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自主择业什么时候办手续,通知办手续了,需要注意什么

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等

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章 计划与安置

  第六章 培训与就业指导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警备区、军分区政治部:

  现将《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来,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了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我省各项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起来。随着国家和军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将有更多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指批准转业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积极接收、妥善安置、服务到位、保障有力、管理有序的原则。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由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市、县(市、区)和街道(乡镇)负责管理。管理主体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

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省人事部门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也要有专人负责其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

  (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二)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三)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与移交工作。

  (四)协调办理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五)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和培训工作。

  (六)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办法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核定、预(决)算、申报、调整和发放等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四)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转、存放与管理。

  (五)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协助办理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等事宜及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六)对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规定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各项政策;指导街道、乡镇做好具体的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乡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职责

  (一)对在辖区内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要督促他们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并按照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发挥作用的原则,把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组织他们开展组织活动。

  (二)定期组织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行政治学习,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及时掌握其工作动态、健康状况和家庭情况,定期向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报告。

  (四)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落户、入学等手续。

  (五)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及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同时编制下达。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进我省安置条件的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符合进各市安置条件的荣立二等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通知,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通知同时发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时间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报到,凭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市、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三)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发[1989]14号文件确定的范围。

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退役金的发放实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办法。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审核汇总,省财政部门复核后将退役金划拨到代发银行退役金专用账户。代发银行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设立个人退役金专用账户,并于每月10日前将退役金拨付到个人账户,同时为省财政部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分别出具退役金对账表和退役金发放明细表。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去世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去世后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如低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可按照前款规定的待遇标准和支付渠道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触犯国家法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和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对全迁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当地政府应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上述房源。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核定后,由同级财政解决。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财政解决。转业干部个人缴纳部分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机构从退役金中逐月代扣缴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账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尚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账户。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财政解决。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并享受相应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其原在部队的军龄已领取了相应的退役金,不再视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

参加了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缴费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其养老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培训与就业指导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培训工作应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就业实际需要确定,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竞争能力。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考各类院校本、专科专业,包括专升本考试的,不受年龄限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以上,总分低于提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可以提交学校审查录取。鼓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技术学院、高级技术学校学习,不受年龄限制,有关院校应充分考虑其特点,组织教学和培训。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园。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录用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和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金融部门应当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优先接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10人以上的,允许跨行跨类增加经营范围。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同等对待,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对到实行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给予收费优惠。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各地在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到地方报到后,未就业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组织关系转至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较多,且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可在街道、乡镇建立临时党支部,做好对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后,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党组织。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也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应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情况及外出活动情况。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出国出境的,其党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省委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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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等

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章 计划与安置 第四章 待遇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六章 培训与就业指导 第七章 家属安置 第八章 其他 第九章 附则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 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警备区、军分区 政治部: 现将《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以来,部分军队转业干 部选择了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我省各项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起来。随着国家和军队改革的进 一步深化,将有更多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 好《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密 切配合,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做出积极贡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加强管理 和服务工作, 根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的通知》 (中发[2001]3 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 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 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 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 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指批准转业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积极接收、妥善安置、 服务到位、保障有力、管理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由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市、县(市、区) 和街道(乡镇)负责管理。管理主体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 第五条 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省人事部门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自主择 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 也要有专人负责其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 (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二)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统计、 预(决)算、 申报、 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三)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与移交工作。 (四)协调办理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五)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和培训工作。 (六)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办法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核定、预(决)算、申报、调整和发放等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四)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转、存放与管理。 (五)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协助办理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 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等事宜及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六)对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规定的职责,结 合本地实际,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各项政策;指导街道、乡镇做好具体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 街道、乡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职责 (一)对在辖区内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要督促他们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 并按照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发挥作用的原则,把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组织他 们开展组织活动。 (二)定期组织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行政治学习,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 政治工作。 (三)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及时掌握其工作动态、健康状况和家庭情况,定期向当地自主择业 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报告。 (四)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落户、入学等手续。 (五)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及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三章 计划与安置 第十二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与计划 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同时编制下达。 第十三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按照中发[2001]3 号文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进我省安置条件的被 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在全省范围 内选择安置地点; 符合进各市安置条件的荣立二等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 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第十四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通知,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通 知同时发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时间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报到,凭军转安 置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市、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 理服务机构管理。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六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批准转业的翌年 1 月 1 日起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第十七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 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 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 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第十八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军龄满 20 年以上的,从第 21 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 1%。 (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 的 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三)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 10 年、15 年、20 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 的 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办发[2001]14 号和国发[1989]14 号文件确定的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 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二十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 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退役金的发放实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核 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办法。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 机构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审核汇总,省财政部门复核后将退役金 划拨到代发银行退役金专用账户。代发银行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设立个人退役金专用账户,并于每月 10 日前将退役金拨付到个人账户,同时为省财政部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分别出具退役金对 账表和退役金发放明细表。 第二十二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 从被录用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 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 第二十三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去世后,从去 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去世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 生前 40 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 20 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 10 个月的退役金。丧 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 12 个月的退役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 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去世后 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如低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可按照前款规定的待遇标准和支付渠道执行,不 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二十五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触犯国家法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 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 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和修建自有住房等方 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式解决。对全迁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当地政府应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上述房源。 第二十七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从批准转 业的翌年 1 月 1 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

