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吨位证书执照的期限怎么算?是每次都要向停靠国申请还是在出发航提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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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一、代理报检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一)入境预检是指边检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前,依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和预报资料预先进行的检查。1、工作程序(1)在国际航行船舶入境靠泊4小时之前,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因特网向边检站提出船舶入境预检申请。(2)边检站根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以及提交的各类单证情况确定出入境正式检查方式。对确定可以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按规定办理船舶预检手续,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及时通知船方或其代理人。2、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如无旅客无需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在总申报单中已注明则无需提供)。3、注意事项(1)船舶代理公司人员通过因特网将有关电子文档传至边检站时,应注意进行电话确认边检站是否收到了上述办理船舶入境申请的单证。(2)代理提交的预检名单,应保证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性。如遇有港、澳、,应尽量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3)有下列情形的,边防检查站不予办理预检手续①总申报单主要项目内容不齐全的②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内容模糊不清或主要项目不全的③属于登轮办理手续范围的④边防检查站认为不适合办理预检手续的。未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到港后不得开工作业,不得上下人员,监护队执勤民警实施梯口监护。如果预检资料出现重大失误的,边检站将按规定对该单位的代理资格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罚。(二)入境正式检查(窗口办理)又称正检,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后依法对船舶及其人员进行的检查。1、工作程序入境船舶靠泊后,船舶代理人员应及时按要求携带有相关单证到辖区边检站办理正式检查手续。边检站将根据船方或代理人提出的申请签发船员登陆证。2、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若有旅客的提供旅客名单、船员和旅客有效国际旅行证件、船长签字盖章的船员登陆申请表,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船舶已在总申报单中注明,可不需填写此表)。3、注意事项(1)船舶抵达口岸后,船方或代理人员应及时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办理船舶正式检查手续。在正式检查手续办妥前,边检机关对船舶进行监护管理。对已办妥预检手续的船舶,靠港后即可开工作业,港区作业工人可以上下外轮待正式检查结束后,船员、其他登轮人员方可上下外轮。(2)代理人员在向边检站提交正式检查的有关单证时,应确保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如实申报的代理及船舶负责人边检站将按规定对其处以1元的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的代理资格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罚。(3)外国籍船员登陆或住宿,凭船方申请,边检机关为其签发船员登陆证外国籍船员因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登陆证件的,经边检机关同意后,可先登陆后补办证件与我国有海员证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船员,凭其有效海员证登陆免办船员登陆证已办妥签证的船员由代理申请在其有效证件上加盖入境验讫章,然后凭其加盖入境验讫章的证件登陆外国籍船员凭有效的证件和登陆证可在船舶所在城市登陆住宿。4)中国籍船员凭有效海员证登陆港澳船员凭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登陆台湾船员除持加盖有效签注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均依申请签发台湾船员登陆证美国船员凭有效护照和签证登陆,不签发登陆证,无我有效签证的美国籍船员禁止登陆。(三)入境正式检查(登轮办理)是指船舶靠泊后,边防检查人员直接登轮办理船舶入境正式检查手续。1、工作程序对需要实施登轮检查的船舶,边防检查人员将提前告知船舶代理,并于船舶靠泊前15分钟到达码头。检查人员登轮后,船方负责人或代理人员应到场协助检查。边防检查人员将询问船方或代理人员相关情况,并视情要求船方提供相关书面情况报告。外国籍船舶携带自备枪支弹药的,应填写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船舶已在总申报单中注明,无需填写此表),载明枪支弹药的品种、数量和存放地点。在对上述特殊情况进行处理后,边检机关对船方或代理人提供的相关单证进行检查,比对船舶资料、船员和旅客名单,必要时,对全部或部分船员进行人证对照检查。2、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若无旅客无需提供)、船员和旅客有效国际旅行证件、船长签字盖章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船舶已在总申报单中注明,无需填写此表)。3、注意事项(1)以下情况需登轮办理入境检查手续①不靠岸的海上作业船②载有偷渡人员或在控人员的船舶③有情报表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船舶④携有枪支弹药的船舶⑤有严重违法犯罪记录的船舶⑥上级通知或边检站认为需登轮办理边防检查手续的船舶。(2)登轮办理检查手续的船舶,在办理手续期间,由边检站进行监护,未经边检站允许,除口岸检查检验机关办理检查手续工作人员和引航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3)船舶载有枪支弹药的,由边防检查人员登轮进行清点、核实后封存船舶出境时,由出境港边防检查站予以启封。