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交通管理评价体系水平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09]24号)
公通字[2009]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  道路交通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与经济社会联系最为紧密,直接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的一项业务工作。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及广大交通民警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维护公路治安秩序,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通车里程大量增加,车辆安全性能偏低,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道路通行效率不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等巨大挑战。另外,随着汽车进入家庭,人民群众对相应的管理服务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科学管理,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大力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全力保障交通畅通,努力提高服务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断开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新局面。主要奋斗目标是: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道路通行效率不断提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逐步下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稳中有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主要业务实现信息化;民警执法为民思想牢固树立,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执法形象明显改善;基层基础工作全面加强,队伍正规化水平全面提升。
&&  二、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  交警队伍是公安机关中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联系最紧密的队伍之一,其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的形象,直接关系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工作成效。各级公安机关要教育民警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积极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改进执法方式,用规范的言行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来管理和执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制度,特别要针对执法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和部位,制定完善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执法制度,确保民警每一个执法行为和执法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继续加大执法培训力度,全面落实“三个必训”、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等制度,全面实施集中教育训练与岗位自学自练相结合的经常性练兵机制,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和广大交通民警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严格规范交通协管员的工作职责,交通协管员不得直接从事执法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完善执勤执法管理,落实警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勤务检查制度和值日警官、法制员制度和执法质量考评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强化内部监督,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制,确保已制定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得到严格执行。
&&  三、以应用为主导,推进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
&&  坚持以信息化引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现代化。以深化信息应用为核心,向信息化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制定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管理各项业务系统,拓展应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金盾工程”二期确定的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任务,使90%以上的道路交通管理业务工作信息在采集、使用、维护上实现信息化流程。2012年底前,交警中队全部联通公安专网并应用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工作。牢固树立信息主导警务的理念,建立警情变化与警力部署同步的勤务模式,实现科学用警。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在道路交通管理服务中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  四、以创新服务为着力点,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不断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措施,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在促进社会和谐、惠及百姓上。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提高办事效率。科学合理布建车管所分支机构,设立社区交通管理服务站,推动在大城市建立互联网服务平台,推行汽车经销商代办注册登记。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登记和驾驶人考试制度,方便群众办理车辆、驾驶证等牌证手续。加强县级车管所建设,按规定逐步将汽车登记业务下放给具备条件的县级车管所。积极探索新的执法告知途径,扩大告知服务范围,运用多种形式发布交通信息,为群众出行提供服务。进一步完善事故快速处理机制,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推动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商请人民法院设立交通事故法庭。加强与卫生、消防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绿色通道”,提高事故救援水平。
