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需要老师法人签字样本老师不法人签字样本犯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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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怀孕妻子死亡(图)(欢迎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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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北京11月21日讯 (记者吕卫红)今天下午4点左右,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点20分),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在长达3个小时的僵持过程中,该男子一直对众多医生的苦苦劝告置之不理,该医院的院长亲自到场、110支队的***也来到医院。为了让该男子签署同意手术单,甚至医院的许多病人及家属都出来相劝,一名住院的病人当场表示:如果该男子签字,则立即奖励他一万元钱。然而所有说服都毫无效果,该男子自言自语道:“她(指妻子)只是感冒,好了后就会自己生了。”过了一会,他开始放声大哭:“再观察观察吧”。医生和其他病人百般劝服下不能打动他,该男子竟然在手术通知单上写上:“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为确认其精神没有异常,医院紧调来已经下班的神经科主任,经过询问,其精神毫无异常。   该医院妇产科医生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一方面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上她其他家人;一方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在“违法”与“救死扶伤”的两难中,医院的几名主治医生只好动用所用急救药物和措施,不敢“违法”进行剖腹产手术。呼吸机已经无任何作用,几个医生轮番进行心脏按摩。晚7点20分,22岁的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看到妻子真的死去,这名男子当场大放悲声,说要签字给妻子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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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大家冷静的从法理的、法律的的角度分析一下,此事件中医院、患者家属、警方应该怎么做?谢谢。个人认为患者家属触犯法律,警方应将其控制,然后责成医院实施手术。或者医院要求成立紧急临时法庭,对患者家属提出诉讼,要求法院紧急判决,实施手术。
回复:目击者详述:丈夫拒签字致妻死亡事件经过
& & 21日下午,在北京朝阳医院(西区),一位年仅22岁的难产孕妇因丈夫陈某拒不签字手术而母子身亡,此前抢救者反复劝说陈某无果,当最终这位孕妇因抢救无效死亡时,参与抢救的医生也忍不住落泪。正义网记者吕卫红亲眼目睹了整个过程,她的报道《妻子难产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死两条人命》在网上引发了强烈关注,为此本网连线吕卫红,请她详细介绍了当时的情况。 “见死不能救”& & & & 吕卫红当时就在朝阳医院住院,目睹了事件的全过程。她回忆,昨天下午4点左右,丈夫陈某带着妻子来到朝阳医院。她在病房门口看到,当时孕妇躺在病床上,两条有些浮肿的腿还在颤动;可是6点多她离开的时候,两条腿已经是直挺挺的了。& & & & “他死不签字,软硬不吃,”吕卫红至今提起来还是有些气呼呼的。当时她拉着陈某的手劝道,“签了吧,这人命就在一念之间啊。”她担心陈某是因为经济因素不肯签,还主动答应,只要他签字,就给他1万元作为奖励。这时在一旁的医生说,他妻子还是欠费住的院,院方根本没有收他们的钱。& & & & 眼看孕妇生命迹象越来越弱,吕卫红情急之下拉着他的手,在协议书上强按了一个手印。但医生表示,这不是他本人的意思,没有法律效力。& & & & 这时陈某开始哇哇大哭。医生塞到他手里的笔他也不接,“使劲地张着手”。“全套设备都搬到了病房,就等他签字——手术刀都在孕妇肚子上比划了。”& & & & 一直僵持到下午6点,已经过了剖腹产的最佳时机。“将近两个小时,见死不能救,在场的医生护士都很难过。根本连刀都没有动,哪怕是死在手术台上呢。”& & & & “妻子死了,他喊着要签字”& & & & 在轮番劝说中,医生还把他拉进病房,到他妻子身边,他却说:“再观察观察。”& & & & 医生宣布抢救无效死亡时,他才喊着要签字。他觉得妻子死了,可是妻子肚子里面的孩子还没有死,哭着喊着要把孩子取出来。& & & & 陈某在医院走廊里一个人呆了两三个小时,才离开了医院。今天上午他又来到医院,要把妻子的尸体运回老家去。& & & & 拒签字可能是因为“不懂”& & & & 吕卫红认为,陈某的行为可能是因为他“不懂”。& & & & 22岁的妻子已经怀孕9个月了,这两天患上了感冒,胸口闷,陈某是带着妻子到医院治感冒的。没想到医生说妻子的情况已经影响胎儿,必须实施剖腹产手术。& & & & 没什么文化又没有钱的陈某觉得医院是要唬他的钱,而且觉得剖腹产之后妻子就不能生第二胎了,所以迟迟不肯签字。& & & & “这个人长期在社会的底层,肯定遭到了很多冷遇。他不相信医院和我们会对他那么好,又免费做手术,还送钱给他。他感到怀疑和恐惧。结果人死了,他傻眼了”。
