼎和陈伟跟其说让其别操心家里的事,家里的事他俩帮忙安排,让其踏踏实实去自首,陈伟还给了其5000元现金。方鼎交给其一个布袋,袋子里就是那把枪。1月20日晚上,其先回家处理家里的事,1月23日晚上和其女朋友一起去门头沟分局自首了。
11、被告人刘嘉在侦查阶段供述:日,方鼎给其打电话让其19日9时左右去潭柘寺找他,之后其先给谭飞龙打电话,因为谭飞龙平时就是趴活儿,其想让谭送其去潭柘寺,谭答应了。其又给崔赫打电话,让崔赫19日一起去,其说让崔替其喝酒。1月19日早上,谭飞龙接上其和崔赫去了方鼎的木屋。到木屋后,过了一会有人发打架用的刀和木棍。木屋的其他人都上车出发,他们的车也跟在这些车后面。其想到可能是打架。他们的车跟在车队最后面,其给谭飞龙打了好几次电话,让谭开车离开,他们也准备离开。他们的车队跟在后面快到时,前面就打起来了,其看见前面车都下来人了,在砸一辆白色的车,应该都是他们这边的人,他们基本都用木棍砸的车。陈波和崔赫每人拿着一根镐把下车。其认识的人里,姜德坤拿了镐把或砍刀,方泽京拿的一把军刺,王猛拿的军刺,孙惠弟拿的砍刀,小月拿的一把砍刀,陈波拿了一根镐把,崔赫拿了一根镐把,其接过来一根镐把,正要出发的时候被雷岩从手里拿走了。打架后,其和陈波、崔赫、谭飞龙一起去了陈波联系的四川一个朋友家,到四川南充市仪陇县立山镇后,他们觉得这么躲着肯定不行,就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了。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刘嘉依照法定程序分别辨认出孙惠弟是参加聚众斗殴的涉案人员“惠弟”;方泽京是参加聚众斗殴的涉案人员“方雄”。
12、被告人陈波在侦查阶段供述:日18时左右,其接到方鼎电话说:“你明天上午九点来潭柘寺找我。”后其给孔成打电话让孔带两个人第二天帮其盯一下工地。第二天上午9点,其和孔成及孔带的两个小孩去潭柘寺找方鼎。到方鼎的木屋后,其看见木屋的地上有好多镐把。其和刘嘉就在院里溜达,看见很多车,还有很多人在木屋门口拿着刀和镐把。王猛拿了一把军刺,方雄拿了一把三棱刀,还有人拿着砍刀和镐把。这时候有人给了其一把刀,其当时没拿,就拿了一个镐把。此后他们一起开车出发。其一看就知道要打架,其之所以拿镐把,就是意思一下,不想掰方鼎面子。到了一个工地后,还没有停好车其就听见有砸车的声音,当时其没有下车,这时候对方有一辆车冲着其车门后面一点撞了他们这边的人,其就下车了,跑到被撞的那个孩子边上。这时其看见一辆黑色猛禽停在路边,其知道对方是王某某。当时有一辆GL8灰色商务舱撞到其前面车的副驾驶门上,接着这辆车撞了谭飞龙的车。其下车看见他们这边前面四辆车下来的人拿着刀、镐把砸对方一辆蓝色的商务车。后来其就上了自己的车。刘嘉、崔赫都下车了。后他们就开车跑了。其和刘嘉、谭飞龙、崔赫由其一个叫黄明的朋友开车送到四川,家里人给其打电话说警察已经找他们了,让他们自首。他们4个人于1月27日在四川当地自首了。
13、被告人崔赫在侦查阶段供述:2016年1月一天晚上,刘嘉给其打电话让其第二天跟他出去一趟。第二天早上,刘嘉打谭飞龙的车接其去了潭柘寺的一个院子,院子里有个小木屋。后院子里来了几辆车,屋子里的人都出来分别坐上几辆车,有的人手里拿着刀。其和刘嘉上了陈波开的车,谭飞龙开车跟着他们。其看到有人从木屋里拿刀时,碍于面子也从院子里拿了一根镐把。上车后他们跟着前边的车到了一个新修的公路停下。车停下的时候前边已经打起来了,他们这方有8、9个人拿着砍刀围着一辆白色的吉普车砍。刘嘉说咱可千万别下车,之后其看见前方有辆车把他们这方一个人撞了,他们就都下车想把被撞的人拉起来。对方一辆GL8商务车冲过来把谭飞龙的车撞了,撞完之后调头跑了。后来他们就上车走了。事后,其和陈波、刘嘉、谭飞龙去了四川,大概待了3天他们就投案了。
14、被告人朱建丞在侦查阶段供述:日下午,其和方泽京、亮子、孙惠弟在潭柘寺镇鲁家滩小区一个棋牌室玩游戏,方泽京接了方杰一个电话后对其说:“工地有事让过去一趟”,他们就去了南村车站工地附近。当时就方杰在场,方杰要求工地停工办手续,并给了对方通知单,对方把通知单撕了,态度挺蛮横的。过了一会儿,陈伟、杨圣洁、宋宏亮以及镇里的人来了,对方还是不同意停工办手续,警察来了也没解决。后他们开车去了幽兰山谷,其在车里待着,方鼎和陈伟在小木屋谈事。其在外面看到杨圣洁、贺艾明光、孙惠弟、王猛、方杰、杜月、宋宏亮、亮子等人,后方鼎、陈伟带他们又去了工地,方鼎、陈伟上王某某的车和对方谈。谈了1个小时左右,他们就回去了。当晚回到幽兰山谷有人说“明天9点在这集合。”他们这些人中主事的人是方鼎和陈伟。1月19日早上,其开车带方泽京、孙惠弟、亮子去了幽兰山谷。当时木屋里有很多人了。其见到屋里地上有一堆镐把,炕上有手套。过了一会儿,杨圣洁和宋宏亮出来说去工地看看,回来说对方工地在施工,工地外停放了有10多辆车,车里有人。后他们都拿了镐把、砍刀出发。其记得陈伟说司机到地方不用下车(其觉得陈伟的意思是为了跑着方便),其也就没拿东西。到工地后,其听到一声枪响,他们车上的人除了司机都下车了。在其车左后面停了一辆白色小越野车,车里有人,他们这边好几个人用镐把、砍刀砸车。过了1分多钟,他们这边的人就返回车上了。回幽兰山谷后,其就离开了直到被抓。
15、被告人安东祥在侦查阶段供述:日晚上,方鼎让其第二天开车去木屋。1月19日早上8点多,其接了王猛和小杰子去了木屋,此后又陆续来了很多人和车。打架的事当时他们没想让其参加,临出发也没有人告诉其要去做什么,但是其看到他们手里拿着镐把、钢管,其就知道要去打架。其开杜月的奥迪车,副驾驶坐的杜月,小杰子和两个不认识的人坐后排,杜月拿着铁管。到南村工地后,其因为害怕没有下车。其还没停好车就听到撞车的声音和枪声,其车上的人都下车了。这时候,对方有一辆房车撞了其开的车的副驾驶位置。大概也就半分钟左右,杜月他们几个就回到车上了。其开车回到木屋。后其和杜月等人分手,其不敢回家,一直在外面躲,后来想明白了,就去潭柘寺派出所投案了。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安东祥依照法定程序分别辨认出杨圣洁是斗殴涉案人员“大痦”;贺艾明光是斗殴涉案人员“大光”;朱建丞是斗殴涉案人员“丞哥”。