(4)中国籍船员直接凭有效海员证登陆港澳船员凭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登陆台湾船员除持加盖有效签注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均依申请签发船员登陆证美国船员凭有效护照和签证登陆,不签发登陆证,无我有效签证的美国籍船员禁止登陆。(四)入港检查是指从国内其他港口开往上海的国际航行船舶靠泊后,边防检查站依法对船舶及人员实施的边防检查。1、工作程序入港国内来船舶靠泊后,船舶代理人员应及时前往辖区边检站检查队办理入港手续。2、所需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经监护队执勤民警拆验并签名的边封(内含船员名单、外国籍船舶船员检查情况登记表)。3、注意事项(1)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内开放港口间进出的,无需办理边防检查手续。(2)入港的国际航行船舶,船舶抵达口岸后,即可上下作业人员、开工作业。(3)对入港国际航行船舶为其船员申请办理船员登陆证的,代理人员或船方出具情况说明,边检机关核实后视情予以补发。(五)出境检查是指国际航行船舶从我国境内驶往境外前,边防检查站依法对船舶及人员实行的检查。、工作程序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办理船舶出境手续。2、所需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若无旅客无需提交)和船员、旅客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中国籍船舶和全部船员为我外派船员的方便旗船舶,还应提交经船长签字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出境自查报告表。3、注意事项(1)船舶代理人员在向边检站提交出境检查的有关单证时,应保证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对于未如实申报的代理及船舶负责人将处以1元的罚款,对该单位的代理资格也将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罚。(2)为确保船舶检查质量,对于非入境边检站办理出境检查手续的中国籍船舶,船舶代理人员需要在网上报检的基础上,携带船员出入境证件和有关申报单据来边检站办理出境边检手续。(3)对于船舶因故未能按时开航的,预报开航动态与原计划未超过24小时,在征得边检站的同意后,可免予重新办理出境手续对于超过24小时、船员发生变动、开航方向变化等情况的都应重新办理出境手续。六)出港检查是国际航行船舶从上海港驶离我国境内另一港口前,边防检查站依法对船舶及其人员进行的检查。1、工作程序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办理船舶出港手续。2、所需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若无旅客无需提交)。3、注意事项(1)船舶代理人员在向边检站提交有关单证时,应确保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对于不如实申报的代理及船舶负责人将处以1元的罚款。对该单位的代理资格也将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罚。(2)对于出港的国际航行船舶,由边检站制作边封(内容包括外国籍船舶、船员检查情况登记表和加盖边防检查站业务专用章的船员名单),交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转交或通过边检机关内部网络发送至下一港边防检查站。(3)中国籍船舶出港、入港时,边检站可不进行检查,也不制作边封。(4)对于船舶因故未能按时开航的,预报开航动态与原计划未超过24小时,在征得边检站的同意后,理出港手续。对于超过24小时的、船员发生变动、开航方向变化等情况的都应重新办理出港手续。(七)停靠锚地船舶检查1、入境(港)检查(1)入境(港)船舶停泊锚地后无明确移泊计划(以海事船舶动态为准)或有靠泊计划但需在锚地上下人员的(加油加水和在绿华山锚地过驳减载的除外),船方或代理人员应向锚地辖区边检站办理相关手续。(2)入境(港)船舶停靠上海港各码头前在锚地待泊的(海事局有船舶移泊动态),船方或代理人员应向码头辖区边检站办理预检手续,船舶靠泊后,再向码头辖区边检站办理正式检查手续。边检站通知需登轮检查或驻船监护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查手续由锚地辖区边检站办理。(3)对在绿华山锚地过驳减载后停靠港内其他码头的船舶,船方或代理人员应向洋山边检站办理船舶预检手续待船舶靠泊码头后,再向码头辖区边检站办理正式检查手续。边检站通知需登轮检查或驻船监护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查手续由洋山边检站办理。2、出境(港)检查(1)船舶临时移泊锚地且同时申报出境(港)的(以海事局当日船舶动态为准),如人员不发生变化,船舶或代理人员应向码头辖区边检站办理船舶出境(港)手续。(2)船舶办妥出境(港)手续后出境(港)锚地期间,人员有变化或二十四小时后未出境(港)的,船方或代理人员应向锚地辖区边检站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原办理船舶出境(港)手续的边检站通报相关情况。(3)从上海港各码头移泊至锚地或出境(港)前临时停泊锚地的船舶,码头辖区边检站在船舶离开码头前将按照出港要求对船舶进行核查,并查验船员证件,对新登船船员还应实施人证对照检查。船舶在锚地停泊期间无船员变动且未发生涉及人员上下的船船界面的(加油、加水除外),办理出境(港)检查手续时原则上不再查验船员证件船员有变动的,办理出境手续时还应查验新登船船员的证件。(八)核查与抽查核查,是指边检站对国际航行船舶申报情况、边防检查手续办理情况及准确性进行的核实。主要内容是核对申报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准确申报航线、航程、航期及各类单证,是否有隐瞒未报事项等,核实代理人员在申办边防检查手续过程中是否存在漏或差错。抽查,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国际航行船舶停靠期间,对国际航行船舶、上下船舶人员及口岸限定区域进行检查。主要内容是国际航行船舶是否认真落实了自管措施,国际航行船舶及其载运人员是否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注意发现各类违法违规案事件。(九)新船交接、工作程序代理人员应当在交船前24小时将计划交接的新造船交接申请向边检机关书面报告,其中应注明船舶名称、国籍、吨位、呼号等信息。2、注意事项(1)由本厂新造的船舶一般在本厂办理交接手续,由外地造船厂新造的船舶计划安排在上海港办理交接手续的,应当安排在上海港内的具备造船资质的船厂进行交接。(2)交接时,造船厂保卫处或生产科主管人员,船长、代理应在场,船方须提供船员证件和船员名单等材料。(3)新船交接后(即挂旗之后),如果是外轮,非船员的登轮人员须事先办妥登轮许可证方可登轮。(4)在国内新造的外国军舰交接后一般由造船厂自管。交接手续同一般船舶。如有开航计划,代理或船厂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边检机关报告。