回复:媒体意见
媒体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六问“家属签字”  1.当病人清醒而没有家人陪伴的情况下,是否必须由病人本身签署同意书?  答:医院可以将患者情况上报到科室主任及上级有关部门,做相关记录。这样情况下,患者有权利自行签署知情同意书。  2、当病人清醒并有家人陪伴的情况下,如家人不同意签署同意书,病人可否自己签署同意书?  答: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内容,这种情况下,以患者的决定为首。  3.如病人处于不清醒情况下,院方进行手术是否必须由家属签署同意书?  答:家属有决定权决定。  4.如病人处于不清醒情况下,又无法找到家属和联系人,院方该如何处置?  答:医务人员要向医院主管部门上报,这种情况下,医院有权利采取主动,决定患者是否进行手术。这里的前提是,要有保命的手术或操作。  5.如病人处于不清醒情况下,家属不同意签署同意书,院方是否或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手术?或者就不能进行手术?  答:按照现行相关的医疗法规,在特殊情况下,医生有权利施行一些保命的治疗。  6.家属不签字,生命有危险,怎么办?  答:这是目前医务人员感到很无奈的情况。在病人病情较重的情况下,如果想对患者进行一些可能有利的治疗,应该尊重病人家属的选择。  律师解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家属签字”的规定取消就乱套了  昨天,记者联系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事务委员会的委员苏俊友律师,他说,丈夫在医院,坚持不签字,而医院在向上级汇报后也得到“家属不签字不手术”的答复,因此病人的死亡,医院应该是没有责任的,责任只能由丈夫来承担。  有很多网友说,规定“如家属在场一定要家属签字同意才能手术”这一条不合理,医生为了救死扶伤应该有权决定是否手术。苏律师说,这一规定是有道理的,如果取消就乱了套了。从患者和家属的角度来讲,毕竟手术涉及到生命,他们有权自己决定。因为你签字了也表示是对医生医院的信赖,把生命交给你,所以这个规定应该是人性化的。  从医院的角度来讲,也需要降低风险,如果未经本人或家属同意,一旦出现医疗事故,那医院将会负非常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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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式的狡猾”造成的一尸两命——谈谈肖志军的“拒绝签字”首先声明,我这是基于目前对这一事件公开报道的“事实”进行分析。我认为这件事医院做的基本没有错。肖志军也不是什么坏人。错就错在了肖志军的“农民式的狡猾”心态上。我不是歧视农民,但我只能用这个词来形容中国农民肖志军当时的心态。这种“农民式的狡猾”中,包含了愚昧、不相信科学;包含了受迫害妄想症,不相信周围的任何人。我认为悲剧的原因在于,肖志军在最后一刻之前,始终不相信李丽云会死,不相信一个“感冒”就会死人,就会一尸两命。他反复说:“我们是来看感冒的,不是来生孩子的。” 他拒签的理由是,“你们把她的病治好了就行,她自己会生的!” 愚昧的肖志军,始终是基于错误的形势判断,认为情况没有那么糟。愚昧的肖志军,不相信大夫,认为那些“精英”在骗他,骗他的钱。愚昧的肖志军,认为李丽云只是“感冒”。愚昧的肖志军,根本分不清“感冒”与“重症肺炎”的区别。愚昧的肖志军,更不会相信“重症肺炎”对一个“孕妇”有多危险。愚昧的肖志军,始终是抱着“我们是来看感冒的,不是来生孩子的”心态,——一个“感冒”就逼着我们做“剖腹产”?太小题大做了吧?我不相信!——这是“农民式的狡猾”怎么也想不通的问题。愚昧的肖志军,当时恐怕在想:一定是那些“精英”在骗我!所以肖志军坚持要“保守治疗”: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尽管医生进行了三次抢救,把李丽云抢救过来,肖志军依然不会相信一个“感冒”会死人。尽管医生说:“人都快死了,你签不签!” 肖志军依然认为“精英”是在骗他、吓唬他。有人说肖志军是只看重传宗接代,有的说他担心高昂的医药费。其实这都不是主要原因。只有“农民式的狡猾”才能解释肖志军那不可理喻的举动。只有“农民式的狡猾”才能解释肖志军在面对一尸两命结局后的反应:“不签字不重要,重要的是人道啊……我就是不签字,也不能活活地把她医死!” “这是医生活活压死的啊!”“谋杀!”——肖志军并不是冷酷,也不是因为穷,——肖志军只是在那之前,始终不相信真的会死人。治个“感冒”会死人?当然,这悲剧背后还有一个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残酷现实是——肖志军根本不是李丽云的“合法”丈夫,他们没有登记结婚。这个残酷的现实意味着——肖志军根本没有签字的权利,做手术也根本不需要他签字。如果早知道肖志军根本不是李丽云“合法”丈夫,医生根本可以不等他签字,而按照紧急情况进行处理,直接进行手术抢救。最可悲的还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李丽云的病情被当成“感冒”耽误了,到医院已经没有“发言权”了。否则作为一个大学生的李丽云,可能还能理解必须做手术的原因,还好说服。二是医院曾经报警,警方还拿到了肖、李的身份证。经过查实,双方确为夫妻关系。这也最终导致医院不能自行决定进行手术。 多么可惜呀!如果当时***能证明肖志军根本不是李丽云的“合法”丈夫,那手术不需要肖志军的签字,也能进行呀!就这样,两条生命被一个本不需要的“签字”耽误了,被一个“不合法”的丈夫耽误了。或者说是被“农民式的狡猾”耽误了。肖志军对大夫说;我们是来看感冒的,不是来生孩子的。肖志军对***说:自己是鲁谷派出所辖区的,不归八角管。肖志军始终在怀疑周围的人“精英”是合伙骗他。