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借他人名义,领取国家低保,不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到什么处罚

农村低保将加大审核力度,违规领取会受到惩罚
农村低保将加大审核力度,违规领取会受到惩罚
农村的低保是为了保障农村贫困人员和家庭的基本生活的,现在农村有不少这样需要吃低保的贫困户,可是我们也发现,有些贫困户明明生活很困难,却没有领取到国家给的低保。这是因为村里的名额都被用光了,之所以会用光不是说这个村子有多么贫穷,而是有些人非法占用了这个低保的名额,也就是说他们本身没有领取低保的资格,却通过非法手段拿到了低保,这样就占用了低保的名额,那么本该拿低保的贫困户也就没办法拿到这笔钱了。现在农村低保存在的乱象是比较多的,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一些违规领取低保的情况,由于之前的监管力度不够严格,一些人虽然自身没有领取低保的条件,却通过各种违法违规手段来获取低保名额,比如说人情保、关系保。这种违规现象是比较多的,他们通过给村干部送礼、送钱等方式来走后门,让村干部把他们也列为低保户的对象,尽管自己有车有房,却还是可以白拿着国家的低保。还有一种就是骗保的现象,这种情况相对来说少见一些,但是也不得不警惕。一些人为了拿到这个低保,在即条件不符合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各种证件和证明等来欺骗审核人员,从而获得低保的名额,领取到国家的低保,让其他应该拿低保的贫困农民失去了机会。这些都属于是违规领取低保的情况,为了彻底的杜绝这种现象,我国在今年的时候加大了低保审核的力度,想要申请低保,各项程序更加严格了,想要再去欺骗也不是那么轻而易举的了,而对于之前这些违规的现象,不仅会永久失去申请低保的资格,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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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村干部吃低保,应该处理谁
正是因为协助他人骗取低保的违规成本太低,造成了部分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批人员的责任心缺失,如此一来,“人情保”“关系保”随即大量产生。
本报评论员宋延坤“住着二层小洋楼,有四五百平方,还有一个大院子,就是这样一个干部,却还在吃低保。”近日,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居民反映,该市颍东区袁寨镇王海村居委会文书徐贤春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家人办理低保,他自己也享受了8年低保待遇。昨天,袁寨镇有关人员告诉记者,徐贤春已被停职,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9月18日中安在线)
  要是从徐贤春的居住条件来看,他分明就已经走上了致富路,这还用得着吃低保?那点儿钱恐怕连平时喝顿酒都不够。拥有如此优越的生活条件,他不光为自己办理了低保,还让家人一同享受到了这种待遇,如果不拿出足够严厉的措施对其施以惩罚,不仅无法抚慰村民受伤的心,也会让当地党委政府的形象受到损害。但是仅仅对徐贤春这个新闻事件中的“男一号”给予处分,并不就意味着违规吃低保这件事可以画上句号。
  徐贤春和其家人虽然是直接受益人,可有一个问题不应该被忽视:是谁给了他违规吃低保的机会和勇气呢?农村低保的受益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资金的发放需要极其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不是想要就能得到。这也就是说,徐贤春要想让自己和家人获得低保资格,至少要得到王海居委会、袁寨镇政府和颍东区民政局的同意。因此,徐贤春和居委会故意蒙骗上级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同时,镇政府和区民政局也没有按规定尽到审核之责,因为只要审核工作能够做好,居委会提交上去的材料根本就不会得到通过。此外还有一个问题不能被忽视:为什么这次事件中只有徐贤春被处罚?在笔者看来,要想解答这个问题也不是非常困难,一句话就可以解释——袁寨镇政府和颍东区民政局不想为自己的工作失误承担责任。
  近年来,村干部违规办理低保的乱想并不鲜见,徐贤春让自己和家人吃低保只是这些乱象中的一个缩影罢了,如何从源头上解决这个问题?在笔者看来,就是要建立一套更加完善的追责制度。其一,对骗保人追责。不仅要让骗保人退回低保资金,还要通过建立个人信用“黑名单”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方式,让这些人彻底感受到骗取低保的后果;其二,对审批人追责。正是因为协助他人骗取低保的违规成本太低,造成了部分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批人员的责任心缺失,如此一来,“人情保”“关系保”随即大量产生。如果让这些人意识到骗取低保会受到行政记过、停职甚至被追究渎职罪的处罚,他们手中的公章和签字笔就不会轻易落下。
  低保乱象破坏了基层党委政府和群众的关系,也助长了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必须对其施以足够严格的惩治。否则,困难群众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又该如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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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法院分析骗取国家补贴、低保金案例并提建议
作者:黄彦鸿 陈超 发布时间:日 11:27