(十)船舶换旗1、工作程序船方或代理人员应书面向边检机关递交船舶换旗的申请,申请中应当注明该船舶的船名(中英文对照)、营运状态(内贸或外贸)、国籍(中国或外国)等船舶规范变更前后的对照内容以及船舶更改国籍的时间,并与辖区边检站检查队联系确认检查方式(登轮或窗口办理)。2、注意事项1)船舶换旗后船东更换船舶管理公司和船员的,需办理船员调动手续。(2)船舶更改国籍后(即挂旗之后),如果是外轮,非船员的登轮人员须事先办妥登轮许可证方可登轮。(十一)船员调动按照公安部有关要求,对于靠泊上海港船舶上服务员工的调换工作按照区域划分,分别由外高桥、吴淞、金山、洋山、浦江等五个海港边检站负责管辖各边检站辖区内的船舶管理由各站负责,不得跨站办理船员调动手续。1、外国籍船员的调动(1)船员离船的。代理人员应携带离船船员名单两份和办有我有效入(过)境签证的出入境证件乌克兰、波兰两国船员持海员证离船,免办签证俄罗斯、立陶宛船员离船仍需办理签证,前往船员离船港边检站检查队窗口办理船员离船入境边防检查手续。(2)船员登船的。代理人员应携带登船船员名单两份和外国籍船员入境我国时所持出入境证件,前往其服务船舶停泊港所属边检站办理边检手续。若船舶下一港为国外港口的,船员出境手续在登船港边检站办理若船舶下一港为国内港口的,船员出境手续在船舶出境港边检站办理,登船港只办理登轮手续。3)美国籍船员持一次入境有效的签证乘飞机抵沪后,要求办理登轮手续的,边检站不加盖验讫章,可根据船员申请为其签发船员登陆证,允许登陆,待其随船出境时再加盖边检验讫章。2、中国籍船员的调动(1)船员离船的。服务于外国籍(含港、澳、台)船舶的中国船员,在该船停泊港所属边检站办理离船入境手续。服务于中国籍远洋船舶上的中国船员,其离船入境手续由入境港边检站负责办理。特殊情况下船员办妥入境手续后又决定离船的,代理人员可将该情况向边检机关报告,由边检机关视情处理。(2)船员登船的。中国船员登外国(含港澳台)籍船舶的,由代理人员制作好一式两份船员名单并携带好船员的海员证及海员出境证明,前往其服务船舶停泊港所属边检站办理边检手续。若船舶下一港为国外港口的,船员出境手续在登船港边检站办理若船舶下一港为国内港口的,船员出境手续在船舶出境港边检站办理,登船港只办理登轮手续。对中国籍船员登中国籍远洋船舶的,只需在船舶出境港办理船员出境手续。办理方式同上。3、港澳船员的调动澳船员的调动一般由代理人员提交船员名单两份和调动船员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到其服务船舶停泊港所属边检站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方式同上。4、中国台湾船员的调动台湾船员的调动一般由代理人员提交船员名单两份和加盖有有效签注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到其服务船舶停泊港所属边检站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方式同上。5、船过船的办理船过船是指外国籍船员在上海港内因服务不同船舶同时办理登、离船的调动手续。(1)本站辖区内办理船员船过船手续。代理人员应制作一式两份(船厂三份)的离船船员名单和船员证件,到边检站办理手续。船员登陆证需重新申请。(2)跨站办理船员船过船手续。代理人员应制作一式三份(船厂四份)的调动船员名单,到该名船员服务船舶所属边检站先办理离船手续,后由代理人员持加盖有准予离船和业务专用章字样的船员名单到该船员新登船舶所属边检站办理登轮手续,重新申请船员登陆证。由代理人员负责将一份船员名单送交梯口执勤民警或护船队员,执勤民警或护船队员凭单放行。船员无须办理过境签证。6、签证的办理前持普通护照的旅客、船员签证都由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浦东机场口岸签证处负责办理对于持公务、因公普通、特殊、官员护照旅客、船员的签证办理一般由上海市外事办牵头并出具函电,再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边检检查机关不负责签证的办理。二、网上报检(一)船舶网上报检概述随着国际航运业务的不断扩大,出入境船舶边防检查的任务量逐年上升。提高检查效率,不但是边防检查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口岸大通关的必要条件。日,上海边检总站在上海港推行了船舶网上报检制度,船方代理人在船舶抵港前通过互联网向辖区边检站提出报检申请,边检站通过船舶代理网上提供的报检单据对船舶进行预检。已通过预检的船舶,到港后即可装卸货物,大大缩短货物在港滞留时间,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也避免了船舶代理人员在边检站和港区码头之间的往返奔波,有效提高了通关效率,得到了有关企业的一致好评。目前,总站正在积极建设网上报检报备平台,将为进出上海港国际航行船舶及代理公司带来更大的便利。(二)船舶网上报检资格的取得理公司到上海边检总站业务处进行备案,填写申请表后即可开通网上报检功能。(三)船舶网上报检基本程序各代理公司在船舶抵(离)港前4小时将该船舶本航次的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如无旅客不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在总申单中已注明则无需提供)发送至辖区边检站报检邮箱。边检站根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以及提交的各类单证情况确定出入境正式检查方式。对确定可以办理网上预检手续的船舶,按规定办理船舶预检手续。对因不能提供总申报单、船员名单及旅客名单的船舶或者上述资料项目不齐的(船员名单中船员姓名、出生日期、证件号码不完整的),以及经检查属登轮办理范围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各边检站检查队将及时通知相关代理公司。(四)特殊情况办理1、报检网络发生故障,导致不能正常申报的,可由代理前往辖区边检站检查队窗口办理入境预检及出境(港)手续。2、入出境(港)船舶停泊锚地后无明确移泊计划(以海事船舶动态为准)或有靠泊计加油加水和在绿华山锚地过驳减载的除外),船方或代理人员应向锚地辖区边检站办理网上入境预检手续入境(港)船舶停靠上海港各码头前在锚地待泊的(海事局有船舶移泊动态),应向码头辖区边检站办理网上入境预检手续对在绿华山锚地过驳减载后停靠港内其他码头的船舶,应向洋山边检站办理船舶预检手续。对于停靠锚地后开国外或国内其他港口的,出境手续可按规定网上办理,出港手续则需由代理人员到辖区边检站办理。3、对于本航次非本站办理入境手续的中国籍船舶,出境检查时,船舶代理人员应在网上报检的基础上,携带船员出入境证件和有关申报单据到边检站检查队窗口办理出境边检手续。4、各边检站报检信箱浦江边检站山边检站淞边检站高桥边检站山边检站、违法行为处理一)处以500至2000元罚款的四种情形1、未持出入境证件的2、持用无效出入境证件的3、持用他人出入境证件的4、持用伪造或涂改的出入境证件的。(二)处以警告或500元罚款以下的三种情形1、未经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或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2、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3、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登陆、住宿的。