包括大夫、***都在骗他。但事实上,恰恰是肖志军欺骗了所有的人!——他根本不是李丽云的“合法”丈夫,手术根本不需要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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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丈夫拒绝签字手术 一尸两命悲剧震惊世人 1、三次坐失手术机会 孕妇死在医护人员面前   11月21日下午4时左右,怀孕41周的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肖志军送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李丽云被诊断为&孕足月、重症肺炎、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功能衰竭&,需要立即进行剖腹产手术。按照规定,进行任何手术前,必须得到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由于李丽云已经陷入昏迷,肖志军成为唯一有权签字的人。当医生将手术单递给肖志军时,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了--肖志军拒签。肖志军拒签的理由是,&你们把她的病治好了就行,她自己会生的!&&我们是来看感冒的,不是来生孩子的,还有一个月才会生孩子。&&我爱人就是感冒,吃一点感冒药就好了。&&不能做手术,做了剖腹手术将来就不能生第二胎了。&(北京中新网)   几乎与此同时,李丽云的病情急转直下,她的身体状况已经无法被送到手术室。医院当即将有6个床位的妇产科二病房清空,只留下一个床位。b超、呼吸机等机器全部被运到妇产科二病房。&正常情况下,这是不允许的。&医务处副主任刘宝玉说。京西分院呼吸科、icu、胸外科多科室的多名医护人员全部守在第二病房和走廊。一名隔壁患者说,&有30多个人,走廊都挤满了。&   所有人都在等待,但这名南方口音很重、34岁的男子一直对医生的苦劝置之不理,拒不签字。刘宝玉说,担心肖志军不明白手术的必要性,她对肖大声说:&人都快死了,你签不签!&(北京《北京晚报》)   下午5:10,李丽云出现了严重呼吸、心肺衰竭,心脏几乎停止跳动。在紧急进行了心肺复苏后,李丽云才缓了过来。妇产科副主任赵会荣说,&这是第二次手术机会!&在产妇刚刚被送到妇产科时,是第一次手术机会。当李丽云第一次心肺复苏后,医生已经听不到胎儿的胎音--这意味着孩子已经死亡。(北京《中国青年报》)   下午5:50,李丽云再次出现严重衰竭,医生又进行了心肺复苏,李丽云又一次缓了过来。赵会荣称,&如果现在做手术,大人还能保住。&刘宝玉说,&我吓他说,你不答应,出事会把你送到法院的。&然而得到的回复仍然是:&她就是得了感冒,感冒治治就好了,她自己能生。&(北京《京华时报》)   在第三次手术机会丧失后,悲剧已经不可避免。晚7:20,跟着肖志军颠沛流离3年、年仅22岁的李丽云因为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据11月23日《新京报》报道,在长达3个小时的僵持过程中,尽管众多医生的苦苦劝告,该医院的院长、110支队的警察也赶到现场,一名住院的病人甚至当场表示:如果肖志军签字,立即奖励他一万元钱。但肖志军都置之不理,直到&医生宣布抢救无效死亡时,他才哭喊着要签字&。(河北《燕赵都市报》) 2、医院多次劝说无果 现场紧张气氛令人发疯   据院方介绍,医院妇产科医生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一面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上其他家人;一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北京《人民日报》)   在&违规&与&救死扶伤&的两难中,医院的几名主治医生只好动用所有急救药物和措施,而无法进行剖腹产手术。呼吸机不起作用后,几名医生又轮番对患者进行心脏按摩。在抢救过程中,女病人心跳呼吸停止过4次,均被抢救过来,但是,晚7:20,这名22岁的孕妇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北京晚报》)   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副院长赵立强透露,在李丽云神智尚清醒的时候,医院医生曾经征求她的意见,是否同意做剖腹产手术?她摇头,幷手指肖志军,示意听从肖志军意见。赵立强说,由于无人能证明肖志军与李丽云的关系,于是拨打110,警察到来证实了二人是合法夫妻的事实,幷紧急请该院神经科医生确认肖志军精神正常。担心病人无钱医治,医院启动了高危孕产妇绿色通道,让患者免费入院。(北京《中国青年报》)   但李丽云的丈夫肖志军却执拗地声称,妻子只是得了感冒,只需吃药,不用手术,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护人员、包括院领导都来劝说,肖一直执意不签。经众人两个小时苦口婆心地劝说,最后肖仍在同意书上签下&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产手术,后果自负&字样。赶到现场的正义网员工大刘拍下了部分视频,大刘说,&现场紧张得让人发疯。&(北京《法制日报》) 3、拒绝签字何以使然?弱势群体处境亟待关注   肖志军拒绝签字不合常理,但也有着某种必然。一个事实是,肖志军是个穷人。肖志军穿着深蓝色旧上衣,鞋子上满是泥浆,手腕戴着一块硕大的廉价电子表。他说,来到北京是妻子的愿望,&她说大城市好找工作。&肖志军说,他们去年12月到北京后,他先是做保安,月工资750元。今年11月,他来到京西分院附近的一家饭店做洗碗工,月工资700元。&没积蓄,全花光了。&肖志军说,妻子怀孕后,从来没带她看过专门的妇产科医院。