16、被告人谭飞龙在侦查阶段供述:日晚上,刘嘉打电话说第二天在潭柘寺有事儿,让其第二天早上8点去接他。第二天8点多,其开车接上刘嘉、崔赫一起去了一个像是农家乐的院子。其看到房间地上有一捆镐把,大约十几根,在房间床上褥子下露出5、6个像是刀把的东西,其觉得气氛不对,像是要打架的样子。大约十点半左右,一个男子手里拿了一根铁管坐在其车副驾驶,车后排坐了两个或三个小孩,这几个人其都不认识。其车是最后出发的,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男子让其跟着前面的车。刚从院子出来,刘嘉给其打电话说可能打架,到时候躲远点,其知道应该是去打架或者谈判。到南村工地后,其没有下车,有6、7个人手里拿着镐把等东西砸车。过程就是半分钟的样子。然后其就开车往回走。
17、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日方鼎给其打电话约见面。17时左右,其到工地下车后看到对方来了7、8辆车,他们把其车围在中间,一共有二三十人,手里都拿着刀、叉等凶器,其一下车他们就过来了,而且还有一个人以“三哥”的名义骂其。陈伟让那些人别动,后来陈伟、方鼎和其就上了其开去的房车。陈伟说“没想到你自己来了,那孩子怎么没来”,陈伟指的是二飞,其说“他就是我公司计数的,他是得罪你们了吗?”陈伟说“是”,其说“他得罪你们了,我替他道个歉,赶明儿咱们一起吃个饭。”陈伟说不行,又跟其提“三哥”怎么着,意思就是撕条的事儿“三哥”要管,他们受屈了,反正来回就是这些话。其说“你也说不出来什么,三哥我也不认识。这个工程合同王睿已经签了,今天手续不是给撕了吗,明天我们去镇里给补上,明天10点我们去镇里补手续去。”他们三个在车里说了半个小时就散了。后其和王睿、二飞、贺新民和公司的几个计数的去吃饭。饭桌上其就抱怨了几句,说对方带了一群人,又是骂又想打。他们听其抱怨后都挺生气的,二飞就说白天撕他们单子也没怎么样啊,晚上把其叫过去干什么。其就对二飞说“你就少说两句,你没事儿撕人家单子干什么,有理也变没理了。”二飞说他当时在现场计数呢,对方开了综合执法的车,一看他们来了就挺生气的,就把他们发的单子撕了。
18、被告人贺新民在侦查阶段供述:日下午,其和王睿、刘某1、李某2回了大灰厂的公司,二飞也开车去了公司。二飞说陈伟去工地了,给了一张单子,二飞给撕了。下午17时,不知谁给王某某打电话,让过去聊聊,其就开着一辆商务车拉着王某某去了工地。对方来了5、6辆车,有20多人,这些人下车后,陈伟让他们都上车。陈伟和方鼎上商务车聊事。他们在商务车后面聊,其听不见他们说什么。聊了有20多分钟,对方就走了。对方走后王某某就让他们吃饭去。1月18日晚上一起吃饭的有其和王睿、刘某1、王某某、李某2、褚某和二飞。二飞问王某某第二天工地开工吗,王某某说开,二飞说第二天要不找几个人过来,王某某没说话,二飞就去接电话了。王某某吃到一半就走了。晚上回公司后,22时许,王某某让其买几个镐把工地上用。其分析可能是跟方鼎他们没谈好,怕方鼎他们捣乱,买镐把打架用。1月19日早上,其开着福特猛禽车去了西六环沙阳路一家五金店,买了22根镐把和6包手套,其8点多回到公司。后二飞开车带了3辆车过来,车上下来一共大约十五、六个人,都20多岁。一会二飞问其东西买了吗,其带二飞到车那儿打开后备箱,二飞拿了17根(因为车上还剩下5根)镐把。后王某某跟王睿坐房车带着4、5辆车先走了,王某某让其在路口等车,有人过来让其给带去工地,其开皮卡车出了公司大院,离大门五、六十米的地方等着。过了20分钟左右,一块过来5、6辆车,打头的是一辆别克车,对方认识王某某的皮卡车,一按喇叭,其就开去他们前面,带路去了工地。到工地现场后40分钟左右,其在车上玩手机,有一个人拿了一把砍刀砍其驾驶座旁边的玻璃,车玻璃被砍裂了,当时其没熄火,其一抬头看见方鼎站在左前方5、6米,朝天开了一枪,声音不是很大。其挂上挡要倒车,对方一辆212吉普车冲其过来,撞其车头左前角了,保险杠给撞凹进去了,其就倒车打轮往大灰厂跑了。持刀砍其车的人是雷岩。雷岩拿刀砍其车的时候,其抬头看见方泽京站在方杰开的车后面,方泽京手里肯定拿着东西,但具体拿什么没看清。
事后,其去医院刷王某某的卡给伤者支付了医药费。1月20日中午,王某某约其见面,王说公安局要找其了解情况,其就和宦志鹏去了公安局。进派出所前,王某某跟其说到派出所后,就说跟二飞挺熟,买镐把就是给工地用,二飞死了,买镐把的事往二飞身上推。中午12点左右其去了派出所,1月21日凌晨其就被拘留了。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贺新民将侦查员带至大灰厂路距108国道约2公里处路段时,指认路左侧的一个渣土坑就是其抛弃并焚烧镐把的地点;贺新民依照法定程序辨认出秦某就是二飞。
19、被告人王睿在侦查阶段供述:日14时左右,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赶紧回工地,有什么事给我看着点”。其到工地后,从北边来了3、4辆车,从车上下来了十多个人。当时其没下车,二飞上前跟他们交涉,过了一会过来了3、4个警察。其看警察来就下车了,二飞还跟对方争吵,吵架内容大概是对方不让施工,对方自称是潭柘寺镇的工作人员。二飞说不让干不可能。警察告诉双方不要打架。过了一会儿,对方和警察都走了。晚上吃饭时,二飞一直说找人什么的,说让王某某别管了,自己找兄弟,当时王某某没表态。王某某说了跟贺新民去工地与方鼎、陈伟谈判这事之后,说对方撂下话了说要这么干,就什么都不顾了。二飞对王某某说“你别管,由我负责找人,找兄弟”。王某某说了一句“有人”,意思是他也找人了。后王某某和李某2有事先走了,他们待了半个小时也走了。贺新民和其回了公司,后来褚某、二飞、王某某、宦志鹏也来到公司,他们在公司还聊工地的事,二飞说找人的事,王某某的表示比默认还强烈,其形容不出来。之后二飞一直打电话,褚某期间接了个电话,打完电话后说了一句“方鼎在家擦枪呢”。王某某、褚某他们还商量了给工地办渣土运输手续的事,王某某让其第二天去镇里办手续。之后二飞问第二天几点去工地,王某某说上午10点从大灰厂去工地。1月18日晚上商量完这事以后,其曾听见王某某跟贺新民说“买点镐把去”。过了大概30分钟,贺新民回来了,跟王某某说商店关门了,王某某就说明天再说吧。
