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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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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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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铜政办[2002]6号
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 为了推进全市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省民政厅等13个厅局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民福字[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推进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社会福利社会化是指政府通过倡导、组织、支持和必要的资助,动员、引导集体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国外投资(捐资)人,以多种形式捐助和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并逐步使之成为社会福利事业的承办主体。
我市人口年龄结构已进入老龄型城市。截止2001年底,我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比例已达11.4%,预计到2003年全市老年人口比例将达12%。而我市现有为老服务机构较少,设施相对简陋,服务项目不配套,已不能满足全市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需求。因此,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兴办多种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改革现行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指导思想:以我市“十五”计划纲要为指导,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福利服务需求为目标,以体制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为老年人福利服务为重点,探索出一条政府倡导资助、社会各方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建立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总体目标:到2005年,基本建成以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为示范,以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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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14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计委、市经委、市交委、市建委、市教委、市农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电力公司、市残联等14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实现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社会福利事业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文明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我市既是一个正在向现代化迈进的大都市,又是一个社会人口老龄化的城市。在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中,我市有常住人口1000.88万人,其中65岁以上人口为83.33万人,占总人口的8.33%,比第四次人口普查时上升了1.87个百分点,并呈快速增长趋势。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关怀下,无论是国办的社会福利事业,乡镇集体办的敬老院,还是社会办的养老机构等老年福利设施,都有了长足发展。全市现有各种养老设施318个,其中市办养老院3个,区县办养老院8个,民办养老院107个,光荣院8个,乡镇敬老院192个,总床位达12135张。有些养老机构还办出了特色、走出了新路。但从目前的总体发展水平和质量看,还很不平衡,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还不到位,政策法规不配套,优惠政策不明确,服务设施和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与日益增长的社会化福利服务需求,与天津作为现代化大都市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发展趋势,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机遇;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增长,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提供了广阔市场和良好前景;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形成,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要从长远和全局出发,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养老问题。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养老问题的机遇,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把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特别是老年人福利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统筹安排。这对于扩大内需,增加就业,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
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和近期目标是: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满足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福利服务需求为目标,以老年人福利服务为重点,在供养方式上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形成政府倡导资助、社会各方面支持,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格局。到2005年,在我市基本建成以国有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收养床位每年要增长10%,实现社会福利服务床位占我市总人口千分之二的要求,并不断提高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特困群体的生活水平和生存质量。
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总体要求是:
(一)投资主体多元化。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重点用于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改造。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适当增加中国福利彩票在我市的发行额度,积极筹措更多的资金,配合民政部实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尽力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快速发展;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事业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服务对象公众化。国有社会福利机构在确保国家救济、供养的特困群体的需求外,还要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残疾人。要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并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偿、低偿或无偿等多种服务。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社会化改革,降低收养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发展活力,发挥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示范作用。
(三)服务方式多样化。各种社会福利机构除集中养老、助残外,应辐射社区,发挥多种服务功能,为社区福利服务和家庭供养提供支持。要大力发展与社区需求相适应的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和网点,因地制宜地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特困群体提供各种福利性服务。
(四)运行机制市场化。要尽快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产业化思路和市场经济规律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完善政策法规,规范服务行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调整布局的作用。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注重经济效益,使所有社会福利机构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不仅能生存,而且能发展。
(五)服务队伍专业化。一要按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制定我市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现有的社会福利机构特别是各种养老机构实施行业化、专业化规范管理,实行执业资格认证制度。二要逐步提高社会福利服务队伍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制定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技术等级制度,纳入就业管理体制,依法执行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三要加强社会福利服务工作的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建立起我市社会福利学科教研体系。四是大力倡导志愿者服务,加强志愿者服务队伍的组织建设,使志愿者服务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及我市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对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要求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外部条件酌情减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建成后的社会福利设施,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挤占。
(三)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按现行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安置再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兴办的社区服务业,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法规定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人的服务对象,当地民政部门认定后应按规定给予救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所有捐赠款物必须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机构设施条件,并接受捐赠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对社会福利机构在额定范围内使用的水、电、气、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需增容扩量的,应酌情减免增扩容费用。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有线电视等电信业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优惠和照顾。
(六)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四、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倡导和扶持力度
(一)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寄养、助养的)就读小学、初中的孤儿,要按规定免收学杂费;对被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教育部门或学校酌情减免学杂费,并给予助学金。本市各类学校在录取孤儿入学时,享受一定的特殊政策。
(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免费给予上岗培训。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三)对捐资兴建社会福利机构设施(项目)的人士,其捐赠额占项目投资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该设施(项目)可以其名字命名(国家规定不能命名的除外)。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要予以表彰,新闻媒体也要予以宣传。
(四)为了充分调动和保护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认真落实优惠扶持政策,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规划、协调,指导、管理的职责,在指导、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实施指导、管理。