只是因为妻子感冒,才去过两次小诊所。生活的重压使他们成为漂泊在都市无线的风筝,微薄的工资,要在大城市生活,使他们的心中满是无奈与绝望。当面对突如其来的压力,经济之窘迫,亲情和社会关怀的缺失,使这对落难夫妻难以承受,几近崩溃,引发更大的悲剧。(北京《新京报》)   因此,仅仅用自私、麻木、医疗知识缺乏等词汇来谴责肖志军显然是不够的。人非草木,岂能无情,何况又是面对着即将失去生命的妻儿?可是,究竟是什么导致了肖志军不在手术单上面签字呢?答案似乎残酷又简单。根据《检察日报》记者吕卫红转述,肖志军不签字的理由是:&我妻子是感冒,用药治疗就会好转,还可以自己生孩子,以后我还要生二胎。如果我签字了,医院就不给用药治疗了。我没钱。&显然,出于对贫穷的恐惧和坚信妻子只是感冒的直觉,肖志军一味盲目地做出抵抗,最终使得年轻的孕妇失去生命。(湖北《长江商报》)二、搅动舆论敏感神经 医患矛盾重又酿成恶果 1、医院形象大幅滑坡 医患矛盾再成议论热点   在北京打工的肖志军,在怀孕的&妻子&生命垂危之际,仍拒绝签字同意剖腹产,最终母子双亡。这是一个罕见的悲剧。人们在为两条无辜生命的雕零伤感叹息之余,将愤怒的矛头转向了相关的人、机构和制度。然而,我们更应该拷问的是:在&故意杀人&的指责还只能停留于猜测之际,肖志军面对医生的劝告,何以会表现出常人难以理解的偏执?(广州《广州日报》)   医院副院长赵立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一句话,给了我们很大的提示--他认为,&悲剧的根源在于患者家属对医院的极度不信任&。肖志军也曾这样说过,&我不相信他们(医院)&。当然,这句话包含的更沉重的意味则是:作为一个底层公民,肖志军对医院的诚实、良心和道德,已缺乏基本的信任。(上海东方网)   如果肖志军就是这场悲剧的罪魁祸首的话,那么,肖志军的异常举动就折射出这个社会对医院的普遍不信任心理。这些年,从各地陆续发生的&天价医药费&事件,到屡见不鲜的见死不救事件,都在表明,医院作为一个盈利性的&市场主体&,在公众心目中早已离昔日妙手仁心的白衣天使形象渐行渐远。伴随着这种公众形象的滑坡,医者不再是&父母心&,医嘱也不再是必须言听计从的最高指示--处于信息不对称和绝对弱势中的患者,被迫学会用&消费者&的精明和洞悉力来提防医生,从进医院的那天起,就以敌对的立场来怀疑诊断结果、维护自己的利益。(北京人民网) 2、医院只顾明哲保身 救死扶伤之责抛诸脑后   但是,人们也可以说,悲剧产生于医院方面的不敢承担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33条规定,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当征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幷且签字;尽管医院方面已经为手术做了充分的准备,即使肖志军当时一时之间凑不起手术费用,在两条垂危生命面前,相信只要肖志军同意,医院方面也会毫不犹豫地为孕妇进行手术;但在肖志军,在这个患者当时在场的唯一家属对手术治疗的坚决拒绝面前,医院方面妥协了。在垂危的两条生命面前,制度是冰冷的,医院的妥协也是冰冷的;我们分不清楚这样的一种对患者家属的妥协,这样的一种怕担责任的妥协,究竟是对制度的理性坚持,还是一种对生命的漠视?(北京光明网)   当前,改革后的利益分化使医患矛盾表现得非常尖锐,医疗救治中稍有闪失,矛盾就会一触即发,引起非常可怕的医疗纠纷,这方面,早已是司空见惯、甚至触目惊心。所以,在人命关天的情况下,医院为防止更大的医患矛盾产生,是否只能采取按现有规定操作这种&明哲保身&的处理方式?(江西大江网)   在天涯网,网友&魏英杰&的帖子&一纸签字载不动医患之间许多愁&引发了很多讨论。他认为,虽然家属自身责任明显,但在救治方案如此明确的情况下,医院为何不敢坚持自己的专业判断?当前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院是在想方设法规避责任。而网友&静娅&反问,医院在不签字的情况下做手术,已是违规行为。一旦出现死亡,这个责任谁负?(北京《中国青年报》) 3、直指医疗体制软肋 以药养医制度必须废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大卫生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孙东东认为,导致这一悲剧的直接原因虽然是肖志军的贫穷、愚昧和无知,但最主要的根源是当前的医患关系所造成的,而这种医患关系是由现行医疗管理体制造成的。以药养医的制度,使大处方、过度医疗、红包、回扣大行其道,医护人员侵犯了病人利益,病人难以再相信医生。(北京《中国青年报》)   &我国目前的医患关系令人担忧。&孙东东说,患者对医务人员的猜忌和不信任增加,医护人员对患者的防范心理加重。主管部门把医院推向市场,医院必然从病人身上寻找利益,结果造成医务人员和病人利益之间的严重冲突,使患者对医务人员不信任,误认为医生要做手术是危言耸听,目的是多挣医疗费。由此导致患者或家属做出非理性选择,从而贻误抢救时机。&在如此紧张的医患关系下,没有医院敢‘非法救人'。&(浙江在线网)   由于患者信任感缺失、医疗纠纷激增,医院也越来越小心谨慎,对患者缺乏信任,处处留心&免责&,不签&生死状&就绝不动手术。进而形成医患之间越来越不信任的恶性循环。也许正是在这种语境的熏陶下,肖志军这个困顿无助的打工者作出了偏执而愚昧的决定。肖志军事件中,我们需要检讨的绝非仅仅是&签字制度&这样的&补漏&问题,而应着手于整个医疗卫生系统的公共信任感的重建。而这,无疑是一个更艰巨和庞杂的系统工程。(广州《广州日报》)& &三、医院涉嫌见死不救?用什么保障患者生命权 1、病人开刀、家属签字 医学伦理再次成为焦点   李丽云的母亲李小娥闻讯后从广西赶到北京,11月22日表示,女儿死得冤枉,女婿肖志军和医院都有责任,幷已连夜草拟了起诉书。肖志军认为,是医院害了妻儿。他要告医院。