1月19日7点多起床后,贺新民已经出去了,其猜测是买镐把去了。快10点时,二飞带着3辆车进院了,一辆白色宝马5系,一辆白色起亚,一辆白色长城吉普,连司机大概有十四、五人,全是男的,20多岁。二飞把这些人带到公司客厅坐着,其也跟着进了客厅。其到院里时,二飞带着司机把车的前后牌都摘了。过了一会儿,贺新民从屋里出来了,贺新民把皮卡车的后门打开了,车里有一捆镐把,大概有十多根,还有一捆白手套。这时候二飞也出来了,二飞从后备箱拿了几根镐把分给他们的人。王某某跟贺新民说了几句,说的什么其不清楚,之后贺新民就开着皮卡出去了。走之前王某某跟其说让其去镇里办渣土清运的手续。这时候二飞带着那些人从屋里出来,其看见这些人从车上拿了刀、铁棍。然后其就上车了,其上车后,二飞带了其中三个人上了其车,坐在后边。其问二飞为什么上这车,二飞说坐这个车松快点儿。其就开车出了大院往工地走,后面3辆车跟着。上午10点半他们从公司出来,10多分钟就到工地了。上其车的人全拿东西了。二飞这些人应该是每人一件工具,其亲眼看见有两三把刀、两三根铁棍。刀有四、五十公分长,是砍刀。铁棍是平常自来水管粗细,有1米多长。到工地后,其就去镇政府办手续去了。后来听说打起来了,刘某1开车来找其并一起去了工地。刘某1说打起来了,对方放枪了。事后他们去了医院。王某某、褚某、李某2也在医院。王某某让其和褚某去潭柘寺派出所解释下这件事,还让其说其是公司股东,别的没说。其下午离开医院先和褚某来到工地,警察正在勘查现场,其没下车直接去了潭柘寺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了询问,第二天其就被拘留了。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王睿依照法定程序辨认出秦某就是二飞。
20、被告人宋学刚在侦查阶段供述:日12时许,其老板范慧民跟其说一会儿陈伟来。13时左右,陈伟和小鼎一起来了,陈伟跟范总说打架了,把人给砍了,范说最好还是去自首,陈伟说考虑考虑,现在他们没有地方去问能不能想想办法,范总就让其开车把他们送到了公司租的职工宿舍。1月20日早上9、10点钟,其开车去接陈伟、小鼎,路上其跟他们说范总让其送他们去门头沟自首,小鼎说再考虑考虑。此后其开车带方鼎他们去了通州、房山等地。从良乡出来,陈伟说没有地方去了,让其找个地方,其就把陈伟安排到一个同学郭某家。1月21日17点,其和范总说去接陈伟,临走时范总嘱咐其劝陈伟自首。后其听说郭某被警察带走了,其赶紧开车去郭某家跟陈伟说了这个事,陈伟让其开车带他赶紧走。其最后带陈伟回到公司,范说晚上亲自去劝陈伟自首。当晚其在公司睡觉时被抓了。
2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日晚,一个哥们儿打电话让其第二天去门头沟一个工地。1月19日早上7点多钟,其拉上张某1、董某、李某1、张宏国到了丰益桥,那个哥带他们往门头沟开,先去了一个厂子。那个哥哥说等等其他人,其就在丁字路口等着。呆了一会儿,对面开来几辆车,其就记住一辆绿色吉普车,有“综合治理”的字。这辆车下来人就把其车前挡风玻璃砸坏了,之后又砸车门。他们下来准备跑,对方就用刀扎他们。打了一会儿,对方就都跑了。他们受伤的人后来就去医院了。对方的人其不认识,大约20多人,有拿刀的,有拿镐把的。还有一个人拿了一把手枪指着他们,最后要走时朝一辆车开了一枪。
22、证人董某、张某1、李某1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王某1证言内容基本一致2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其工地附近有人在打架,而且有人持枪,还有人受伤,其就拨打110报警了。报警时间是日12时11分。打架的大约有20多人,都是男的。白色的长城哈弗是被打的一方,车被砸了,人也应该受伤了。打人的一方都拿着镐把和刀,其中一个人还拿着手枪。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宋某依照法定程序辨认出杨圣洁就是案发时出现在现场,持械砸毁现场白色长城汽车驾驶玻璃的男子。
2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日9时许,王睿给其打电话说工地今天开工,让其到工地帮开车。其于10时许到王睿的工地。王睿说去潭柘寺镇政府办工地上的手续,等从镇里办完手续回来就进行开工典礼。王睿走了约有20多分钟,其在车上玩手机的时候听见身后“啪、啪”两声响。新修公路右侧停下5、6辆车,车上下来20多人,都拿着砍刀和铁管。这些人拿着砍刀和铁管打砸路上停着的两辆白色三厢轿车和一辆白色长城越野车。对方车队的第一辆车是一辆绿色的老吉普,朝其斜对面的一辆黑色福特F150皮卡撞去,撞到皮卡的头部。又有一辆黑色5系宝马过来堵这辆皮卡,这两辆车下来4、5个人,手中拿着砍刀、铁管等物品砸皮卡的车头和车侧面。这时其驾驶商务车调头准备向潭柘寺派出所方向开,打砸三辆白色车的一名男子向其车跑过来,手中拿着一把枪,在距其约7、8米距离时开了一枪,其听车右侧有物品打在车身铁皮的声音。其没停车直接去了潭柘寺镇政府。其将车开到了潭柘寺镇政府院内,王睿正好由镇政府楼里出来。其告诉王睿工地那边打起来了。王睿上车后,其将车开到了潭柘寺环岛边上的小区,将车停在了王某某家的楼下。王睿在王某某家楼下换了一辆黑色奥迪A3轿车。之后王睿开车带其去了石景山区朝阳医院。到医院后其看到有三人正在治疗,王睿当时简单问了问这三人的伤情,其感觉王睿和这三人也不熟悉。对方参与打架的其认识方鼎、方雄、有个外号叫“大痦”的人,其他都不认识。方雄、“大痦”等人都拿着砍刀打砸车辆。方鼎手中拿着枪,朝其车开了一枪。对方有20多人,手中都拿着物品,有砍刀,有铁管,对路上的三辆车打砸。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刘某1依照法定程序辨认出方鼎就是持枪对其驾驶的车辆开枪的人;方泽京就是方雄;杨圣洁就是“大痦”。
25、证人褚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其和李某2接了龙建公司一个项目部建设的活。1月16日、17日,王某某跟李某2说想接这个活,李某2和其商量后就让王某某干了。1月18日下午,李某2打电话说二飞把方杰他们送的单子撕了,方鼎他们带人去了,其说这事跟咱们没关系。下午17时,其和李某2去了丰台大灰厂王某某的公司。王某某接到一个电话,说方鼎约他在南村工地见面,王某某和贺新民开着房车去了。一个小时后,王某某他们回来说方鼎、陈伟带着四十多个人拿刀跟他顶了。王某某和方鼎、陈伟在车上聊这事,王某某问这事想怎么着,方鼎说丢面儿了,陈伟说他大哥“范三”介入了,王某某问方鼎是想抢活还是怎么着,方鼎说不干活,丢了面儿就不行,以后在门头沟没法混了,要找二飞算账,王某某说替二飞道歉。说了会儿,他们就去吃饭了,饭桌上还是闲聊这事,二飞说想找陈伟算账去,他不服。后来王某某走了。
1月19日上午,其拿了工程协议和王睿去镇政府办手续,未办成准备回去时知道打起来了。后他们去了医院,在医院见到了王某某、贺新民、王睿,医院里有王某某这方受伤的人,王某某让王睿去潭柘寺派出所把事情说清楚,其就开车带着王睿去了潭柘寺派出所。案发后,王某某找过其说公安局问什么都让其说不知道。案发当天其在现场看见王某某这方有一辆黑色猛禽,开车的是贺新民;一辆房车不知道谁开的,后来刘某1开车去的镇政府找王睿;一辆奥迪A3王睿开着;二飞开一辆白色宝马;一辆黑色保时捷卡宴,谁开的不知道;还有一辆白色长城越野。
