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在机关保密涉及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管理方面需要重点做到哪些

 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要求,结合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各类涉密工作人员要熟悉自身业务工作中涉及保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第四条  公司成立保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公室在党群工作部。各下属分子公司应设立保密委员会,确定分管领导和办事机构。

第五条  保密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保密委员会工作部署。

(二)研究公司有关秘密保护事宜和信息安全重大事项,确定保密要害部门。

(三)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各下属分子公司秘密保护工作。

(四)协助上级保密部门查处公司内部发生的泄密事件。

(五)审核批准公司保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保密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与上级保密机关的沟通和联络。

(二)具体贯彻落实上级保密委员会各项工作任务和工作部署。

(三)制定公司相关保密工作管理规定,负责公司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

(四)负责对各分子公司保密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检查、考核评价。

(五)负责落实公司保密委员会要求,开展公司保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总责。

1.将保密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召开党委会议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保密工作重大事项,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2.将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党的保密纪律和保密法律法规纳人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并带头抓好贯彻执行。

3.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了解掌握保密工作情况,为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人力、财力和物力支持和保障。

4.重视发挥保密委员会职能,支持指导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或保密工作机构履行职责。

5.落实本单位保密责任制。

6.为保密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保障

7.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第八条  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和党的保密纪律、保密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保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部署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2. 及时研究和部署保密工作,组织制定、实施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3.建立保密委员会议事制度,组织召开保密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公司党委报告保密工作开展情况,将保密工作重大事项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组织落实党委关于保密工作的指示、决定。

4.组织开展保密工作宣教培训、保密监督检查、保密技术防护、泄密案件查处和考核表彰等工作。

5.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第九条  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熟悉分管工作中的保密要求。

2.部署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并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3.为保密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4.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第十条  公司各部室、各分子公司职责

(一)公司各部室负责人、各分子公司党组织书记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室、单位的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公司各部室、各分子公司应贯彻落实公司保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组织本部室、单位保密工作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与考核工作。

(三)公司各部室、各分子公司应确定一名本部室、单位保密管理人员,并由保密管理人员梳理各部室、各分子公司保密重点部位和人员并报公司保密办备案。

第十一条  各涉密人员对本职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1.熟悉本职岗位的保密要求

(1)清楚了解自身保密工作职责;熟悉本人签订的《保密责任书》、《保密承诺书》的主要内容。

(2)了解掌握本岗位业务工作中的涉密事项。

(3)认真学习有关保密工作规定与相关知识,了解掌握本单位保密管理制度规定中与自身业务相关的有关内容。

2.按规定履行保密工作职责

    (1) 将各项保密工作要求落实在本职岗位的各项业务工作中。

(2) 开展自查自纠,随时整改自身存在问题;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保密办人员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管理责任。

1.负责日常保密工作,完成上级保密工作管理部门及本单位保密委交办的具体工作任务。

2.规范、落实各项保密规章制度。

3.协调、检查基层单位保密工作开展情况。

4.起草有关保密工作文件,负责保密工作档案资料归档工作。

5.负责协调配置保密技术防范器材和拟定保密宣传教育资料。

6.协助查处有关失泄密事件。

第三章  涉密人员管理

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营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涉密人员接触办理涉密文件时一律不得带回家中处理;阅办完毕及时存入保险柜或退回公司党委办公室机要室,无关人员不得翻阅。严禁在无关人员和家属、子女面前谈论国家秘密。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职责

组织人事部是公司涉密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涉密人员上岗、在岗、离岗等各个阶段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对拟进入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公司涉密人员资格审查表》(详见附表1)进行审查备案。

2.负责编制、更新涉密人员花名册并填写《公司涉密人员备案汇总表》(详见附表2)。

3.负责涉密人员保密补贴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4.负责单位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护照及港澳通行证等)的集中管理。

5.负责对涉密人员岗位变动、密级变更、离岗脱密与脱密期管理。

6.负责组织涉密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保密教育培训。

党群工作部作为保密日常工作办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涉密岗位、组织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工作。

1.负责组织确定并填写《公司涉密岗位一览表》(详见附表3),同时根据各工作岗位变化情况,及时修订涉密岗位一览表,并对上岗涉密人员进行涉密等级界定。

2.负责涉密人员在岗情况及重大事项变动情况统计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保密委员会。