而医院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患者同意是医疗行为合法性的基础,没有得到患者和家属的签字,不能强行手术。(天津北方网)   &签&或者&不签&,决定了李丽云和腹中孩子是死是活。肖志军&拒签&,背上了愚昧无知的骂名;医院没有强行手术,也遭到了&丧失天职&的指责。医院是否失职,制度是否有缺陷,肖志军是否涉嫌犯罪,一时间专家、市民、网友议论纷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要不要修改,成了重点中的重点。&抢救生命与执行同意究竟哪个更重要?我想它可能引发一场医学制度和医学伦理的大讨论。&北京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副教授张新庆称,&在这个生死关头,要求病人家属签字才能手术这项规定合不合理;眼看着病人挣扎死去,而非要得到家属的一个签字,这样的制度是否体现了医学救死扶伤的宗旨,是否充分尊重了生命?&(山东解放网)   朝阳医院一位老医生承认,这是守法和救人的矛盾。做手术,患者未必一定能活;但不手术,一定不能活。有一线希望,医生都想试试,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却是医院越过肖志军而强行手术的最大障碍。然而,法规执行必须以保障人的生命为第一准则,医院不能在这方面过于僵死,把自己的告知责任等同于职业责任,把病人或病人家属的知情权变成了决定权。也就是说,在病人和家属不能正确判断能否手术的紧急情况下,院方有责任以挽救生命为最高准则,先行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北京光明网) 2、守法救人势难两全 医院做法没有任何问题   &肖志军&--只需要将这三个字签在手术通知单上,两条生命也许就能得到挽救。如今,肖志军在医院号啕大哭,他将这一责任推到医院身上,&我就是不签字,他们也可以做手术啊!&(河南《东方今报》)   一位多年从事急救工作的医务人员表示:&这种情况我们还从没遇到过。&他介绍,一般情况下,当患者病危抢救需要手术时,如果家属不在场,那么医院就需要通过一个相关程序,决定给患者进行手术。但家属在场,性质就不同了,决定权在家属。如果在医院明确告知患者病情的情况下,家属仍然坚决不同意手术,那么就属于放弃手术治疗。(北京人民网)   朝阳医院的法律顾问胡文中律师认为,在实施抢救过程中,朝阳医院&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方法已经穷尽了&,问题是病人的丈夫肖志军&非常愚昧&,而且对医院有很深的不信任。胡律师认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一事件的原因是患者家属放弃了医疗机会,延误了抢救时间,医院没有责任。整个事件中,医院一边做肖志军的工作,一边按照其和医疗需要进行药物抢救,幷且还请来警察协助,等待肖志军签字,幷报北京市卫生系统各级领导,按照指示行事。可是,肖志军固执到了极点,一直拒绝签字,放弃手术治疗,是导致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说其是直接责任人。(北京《法制日报》) 3、制度缺陷无法回避 医院不能任凭&愚昧杀人&   显然,人们都被肖志军不肯签字的愚昧与无知激怒了,但如果肖志军是愚昧的,那么代表着科学、文明与人道的医院以及其背后的行政系统,能够跟着一起愚昧吗?在长达三个小时的时间里,现场有警察,有院长,有医生,还有围观的各色人等,怎么就听凭&愚昧&在众目睽睽之中&杀人&?事实上,当场有警察及众多围观者,他们完全可以在未来可能的医疗官司中出庭作证,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不能听任&愚昧杀人&之戏上演。(北京和讯网)   其实,不是愚昧杀人,而是僵化的制度致命。医院方面宁愿以患者生命为代价来捍卫&不签字,不手术&的医疗陋规,而不是相反。毫无疑问,家属签字后再手术的规定,只是为了保障患者或家属的知情权及选择权,而不是要将患者的生命权交给家属。另一种僵化则是深层次的无奈。相关报道指出,该医院妇产科医生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曾将情况上报上级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而按照北京市卫生局一位工作人员的说法是,不能&非法救人&。这是一个让人怆然欲泪的&指示&。当是否救人这样的问题竟需要请示行政官员,或患者的生命需要由官僚而非医生决定的时候,我们的确需要反思这种医疗管理体制了。(北京新华网)   有法学专家认为肖志军已涉嫌过失杀人。但是,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应该在医院乃至卫生行政管理方。李丽云分明是死于医院和整个医疗管理体系的官僚主义。在患者生命垂危的关头,把要不要手术这样一个非常专业且生死攸关的判断权选择权交给完全是&门外汉&幷且被诊断为是&偏执型人格障碍&的家属,对患者无疑极度危险也很不公平。(江苏《现代快报》)   仅仅将责任归于肖志军的&拒签&上,而依然回避医院及卫生行政系统在此事件上的责任,依然不肯或无力反思当下僵化的医疗体系,那才是更大的悲哀所在。(上海《东方早报》)& & 四、肖志军罪责有多大 悲剧能否换回制度完善 1、责任归属莫衷一是 肖志军是否有罪难论断   对于李丽云的死,肖志军、医院、死者母亲乃至同院病友各执一词,医院认为,&肖志军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是他的固执和拒绝签字才导致患者难以得到及时救治&,死者母亲则认为&肖志军不签字有大责任,医院不通知真正家属也有责任&,病友认为,&肖志军不听劝阻不及时签字是杀人元凶。&而肖志军本人则一直坚持&是医院有预谋的在杀死自己的‘妻子'&。(北京中新网)   26日下午2点左右,李丽云的父亲抵京。教师出身的李父口才极佳,他慷慨激昂地对记者说:&我一定要起诉医院!