2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初,其和褚某接了潭柘寺南村108国道施工工程项目部的工程。有一天其和王某某、褚某一起吃饭,褚某和其都说项目部这个活没法干了,方杰他们总去捣乱。当时褚某已经开始办这个工程的手续,听说需要方鼎、陈伟、张某2三个人签字,盖镇政府的公章才能接着干活,结果褚某跑了5、6趟都没办下来。王某某提出把活交给他干,其和褚某都同意了。王某某接手以后,其听说二飞在工地管事。大概1月十几号,其听说二飞撕了方鼎、陈伟的人送去的要求停工的单子。其记得当天约褚某去王某某的公司,去了之后见到王睿、贺新民,当时好像是王某某让他们一起去葡萄嘴附近的驴肉馆吃饭,吃饭的有其和贺新民、二飞、王睿、褚某、王某某,其他的叫不上名字。吃饭的时候王某某说当天二飞撕了单子之后,王某某自己去项目部工地见了方鼎和陈伟,对方好几十个人,全拿着刀冲他比划,没把他怎么着,他和方鼎、陈伟在车里单聊的这事。吃饭的时候,二飞挺咋呼的,说了半天,意思是不服他们、不怕他们。后来王某某先走了,他们也都走了。
27、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八处办公室主任,108国道改建工程其公司中了第三标段,108国道改建工程项目部驻地建设承包给了北京龙建集团第四工程部。日开工,2月5日竣工,工期25天。项目部驻地大概在门头沟区潭柘寺南村108国道边上。
28、证人师某的证言证明: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南村要盖的项目部甲方是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八处,乙方是北京龙建集团第四工程部。这个项目一共四排板房、一圈院墙,还有院内路面硬化,作为108第三标段指挥部,总标的10多万元,第四工程部负责垒院墙和路面硬化,他们把垒墙的石头等材料的供货,清理现场通过小褐派发给别人了。2016年1月份,其把签字盖章的原材料供应协议交给小褐或王睿了,具体给的谁不记得了。
29、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日12点左右,其开车走到潭柘寺镇南村108国道叉路口,有人在路边拦车,其停车后这个男的说,“大哥,把我们四个送去医院吧”,其就让他们上了车。当时其看见路边停了一辆被砸坏的SUV车,印象中坐副驾驶的男子右手伤了有血迹。其在车上听他们说打完了,没人管了,伤怎么着了什么的。其想开车送他们去附近的医院,他们有人电话联系后说去石景山朝阳医院分院。
30、证人柳某的证言证明:日早上7点50分左右,秦某打电话说:“你跟我出去一趟,新哥叫我去吃饭,中午喝酒我开不了车。”秦某开着他的白色宝马车,其坐副驾驶往丰益桥方向开。之后他们在丰益桥等秦某的朋友。后秦某接了大川等人开的几辆车去了大灰厂的一个厂子里。到地方后,新哥在院子里,秦某和其他人去找新哥,新哥和他们进屋了,谈什么其不知道。哈弗和K5上有6、7个人,加上其和秦某、大川他们三个人,还有一些新哥的人,总共十六七个人左右。这些人都是二三十岁的小伙子,看样子像是社会人。到大灰厂时,新哥和王睿在。新哥、王睿、秦某他们进屋了,其没进去,不知道他们说了什么。之后秦某出来把宝马车车牌子卸了放后备箱了,后备箱里还有镐把,是谁搁里面的其不清楚。秦某卸车牌子的时候,他们这些人就准备出发了,其车上秦某开车,有一辆白色房车是王睿开车,车上上了2、3个人。这些人上车后那辆GMC车带路,来到潭柘寺。当时这些人出来的时候,新哥也出来了,出来后在院里新哥可以看到这些人在干什么。大约10点半左右到了一个马路边,旁边是一个工地。其在副驾驶坐着,秦某下车和另外车上的人聊天吸烟,其从反光镜里看见有五六个人从白色轿车后备箱里拿出镐把和铁棍,具体哪辆车没看清楚,不是起亚就是现代。秦某衣服裹着一把类似砍刀的东西。后来秦某叫其去买点吃的。其没找到小卖部就往回走,到停车的路边,其看见一群人从东边往西边走,突然其听到几声枪响。后其跑到宝马车跟前,看见宝马车和哈弗车被人砸了,其就找秦某,在离宝马车后边大约7米远路边右侧看见秦躺在地上。其过去抱秦当时抱不动,其喊路边的人一起过来帮忙把秦某抱到宝马车的后座上,其开车拉着秦往门头沟中医院走,到医院后秦某还有呼吸,医院抢救大约半个小时秦某死了。后来警察就把其带到了派出所。
31、证人尹某21的证言证明:其是门头沟中医医院急诊科医生。1月19日不到12点,其在急诊室听到楼道外面有人呼救。其赶紧走出诊室,看见有一辆抢救车由门诊大厅的护士还有一个小男孩推着往抢救室走。抢救车上躺着一个男子,全身是血。其给患者做检查,当时患者辨认无意识,瞳孔散大,颈动脉没有搏动,没有心跳,吩咐护士用药抢救,判断该男子已经没生命体征了。后来做了心电图检查,也是直线。该男子右上臂有刀伤挺深的,左下肢有刀伤,右手背有伤,后来其他大夫说头部和后背也有伤。
32、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秦某是其男朋友。其名下有一辆白色5系宝马牌轿车,车牌号冀F92xxx,其出差时秦某开着。出事时秦某驾驶这辆车,车的前挡风玻璃全裂了,左前机器盖有一个圆洞,车的四个车门都被砸坏了。其领回车后花了10多万元维修。除了车受损,车后座全是血,车后备箱有一个验钞机,还有一打卷的车牌,车牌其给扔了。车发还给其时,车牌在后备箱放着,其自己悬挂的。秦某小名叫二飞。
33、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潭柘寺镇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在2016年1月将管理打击乱倒渣土的工作承包给华威保安公司,具体由陈伟打理,方鼎、宋洪亮等人负责管理保安、巡逻。2016年1月的一天,其在办公室跟王睿解释镇政府没有权利开准予清运渣土的手续,权限在区里,王睿说他们接到一个以潭柘寺镇政府名义发的单子,不让施工。其说这块已经交给保安公司了,现在是张某2具体管理,其把张某2电话给王睿。王睿离开办公室的时候,其跟他说了打架的事。其知道门头沟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成立了一个渣土管理办公室,清运渣土需要按着施工方的手续去那里办。张某2他们的权限就是监督、管理乱倒渣土,应该没有批准运渣土权限,他们只能制止乱倒渣土,有乱倒的上报城管。