(三)处罚1元以下的三种情形1、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入境的2、未按规定向边检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拒绝协助检查的3、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检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的。(四)处以警告或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三种情形1、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2、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的3、中国船舶未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五)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处罚标准警告或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非法居留超过两个月的,处3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四、代理企业、代理人员管理及违规处理(一)总体规定对登轮人员违反出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和总站相关规定的行为,边检站根据本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对登轮单位实行绿、黄、红牌奖惩管理。(二)船舶代理人员报检工作要求及违规处理船舶代理人员除了应当遵守有关登轮规定,在报检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办理入、出境(港)边检手续或船员调动时,向边检机关提供的各类单证不齐或项目不全、单证模糊不清或字迹难以准确辨认、单证格式不符合规定、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2、填写各类申报单证时出现漏填、错填现象或填写不规范3、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边检人员检查或处理与其所代理业务相关事务4、出现下列情形,无正当理由未及时通知边检机关1)入境预检名单与实际申报名单在姓名、性别、证件号码、出生年月等项目不相符(2)所代理船舶入出境(港)、移泊计划时间发生变化(3)办妥船舶出境(港)边检手续后船员发生变动。5、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办理入境(港)手续或送有关单证6、让非专职人员代办登陆、登轮证件申请手续、船员调动手续及其它报检手续的7、谎报、隐瞒情况或因过失导致申报不符,造成不良影响8、其它严重违反出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和总站有关规定的行为。代理人员违反报检工作规定的,对代理人员年内发生3起未按规定报检或发生报检差错的,暂收其登轮证并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重新发还登轮证对代理公司年内合计发生4起(含)以上未按规定报检或发生报检差错的,按照上海边检总站海港口岸出入境管理规定视情取消船舶代理公司的网上报检资格,一律实行窗口办理预检手续,由此影响船舶开工作业的由代理负责对代理公司年内合计发生6起(含)以上未按规定报检或发生报检差错的,将暂停原为该单位人员签发的各类登轮证件的登轮许可效力,人员办理各类登轮许可证件,情节严重的责令进行教育整顿,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吊销原为该单位人员签发的各类登轮许可证件,禁办各类登轮许可证件。对代理公司未及时向边检机关报告船舶变更情况信息,造成船舶未经边检机关核查提前靠泊或离港的给予警告年内发生3起(含)以上的,视情取消船舶代理公司的网上报检资格,一律实行窗口办理预检手续。代理人员变更工作后所属单位应在十天内上缴登轮证件,对未及时上缴的单位将给予警告,造成后果的将按照上海边检总站海港口岸出入境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在报检过程中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代理人员,将吊销其登轮证件并建议所在单位按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发现代理报检有其他违反出入境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嫌疑经调查属实的,将依法严肃处理(三)代理人员须向边检站及时通报的情况1、靠、抵、离等动态变更,应当在得到海事局批准后同时以书面形式向辖区边检站传真报告,并电话确认2、船舶变更,包括改船名、改国籍,书面向辖区边检站通报3、船员受伤情况,一般办理先入后补程序,即代理首先告知船方先行离船救治,再补办相关手续的做法,面及时向辖区边检站报告,一方面尽快安排船员入院救治。事后补办手续4、船员死亡情况5、遗失护照、证件,丢失物品,失火、爆炸等突发事件,代理人员也应及时向边检机关报告。(四)船舶代理企业备案1、新开业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应于开展报检业务前,携带下列文件到总站业务处进行登记备案并提出网上报检申请(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一份)(2)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3)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5)单位情况说明及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备案申请书(6)国际航行船舶边防检查网上报检申请表。2、总站业务处收到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即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达到边检报检要求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核发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各海港边检站。、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与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相同,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到期后,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应到总站业务处重新办理备案。4、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首次到边检站办理业务,需出示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受理业务的边检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办理有关业务。