他们竟然真的眼睁睁看着我的女儿死掉而无动于衷,我的女儿是个普通打工女,如果这种情况换成其他人呢?如果患者是名国际友人,那医院肯定想法设法救人,救死扶伤本来应该是医生第一天职,医院见死不救是不对,他们要对我女儿的死负责任。&对自己未见过面的&女婿&肖志军,李父的态度也是:坚定不移地表示要起诉。(北京正义网)   政法大学教授卓小勤认为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他同时透露,由于产妇本人不同意,才最终导致手术没能实施。据他瞭解,李丽云在被送到医院时意识是清醒的。当医生说如果不做手术会导致母子双亡时,她仍然拒绝手术。卓小勤认为,&如果患者是处于昏迷状态,那么肖志军作为患者的亲属代替患者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决定,幷且由于这个错误的决定导致母子双亡,那么他应该承担监护不当的责任。但恰恰相反,就是因为患者是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做出了拒绝接受手术的意思表示,所以很难去追究她丈夫的责任。&(北京《北京晨报》) 2、专家建议增补法规 新方案须保患者就医权   肖志军就像一根铁扦,插在运转了不知多少年的医院签字程序的齿轮组中间,让我们看到医院和医生中还存在的问题。&每当人们发现一个重大案例出现的时候,实际上往往是我们制度设计重新调整的拐点时期。&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此事涉及到如何完善立法,现行的制度设计该如何改革的问题。&(北京《法制日报》)   当产妇陷入命悬一线、无法自己做主时,谁来保护她的就医权利?石景山区卫生局副局长付锐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虽然有效保护了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但同时也部分限制了医生治病救人的权利。他分析说,在家属比医生拥有更多手术决定权的法律语境下,会使得医生对患者即使有明确诊断,也不敢贸然违背家属的意愿给患者做手术。&如果医生那样做了,手术不成功,家属就会将他告上法庭。&   在付锐看来,目前国内多数患者家属的疾病诊断能力都不如医生科学,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制定出台一个增补性的条款,使得医生在常态下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同时,在危急情况下也能有权威力量对家属的不当判断予以制约。&能够充当这个权威的,只能是拥有更多专业知识的医生。&付锐说,这个问题如不解决,李丽云悲剧就有可能再次重演。(北京《京华时报》) 3、&拒签致死&仅是特例 制度修改不可草率行事   卓小勤认为,目前中国的相关法律框架是比较完善、合理和科学的,幷不存在着漏洞。他说,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才是患者最根本的权利。该事件幷不具备普遍性,若允许幷通过立法确定所谓的&强制救护权&,哪怕是开一个小小的口子,也会导致因权利滥用而带来的很可怕的后果。到时候,可能出现以下情况-患者到医院就成了待宰的羔羊,本来不用手术,医生说&切&就切。(北京《中国青年报》)   再完善的制度设计也无法穷尽地考虑到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你能事先预想到会有肖志军这么自私、愚昧、不负责任的人吗?所以,&拒签致死&悲剧的关键,幷不在哪一方缺什么权利,不在于医疗法规的不完善,根子出在&每个人都在强调自己的权利,而无人愿更多承担责任&上,可怜的孕妇正死于一条&无人愿意承担责任&的链条--她首先遇上一个自私、愚昧、不愿承担责任的丈夫,这个男人害怕剖腹产影响妻子生二胎,始终不签字;然后又遇上一个不愿承担更多责任的医院。是的,这家医院尽了不少努力,为了手术苦劝肖志军三个多小时,还决定免费治疗,幷请示主管领导。可是,在此之外,他们为了规避风险,不愿再做什么了。   设想一下,如果医院再多一点人道主义,尽一切可能做工作,也许孕妇不会惨死。问题最后推到医院主管部门--北京市卫生系统领导那里,其批示是&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手术&。到这里,责任链条完全断了,没人愿为孕妇的风险担责。如果人人都机械地执行条条框框,或不愿担当责任,这样的悲剧就难以避免。这是&拒签致死&悲剧的最深刻警示。(福建《海峡都市报》)
回复:社会悲情
湖南小伙子肖志军在妻子难产需剖腹手术抢救时,因拒绝同意,眼睁睁地看着妻儿双亡,实在是医疗实践中极其少见的悲剧。 在这起事件中,肖志军“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的签字,是导致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自不用说,就院方来讲,医院应该是尽了很大告知义务和劝说责任的。据称,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已作出免费入院的决定,在其丈夫拒绝在剖腹产手术通知单上签字时,在场的多位医生和护士都反复尽力劝说。为确认肖精神有无异常,医院还紧急调来已经下班的神经科主任为其检查。一位女医生担心肖志军是因为经济因素不肯签字,还主动答应,只要他肯签,就给他1万元作为奖励,但肖志军“不相信医院会对他那么好,又免费做手术,还送钱给他”。劝解中,医院在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她的其他家人的同时,还把情况迅速上报北京市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结果均得到“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的指示。