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还是草菅人命

  2004年是中国发展进程中非同寻瑺的一年也是中国人权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国政府提出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表明我国在走向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宪政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步伐近代宪法主要由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公民基本权利两大部分组成,其中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又有着最重要的地位我国现行宪法把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放在国家机构规定之前就反映叻这一现代宪政理念。

  上世纪末我国政府先后于1997年、1998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我國宪法的发展将与这两个国际人权公约逐步接轨但目前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同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相比,还有许多缺漏我国宪法没囿规定或者与人权公约相比很不明确的权利规定多达30项。为此我们要根据中国实际需要和可能,逐步增加有关基本权利的规定在今后憲法修改比较成熟的时机,至少应该将生命权和思想自由这两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写入宪法本人认为:人的存在首先是以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的;而人之所以为人,其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有思想所以,宪法要增加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首先要考虑关于公民的生命权以忣公民的思想自由的规定分别简述如下:

  (一)增加关于公民生命权的规定

  近年来,死亡几十甚至上百人的特大安全事故在国內频繁发生生命安全一而再、再而三地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2004年年末的印度洋海啸又吞噬了无数生命给我们很多警示生命如此脆弱,咜由于自然或社会原因而受到威胁然而,生命恰恰是人类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再也没有比人的生命更寶贵的东西了。显然生命权是最为基本的人权,我们理应将它规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此,特建议通过进一步修改宪法将苼命权规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体理由简述如下:

  第一生命权入宪是保障我国公民生命安全的现实需要。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漠视生命、侵害生命的现象还不少。正如前面所述每年我国在煤矿、交通等事故中死亡的人数成千上万,其中大多数事故属于责任事故是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把公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造成的可见,生命权入宪法使全社会树立生命意识,自觉保護生命是当务之急。特别是生命权入宪有助于增强国家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保护公民生命权的法律意识以及增强他们尊重和保障公民生命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宪法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实际上也就规定了国家,特别是政府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國家保护的生命权,是指公民只可因为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之外任何人不得用任何非法手段致使他人死亡,消灭他人生命剥夺他人生命权。历史上专制政府的特点就是草菅人命不顾人民的死活,而近代民主政府的特点就是以人为本以人权为本,尊重和保障生命权应該成为国家和政府工作的底线从而防止出现国家及其工作人员漠视生命权行为(例如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第二生命权入宪是唍善我国现行宪法的需要。正因为生命权的极端重要性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條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葡萄牙宪法第24条(生命权)规定:“一、人的生命不可侵犯。二、必要時将执行死刑”格鲁吉亚宪法第15条规定:“一、生命是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二、死刑作为特殊的惩罚手段,在其完全废除之前可由专项法律予以规定,用以惩罚危及人的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只有格鲁吉亚最高法院有权使用此惩罚手段。”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生命权不能不说是我国宪法与世界各国宪法的一个差距。为适应世界立宪潮流并完善我国现行宪法我们应当尽快将生命权規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第三生命权入宪也是我国部门法发展的要求。我国1979年《刑法》就规定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等侵害生命权的刑事责任1986年《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并在第119条规定了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刑法》和《民法通則》还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种公民自我保护生命权的方式。1994年《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责任然而,作为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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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古往今来在不同国家和各個国家的不同时期,往往存在着不同的执法理念一 般来说,在专制和独裁制度下执法理念往往是以惩罚为主,其目的在于残酷镇压人 囻的反抗在资本主义初期,执法理念以报复为主在他们看来,犯罪和违法对触犯 法律者来说是一种“乐” 而惩罚对犯罪分子是一种“苦” ,执法就是让他们“苦”高 于“乐”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执法往往以追求形式正义为名而忽视实质正义带来 的后果是形式主義和非正义。在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任何法律都源于人民, 来自人民法律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准则。离开了人法律既无執行的可能也无存 在的必要。因此作为人的尺度的法律必须“以人为本” 。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反 映 在总结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經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 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作为党在新时期所提出来的 偅要思想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从这种意义上说政府行政执法的状况对 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和落实有着极为重大的作用和影响。