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和2016年粮食直补政策一定在户口所在地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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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退耕还林政策
农村退耕还林政策
导读: 农村退耕还林政策(共6篇)退耕还林政策退耕还林政策一、退耕还林的范围退耕还林指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其标准是: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坡度在6度以上、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平原区;风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的沙化耕地。只要具备条件、农民自愿,应扩大退耕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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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政策农村退耕还林政策 第一篇
退耕还林政策
一、退耕还林的范围
退耕还林指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其标准是: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坡度在6度以上、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平原区;风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的沙化耕地。只要具备条件、农民自愿,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不纳入退耕还林的范围,可作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二、退耕还林优惠政策
1、要实行 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人承包 的政策措施,把握 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 是保证 的主要环节,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 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
2、补助政策
退耕地还林补助标准
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3、免征农业税。对应税 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
4、退耕地造 林后,禁 止间作粮食和蔬菜。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实行立体经营。
5、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 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
6、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对象为实施退耕还林的个体农户。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荒滩地造林,只给予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
7、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8、对退耕农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尊重退耕户的意愿,其费用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
9、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还林后,由县或乡统一组织,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
10、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管护好林地免受人畜危害,确保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
三、如何选择树种并保证质量
树种选择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对水土流失和沙化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营造生态林要尽量选择既有生态功能、又有经济效益的兼用树种,如油茶、核桃、乌桕、板栗、枣树、柿树、桑树、花椒、杜仲、山茱萸等,采取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结合。以苹果、李子、梨树、桃树、杏树、石榴、葡萄等水果树种营造的经济林和密度达不到国家要求的速 生丰产林,必须采取水保措施。退耕还林必须按设计的林种、树种、密度造林,确保质量。
四、如何承包退耕还林工程
退耕地还林和荒山、荒沙、荒滩的造林地的 承包,必须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承包后要及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1、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按照 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实行责权利持钩,把植树和管护任务长期承包到人,承包期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退耕后不愿承包管护的,可由别人承包管护,担必须办理有效手续。
2、对荒山、荒沙、荒坡、荒滩造林,提倡大户或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租赁、买断。
3、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应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退耕户和承包户协商解决。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五、耕还林政策如何兑现
各地应将国家下达的年度退耕还林任务逐级落实到户,并分户建卡、签订合同。由农户按规定的数量和进度进行造林和管理。造林后,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填写《农户退耕还林手册》。农户凭《农户退耕还林手册》,到当地粮]管所领取粮食,到财政所领取补助现金。退耕还林后,确需抚育间伐或采伐更新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自行砍伐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农村退耕还林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农村退耕还林政策】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补助标准)农村退耕还林政策 第二篇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的重大决策,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自1999年开始试点以来,工程进展总体顺利,成效显著,加快了国土绿化进程,增加了林草植被,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强度减轻;退耕还林(含草,下同)对农户的直补政策深得人心,粮食和生活费补助已成为退耕农户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退耕农户生活得到改善。但是,由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随着退耕还林政策补助陆续到期,部分退耕农户生计将出现困难。为此,国务院决定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移民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活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中央制定统一的基本政策与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
