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WTO允许空气净化的措施施促进净出

  关键词:农业财政政策;农业保护;农业支持;国际贸易;世界贸易组织
  从我国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始,特别是要加人WTO,理论界、新闻界和政府都在极力主张加强农业保护。我们认为农业支持比农业保护更有利于中国市场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WTO鼓励农业支持,反对农业保护
  在经济全球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不可逆转的国际环境下,WTO内各成员国的农业政策都要受到WTO理念和规则及其协议约束。WTO的农业政策代表世界农业的主流政策。《农业协议》对农业政策分为农业支持政策(Support)和农业保护(Protection)政策两大类。农业支持是指政府对农业提供:一般性政府服务(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与咨询、检疫、市场促销、水利等基础设施服务);以食物安全为目的的公共储蓄;国内食品援助;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自然灾害的救济支持;通过投资提供的公共调整计划;地区援助计划;通过资源休闲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环境规划等。这些能在不扭曲市场机制的条件下促进农业的持续发展,称作“绿箱政策”。农业保护是指政府对国内农业生产与贸易采取的财政补贴、价格干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等措施达到刺激国内粮食等农产品的生产、向农业转移收入的目的,其结果替代和扭曲了市场机制,称作“黄色政策”。WTO的宗旨促进自由贸易,消除贸易壁垒,试图通过多边贸易协议加以限制甚至消除农业保护。
  二、发达国家的农业已由保护转向农业支持
  历史上许多发达国家实行过形形色色的农业保护政策。若以立法为标志,英国于1815年制订《谷物法》对谷物实施“中断性出口补贴”政策(Export Bounty)。美国于1933年制订《农业调整法》开始实行农产品平价收购政策,20世纪70年代改为类似差额支付的办法。日本从1904年开始征收大米关税。1950年又通过政府补贴提高粮价,成为世界上保护水平最高的国家。进入20世纪,世界各国为了促进农产品供给或出口,都实施了农业保护政策。从其效果看,农业保护虽在短期内增加了国内农产品产量和农民收入,但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
  1.财政负担沉重。在1985年的前10年,美国农业补贴总共高达3000亿美元,财政收入来自农业的不足4%,而农业补贴占财政支出的9%。同期欧共体为1000亿美元,占其总额的2/3.法国财政收入来自农业的仅0.7%,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高达7%。日本每年的直接农业补贴平均都在8000亿日元以上。
  2. 扭曲价格机制与竞争机制,造成资源配置效率损失。相比于按国家间、地区间、品种间的比较优势来组织生产贸易,通过农业保护政策谋求国内农产品自给,就要承担巨大的资源机会成本和效率损失。
  3. 造成消费者福利损失。农业保护直接导致粮棉等主要农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世界市场价格,如日本国内的大米价格50年来一直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6-10倍。
  4. 引发国际贸易摩擦。为保护和反保护实施出口补贴和进口限制而引发贸易摩擦逐步升级,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已经发展到不可收拾的程度,成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激烈的焦点之一。尤以美国、欧共体和日本之间的农产品贸易摩擦最为严重。
  5. 为防止过度竞争而实行过度保护,其结果是强化了农民对政府的依赖。过度保护使农民对市场的反应能力和经营素质下降,使农民把增收希望总是寄托于生产补贴、价格补贴和市场保护上。尽管给予农业很高的保护,如年财政补贴在农业收入中的比重,美国为22%,欧共体33%,日本72%,但农民收入并没有与城市居民收入同步增长,而是不断下降。
  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的农业政策的重心已由农业保护转向农业支持。美国分别在《1985食品卫生法》、《1990食品、农业、环境保护与贸易法》和1996年的新农业法逐步削减了有关农业保护的补贴,大幅度增加了与农业支持有关的投资。欧共体从1992年开始大幅度削减农产品的价格补贴。日本加大农业支持力度,在20世纪60年代政府对农业投资每年达3700亿日元,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保持在40000亿日元以上,相当于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
  三、中国农业更需要支持
  1. 农业保护并非是农业持续发展必由之路,农业支持更有利于市场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农业保护的理由主要有:“农业弱质论”、“农业风险论”、“农民收入低论”、“供求平衡论”等。
  “弱质”决不是农业的产业特征。农业具有明显的优势。否认这一点就很难解释世界农业在过去对国民经济(尤其是哺乳工业化)的贡献。建国后40年,国家对农业的支出(包括农业行政开支)约3000亿元,同期农业向国家的贡献高达12000亿元。也很难对当前发达国家的很高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回报率、工商资本向农业渗透的客观事实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更难解释我国农业一直在“负保护水平下”迅速发展的原因。
  农业具有明显的产业优势:(1)成本优势。农业的最本质特征是经济的再生产与自然的再生产交织在一起的。投人到农业的部分自然资源和太阳能是无偿的,自然生产率使得农产品成本绝对低于工厂化生产农产品的成本。(2)资源优势。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告诉我们,农业对土地占有的垄断性加上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使得农产品生产具有天然的垄断性,从而使农产品的价格高于社会价值,特别是高于其本身的价值。(3)市场优势。农产品使用价值的特殊重要性和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和数量需求不断增长的趋势使农民在市场交易中能够处于有利地位,农产品价格趋于上升。(4)高收益优势。工商业的成本利润率一般在10%-25%。1998年我国成本纯收益率,稻谷为55.59%、小麦12.64%、玉米41.94%、高粱46.82%、大豆50.88%、花生40.07%、芝麻107.37%、棉花42.30%、甘蔗42.9%、甜菜35.16%、蚕桑茧30.94%、绿毛茶29.96%、苹果50.43%、甘桔69.42%。这只是全国平均水平,在专业化的区域和企业,其收益率更高。正因为如此,国内外越来越多的工商资本向农业渗透。
  有人认为当前农民收入低,需要保护。我们认为农民收入低不是农业本身固有的,而是由政策和体制导致价格扭曲(如工农产品不等价交换)、供求信息障碍造成供求结构失衡、产业组织分割使农业处于低价提供原料的地位和“小而全”的农业经营方式(阻碍科技推广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等造成的。靠农业保护提高农民收入是治标不治本。通过农业的支持改善农业的生产和市场的基础设施才是治本之道。
  有人认为农业自然灾害多,收入没有保障,需要保护。但是,农业发展历史表明,农产品产量总体上处于上升的趋势,农业的丰年多于灾年。即使农业因灾减产,由于农产品供给减少,价格上升,农民收入不会减少很多。况且防灾减灾和稳定农民收入的途径有多种,相比较而言,最有效的途径是农业支持(如科技减灾、兴修水利、治理生态环境和政策性保险等)。
  有人认为农产品(尤其是粮食)供求不易平衡,需要保护。以粮食的特殊的战略意义而把所有农产品都纳入保护的范围实在是有点以偏概全。靠保护来增加农产品供给、维系供求平衡不仅代价高,而且扭曲市场机制。特别是在农产品买方市场的条件下,供求长期失衡源于农业保护造成价格扭曲、供求信息失真。解决供求平衡只能靠加强宏观调控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是一个公益产业仅靠保护是不够的。农业落后于工业,农村落后于城市恰恰说明了农业急需强有力的支持。解决“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针对性最强的、最有效的政策是农业支持。
  2. 我国农业保护难以如愿
  为了确保我国粮食战略安全,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1993年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收购。但由于农用工业品价格没有相对稳定,且以更高的增长速度增长,使得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每年以大约10%的速度增长,农民从提价得到的实惠很快丧失。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和1995年分别是1988年的128.7%、180.1%和195.9%,而同期的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分别为147.6%、173.0%和198.4%,同期工农产品综合交换比价指数分别为114.7%、96.1%和91.9%。与政府的意愿相反,价格保护没有起到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的目的;相反,还引发物价的全面上涨甚至通货膨胀;并产生了沉重的财政补贴;使我国最受保护的大米、小麦、玉米和大豆的收购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20世纪90年代以前,粮食和棉花国内的价格平均水平低于国际价格,而在实行保护价后的1995年大米、小麦和玉米的国内价格分别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17.8%、28.5%和71.1%。而在1999年依然为12.3%、51.5%和56.2%,大豆为41.8%,失去了价格优势。当农产品价格出现周期性下降时,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销售企业无法顺价销售,造成巨额亏损。1998年全国粮食部门亏损挂帐达2000亿元。在巨大的亏损压力下,收储企业不愿按保护价收购,导致农民卖粮难,农民的收入增长速度减缓,严重影响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长速度分别为9%、4.6%、4.3%和2%。现在出现了一种不太正常的思维定式:一听到要提高农民收入,政府和学者就想到对农业保护,如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增加补贴和减少进口等。而农民抱怨保护价太低,把收入的增长寄托于政府提高主要农产品的保护价。
  我国农业价格保护并没有达到它的政策目标——向农业转移收入的目的。我国的农业生产者补贴(简称PSE,它是假定取消所有现存的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措施,由此造成农业收入的减少额同原来的收入额的百分数,用以反映政府的农业保护政策的影响和农业的保护程度)在、、、和1995年分别为-2.27%、-25.91%、-38.4%、-21.4%、-26.1%、-18.5%、-24.07%、-7.79%和-4.99%,全部是负值。由于负保护造成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平均每年从农业部门净转移出价值约1400亿元,1993年至1995年每年从农业净转移出价值高达2194.5亿元、1284.04亿元和1406.3亿元。
  此外,由于高额的关税保护造成消费者福利损失。我国目前关税水平牛肉45%、猪肉20%、禽肉20%、柑橘40%、葡萄40%和苹果30%。降低这些商品的关税,加上它们进口价格低,我国消费者福利的增加是不难计算出来的。农业保护没有给农业有力支持,反而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给实施这一政策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带来巨大亏损,那么这个保护政策就值得怀疑。
  3.我国保护的能力有限
  从我国国情看,我国工业化水平低,财政负担能力有限,农业人口众多,农业保护难以实施。事实上,少数人怎能保护多数人?发达国家尚且没做到,况且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要确保粮食战略安全,只能对重点农产品和重点地区实行重点支持。
  4.国际贸易环境不允许农业保护,农业支持有利于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
  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实施保护也是不现实的。WTO的宗旨和规则及诸项协议都力求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自由的国际贸易新型的市场体制,鼓励农业支持政策。从总趋势看,非关税和边境措施关税化,关税下降至平均水平,生产出口补贴逐步取消,农业保护的空间越来越狭小。