3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底,潭柘寺镇政府招标保安公司管理镇上工地乱拉渣土的现象,陈伟的保安公司中标了。平时他们就开车在镇里巡逻,如果发现问题就给镇里打电话,然后协调处理。日14时许,陈伟给其打电话说在潭柘寺南村工地发通知单时,对方不停工还把通知单给撕了。陈伟让其去现场看一下。到工地以后,其问撕单子的人为什么撕单子,对方说这是他们家自己的活,和政府没关系。其说必须要按程序办才行,对方不同意。其给综治办主任刘某2打电话,刘某2说让派出所的人来处理,后来派出所的人也没调解成功,16时许他们就离开了。当时在场的有陈伟、方鼎、方雄、小盼、大痦、安东祥、方杰、王猛,一共十多个人,当时双方没有肢体冲突。回来的路上陈伟说他们太不给面子,准备给点颜色看看。其说别闹事,好好跟对方沟通,后来他们就分开了。其和刘某2说了这事。1月18日18时许,其和刘某2、王建玲(刘某2妻子)去了方鼎那,想去劝劝陈伟他们别打架,其待了一会儿就离开了,刘某2和王建玲留下来继续劝他们。1月19日其还是不放心,9点多钟其开车带着王建玲去方鼎那看看,方鼎在自己的院子里待着,院子里放着刀棍之类的东西。其说别打架,陈伟说没事,让其别管了。后来其和王建玲离开了。11点多,王睿打来电话问其拉渣土的事怎么解决,其说“你们把通知单给撕了,不是自己能干么”,后来就挂了电话。中午12时许,刘某2给其打电话说南村那打死人了。
35、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潭柘寺镇政府2015年通过招标,委托华威保安公司负责治理潭柘寺范围内乱倒渣土的行为。其和张某2的主要工作是指导该公司开展治理乱倒渣土的工作,平时和公司一起治理乱倒渣土的主要是张某2。该公司是由陈伟负责,平时发现潭柘寺范围内有拉渣土上路的企业或工地,张某2和华威公司的人(张某2有时去有时不去)到该企业或工地发一个告知性文书,告知如有运输渣土上路的行为,要及时到镇综治办备案登记,张某2负责具体登记,方便镇政府统一管理。日张某2和华威公司的人一起到潭柘寺附近一工地发告知书。大约16时许张某2给其打电话说发单子时对方不配合,把单子给撕了。1月18日17时许,张某2找到其说了下午的事,其说不行第二天再去发一次单子。1月19日中午,张某2来找其说华威公司和18号撕单子的人可能要打起来,其让张某2和公司的人说,咱们是代表政府工作,不要和对方冲突,聊了几句,就走了。
36、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日,方杰在其经营的建材店购买了镐把20根,角磨机片10个,1寸的铁管1根(1米长),4分管10根,1米的4分管30公分长1根,手套两付,一共花了409元,计的账。方杰当天来时开那种老式的212汽车,帆布篷子的,车上写着“什么执法”字样的车。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肖进海依照法定程序辨认出方杰。
37、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六、七天前早上7点多,有人(个不高,大概165厘米,中等体型)在其经营的建材五金店购买了20多根镐把和6包手套。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高某依照法定程序辨认出贺新民就是购买镐把和手套的男子。
38、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1月19日19时许,方雄给其打电话说他们惹事了,想让其安排个地方让他们四人躲几天,其同意了。20时许,其和徐某开车一起到了门头沟永定镇梧桐苑小区大门口接上方雄、方杰、小盼和一个不认识的男青年,一起开车去了妙峰山镇担礼村徐某家。第二天其又去徐某家,方雄他们跟其说起自首的事,其也劝他们自首。他们在徐某家待了三个晚上,其天天去徐某家说自首的事,但因为方雄他们在等方鼎的消息,迟迟没有去自首。1月22日凌晨2点,警察在门头沟绮霞院其家中找到其,其同意带警察到担礼村找方雄等人。车行驶到军庄附近,其妻子刘某4打电话说她通知尹某22说其被抓了,还说尹某22给徐某打电话让徐某带着人去自首。其是方雄、方鼎俩兄弟的干爹,认识十多年了。尹某22是刘某4的姨,尹某22跟徐某比较熟。
39、证人徐某的证言对刘某3的证言予以佐证。徐某另证明:日2时许,尹某22给其打电话说刘某3让其带着方雄等人去自首,其就叫醒方雄等人,准备开车带方雄等4人去门头沟分局自首,准备离开时,其中一个其不认识的人给了其一个金戒指、一张纸(说是给妻子的信)、一张中石化的加油卡,让其交给他妻子。其开车带着他们四个行至担礼洞口时,接到尹某22的电话称让其先回家等着刘某3,一会儿来带着他们四个去自首,在其驾车回家行至担礼村村内街道时被警察抓了。
40、证人尹某22、刘某4的证言对刘某3、徐某的证言予以佐证。
41、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日16时左右,陈伟给其打电话说潭柘寺一个人在他管界乱倒渣土,他让保安给乱倒渣土的人送了一个单子,对方不仅没听,还把单子给撕了。其问陈伟怎么办,陈伟说对方如果不听弄不好就打起来。其劝陈伟上边有镇政府,不行让政府解决。陈伟说看看再说。1月19日中午12点左右,陈伟给其打电话说他们去潭柘寺好多人,打起来了,说过会儿来找其。过了大约40分钟,陈伟和方鼎开着一辆奥迪直接进了其在东三环的工地院子。陈伟跟其说打起来了,方鼎开了三枪。陈伟让其给他找个地方躲几天,其就让宋学刚带着他俩去了位于石佛营的员工宿舍。后其跟宋学刚说找个别的地方,别让他俩住员工宿舍了,宋学刚开车带着陈伟、方鼎走了。此后其让宋学刚劝陈伟自首。1月22日下午,宋学刚给其打电话说陈伟不同意自首,想跟其见个面。其就让宋学刚把陈伟带到石佛营员工宿舍,其劝劝陈伟。19时许,其给宋学刚打电话问陈伟在不在员工宿舍,宋学刚说已经送过去了。其正要去员工宿舍时,警察把其抓了,其带着警察去了石佛营的员工宿舍,陈伟不在,去哪儿了其也不知道。
4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一天下午,宋学刚约其在石景山金顶街见面,宋学刚开车带一个人来的。宋学刚说一个朋友想去其家住两天,让其媳妇这两天就别回家了,其同意了。后其在前开车,宋学刚开车带着那个男子在后一起去了其家。后那名男子一直住在其家。第三天晚上,其和几个朋友在石景山一饭店吃饭,宋学刚把其叫出去说给其1000元钱,让其给这两天住在其家的男子买点饭,然后让其把其车钥匙给他,宋学刚就开车走了。其和朋友继续吃饭,一会警察就来了。