二、政策内容
(四)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五)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
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中央财政按照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定各省(区、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并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包干到省。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原有国家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办、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配套措施
(六)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建设基本口粮田是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要加大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具备条件的西南地区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西北地区人均不低于2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对基本口粮田建设,中央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西南地区每亩补助600元,西北地区每亩补助400元。退耕还林有关地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本口粮田建设。
(七)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太阳灶建设,适当发展小水电。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
(八)继续推进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人口,实行易地搬迁。对西部一些经济发展明显落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生态位置重要的贫困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
(九)继续扶持退耕还林地区。中央有关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支农惠农财政资金要继续按原计划安排,统筹协调,保证相关资金能够整合使用。鼓励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允许退耕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设施。
(十)调整退耕还林规划。为确保“十一五”期间耕地不少于18亿亩,原定“十一五”期间退耕还林2000万亩的规模,除2006年已安排400万亩外,其余暂不安排。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摸清25度以上坡耕地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制订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
(十一)继续安排荒山造林计划。为加快国土绿化进程,推进生态建设,今后仍继续安排荒山造林、封山育林。继续按原渠道安排种苗造林补助资金,并视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在安排荒山造林任务的同时,地方政府要负责安排好补植补造、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和工程管理等工作,并安排相应经
费。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农民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
四、组织实施
(十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负总责,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原则。市、县、乡要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逐乡、逐村、逐户地狠抓落实。
(十三)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重点包括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等,并安排必要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规划要综合考虑还林的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报发展改革委会同西部开发办、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安排年度项目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前提和依据。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要随专项规划一并上报。
(十四)强化监督,严格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核实退耕还林面积,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截留挪用对农户的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对于不认真执行中央政策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十五)健全机制,加强协调。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农村退耕还林政策】
退耕还林工程涉及到亿万农民,把这一项荫及子孙、惠及万民的工程建设好、巩固好、发展好,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事关我国生态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
退耕还林简要条例农村退耕还林政策 第三篇
退耕还林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7号
《退耕还林条例》已经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四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 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 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五十六条 退耕还林应当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资金应当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中央政策补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2016林权及其退耕还林补助款支付申请农村退耕还林政策 第四篇
