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过户去哪里上地多了怎么去,原因是,我们家的地没有了。都被他给弄他土地证过户去哪里上了。怎么办呢?有谁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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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到期了不能续怎么办?影响居住吗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虽然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自己的住宅用地使用年限还有数十年,到期这个问题看似离我们还很遥远,但是大家已经开始提前担心土地证的期限问题了,花了巨资买了房子,土地使用权却到期多不啊,土地证到期了不能续怎么办?土地证到期了不能续影响居住吗?
土地证到期了不能续怎么办? 土地证到期是自动续期的。 1、《城市管理法》第2十一条规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2、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续费使用。 3、我个人觉得这种70年后要重新申请续费使用的规定很不合理,虽然现在规定没有变,但是我坚信在不久的将来,这种制度肯定会废除的,土地私有才是民心所向,或者虽为国有,但是老百姓的住宅用地必须免费永远使用。 土地证到期了不能续影响居住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如下规定: 1、第六章:土地使用权中止; 2、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4、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2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5、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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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大证被抵押,我无法取得自己的小土地证咋办?
山东-济南&08-11 15:50&&悬赏 0&&发布者:lpeng1…… & 回答:(4)
我有一套门头房,有房产证04年办下来的,大的土地证(国有出让的)11年给抵押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所有权人不是一个人,土地证11年抵押以后目前还在银行抵押,并且有查封状态!我们县今年年初成立了不动产管理中心,要求抵押、买卖必须房地合一,大土地证抵押,我个人的那块无法划出来,无法办理抵押贷款,我想知道,这样的情况下我该如何取得自己的土地证?请律师给出一个解决的办法!和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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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回复时间:
您好,根据您的介绍,提供如下建议,供您参考:
一、在房、地分开办证的情况下,您的房产证已于04年办下来,按理说在此之后对方即便手里还有大证,也不再享有您房屋所分享的土地权利,在此情况下,对方还将土地抵押,有违约嫌疑,建议您考虑看看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
地随房走的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局日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是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权力合一原则是我国房地产权属的一贯原则。
二、在房屋已经销售的情况下,土地权属已不再完全属于大证人,正常来讲,土地登记部门也不应该为对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您可以到登记部门问问他们到底是怎么回事,能否相应撤销抵押登记,必要时您可以启动相关的行政诉讼;
三、您还可以考虑要求给您房屋所分属的土地办一个小证,如果土地登记部门拒不办理,也是有问题的。
总之,在您这个案件中,存在土地管理部门涉嫌违规,而土地登记大证权人涉嫌违约的可能,您注意与对方多行交涉。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果还有疑问,可补充提出,如果能帮到您,还望采纳
我的补充:
相关法律依据:
1、《担保法》(95年10月1日)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5年1月1日)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3、《物权法》(日)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现在国土局不给办理小证,大证持有人也无法解除抵押,我该起诉谁?如果相关部门不出具不给办理的书面通知怎么办》
既可以考虑起诉大证持有人违约,属民事诉讼;
也可以考虑起诉国土局,属行政诉讼。
国土局不给书面通知没关系,您直接向法院主张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求对方为您办理小证就是了。还有种办法,你可以把申请快递给国土局,快递凭证可以作为已主张的证据。
[河南-濮阳]
回复时间:
1、你需要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证。
2、办理商品房土地使用证所需材料。你在买到商品房按规定办理好房权证后,需携带现房主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总证复印件、合同、房屋办证的契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土管部门申请办理。
3、开发商在出售完商品房后,把土地证总证面积根据购房者的房屋所占面积数据分割多个小证数据;土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认真核实,确认无误后进入审批程序;5个工作日后带身份证明领取土地证,因办房权证已经缴纳契税等费用,只需缴纳登记费(工本费)即可。
4、现在你需要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商品房土地使用证,需要开发商协助的,可以商请开发商协助,拒绝协助的,可以起诉开发商。如材料齐全,国土局不办理的,可以起诉国土局行政不作为。
5、办理了商品房土地使用证后可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管理中心应当协助办理。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补充:你购买商品房并办理房产证后,开发商应当将大证解除抵押,并土地证总证面积根据购房者的房屋所占面积数据分割多个小证上报国土局,其大证目前还在银行抵押,开发商未履行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
你可以到开发商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解除土地抵押,履行办理商品房土地使用证的协助义务。
现在国土局不给办理小证,大证持有人也无法解除抵押,我该起诉谁?如果相关部门不出具不给办理的书面通知怎么办》
1、是否办理贷款属于银行的业务,法院不会判决的。
2、你起诉不动产中心不办理商品房土地使用证抵押手续,不会胜诉的,因为你确实没有商品房土地使用证。
3、你可以起诉开发商,让开发商协助办理商品房土地使用证。
4、你可以换个银行贷款,各个银行要求都不一样,不是所有的银行房屋抵押贷款都要求有商品房土地使用证的。工行、兴业、农行、建行、中行都要求有土地证,但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以及一些地方商业银行都不要求。
5、因此如想解决土地证问题,可按照我说的方案解决。如仅仅是贷款,建议你换个银行贷款。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你还没弄清我的问题,如果换家银行的话,早就可以了!只要是在我们当地需要办理抵押手续的,必须到不动产中心办理,两证不统一都不予以办理!