  如果我国执意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将使我国今后在WTO谈判和国际贸易中付出巨大代价。历次谈判,尤其是“乌拉圭回合”WTO的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都对农业保护政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农业协议》对关税与非关税、价格补贴和出口补贴做了较大的限制。虽然允许发展中国家逐步削减补贴,但总的趋势是最终取消。新一轮的多哈WTO谈判中,农业保护依然是一个争论的焦点,问题具体集中在:进口关税的进一步消减,关税配额扩大,出口补贴,国内补贴,“黄色”政策的规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履行削减国内补贴上要求极为强烈。旷日持久的我国加入WTO的谈判遇到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是我国农业保护问题。一些想与我国发展正常贸易的国家在进行双边贸易谈判时,对我国入世后能否遵守农业补贴上的规则。已存疑虑,因而附加许多保证条款,给谈判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中美农业合作协议》中美方附加了许多保留条款。
  如果我国执意实施和加强农业保护,将会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引发摩擦,使我国具有价格优势的农产品出口受到严重的限制,或因反倾销而丧失。客观地讲,我国具有价格优势的农产品占多数。猪肉、羊肉、牛肉、禽肉、禽蛋、水产品、水果、花卉和蔬菜具有价格优势。例如中国与美国是禽蛋最大的出口国。年间,美国与中国的带壳禽蛋的出口价格之比徘徊在2.44:1至4.18:1之间。某些进口国以我国媒体“加大农业保护力度”为据,认定我国农产品的竞争优势是政府补贴造成的,采取反倾销甚至限制进口来压制我们。例如,我国的蜂蜜的产量和出口量居世界第一,价格最具优势。1998年出口价我国为1055.5美元/吨,而阿根廷为美元/吨,墨西哥为1300美元/吨,澳大利亚为1400美元/吨。但美国认定我国的价格优势是政府出口补贴所致,对从我国进口的蜂蜜价实行由美国商务部定价(只对中国)。从1997年第2季度起,美国公布的从中国进口的蜂蜜价格远远高于其国内市场实际价格,致使我国蜂蜜对美国的出口严重受阻。1997年仅出口1.14吨,比1993年的3.34吨减少65.9%。我国出口韩国的大蒜被限制进口,韩国认为我国出口的大蒜的价格优势是由于我国政府补贴造成的。当前中日贸易摩擦也是由于日本实施农业保护引发的。
  我国的小麦、稻谷、玉米、棉花、食糖、大豆和油菜价格处于劣势(基本上高于国际市场2至5成)正是由于农业保护的负面结果(实际收益者是农产品流通部门及其企业)。取消农业保护能改变这些农产品的价格劣势。通过科技和环保支持将大大提高出口农产品的品质,赢得优势。
  四、实施强有力的农业支持政策,促进我国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1.把农业政策重心从保护转到支持上,充分利用WTO的“绿箱政策”
  从总的趋势看,WTO的谈判的重点由边境措施转向国内立法,由贸易壁垒转向技术壁垒,从贸易自由化转向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从贸易问题转向经济社会政策问题。这些趋势将直接指导成员国的农业政策。各项协议如《农业协议》和《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及《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对“绿箱政策”不加限制。我们要在遵守WTO的基本规则,逐步放开国内市场,有步骤减少和消除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同时,应加大农业支持力度,努力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因此,今后我国农业支持政策的内容主要是:加强有利于农业科研水平和农业抗灾能力的一般性政府服务;设立结构调整基金专门用于扶植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以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市场信息系统为重点的农业市场体系建设;加强给农民适度的生活保障、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加强以保护农业生产力源泉的农田基本建设(尤其是水利建设)和环境规划与生态的支持;建立健全农村信息网络系统(特别是供求价格信息和就业信息);加强农产品检疫检验技术与质量标准和环境标准的研究,促进绿色农产品的发展;取消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完善劳动力市场;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调节制度,增加粮食储备补贴。
  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用保险替代价格保护的经验。美国、日本、加拿大十分重视农业保险,用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来代替灾害救济和价格补贴。如美国为所有参加保险的农作物提供30%的保险费补贴,投保农户的作物减产35%以上可得到联邦保险公司很高的赔偿金。建立和健全农业保险制度与保险体系,尤其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增强农业风险承受能力,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稳定。发展出口保险服务,以保险服务代替出口补贴,促进外向性农业的发展。
  2. 明确农业支持的目标和任务
  考虑我国农产品(尤其是粮食安全)供求状况和国际竞争力,今后我国农业支持必须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增加有效供给、支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和促进农业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与保障体系(包括技术、生态环境、生产流通的基础设施、农村信息网络、制度和法律等)为主要任务。
  3.确定适宜的农业支持的水平,扭转农业的负支持的局面,尽快达到农业支持的国际水平
  我国农业支持总量(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简称AMS,根据《农业协议》,是以货币和年计量的、用以衡量政府为支持农业生产者增加某种特定产品或非特定产品的供给而提供的支持水平的指标)长期处于负支持水平。年间特定农产品市场价格支持总量(AMS)高达-546.36亿元(陈敏敏,2000)。1993年农业生产者补贴(PSE)低于0而大于40%由高到低依次为鲜蛋、黄麻、水稻、羊皮、山羊板皮、蜂蜜、牛肉、大麻、皮棉、小麦、苹果、玉米、山羊毛、猪肉、黄豆、茶叶;低于40%的由高到低依次为柑桔、生漆、山羊绒、水产品、蚕桑茧、蔬菜(张忠发,1996)。加入WTO后,国际竞争压力不容我们继续实行农业的负支持。当务之急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的提高,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国内支持总量。
  4. 选择正确的农业支持的重点与方式
  根据各类农产品在经济和社会中的不同的战略地位,按发挥区域、成本、价格、品种和质量等比较优势的原则,根据国家财政负担能力,重点支持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具有成本价格优势的但质量不高的农产品。周曙东和徐志刚用国际通行的国内资源成本系数指标(反映资源配置效率的指标)研究我国农产品的比较优势,1997年国内主要农产品的国内资源成本系数从小到大排序为:蔬菜、蚕桑茧、柑桔、苹果、烤烟、菜牛、花生、中籼稻、生猪、粳稻、谷子、晚籼稻、小麦、早籼稻、肉鸡、棉花、鸡蛋、高粱、大豆、玉米和油菜子。其中油菜、玉米和大豆的国内资源成本系数均超过临界值1,而且它们的百元产值给社会带来的净收益,分别为-27.38、-7.08和-4.75元,应当国外生产;高粱、鸡蛋和棉花为0.99、0.97和0.92,接近临界值,不具资源优势,而蔬菜、蚕桑茧、柑桔、苹果、烤烟、菜牛、花生、生猪和稻谷,尤其是中籼稻,国内资源成本系数都低于0.8,具有较高的比较优势。蔬菜、水果和肉鸡中农药激素高于国际标准。从地区比较优势来看,早籼稻在浙江、福建和广西具有比较优势,中籼稻在安徽、河南、四川、贵州、云南和陕西有比较优势。晚籼稻在浙江和安徽有比较优势,粳稻在山西、吉林、安徽、河南和宁夏有比较优势。小麦在天津、河北、山西、安徽、河南、北京、黑龙江、上海和云南有比较优势。以上地区的优势农产品应当成为农业支持的重点。
  在支持的方式上,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行政手段。WTO规则要求市场准入、非关税和边境措施等行政手段逐步让位于经济手段,农业支持将由法律来保障,并要求各国农业支持的去向和水平有完全的透明度。《农业协议》支撑‘绿色补贴“(包括政府用于环保、病虫害控制、基础设施和救灾等一般性服务,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结构性调整援助,区域援助计划,环境规划等),反对”黄色补贴“(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某些有补贴的贷款计划)。因此我国选择”绿色补贴“为主、逐步取消”黄色补贴“的国内支持方式;分期逐步减让到与我国应当承担的7.5%的水平;逐步取消出口补贴(包括农产品出口的直接支付、出口奖励和为降低营销成本提供的补贴)。建立健全农业支持法律与制度体系,制定农业支持法,加强农民权益和土地资源的保护、加大农业支持立法和督查的力度。
  特别是要借鉴发达国家的通过技术壁垒来进行农业保护的经验,加强农产品环境质量标准与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通过提高农产品环境质量标准和检疫技术水平来保护我国农业。
  5.政府、新闻界和学术界要免提“加大农业保护力度”及其类似的提法
  这种提法会授人以柄,引发国际贸易纠纷,还会误导农民。许多人对达成的7.5%的农业保护指数并同意逐步减少的承诺、《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协议》和《中美农业合作协议理解,原因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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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国际贸易
第一部分WTO 概述第一章 几个基本概念 一、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 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 对外贸易是指一国(或地区)与他国(或地区)所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 二、 国际贸易额 对外贸易额 国际贸易量 对外贸易量 国际贸易额是指以货币表示的一定时期内世界各国的出口额之和. 对外贸易额是指以货币表示的一定时期内一国出口额和进口额之和. 国际贸易量是指剔除价格变动对以货币表示的国际贸易额的影响,准确反映国际贸易的实际规模. 对外贸易量为剔除价格变动对以货币表示的对外贸易额的影响,准确反映一国对外贸易的实际规模. (实际计算时用价格指数去除当期贸易额) 三、 贸易差额 净出口 净进口 贸易差额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的差额.得数为正称为顺差;得数为负称为逆差. 净出口与净进口是指以实物计量单位计算的一定时期内某类商品的出口与进口的差.出口大于进口部分称为净出口;出口小于 进口部分称为净进口. 四、 贸易条件 对外贸易依存度 贸易条件指一国一定时期内出口商品价格与进口商品价格的对比关系.一般以贸易条件系数表示,等于出口价格指数除以进口 价格指数,再乘以 100.系数大于 100,说明贸易条件得到改善,反之,说明恶化. 对外贸易依存度是指一国一定时期内进出口贸易值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对比关系. 五、 总贸易 专门贸易 总贸易是指以国境为标准划分进出口的统计方法. 专门贸易是指以关境为标准划分进出口的统计方法. 六、 有形贸易 无形贸易 有形贸易是指有形实物商品的贸易.反映在海关的进出口统计中. 无形贸易是指没有物质形态的商品的贸易.在国际收支中反映出来. 第二章 WTO 的产生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政策的演化简述 一.重商主义时期(15 世纪到 17 世纪)----保护贸易,追求顺差 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18 世纪到 19 世纪)----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并存. 三.垄断资本主义时期(20 世纪初到二战)----超保护贸易 四.二战后到 20 世纪 70 年代末----贸易自由化倾向 五.20 世纪 70 年代末到 80 年代中----新贸易保护主义 六.20 世纪 80 年代中至今----贸易自由化谈判 第二节 一. 二. GATT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关贸总协定 1947 年 10 月成立,1948 年 1 月正式生效. GATT 是 GATT 产生的历史背景 20 世纪初,西方国家政治和经济交叉的作用促使英、美、法等国改变其较为宽松的贸易政策,错误地实施以高关税为 主要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严生地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20 世纪 30 年代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又在客观上提高了世界各 国业已实行的贸易保护主义之程度。接着,这种已经被恶化的贸易环境连同第二次世界大战几乎将整个国际经济秩序拖入一 片混乱的历史深渊,使得整个世界经济陷入全面崩溃。 二. GATT 产生的历史背景 20 世纪初,西方国家政治和经济交叉的作用促使英、美、法等国改变其较为宽松的贸易政策,错误地实施以高关税为 主要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严生地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20 世纪 30 年代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又在客观上提高了世界各 国业已实行的贸易保护主义之程度。