林权及其退耕还林补助款支付申请
申请人:xx,男,生于日,汉族,四川省xx县人,务农,住xx县xx镇xx村二组,身份证编号:,电话:1x80。
被申请人:四川省xx县xx镇xx村二组,法定代表人:社长,谢xx,男,住xx县xx镇xx村二组,电话:15x55235。
申请要求:
1、依法确认申请人退耕还林专项建设低产林品种改良与改造的权属积面积18.8亩;
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支付退还林补助款4042元;
3、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支付申请人差旅费1000元;
4、依法追究被申请人党纪行政和法律责任;
5、将查处结果书面告之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1981年农业承包责任制落实时,申请人四川省xx县xx镇xx村二组为落实承包责任制,将其本组分三个小组分别落实,到1988年调整责任制时至今日,基按原三个小组来调整。其中申请人属于xx的社员,被申请人社长谢xx属岩x的社员。
近年来,由于退耕还林政策落实,申请人便在小地名x和x种植了楠竹和绵竹18.8亩,2016年4月,经xx县林业局等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补助现金18.8亩X215元/亩=4042元。此款被划到被申请人社长谢xx手中时,谢xx便利用职权,在《xx县2016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低产林品种改良与改造资金分摊兑现花名册》伪造袁x、袁x、袁x、袁x、袁x、袁x、谢xx、谢x、谢x的名字将款冒领后侵占,申请人为此事多次找到xx县林业局,xx镇政府调查处理,确认林权及补助款的归属,至今未果。用去差旅费1000多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耕种退耕还林山林被申请人伪造《花名册》冒领侵占。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法律法规之规定,申请上级人民政府重新调查处理为谢。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xx县2016年度《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低产改造资金合作兑现花名册》一份。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
报送:xx镇人民政府、xx县林业局、xx县信访群众工作局莲山
2015年林业农村退耕还林政策 第五篇
***县2015年林业2015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县上下紧紧围绕“生态立县,产业富民”奋斗目标,团结拼搏,稳步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突破性发展林特产业,林业系统自身建设得到加强,圆满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的良好开局。现将本年度##林业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1、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退耕还林工程。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工程各项政策,按照“五个结合”要求,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一是查漏补缺,巩固成果。对已纳入政策兑现的27.3万亩退耕还林面积(其中退耕地还林15.1万亩、荒山造林11.1万亩、封山育林1.1万亩,包括2015年度任务),全面完成了补植、抚育等管理任务,对管理不到位的,进行了整改。二是规范手续,完善政策。进一步规范退耕大户手续,将土地原包、土地转包等内容纳入公证范围,使退耕大户的经营趋于合理、合规、合法。三是加强退耕还林工程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工程档案,做到资料齐全、归档完整、分类科学、管理规范。四是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共接访退耕还林信访案件30起,调查查处30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消化在县内。五是认真开展了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调研工作。在全县每个乡镇抽5个村,每个村抽20户,对退耕户的林种结构、家庭收入、退耕后的生活状况等情况展开全面调查,形成了综合性的调研。六是积极争取退耕还林计划。今年全省退耕地还林计划只有10万亩,我县争取到位0.6万亩,在全省排位靠前。
天然林保护工程。完成森林资源管护300万亩,公益林建设任务1.3万亩,今年,被省林业局授予 “全省优质工程县”。一是建立健全了森林资源管护网络。全县成立了22个管护站(所)和管护总站,做到了管护人员、地块、责任、奖惩“四到位”,共落实聘用护林员563名,其中国有护林员128名,农民护林员435人,一个乡镇党委统一领导、林业站协调督办、村干部为主体的森林管护网络基本形成。二是加大了对护林员的考核力度,强化了管护职责。每季度对护林员的巡山记录质量、巡山次数及巡山结果等内容进行检查,并实地检查管护成效。三是开展了天保工程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为发展后续产业,鼓励农民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2015年,我们按省局要求开展了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今年,省下达我县人工商品林采伐计划8000立方米,目前采伐按要求顺利开展。四是强化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工程规划和建设进度拨付、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五是加大了宣传力度,营造工程建设氛围,对全县天保宣传标牌进行维护,保证了宣传效果。
2、林特产业建设
结合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三大工程实施,扎实推进林特产业建设,做到大力发展传统产业——肚倍、茶叶,示范发展新型产业——冬枣、二花,鼓励引导适宜产业——木瓜、板栗、核桃等。今年秋冬共新建林特基地23500亩,其中肚倍5000亩,冬枣2300亩,木瓜6000亩,金银花3000亩,花柏3000亩,耳林4200亩。同时,完成荒山造林10000亩(直播橡子),退耕地补植20000亩,全年完成林特基地管理任务10万亩,完成林业育苗500亩。在发展林特基地上,对农民实行三项无偿:种苗无偿供给,通过整合财政、移民、林业、扶贫、以工代赈资金,投入种苗资金300多万元;技术无偿培训,聘请省林科院经济林专家潘德森、山东沾化冬枣研究院院长于洪长为县政府常年林特产业技术顾问,定期培训林业技术人员,现场示范指导在田间地头儿,带领群众干,做给群众看,为农民提供规划、栽培、剪枝、施肥等服务;资料无偿提供,组织编写了《竹山县林特产业主导品种丰产栽培技术资料》等各类资料3万多份,使广大农民朋友从事林特生产、林特管理“君子”有本,有章可循。同时,县林业局成立了肚倍、板栗、木瓜、冬枣、笋竹两用林五个课题组,为农民提供资料诠释、现场示范、生产督促等服务。