(五)船舶代理人员考核1、船舶代理培训考核工作由总站主管,总站业务处具体负责,总站业务处和各海港站有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组织实施。2、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人员培训工作分为自学与集中培训两种,原则上以自学为主,总站业务处和各海港站也可根据代理报检工作的实际情况,视情组织集中培训。培训材料和考核范围由总站考核小组统一制定,各代理企业自行印制。3、考核工作原则上每两个月组织一次,均不设补考。考核效力如下新增代理人员通过报检考试的,边检站可视情为其发放一个月有效的登轮许可证(一个月)和登轮许可证(本航次),同时准予其办理次年登轮许可证(一年)的未通过考核的,不予发放登轮证件。六)违规处理的管辖对违法违规行为人的处理由事发地辖区边检站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人所属单位的量化考核根据各执勤点实施、全总站累积处理的原则,由达到处理标准的最后一次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边检站处理,其他相关的边检站应予以配合、协助。(七)处理决定的效力根据本规定对个人和单位作出的处理的效力不受边检站辖区限制,在全总站各海港边检站辖区范围内统一有效。五、报检常遇问题处理(一)关于简化家属办理登轮证手续的问题船员家属年度内第一次申办登轮许可证件时,需按照上海边检总站海港口岸出入境管理规定规定提交申办材料对于在上海边检总站所属任一海港边检站申办过登轮许可证件(边检机关有发证记录)的外国籍船舶(含挂方便旗全外派船舶)船员家属,同年度内需再次登同一船舶会亲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船方许可登轮的函件,向边检站申办登轮许可证件若其能提供由船长签署的船员家属登轮会亲确认书(长期),可直接凭本人身份证件向边检站申办登轮许可证件,免于提交其他证明材料。(二)关于船员家属随外轮出入港问题、载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含港、澳、台)在我境内港口间移泊时,中国籍船员直系亲属可随轮在我境内港口间航行,船舶出境时下船。2、船员直系亲属登外轮,须由船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船员直系亲属的有效身份证件,报边检站检查队(科)值班领导审批。边检站检查队审批同意(审批人数以不超过外轮核定载员总人数为宜)后签发登轮许可证并加注可随船至下一港口,船舶出境时离船,同时在边封中予以注明。(三)关于外国人办理登轮许可证(一年)问题1、外国籍和港澳台人员申请登轮许可证(一年)的,原则上从严掌握,对于在沪无固定工作需要的人员,一般不予办理。2、外国籍人员申请登轮许可证(一年)的,应办妥有效就业类签证、任职或就业类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许可港澳人员申请登轮许可证(一年)的,应持有有效来往内地通行证件台湾人申请登轮许可证(一年)的应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有效签注。边检站受理上述人员办证申请时,应核查其入境情况并留存上述材料的复印件。3、外国籍和港澳台申请人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期少于登轮许可证(一年)的有效期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外国籍申请人的签证或外国人居留许可、台湾申请人的签注有效期少于登轮许可证(一年)的有效期的,可予发证,但上述人员办理签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签注延期手续后,需立即将有效居留材料报边检站备案逾期不报的,吊销其长期登轮许可证件。(四)已办妥出境(港)边检手续的船舶应按规定的航线驶离口岸,特殊情况下,船舶发生技术性临时停靠或回靠的情况处理1、经总站所属海港边检站办妥出境(港)边检手续后离开港口的船舶,航行途中技术性临时停靠总站范围内其他海港站辖区锚地、浮筒,人员未发生变化,二十四小时内按原申报航线离港的,辖区边检站掌握船舶动态,禁止人员上下,并将船舶的实际离港情况通报原办理船舶出境(港)边检手续的边检站。已办妥出境(港)边检手续后离开港口的船舶,在总站范围内其他海港边检站辖区锚地、浮筒技术性临时停靠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船舶应重新办理出境(港)边检手续。2、已办妥出境(港)边检手续后离开港口的船舶,在驶入公海前或到达目的港前当日回靠码头,人员未发生变化,计划于上次离港二十四小时内再次离港且再离港的出入类型、出境(港)人员、目的港不变的,,禁止人员上下,加强船舶监管,不重新办理船舶检查手续。3、已办妥出境(港)边检手续后离开港口的船舶,在驶入公海前或到达目的港前当日回靠码头,人员发生变化或再离港的出入类型、出境(港)人员、目的港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相应边检手续。4、已办妥出境(港)边检手续后离开港口的船舶,在驶入公海前或到达目的港前当日回靠码头,需要上下人员或计划于上次离港二十四小时之后再次离港的,应重新办理相应边检手续。5、已办妥出境边检手续后离开港口的船舶,驶入公海后又当日回靠码头的,按入境船舶办理。6、船舶在技术性停靠和回靠过程中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五)居住在大陆的港澳船员的配偶、子女要求登轮的问题须由船方提出书面申请,持其所在单位或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和其本人的身份证,到边防检查站办理临时登轮证。(六)外派船员要求互登外轮的问题外派船员可凭盖有所在服务船舶印章的海员证互登外轮,但不准在非本人服务的外轮上住宿轮上看望外派海员时,应当持有船长开具的证明,到边检站办理临时登轮证登轮,但不准在船舶上住宿。(七)与我国有海员证互免协议的国家有哪些,是否需发登陆证与我国海员证有互免签证的国家共有四个,分别为俄罗斯、乌克兰、立陶宛、波兰。有海员证互免协议的国家对其船员持海员证免发船员登陆证。如上述人员持护照申报时,仍需申请签发船员登陆证。六、有关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上海边检总站闵行区申滨南路666号,电话浦江边检站黄浦区陆家浜路307号,电话外高桥边检站浦东新区港华路189号,电话吴淞边检站宝山区淞滨路361号,电话金山边检站金山区正源路111号,电话洋山边检站洋山深水港环湖西三路555号,电话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2、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节选)3、上海边检总站海港口岸出入境管理规定(节选)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第四条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三)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四)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五