接着,这种已经被恶化的贸易环境连同第二次世界大战几乎将整个国际经济秩序拖入一 片混乱的历史深渊,使得整个世界经济陷入全面崩溃。 深刻的历史教训给人们提供一个代价昂贵的反省机会,一些开明的政治家开始认识到,贸易保护主义不但破坏他国的正 常贸易,而且也阻碍了自身经济的发展,各国要通过扩大对外贸易,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很有必要进行国际贸易协调与合作。二次大战结束以后作为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之一,另外两个分别是国家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WB) 。 实际上,1933 年罗斯福政府上台后的一段时间,就着手制定并实施“自由型”的贸易政策(即“睦邻政策”) 。并与欧洲和 拉美许多国家签定了一系列包括有降低关税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内容的协定,即使在二战期间,美国与其盟国英国就已达成有 关互惠贸易的协定。 1944 年,包括西方大国在内的 44 个国家在美国北部布雷顿森林(Bretton Woods)集会,其目的是为了建立三个国际经 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和国际贸易组织{ITO}。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和工作,前两个 组织终于如愿地得以建立,但是,由于旨在建立 ITO 的《哈瓦那宪章》按照国际法规则提交各国批准时,在美国被其国会否 决了,因而 ITO 终千夭折。在这种背景下,各国只得采用变通办法,以宪章中有关关税与贸易政策为主要内容,各国已达成 的 123 项有关关税减让之协议,起草一项单独协定,以供临时适用。这项协定一直“临时”适用到 1995 年 1 月 1 日。截止此 时,GATT 已有缔约方 125 个。 三. GATT 的宗旨 从 GATT 的法律文本来看,其基础是实行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制,其目标是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其宗旨为“提高 生活水平、 保证充分就业、 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 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 四. GATT 的作用 1.制定国际贸易活动的行为准则 3.充当国际“商务法庭”缓和国际贸易摩擦 第三节 一. WTO 的产生 GATT 的不足 40 多年来,GATT 为实现其宗旨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世界贸易获得迅速增长。然而,在 GATT 实施 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最突出的可数各国普遍实施的非关税壁垒问题尤其到 20 世纪七八十年代,伴随着这些问题而产生的 贸易保护主义越演越烈。尽管为了进一步弥补和改善国际多边贸易体制,CATT 主持并进行了多轮贸易谈判,但是这些问题始 终阻碍 CATT 宗旨的实现。 这与 GATT 本身所固有的缺陷的局限性不无关系:第一,GATT 的许多规则不够严密,执行起来有很大漏洞,有些则缺乏 法律拘束力;第二,GATT 存在着可绕开其第 19 条保障条款而采取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即“灰色区域措施”;第三,缺 乏法律拘束性的强制手段,不能有效地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第四,历届多边谈判的决策权被一些西方大国所操纵;等等。因 此,国际社会已达成共识:应在新的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较彻底地解决国际贸易体制之诸多问题。 二. WTO 建立 经过 80 年代初的几年酝酿,决定在 GATT 主持下发动第八次多边贸易谈判。与会方 1986 年在乌拉圭埃斯特角通过该谈判回合 的《部长宣言》 ,并确定谈判的宗旨为:决心制止和扭转贸易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决心维护 GATT 的基本原则的促 进 GATT 的目标; 。决心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在这个被称为“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产 生了一揽子协议,其中作为重大的成果,是通过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决议以及《建立 WTO 的协定》 。根据规定, WTO 于 1995 年 1 月 1 日正式成立运作。 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英文缩写为 WTO) (世界贸易组织)1995 年 1 月 1 日成立,1996 年 1 月 1 日正式 取代关贸总协定。现有成员 150 个 , 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成员的贸易量占世界贸易的 95%以上。WTO 与世界银行、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被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三. WTO 的基本职能 ----促进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和运作 ----执行争端解决的谅解 ----与世界银行和 IMF 合作以达到全球经济政策的进一步融合。 四. WTO 的宗旨 WTO 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 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并以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 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的份额。 五. WTO 的目标 WTO 的具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巩固原来的关贸总协定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 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为实现这些目标,各成员应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 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性待遇。 六. WTO 的地位 WTO 的地位是:WTO 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相比,WTO 在调解成员间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 ----为涉及的议题和新议题提供谈判场所 ----执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2.逐步扫除自由贸易发展的障碍 4.发展中国家有了表达自己意愿的场所 有效性。 七. WTO 的组织机构 WTO 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可对多边贸易协议的所有事务作出决定。部长大会下设总 理事会和秘书处, 负责 WTO 日常会议和工作; 还设有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争端解决机构. 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 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国际收支、行政预算、贸易与环境四个委员会。秘书处设总干事一人。 八. WTO 的法律文本 WTO 为其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服务,这些贸易关系涉及各种协议和包括在总协议附录中相关法律文件。 附录 1:94 年的 GATT,GATS,TRIPS 附录 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第三章 WTO 的基本原则 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 ?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个成员方就任何一个产品或服务给予另一成员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必须立即和无条 件地将这些优惠待遇扩展到所有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要求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能实施歧视待遇,所有 成员一律平等,只要其进出口的产品或服务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相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并且是永久的。 二. ? ? 四. ? 五. ? 六.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成员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不低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 互惠互利贸易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互惠互利是指两国相互给予对方的贸易优惠待遇。互惠有两大类:双边互惠和多边互惠。世贸组织就是 扩大市场准入原则 所谓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准许外国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世贸组织一系列协定或协议都要求成员 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 促进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各成员国不应该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的 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 附录 2:有关机构和争端解决机制和谅解规则 附录 4:多边贸易协议,是东京回合的一些规则,对签字国有效。的待遇。国民待遇指民商事方面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三.通过成员方以对等减让及相互提供互惠的方式来保持贸易平衡,谋求贸易自由化的实现。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以此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商品。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中。 ??鉴于世贸组织成员 75%以上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其中 60 多个发展中国家自主实行贸易自由化改革,对多边贸 易体制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促进了本国经济的发展。世贸组织也认识到,只有促进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 和经济改革,才能带动整个世界贸易和经济的发展。为此,世贸组织的各项规则允许发展中成员方在相关贸易领域大体对等 的基础上承担义务,对发展中国家给予更多的优惠。这是世贸组织处理发达成员方与发展中成员方之间贸易关系的一项基本 原则。 七. ? 八. ? 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各成员方一切影响贸易活动的政策和措施都必须及时公开,以便于各成员方政府和企业了解和熟悉。 世贸组织的主要例外规定 世贸组织的原则以及许多的协议中都有例外规定,主要有六类: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发展中国家例外、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反进口严重冲击例外、国际收支保障例外等。 一般例外:指出现某些情况时,成员方可以背离对其他成员方的义务,采取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等贸易限制措施: (1) 为保障人民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2)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3)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和考古 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 (4)有关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 (5)有关劳改产品的措施; (6)在国内的原料的价格被压低于 国际价格水平,作为政府稳定经济计划的一部分的期间内,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限制 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 (7)为了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法令或条例贯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 (8)与国内限制生产 和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9)如果国际商品协定所遵守的原则已向缔约方全体提 出,缔约方全体未表示异议,为履行这种国际商品协定所承担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我国与 GATT 和 WTO 一. 