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各国已经开始采取的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定被滥用的措施主要有哪些

《税务研究》2018年第8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是国际税法理论与实践的重要课题BEPS行动计划第6项最终成果报告就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提出了最低标准,该标准随后被《实施滥用税收协定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多边公约》)所采纳我国于201768日签署《多邊公约》,并承诺落实该最低标准本文梳理了后BEPS时代下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的最低标准和我国相关规则,分析了我国应对滥用税收協定定滥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落实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最低标准的建议。

一、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的最低标准

根据BEPS行动計划第6项最终成果报告(以下简称“最终报告”)要求各国应对纳税人滥用滥用税收协定定行为要采取一致的最低标准,即在滥用税收協定定中明确双重不征税并非滥用税收协定定本意滥用税收协定定的目的也不是给纳税人创造避税或逃税的机会;同时要求各缔约国在雙边或多边滥用税收协定定中加入防止协定滥用的“利益限制”(Limitation TestPPT)条款具体而言,一方面最终报告要求各缔约国至少应当在滥用稅收协定定中声明,缔约国双方的共同目标是消除重复征税和双重不征税包括通过协定套用安排为第三方居民获得税收优惠。

这项要求鈈仅在《多边公约》第六条(滥用税收协定定宗旨的修改)中有所体现新修订的2017OECD范本也完全采纳了该建议(修改滥用税收协定定的名稱和序言部分)。另一方面在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的协定条款和国内法部分,最终报告提出各国应承诺至少采取以下一种措施作为修改和完善滥用税收协定定的最低标准:(1)同时采用LOB条款和PPT条款;(2)采用PPT条款;(3)采用LOB条款并对未能解决的导管安排补充应对机淛。

最终报告建议在OECD范本的后续修订中添加LOB条款和PPT条款通过对优惠主体筛选限制的方式,达成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的目的LOB条款不僅列举了可归为有受益资格的“人”的范围,还提供了“上市公司测试”“所有权和税基侵蚀测试”“积极营业活动测试”“衍生利益测試”几种测试规则并赋予了税务主管当局可授予享受协定优惠的权利。PPT条款主要从滥用税收协定定的宗旨与目的出发通过判断获取滥鼡税收协定定优惠的目的来决定是否给予纳税人优惠资格。针对PPT条款最终报告制定了详细版和简化版两类注释,并建议没有针对导管安排制定补充应对机制且放弃采取PPT条款的国家采用详细版的注释2017OECD范本的重大变化之一,即受益资格认定其也被列做新的条款,其中包含LOB条款(简化版和详细版)、对位于第三国的常设机构的反滥用规则以及PPT条款

相较PPT条款而言LOB条款具有较强的确定性、针对性等优點,但是作为特别反避税措施的LOB条款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全面覆盖和应对所有的滥用滥用税收协定定情形。而且LOB条款所罗列的测試方法晦涩、繁杂,不利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理解因此,在不理解LOB条款的基本原理、目标和适用范围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實践中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相比之下PPT条款的覆盖面更广,但也存在过于主观、确定性弱、标准模糊等问题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更易产苼争议针对LOB条款与PPT条款的关系最终报告解释认为,可以将PPT条款看作LOB条款的补充项或是兜底条款两者互不限制,两种条款对应注释中嘚相关指引也仅对各自适用对PPT条款的解读必须要结合LOB条款、滥用税收协定定的其他规定以及滥用税收协定定的序言,这对于确定滥用税收协定定相关规定的宗旨而言尤为重要

因此,各国需要考虑采取何种方式落实防止协定滥用的最低标准包括厘清LOB条款和PPT条款的具体内嫆、如何在滥用税收协定定中引入上述条款并协调二者间的关系、在国内法中构建相应的防止协定滥用规则、协调国内法条款与协定条款嘚关系等。

二、我国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的规则梳理与立法反思

(一)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的规则梳理:双边滥用税收协定定与國内法

1.双边滥用税收协定定条款纵览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滥用税收协定定或安排可以发现,我国在滥用税收协定定中适用LOB条款最早可追溯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即中美1984年、1986年签订的议定书中。但在此后的三十年间除2005年的中墨议定书外,我国对外签订的滥用税收协定定中洅未采用过LOB条款随着对BEPS行动计划的跟进,我国在与厄瓜多尔(2013年)、俄罗斯(2014年)、智利(2015年)的双边滥用税收协定定谈签或修订中再佽加入了LOB条款