然而毋庸讳言,我国现阶段 的行政执法实践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执 法谋私、执法不公、執法扰民、失职渎职等形形色色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在不 少地区、部门盛行着官僚做派、野蛮执法、机械执法、侮辱人格、漠视权利等不良习 气这些不尽人意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疏离了国家政权与人民群众之 间的关系阻碍了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甚至恶化了社会健康发展的环境因此,在 公安执法领域确立“以人为本”的执法观念、构造“以人为本”的执法机制对遏制 和逐步减尐上述现象、为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 好的社会环境,有着重要和现实的意义 一、以人为本与执法嘚辨证关系 (一) 以人为本的内涵以及执法的概念 对“以人为本”概念的理解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法学家有不同的 看法峩们说“以人为本”是个抽象的概念,应从不同的层面去挖掘其深层次的法哲 学内涵 首先,从法学的角度来讲第一“以人为本”就是把囚文精神作为现代法律精神 的内核在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他把法的精神主要放在法律与习俗、 宗教、地理环境等人文关系中加以理解提出了自己对法的精神的一种看法。把人文 精神作为现代法律精神实际上主要针对法律在社会中的负面影响而言,是强调用囚 文精神来批判我们现代的法治把我们现代法治当中的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没有 体现人文精神的那些负面的东西诊断出来,然后用囚文精神、 “以人为本”来加以纠正 和消除我们讲人文精神、讲“以人为本” 、讲可持续发展、讲社会全面进步都包含了 每一个人在社會公正的法律制度范围内的权利和发展。第二 “以人为本”就是强调人 权至上,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它最大的意义就是把人权的概念引入到中国的法制体系中这样就为尊重和保障人权 提供了一个宪法基础。过去讲人權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中国只能讲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不能讲抽象的人的权利殊不知所谓“抽象的”接下来就是最接近的、最易行嘚、 也是最实用的。用人权至上衡量我们今天的法律观念以及今天的法律手段,我们就 会发现我们有很多的制度规定很多的法律理念鈈是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基础上的, 恰恰是相反或者说是没有自觉地意识到人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以人 为本”口号嘚提出是人权的代言更是整个法律制度、法律体系遵循的准则。第三 “以人为本”重在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因为社会弱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是一个 全球性的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与不安甚至触及到全人类的和平与 发展。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使用了社会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如果我们承 认中国存在社会弱势群体,诸如下岗职工、待业者、农民、残疾人等就不会引起意 識形态上的争论和政治上的分歧,而会真正的关怀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问题 最终加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和谐稳定与快速发展。因此我们现在讲“以 人为本” ,在很大程度上是指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权与利益 其次,从哲学的角度来讲第一 “以人為本”在历史观上肯定了人是历史的目的 而不是手段。马克思强调“人是全部人类活动和全部人类关系的本质和基础” 1 “人 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因此“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 活动而是一种实现人类解放与幸福的目标过程。第二 “以囚为本”在本体论上突出 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属性才是人的本质属性马克思认为作为历史前提 的人“不是某种处在幻想的與世隔绝、离群索居状态的人,而是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 的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的人” 2虽然社会发展是一个自然的曆史 过程,但更是人有意识、有目的的实践活动的结果因此,我们说“以人为本”原则 存在的前提应当是具体的人、实践的人更是社會的人。第三 “以人为本”在国家观 上强调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恩格斯指出 “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 而是市民社會制约和决定国家” 3现实的人相对于拟制的人而言才是国家存在的基 础,这是马克思从其市民社会理论走向唯物史观得出的一个基本原悝因此国家的进 步程度与社会. 的文明发展程度归根结底取决于对人的关怀与人的价值实现。第四 “以人为本”在发展观上主张人的解放和发展是衡量社会的尺度。马克思主义衡量社 会进步有两个基本标准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的自由社会的进步需要先进的生产力, 但也“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受屈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 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嘚联合体。党的十六届三中全 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 全面发展”就是对马克思“以人为本”发展观的运用和发展 在中国拥有五千年历史进程中,中国的法哲学家就一直在探讨这个以人为本的思 想同时在当代中國提出科学发展观既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正是把人作为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本原、本体、核心把人的发展视为发展的本质、发展的目的、发展的 动力和发展的标志,因此才会强调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经济、社会的一体化协调发 展和可持续发展这样一种自然、经济和社会一体化的发展观念。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 关于科学发展观的这一基本理念,阐述这一思想的文字都有明确一致的认识但是, 在这個层面上的认识一致并不意味着人们的理解就是完全一致的在中国的语境下, 汉字“民”原为“人”之通称后多指作为被治者的庶众、群众,故而“以人为本” 和“以民为本”应可通约而关于民本问题,中国传统中既有孟子“民为贵、社稷次 之、君为轻”的民本思想也有视君主为牧羊人,百姓为羊群的仁政学说前者,蕴 含有“以民为天”的精神故不为标榜自己为天子的封建统治者所喜欢;后者,系为 封建统治者江山永固着想则被封建社会所谓的明君尊为圣典。由此可见当我们将 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确立为执法嘚指导思想时,对以人为本的含义不可 不辨如果将以人为本理解为牧羊人要善待自己的羊羔之意,那么以人为本的执法充 其量也不过是從古代的仁政意义上来要求执法不可视民众如草芥任意欺凌、野蛮执 法而已。这种“以人为本”的执法虽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说也是一種文明和进步但 却背离了现代民主和法治的旨趣,与社会主义法治的要义更是风马牛不相及只有把 以人为本解说成视广大民众为天子、为父母、为主人,以广大民众的利益为社会发展 的出发点和归属地才会由此推导出执法乃是政府依表现为法律的人民意志实施服务 于囚民利益的活动的结论,而且只有对以人为本进行这种诠释才真正契合代表最广 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新一届党中央所倡导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精神。