4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日上午,其在潭柘寺新区马路上遛弯,走到新区楼房后边的小桥边时,桥边的沟里有几把刀,其就捡起来了。其听说前一天有人打架,这几把刀是凶器,其就把刀交到潭柘寺派出所了。后来潭柘寺派出所的警察带其到捡刀的地方确认现场,警察在现场拍照,还采集了其指血和脚印。
44、公安机关出具的对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柘东四街路口南侧至108国道之间路段进行勘查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以及现场提取物证、痕迹的情况。
45、公安机关出具的对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潭柘新区4号院1楼西北侧路边进行勘查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在该地提取物证、痕迹的情况。
46、公安机关出具的对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中医医院进门西北侧停车位的宝马轿车进行勘查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在该地点对涉案白色宝马520i轿车进行勘察并提取物证、痕迹的情况。
47、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对涉案绿色“北京.北洋汽车”、“BJ2023CHB2”的吉普车进行勘察并提取物证、痕迹的情况。
48、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对涉案一辆白色“GMC牌SAVANA”商务车进行勘察的情况。
49、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对涉案黑色“福特F150”车进行勘察并提取物证、痕迹的情况。
50、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对涉案黑色宝马520i轿车进行勘察并提取物证、痕迹的情况。
51、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病理)字(2016)第FYA6BL000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秦某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击臀沟后部伤及下腔静脉,用锐器多次砍击头部、右上肢、右大腿等处,用锐器多次切划右肩峰、背腰部、右腰部、右臀部等处,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52、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6)第FYB1600805-WZ080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秦迎旭、荆蜜层是秦某的生物学父、母亲。
53、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6)第FYB1600531-WZ0531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10(现场哈弗H6车东北侧白线手套血迹)、32(现场红把砍刀刀把尾部血迹)、36(哈弗H6车右后侧地面血迹)、39(哈弗H6车左后车座地面血迹)、43(宝马车右后车门外侧拉手血迹)、44(宝马车右前车门内侧拉手血迹)、46(宝马车副驾驶座血迹)、134(现场哈弗H6车东北侧白线手套脱落细胞)号检材为李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11-13(哈弗H6车东北侧1500cm地面血迹、其西侧血迹、其东侧自行车道内血迹)、15(哈弗H6车东北侧自行车道东侧树坑黑色木质木块脱落细胞)、45(宝马车右后车门外侧血迹)、47-48(宝马车右后车座上血迹、右后车窗内侧血迹)、103(哈弗H6车东北侧自行车道东侧树坑黑色刀把脱落细胞)、128(福特车副驾驶座怡宝饮用水瓶口唾液斑)、132(现场地面红绳血迹)、184-186(柳某外衣、外裤、鞋血迹)、188(杨圣洁外裤血迹)号检材为秦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17(哈弗H6车左前西侧地面血迹)、37(哈弗H6车方向盘血迹)、42(宝马车左后车门外侧拉手血迹)号检材为王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29(哈弗H6车右前轮北侧地面手套血迹)、97(哈弗H6车下镐把血迹)、133(现场哈弗H6车右前轮北侧下方手套脱落细胞)号检材为董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28(哈弗H6车前侧地面血迹)、30-31(现场绿把砍刀刀把、刀身血迹)、35(哈弗H6车头右前侧地面血迹)、38(哈弗H6车副驾驶座血迹)号检材为张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139(潭柘新区4号院1楼西北侧路旁黑色砍刀刀把脱落细胞)号检材为赵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58(吉普车车灯开关脱落细胞)、163(黑宝马左后车门外侧拉手脱落细胞)号检材为方杰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202(良乡中铁原乡小镇5号楼2单元602中华牌烟蒂1唾液斑)、204(良乡中铁原乡小镇5号楼2单元602中华牌烟蒂3唾液斑)号检材为方鼎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203(良乡中铁原乡小镇5号楼2单元602中华牌烟蒂2唾液斑)、205(良乡中铁原乡小镇5号楼2单元602中华牌烟蒂4唾液斑)号检材为王猛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50(宝马车档把脱落细胞)号检材为混合结果,与秦某和柳某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68(吉普车左中拉环脱落细胞)号检材为混合结果,与朱建丞和王猛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