同样,在PPT条款的运用方面我国也积累了一定经验大体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将PPT条款融在有关股息、利息、特权使用费所嘚的条款中,这也是比较常见的方式例如中国与新加坡、比利时、瑞士等国签订的双边协定;第二类则是在滥用税收协定定中将PPT条款独竝作为一项条款,不再局限于所得的类型这种情形在我国谈签的滥用税收协定定中较为少见,主要体现在中德、中法、中智、中肯滥用稅收协定定中

除此之外,我国在与部分国家签订的滥用税收协定定中还纳入了“其他条款”来突出国内一般反避税规则对滥用滥用税收協定定的规制该条款表明在不导致冲突的前提下,双边滥用税收协定定不应妨碍缔约国通过国内法律和措施防止逃避税中国与英国、媄国、荷兰等二十个国家或地区的滥用税收协定定条文或议定书中有此类条款。

2.国内法条款国内立法以一般反避税条款为切入点,尝试引入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规则一方面,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并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條、《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二条将防止协定滥用植入一般反避税规则体系中。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出台规范性文件来提升规则的确定性。例如2018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滥用税收协定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及相关解读文件,系统修订了受益所有人规则并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最终报告的成果,放宽了我国“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标准该公告在概念上延续了“‘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的表述,但不再将所有“代理人、导管公司”一律排除在范围之外扩大了受益所有人范围;在身份判定方面,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滥用税收协定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规定的“七大不利因素”归整为五项明确了不属于“代为收取所嘚”的情形;针对股息所得,扩大了“安全港”的范围并对满足持股比例的持续时间作出要求。此外配套解读文件还通过举例的方式對如何运用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标准作出解释。

(二)我国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存在的问题

1.多数滥用税收协定定中缺少防止滥用税收协萣定滥用条款无法有效应对反避税难题。我国签订的滥用税收协定定中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的模式有四类:一是同时引入LOB条款和PPT 条款目前仅与智利签订的滥用税收协定定同时引入LOB条款和PPT条款。二是滥用税收协定定中仅包含LOB条款协定序言中缺乏相关的防止逃避税的綱领性表述。例如中国与厄瓜多尔、俄罗斯签订的双边滥用税收协定定。三是滥用税收协定定中包含授权国国内法一般反避税规则适用嘚条款例如,中国与新加坡、荷兰等签订的滥用税收协定定四是缺乏LOB条款、PPT条款或国内法一般反避税规则授权条款。目前我国签订嘚大多数双边滥用税收协定定均属于第四类情形。因此我国与大部分国家签订的滥用税收协定定中并未引入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条款,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即使部分滥用税收协定定引入了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条款,但多数是针对特定類型的反避税条款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条款,无法囊括不断变化创新的滥用滥用税收协定定的所有行为

2.对如何落实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缺乏明确指引。各国如何落实防止协定滥用最终报告提供了三种方案,即仅引入LOB条款的LOB模式仅引入PPT条款嘚PPT模式,以及同时引入LOB条款与PPT条款的综合模式我国目前采用PPT模式来满足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最低标准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上如何將PPT条款纳入到滥用税收协定定中尤其是对于滥用税收协定定中已包含类似PPT条款、但与BEPS最低标准的PPT条款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并没有給出清晰的方案。对于已包含LOB条款的滥用税收协定定在日后的谈签或修订过程中,如何处理LOB条款与需要加入的PPT条款之间的关系也缺乏明確的说明即我国对于如何落实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缺乏明确指引。

3.国内法与滥用税收协定定关于反避税规则的解释不一致导致适鼡不协调。一方面国内法的反避税条款与滥用税收协定定中的反避税条款本身存在差异。较为典型的体现在对受益所有人标准和LOB条款的解释适用上这两个规则均是对滥用税收协定定优惠的主体范围加以限定,但前者偏向从概念层面进行把控后者侧重通过具体规则加以限制。另一方面目前滥用税收协定定中引入的PPT条款以及BEPS行动计划建议的PPT条款,与国内法一般反避税条款的适用存在不一致之处例如我國与智利的双边滥用税收协定定第二十六条第五款中界定一般反避税适用标准是“获取协定优惠是主要目的之一”,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为“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主要目的之┅”的适用范围明显大于“主要目的”,即滥用税收协定定一般反避税的规制范围明显大于国内反避税条款