3、森林资源管护。一是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通过采取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多形式的防火宣传、加强森林防火硬件建设、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严肃查处火灾火警案件等措施,杜绝了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发生,森林火灾受害率远远低于国家控制标准,全县已连续27年没有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二是加大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农民自用材严格控制在计划限额以内,人工商品林采伐也严格按计划、采伐操作规程实施。三是加大了林地征占用依法办证和监督检查力度。对全县在建的小水电项目、绿松石等矿产开发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四是加强了木材流通领域的管理力度。对全县木材经营市场进行了全面清理,在保证满足农民依法加工木制品的同时,整顿关闭20多家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五是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全年县森林公安分局共受理林业刑事案件11起,破案9起,刑事拘留2人,逮捕6人,移送审查起诉9人,受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228起,结案225起。
4、项目资金争取工作。全年共争取到位林业项目资金4383.4万元,其中:退耕还林现金补助3435.4万元,种苗费补助60万元,天保工程财政投入专项资金565万元,肚倍基地建设资金40万元,优势林产品(肚倍)加工扶持资金40万元,鄂西北地区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项目资金57万元,九华山林场日本花柏母树林项目资金87万元。在全力实施好现有项目的同时,我们密切注视国家、省政策动向,强化了项目库建设,从所有可能争取的林业项目中筛选出日本花柏、板栗、冬枣、木瓜、核桃、肚倍、笋竹两用林等11个基地建设项目,肚倍加工、山野菜加工等2个林产品加工项目,保护区及小区建设项目2个,生态公益林补偿项目1个,加上原来储备的项目共储备项目38个,保证了年年有项目申报,年年有新项目实施。
5、新农村建设。我们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建设绿色小康村的具体部署,结合省林业局开展的“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活动,着力在“兴”“创”二字上全力服务新农村建设。兴就是兴林特产业:根据全县各村的资源禀赋和区位特点,按照一村一品、连村一品模式,大力发展肚倍、茶叶、核桃、冬枣、木瓜、板栗等林特产品,完成林特产业基地造林6.12万亩,老林特基地管理7.6万亩。如楼台乡官坪村,是库区贫困村,去年以来,县、乡筹资100多万元,帮该村建起了1700亩的冬枣基地,新修水泥路3公里,建沼气池45口,绿化美化道路3公里,荒山造林600亩,完成安居工程42户,一个设施配套、村容整洁、乡风文明、产业鲜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雏形脱颖而出。创绿色新村:以改善村容村貌、村庄绿化美化为目标,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封山护林,完成村院绿化植树49万株,绿色通道建设553公里,其中通村到组入户道路绿化275公里,庭院、“四旁”植树200多万株,营造了山、水、田、林、路全面绿化,点、线、面有机结合,富有地方特色的乡村绿色新村氛围。
6、林业系统自身建设。按照单位创品牌、行业创环境、工作创一流要求,切实加强林业系统自身建设,做到以人为本,软件硬件一起抓。硬件方面,今年,局先后筹资200多万元,对竹坪、得胜、秦古、宝丰林业站和公安分局的办公用房进行了改建。软件方面,通过开展“三制”管理即目标责任考评制、中层岗位竞赛制、财务收支审计制,创建“四型”即学习型、节约型、执行型、和谐型机关活动,开展以“做文明人,说文明话,办文明事”为主要内容的建设“文明林业”活动,全体干部职工自觉开展了“十比十看”岗位竞赛,即:比工作,看业绩多少;比自觉,看做事先后;比服务,看态度好坏;比智慧,看能力强弱;比业务,看水平高低;比纪律,看执行宽严;比作风,看干事成败;比自律,看谋事贪廉;比节约,看花费大小;比诚信,看环境优劣。一系列活动的开展,使系统上下团结进取、干事创业的氛围逐步形成,出现了四多四少现象:干事创业的多了,旁观指责的少了;当面批评的多了,背后议论的少了;中距守规的多了,违法乱纪的少了;团结互助的多了,相互拆台的少了。
7、精神文明创建。我局以牢固树立“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为准则,结合“四型机关”、“文明林业”创建、“十比十看”岗位竞赛深入开展以“十星级”创评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制定了“十星级”系列争创评选活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确定了“十星级”党员、“十星级”二级单位(股室队)、“十星级”干部职工、“十星级”居民户具体评选标准。形成了 “上下联动,虚功实做,全面争创”的“十星级”创评格局。“四型机关”、“文明林业”创建、岗位竞赛、演讲比赛等一系列活动,极大地净化了干部职工的心灵、丰富了业余生活,全系统干部职工形成了事事争先、人人争优的文明创建工作局面,形成了文明、诚信、勤劳、团结、求实、创新的良好风尚。
二、主要特点
1、深入宣传发动,为林业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宣传发动是促进林业重点工程和产业建设顺利推进的第一道工序,是广大基层干部群众了解国家林业政策,主动参与支持林业建设的关键,特别是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直接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此,我们广泛运用会议、新闻、宣传专栏、宣传碑牌等灵活、易懂、有效的方式宣传林业政策。印发《湖北省退耕还林工程政策宣传手册》3000余份,《退耕还林条例》5000余份,制作、栽植、刷新天然林保护工程宣传标牌258块,刷写固定标语350幅,悬挂护林防火横幅30多条,在产业及重点工程建设乡镇举行50多次林业政策和技术咨询培训现场会,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林业方面的文章、信息1100余篇,尤其是在国家、省级林业专业媒介上发表了众多反映竹山林业建设的重头稿件,极大地提升了我县林业建设的知名度。扎实有效的宣传为我县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和林业产业基地建设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2、典型引路抓样板,以点带面促发展。为切实落实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生态立县,产业富民”的战略目标,围绕县定的茶叶、肚倍、木瓜、核桃、冬枣、二花等六大品种,精心谋划、科学布局。在落实过程中坚持做到“三手并重”:即一手抓新建。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立足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布局,突出重点乡镇、重点村组。对确定发展的主导项目,做到早宣传,让群众理解,并且能够自觉接受。早规划,计划到户到块。早培训,让群众掌握技术要领。通过多年实践,我县秋冬季造林比春季造林成活率高,为了确保造林成效,我们采取以秋季造林为主、春季补植为辅,在产业建设日程安排上,科学运用天气预报,及时调度苗木,抢墒情突击造林,秋冬产业建设林特基地都在12月下旬以前全部完成。一手抓示范。抓典型、办示范是新形势下推进农业农村工作的主要手段,为了抓好该项工作,林业局五个林特产品高产栽培高效管理攻坚课题组不断加大课题研究力度,不断加大林业实用技术推广力度,先后兴办了宝丰九里岗千亩茶叶、溢水下腰店千亩木瓜、田家九华千亩肚倍、楼台官坪千亩冬枣、双台向山百亩笋竹两用林、文峰塘湾百亩肚倍及人工植藓、放虫等示范基地,全县示范基地面积达2万多亩,100多名林业技术人员以这些示范基地为依托,常年为林农无偿提供规划、栽植、剪枝、施肥等服务,让林农就近学到实用技术,自觉兴林致富。一手抓管理。2000年以来,我县建成各类林业产业基地面积近20万亩,但普遍存在经营粗放、管理不到位。老百姓对我们发展的产业基地形象地说:远看一根杆,近看一把伞,板粟成了毛粟子,经济林不见结果子。近两年,在新建产业基地的同时,我们加强对老基地的管理,提高基地产出效益,仅今年就召开以嫁接、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抗旱防冻等现场培训会36场次,培训林农5万人次,发放实用技术资料3万余册。