二. 三. 我国与 GATT 简介 我国与 WTO 简介 WTO 现在的困境和自由贸易区(FTA, Free Trade Area) 新兴起. 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完全经济一体化的特征来看)(为什么 FTA 热,从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政策措施简介 第一节 关税壁垒 关税是进出口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一种税。 一. 进口税 1. 2. 3. 普通税 最高关税率,使用于没有签定贸易协定的国家之间. 最惠国税 较低关税,使用与 WTO 成员国之间,和签定有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之间.是互惠的. 普惠制税是发达工业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减免优惠制度。 二.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是指对进口商品除了征收正常的进口关税以外,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的额外进口税。 1.反倾销税:是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的市场和产业。 2. 反贴补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奖金或贴补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3. 差价税又称差额税。当本国生产的某种商品国内价格高于进口同类商品的价格时,为了抵销进口商品的竞争优势,保 护国内产品的国内市场,按国内商品价格与进门商品间的差额征收关税。 4. 报复关税:是指当别国在关税上对本国商品或内本国船只运输的商品实施歧视待遇时,为报复别国而征收的较高税率 的额外关税。 第二节 非关税壁垒 进口配额制、自动出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进出口的国家垄断、歧视性的政府采购、各种国内税、最低限价 和禁止进口、进口押金制、专断的海关估价、其他(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环境标准、SA8000 和 WTO 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等) 第三节 鼓励出口的措施 出口信贷、出口信贷的国家担保、出口补贴、外汇倾销、其他(组织措施、经济特区等) 第一章 CFR、CIF、FCA、CPT和CIP等六种术语是学习的重点。 第一节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案例思考 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货物有被水浸痕迹。经查 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的,因包装破裂导致运输过程中里面货物被水浸泡。 问题:1、FOB条件成交意味着什么? 2、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国际贸易的特点,使交易双方在洽谈交易,订立合同时必然考虑下面几个重要问题: 1 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2 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承担? 3 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的手续 1、贸易术语的概念(!)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价格术语。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 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 2、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1)表示交货条件 例:每公吨1000美元FOB上海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 制订机构:国际法协会 2 规则解释的贸易术语: CIF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主要用于解释的6种贸易术语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INCOTERMS 1 制订机构:国际商会(ICC) 2 我国加入国际商会的时间: 1994年 (2)表示价格的构成,特别是货价中所包含的从属费用。 每公吨1100美元CIF伦敦二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 摘要:本章主要讲述贸易术语的含义,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重点讲述《2000通则》中的13种贸易术语,其中FOB、 3INCOTERMS公布与生效的时间生效时间:日,4、两个非常普遍的误解。 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 第二个是人们有时错误地以为它规定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 责任。(不包括所有权转移、违约及处理等) 《通则》只限于对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该货物是有形的,不包括电脑软件之类的东西。作为买卖 合同的卖方,其基本义务可概括为交货、交单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而《通则》也仅仅涉及前两项内容,它不涉及所有权 和其他产权的转移问题,也不涉及违约及其后果等问题。 5、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 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 ,在合同中订明 “subject to 《INCOTERMS2000》” 一、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 ?.指定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一)FOB的含义 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装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注意: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界限、办理运输和保险的义务及相关费用的负担、进出口报关的责任及费用的负担、移交 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适用的运输方式等要点,学习其他贸易术语时也要注意这几点。 卖方义务-P33 1. 2. 3. 4.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主要费用。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买方义务 1. 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 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1、风险界限问题:“船舷为界”(!) 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货物装上船上后,包括在起航前和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只是风险划分的界限,不是责任和费用的界限。注:在货物未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案例分析: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水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 是混装的,共装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货船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小麦发生变质, 共损失了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FOB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 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不承担损失。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 2、船货衔接问题 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船期及时通知卖方,而卖方应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和 装运期限内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 如买方未能按时派船,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承担。 如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卖方承担。 3、卖方代买方租船问题 卖方不负责办理租船或定舱。但卖方可根据买卖双方间的协议,代理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包 括以自己的名义定舱和取得提单。 但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就是说运费和手续费由买方支付,而且如果卖方租不到船,他不承担 责任,买方无权撤消合同或索赔。 案例分析: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 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 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导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4、《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和《2000通则》对FOB术语解释的区别 (1)表达方式不同 若买方希望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应在FOB和港口之间加上“Vessel(轮船)”字样. 如:FOB Vessel New York. 3.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主要费用。 4.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2)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 5、关于装船费用的负担(3)风险划分界限不同(船上)(4)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的负担不同* FOB术语的变形(Variations)-- P64 (1)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2)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涉及驳运费时由卖方负担。 (4)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 (3)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5)FOBST(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 美国A公司以“FOB里斯本”条件向英国B公司购买200公吨葡萄牙松节油。在签约时,卖方知道买方打算以原东德一港 口作为目的港。而作为卖方的英国公司是向葡萄牙供货人购买这批货物的,并规定由该供货人取得出口许可证。但是,当 作为买方的美国船只到达里斯本港口时,葡萄牙政府拒绝签发货物发往原东德的出口许可证,美方船只因此未能装船,但 同时美方也拒绝另外指定目的港。于是美方向英国上议院提起上诉。 结论:英国上议院判决,根据FOB合同的规则,英国 公司需承担未能装船的全部责任,英国公司败诉。 分析提示:本案例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采用了FOB贸易术语,双方当事人在交易中各自承担的义务、费用、风险等都应使 用FOB贸易术语下的有关规定。按照FOB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主要义务为: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 买方充分的通知;应办理出口结关的一切手续。