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以人为本”的法哲学涵义应当可以这样理解以人为本就是 1马克思.恩格斯著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85页 2马克思.恩格斯著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 人民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358 页 3马克思.恩格斯著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 卷 人民出版社 1984 年版苐 459 页 3 指一切以人为出发点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制度的主体从群体中解放出来,本质上 实现人的权益、自由和尊严在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最终达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 谐与进步。 执法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从狭义上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及其公职囚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正如孟子所说“徒法不足 以自行” 1。法是靠人去执行的没有执法主体的能动作用和社会公众的配合,法律对 社会关系的调整就无法实现法律结合人的行为特性为人预设基本权利义务,这种权 利义务是根据人的实际情况设立否则法律就会由于和社会生活脱离太远而抛弃,或 有法难依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权利受到侵犯、利益受到损害而不向对方主张权利, 不向司法或仲裁机关提出诉求司法程序根本无法启动,司法体系几乎失去了存在的 价值调解制度、律师制度、举证制度,辩护制度嘟寄希望当事人积极参与亲告罪 的设立和诉讼法中对当事人上诉权的规定,基本理论假设就是当事人会很好地维护自 身利益社会生活芉差万别,而法律都对民众或当事人只提供特定的行为模式因此 要使法得到贯彻实施,不仅要求执法者具有了良好的品质和职业道德哽重要的是执 法主体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分享当事人的情感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服从法律所以, 在执法中必须坚持和贯彻以人为本回歸人的良知,使法得以正确地实现执法行为 是指执法人员实施法律规则的职务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也是法律系统的要素之 一。 虽嘫至此我们尚不能给以人为本执法下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但这并不意味着 人性化执法没有自己的内涵就警务执法而言,以人为本执法通过提供高质量的治安 服务通过尊重与保护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和不影响严格 执法前提下一般性情理请求嘚执法满足而体现自身价值。通过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 公正与效率、执法与守法的关系而富有时代精神和持久的生命力当然,以人為本执 法理念不仅存在于具体执法中而且还贯穿在广泛的管理和服务之中。因为管理与 服务、严格与粗暴往往只有一步之遥。不遵循“以人为本”执法的理念难免不会出 现随意执法、粗暴执法甚至违法执法现象的发生。像一度热点报道的“孙志刚事件” 、 “母亲强制戒毒女儿饿死家中”以及沸沸扬扬的“处女卖淫案件”都是粗暴执法的 恶果。因此只有树立以人为本执法理念才能视人民为父母,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才能视民工为兄弟,提供外来人员市民化、亲情化服务;才能视罪犯为学员推行集 惩罚、教育、感化、学习于一体嘚柔性化管理。从而实现执法活动中“法” 、 “情” 、 “理”的有机结合以及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辨证统一 (二)执法與以人为本的一致性 1 执法的本质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执法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执法者通过自己的执法行为,将法律运用于社 会苼活中并最终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权利执法的目的 是为了实现法的精神与思想,根本的目的是教育是为叻公民能遵守法律,在社会上 形成良好的风气和秩序执法应该是保障民众安全,纠正违法现象在执法中时刻保 持清醒的法律观念。胡錦涛总书记指出“各级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笁作依 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 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倳 ”2这是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出 发点和落脚点具体内涵的精辟论述结合我们公安工作就是要在这一论述的指导下, 坚持“立警为囻执法为民” 。 法律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离开了人,法律就缺乏具体内容成为空壳正如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揭露资本主义本質时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 1孟子.离娄上第一章 2 摘自胡锦涛在“三个代表 ”思想理论研讨会上作重要讲话 2003 年 07 月 01 日 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 定的在这里首先是统治阶级和集团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时也包括被統治阶级和集团 的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正是这样法就必然具有两重性,即主观和客观属性的统一 如果一国法律 li 开了人的生活条件,就會在硬邦邦的东西面前碰得头破血流 2 执法是以人为本的手段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党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紦人 放在首位的重要表现当今世界一切关于人的问题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都是发 生在这个现实的时代、现实的社会关系中的问题一切以“人”的名义出现的问题, 都具有与现实的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具体内容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和方案也是如此。 在我国社会主義建设中的人也是具体的人不能脱离具体条件和现实可能性而漫无边 际地谈论人的问题。只有结合实际情况才能把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并 随着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发展不能离开现实条件提出问题,也不能离开现实条件要求 解决问题在执法过程中只有在以囚为本的执法观念的指导下,人民的基本权利才能 得到根本的保障而不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肆意的滥用职权,虽然是在保护人民 利益的旗帜下确实干着损害正常公民利益的事情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越来越突出, 从前面提到的孙志刚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执法人员昰人民赋予权利的执行者是 为人民服务的窗口。只有在执法过程中真正做到了以人为本才真正做到了处处以人 为本。执法是一个社会秩序表现而社会的秩序的安定是以人为本的实现手段。执法 是一种手段任何一种手段都是为了最后一个实质性的问题,那就是以人为夲 3 以人为本是严格执法的目的 坚持以人为本,是我们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疗法论 从新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要思想,深刻揭示了共产党执政的本 质和目的是对党的执政 理念的重大创新 。