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否有权通过本乡镇教育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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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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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浙江]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已于日
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
大会的工作和建设,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和建设,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
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指导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联系、指导和监督,支持其依法开展工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
一次会议为止。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和其他法
律、法规规定由其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由人
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在代表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本次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成员的名额为七人至十三人,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口
较多的乡镇不超过十七人。
第九条 主席团在召集和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行使下
(一)确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间;
(二)决定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名单;
(三)提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代表
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主席团成员、代表资格审查
委员会成员等建议名单,提请大会会议选举或者通过;
(四)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提交大会会议审议,代表
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五)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
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六)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的处理,将主席团或者代表
联名提出的罢免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
(七)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工
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代表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和其他活动;
(四)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
评和意见;
(五)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印发下一
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
(七)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
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九)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十)受理代表、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以及基层国家工作人员
的投诉,并负责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
(十一)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十二)协助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做好代表换届选举的有关
(十三)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辞职;
(十四)组织依法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
一人至二人;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口较多的乡镇应当配备专职副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
出,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
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决定的
(二)组织代表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
(三)根据主席团的决定,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
(四)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
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
见的办理情况;
(六)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或者受主席委托履
行相关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乡镇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代表资格
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法定职权。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
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大会会议议程需要,
可以设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对本级人民
政府财政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草案或者预算调整方
案等涉及预算、决算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意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乡镇人
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
后的两个月内,由乡镇的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年初和年中各举
行一次。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适当
延长会期。临时举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可以少于一
第十七条 年初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主要议程
为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听取
和审查主席团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以及
其他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年中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
议半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
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以及讨论、决定其他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制定大会议事规则,明确
政府工作等各项报告的要求,规范代表审议和提出议案、建议、批
评、意见以及审议表决等程序、规则。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安排代表分组或者分团
审议,由工作人员记录代表审议意见,将代表的审议意见汇总整理
交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主席团应当组织
代表开展调研、视察,听取选民意见,起草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做好会前审议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七日前,主席团应当
将会议举行时间和会议事项通知代表,并至少提前一天将会议资
料送达代表。临时举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受上述时间
规定限制。
第二十一条 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领
导人员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
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邀请本行政区域内上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表决,以全体代
表的过半数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按照大会议事规则可以采
取投票、电子表决系统或者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
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
代表审议时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确实无法当场
答复的,在会议闭会后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至少每
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主席团决定问题,应当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领
导人员列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和本
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应当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
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
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制定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的
年度计划,印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应当在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
告前,组织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二十八条 代表在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对报
告机关的专项工作作出评议,可以对报告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
提出意见,并就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措施提出意见,由主席
团抄送报告机关。
报告机关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
况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组织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代表进行执法检查时,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
求汇报相关执法情况。代表执法检查结束后,主席团应当及时提
出执法检查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对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当及时
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
第三十条 主席团应当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实事工
程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并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实事工程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主席团应当组织代表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视察、调研本行
政区域内财政资金投资的环境保护、交通、农田水利、供水、供电、
供气、文化、卫生、教育、社会养老服务等工程建设情况和设施运行
维护情况,并向相关单位或者部门提出建议、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应当根据预算法律、法规和本行政区域
实际情况,制定财政预算审查批准工作制度,明确重点审查内容,
规定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等规则。
主席团应当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
政预算报告在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主席团应当制定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和决算监督
制度,组织代表听取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报告。
在预算执行中,乡镇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
制预算调整方案,以书面形式报主席团。主席团组织听取代表对
预算调整方案的意见,并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乡镇可以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事
机构,或者与乡镇相关综合办事机构合署办公,并配备专职工作人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
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
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主席团应当加强代表联络站建设,制定代表联络站工作规则,
定期组织代表到联络站联系接待选民,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主席团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代表在联络站受理的群众意
见建议,抄送并督促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开设乡镇人大工作网页,建设网上代表联
络站,推进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的应用。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
席团成员、工作人员的培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应当对培训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依法履行
职责。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
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应
当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在政治、经济待遇等方面与乡镇同一级别的其他干部相同。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进行履职情况登记,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对其履
职情况的评议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的办理,依照《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
施细则》《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
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16年 10月 1日起施行。《浙江省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送:省委、省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部门,
各市、县(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在浙全国人大代表,
省人大代表。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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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招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