3、全力扶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和培植绿色致富带头人。一方面,我们大力扶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围绕肚倍产业,积极帮助天新公司进行单宁酸、没食子酸产量达到“双千吨”技术改造,向省林业局申请肚倍为优势林产品扶持项目,积极推介宣传肚倍产业,为公司争取到40万元的资金扶持,省林业局局长祝金水专程来我县考察了天新公司,并表示将天新公司纳入全省林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力扶持;围绕笋竹两用林,扶持壮大兆华山野菜公司、武当山珍公司,通过基地轮作利用、保护性开发,改变农民卖原料、卖粗品,价格低、无品牌的历史,大打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牌,使“兆华”牌山野菜走出大山,走向全国。另一方面,全力扶持和培植绿色致富带头人。对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取得林地所有(使用)权植树造林的,及时确权发证,并建立详细档案,在造林过程中给予政策、资金、苗木、技术等方面的扶持和服务。全县绿色致富带头人已达200多名,植树造林5万多亩。通过他们示范引导,合伙经营,服务拉动等多种形式带动周围农户兴林致富,实现带头人与带动户的“双赢”。
4、优化制度机制,为工程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领导和组织保证。对林业重点工程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对全县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负总责。围绕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建立了多级责任制,即县级干部对口定点包乡镇制度,17名县级领导对所联系乡镇的林业重点工程负领导责任,全面督促工程建设;乡镇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度,各乡镇党政一把手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严明工作纪律,县纪委、监察、组织部门跟踪监督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严厉查处工程建设中的推诿、应付和违纪违法行为;林业局设计验收技术员包点负责制度。实行设计、验收终身负责制。严格按照谁设计、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层层签订责任状。同时,建立了群众举报监督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及时查处,对出现的问题不论涉及到谁,都严查深究,决不姑息。为强化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县政府出台了《竹山县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及资金兑现暂行办法》、《竹山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办法》,对不符合要求,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促使加强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尤其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除了严格执行县政府出台的《竹山县退耕还林资金管理办法》、《竹山县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外,坚持做到资金跟着项目走,加大资金审计力度。强有力的制度管理和纪律约束为工程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确保了我县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对上能验收,对农户能增收。
三、存在的问题
1、林业产业起步慢,龙头企业的带动性还不强,林业拳头产品还不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直接贡献率还不够。按照大林业的发展思路,我们无论是在主导品种的培植上,还是在基地建设的规模上,与全省林业先进县市及周边邻近县市比,差距都很大,林业为民,产业富民的思想还不牢,把建基地等同于退耕还林的思想观念仍然存在;对绿色致富带头人的培植力度不够,政策扶持力度不大;林业科技应用与推广力度不够,林业科技滞后于林业产业的发展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林业生产力亟待提高。
2、重建轻管现象仍然存在。这也是少数乡镇造林成活率、保存率不高的重要原因。由于只建不管,年年造林不见林,年年栽在老地方也就不足为怪了。同时,林业产业基地建设的种苗投入压力大,制约了林业产业基地建设的推进速度。
3、退耕还林工程遗留问题多,矛盾隐患大。由于国家对退耕还林工程进行结构性调整,国家、省对我县退耕还林计划大幅度削减。截止到2015年底,我县已纳入设计并完成退耕地造林的有3.5万亩面积未纳入计划进行政策兑现,农民自发退耕还林有2万亩面积未能纳入退耕还林计划,全县尚欠苗农种苗资金316.74万元,这些问题导致退耕还林信访不断,影响社会稳定。
四、2015年工作目标、思路、主要工作措施
2015年的工作思路:坚持以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为中心;突出林业生态建设,产业建设两个重点;依托深化改革,科技兴林,依法治林三个支撑;组织实施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建设,生态公益林补偿四大工程;全力做好工程管理、项目争取、典型示范、培植大户、自身建设五项工作;大力发展肚倍、茶叶、木瓜(金银花)、冬枣、板栗、核桃等六大产业。
主要目标:完成造林补植管理38.7万亩,天然林管护300万亩,育苗500亩,林业产业基地建设2万亩。林业对农民人均增收达到400元以上,林业总产值达到2.5亿元。
1、强化工程管理
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程。一是对已纳入政策兑现的27.3万亩退耕还林面积,全面完成补植、抚育等管理任务。二是积极向省汇报争取,力求在退耕还林计划争取上有新突破,高标准完成省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三是进一步规范退耕大户手续。将土地原包合同、土地转包合同等内容纳入公证范围,使退耕大户的经营趋于合理、合规、合法。四是认真处理来信来访,把矛盾消化在基层,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五是加强退耕还林工程档案信息化建设。
切实加强天然林资源管护。一是进一步强化公益林建设任务的落实力度。在保质保量完成2015度省下达的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任务的同时,对全县历年的公益林建设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对存在的问题全面整改。二是严格天保资金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挪用,不串用。三是加强宣传。利用电视、广播、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天保工程。四是进一步强化对乡镇护林员工作的量化考核,真正管好护好森林资源。五是进一步加强天保工程信息化管理。