3.负责组织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详见附表4、附表5)

     涉密部门作为涉密人员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涉密人员的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对本部门拟进入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工作。

2.根据涉密岗位的涉密等级,对拟进入岗位工作的人员提出涉密等级界定的拟定意见。

3.负责对本部门涉密人员的日常保密教育。

4.负责及时统计本部门涉密人员在岗情况及重大事项变动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保密办。

5.负责本部门涉密人员的监督、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部门个人年度绩效考核。

6.负责涉密人员离岗时涉密载体、涉密计算机及设备、出入证件和门禁卡的移交手续办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管理规范

组织人事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工作。审查内容一般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交往情况。

(1)审查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审查证明。

(2)通过查阅档案、书面调查、外出调查等方式,对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行审查并保存记录。

(3)对拟进入涉密岗位工作的背景复杂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4)涉密人员审查要有翔实的书面审查记录,完整的支撑材料和明确的审查结论。

(5)对核心涉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复审,对重要涉密人员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对一般涉密人员每5年进行一次复审。

(1)按照“以项定岗,以岗定密”的原则,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应实行分类管理;“以项定岗”是以事项或项目的涉密程度确定工作岗位的涉密等级;“以岗定密”是以工作岗位的涉密等级确定进入该岗位工作人员的涉密等级。

(2)涉密岗位按照涉密程度应分为核心涉密岗位、重要涉密岗位和一般涉密岗位。核心涉密岗位是指日常工作中产生、经营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重要涉密岗位是指日常工作中产生、经营或者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一般涉密岗位是指日常工作中产生、经营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

(3)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应根据工作岗位的变化以及所承担项目、任务的涉密程度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4)涉密部门对拟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按照“以项定岗,以岗定密”的原则,填写《公司涉密岗位密级审定表》(详见附表6)提出涉密等级的拟定意见,报公司保密办审批,重要及以上涉密人员需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

1.涉密人员备案及动态管理

(1)组织人事部应及时建立、更新涉密人员台账及涉密人员管理档案;

(2)涉密部门如发现有涉密人员擅自离岗离职等异常情况的,须及时报告组织人事部;

(3)涉密人员岗位变更或岗位涉密情况发生变化时,须重新界定其涉密等级,办理变更手续及涉密载体交接手续,如变更为非涉密人员,还须办理脱密手续。

2.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培训要求

组织人事部应将涉密人员保密教育纳入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每年应确保涉密人员接受保密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15学时。

公司将履行保密责任情况纳入涉密人员工作考核与绩效考核体系,对不履行保密职责的涉密人员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处罚或者调离涉密岗位。

4、因私出国(境)管理

(1)涉密人员(包括在岗及脱密期内人员)一般不得因私出境,特殊原因须经过审批;一般涉密人员须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重要及以上涉密人员须报公司保密委审批。

(2)涉密人员涉嫌经济、刑事犯罪处在审查期间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的,以及正在办理调出或辞职手续的,其因私出国(境)的申请应不予批准。

(3)涉密人员应私出国(境)前,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签订《因私出国(境)保密承诺书》和《因私出国(境)保密提醒表》(详见附表7)。涉密人员回国后,应当及时上交个人因私护照,同时提交书面情况报告。

(4)组织人事部应统一集中管理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护照及港澳通行证),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因履行审批手续。

(5)组织人事部应定期到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本单位涉密人员因私护照使用办理情况,及时收缴违规办理的证照。

(6)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不归的,其所在部门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报告,组织人事部会同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1)组织人事部组织落实涉密人员个人重要事项年度报告制度和特殊情况报告制度。

(2)有以下情况的涉密人员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组织人事部报告:与境外人员恋爱、通婚;接受境外资助;本人或直系亲属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取得外国国籍;在境外遇到盘问、利诱、胁迫等异常情况;遇到同事、友人等策反、利诱拉拢等情况;发生或发现失泄密事件、失泄密隐患;发现他人在思想、行为、经济、社交、出入境等方面有异常情况;兼职从事其他工作情况;个人重要基本信息和重要事项定期报告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个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汇报的情况等。

(3)涉密部门负责对所属人员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所属人员出现以上重大事项或接到人员报告时,须及时将情况报组织人事部,组织人事部会同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机关。对不合适继续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涉密人员,须及时调整。