最后,两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在条件不错的医院里,在医生护士的焦急注目下痛心地消失了。& & & & 在北京,在一个抢救条件一应俱全的医院,本来可以挽救救的生命却因为家属的错误决定而失去,对于日益尊重生命的今天,显然无法让人接受。目前,关于这一事件的原因讨论,焦点集中于两个层面:第一,就医疗救治来讲,医院按现有法规操作尽管不错但多有缺憾。国务院1994年2月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在第四章第三十三条中,确实是有“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规定,但是,法规执行必须以保障人的生命为第一准则,医院不能在这方面过于僵死,把自己的告知责任等同于职业责任,把病人或病人家属的知情权变成了决定权。也就是说,在病人和家属不能正确判断能否手术的紧急情况下,院方有责任以挽救生命为最高准则,先行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第二,就社会关系来讲,当前,改革后的利益分化使医患矛盾在我国表现得非常尖锐,医疗救治中稍有闪失,矛盾就会一触即发,引起非常可怕的医疗纠纷,这方面,现实中早已是司空见惯、屡见不鲜甚至触目惊心。所以,在人命关天的情况下,医院为防止更大的医患矛盾产生,是否只能采取按现有规定操作这种“明哲保身”的处理方式?& & & & 两点原因中,第一点属“技术”因素,第二点我以为才是根本。医生们都懂救人是天职,他们决不会呆板到连人的生命与一纸规定谁轻谁重都不懂的地步。二十二年前我在部队当兵,一次到医院看病,医生检查后明确告知需要做一个腹部乙状结肠切除手术。当时,医生问我谁在手术单上签字?我说不用签了,你们觉得需要做就行。医院还真不那么“认真”,随后就在没人签字的情况下真给我做了手术。所以从职业角度看,看着一条鲜或的生命在医生的眼皮底下能抢救而不便抢救,医生们那种欲做不能的痛心与痛苦我想他们一定比谁都更强烈。显然,在这里,对社会不和谐因素的惧怕,才是导致这次悲剧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 & & 这种惧怕不是个例,也不只发生在医疗部门。我电脑收藏夹中还保留着一篇“南京老太太闹市摔倒,五六分钟无人问津”的文章。文章来源于今年11月中旬。文中说:“一名七旬老太太摔倒在人行道上,尽管马路上行人络绎不绝从她身边走过,可是前后五六分钟时间,始终没有一个人向老太太伸出援助之手。直到老太太的侄女赶到,找来三个熟人,老太太这才被扶回了家。”文章还详细介绍了老太太摔倒后的行人反映:“唐先生想走上前去搀扶,刚准备伸出手,就被旁边一位‘热心’的男士给拦住了,‘你别多事,小心老太太赖你撞她的,让你赔钱。’唐先生一愣,只好站在一边。老太太因为体型偏胖,年纪又大,摔倒在地上动弹不得,口中还不住呻吟。这时老太太的周围渐渐有人围观,有一名女青年看不过去了,说‘老太太真可怜。’接着便准备上前扶,站在她旁边的中年妇女赶紧拽了拽她的衣角,摇摇手轻声说:‘你是不是她家里人啊,如果不是,别好心办坏事。’女青年犹豫了一下,还是把手缩了回去。整整五六分钟过去了,众人眼巴巴地看着老人趴在地上。唐先生说,那时他的内心特别难受,真想帮上一把,可是内心的顾虑也阻止着他的脚步。”& & & & 老太太摔倒后遭遇到的冷漠也是事出有因。其背景是发生在去年11月的事情,也是在南京,也是一位老太太摔倒,一名好心的年轻人把老人扶起并送去医院。不想,老太及家人竟异口同声指责跌倒为年轻人所撞,还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索赔未果后,老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今年9月,法院判决双方均无过错,但责任共担,彭宇这位救人的小伙子要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四万多元,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彭宇救人事件让社会看到了各式不同的面孔,也听到了各种不同的声音,其中,助人为乐会不会成为今后社会公德中一个苍白的词语,这是不少人表露出来的担心。还别说,随后不久当又一位南京老太太在大街跌倒无人相助时,这种担心就不幸言中。可见,若把彭宇救人与孕妇之死联系一起放在当前的社会大背景下对比思考,我们会恍然发现,原来,在我们这个社会,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已发展到多么严重的程度!& & & & 因此,回到本文话题来看,孕妇之死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是社会精神退化枯竭的表现,医疗部门有,其他部门也客观存在,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所以,孕妇之死,起因虽说死在丈夫拒签手术的现行救治规定上,根源却死在社会矛盾的医患关系紧张中,死在人与人缺乏信任的社会危机里。这一悲剧带给人们太多的感慨,也带来太多的悲凉。现在,透过这一悲剧反思现今生命救助机制的不足固然重要,但不忘同时审视我们社会精神伦理的退化,这才是最核心、最急迫、最根本的反思。
回复:人民日报人民时评:假如再有一次孕妇事件……