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持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第六条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二章人员的检查和管理第七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第八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中国公民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第九条对交通运输工具的随行服务员工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管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的外国籍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和香港、澳门、台湾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在港口城市登陆、住宿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登陆、住宿手续。经批准登陆、住宿的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返回船舶。登陆后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立即返回船舶,并不得再次登陆。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船员。凭本人的出境、入境证件登陆、住宿。第十一条申请登陆的人员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拒绝其登陆。第十二条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必须向边防检查人员交验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其他规定的证件,经许可后,船、下船。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人员需要登船执行公务的,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证件。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家(地区)接壤地区的双方公务人员、边境居民临时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双方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毗邻国家的边境居民按照协议临时入境的,限于在协议规定范围内活动需要到协议规定范围以外活动的,应当事先办理入境手续。第十四条边防检查站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人员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第十五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限制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一)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二)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三)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知有犯罪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嫌疑的。第三章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十六条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检查,在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检查,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出境检查,也可以在特许的地点进行。第十七条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离、抵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货物情况,向有关的边防检查站报告。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船长、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和旅客的名单列车长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申报员工和旅客的人数。第十八条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时,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边防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第十九条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非对外开放的港口停靠。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二十条中国船舶需要搭靠外国船舶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搭靠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得擅自搭靠。第二十一条边防检查站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有权进行监护(一)离、抵口岸的火车、外国船舶和中国客船在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和检查期间(二)火车及其他机动车辆在国(边)界线距边防检查站较远的区域内行驶期间(三)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四)边防检查站认为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对随交通运输工具执行监护职务的边防检查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被监护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上下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应当服从监护人员的检查。