1.涉密人员离职、离岗应办理审批手续、签订保密承诺书,填写《公司涉密载体清退登记表》(详见附表8)办理涉密载体(含涉密电子文档)、设备、物品、证件等的交接清退手续。

2.涉密人员离职、离岗后,应执行脱密期管理。一是履行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审批程序,签订《公司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审批表》、《公司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详见附表9、附表10);二是调整到单位非涉密岗位执行脱密期管理的人员要进行谈话,并填写《公司离岗离职涉密人员保密提醒谈话记录表》(详见附表11)。

3.发现涉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所在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组织人事部报告。组织人事部会同单位保密办及时将情况报告公司保密委。

1.挂职返聘借调人员管理

挂职返聘借调人员进入涉密岗位工作,应履行涉密人员审查界定流程,按照在职在岗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劳务用工人员上岗前,用人部门应协助组织人事部对其进行安全保密审查和培训,提出安全保密管理要求,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和签订保密承诺书,建立专门的资料档案由人事管理部门备案;在岗期间,严格控制活动区域和知密期间,禁止私自单独出入涉密场所;离职时应与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章  机要文电保密

第十五条  凡在涉密集中部门从事机要、秘书、档案等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业务精通、忠于职守、勤勉敬业。人事部门要严把政审关,坚持先审后用,上岗前要进行保密知识培训和教育,熟知有关保密法规并尽量保持其稳定性。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控制各项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确因工作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上审批;对接触到绝密级文件、资料的人员要有明确记录。

第十七条  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执行编号、登记、分发、交换、签收、承办、传阅、借阅、清退、归档、销毁等工作环节。

第十八条  属于内部使用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无密级而不能广为扩散的应标明“内部使用”、“内部资料”等字样,由于未标明“内部资料”等造成泄密的,要追究文件起草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必须经公司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批,否则不准发(借)给外单位人员。

第二十条  各部室、分子公司负责人参加地方或行业有关会议带回的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一律根据文件内容,送交公司党群工作部机要室按保密规定办理登记、传阅、借阅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密码电报应按机密级文件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履行登记、签收手续,严格保管、传递,不准随一般公文、明码电报一起流传;密码电报办理完毕后,按规定进行归档、清退、销毁。

第二十二条  各类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清理,发现丢失及时报告并立即查找文件下落。

第二十三条  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一律由机要人员专送。

第二十四条  对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二十五条  无保存价值的秘密文件、资料、移动存储介质(包括内部刊物)等涉密载体,不得随意丢弃,不准当废旧物品出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第二十六条  因公确需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时,要严格履行涉密权限批准手续,做到二人同行,并采取必要的防窃、防丢失措施,使密件始终处于本人的控制之中,禁止携带密件办私事或到公共场所。

第二十七条  调动工作、出国学习、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办理涉密文件、资料、移动存储介质等清退手续并签订脱密协议。

第五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原则是“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电脑不混用、U盘不乱插”。

第二十九条  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目标是保证信息系统的物理环境、基础设施、网络、信息设备、应用系统、数据库等能够安全、稳定、持续运行。公司和各分子公司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过程中应当做好安全审核、

第三十条  物理环境与设施管理

(一)周边环境与涉密场所管理要求

1.安全控制区域应在防窃听、防窃照方面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安全控制区域内设备的选用、使用环境和工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保密标准的要求。

2.工作人员临时离开办公环境,应将信息设备锁定;工作人员下班或节假日期间,应关闭信息设备,锁好门窗,切断电源,涉密介质及相关保密设备应放入保密柜。

3.对涉密场所无线、多媒体产品的管理应符合相关保密标准的要求。

(二)机房与设备间管理要求

1.信息系统的中心机房应纳入保密要害部位管理, 进入机房和重要设备间时禁止携带与工作无关的具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以及无线通信等功能的设备。

2.机房和设备间内的各种设备应按设备类型和涉密属性分类安放和管理。

3.系统管理员应密切监视机房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按照预案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对机房内设备所发生的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等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十一条  信息设备管理

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设备台账并动态更新,信息设备管理责任人应确保自己管理的信息设备规范使用、账物相符。

1.建立信息设备台账时,可以分为计算机、服务器便携式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保密产品、移动存储介质外部设备等七类进行登记。