2、突破性发展林特产业。按照县定六大林特品种,在高标准完成2万亩林特基地新建任务外,引导和带领农户切实做好老林特基地的管理工作。重点做好建立产业示范样板和培植林业大户工作。一方面,全县继续办好文峰乡塘湾肚(角)倍示范、楼台乡官坪冬枣示范、擂鼓镇木瓜金银花套种示范、溢水镇溢水街木瓜示范、潘口乡魏沟核桃示范、城关桥儿沟美国杂交杏李示范、刘家台子—燕子山一线板栗示范、双台乡鲍竹路沿线笋竹两用林等八大示范基地建设。通过样板,对外塑品牌,对内搞引导,带动林农群众兴林致富。另一方面,按照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主扶的思路推进林业产业建设,大力培植绿色致富带头人。对“自行考察,自筹资金,自主兴办,自我带领”发展林特产业的绿色致富带头人,建立详细档案,给予政策、资金、苗木等方面的支持,提供无偿技术服务,在全县培植1000名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年产值在2万元以上的绿色致富带头人。
3、服务新农村建设。以兴致富产业为主导,立足一村一品,带动连村一品,实现一乡一业,发展以肚倍、生态有机茶等为主导品种的高效经济林,使创建村村均千亩以上,每个村人均高效经济林面积在2亩以上。以优化人居环境为目标,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在行政村区域内全面消灭宜林荒山,使创建村绿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农户庭院绿化美化率90%以上,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等地段绿化率达到90%以上。以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为重点,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加大森林防火工作力度,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以“三改一建”(改厨、改厕、改栏,建沼气池)为契入点,大力推广使用气、电、太阳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推广节柴灶,鼓励以煤代柴、以电代柴、以气代柴,减少森林资源消耗,引导广大农民树立生态道德,生态文明观念。
4、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23号)文件精神,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借鉴他地经验,结合竹山实际,制定产权明晰、放活经营、减轻税费、规范流转等政策措施,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真正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其山、耕山有其责、务林有其利、致富有其道。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职工等各类主体投资造林,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5、坚持科技兴林。开展“两个培训”,即培训百名林业技术人员、万名农民技术员,形成覆盖全县的林特科技推广体系,常年送林业科技下乡,示范、推广、辐射林业实用技术,现场为林农解疑释惑,引导林农群众加强林特基地建设管理,重点把好栽植关、管理关、增收关三个关口,把林业生产实用技术送到农民手中,逐步使全县农村每户都有一个科技兴林明白人。
6、整合惠林政策。继续整合政策,捆拢资金,加大投入,对农民基地造林实行三个无偿:种苗无偿提供,通过整合财政、移民、林业、扶贫、以工代赈资金,每年投入林业种苗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对所有新造林面积都及时确权发证到户,使耕山有其权,造林有其利。技术无偿培训:组织林业技术员常年送林业技术下乡,现场示范,现场指导,带领群众干,做给群众看,为农民提供规划、栽培、剪枝、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无偿服务。资料无偿发放:将编写《竹山县林特产业主导品种丰产栽培技术资料》、《鄂西北干旱地区造林技术》等各类技术资料,全部免费发放给广大农民。
7、加强队伍建设。在全林业系统继续深化目标绩效考评管理,深入开展创建“四型”机关和“文明林业”活动,深入开展“十比十看”岗位竞赛。通过扎实创建和竞赛活动,锤炼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林业建设队伍,为服务生态水电大县、新农村建设、农民增收、产业创收作出新的贡献。 二OO七年
2016农村信访问题调研农村退耕还林政策 第六篇
当前农村信访问题的现状成因与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由于农村城镇化、征地拆迁、项目建设,以及退耕还林、粮食直补等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和制度的大力实施,农村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随之产生。加之,农民群众思想觉悟的提高,尤其是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和监督举报意识的普遍增强,使得农村信访举报量骤然上升,且一直保持居高不下的态势。对此,市纪委调研组对我市农村信访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分析和思考,并就在新形势下如何解决农村信访问题进行了探索。
一、农村信访问题的现状
针对当前我市农村信访问题高发,且一直居高不下的现状,调研组利用10多天时间调研,走访了10个县区31个乡镇10个村,基本掌握了当前我市农村信访问题的状况。
从全市信访情况来看,2016年1月至2016年9月,群众来市上访共44732人次,其中涉及农村信访问题的共计8674人次,占来访总量的19.4%。
从纪检监察系统处理信访举报情况来看,2016年1月至2016年9月,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理群众信访举报1324件次(不含重件),其中反映农村信访问题788件,占59.5%。从反映的问题来看,788件农村信访问题中,反映违规征占、转让村集体土地及补偿款分配不公、兑现不及时等问题96件,占12.2%;反映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不公开及资产收益管理不规范等问题35件,占4.4%;反映违规处置集体矿产资源等问题17件,占2.2%,反映村务、财务不公开等问题139件,占17.6%;反映村干部贪污、侵占集体资金等问题241件,占30.6%;反映村干部铺张浪费、挥霍公款等问题28件,占3.6%;反映村干部处事不公、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72件,占9.1%;反映选举程序不规范、拉票贿选等问题71件,占9.0%。八大类问题中,反映村干部贪污侵占集体资金和村务不公开两类就占到了近50%。
从信访问题的发生区域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多,经济发展缓慢地区少;北部地区多,南部地区少;项目实施地区多,无项目建设地区少;城乡结合地区多,偏远地区少。
二、农村信访问题的特点
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入,农村信访问题也发生很大变化,呈现出了突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体访增幅大。2016年1月至2016年9月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待集体访54批429人,其中月发生集体访8批99人,月发生集体访28批226人次,批次同比上升250%,人次同比上升105%。集体访反映的问题大多数为农村信访问题,人数最多可达几十人,乃至更多,上访人企图采用这种声势大、人员多、行为激烈的形式来引起领导重视,从而达到快速解决问题甚至实现不合理要求的目的。
(二)越级访明显增多。今年以来,中省纪委下转信件数量大幅增加,1-9月份,省纪委下转信件1331件,同比上升239.5%。各县区到市、赴省访均有增加。由于一些上访人员对反映的问题要求马上解决,及时性方面满足不了上访人员的诉求,因此,部分上访人员越级到市、省上访,甚至进京上访。还有的人认为所反映的问题在当地解决不了,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想法,因而越级上访。