五、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加强协调,促进有序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区和有条件的县要有以服务老年人为重点,具备80张床位的示范性、综合性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设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名左右老人的养老机构;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则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以及资金、用地等要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发展目标,防止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要按市建委日发布的《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建规〔号)的有关规定,在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建设。
(二)要抓紧制定社会福利事业的有关法规,使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与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凡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要严格按照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申办养老机构,要严格执行我市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的有关规定;对未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老年福利设施建设,要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产业化、市场化的运行机制。要深化现有国家、集体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改革,探索社会化管理的新路子,盘活存量,提高质量。对新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作,真正体现市场配置资源、价值规律调节、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则,使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都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四)加强领导,开拓创新,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有序发展。社会福利社会化是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方向,也是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社会福利社会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要注意抓好示范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助,为社会福利社会化健康有序发展做出贡献。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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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号(有效)
为加快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提高认识,增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责任感和紧迫性
社会福利事业是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下,我省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特殊困难群体为主要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较快,取得了一些成绩,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我省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已经有70家,床位4212张,收养3125人;农村敬老院696所,床位15702张,收养老人8294人。60岁以上的老年入院10002人。
但是,由于受历史条件和客观环境的制约,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与全国平均发展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城市社会福利院兴建时间早,规模小,危房多,距城远,交通不便,加之我省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特别是随着家庭小型化的发展,社会化养老的需求迅速增长,残疾人、孤儿的养护、康复条件也亟待改善。现有社会福利条件已不能适应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的生活需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服务需求的矛盾日趋突出。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有利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福利服务需要,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因此,必须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借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全面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良好机遇,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转换机制,勇于创新,大力推进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进程,把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 制定社会福利社会化发展规划,推动省社会福利事业向前发展
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实现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渠道投资,形成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重点用于新建、改扩建国家示范式、窗口式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的医疗、康复、设施和设备更新上,同时,要把福利事业的发展大胆推向社会,推向市场,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赞助社会各种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要积极拓展社会福利彩票市场,扩大发行规模,面向全社会筹集社会福利资金。要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接受捐赠、外资、港澳台资以及独资、合资、入股、购买、租赁等各种方式参与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建立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使社会福利事业朝着政府监督、民办公助、法人管理的方向健康发展。
各地要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六届十一次全会精神的要求,在制定“十五”计划时,把社会福利社会化纳入计划,统筹安排,争取到2005年,全省基本建成以国家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和集中收养人员的数量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80%的县城所在地兴建一所综合性社会福利院(含儿童部)或老年人福利服务机构(老年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人康复中心等);经济发达的地、州、市所在地兴建一所规模适当、功能齐全、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县级市(区)兴建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福利服务中心。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名左右老人的养老院;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城市各种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左右。全省所有的镇建立福利院,70%的乡建立敬老院,其中有条件的敬老院要逐步建设成为综合性、多功能的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并采用集中供养、院户挂钩、志愿者包户福利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福利服务。
三、 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为充分调动和保护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积极性,凡兴建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为主要对象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敬老院、托老所、精神病院、残话人康复站等社会福利机构,凭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证书》或《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一) 统筹规划,规范管理。要按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合理确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目标,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资金、用地等,要统筹安排,防止一哄而起和重复建设,避免资源和资金浪费。对投资新建的社会福利机构,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建在紧靠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有偿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出让金应适当降低。对新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要打破旧框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使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都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计划、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要按审批程序的要求优先予以办理。
(二) 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三)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执行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老年人的福利设施建设要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未经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
(四) 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水、电和燃气,按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收取;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先照顾和优惠。
(五) 各地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工作,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六) 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要按有关规定免收杂费、书本费;对被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要免收学费、住宿费,并在助学金方面给予照顾。
(七) 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免费提供上岗前培训,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对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并享受社会保险的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可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办其养老金发放等服务性工作。
(八) 社会福利机构所需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权限范围内,人事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先调人。
(九) 社会福利机构对自费托养人员收取服务费(如床位、护理、生活费等),可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拟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负责物价管理的部门核准执行。
四、 加强领导,促进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健康有序发展
加快社会福利化的发展,对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要加大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宣传力度,抓好示范式、窗口式的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做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和监督执行工作,为社会福利社会化健康有序地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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