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三桥是什么方位油坊三桥浴室是不是卖淫被抓了

90后小伙和妻子组织卖淫,被抓后才知妻子竟是50岁大妈
楚天都市报8月11日消息,武汉市硚口区警方查处了一卖淫窝点,抓获组织卖淫的一对夫妻。在警方核实他们身份时,竟发现老板娘涉嫌身份造假。可笑的是,27岁的丈夫竟不知妻子的真实身份和年龄,他一直以为妻子只比自己大3岁,不知已是50岁大妈。8月9日,楚天都市报记者从硚口区检察院获悉,张某与其丈夫李某均因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这一对夫妻共同经营一家美甲店,从外观上看,与正常的美甲店无异,实则一处卖淫窝点。到案后,女子对警方称自己名叫刘某茹,并出示了身份证,案情从这一刻开始陷入层层疑云。其身份证信息显示,刘某茹,1988年10月出生,十堰房县人。女子称自己是独生女,家中父母早已离世,自己与李某是情侣关系。警方输入刘某茹姓名时,电脑系统里显示的资料与女子所述情况相符,并且照片中的女子与眼前的女子长相颇为相似。
但民警在查看户口簿时发现了破绽,户口簿上的姓名是张某兰。于是民警进行了进一步的提审以及户籍资料查询,确认该女子谎报了身份,其真实身份是张某兰。电脑资料显示,张某兰1968年7月出生于陕西。令人惊讶的是,直至案发,张某的90后丈夫李某依然坚信自己的妻子叫刘某茹,而不是户口簿上的张某兰。
案子移交检方起诉时,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从二人的律师手中获取了两人的结婚证。结婚证显示,刘某茹(张某)与李某于2016年结婚。令检察官诧异的是,刘某茹(实为张某)称,自己今年不到30岁,其“男朋友”李某也始终坚称,“女朋友”刘某茹出生于1988年,只比自己大3岁。两人10年前就相识相知,那时,自己17岁,刘某茹20岁。户籍资料之所以显示她已经50岁,是因为办理医保、社保时,故意把年龄改大了20岁,户口簿的名字也是用的别人(即张某)的,50岁并非其真实年龄。
面对一个人的双重身份,检察官也陷入了沉思,张某长得白白嫩嫩,说话声音也细声细气,给人感觉就是一个不到30岁的女子。难道这里面还有不为人知的秘密?
正当检察官疑惑不解时,一名来自陕西的女子突然出现,打破了僵局。该女子自称是张某兰的妹妹张某菊,得知姐姐被抓,特地赶来探望。张某菊称,自己出生于1977年,姐姐张某兰确实出生于1968年,因为平日保养得当,所以看起来比实际年龄小很多。至于自己的姐夫李某,确实不知道姐姐的真实身份和年龄,因为姐姐是再婚,而且年纪较大,怕李某不与其结婚,所以就盗取了刘某茹的身份信息,多年来一直称自己是刘某茹,家人也一起隐瞒了张某兰的真实年龄。
张某菊的出现一下打开了层层谜团,“90后”小伙李某也终于得知妻子原是五旬大妈。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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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苏州女会计为还房贷 请假到外地卖淫被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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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扬中八桥派出所在对当地一家旅馆进行检查时,将正在卖淫嫖娼的王女士和于某抓个现行。在民警询问王女士从事卖淫的原因时,她的回答让民警感到不可思议。
10月13日,扬中八桥派出所在对当地一家旅馆进行检查时,将正在卖淫嫖娼的王女士和于某抓个现行。在民警询问王女士从事卖淫的原因时,她的回答让民警感到不可思议。10月19日,扬中警方向现代快报记者介绍,今年29岁的王女士是一名湖北姑娘,现在在苏州一家企业里面从事会计工作,每月的收入在四五千元左右。王女士和丈夫结婚后,在苏州买了房,可是,生活费、房子的装修费加上每月的房屋贷款让她的生活捉襟见肘。&我和我老公两人的工资加起来每月一万元不到,又要生活,又要还贷,实在不够。&王女士表示,为了尽快还上房贷,她在公司请了几天假,跟着朋友一起到了扬中卖淫,希望能赚点&外快&,没想到落得如此结局。目前,王女士和于某均已被行政拘留。(文中人物均为化姓)
[责任编辑: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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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662596扬中一女子代购售卖假药被抓,出趟国你干什么不好?
代购,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很平常,通俗一点来说就是找人帮忙购买你需要的商品,原因可以是你在当地买不到这件商品。可以是当地这件商品的价格比其他地区贵,也可以是为了节省个人时间成本,请人帮忙买好送货上门。代购服装、奢侈品、化妆品很常见,如果想代购药品,小编还是劝大家三思。日前,新坝派出所就受理了一起代购售卖假药的案件。
张某在我市经营一家服装店,店里服装一部分在国内进货,一部分是她平时出国玩带回来的国际流行款,生意还不错。张某经常去日本游玩并顺便做起代购,而这次去日本带了很多药品回国,但是她根本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却依然将带回的药品放在店内销售。张某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后移交新坝派出所,目前,她对代购售卖假药的事实供认不讳,已经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刑法中对假药的解释是:“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假药包括: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以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药品跟生命有关,还是应该听听医生的意见和建议,不能盲目代购国外的,适不适合自己就不得而知了,万一买到假药,最好的结果是没有任何效果,若因此延误治疗、加重病情,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如果身体有什么问题,一定要从专业医生那里得到治疗意见,别相信所谓的“神药”,把“治病”变成了“致病”。
最后还要提醒一下各位忙碌的代购君们,不要因为利益,就铤而走险销售处方药,毕竟是和健康有关的大事,害人害己。在金钱面前,底线是必须有的哦。
来源|扬中市公安局新坝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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