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
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中,根据
的原则,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总结
政权建设的经验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一是各级人大都由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全国各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地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于西方的和,后两种政体中,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是互相制约的,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关系是单向的,前者监督后者,后者对前者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它有着制度应有的优势:有利于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的统一,发挥二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等等。
法律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历史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中,就已出现过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等组织。
时期,中国人民武装割据,建立了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当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时期,的民主政权组织为各级参议会和各级政府。
时期,在贫农团和农会的基础上建立了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随着革命战争的胜利,人民代表会议很快地在全国基层发展起来,后来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政权组织的过渡形式。
新中国成立初期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场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宣告成立。根据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在建国初期的历史条件下,由它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于团结全国人民,胜利完成当时的革命和建设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
1953年,中国基层政权在普选的基础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
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了保障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原则规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先后通过了关于中国国家机构的五个组织法。
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1965年召开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国人代会基本上做到按期举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从1953年到1963年先后进行了五次选举,也基本上做到了按时选举。但是,在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连续十年没有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也十多年没有进行,这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受到重大损害。改革开放以后
1979年以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得到恢复和逐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走上了正常轨道。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修正案。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现行宪法除了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建设之外,对于健全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1.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立;2.规定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以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3.规定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4.规定国务院增设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应地设立审计机关,以加强对财政、财务活动的监督;5.根据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加强地方各级政权建设,扩大地方职权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6.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权以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以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7.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的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两届,这在实际上取消了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北京西城区老墙根广安东里选区的陆亚林展示自己刚拿到的选民证 现行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这些新规定,有利于从政治上和组织上真正保证全体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地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和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三次对宪法的个别条文进行了修正。
除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制定了一大批法律,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经济、文化、教育、科技、行政、国防、民族、环保等方面的法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审议和决定了国家的一些重大事项,包括若干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等,促进了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逐步加强了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和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保障了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推动了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了与外国议会和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了国家关系的发展。
中国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适合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
组织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中国的人大共分为五级: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乡、民族乡、镇人大。&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军队选出的代表,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组成。
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其中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各民族、各阶层、各党派、各方面在人大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代表任期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5年,乡级人大每届任期3年。人大常委会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为了便于经常举行会议,集体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其常设机关,主要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从其代表中选出,当选后不得担任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委会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名额,省级一般为35—65人,人口特多的不超过85人;设区的市级一般为13—35人,人口特多的设区的市不超过45人。县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名额一般为11—23人,人口特多的不超过29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分别主持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分别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乡级人大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2人,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出,选出后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的领导,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受其常委会的领导,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全国人大现设有民族、法律、内务司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可以设法制(政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专门委员会。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为专门负责审查本级人大代表资格的常设机构。办事机构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也设有自己的办事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包括: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若干工作委员会等。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也设有自己的办事机构。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职权范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主席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的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职权有:
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无论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还是个别条文的修订,都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并有权撤销上述人员的职务。
四、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五、监督国家机关。全国人大行使的监督权是国家最高形式的监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受全国人大监督。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另外,法律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人大代表职权
1、会内职权;&
(1)提出议案权。&
(2)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3)选举和决定任命的投票权。&
(4)审议权。&
(5)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6)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7)调查提议权。&
(8)表决权。&
(9)免责权。&
2、会外职权&
(1)与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权。&
(2)视察权。&
(3)召集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4)其它会议的列席权。&
(5)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6)原选举单位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列席权。&
(8)代表特权。
议事流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的一般程序: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的一般程序为:提案人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各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将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经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宪法的修改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采取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制度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在现阶段,除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全体中国人都属于人民的范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根本利益,体现了全国各民族、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根本利益。保证全体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它既有利于全国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也有利于在民主的基础上有效地处理国家事务。它的具体表现是:&
①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决定国家重大问题(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地方的各种重大事项。
②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本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例,它组织国务院作为自己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组织、、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行使军事统辖权、审判权和检察权。所有这些机关都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③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部分,是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常设机关。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罢免它的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体现国家权力的统一,又体现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和配合。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它既保证了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保证了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组织和运行的,所以它保证了各级人民政府能够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处理国事,成为有效的行政工作系统。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将同整个社会主义制度一样,逐步得到充分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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