提交相关单据。 而买方主要义务有: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 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超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 符的单据。 本案中卖方英国公司与供货方葡萄牙商人不在同一国家,但并不影响其承担在葡萄牙取得出口许可证的义务,卖方与 供货商间的约定不影响其在FOB贸易术语下对买方应承担的义务,卖方因未能申请到出口许可证而使货物无法装船,构成 了违约行为,所以英国上议院判决英国公司败诉是有理有据的。 二、CFR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价(一)CFR的含义 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同时,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所需的运费。 1、注意交货地点 4、进出口报关的责任及费用的负担 6、适用的运输方式卖方义务-P37 1. 2. 3. 4. 签订从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 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CFR=FOB+运费(!) 2、风险转移界限 5、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3、办理运输和保险的义务及相关费用的负担 (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买方义务 1. 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三)使用CFR术语应注意4个的问题 1、关于两个分界点的问题 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 费用划分--卖方只付承运人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注:正常运费是指卖方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经惯常的航线运送货物所应支付的正常条件下的运费。 2、关于装船通知的问题(!) 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案例分析 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 此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 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 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和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否则可能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4、租船运输时因为卸货费用承担内容的不同,有CFR变形。 CFR的变形--P65 (一)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 (三)CFR Ex Tackle(CFR 吊钩下交接) * (二)CFR Landed(CFR卸至码头) (四)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接)特别强调CFR下卖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的义务,若未及时通知,会导致风险推迟转移。 于当日下午起航。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 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案例分析: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试分析此案例。 某国出口商甲与另一国进口商乙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甲方出售小麦2000公吨给买方乙。卖方在装运港装上船 的小麦都是混装的,共5000。卖方准备等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 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变质共计2200公吨,其余2800公吨得以案例运抵目的港。这样卖方在货到目的港时声明,其售给买方 的2000公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从货物超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的 2000公吨小麦不负责任,买方则提出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争执不上,遂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 * 结论:仲裁结果为卖方不能推卸他交付给买方2000小麦的责任,货物在途中发生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分析: 本案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典型案例。 合同是按照CFR贸易术语订立的。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按 等惯例,CFR贸易术语的合同当事人以装运港船舷为界险划分界限,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风险损失的,应有买方承担。但本案 中卖方在装船时将5000公吨小麦混装,在抵达目的港后,再将期中2000公吨货物分拨给买方。由此可见,在运输途中,合同 项下属于买方的2000公吨货物尚未从卖方的其他货物中划拨出来,因此它不具备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未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也不发生转移。 * 所谓“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 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因此,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超过船舷,但风险仍不发生转移,在航程中的风 险损失仍应有卖方承担。 (一)CIF的含义 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同时,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所需的运费,卖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 CIF=CFR+保险费=FOB+运费+保险费(!) (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1、注意交货地点 4、进出口报关的责任及费用的负担 6、适用的运输方式卖方义务 1 2 3 4 5 1 2 3 签订从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 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风险划分界限与费用划分界限相分离 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 费用划分--卖方只付承运人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注:CIF、CFR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保证按时装运,并不保证按时到货。(!) 2、风险转移界限 5、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3、办理运输和保险的义务及相关费用的负担买方义务(三)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5个问题 2、关于保险的问题 卖方负责订立保险合同,按约定的险别和金额投保货物运输险,支付保险费,提交保险单。卖方的保险具有代办性质,货 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买方负担。如发生意外,买方凭保险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得到赔偿卖方概不负 责。 《2000通则》认为当合同未对保险事项做出明示时,卖方只需投保最低险别(be required to obtain insurance only on minimum cover ),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一般情况下,卖方不 负责投保战争险,除非合同中有投保战争险的规定,或者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时,卖方才可加保战争险。 3、卖方办理租船订舱(charter a ship or book shipping space)问题 卖方只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经惯常的航线装运货物。 4、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问题(!) 象征性交货与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 象征性交货条件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CIF合同中,要防止出现“要求卖方保证到货或以到货做为付款条件”的陷阱条款。 5、卸货费用的负担--P65 CIF术语的变形 (1)CIF liner Terms (CIF 班轮条件) (3)CIF Ex Tackle(CIF 吊钩下交接) (2)CIF landed (CIF 卸至码头) (4)CIF Ex Ship s Hold,(CIF 舱底交接)案例分析: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 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案例分析:我方按CIF“卸到岸上”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 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安全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 由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某公司以CIF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罐头。 (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 司应如何处理? (2)这批货物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代我公司支付给船 公司,故此付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思考题: 1.按FOB、CFR、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各承担哪些主要义务? 2.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FOB、CFR、CIF有何异同点: 共同点: * * * * * 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都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风险转移都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为了明确装船费或卸船费的负担问题,三种术语都有变形; 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 不同的术语表示的价格构成不同,因而卖方承担的责任及费用也各不相同,CIF条件下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最高,CFR 次之,FOB最低。 3.卖方按照CFR术语成交应注意什么问题? 按照CFR条件成交,卖方要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但交货地点仍与FOB和CIF相同,都是在装运 港交货。货物装船时超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但是,卖方要注意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 投保手续。这是因为,在CFR条件下,办理海运货物保险的责任和费用不是由卖方,而是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不及时发 出装船通知,买方就有可能漏保。在CFR条件下,如果卖方在货物装船后未及时通知买方保险,致使买方未办理保险,则 卖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因此说,按CFR条件成交,卖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具有重要意义。 4.为什么不宜将CIF价称作“到岸价”? 