&&  五、加强事故预防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整合各方资源,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推动建立政府领导挂帅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制定并实施政府交通安全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以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点,以强化源头管理为根本,加强分析研判,把握规律特点,提升预防工作水平。按照“减少存量、遏制增量”的总体要求,逐步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积极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投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协调有关部门将“安保工程”向农村公路延伸,落实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要不断深化“保护生命,平安出行”宣教工程建设,深入推动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加强宣传阵地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一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
&&  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理顺管理体制。主动向政府汇报,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到新建高速公路与高速交警营房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与高速交警招录培训同步进行,并在高速公路开通时同时投入使用。高速公路警力原则上根据高速公路交通流量,按照每公里0.5至1.2人配备。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完善高速公路的安全设施和交通监控设施建设,加大执法装备的投入和保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  建立健全农村交通管理工作机制,推动农村交通管理工作纳入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合理调整警力布局,根据需要新建改建交警中队。充分发挥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农村交通管理工作的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出行不安全问题。
&&  六、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  积极参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提高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编制水平,开展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制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机制,积极参与道路规划、建设项目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充分运用交通工程技术,优化路网结构,提高交通信号控制技术水平,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加强道路特别是交叉口渠化。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实施交通需求管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管理手段,均衡道路交通流量,合理制定停车管理政策,改善静态交通。加强施工道路交通组织管理,最大限度降低施工对道路交通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城市交通指挥中心建设,完善系统功能,提高城市道路交通指挥控制能力。要改革勤务制度,推动路面勤务向网络化、动态化发展。
&&  七、大力加强交警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战斗力
&&  完成繁重艰巨的道路交通管理任务,必须有一支过硬的交警队伍。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公正、作风优良、人民群众满意的交警队伍,努力解决制约队伍发展的体制、机制、保障问题。严格按照《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确保交警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建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费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经费总量,明确执法装备、科技建设、营房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专项经费所占比例,保证增长。严格道路交通管理规费的使用管理,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省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商请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符合交警特点的有关经费保障政策措施,会同机构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根据道路里程、交通流量、人口、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等综合情况,研究确定警力配置标准。落实好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2008年至2012年为地方公安机关增加政法专项编制中已分配给交警系统的编制,不得截留、挪用。维持现有交警警力占公安机关总警力的比例,并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发展需要适当提高。针对交通管理工作不同岗位特点,畅通进人渠道,并加强与其他警种的交流,增强队伍活力。制定交警中队建设规划,明确人员、经费、装备、营房等基本标准。2010年底前,解决现有中队无营房问题。健全交警中队主要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规章制度。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派出所确定交警中队的规格。
&&  各级公安机关要落实从优待警措施,想方设法提高一线交警的福利待遇,保证一线交警的休假和休息时间。建立民警健康预警机制,解决民警医疗保险问题,维护民警身心健康。在按标准足额配发交警执勤被装和单警装备的基础上,针对交警工作特点增发一线执勤被装和单警装备。争取政府将道路交通管理列入高污染、高强度、高风险行业。切实维护交警正当执法权益,提高交警执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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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城市交通管理评价体系,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专业,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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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交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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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交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官方公共微信关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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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关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思考
【作者】 【作者单位】
【中文关键词】 交通拥堵;社会治理;交通管理;源头治理