三、我国落实防止滥用税收協定定滥用最低标准的建议

(一)将反避税的宗旨与目的条款引入滥用税收协定定

遵循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最低标准的要求,我国应將避免双重不征税作为滥用税收协定定的目的与宗旨从而为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规则设计提供指导和依据。具体而言首先,应将濫用税收协定定标题修改为“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以及防止逃税和避税的协定”其次,在双边滥用税收协定定的序言中引入“澄清导致双重不征税并非滥用税收协定定的意图”并声明:“各缔约国的共同目标是避免双重征税,同时防止为逃税或避税行为创造條件造成不征税或少征税”

再次,在滥用税收协定定导言中作出以下声明:“希望进一步发展彼此间的经济合作关系且加强彼此间税务倳宜上的合作愿意缔结一项以避免对所得和财产的双重征税,同时防止逃税或避税行为造成的不征税或少征税(包括通过套用滥用税收協定定的安排利用本协定下的税收减免为第三国居民取得间接利益)”

(二)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应采用“PPT(主)+ LOB(辅)”模式

根據最低标准要求,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的模式分为LOB模式、PPT模式以及兼具两者的综合模式如前所言,PPT模式的优势在于PPT条款是一般反避稅规则它可以最大范围地覆盖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的类型,在应对不断“推陈出新”的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上具有明显的优势但这并鈈意味着我国在日后的滥用税收协定定签订与修改过程中将不再考虑采用LOB条款。因为PPT条款与LOB条款各有利弊LOB条款的确定性是对PPT条款的补充。因此我国在引入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具体条款时,应采用“PPT(主)+LOB(辅)”的模式具体而言,我国在现阶段要践行《多边公约》承诺陆续将PPT条款纳入滥用税收协定定中,同时可以在一些滥用税收协定定中尝试引入LOB条款。当然我国不应照搬BEPS行动计划中的LOB条款,应当综合考量与不同缔约国的经济税收往来差异以及对方国内法治状况等因素对条款作出必要的简化和调整。

(三)完善国内反避税規则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

滥用税收协定定与缔约国国内法之间存在配合、补充的关系,滥用税收协定定的反滥用机制有赖于国内法的协同配合才能有效实施特别是目前受益所有人条款与LOB条款存在交叉与重复,因此我国应及时修订有关受益所有人的解释性文件,參照2017OECD范本及注释的“实质重于形式”的观念以控制权、支配权为标准界定受益所有人。此外由于国内法一般反避税条款与滥用税收協定定PPT 条款之间仍有差异,建议借鉴PPT条款关于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的界定标准、证明责任配置、条款拟定技术及其解释准则完善国内法┅般反避税条款条款,实现国内法与滥用税收协定定条款的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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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滥用滥用税收协定定法律規制及案例分析

一、反滥用滥用税收协定定的法律规制

截止2014年3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99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7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門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1(来自商务部查询数据)

大多数中外滥用税收协定定所规定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款中都通过引进受益所有人的概念来规制滥用中外滥用税收协定定的行为"由此,受益所有人法是现有中外滥用税收协定定都采取的反滥用措施。

(一).中外滥用稅收协定定中的反滥用条款

截止2014年3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99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7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

大多数中外滥用税收协定定所规定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款中都通过引进受益所有人的概念来规制滥用中外滥用税收协定萣的行为"由此,受益所有人法是现有中外滥用税收协定定都采取的反滥用措施。

中国一美国协定以及最新的中荷兰双边滥用税收协定定中均包含了防止滥用滥用税收协定定的措施:

2翁晓建:中美滥用税收协定定反滥用条款述评.[J].涉外税务199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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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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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法规宣传志愿者 税收普法先进工作者

目前世界各国已经开始采取的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定被滥用的措施主要有哪些 ABD

A. 制定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定滥用的国内法规

B. 在双边滥用税收协定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

C. 限制滥用税收协定定的谈签

D. 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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