答: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卖方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地的运费,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装船, 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物保险,支付保险费。在业务上,有人称CIF 为不同点: “到岸价”,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仍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卖方承担的风险也只是在装运 港货物超过船舷以前的风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仍由买方承担,货物装船后产生的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也要买 方承担。CIF条件下的卖方只要提交了约定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不保证把货物交到对方口岸,因此,不宜 称CIF价为“到岸价”,以免引起误解。 5.我国某公司向英国出口货物一批, 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合同商品报价采用CIF术语, 卖方保证不得晚于12月15日抵达目的港。 问:这个合同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可否这样规定? 6.我国某公司向美国某商人询购某商品。美商某日报价500公吨,每公吨398美元FOB纽约。请问:这里的“FOB纽约”有无特 殊的解释? 7.假设我方出口合同采用CIF术语成交,载货船只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此时,买方闻讯便提出拒付货款。请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8.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并向买方发出了装船通知。受载 船舶离港五小时后触礁沉没。第二天我方某公司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等货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 方以货物全部灭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请问:我方有无权力凭规定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为什么? (一)FCA术语的含义 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 即完成交货义务。 FCA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二)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 注意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界限、办理运输和保险的义务及相关费用的负担、进出口报关的责任及费用的负担、移交 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适用的运输方式 卖方义务 1. 2. 3. 4. 1. 2. 3. 4.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自费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 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运输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三)使用FCA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承运人和交货地点 * 由买方安排承运人,与其订立运输合同,并将承运人的情况通知卖方。承运人可以是拥有运输工具的实际承运人, 也可以是运输代理人或其他人。 * 交货地点的选择会影响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主要区分是交货地点是否在卖方所在地。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负 责装货;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2、FCA术语下风险转移问题(可能存在风险提前转移的情形) 费用转移--货交承运人 风险转移--货交承运人 《通则》解释,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货物已被划 归本合同项下为前提条件。即:确实是在货交承运人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使卖方无法按 时完成交货义务,只要货物已被特定化,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前移。 3、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 * * 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如买方要求,卖方也可代办,也可拒绝。 双方费用的承担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案例分析 某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商品 ,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 知。5月1日,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问此项货物应由谁负担?买方义务 (一)CPT术语的含义 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适用于 各种运输方式 CPT=FCA+运费 (二)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 与FCA术语相比较,卖方除需另外办理运输并支付有关运费外,其他买卖双方的义务类似于FCA术语。 (三)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 风险转移--货交承运人 虽然卖方要负责订立人启运地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支付运费,但卖方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延伸至目的地。 2、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卖方负担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运费,一切额外费用仍由买方承担。 3、CPT与CFR的异同点 * * 相同点:风险转移在先,费用转移在后; 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保证按时交货,不保证按时到货。 只以装运港为交货地点;CPT适于各种运输方式。 不同点:适用范围不同--CFR只适于水上运输方式,风险转移地点不同--CFR以装运港船舷为界,CTP则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一)运费、保险费会至的含义 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卖方还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 风险的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CIP=CPT+保险费=FCA+运费+保险费 与CPT术语相比较,卖方除需另外办理货运保险(Cover insurance或 take out insurance)并支付保险费外,其他买卖双方的 义务类似于CPT术语。 (三)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和保险的问题 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费,但货物从交付承运人起的风险由买方负担。卖方投保属于代办性质。合同对险种有规定,按 合同办;合同没有规定的,投保最低险别,一般为合同价加成10%。 (2)CIP与CIF的异同点 * * 相同点:价格构成中都包括到目的地的正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 不同点: 适用范围不同--CIF:水上运输,交货地点:装运港;CIP适于各种运输方式。 风险转移地点不同--CIF装运港船舷为界;CIP货交承运人为界。 6种主要贸易术语的比较 思考题 1、比较下列贸易术语 * * * * FOB、CFR与CIF CFR与CPT CIF与CIP FOB、CFR、CIF与FCA、CPT、CIP 杭州某公司、韩国商人各自提出上述报价的理由? 第三节 其他贸易术语 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或Ex Warehouse,Ex Mine,Ex Plantation 一、EXW(Ex Works (?neamed place), (二)工厂交货的含义 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风险于交货的同 时移交给买方。 (二)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 采用EXW成交,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及费用都是最小的,价格也最低.(类似于国内交货)2、杭州某公司与韩国某商人拟出口商品5000纸箱,我方提出按FCA杭州报价,而韩国商人则提出按FOB上海报价。请问,分析 * EXW术语属于实际交货价。 * EXW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1、关于货物的交接问题 2、关于货物的包装和装运问题 * 为保留EXW下卖方义务最小的原则,一般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责任和费用。 3、关于办理出口手续问题 4、关于检验费用问题 * EXW下,装船前检验费用(Pre-shipment Inspection,PSI),包括出口国当局强制要求检验的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一)FAS术语的含义 交到装运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可及处。 (二)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卖方交到买方所派船只的旁边。 (三)使用FAS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通则》对FAS的不同解释 《2000通则》:水上运输方式,装运港交货。 《定义》:Free Along Side,即交到运输工具的旁边。 2、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3、注意船货衔接 (一)DAF术语的含义 * The term “frontier” may be used for any frontier including that of the country of export. 注:《2000通则》删除了卖方卸货的义务。 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将仍处于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贷物出口清关手续,即完 成交货。 1、注意区分DAF术语与CPT术语 CPT运费付至,风险转移在前。DAF交货时风险转移。 在按DAF术语成交时, 双方应明确, 卖方承担的风险只有在边境指定地点完成交货时才转移给买方, 而不是在此之前。 2、关于适合的运输方式 主要适用于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有共同边境,而且采用公路或铁路运输货物的交易中,也可适于其他运输方式。 (一)DES术语的含义 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将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义务。 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目的港船上交货为界,交货的同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1、做好货物的交接工作 2、注意区分DES与CIF术语 若海轮能直接靠岸时,DES才是名副其实的“到岸价 (1)交货地点不同 :装运港、目的港 (2)风险划分界限不同:装运港船舷、目的港实际交给买方。 (3)费用负担不同:正常运费保费;正常的运费和保费外,还要负责诸如转船、绕航等产生的额外费用,及根据需要加 保的各种附加保费。 (4)交货性质不同:象征性交货;实际交货。 卖方要将货物卸到岸上,并承担卸货费。 注:有关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的责任改由买方承担。适合的运输方式:适合于水上运输和交货地点为目的港码头的多式联 运。 六、DDU (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U术语对自由贸易区和订有关税同盟的国家间的贸易是适宜的. 七、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 DDP术语是唯一一个需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的术语. * DDP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及风险最大的术语,卖方所要的价格也最高。 