1、可以起诉不动产中心,如果银行可以只用房产证抵押就可以贷款,那么不动产中心应该就房产证抵押事宜办理手续,不能以两证不统一不予以办理。
2、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辽宁-沈阳]
回复时间:
建议咨询土地部门。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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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持政府颁发的房产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该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初始登记;2、中心如果不给办理应该驳回你的申请,持中心驳回的通知或者决定向人民法院提示行政诉讼要求a、确认涉案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属于你所有;b、被告中心应该履行行政职能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3、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房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和原则,房产与土地不能分离,应该必须统一登记。4、案件比较复杂难办,建议聘请律师帮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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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30827土地证过户费用/土地证
1、如果原土地证上土地的来源是转让的,就只要缴纳手续费。
2、如果土地来源是划拨的(单位福利分房后的房改房,所有公房转私房以后的房产都是),土地证过户时就必须缴纳当地地价3%的土地出让金了,这是一笔很大的支出。
以上费用需要符合的条件
1、房屋产权本已超过两年,如未到两年,加收一个5.5%的营业税,原则上由卖家承担。
2、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40平。如果面积超过140平,(含140)契税交3%。
3、房屋是普通商品房。如果是已购公房还要支付一个土地出让金。
4、个人所得税目前没有强制收取,所以可以忽略不计。
5、以上都是指有产权的房子,如果是使用权则不能贷款只能一次付,不用交契税等其他的费用,只需要支付过户费用。
种类/土地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截止2009年1月,我国颁发的
主要有三种: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
,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
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
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开始颁发林权证,其四项权益里,也包含了部分土地权益。
作用/土地证
土地证作用就是拥有该地块的合法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土地证上会注明该土地的地理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使用者等相关信息。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或抵押。
办理程序/土地证
1、房屋转让连同
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
,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发展历史/土地证
农业六十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1951年土改发放“土地证”
50年代的“土改”,对中国农民而言,是一件欢天喜地的大事。以下内容,录自1951年中共风阳县委《姚湾乡颁发土地证的工作报告》,颇能反映当时民众的反应:
“贫雇农听到发证都欢天喜地。贫雇农许志邦说:‘土地证什么时候到手?我一辈子没见过大契,这下可有了宝贝了!’另一户贫雇农军属说:‘分了土地,县长盖了章,子孙万代不会磨牙吵嘴,永远传下去了!’佃中农因佃田改成自田,自耕自种,对发放土地证表示高兴。佃中农杨荣家里种地主几辈子田,这次发证时说:‘领到土地证,佃田变自田,回去一定加油生产。’自中农原田不动,对发证认为迟早没有关系,抱可有可无的无所谓态度。自中农李中魁在发证中开会也不来,说:‘发证不是我们的事,开会你们去,我田中的麦子半半拉拉呢。’富农因占有土地数量大,听说发证,也想“早点定规”。富农万子邦说:‘以前人家盖房子盖到我门口也不敢说,现在界线分明,大家有产权就好。’地主因土改中打得狠,害怕农民再换田、算旧帐。地主范保文说:‘解放后三七分租,收到的也有限。现在政府宽大,分给一份土地,发个证,劳动改造是应当的。’
“发证以村为单位召开村民会(地主不参加),举行发证仪式,宣传旧契作废。土地证是合法的契约,在发土地房屋所有证的时候,群众情绪高昂。世子坟村干部捧出土地证时,群众鼓掌达10分钟。十里铺农民领证时主动向毛主席像鞠躬,贫农方桂文说:‘大红契到手,土地到家。真翻了身!’