2.台账管理员根据设备停用和启用申请,维修、报废、销毁申请等及时更新台账中的设备使用情况。

3信息设备和存储介质应当具有标识,涉密的应当标明密级,非密的应当标明用途和警示标语,涉密信息设备和存储介质中的涉密信息应当标明密级。

第三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管理规范

涉密计算机是指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涉密信息的台式机、便携式计算机、智能终端等设备。

第三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使用前,必须按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粘贴统一制作的密级标识、编号,登记备案后配发给涉密工作人员。对涉密计算机的管理必须按照其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的使用管理

(一)涉密计算机原则上应专机专用、专人负责。若因工作需要,多台涉密计算机需要联内网工作,必须经所在企业保密委员会批准,建立单独的涉密计算机内网。

(二)涉密计算机网络严禁与非涉密计算机网络有任何物理连接。严禁非涉密计算机接入涉密计算机网络,严禁涉密计算机接入非涉密计算机网络。

(三)任何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便携式计算机进行处理。

(四)严禁携带涉密的便携式计算机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五)携带便携式涉密计算机外出或出境时,应经所在企业保密委员会检查、审批后方可带出,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涉密计算机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六)涉密计算机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使用人时,所属部门必须对涉密计算机进行检查、确认,并更换相关密码,确保其中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

(七)报废处理的涉密计算机在非涉密信息系统内重新使用或利用前,必须进行信息消除处理,信息消除处理时所采取的信息消除技术、设备和措施必须符合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现场维修时,必须有相关人员进行全程陪同。需要将涉密计算机带离现场进行维修时,必须在企业所在地保密机构认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确保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并进行日志记录。

第三十六条  不再使用或无法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在进行报废处理前,必须进行信息消除处理,信息消除处理时所采取的信息消除技术、设备和措施必须符合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会议、新闻宣传、对外信息披露的保密

第三十七条  公司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招待外国人的宾馆、饭店召开,应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二)严禁使用无线话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会场;会议内容不准记录的事项必须事先说明。

(三)会场不得录音、录像。

(四)严格控制会议文件的发放。会议期间印发的秘密文件一律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会议结束后收回。

第三十八条 公司简报、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在对外新闻报道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在对外信息披露中涉及国家秘密时,应及时向公司保密办报告并由公司保密办按程序上报上级保密局同意后方可披露。

第七章  外事活动中的保密

第四十条  严禁出国人员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涉密物品出国。

第四十一条  在对外谈判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将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摆放在桌面上。

第四十二条  在对外交往或合作中,外方通过正当途径要求我方提供涉及秘密的有关文件、资料时,应当按照下列条件予以审查。

(一)我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

(二)符合平等互利原则的。

(三)进行交往与合作事项所必要的。

(四)对方具有保密能力并能承担保密义务的。

第四十三条  对外经营和商务活动中需向外方提供涉及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时,必须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由公司保密办公室报上级保密局批准后提供。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员工出国(境)统计表》(详见附表12)并对派往国外工作、调研、学习的员工进行保密知识培训教育。公司一般情况下不接待国外企业派出人员来实习,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来实习外企人员进行保密工作教育。公司聘用外籍工作人员时,由公司保密委员会对聘用人员资料进行审查备案,并进行相关保密工作教育。

第四十五条  保密检查由公司保密委牵头,公司保密办负责组织实施,开展保密检查应当依法依归履职、严格标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保密检查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自查和抽查等方式进行。公司保密办每年至少组织1次保密工作检查。

检查中发现受检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发生泄密案件不按规定报告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②包庇泄密和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律、规定行为,或者对揭发、检举泄密和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律、规定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③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的;④擅自使用信息抢险工具清除泄密和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律、规定行为信息证据的;⑤无故不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⑥继续使用已经责令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第九章  泄密事件报告及查处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级保密委员会在处理失泄密事件中,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并逐级请示、报告。查处工作的程序是:

(一)发生一般泄密事件后,首先由所在单位保密委员会负责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报告内容应包括:

1.被泄露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2.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3.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二)发生重大泄密事件,应立即通过电话将有关泄密情况上报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详细材料可后报。

第四十七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单位,其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的人员;对能检举揭发重大窃密、泄密事件的人员;对一贯遵守保密制度,忠于职守、工作突出的人员,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视情况对优秀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保密法规、规章制度,遗失或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遗失或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任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水投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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