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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的一些问题根据机构改革和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做法,试图全面解释清楚以供大家参考。
1、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证是行政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的证明,要想取得行政资格证必须是在编在岗、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囚员。按规定获取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是实习期满的行政执法人员即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2007年《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和参公囚员身份正式实施过程中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执法类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属于第一批过渡为参公单位其正式职工过渡为参公人员。
2、授权委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行政执法职能包括消防执法、治安执法、刑事执法和公共事业执法等四大类,涉及面广执法人员多,基层根本没有那么多行政人员执法因此,就出现一种变通方法:委托执法行政执法除行政机关人员执法外,还可以授权委託组织执法最常见的做法,是委托下属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执法这就顺理成章地出现了事业人员和聘用制管理的工勤人员通过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执法职能。
3、行政执法类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改革: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结合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分类改革要求,首先提出了将行政类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承担但同时,又因为行政执法类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机构多、职能范围广、牵涉的人员编制众多明确规定,行政职能划转时行政执法类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仍然保留在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序列。
根据改革实践目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所有的执法职能整合在一起成立综合执法中心,下设各职能科室;另一种是根据行业划分成立专业的农业、文化旅游、市场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综合执法局。从目前已经改革的省份来看第一次“综合执法中心”的鈳能性更大。
4、机构、人员参公:从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改革试点来看全面取消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参公概率极高,新成立的行政綜合执法类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不参公原来的参公人员在过渡期内保留参公身份和待遇,两年过渡期满根据相关规定,统一按事业人員管理统一取消参公后,执法中心的所有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都可以通过考试取得执法资格,履行执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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