“专门召集地主训话,宣布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完成地区改造管制地主的规定》,并当场宣布从县批准管制的不法地主,及怎样就要加强管制,怎样就可取消管制等规定,以后发给土地证。一个地主回家后,向床上一躺,叹了一口气,死心塌气的说:‘就落这几亩!’” “1951年土地证”意味着农民对土地拥有所有权
1951年土改颁发的“土地证”是什么性质?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的《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第一条对此有所说明:
“根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障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颁发土地证的规定:凡土地改革已经完成的地区,为切实保障土地改革后各阶层人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巩固与提高农民生产情绪,不论农民新分的土地及原有土地,均应一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同样,对土地改革后分给地主的土地房屋,也发给所有证。发新证时,应根据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并予缴销。”
也就是说:1951年颁发给农民的“土地证”,是为了保障农民对分到的土地的“所有权”。 层层审核:防备农村土地买卖的制度设计
担忧农民得到土地所有权之后,会盲目买卖,是当下反对土地私有化的声音中极流行的一种理由。1951年颁发“土地证”,当局在保障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也怀有前述同样的隐忧,故而采取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日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的移转及契税工作的通知》,即是这一系列制度设计中的重要环节,通知中说:
“对农村土地的买卖在法律上虽不禁止,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防止农民不必要地出卖或出典土地。因此,农村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均应首先报请乡人民委员会审核,转报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会批准(未设区的,报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并取具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未设区的取具县、市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始得办理契税手续。上列各机关对于申请开具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介绍信的事项,必须查明其原因,分别处理:对于农民因生产、生活困难而出卖、出典土地者,应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以免他们出卖、出典土地;对于农民之间为了生产上的便利而互相调换远近好坏土地的,则不应加以限制;对于以出租土地进行剥削为目的而购买土地者,以及对于无正当职业、不事生产而出卖、出典土地维持生活者,则不应开具介绍信。” “农业六十条”变农村土地私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
贫雇农许志邦们手里的“大契”被当作“宝”珍藏的时间不会太长。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到来,农村土地所有制已悄然发生变化,最终变成了“集体所有制”。对于这个隐秘的过程,此处不妨用一个很流行的法律案例说明: 问
:土改时政府颁发的土地证,能否作为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凭证? 答
:有些地方在调剂宅基地或者其他土地时,有的农民要求以土改时人民政府发给的包括宅基地在内
的土地证为据,要搞所谓的“宅基地还家”、“清原耕”、“继祖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它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原则,不符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令。解放初期,为尽快废除封建性或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改革,没收了地主等用以剥削农民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或留作公有),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为保障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颁发了土地所有证。土改后,党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引导农民将土地入社,走合作化的道路。1952年普遍成立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由初级社普遍转为高级社,1962年又在高级社的基础上成立了人民公社。根据《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在农业合作社初级阶段,土地以入股形式参加统一经营,保留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对入社的土地评定产量,根据产量规定土地报酬。转入高级合作社后,把私有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因此,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改时发给的土地证就自然失去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处理宅基地使用权。
上述问答,作为标准范式,在许多有关农村土地使用的法律咨询类书籍中均可见到。其中所提到的《六十条》中的规定,原文是这样的:
“二十一、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将《六十条》中的这条规定,作为农村土地由私有制彻底转向集体所有制的法律依据,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六十条》自始至终,只是一个“条例”,而且还只是一个“条例草案”,它从来就没有“转正”过。82《宪法》:城市土地“国有化”1954年《宪法》:明确保护城市居民房地产所有权
历史上,中国城市土地基本上以私人所有制为主。1950年代的土地改革,主要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对城市包括城郊土地,则是基本上维持了建国前的土地所有制状况,土地私有制也基本得以延续。这种处理方式有政策渊源—— 日毛泽东、朱德签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中明确强调:“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1949年9月通过的《共同纲领》乃是一部临时宪法,其第三条明确规定:“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这些“私有财产”当中,就包括私有土地。