&&&&国家补贴和农村低保政策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维护地方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骗取国家补贴和农村低保金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2014年以来,柳州市柳江县人民法院共审结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骗取国家补贴、农村低保金类型案件3件,以贪污罪判处犯罪分子5人。通过调研分析发现,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权力高度集中。犯罪主体集中于掌握实权的村级干部,该院判处的5名被告人分别系镇人大代表、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副主任,均为基层单位“一、二把手”,统管人、财、物,权力高度集中,掌握着审核、上报国家补贴和低保金申请的实权,这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犯罪手段简单,所涉罪名较为单一。此类案件中,被告人采取的手段多为利用职务之便,以不符合申请条件人的名义,制作虚假申报材料,非法套取国家补贴、低保金。此类案件所涉及罪名比较集中的体现为贪污和受贿,该院所审理的3个案件即为比较典型的贪污。  (三)社会危害性大。村干部对国家补贴和农村低保金的职务犯罪,直接侵害了农村生活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最基层农民群众的不满,导致农村干群关系紧张,危害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此类案件的发案原因主要有:  (一)权力过分集中,法律意识淡薄。一些村干部掌握补贴款、低保金的审核和上报的实权,权力相对集中,为其犯罪提供了良好的客观条件。加之平时疏于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意识淡薄,最终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二)阳光机制欠缺,政策宣传不够。补贴款、低保金的评议、公示工作不按制度规定,个别村委由村支书一人说的算;甚至有些村委未经公示程序即进行补贴材料的上报,不能做到阳光施补施保。大部分农民群众除了知道国家补贴款和低保金的领取方式外,关于补贴款和低保金的计算标准、发放对象、核定监督程序等都不清楚,为部分村干部搞暗箱操作提供了方便。  (三)审核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监督。国家相关政策对补贴和低保金的申请都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因为相关部门只进行形式审核而不对申报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核,也未对发放的补贴和低保金实施追踪确认,为骗取补贴款和低保金留下了漏洞空间。  此类案件的预防建议:  (一)加强预防教育,加大打击涉国家补贴、低保金犯罪力度。一方面审判机关应深入有关单位即镇、村组织,通过举办预防犯罪法制教育讲座、业务培训、座谈研讨、法律咨询等形式进行预防涉国家补贴、低保金犯罪的宣传。另一方面要不断研究涉国家补贴、低保金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探索打击犯罪的有效途径,及时重拳出击打击涉案人员。  (二)加大惠民政策和法律宣传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大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向群众讲解各项国家补贴和低保金的计算标准,让群众真正知道和掌握国家的惠农政策。同时审判机关应该深入乡村,向广大农民宣传有关法律知识,使农民学会用法律武器与侵吞国家补贴和低保金的行为作斗争。  (三)坚持政务公开,完善对涉国家补贴、低保金管理制度。加大对涉国家补贴、低保金等资金的宣传公示力度,相关细节必须公示,让群众真正看明白。涉国家补贴、低保金等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执行资金审批支付制度,并加大对该类资金的审计力度,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中存在的问题。  (四)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人民法院在惩处涉国家补贴、低保金犯罪案件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深入查找涉国家补贴、低保金领域权力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抓住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及时&给政府有关部门发放司法建议,努力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第1页&&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站推荐您使用IE 7及以上浏览器村干部冒领扶贫款该如何处罚?
基本案情:村干部张某未经村民同意便以他人名义办理惠农补贴存折,三年内截留包括危房改造补助、低保待遇、良种补贴、农资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地膜补贴等在内的款项资金高达70万元。市民李某咨询律师:对张某该如何处罚?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法学博士、资深律师、商丘师范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杨世建答复:
张某涉嫌贪污犯罪,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中择一处罚,同时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的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扶贫款的管理、经手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然后将国家扶贫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贪污罪定罪量刑。由于张某贪污的扶贫款数额特别巨大,且贪污的是国家扶贫款,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没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应选择较重的刑种予以处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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