(三)无理访日趋严重。无理缠访老户长期信访不断,给信访部门接待、调处带来了很大困难,成为当前信访工作中的一大难题。甚至有少数人在背后搞串联组织,致使缠访闹访现象更加严重,更有甚者假借记者或律师名义,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如某村群众上访过程中,言语激烈,多次出现过激行为,围堵县委办公楼,其幕后就有人煽动、串联、操纵,整个过程有“导演”、有“演员”、更有“军师”。
(四)以访代诉现象严重。一些群众反映的问题完全属于涉法涉诉问题,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他们就是选择频繁到上级机关上访以求引起领导的重视关注,实现自己的诉求。特别是一些涉法涉诉上访老户,有的已经司法程序终结,有的上级司法机关正在办案程序之中,但上访人信“访”不信“法”,加之受一些不负责任人的指点,走上访途径,以达到自己目的。
(五)反映农村土地征占补偿问题突出。农村土地占用补偿问题所引发的矛盾日趋突出,是农村信访问题发生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一是征地过程中存在强征、违法征地等问题。二是农民认为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款分配不合理,进而上访。三是补偿资金不到位。补偿款被基层政府挪用或被村里扣留,甚至村干部克扣、贪污等。四是在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出嫁女、生、以前户口已迁出的农户等要求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六)反映财务及村干部经济、作风问题比较集中。村级财务不公开及村干部经济、作风问题也是当前农村信访的重点之一。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村干部独断专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两委”村务、财务不公开、假公开或公开不规范、不全面。二是村干部以权谋私,非法挪用、处置集体资金、资产,侵占、克扣、虚报冒领村民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补贴等。三是村干部铺张浪费、挥霍公款。四是村干部办事不公,优亲厚友,侵犯群众合法权益。比如,某社区主任指使他人伪造合同,虚开税票,虚报冒领,套取财政专项资金29万多元,公款吃喝多达100多万元,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兑现村民退耕还林款,直接导致社区部分居民多次群体上访,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三、农村信访问题的成因
(一)信访问题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信访是发展的伴生物。随着经济社会建设的快速推进,以及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的实施,农村经济得到了飞跃发展,但随之而来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凸现出来,因改革和利益格局调整而产生的信访问题也逐渐增多。究其根本,还是因为发展和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使得利益冲突加剧;受经济水平和政策的限制,各类群体的利益诉求难以得到满足,形成了新的矛盾和问题。
(二)基层干部责任心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少数乡镇干部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在接待群众来访时,不做深入细致的工作,简单应付了事,尤其对一些具有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不够重视,缺乏及时周密的调查分析,错失解决问题的有效时机,最终导致一发不可收拾。另一方面,一些基层干部整体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有的损公肥己、以权谋私,有的独断专行、作风霸道,有的甚至违法乱纪,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引起群众强烈不满。
(三)农民群众教育缺失。其一,由于农民群众的教育缺失,使得农民群众整体素质水平不高,集体意识淡薄,个人、小团体或宗族利益思想严重,处事不能从大局考虑。其二,因司法成本过高,法律程序复杂,加之司法不公、执行难等问题,致使部分群众不愿意通过司法程序合理解决问题,而是选择信访,简便、快捷、经济、有效,且不承担法律责任,导致群众信“访”不信“法”。其三,一些群众为获取自身利益,或被他人煽动、挑唆,行为极端甚至寻衅滋事,靠人多势众向政府施压。对于这些无理缠访、闹访人员,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管理手段的缺乏,多以说服教育为主,不能有效加以打击制裁,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闹访人员的无理上访。
(四)制度落实不到位。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但在农村基层,一些重要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诸如,村级账务中出现白条支款、村集体收入不入账等现象,造成资金账外循环,监管失控;部分村在处理重大事项时仍然存在会议召开范围不到位、签字把关不严的现象;有些村干部在处置集体土地时,私自与承包方签订侵害村民集体利益的合同;村务、财务不公开、假公开,公开的内容不规范、不全面;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不能积极主动的开展监督工作,导致村监委会形同虚设。村财乡管、四议两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诸多制度的执行不到位,导致对村民民主管理的监督缺失,农民群众的利益受损,进而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五)村“两委”换届权力之争引发家族派系斗争。近几年,在村级换届选举时,相互竞争激烈,有的村干部采取拉帮结派的办法参加竞选,进而演化成派系或家族斗争,轮番到上级机关上访。还有个别候选人无视选举纪律,采取选前承诺好处拉票,选后无法兑现而引发矛盾。加之目前村级换届时间太短,新任村干部短期行为严重,缺乏为发展村集体经济统筹安排、长远谋划的打算。
四、解决农村信访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对基层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首先,各级领导干部应理性认识、正确对待信访问题。信访既是经济发展的伴生物、附属品,同时又是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的重要方法和途径。面对信访问题,要认真对待,积极应对、不回避。其次,领导重视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化解农村信访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定期全面排查农村长期访、重复访和越级访,通过调解、查办或信访听证等方式集中化解。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层信访工作的领导,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明确包案领导、责任人,一抓到底。如绥德满堂川乡严格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机制,由驻村干部、包片领导每月定期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并认真梳理、归口调处、分级负责、限时办结,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2016年以来,无一例到县上访,实现了矛盾“零”上交。第三,要把切实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理念。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能解决的要及时予以解决,不推不拖;对符合政策但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落实专人,明确责任,限期解决;对不符合政策和信访条例且没有依据的问题,要积极疏导上访人员心态,耐心说服教育;对上访老户要讲究工作方法,做到矛盾不上交、不转移、不激化。