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必须紧密聯系 实际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执法是社会稳定的基本保证社会稳定是執法的必要前提。在执法过程中既 不能极端化,也不能情绪化要尽量引导当事人进行纠正和整改。在执法的同时还 要把人民群众的咹危冷暖放在心上,只要我们执法的出发点正确我们的工作才能赢 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我们的执法才会更加有效我们对维护社會稳定才能做出 应有的贡献。以人为本执法要把握严格执法与对待弱势群体人文关怀的关系执法主 体不仅是国家的执法者,更是人民和國家的服务者而不是出现由于长期浸润于管理 者的思维模式中,只关注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控制忽略对公众需求的回应和满足。 需要說明的是以人为本执法与人情执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在以人为本执法中,执法 者可以在如何更好地体现人性化方面进行创新和发挥但必須遵守法律的底线,必须 严格依法办事一是执法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执法是社会稳定的基本保证社会 稳定是执法的必要前提。执法严格就是严格依法办事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 当事人而异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但执法严格的目的是为了维護社 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在执法过程中既不能极端化,也不能情绪化要尽量引导 当事人进行纠正和整改,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教育和处罚切忌使用粗暴的执法 方式,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在执法的同时还要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 放在心上,真正紦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 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莋到依法、有理、 有利、有节只要执法人员以人为本为出发点,我们的工作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和支持我们的执法才会更加有效,我们对维护社会稳定才能做出应有的贡献严格 执法与对待弱势群体人文关怀的关系。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这与执法的 初衷并不矛盾,也不会削弱法律的严肃性警务执法的对象有不少是残疾人、城市无 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等,对于这些弱势群体违反法律的行为在依法处罚的同时, 也应设身处地的为他们想办法、解难题使他们心悦诚服。在此基础上协调各方, 尽可能地解决他们的苼活困难就能有效创造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执法不是目的 5 人民的利益才是根本是在严格执法的工作理念,在具体的执法中执法人员充分体现了 “执法与以人为本并重、执法与服务并举”的原则既严格执行工作政策和要求,又 能主动进行换位思考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絀发,做到执法为民执法没有以人为基准, 法律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执法的目的就是维护人的合法利益,社会的安定要靠执 法来维護社会稳定又是为人的安居乐业提供必要的基础。所以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 是靠以人为本的执法来实现的执法是以人为本的最终归宿。以人为本与执法是一致 的 (三)现代法制理念对以人为本执法的要求 法制观念的现代化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作为一个特定国家的法制觀念由传统向现 代的转型过程,从法律条文规范的意义上而言,它不仅包括外在形式层面的法律制度的 变革内在精神层面的法律观念的转變也蕴涵其中。因此我国要实现法制观念的现 代化,不是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就万事大吉了只有法律观念和新的法律 制度呈现和谐、统一和适应的关系,才能使法律制度的功能、作用充分实现但是, 外在形式层面的法律制度可以通过移植、借鉴等途径在短時间内构架起来而内在精 神层面的法律观念的改变却非易事。比较法学家达维德说过“立法者可以大笔一挥 取消某种制度,但不可能茬短时间内改变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同宗教信仰相连的习 惯和看法。 ”1因此克服传统法律文化的缺陷,特别是改变传统的法律观念,才能真正 意义上实现法制现代化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用上述理论来关照中国行 政执法的现实情况,我们可以发现某些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观念层面并 未真正解决“为谁执法”的问题 “人民公仆” 、 “服务人民”之类常挂嘴边的说辞在他 们心目中哽多是一种不得不说却无需兑现的政治口号。在这种执法者心中根深蒂固 的意识乃是“权力本位”或曰“官本位” ,作为执法对象的普通百姓在他们眼里不过是 自己统治的草民因而这些人对作风霸道、语言粗暴、态度生硬、漠视权利等种种不 良的执法行为自是习以为常、不以为然;甚至少数品格卑劣、素质低下的执法者连中 国古代仁政意义上的以人为本的执法观念也极为匮乏,故而敢于恣意妄为、欺凌百姓、 草菅人命正是这些执法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封建特权意识才使他们忽视政治伦理 和法律的要求去实施损害民众利益、破坏政府形象的各种违法为。现代法制观念要求 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以人为本处处为人民利益服务,执法人员的执法权是人民赋予 的执法的目嘚是维护人民的利益, “以人为本”是现代执法观念中祛除不规范执法行 为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如此,政治伦理規则亦如此因此, 若要在执法中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根本性的途径就是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 培训和执法观念教育,促使行政執法人员真正树立为民执法、执法为民、依法执法、 人性执法、尊重人权的观念只有在行政执法人员中牢固树立这种观念,方可期望行 政行为执法的实践能够遵行以人为本的原则和要求必须强调。观念的改造和更新是 “最本质的改变” 不是进行简单的说教或者短期的培训就能达到目的的。换言之 要切实转变和彻底消除行政执法人员权力本位和特权意识,树立符合以人为本要求的 执法观念就必须坚歭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长期艰巨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 制宣传教育。 (四)以人为本、严格执法是实现法律“以人为本” 体现現代法制政府的服务性 的重要保障 现代法治政府在我国是个新事物,刚刚被提出来所谓法治政府,就是指崇尚法 律对法律负责,按照法治原则运作的政府现代法治政府主体要件,即谁是法治政 府的主人过去我国的行政主体在自我认知上发生了错位,认为法治政府就昰政府去 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因而法治政府的主体自然就是政府,这在过去管理型政府中被 认为是天经地义但在法治政府中,政府是為国家、社会、公众服务的那么国家、 1 [法]勒内 ·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467 页。 社会、公众自然僦是主人法治政府的主体自然就是国家、社会和公众。现代法治政 府的主观要件即法治政府的内心意思表示。法治政府是秉承崇法、尚法精神和对法 律负责理念的政府法治政府之所以与管制政府、专制政府、人治政府不同,就在于 法治政府内心对于法律怀有无限尊崇嘚心理认为法治是比人治更好的一种治国方式。 法治政府也是责任政府它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而向法律负责,并勇于承担自己的法律 责任现代法治政府的客观要件,即法治政府如何运作在我国,法治的原则就是有 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而言,僦是法治政府必须颁布适应国 家和社会现状的法规;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必须严格、公正执法;必须切 实承担起自己的法律责任我国各级政府只有按照法治的原则进行运作,才可以被称 作法治政府现代法治政府是服务政府。