【文章编码】 (4-06【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1
【页码】 134
【摘要】 交通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群众对改进交通管理具有强烈的需求,交通管理的成效取决于官民共治的实施水平,面对“多因一果”要尽最大可能抓好源头治理。交通管理者必须优化自身职能的履行,公安机关有义务拒绝向不合格者发放驾驶证,驾驶证颁发后公安机关的管理责任不容松懈,执法要立足于促使诚信守法意识的形成。交通管理是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社会治理的“短板”就在管理者那里,源头治理要未雨绸缪。
【全文】【】 &&&&   我国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主要原因是交通供应与交通需求的矛盾日益加剧。其中,城市人口规模的过快扩张,城市规划与交通规划不协调,公共交通发展滞后,静态交通容量不足等都是“硬件”方面的因素。与此同时,城市交通出行方式不合理,交通管理手段落后,管理能力偏低等“软件”方面的欠缺也不容忽视。任何国情都是自然资源和历史发展的综合体,我国交通管理存在的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性特征的反映,也是管理者现实管理水平的折射。应当以管理水平为视角,全面研究我国交通管理的对策。
  一、交通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远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将公共交通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发展公共交通绝不仅仅是多修专用道、多买公交车、多设便民站。面对日益拥堵的城市交通,必须如实承认管理上存在的“短板”,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改进。
  (一)人民群众对改进交通管理具有强烈的需求
   有数据显示,2011年,汽车保有量达到1.04亿辆的中国,有6.2万人死于车祸。而汽车保有量在7000多万辆的日本,车祸死亡人数只有区区4611人。汽车保有达到2.85亿辆的美国,车祸死亡人数只有4.2万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陈建功说:“我们国家的汽车不是全世界最多的,但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是世界上最多的。”{1}交通管理能力是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就一个城市而言,日常的交通管理水平也是该城市管理水平的展示窗口。即便是以直观方式看一看城市的机动车、自行车、行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可以对该城市的安全感得到大体的印象。如果我国的交通安全得不到根本的改善,即便群众物质生活水平进一步明显提高,公众也会因为不安全、不方便而感到不幸福。近年来我国着力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却鲜见将交通管理纳人社会治理的格局之中思考。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际上也包括交通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从某种意义上说,硬件设备和已经“硬化”的软件可以花钱买,渗透在管理之中的“软功夫”却买不到。科学技术增量所带来的绝不是管理的减量,两者之间不存在“此加彼减”,只存在相互融合的“乘积关系”。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日实施的《》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并设定刑罚。该法律实施3年来,酒驾行为已得到明显遏制。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12.2万起,同比下降42.7%,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行为总量大幅下降。{2}这一数据表明,对久治不愈的顽症,只要找准原因、对症施策、强化管理,就能够收到明显的效果。查处醉驾酒驾虽有科技投入,与科技投入相比,法律的威慑力和管理的公平性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二)交通管理的成效取决于官民共治的实施水平
  交通管理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实现管理。概括地说,人生的时光度过可以划分为在家时间、在工作单位时间、在途中时间三大部分,而且,越是生命活力旺盛、活动频度和范围大的群体,其在途中的时间就越长。由于出行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涉及到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设施设备、车辆性能、驾驶资格取得、日常管理等诸多方面,单凭公民个人的努力无法保障安全,私权利的所有者必然选择向政府让渡部分权利。为此可以肯定,政府的交通管理权来自公民的委托,交通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是政府的义务。但是,有义务管交通与能否管好交通是两回事,政府也并不是手中有权就能够管好交通的。我国交通管理部门曾经无数次整治“闯红灯”,但收效并不明显。“中国式过马路”的陋习至今未得到根本扭转。我认为,交通拥堵的主观原因之一是“法不责众”,交通拥堵中的人为因素、管理因素不可忽视。当“法不责众”成为行人的“护身符”时,行人违法的胆量就会陡增。违法的人数过多,行政执法的高成本也难以承受。法制意识、公共交通意识不是靠惩罚就能形成的,民众守法意识、守法习惯的形成需要通过“守法获益”进行培养。当最初的“守法获益”得以实现,再一次的守法就有了动力。于是,从最初的为获益而守法,久而久之转化为守法的习惯,守法就会成为自觉的行动。“公民之所以听从法律、公共意志和最高权力,只是希望这样做比按他们个人的企图和幻想去做能够使他们更可靠地获得长久的幸福。”{3}人民的幸福并不是政府的恩赐,行政权力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为人民谋幸福,政府职能部门没有任何理由不与自己的服务对象合作。政府的管理水平要从实际上形成的秩序状态体现出来,使得民众在守法的过程中获益。当良好的秩序使得民众感受到遵守秩序就能够得到利益时,其内心才能产生守法的原动力和守法的坚持力。具体地说,我国城市的交通拥堵与人(包括行人、开车人、乘车人)、车、路三者关系的不够明晰有关。按照法理,红灯停是行人的义务、绿灯行是行人的权利,《》赋予行人在一定规则下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但现在的交通现状是,不管是否设置斑马线,多数车辆都不主动减速、避让过马路的行人。在“车本位”的理念下,保障车辆快速通过似乎成了交通管理的首要任务。当行人的优先通行权得不到实现,行人只能用“抢位置”、“抢时间”的办法实现自己的通行权,车辆行驶“该快的时候快不了,该停的时候又不停”,无论道路是否宽敞,拥堵都成了家常便饭。一旦恶性循环由此产生,每一个人都成为交通拥堵的受害者、抱怨者,每一个人也都可能同时兼着或大或小交通拥堵的制造者。
  据人民日报前副总编辑周瑞金介绍,在党的“九大”以后,毛泽东同志讲到社会治理问题时说过:“社会这个东西,有自己的发展规律,是违背不得的,它老大得很,不管什么主义管它,一概不理。要是违背了它的发展规律,是要受惩罚的。”{4}毛泽东同志关于社会有自身的发展规律,社会治理必须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论断是正确的。开车人、交警、乘车人、司乘人员都是公共交通的参与者,交通管理一定要按照交通规律顺势而为,良好的交通秩序一定是公权力、私权利等相关方面合作的结果。所谓公私合作,是公权力与私权利建立合作关系的简称,指掌控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和企业、社会团体、自然人等所有私权利的拥有者,为谋求安宁、清洁、幸福生活而建立起来的共同遵守公共秩序、协力提供公共服务等长期合作关系。狄骥认为,19世纪下半叶以后,政府的功能已由战争、治安与司法向公共服务转化,政府必须使用它们所拥有的力量服务于公众需要和公民的生活需求(如邮政、铁路、交通、照明等),公共服务是现代国家的基础。{5}换句话说,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义务,但是,民众绝不是公共服务的被动接受者,而应当是政府主导下的公共服务合作者。
  (三)面对“多因一果”要尽最大可能抓好源头治理