121、166、206号检材因无比对对象,无法判断其来源。
54、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侦查员到房山区良乡中铁原香小镇1区5号楼2单元602室查找方鼎、王猛二人时,进屋后发现房内无人、无家具及生活用品,在房间地面上发现了4枚中华牌香烟烟蒂,1枚无法辨认品牌的香烟烟蒂,为查找线索,侦查员将5枚烟蒂提取。
55、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门公司鉴(临床)字(2016)第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王某1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56、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门公司鉴(临床)字(2016)第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董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57、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中衡司法鉴定所(2016)临床(门)鉴字第129号《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张某1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58、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中衡司法鉴定所(2016)临床(门)鉴字第130号《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李某1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59、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痕)字(2016)第28号《枪支弹药鉴定书》证明:
送检材料:1.枪状物一支(检材一);
2.弹状物一支(检材二);
3.现场南侧7号位置提取射击弹壳一枚(检材三);
4.现场西南侧2号位置提取射击弹壳一枚(检材四);
5.现场西南侧3号位置提取射击弹壳一枚(检材五);
6.现场北侧9号位置提取射击弹头一枚(检材六)。
鉴定意见:检材一认定为枪支。
检材二认定为mm手枪弹。
检材三、四和检材五为送检的枪支所发射。
检材六为送检的枪支所发射。
60、北京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爆)字(2016)第2号《爆炸检验报告》证明:送检枪支射击过。
61、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对涉案车辆修复费用进行评估的评估结论书分别证明:一辆吉姆西萨瓦纳牌汽车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2000元;一辆哈弗牌汽车修复费用为人民币32035元;一辆福特牌汽车修复费用为18000元;一辆宝马牌汽车修复费用为22900元。
62、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电)字(2016)第192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明:
检验意见:2016-电-192-J1检材(SUMSUNG手机)检出通讯录、短信息等内容,其内置手机卡未检出相关内容;2016-电-192-J2检材(iPhone手机)检出通讯录、短信息等内容,其内置手机卡未检出相关内容。
63、检验报告重点内容打印(王某某手机短信):日01:52:36王晓慧短信,“我不担心,他们输了,明天你千万只要带人守着不要拿凶器,带铁锹,锄头什么的,别拿刀,就说是工地工人,自卫,政府怕事弄大会调解的”。日01:53:38王晓慧短信,“涉黑的性质比打架性质严重”。
6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现场等处起获了镐把、砍刀、弹壳、弹头、手套等涉案物品均已被依法扣押。
65、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方杰处扣押的绿色北京牌吉普车(车牌号冀G6Pxxx),已发还方鼎之妻。
66、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收缴危险物品收据》证明:公安机关于日抓获雷岩时,起获手枪一支、子弹一枚,于日依法收缴。
67、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王某某处扣押手机两部(苹果牌、三星牌各一部)。
68、公安机关调取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张某1、董某、王某1、李某1等人于案发后就医情况。
