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抚乘地铁免费吗

&&&&各区县民政局:&&&&为进一步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及审批工作,实现全市认定及审批工作的规范统一,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号)精神,以及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民〔2008〕8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条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是义务兵或初级士官;&&&&(二)农村户籍或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三)有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或在军队体系医院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四)《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五)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程序&&&&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和审核,统一报市民政局审批。其程序如下:&&&&(一)本人提出申请。本人持书面申请、退伍证、原始病历或者相关医疗结论原始档案(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身份证及户口薄、村(居)委会证明、五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申请。&&&&(二)乡镇民政部门初审。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贴本人照片)、签署意见、加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印章,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三)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核工作主要包括材料审查、组织体检、公示等。每季度首月1至10日为各区县民政部门受理审核材料、组织体检时间。&&&&1、材料审核。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认真核对把关。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进行体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2、组织体检。各区县民政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组织申请人到指定医院体检(指定医院由县级民政部门从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中确定)。指定医院应组成会诊小组(至少三人),核对体检者照片和本人是否一致,安排针对服役期间所患疾病进行体检,并出具结论,按要求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附各项客观检查报告),三名会诊小组成员签字,加盖医院公章。体检费用由申请人本人负担。对诊断结果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将相关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实行公示。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在申请人村(居)居委会进行,时间不少于 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致病时间、地点、致病部位体检结果(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除外)、将要享受的待遇等。经公示后没有问题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民政局。对公示中有群众反映问题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四)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局于收到上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认定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的,核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证》(贴本人照片),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决定书》,并说明理由,连同其他有关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核、审批应着重把握的几个问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社会影响面广,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据服役期间原始记载,实事求是地做好审核审批工作。&&&&(一)要切实把好体检关。县级民政部门要与指定医院签订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体检委托协议,明确任务,规范程序,建立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确保体检公平、公正、真实、可靠。申请人到各区县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检查的疾病应与其在部队服役期间所患疾病一致,并与省民政厅规定的疾病种类相符合。&&&&(二)各区县民政局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档案内原始病历或相关的部队原始医疗结论,要作为审核把关的重点来把握。坚决杜绝病历造假、《退伍军人登记表》涂改等问题的发生。对审核把关不严的单位,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三)对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的,上半年认定的自当年7月份起、下半年认定的自第二年1月份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同时录入民政统计台帐并纳入复退军人数据库管理,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分别建档。&&&&(四)各区县民政局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内容的填写,严格对照审批程序及表格填写有关要求,逐条逐项认真填写,克服因疏忽大意存在漏填、不填、少填或填写错误等问题的发生。&&&&日
本版主要新闻-- 东营日报 --
版次:[A04]
【典型案例】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如何享受生活补助?
  “我是广饶县花官镇村民,1973年至1979年在酒泉卫星发射基地当兵,当兵期间患上了慢性胃炎。2011年提交有关材料到县民政局申请患病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但一直没有批复。”近日,市民王先生拨打市长公开电话反映申请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一直未被批复,想就申请条件和有关流程进行咨询。  
接到市民来电后,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立即协调广饶县政府就此问题进行调查落实。  
“根据《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现行优抚政策》有关规定,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退伍军人登记表》或《退伍证》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广饶县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就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有关条件解释道。  
那么王先生是否符合享受该生活补助的条件呢?如果符合条件需按照什么流程进行申请?  
“我们已经与王先生进行过沟通,了解到其上报的材料中缺少原始病历,因此工作人员未给予批复。建议王先生准备齐全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乡镇民政办公室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申请条件,工作人员将上报到县民政部门,对呈报材料进行再次审核、组织体检,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再报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广饶县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回答道。  
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若符合享受生活补助的有关条件,可及时提交材料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申请,工作人员将按流程逐级上报审核。 (宫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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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ll rights reserved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发布者:andy2333&&&&&来源:网络转载
杨先生:我是一个普通的农民,是一个退伍军人,我是临退伍时得的胃病,2010年听说患慢性病退伍军人有一定待遇,但我去当地民政局优抚科办理时,工作人员说我档案中病例一栏与其他部分非一人所写,所以不能办理。但我是离开部队大约不到10天时把诊断书交上去的,以后的档案怎么填写的我并不知道,请问现在我应该怎么办?回复:按照《吉林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户籍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第四条规定:申请时应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簿;(三)退伍军人证或者退伍军人登记表;(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为有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2.退伍档案中原有服役期间军队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3.近期从军队医院复印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须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五)近期对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须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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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国家民政部关于退伍军人带病回乡的优抚对象补助多少_百度知道
国家民政部关于退伍军人带病回乡的优抚对象补助多少
退伍军人带病回乡的优抚对象补助标准,依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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