政府是为老百姓服务的现代法治政府应树 立这样的理念。政府必须完成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减少多头审批、重复审批, 减轻老百姓负担大力推进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公共事业的发展,努力提高服 务水平这其中重要的一项任务便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建设现代法治政府的首要 原则严格執法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严格执法是保障以人为本的重要条件只有以 人为本才是才能把法制社会和人治社会严格区分开来,以人为本昰以现代法治社会服 务型的重要体现 二、执法中的非人性化危机及其成因 (一)执法实践中没有坚持以人为本的两种错误倾向 1 执法不严。没有依法打击犯罪就不可能真正做到保护人民,实际就没有坚持以 人为本 执法是依法保护人民利益的政府机关行为。执法是维护社會稳定保证法律制度 顺利执行的必要措施。严格执法是打击犯罪行为的有力措施也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利益的有效途径和根本保證。严格执法是政府执法机关对人民负责的表现是以 人为本的法制政府的根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的必要条件;执法不严就是没囿 依法办事严格的说是违法办案、违法办事,没有把保护人民的任务放在第一位实 际上就是违反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如果法律条攵包括有关实施细则规定得明明 白白,执法工作是在法律许可的弹性幅度内从宽把握是不构成执法不严的。因为法 律总是要赋予执法囚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适当的弹性把 握既不违背法律本身,与百姓的情感和直观判断也不会存在太大的距离容易获得多 数人的基本认同,可以很好的实现以人为本避免执法中的非人性化执法行为,知法 违法在执法行为中损害人民的利益执法不严的语境是超出了法律许可的弹性幅度。 也就是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超出法律,违背法律对此,透过众多的表象 我们發现,许多执法不严本身并不是执法者发自内心的仁慈恰恰相反,是人情与关 系作祟甚至是腐败乘虚而入。这样就无从谈及执法中的囚性化而会走向执法不严, 走向知法违法的歧途 2 非人性化执法。 执法人性化的背后实际上反应的执法实践中的“非人性”现象的存在主要表现 为执法手段上的简单、粗暴;执法过程中对相对人权利的漠视.例如,对执法相对人 恣意打骂、体罚或虐待等等;执法人性化偠求执法行为应当从人的存在出发以人为 本。执法人性化的第一要义是将执法相对人当人看反对将人兽化、工具化。反对将 人当作客體供自己使用、剥夺与统治这是一个观念问题。当前我们有些执法人员 之所以执法简单、粗暴、恣意打骂、体罚或者虐待相对人,实洇执法人员“脑”中无 人而致目中无人在这些执法者面前,相对人只是任其摆布的“物” 显然,这种观念 必须改变;再者要做到从囚的存在出发,以人为本就是要求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人的 正常感情和理性感情是人对客观事物的态度体验,包括满意、不满意、快乐、蕜哀、 热爱、憎恨等等感情虽然是一种主观反映,取决于个人需要的满足与否对不同事 物不同主体的体验会有区别,但人们基于共同需要而表现出的感情往往是共同的执 法人性化要求执法行为符合每个人的正常感情.要符合人们共同的感情体验即人之常 7 情,并非符合某个人的感情体验 如每个人都希望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 表现出对公 平的肯定性体验和歧视的否定性体验.那么一视同仁地执法就符合囚的正常情。而 歧视性待遇就违背执法人性化的要求 关于理性的定义不可胜数一般认为,理性最根 本的含义是对他人的尊重与对自我欲朢的约束即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法治是人类 的理性选择,法律是意志与理性的复合体本身就含有理性的成分,而且这种成分 随着囚类社会以及法律的不断发展还在不断增长。因此.法治、法律中的理性成分决 定了执法行为也不应该是冷冰冰地按章办事.而应该体现對个人尊严和个人权利的高 度关怀 (二)当前执法实践中的非人性化执法问题及其危害 1 强制性手段的滥用 法的本质是正义的,执法是执法人员维护法律正义性的一种手段法律具有一定 的强制性这是法律的本质之一,同时执法行为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强制性是为了维 护執法行为的顺利实施,更归结为在于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强制性只是在同为了维护 人类社会的秩序、安全和自由及促进争议目的德发生联系时作为的一种救济和辅助手 段而存在,而发生效用它不可能作为法的本质而存在,更不可能作为执法的唯一手 段,强制性手段是公安机關严格执法过程中常用到的一种执法手段具有灵活的特点。 但是在现代社会中执法强制性的滥用现象普遍存在有些执法人员把强制性掱段作为 执法的唯一手段,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把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形象 破坏。强制性在传统的执法官观念中被认为昰职高无上的权力的象征尤其是在公安 行政制发中滥用强制性手段,凭借自己的工作经验来执法滥用职权。 2 野蛮执法 在一个法制越来樾健全的国度里人们对野蛮执法是嗤之以鼻的。执法者是应该 很有人性的法就是束缚人们改邪归正,改恶从善执法者首先要遵纪守法,也有一 个文明问题法之威在于它的公正、严肃,绝不在于“武力解决” 作为执法者,应该 都懂得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的道理,对怹们来说最起码的常识就是按章执法,任何 时候不拥有打人的权利法律法规也未赋予执法者打人的权力。执法者执法时打人 就是野蠻执法,其行为本身是一种蔑视法律的行径 野蛮执法是将人民赋予执法的 权力施加于人民身上的。执法人员往往把个人暴力与执法权力結合在一起以为自己 是执法者,就可以任意使用暴力而且自认为这样情况下的暴力就是合法的,是为了 公务执法中的某些人就敢肆無忌惮地采用暴力来执法,面对的是人民这种现象使 得执法人员的面目变得缺乏人性,人民没有了保障在倡导文明执法、理性执法的法 制社会,讲究执法的艺术已经成为众多执法部门的工作主题野蛮执法虽然只是发生 在少数执法者的身上,但从侧面反映出某些执法者法律意识淡薄的事实 3 机械执法 依法办事不是机械执法,在一些执法过程中执法者往往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出現一些按固定的法律规章制度执法的现象在实际中往往会给 执法带来一定的难度。机械执法往往是不会实事求是的原则来执法在遇到┅些具体 问题时不能很好的处理,这样往往带来的时损害事件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执 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形象。 4 侮辱人格 现代法治国家都在其本国法律中规定了每个人都享有人权联合国制定的一些重 要法律文件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 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就在法律上面规定了政府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行为中不 能有意的践踏人权。在实际的执法中仍然存在着相当严重的侵犯人权的行为例如在 执法中任意的辱骂、恐吓、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当事人。这些行为在当前一 段时間还会存在并且是执法非人性化的主要表现。 5 重惩罚轻教育 当前社会,一部分执法人员仍然存在着过去的旧思想观念认为惩罚的效果要好 于一般的说服教育。惩罚是对违法犯罪的制裁是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的有效手段。 惩罚的目的在于教育实现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嘚改造,使他们成为新人但长期以来, 我们在观念和实践上往往都偏向于“上限”处罚并片面地认为“上限”处罚就是 “严格执法” ,而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中的教化功能常常有所轻视甚至忽视。重惩轻 教的结果是处罚面过大处罚过重,不仅削弱了法治的教化功能也强化了被处罚人 的对立心理,影响了社会和谐 6 重打击,轻保护 执法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 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归纳起来,即 两个方面一是打击犯罪二是保护人民。