(二)加强对群众的普法教育,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必须把加强普法教育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切实抓紧抓好。当前应重点抓好《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要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权利与义务是相一致的,自己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时,必需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让群众充分了解农村纠纷解决的法律常识及解决途径,教育广大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依法上访,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愿和诉求。
(三)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组织凝聚力和化解矛盾的能力。一是重视村级“两委”班子建设。把热心为民服务、能干事、会干事、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村“两委”班子,提高农村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二是积极吸纳民间信访调解员。选择在村民中威信较高、自愿为新农村建设出力的离退休党员、干部、法律工作者等人员担任村级民间调解员。这些民间调解员既熟悉村规民约、村民情况,又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调处能力,能采用灵活便捷的调解方式,快速调解矛盾纠纷。三是规范村“三委”班子工作运行机制。积极推行村干部述职述廉、廉洁承诺等制度,实行村干部工作考核管理,把干部考核与政治、经济利益相挂钩,加大群众评议的份量,切实考出优劣。如佳县通镇实行村干部工作考核管理,对各行政村支部书记、主任、会计、计生专干、中心户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经济挂钩,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兑付工资待遇,有力调动了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四)加强农村基层干部作风建设,切实改进干群关系。由县、乡两级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对基层干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全面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整体素质。作风漂浮不民主,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一些基层干部为群众好事办砸、处事不公,也是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要切实转变这种不良作风,就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宗旨意识。多沟通民情,了解民意,了解民怨,捕捉民声,替群众排忧解难,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民忧、解民怨、解民困,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来干,才能维持群众的信任,干部在群众中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才能增强,才能有效解决群众矛盾纠纷。比如,某镇在2016年新领导班子到任以前,镇领导经常不在岗,村民反映问题无人接待、解决,使得村民对政府极不信任,好事难办,干群关系紧张,越级上访不断发生,镇党委被评为“三类”党委。新领导班子到任后,乡党委书记以身作则,坚守岗位,勤政务实,及时接待上访群众,了解群众诉求,处处为群众着想,能够及时将信访问题处理在苗头状态,使得政府公信力极大提升,干群关系得以缓和,镇党委一年内由“三类”党委变为“一类”党委。
(五)狠抓制度落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切实加强对现行制度的健全完善,严格抓落实,提高制度执行力。一是加大对农村“三资”管理监督力度。制定出台《榆林市农村“三资”管理监督办法》,将村组集体资金、资源、资产一并纳入乡镇统一管理,进行全过程参与、全方位监管。今年,府谷县制定出台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处置制度,实行涉农项目备案、验收、决算审计和台账式管理,有效遏制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优亲厚友、胡支乱花、违规处置、以权谋私等问题。二是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办法。建立完善村务公开的运行新机制,延伸监管范围,将各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一并纳入到乡镇统一管理,确保集体资产和各类补偿款公开、合理分配。三是严格落实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严格程序,民主推选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把办事公道、群众公认、懂财务的人推选到监委会,充分发挥监委会的监督职能,把好第一道监督关口。四是实行村干部届中、离任审计制度。结合村干部换届,在全市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农业部门和乡镇组织人员统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经乡镇党委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纪委留存。五是深入推进信访听证终结制度。全面排查分析,精心筛选一批适于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的信访问题,严格执行信访听证议程,进一步规范听证程序,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信访听证终结制度规范有序、深入推进,切实解决基层信访难题,化解复杂矛盾纠纷。六是健全完善信访处置长效机制。积极建立市、县、乡(镇)、村四级信访联动、信访问题责任追究及对无理闹访和缠访打击处理等长效机制,切实推进信访问题的有效处置。
(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对发生在农村党员干部中的各种违纪违法问题,必须及时严肃查处,尤其要查处那些严重危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及时查处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集中查处一批典型案件,教育广大农村干部廉洁从政,努力遏制基层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同时,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关心、不解决,致使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要层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编辑: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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