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工人在工地受伤赔偿单位受伤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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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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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律师说法--特殊人群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
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我国事业单位人员分为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员工和未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员工两部分,其中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其辞职条件、辞职程序和辞职纠纷的解决均适用《劳动法》及调整劳动关系的行政法规;目前大部分事业单位人员比如学校的教师、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与单位不签定劳动合同,这部分人员与单位的关系就不适用《劳动法》,其辞职适用国家相关人事管理法规。
&&&&未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人员辞职争议适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争议双方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所在地认识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1号)文件中第三条中也明确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也指出“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由谁管辖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十七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号)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Χ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工资关系所在地不一致时,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八条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崔新江律师: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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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是宁夏东方钽业一名普通职工,因对基层领导的实名举报,相继遭到各级领导的联合打击报复,11月初强制将我调离操作技术陌生的岗位从事重体力劳动,造成右臂二次受伤 及腰部工伤,现在维权困难重重以下是我维权的部分真是写照。何时国企改革能降临我的工作单位,依法治国何时执法者能认真负责,领导干部何时能将群众利益放置首位  国务院就《企业裁员征集意见》  企业裁员应避免,受过工伤及职业病的员工被裁,被裁目标员工必须经过正规的职业病鉴定程序,无职业病者才可被企业列为目标裁员名单,否则对于一名深受职业病侵害奉献了大半生的企业员工而言,在失去工作,等于被社会抛弃 被国家抛弃,相信一个法制国家,是不会抛弃任何一名勤劳耕作的公民的。  让被裁员工有申诉的通道和权力,尤其是当下国企体量巨大的环境下,很多国企的工程师 技师 高级技师其能力远不如生产一线工人,更有甚者连基本的设备操作都不会就当技师兼任基层干部(我是宁夏东方钽业公司的员工,我被领导打击报复至工伤正在维权,我所在岗位的技师,什么都不会连设备界面都看不懂),应该集合职业学校及职业技术评定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被裁的目标员工,可挑选任意一位没有被列入裁员名单的岗位员工进行考试或技术比武,如果被裁目标员工胜出,就可以想象这个企业的歪风邪气已经到了何种程度。  在企业经营困难有大量裁员需求情况下,应正面审视企业经营上的困难损失是如何造成的,如果是因为企业经营者(个人投资的私企除外)经营失误或管理决策失误,其高管应该被先裁掉,若不然,经济周期好高管享受经济周期红利个人资产不断扩大,经济周期不好 一线最苦最累的员工抗雷受罪,一个奉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哪有这样的道理。  维权艰难续 给国务院法制办提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的领导们 你们开通了意见信箱 无论是实名注册还是匿名,但起码要切合实际,一些本就是人人都习惯的生活常识与规定 为什么你们不清楚,我请问你们的手机号码是几位的?    一个普通工人 受工伤后的艰难维权与心得续  安监局的这些行政处罚规定是导致企业尤其是国企瞒报企业员工工伤的根源,这也导致企业和员工双损,私了是国企的通用做法,也致使大量交付工伤保险的企业和个人的保险金长期沉睡,得不到资本的有效利用。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我因为被领导打击报复调岗导致工伤已经住院半月,休息半月,现在正在工伤鉴定的取证阶段,医疗药费走的是医保和自费,困难重重,领导们你们想想,对于国企的官员,那个官员愿意让自己任期内有工伤出现(特大安全事故除外),社保工伤鉴定人员去厂里取证何其困难,我们自己举证更是难如登天,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工资 奖金 各项考核天天都在受损,应有的法律保障常年无法发挥作用,领导们你们觉得合理吗?     国企网站真搞笑  弄个有色大厦物业公司的电话摆到网站上,现在都什么时代了,物业公司是你们接待室吗?  要有初次业务想接洽了找物业?要是员工向工会求助也找物业?  (东方钽业为中国有色下属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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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一个国有企业,,有一名职工被判刑但企业没有接到任何有关部门的通知,请问企业该怎么办?
 问题来自:云南 - 曲靖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5:30 咨询人:gcad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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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3条回复
你好,可以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回复时间: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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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版主]
应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回复时间: 23:3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
回复时间: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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