第四节 贸易术语的选用 一、各组贸易术语总结 (一)E组术语(启运术语,Departure) (二)F组术语(主运费未付术语,Main Carriage Unpaid) (三)C组术语(主运费已付术语,Main Carriage Paid) * 注:C组术语的风险划分界限和费用划分界限相分离 * 注:以F组和C组术语成交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 (四)D组术语(到达术语,Arrival) * 以D组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到达合同。 * D组术语中,除DEQ下卖方负责卸货外,其余的术语下卖方均不负责卸货. 二、十三种贸易术语列表对比 *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四组: 1、贸易术语一般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 2、避免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中的其他条件矛盾 3、注意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与运输合同中的术语互相衔接 四、包装和检验问题 * 除EXW术语外,其他术语下,PSI费用由买方负担,其中出口国当局强制要求的检验费用由卖方负担 。 五、风险的提前转移问题 六、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考虑运输条件 2、考虑货源情况 3、考虑运费因素4、考虑运输途中的风险5、考虑办理进出口货物结关手续有无困难 本章小结 * * * 本章主要讲述了《2000通则》中的13种价格术语,其中需重点掌握FOB、CFR、CIF、FCA、CPT和CIP六种术语。 对每一种贸易术语的掌握主要从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界限、办理运输和保险的义务及相关费用的负担、进出口报关的责任 及费用的负担和适用的运输方式等方面进行考虑。 注意在实务中灵活运用各种贸易术语。 本章思考题 1、正确书写和理解13种贸易术语的中、英文简称及全称。 2、比较以下贸易术语: * FOB、CFR与CIF * CFR与CPT * CIF与CIP * FOB、CFR、CIF与FCA、CPT、 CIP两类术语的基本含义。 * DES与CIF两术语的异同点。 第二章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了解品名条款、品质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的含义及表示方法; 掌握运输包装的标志、中性包装和定牌生产的含义及其基本知识。 第一节 一、商品的品名(名称)的定义: 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 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 案例分析--错订成交商品名称的争议案冷暖机是一种具有不同款式和技术规格的产品。中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曾按国内用 户要求向外商洽购一批“豪华式”冷暖机。买卖双方谈妥后,买方洽谈人员草拟合同时,粗心大意,竟将“豪华式”冷暖机 误写为“手提式”冷暖机。在正式签约时,交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和各项条款都未表示异议,并同时分别签署了合同。 后来,卖方按合同规定发了货。货到后,国内用户拒收货物,要求退换,卖方则认为其交付的货物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并 坚持以合同条款为准,各持己见,导致贸易纠纷。 案例分析-卖方擅自改变约定的花色品种争议案 我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成交5000辆自行车,合同规定4000辆为黑色,1000辆为湖蓝色。卖方在备货过程中,方发现湖蓝色自行 车无货,只有其他色泽的自行车。 于是, 经办人员在未征得买方同意的情况下, 便擅自将300辆桔色、 300辆纺织绿和400 商品的品名 三、贸易术语与合同性质的关系 辆银红色的自行车取代约定1000辆湖蓝色自行车装运出口。由于卖方交付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买方拒绝付款赎单。后经 买卖双方反复交涉,买方仍坚持要求卖方尽补交1000辆约定的湖蓝色自行车,而对卖方擅自发运的1000车杂色自行车, 只同意按原价降低7%处理。以外,这批货物在目的港存放仓库的费用和晚收货款的利息损失,也概由卖方承担。 第二节 一、商品品质的含义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也叫商品的质量,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主要表现为商品所具有的 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及生物特征等,具体表现为商品的成分、结构、形态、色泽、款式、味觉等。 二、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一)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s) 样品(Samples)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部门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的品质的少量实 物。凭样品买卖就是买卖的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的买卖。 1.“凭卖方样品买卖”(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s) 2. “凭买方样品买卖”(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s)。 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 *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 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的。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 等样品为准。 * 若是以介绍商品为目的而寄出的样品,最好标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在 寄送“参考样品”的情况下,如买卖合同中未订明交货品质以该项样品为准,而是约定了其他方法来表示品质,这就不是 凭样品买卖,这种样品对交易双方均无约束力。 (二)凭文字说明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 凡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的品质者,均属凭说明(Description)表示商品品质的范畴。 1.凭规格买卖 货物的规格(Specification of goods),主要是指货物的成分、纯度、含量、强度、拉力、重量、大小、尺寸、粗细 等用来反映货物品质的某些主要指标。 例:大同煤,干态发热量6900大卡/千克以上,最低6600大卡/千克;含水分8%以下;干态挥发度25%以上;干态灰分10% 一12%;干态全碳度1%以下;粒度0―50mml00%。 2. 凭等级买卖 商品的品质货物的等级,是指同类物按其规格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等级,通常用大、中、小,重、中、轻,甲、乙、丙,A、B、C, 1、2、3等文字、符号或数字来表示。 例如:Grade AA fresh hen eggs ,shell light brown and clean ,even in size (AA级鲜鸡蛋,蛋壳浅棕色,清洁,大小均匀) Grade AA 60~65 gm.per egg Grade A 55~60 gm.per egg Grade B 50~55 gm.per egg Grade C 45~50 gm.per egg Grade D 40~45 gm.per egg 3. 凭标准买卖货物的标准,是指将货物的规格、等级标准化,并且用来作为商品品质鉴定的文件。例如:Rifampicin in conformity with B.P.1993 利福平 符合1993版英国药典某些农副产品: “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 ” “上好可销品质” (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缩写为G.M.Q) 例如:中国大米 2000年 F.A.Q 水分(最高) 15% 杂质(最高)1%碎粒(最高)35%4.凭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对某些品质比较稳定并且在市场上已树立良好信誉的货物,买卖双方在交易洽商和签订合同时,可采用这些货物的商标 和牌名来表示品质。 5.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适用于机械、电子、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 6. 1 2 3 凭产地名称买卖 “四川榨菜” 补充说明: 在实践中,一般只采用样品或者文字说明中的一种方式来表示。如果有些商品需要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质量, 在实际业务中,可以使用一种文字说明的方法,也可以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说明表示质量的方法。 应严格区分“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和“样品”。 中国某出口公司曾向西欧某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成交前,该出口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 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中国商检 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 卖方则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 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提出了索赔要求,卖方拒绝。 问:谁有理? 三、商品品质的机动幅度与品质公差 1.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机动。 * * 规定上下差异的范围,例:灰鸭毛,含绒量18%,上下1%(1%more or less) ; 规定上下极限 ,例:山东花生含油量最低为44%,杂质不超过1%。 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承担交货质量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的责任。案例分析: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成交争议案2.品质公差 :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误差。 例如:尺码或重量允许有“±3-5%的合理公差。”凡在品质 质公差范围内的货物,买方不得拒收或要求调整价格。 3.品质机动幅度与增减价条款相结合. 四、合同中的品质条款(Quality Clause) (一)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二)订立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避免接受外商过于苛刻的品质条款。2.要从生产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 3.要正确使用货物品质的各种表示方法 。4.要注意科学性和灵活性。 第三节 一、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一)计量单位 1.度量衡 国际单位制,代号为“SI”(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 公制或米制(The Metric System); 英制(The British System); 美制(The U.S.System)等 2.计量单位 国际单位制与英美制计量单位的换算 重量:1长吨=1.016公吨;1短吨=0.907公吨;1磅=0.454公斤;1盎司=28.35克 长度:1码=0.914米;1英尺=30.48厘米;1英寸=2.54厘米; 1码=3英尺;1英尺=12英寸 商品的数量 数量:1罗=12打;1打=12只;1令=500张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1.毛重(Gross Weight) “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2.净重(Net Weight) 按实际皮重(ActualTare) 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 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 按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公量=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 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 (1+实际回潮率)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 例:今出口羊毛10公吨,买卖双方的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1%,其实际回潮率,则从10公吨货物中抽取部分样品进行测算。