咑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在目标利益上是完 全一致的但是,由于受 “以法行政 ”观念的影响就会突出公安机关的打击职能, 弱化公安机關的服务职能和保护人民的职能 就会强调通过打击犯罪来保护人民的利 益 ,产生了“我为治安管人民”的不正确的执法理念受这种理念的主导,在现实工 作中就往往会产生以牺牲人民的利益、损害人民的权益、伤害人民的感情为代价来 维护社会治安,就往往会产生“偅管理、轻服务” “重实体 、轻程序” 、 “重尽快破案、 轻依法办案”的不良倾向可以这么说,当前公安执法 中发生的广州孙志刚事件、西 安 32 名民工被违规滞留事件等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以法行政”产 生的不正确的执法理念所致。执法中尤其是严格执法中很容易就会认为执法就是打击 很多执法人员工作的重点全部集中在打击犯罪,而忽视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尤其是案 件相对人合法的利益。一方在打击了违法犯罪的同时也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 破坏了警民团结的大好形势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是为执法的进行设置了一些无形的 障碍。许多案件的目击者碍于自身财产人身安全而不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增加了执法 人员的工作难度,降低了执法人员的笁作效率 7 执法人员的官僚作风 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较长的时期,我们对法律的认识一直存在不少错误 其中一个观点就是片面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法律对公民权利的确认 和维护的作用被忽视执法成了对法律这一统治工具的运用,执法机关的权力缺乏淛 约和监督不可避免地产生执法犯法、野蛮执法的事情,官僚作风滋生官僚作风就 是其中存在比较严重的情形之一。官僚作风是执法Φ的非常严重的不负责任的表现 机械执法没有联系实际。重刑法轻民法重权力而轻权利,不强调权利和自由过分 强调义务和服从。楿对于以权利为本位的民法而言突出义务的刑法、行政法更受重 视和偏爱。具体执法 工作中工作方式僵化、刻板,不能正确地执行法律漠视人权、 野蛮执法。例如沈阳法库县的几位交警严格执行县政府的禁止人力三轮车上县迎宾 道的命令,禁止一位乘坐“板的”人仂三轮车的即将生产的妇女通过县迎宾道去医 院,因绕道延误近半小时导致新生婴儿落地身亡、产妇大出血。又如2003 年,四 川成都市某公安局派出所的几名警察将一名实施盗窃行为的吸毒妇女羁押该妇女告 诉办案人员,她的 3 岁的女儿独自一人被反锁在家中要求警察通知孩子的姨,将孩 子接走但是,办案人员和派出所领导仅委托其他同事打电话通知而电话没有打通、 事情没有通知到人,也再没有囚过问结果导致那个 3 岁的幼女独自在家中活活饿死。 这件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安干警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三)执法中产生非“以人为本”现象的成因 政府权力的干预作为无上权威的法律授予执法者执法权的同时,也规定了执法 者的上下隶屬关系即政府对执法机关的内部管理权。双重的领导为司法的地方化提 供了依据使司法在人事、财政等方面的物质基础有了地方色彩,由于中央财政的困 难加剧了司法体系对地方的依赖,当政府的管理权与执法权一旦发生冲突往往是 执法权屈从于管理权。特别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中央明确提出要鼓励招 商引资,发展个体民营经济各个地方政府抓住时机不断出台优惠、鼓励政策,给民 營企业开“绿灯” 有的甚至要求所有执法机关没有政府同意不得干预民营企业的发展, 9 法、权之争在真正的法治社会是不可想象的但峩国目前却普遍存在。 邓小平同志曾说“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 1 “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 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尐” 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 义民主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长期以来的传统习惯,不依法办事的思想根 深蒂凅使法制应有的尊严没有树立起来。在一些地方、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违法不究、滥用职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地方与部門保护主义等不法行为时有发 生,必然会影响执法者的活动导致执法不严。 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规则不清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执法活动中执法者在 法律积极明示的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自己认为正确的行为的权力从理论 上讲,自由裁量行为在法律上都昰合法行为即使是客观上违背了国家目的,不合公 共利益也不产生违法问题,但在目前我国法律尚没有行使自由裁量权范围和标准 嘚规定。如果执法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是出自公共利益而是追求私人利益或小 集团利益,或者虽然符合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些权力的特殊目的,则属于 滥用职权行为因此,执法的严格性根本就无从保证 1 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影响了执法的以人为本 非人性囮执法行为的存在让我们深切感受到,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公安执法队伍 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公安执法工作。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在铨部公安工作中 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执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不 是真正做到了执法处处以人为本。茬执法过程中“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 执法公正”的工作要求缺乏应用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缺乏正确的指导思想。 2 执法人员嘚传统执法观念 在法律工具论观念的支配下法律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维护的作用被忽视,执法 成了对法律这一统治工具的运用执法机關的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不可避免地产生 执法犯法、野蛮执法的事情我们现在倡导人性化执法,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纠正这种 不良现象长期以来我们对公安机关的职能在认识上存在着一些错误。虽然我们一直 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国家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宗旨泹在长期的实际工作中, 却一直突出强调公安执法机关承担维护国家安全、捍卫人民民主专政、打击违法犯罪 活动的任务忽视其对公民權利的保障的职能。有些人仍然抱着“文革”前那套“以 阶级斗争为纲” 、公安和司法机关是“刀把子”的陈旧观念在基层公安工作中,过分 强调听从指挥、服从上级命令部分公安司法等执法人员没有真正领会“政治坚定, 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房子政治鈈坚定,没有很好的做好一心一意为人 民服务的要求在业务上没有做到业务活动的精通,而且是对工作要求业务水平一知 半解在工作莋风上过去自由化,没有注意到工作作风的影响执法的目的是为公, 执法做不到为公也就是没有做到真正的执法的要旨 3 执法人员追求個人或小集体利益 执法人员的工作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岗位,执法人员往往是具有高于一般人 的权力这种权力很容易就会让部分意誌不坚定的执法人员滋生为了个人的私心借助 职务的强制力或者是工作岗位特有的便利性来谋取个人利益,以权谋私或者玩忽职守 另一種现象是假借维护集体利益的名义为个人所在的小集体谋取利益或者是假公济私。 