11月28日下午5时,北京市卫生局公布了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调查结论,认定孕妇死亡不可避免,医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自此,备受关注的孕妇死亡事件告一段落。  虽然悲剧已经落幕,但人们的思考还在延续。假如再有一次孕妇事件,类似的悲剧还会重演吗?当法理和伦理再次发生冲突时,医生敢于冒险吗?患者能够受益吗?这似乎仍是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两条生命的代价,并没换来一个令人安心的结果。  应该说,绝大多数医生是有良知的,他们身怀仁心仁术,履行着救死扶伤的天职。但是,面对类似事件,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他们常常处于法律与道义的两难抉择中,既痛苦,又无奈。因为大多情况下,法律并没有为医学伦理留一扇“救生门”。在举证倒置的“铁律”面前,假如一个医生不尊重患者对生命的选择权和处分权,灵活面对制度的要求,即便是完全符合患者利益,也有可能面临法庭败诉、高额赔偿的风险。  2005年,面对大出血的产妇,云南一家医院在无血可用的情况下,接诊医生不顾“不得私自采血”的有关制度,果敢地自己献血抢救了患者,保证了母婴平安。但事后,这名医生非但没有得到表扬,反而被有关机构“判定”医院私自采血系违法行为,给予医院6万元的经济处罚。  如果这样的判定依然存在,如果主动担当的医生既得不到道义的支持,更得不到相关制度的保护和“赦免”,我们又能期望多少医生能在道德良心的支撑下“铤而走险”?在法理与伦理的冲突中,医生履行救死扶伤的义务,作出利于患者而非自己的选择,不仅需要足够的勇气胆识,更需要坚实的法律后盾。  因此,当我们反思这一事件时,不应仅仅停留在拷问医生的道德上,而应把目光放在制度建设上,思考我们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处置类似问题时,如何为生命和医学伦理留一扇温情之门。因为只有这扇门洞开了,类似的悲剧才不会重演。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还存在一些真空地带。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但是,究竟哪些属于“特殊情况”,并无明确的法律解释,医生的冒险抢救行为很难得到法律认可。又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在现实中,医生能否真正完全免责,尚有不少争议。  其实,孕妇死亡事件并非一个极端个案,而是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因此,社会各部门都应认真反思,以避免“哀之而不鉴之”的悲剧。对于法律部门来说,应该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医生救死扶伤的义务与权利。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应该思考如何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如何解决流动人口的孕产妇保健问题。尽管还有很多待解的难题,但反思毕竟是社会进步的第一个台阶。这样,孕妇的血才没有白流,医学的进步才能更有保障,生命的尊严才能更加彰显。  《人民日报》 (
回复:生命的尊严高于一切(人民时评)
 一名孕妇难产,其丈夫竟然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北京朝阳医院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宣布孕妇死亡。日前,孕妇的母亲准备起诉其女婿。由此,引发了一场沸沸扬扬的争论。  悲剧发生后,人们都在追问:究竟是谁让两条生命陨落?从法律上看,医院“不签字不手术”的做法没有过错。当医生明确告知了可能发生的风险后,患者家属依然拒绝签字,医生只能尊重患者的选择权。但是,从伦理上看,医生尽管遵守了制度,但却眼睁睁看着生命凋亡,其做法显得冷酷无情。  在现实中,法理和伦理发生冲突并不罕见,即合法的不合理,合理的不合法。今年4月,内蒙古包头市某村就发生过类似的悲剧:一名产妇在手术台上急需输血,可医院却没有血库,家属提出自己献血应急,但医院却以“私自采血违反制度”为由,拒绝了家属的请求,产妇最终死于大出血。  其实,任何制度都是不完美的。但是,在制度与生命之间,我们必须坚守一条底线:生命尊严高于一切。我们应当将制度的价值指向以生命为本的理念上,而不是用在规避风险上。任何法律制度的执行,都不能以漠视乃至牺牲生命为代价。否则,就背离了法律制度的初衷。  在手术签字方面,各国的制度不尽相同。在美国,遇到紧急救治时,病人的手术决定权掌握在医生手里。3个以上主治医生会诊,就可决定患者是否需要手术。医生会诊后,只需把病人的病情和急救措施告知家属即可。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因家属不同意手术,最终导致患者失去生命,医院将负连带责任。即使病人的家属不起诉医院,美国联邦政府也会对医院提起公诉,追究医院责任。  在我国,“手术签字”是法律规定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执行者是否可以赋予制度更人性化的内涵?例如,当患者无法作出理性选择时,医生可以代为作出最优选择,而不应让制度束缚住手脚。因为制度是冷的,而血是热的,人的尊严不能匍匐在制度的脚下。只有让人的尊严挺立,制度才更有生命的温度。  尊重生命,是医生的第一道德。因为医学不是一门纯技术,而是人类情感的延伸。技术与人文是医学的两翼,没有技术,医学没有躯干;没有人文,医学没有灵魂。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医生见死不救,都是有悖医学人文精神的。  当然,医学也是一门探索科学,而探索则意味着风险。在生死边缘,如何让医生做出最利于患者的选择,而不是最利于法庭举证的选择,这不仅取决于医生自己,还取决于社会大环境。如果医患互信,医生往往不惜代价,铤而走险;如果医患互疑,医生则过度防卫,不愿冒险。《人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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