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核定后,由同级财政解决。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所在单 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 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 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九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 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 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条 已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 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待遇。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向当 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所需经费由安置地财政解决。 转业干部个人缴纳部分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 按规定费率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机构从退役金中逐月代扣缴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 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账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 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由其个 人暂存,待安置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账户。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 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财政解决。 第三十二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 并享受相应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其原在部队的军龄已领取了相 应的退役金,不再视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 第三十四条

参加了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缴费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其养老待遇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培训与就业指导 第三十五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 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六条 培训工作应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就业实际需要确定,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 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竞争能力。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 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考各类院校本、专科专业,包括专升本考试的,不受年龄限制,在与其他考生同 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以上,总分低于提档分数线 20 分以内的,可以提交学校审查录取。鼓励自主 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技术学院、高级技术学校 学习,不受年龄限制,有关院校应充分考虑其特点,组织教学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 由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 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园。 第三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录用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 军队转业干部。 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 格证书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第四十条 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 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符合条件的, 凭有关转业证件和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金融部门应当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优先接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接 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10 人以上的,允许跨行跨类增加经营范围。 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 和个人所得税。 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 人数 60%(含 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第七章 家属安置 第四十二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同等对待,同 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对到实行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 2 年适应期。适应期内, 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四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 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按照国家和安 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给予收费优惠。 第四十四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 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 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四十五条 各地在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 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 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 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七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到地方报到后,未就业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组织关系转至本人户口所在 地(街道、乡镇)党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较多,且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可在街道、乡镇建立临时 党支部,做好对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后,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党组织。用人单位尚 未建立党组织的,也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应主动与原 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情况及外出活动情况。 第五十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出国出境的,其党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省委组织部的规定执 行。 第五十一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安置地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应及时将档案转出。被其它单位录用聘用后,可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提供 档案副本,正本仍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保管。 第五十二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必须于每年 12 月 10 日前到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未进行 登记的,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应向省级机构申报,停发其退役金。被录用聘用后,必须 及时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如因不履行登记发生退役金或其它经费重复发放 的,除如数追回外,视情节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五十三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各项经费,应当设立专户,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各项经费的管理,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各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 法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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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政办发〔2012〕76号

关于印发鼓励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创业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关于鼓励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业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为进一步鼓励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开展创业并带动就业,充分发挥好这一特殊群体的作用,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转联〔2001〕6号)精神,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实体问题

(一)对于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在经营场所、办证发照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给予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已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两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

2.由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办的企业(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具有伊犁户籍的人员,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和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招用1人给予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3.对各类由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办的企业,新招用本地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或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规定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为5年。

以上具体贷款程序、贷款期限、贴息比例等,按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伊州党发〔2011〕16号)、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1〕80号)和《伊犁州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伊州劳社字〔2009〕136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办的实体,新招用具有伊犁户籍的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招用具有伊犁户籍员工,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50%给予不超过3年的养老保险补贴;招用具有伊犁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按照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补贴。其中:招用“4050”人员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可按照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关于鼓励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创业培训和补贴问题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及院校在落实培训场所、师资、教学设备等方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创业培训工作,已认定的军转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要把创业培训列为重要的教学内容,扎实做好创业培训工作。

(二)对于2008年以前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创业培训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对于2008年以后安置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创业培训费根据国转联〔2008〕5号精神由自治区专项经费支出。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可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办理人事代理、免费托管人事档案。

(二)各县市每年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创业表彰,对于创业及带动就业方面成绩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相关经费中支出)。

(三)鼓励其他地州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来伊兴办实体,从事旅游、物流、农业开发、民族特色餐饮等方面的创业。凡来伊创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本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各项创业优惠政策。

(四)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工作,积极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业提供支持和帮助。采取多种形式推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经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各县市鼓励支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情况列入年度就业考核目标,作为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国转联〔2001〕8号文件和新转联〔2001〕6号文件执行。 