第二十三条未实行监护措施的交通运输工具,其负责人应当自行管理,保证该交通运输工具和员工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发现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证件的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将其遣返,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第二十五条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推迟或者阻止其出境、入境(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二)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监护的(三)被认为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人员或者物品的(四)被认为载有非法出境、入境人员的(五)拒不执行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的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在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第二十六条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必须立即向附近的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检查和监护在驶入原因消失后,必须立即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第四章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二十七条边防检查站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第二十八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携带、载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载运违禁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扣留违禁物品,对携带人、载运违禁物品交通工具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予以收缴,对携带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第五章处罚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边防检查站执行。三十二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第三十三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二)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第三十六条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对其负责人按每载运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二)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三)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的(二)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开放港口的(三)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第三十九条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十条边防检查站执行罚款,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收据,罚没款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第四十一条出境、入境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被处罚人对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边防检查站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的边防检查,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交通运输工具入境、过境、出境的检查和管理有特别规定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四十五条对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出境、入境的人员,是指一切离开、进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中国籍、外国籍和无国籍人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是指一切离开、进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和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驮畜员工,是指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和机动车辆的负责人、驾驶员、服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实施的出入国境治安检查暂行条例和日国务院发布的边防检查条例同时废止。件2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员出境证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员出境证明的申请、签发、使用、查验和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单位和人员。第三条海员出境证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共同管理。第四条海员出境证明由本办法确定的海事机构以及海事局和出入境管理局共同批准的单位签发。第五条海员出境证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同时使用。第二章海员出境证明第六条海员出境证明、在境外办签证和只办理过境签证国家(地区)以及前往或经由香港、澳门登轮时,向中国边防检查机关申请验放的必备证明文书。第七条海员出境证明由海员出境证明的主页、存根和名单等三部分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海员人数及姓名、派出单位和所在单位的名称、海员证号码、海员出境证明编码、前往国家或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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