假设 抽取10公斤,用科学方法去掉货物中的水分,若净剩8公斤干羊毛,则实际回潮率为25%(2/8)。 计算公量? 二、数量的机动幅度 (一)溢短装(More or less) 条款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规定,货物数量的溢短装幅度为5% 。 例:中国大同煤10000公吨,允许溢短装5%,由卖方(即交货的一方)决定。”(Datong Steam less at Seller’s option) 。 (二)“约”量(About or Approximate)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中规定,凡“约”、“大约”应解释为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三、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基本内容 成交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溢短装条款,数量机动幅度大小、由谁掌握、溢短装部分如何作价都应定清楚。 公约规定: (1)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2)如果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该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 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 (二)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 某些大宗商品:矿砂、化肥、粮食等。 溢短装条款,数量机动幅度大小、由谁掌握、溢短装部分如何作价都应定清楚。 案例分析:我国某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每袋装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 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每袋黄豆净重94公斤,1000袋,合计94吨。当时正遇市场 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 救措施? 案例分析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工16.6 公斤,共1500 箱,合 24.9 吨。但货抵国 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并非16.6 公斤而是20 公斤,计1500 箱,合30 吨。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 问这将会出现何种后果。 思考题 Coal shipment 5% more or 1、在出口合同中未规定兴短装条款的情况下可否多装或少装? * 答:在未规定溢短装条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应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不得任意多装或少装。但若在信用证方式下,而且 该证又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约束,则根据该惯例的规定:“除非作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所增减,在付 款总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如按包装单位 或个体计数时,此项伸缩则不适用。” 2、对溢短装部分的货物价格应如何确定? 答:一是按原合同价格计算; 二是按装船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如在签订合同时未明确按何种办法计价,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应按原合同价格计算。 3.中国某公司从美国进口小麦,数量为 吨,对此,中方可以如何处理? * * * 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我方可以: 拒收多交的10万公吨,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美方承担; 收取多交的10万公吨,并按合同价格付款。 款?最多可装多少箱?最少应装多少箱?如实际装运1040箱,买方应付货款多少? 5.我公司出口电扇2000台,合同和信用证都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装运时,我方发现有50台的包装破裂,商品有所损坏, 临时更换已来不及,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我方可以多交或少交多少?我方能否出运1950台电扇? 第四节 说明: 1 2 商品包装的作用:贮存、运输和销售 包装条款在合同条款中的地位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者包装。卖方交付的货物,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者包装, 就构成违约。 3 商品包装的分类: (1)运输包装 一、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的定义(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 (一)运输包装的种类 (二)运输包装的标志 运输标志 指示标志 警告标志 (一)运输包装的种类 P102 (1)按包装方式,可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 单件运输包装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作为一个计量单位的包装。 集合运输包装就是把一定数量的单件包装组合成一个大的包装或装入一个大的包装容器内 。 集装箱(Container) :规格:8×8×20英尺;8×8×40英尺 干质集装箱(Dry Container) ; 冷冻集装箱(Frozen Container) ; 框架集装箱(Frame Container) ; 开顶集装箱(Open Top Container) ; 牲畜集装箱(Cattle Container); 罐式集装箱(Tank Container) ; 开合集装箱(P1atform Container) (2)按包装造型不同,可分为箱、袋、桶、捆等不同形式。 (3)按包装材料不同,可分为纸制包装、金属包装、木制包装、塑料包装等。 (4)按包装质地不同,可分为软性包装、半硬性包装和硬性包装。 (2)销售包装 商品的包装 100万公吨,允许溢短装10%,而美方装船时,共装运了120万公吨,多装了10万公4.如卖方按每箱150美元的价格售出某商品1000箱,合同规定“数量允许有5%上下,由卖方决定”。试问:这是一个什么条 (5)按包装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包装和局部包装。 (二)运输包装的标志 1 运输标志:俗称唛头。 (1)作用:在运输过程中使有关人员易于辨认货物,便于核对单证,使货物顺利和安全地运抵目的地。 (2)运输标志的三项基本内容:P103 (3)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标准运输标志的四要素 说明:标准运输标志不使用几何图形或其他图形。 只包括4行,每行不得超过17个字母(包括数字和符号),不采用几何图形。 例: ABC----------------------收货人代号 1234---------------------参考号 NEW YORK--------------目的港 1/25----------------------件数代号 2 指示性标志P105 例:玻璃杯加上FRAGILE USE NO HOOK 3 警告性标志 例: EXPLOSIVE 二、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的定义:是指直接接触商品、随商品进入零售市场与消费者见面的包装。 (一)销售包装的作用: 1 2 3 保护商品的品质 方便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 促进销售,提高商品价值(二)销售包装的种类P108 (三)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 在销售包装上,一般都附有装潢画面和文字说明,并印 有条形码的标志。 注意:有些国家明文规定所有进口商品的文字说明必须 使用本国文字。 在伊期兰教国家和地区,忌用猪形图案;在日本,人们认为荷花、菊花图形不吉祥;黑色被用于丧事,红色代表喜庆, 而且对数字“4”很不喜欢,认为是不吉利数字。在韩国,对数字“4”的禁忌更甚,楼房没有4号楼,医院绝不设4号病房, 甚至渴酒不能喝4杯。英国人认为百合花象征死亡,菊花在欧洲国家都只用于万圣节或葬礼,对数字“13”都是忌讳的, 不住13号房间,不坐13号座位,甚至不在13号这天外出旅行。 (四)物品条码标志 1 2 定义 国际上通用的条码种类: A:UPC码(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编制) B:EAN码(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编制) (EAN码由12位产品代码和1位校验码构成) 3 4 我国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的时间: 1991年 我国条码的国别号: 690 691 692(一)中性包装:指在包括内外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厂名和商标、品牌的包装。 即: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 作用:为了适应国外市场的特殊需要,如转口贸易。 (二)定牌:指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1、定牌中性:只用外商所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不标明生产国别和出口厂商名称; 2、标明我国的商标或品牌,同时也加注国外商号名称或表示其商号的标记; 3、采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的同时,在其商标或品牌下标示“中国制造”字样。 四、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主要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以及包装费用等。 (1)对包装的要求,应当明确具体; (2)应订明包装费用由何方承担; (3)明确由何方提供运输标志; (4)明确包装不良应负的责任。 说明: 1 按国际贸易习惯,唛头一般由卖方决定。如买方要求,可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如买方要求在合同订立后由其指定,则应具 体规定指定的最后时限,并订明若到时限尚未收到有关唛头通知,卖方可自行决定。 2 在出口实践中,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以内。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除非事先明确包装费用包括在货价以内,其超出的 包装费用原则上应由买方负担。 案例分析: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合同上规定每筐30只,共100筐。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每筐50只,共 60筐,灯具总数不变。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 思考题: 1 2 3 4 5 6 * * * * 什么叫“条形码”?在包装业中采用条形码有何意义? 何谓定牌生产?它有哪些具体做法? 什么叫“中性包装”?在国际贸易中为什么会出现中性包装? 什么叫“唛头”?为什么在出口商品外包装上要刷制唛头? 试述运输标志的模式? 何谓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 国际货物运输 了解运输方式的种类、特点; 掌握装运条款的内容与规定; 理解并掌握运输单据的种类、含义和内容; 重点掌握海运提单的性质、种类和内容。 货物的运输方式第三章第一节一、海洋运输(Ocean Shipment) (一)班轮运输(Liner shipment) 1.班轮运输的特点 (1)“四固定”:船期表、航线、港口、运费率。 (2)货物装卸由承运人负责。 (3)除非另有协议或规定,一般在货物的品种、数量上不作限制。 (4)承运人的责任以签发的班轮提单条款为依据 。 2. 班轮运输的运费 :基本运费+附加费 (1)基本运费 a.按货物毛重计取,重量吨, “W” b.按货物体积计取,尺码吨, “M” c.按货物的价格计取, “A.V.”或“Ad.Val” d.按重量或尺码中的高者计价 , “W/M” e.按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中选择一种最高的 , “W/M 或 A.V.” f.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其高者计收,再加上一定百分比的从价运费, “W/M plus A.V.” g.按货物件数计收 h.临时议定价格(open rate) (2)附加费 a.超重附加费(Extra Charges onHeavy lifts) b.超长附加费(Extra Charges on Over Lengths) c.直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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