抄送:州党委办公厅、宣传部,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州纪委办公室,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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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受理2017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海淀区各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根据我单位上半年工作安排,现定于201851468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集中受理2017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申请事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海淀区接收管理的2017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具体指已办理完报到落户手续,已向我单位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已按月领取退役金的干部。未办理完落户手续等相关事项的干部不在此次受理范围内。

为防止人员过于集中等候时间过长,我们拟制了《2017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集中受理期间每天受理人员计划表》(详见附件1),根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正式档案编号(原临时档案号已不再使用)划定了每天受理的人员范围,请各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严格按照此表前来我单位提交住房补贴申请材料。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大楼北区4406房间。

到达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大楼后,请从北区1号门进入,进门右转走到头乘电梯到4层,下电梯左转靠东侧走廊即可到达406房间。

集中受理期间我单位二层对外业务窗口不受理2017年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申请材料。如果因各种原因,集中受理期间未能及时提交住房补贴申请材料,集中受理期过后,请持相关材料到二层对外业务窗口(北区22021号窗口)办理此项业务。住房补贴申请工作没有截止时间,只要个人准备齐材料,正常工作日都可以提交申请。

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未就业期间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无房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例如:自主择业军转承租的部队公寓房、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都属于无房。

住房未达标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

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下: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以上工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住房未达标的,按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差额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其中,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目前,年度基准补贴额为每建筑平方米1265元,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建筑平方米13元(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如果计算出来的差额补贴金额小于或等于转业时部队发放或记账的住房补贴金额,那么不建议个人提交住房补贴申请材料,即便交了材料也拿不到一次性差额补贴。

例如:一位2006年自主择业的正团职干部,现在所住原部队的房改房面积为72建筑平方米,那么核定他为住房未达标。假设他建立公积金以前的工龄为15年,他的差额面积应为18平方米(9072),他应该享受的一次性差额补贴为:(1265+13×15)×(9072=26280元。该同志提交了住房补贴的申请材料,原部队在《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里已明确该同志“已领取住房补贴或住房补贴已记账”,金额10万元。由于该同志在部队时已享受住房补贴,金额大于到地方后按住房未达标申请的一次性差额补贴金额,所以即便提交了住房补贴材料,实际也拿不到一次性差额补贴。

1.已填写完整、配偶单位已盖章、正反面打印的《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四份。

2.已填写完整、部队已盖章的《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一份。无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是否有军队住房,都必须提交此表。

如果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配偶为现役或转业复员人员,则须另外提供配偶方团级以上单位填写的本表一份。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4.配偶(含原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果配偶为现役军人或退休军官,则只须提供配偶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5.本人及配偶(含原配偶)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要求:户口簿复印件包含户口簿首页、本人页、配偶页,若首页有变更章还需加印变更页内容。如果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需要提供双方户口簿首页。

如果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地址,以及户口簿“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的地址不是本人或配偶名下房产的,须出具此房房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或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腾退证明、情况说明等)。2017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户口簿“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的地址如果是本人入伍前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这个地址的房产不需出具任何房产证明材料。

如果配偶户口簿“服务处所”有具体工作单位,但和审核表“配偶工作单位”不一致,须提供“服务处所”单位提供的该同志在其单位工作期间是否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6.结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注意:离婚协议书须加盖民政部门章。个人手中持有的按手印的离婚协议书因无法鉴定真伪,所以务必去民政部门复印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并加盖民政部门章。

如果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中涉及住房,须出具相关房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或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腾退证明、情况说明等)。

7.《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中涉及的每套产权房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注意:如果购买部队住房但没有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则需要等材料齐全后再申请,不能以部队证明代替上述材料。

8.如果配偶是随军家属,须另附随军前工作单位证明。证明内容包括随军家属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其何年何月在该单位工作,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

综上所述,受理住房补贴申请材料时现场审阅各类证件原件,审核无误后当场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

(二)《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

1.(必须正反面打印,一式四份)

1.住房补贴申请材料必须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提交,不受理他人代办。

2.必须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表格,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档案从我单位转出至就业单位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目前无法申请住房补贴。档案转回我单位以后可以申请住房补贴。档案转出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

4.住房补贴申请工作没有截止时间,只要个人准备齐材料,正常工作日都可以提交申请。

提示:我单位拟定于423日、425日面向海淀区接收的2017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举办适应性培训,重点是培训住房补贴申请业务,指导如何正确填表。如果看了此通知还有不明白如何填表的建议报名参加适应性培训,能看明白的可以不用参加培训,踏踏实实准备住房补贴申请材料,在指定受理时间上交材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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