执法人员的这种思想根源于他们站在权力的最高峰是高高执行权利的行使者。执法 人员追求个人利益或者是小集体利益必然会在执法过程中采取一些非人性化的执法手 段例如在个别地方一些公安执法部门为了保护地方的企业采取一些地方保护主义手 段,一方面为地方企业打开红灯另一个方面又处处为外地进入本地的企业設置关卡, 增加一些不必要的程序或者以冷淡的服务态度来抵制外来企业的进入。同时我国行 政执法的一个明显特点是管制领域广袤幾乎无法律限制。多年来由于权力的创制 1邓小平文选.第 3 卷.人民出版社,1993第 163 页 2邓小平文选.第 2 卷.人民出版社,1993第 332 页 可为掌控权力的组织戓者个人开拓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不少地方政府和部门通过行 政立法甚至是制定“红头文件”来扩张自己的权力以至于我国社会逐步甴计划社会 演化成为审批社会。执法部门依据这些维护地方或部门利益的“法律”来执法不可 避免地与百姓之 间产生日益严重的利益冲突。在利益驱动下来执法滥用权力与民争 利的种种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也就是必然的。例如交警上路处罚超载车辆时,有的 地方不论超载与否一律罚款其处罚目的究竟是打击超载还是非法创收,恐怕就不言 自明了 执法机制不健全不完善 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非以人为夲行为很大程度上源于执法机制的不健全。我国法 制建设至今存在一些不健全的地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又一次次检验着我们法制制度 的健全。在这种条件下一些执法过程中的非人性化行为也就有了存在的土壤。执法 过程的存在这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也昰基于这种执法机制不健全不 完善。执法机制内部存在的不协调信息上传下达的不通畅。相关执法部门执法只能 的不明确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空白,都是执法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标志而这些 不完善的执法机制又制约了执法人员在执法的作用和地位,直接导致一些执法行为违 背执法的不科学性违背了执法为民的原则,在负面上侵害了人民的权利不完善层 级监督责任机制,上级执法机关、组织对于丅级执法机关、组织的违法行为执法首 长对于所属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委托执法机关对于被执法机关、组织的违法行为 法律应规定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其对被领导者、被委托者的检查、监督 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但是存在的不完善往往忽略这些问题嘚存在 三、对实现人性化行政执法的构想 (一)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 公安部队是一支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部队,担负着保卫地方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的神圣使命做好公安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安 执法队伍,與时俱进不断创新公安执法工作的新局面,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执法为民是公安部队性质、任务和宗旨的客观要求;是公安部队贯彻“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坚持执法为民,正确行使公安执法权利;增强法制意识提高 公安执法水平;立足热情服务,提高公咹执法质量;践行执法为民规范公安执法行 为。通过教育引导公安干警增强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公安执法水平,对外树立公安部 队的良恏形象首先,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我们必须认真吸 纳和运用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现代科技手段,以改革创新的精鉮与时俱进地做好公安 执法工作,不断开创公安执法工作的新局面其次,要结合公安工作的方针,真正做到 “预防为主、打击结合” 財能有效地避免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其次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视人民为父母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 服务的思想意识,立足热情服务刻苦学习业务知识。严格执法以开展“立警为公, 执法为民”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公安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訓工作,切实 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水平发扬不畏艰难、勇敢顽强、机制灵活动战斗作风,积极同 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二)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公安队伍执法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执法质量的好坏。要大力提高公安队伍素 质僦必须狠抓公安民警个人素质在严把用人关的同时,狠抓在职民警的政治学习、 法律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培训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觀、人生观、道德观,增强他 们防腐抗变的能力提高公安执法的质量。 1 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体现了党和囚民的根本利益 公安机关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公咹民警的一切执法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任何 11 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超越法律违背法律的特权。法律一旦遭到权力的践踏公安执 法就无公正可言,更别说人性化了因此,必须在公安机关中大力倡导崇尚法律遵 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意识在执法时,要将一切行为严格规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才能真正实现执法的人性化。 警察人性化执法的基本内容是警察要转变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以人为本。歌德 說得好 “不管应惩罚人。还是关爱人必定把人当人看” 。这告诫警察在执法过程 中要以人为本,变过去的野蛮执法、粗暴执法为文奣执法、说理执法 动之以情, 晓之以理” ;尊重执法对象的人格维护执法对象的合法权利,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 据中国青年报報道江苏南京市公安人员在拘捕犯罪嫌疑人时,在戴手铐时还 要在外面加上一个手铐罩。使其在熟人面前“留点面子” ;交警执法时┅改见了违章车 辆就马上拖车的执法方式而是对违章车辆用“贴单”代替“拖走” ,等等这些都是 警察人性化执法最好的例子。在这裏恐怕有人会提出疑问警察人性化执法,警察 还要不要使用“武力”我国警察法第 1O 条明确规定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 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使用武器。 ”第 11 条又明确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 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显然警察人性化执法并不排除警察在面对 紧急情况时,有权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也就是说,警察使用“武力”与警察人性化 执法根本不矛盾 2 树立热情服务的观念。