1954年《宪法》在城市土地问题上与《共同纲领》有些区别。最重要的一点,是删去了《共同纲领》中所明确规定的“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宣布要“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但同时又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而且,“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无论是作为生产资料还是作为生活资料,城市居民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受到1954年《宪法》承认和保护。
1954年宪法对城市居民房地产所有权的明确保护,在实际数据中也有所体现,“据有关文件,直至1955年,私有房地产在各城市房地产总量中仍然很高,最高如苏州可达到86%.14在当时,在城市里,私人之间的房地产自由买卖相当活跃。1950年代初期和中期,一些文化名人为了在北京安家落户购置了房地产,如吴祖光购买了一套四合院,价钱在1~2万元之间。当时的四合院包括土地和房屋建筑,这些私人财产受到1954年宪法的保护。”(据杨俊峰《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制的演进与由来》,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01期) 私房改造:以“国家经租”方式曲线“国有化”
日,中央于批转了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提出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
改造的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时至今日,“经租房”已成为一个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二是公私合营,即对“原有的私营房产公司和某些大的房屋占有者,可以组织统一的公私合营房产公司,进行公私合营”。两种方式当中,国家经租是绝对主流。
国家经租,不仅仅意味着房主丧失了经营自主权,还意味着房主同时也丧失了房屋所有权——按相关规定,“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并对“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于个人所有”的意见做了严厉批判。也就是说,“国家经租只不过是将城市私有房强制收归国有但又回避国有化这个称谓的手段。”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中称:“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 1982年宪法:“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目前已知最早的、主张一次性将城镇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的政策性文件,是日,由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具的《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
1956年中央批转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已经有“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的条款。《纪录》则将“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解释为“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并强调“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城镇私有宅基地,终于开始了其被国有化的历史进程。
但和《六十条》并非农村土地转变为集体所有制的法律依据一样,《纪录》虽已出台,但在法律上,并未废除城市土地私有权,至少在名义上还维持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并存的城市土地所有制格局。直到1982年宪法颁布。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一款简洁、明确地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对此一划时代的变故,1989年由农业出版社出版的《土地经济学》一书如此描述: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前,中国没有正式宣布一切城市土地实行国有化。虽然城市土地的绝大部分已为国家所有了,但还有少量的仍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因此,城市土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以国家所有制为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据1982年全国226个城市统计,城市建成区土地面积为7438平方公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土地约有335平方公里,占4.5%左右。属于集体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城市中的个体劳动者在组织成为合作社时将其作业场所入股变为合作社的作业场所所占用的土地。属于个人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个人自住房屋及当时在社会主义改造起点以下的个人出租房屋的宅基地。1982年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仅明确了原来的国有土地的权属,而且把城市中残存的非国有上地通过立法也宣布为国有土地了。通过这种方式将土地收归国有是无偿的,但这并没有引起波动。原因是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小,而且长期以来就对私人土地所有权就作了严格限制,只准使用,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转让,土地私有权早就是极不完全的了。”
《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5期刊文《城市土地私有产权是何时消失的?》,其中说道: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是以往三个宪法文本中从未出现过的。城市‘土改’的既成事实地写入了宪法,没有给公民的财产损失以任何补偿。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公众权利意识淡薄,对‘私有’二字心存疑惧,无人敢于提出异议。此外,还有一项‘文革战果’被保留下来,即公私合营企业未经任何法律手续转为国营企业。上述两项剥夺如果放到今天实行,势必引发社会动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条,具体是如何写入1982年宪法的,目前尚无资料说明;写入宪法之后,在当时,也并未引起民众的注意。但颁布之后,宪法又经历四次修正,几乎每次都要涉及到土地制度的修改。
最为关键的的修正,是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此次修正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另一关键修正,是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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