  交通拥堵是典型的“多因一果”,形成交通拥堵的原因十分复杂,各种变量因素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长期以来,我国针对道路交通拥堵,屡次采取“专项整顿”、“突击整治”等措施,但成效不尽人意。究其原因,我国一直把交通事故的发生量居高不下归结于机动车的保有量高速上升、交通设施建设滞后、全民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薄弱等客观方面,鲜有从管理者自身查找原因的。对城市而言,每一个人的出行方式都与交通状态有关,当出行者从四面八方走向路面时总是无序的,交通管理者的责任在于运用规划建设所形成的“硬设施”与组织管理的“软手段”,变无序为有序。目前,全国不少城市与路、车辆、行人有关的交通难题正在发酵之中。如果不及时研究解决交通管理遇到的新问题,从源头上寻找治理的对策,交通拥堵会进一步加剧,无端的资源耗费和大气污染必然加剧,市民的不满也会进一步积聚。
  在管理学中有源头治理、节点控制、末端处理“三阶段说”。一般而言,源头治理最为有效,但涉及到制度设计、准入资质、限制性约束等方面的内容,又会遇到说易行难的处境。节点控制的难点在于,设定在过程中的控制节点是否科学和各节点的实际控制是否到位。末端处理是指对逾越规则的行为必须层层把关,在实际上酿成后果的行为必须严肃、严密、严格惩处,以示“杀一儆百”。如果政府职能部门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反应迟钝,管理效能走向弱化,人民群众是不能满意的。以落实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公通字[2011]10号)为例,查处销售“三无”产品、无检验合格证明、无合法来源、不符合国家标准(特别是车速超标、无骑行功能)等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电动自行车是正确的。但是,从社会治理角度思考,一定不能回避1.2亿辆超标电动车在我国是如何形成的,一定要解决面对如此庞大之群体的操作难题。到马路上去管车、管人不仅耗费巨大,还极易因为围观人群的聚集进一步影响交通秩序。如果不把整治的重点指向生产、销售环节,而去四处设卡查扣购买使用电动自行车的低收入人群,就必然形成来自社会底层的抵抗。
  二、交通管理者必须优化自身职能的履行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这一表述,与十七大报告相比,增加了“法治保障”的表述。对交通管理者而言,必须明确自身的定位,运用法治思维、法制手段,通过优化自身职能实现有效的管理。我国主要城市的交通设施虽有规划建设等方面的不足,但“硬件”的整体水平并不低,亟待提高的是包括理念、法制手段应用等“软件”水平。当前,特别要防止为难情绪下的“懒作为”,将对公权力的约束,人为地解释为“依法不作为”的根据。
  (一)公安机关有义务拒绝向不合格者发放驾驶证
  我国《》第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角度看,驾驶机动车属于进行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故政府采取了申领核发驾驶证的行政许可措施。申领驾驶证是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据上海市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徐黎明教授介绍,一项研究表明,在所有车辆事故中,人为因素要占70%。而且调查发现,驾驶员队伍中的确存在着高危人群,这些具有事故倾向性的驾驶员虽然总量只占驾驶员总量的5%,但却要对47%的事故负责。{6}客观地说,就如同人外在的身体条件存在高矮胖瘦一样,人的内在神经行为能力也存在差异。而且,人的神经行为能力并不是通过学习训练就能够完全弥补的,某些人在反应速度、对空间和时间的感知觉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也许终身难以纠正。更为严酷的事实是,绝大多数神经行为能力水平相对较低或者具有某种缺陷的人,自身处于茫然不知的状态。一旦交通事故发生,其也觉得莫名其妙,无法解释当时为什么会把油门当作刹车踩了。
  交通心理学研究认为,相对于技术因素,人的心理状态对交通安全隐患的影响更重要。有调查显示,我国6%-8%的人制造了30%-40%的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
【注释】 &&&&&&&&&&&&&&&&&&&&&&&&&&&&&&&&&&&&&&&&&&&&&&&&&&&&&&&&&&&&&&&&&&&&&&&&&&&&&&&&&&&&&&&&&&&&&&&&&&&&
【参考文献】 {1}肖欢欢,林霞虹,李华.委员称我国交通事故死伤人数连续十年居世界第一[N].广州日报,.
{2}史竞男,邹伟.公安部:醉驾入刑两周年成效显著,酒驾减少近四成[EB/OL].新华网,.
{3}霍尔巴赫.自然政治论[M].陈太先,睦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4.41.
{4}周瑞金.社会治理的历史、现状与创新[J].炎黄春秋,2012,(4).
{5}[法[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M].郑戈,冷静,译.沈阳: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
{6}杨洁.驾车者易出事故可“测”出来[N].东方早报,.
{7}黄少华.行人保护:金刚铁骨也会变得温柔[N].中国青年报,.
{8}欧飒.开车发短信,危险超酒驾[N].新民晚报,.
{9}杨蕾.未来汽车“进化论”:上天下海无人驾驶[N].汽车商报,.
{10}http://life. haibao. com/article/1671311. htm#ixzz3AtgQHgew.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欢迎。法宝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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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联想【共引文献】  王玉珏 曲玉梁&《法学》&2011年&第4期& &《中国法律》&2011年&第2期& 刘艳红&《法学论坛》&2011年&第3期& 黄明儒&《法学论坛》&2011年&第3期& 王强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齐文远&《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 詹红星&《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谢佑平
谢澍&《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4期& 杨兴培&《法学》&2011年&第7期& 董邦俊&《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相似文献】  马兵&《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6期& 于春全&《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蒋立山&《法学家》&2006年&第2期& 周洪波&《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 李袁&《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0年&第2期& 窦竹君&《河北法学》&2010年&第6期& 徐永康&《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苏海雨&《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王花&《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肖文涛;李松锦&《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作者其他文献】  《法学杂志》&1994年&第4期&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5期& 《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 《政法论坛》&1998年&第2期& 《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犯罪研究》&1992年&第1期& 《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6期& 《犯罪研究》&1998年&第3期&【引用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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