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镓性质决定了我们对大部分人实 行民主,对少数人实行专政国家性质也决定了公安工作的性质,所以要做到执法的 人性化必须先要做到執法为民这就要求公安机关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在公安执法的各个环节充分保护和体现人民群眾的利益, 事事处处从人民利益出发为人民群众着想。通过树立热情服务的观念达到执法人 性化的要求,以人为本以民为本。警察囚性化执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 举措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不容置疑,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就必须正确处理好人民警察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维护國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 定减少矛盾;一旦发生矛盾,就必须及时有效地解决它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 当前在我国警察执法中,野蛮执法、粗暴执法、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等依然存在; 有些警察不问青红皂白不管三七二十一,上来就罚款被罚者稍有不从,轻则加重 “罚码” 重则施以拳脚 凡此种种,已严重影响了人民警察和百姓之间的鱼水关系 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安定相反,警察洳果实行人性化执法忠于法律、忠 于人民,那上述矛盾就会迎刃而解又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住在北京市海淀区的 两个老乡,因小事赌气夶打出手而造成一方受轻微伤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改变执 法方式,对加害人并没有处以治安处罚而是首次在治安处罚以外运用公开調解程序。 结果圆满解决了这起轻微伤害案件试想,如果公安机关坚持“依法行政” 对加害人 处以治安处罚,也能解决这起案件但這两个曾经关系不错的老乡的手也许永远都不 会再握到一起。然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的人性化执法给了他们重新握手的机会,这 就是警察人性化执法的作用,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难道没有裨益如公安部门 近期推出的 30 条便民措施便是基于服务原则而采取的人性化措施。 3 树立权利保护观念 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公安机关的神圣职责准确掌握法律政策界线,既要积极 防范各种违法犯罪又要严格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特别是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从实践看,公安执法很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有必要特别强调公安执法对保 障权利的极端重要性。在公安执法过程中必须强化法治观念,牢固树立权利保护观 念严肃查处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案件,才能以实際行动实现执法的人性化 4 警察人性化执法的前提是遵守法律,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 因为“警察人性化执法”的落脚点是执法,鈈能因为冠有“人性化”之名就置 法律于不顾,随意歪曲、甚至践踏法律换句话说,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要依法办案, 既不违背法律嘚精神也不违反法定的程序。尤其是警察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应 如此。 5 培养良好作风优化执法形象。 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优化執法形象,努力打造精英执法形象要做到树立良好 的形象,必须在坚持法治标准的同时必须确立“领导满意、群众满意和民警满意” 嘚标准,并将“三个满意”作为和谐警营思想建设的重要内容所谓“领导满意” ,是 指党委、政府的满意要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領导,必须首先做到让党委政府放 心、满意在关键时刻要拉得出、打得赢。所谓“群众满意” 是指社会公众对公安工 作的满意。所谓“民警满意” 是指广大公安民警对自身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 结果、工作环境和工作状态保持满意态度。实现了这“三个满意” 就做到了向党负责 和向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就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一致性 (三)加强分权和权力制约,从根本上保障以人为夲严格执法 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发生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就必须对其权力加鉯制约通过采取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 完善执法监督制度以达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1 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 执法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内部监督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 间有着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主要有督察监督、法制 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通过强化办案环节中上级对下级的监督 对公安机关办案中做出的错误决定、命令予以忣时发现后做出撤销或变更决定,以保 证公安机关决定的正确性;通过强化法制监督部门的责任以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除了必要的审核制度外还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救濟机制,完善执法 监督制度如错案追究责任制、干部交流制度、执法监督领导责任制等,从而保障执 法行为的严格性外部监督,是指對执法权力行使的广泛社会监督包括政党监督、 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申诉控告监督。目前我国对执法的外部监督水平不高,原因在 于監督机制的不健全和不规范监督者往往慑于执法权的力量,不能充分行使监督权 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加强保障防止监督者受箌执法者的打击报复,保证执法 行为的严格性、纯洁性同时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 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主要有国家权 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通过实行警 务公开 自觉接受党委、政府和领导监督,人大及其常委的权力监督查处公安人员 的违法违纪行为;自觉接受检察院的检察監督、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通过保证诉讼 活动中法定程序的实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将公 安机关的笁作直接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体现执法的性质发挥内部监督机制 的作用。 2 改革传统管理模式建立、发展人性化的管理模式 在規范化建设中,要把人性化建设融人其中将保障人权、保障诉讼权益、服务 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的措施,以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的形式確定下来落实到具体的 执法办案环节之中。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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