69、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调取的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意见表、评标报告、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评标结果送达通知、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招标文件以及潭柘寺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潭柘寺镇政府委托北京华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责镇域打击非法乱倒渣土行为的情况说明》证明: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人民政府将打击非法乱倒渣土保安服务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并于日确定北京华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的职责是在镇域8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重要节点设置监控岗,每天安排巡逻组巡查,并在重要疑似乱倒渣土区域进行值守,对发生的乱倒渣土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协助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70、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委托协议书证明: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门头沟公路分局与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108国道(鲁家滩村-南村)改建工程第3标段施工由后者承担。日,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八处与北京龙建集团第四工程部协议约定,108国道改建工程3#项目部建设-围墙及板房基础由后者负责施工(工程造价人民币115525元)。
71、工商登记相关资料证明:北京固新永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7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证明:各被告人的自然情况以及被害人秦某的自然情况和死亡、火化情况。
73、收据证明:案发后固新永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秦某父母人民币300万元。
74、日出警录像证明:日15时40分许,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调解处理。期间,秦某曾说“你留我电话,约约试试。”
75、“110”接警服务台电话记录表证明:宋某分别于日12:12:25和12:19:01,两次通过电话1364xxxx634报警称在潭柘寺镇南村路口有人砸车、有人开枪、有人持砍刀滋事。
76、公安机关出具的一组《到案经过》证明:
根据现场目击证人和知情人提供、辨认,以及同案嫌疑人指认,确定方鼎、王猛有重大作案嫌疑。日20时许,侦查员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博杨小区内负2号楼3单元701号房间,将方鼎、王猛抓获。
根据现场目击证人和知情人提供、辨认,以及同案嫌疑人指认,确定陈伟有重大作案嫌疑。日20时许,侦查员在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炫特区6号楼401号房间内,将嫌疑人陈伟抓获。
根据现场目击证人和知情人提供、辨认,确定杨圣洁、贺艾明光有重大作案嫌疑。日22时许,侦查员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内,将杨圣洁、贺艾明光抓获。
根据现场目击证人和知情人提供、辨认,以及同案嫌疑人指认,确定宋宏亮、孙惠弟、方泽京、方杰有重大作案嫌疑。日3时许,侦查员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担礼村后道,将上述四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根据现场目击证人和知情人提供、辨认,以及同案嫌疑人指认,确定雷岩有重大作案嫌疑。日21时许,雷岩到门头沟公安分局投案。同时,将1把涉案枪状物、1颗子弹上交。
案发后,侦查机关发现刘嘉、陈波、谭飞龙有作案嫌疑,并分别于日、1月22日对谭飞龙和刘嘉、陈波上网追逃。日,门头沟公安分局月季园派出所获知刘嘉等人潜逃至四川省仪陇县,并表示愿向公安机关投案,崔赫主动供述参与作案。侦查人员当天前往仪陇开展工作,要求上述人员到立山派出所投案。27日20时许,刘嘉、陈波、谭飞龙、崔赫主动到四川省仪陇县立山镇派出所投案。侦查员随即对上述人员进行审查,28日将其羁押于仪陇县公安局看守所,2月2日押解回门头沟看守所羁押。
根据现场目击证人和知情人提供、辨认,以及同案嫌疑人指认,确定朱建丞有重大作案嫌疑。日21时许,侦查员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南辛房村富兴北街80号内,将嫌疑人朱建丞抓获。
根据现场目击证人和知情人提供、辨认,以及同案嫌疑人指认,确定安东祥有重大作案嫌疑。日20时许,安东祥到潭柘寺派出所投案。
侦查员于日19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宫郊野休闲公园附近将王某某抓获。
民警电话联系贺新民,约其到派出所配合调查,日13时许,贺新民主动到潭柘寺派出所。
日14时许,王睿主动到潭柘寺派出所,接受调查。
日,民警抓捕陈伟过程中发现宋学刚窝藏。当日17时许,民警在朝阳区凯富大厦内,将宋学刚抓获并传唤至公安机关审查。
7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被告人方鼎、陈伟、杨圣洁、王猛、雷岩、刘嘉、陈波、崔赫、安东祥、谭飞龙、王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78、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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