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护照公用属违反什么违反八项规定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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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纪委通报8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山东省纪委近日再次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分别是:
  1.齐鲁师范学院原党委副书记李良斋等人公款出国旅游问题。省委免去李良斋学院党委副书记职务,省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学院党委书记尹方作出深刻检查。
  2.省公安厅副巡视员兼齐都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陈兴旺违规进行无公务差旅活动、违规使用超标准车辆等问题。省纪委、省监察厅给予陈兴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山东工业职业学院组织教职工持因私护照出国(境)培训并借机公款旅游、滥发津贴补贴等问题。省纪委给予学院党委书记吕正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朱怀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滨州市技师学院谎报办公用房整改情况及整改不到位问题。省纪委给予学院党委书记王惠军党内警告处分。
  5.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副局长张万生等人违规接受莒南县国土资源局公款宴请问题。省国土资源厅直属机关党委给予张万生等人党内警告处分,莒南县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受到相应处理。
  6.威海市对外科技交流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汤占胜公车私用问题。威海市纪委给予汤占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济宁市农科院副院长李素真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济宁市监察局给予李素真行政记过处分。
  8.金乡县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宋昌稳违规使用业务合作单位车辆、借操办女儿婚礼之机违规收受礼金、由设备供应商支付旅游费用等问题。济宁市纪委、市监察局给予宋昌稳开除党籍、撤职处分,其他人员受到相应处分。
  通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保持定力、持续加压,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扭住不放、一寸不让,既要管住管好平时,又要紧盯时间节点,要求不能低,检查不能松,执纪不能宽,对顶风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不仅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高度重视中秋、国庆期间纠治“四风”工作,确保廉洁过节。(山东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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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党组对中央音乐学院等3所部属高校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的通报
12月1日,教育部党组召开视频会,对近期查处的中央音乐学院、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3所部属高校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等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教育部党组成员出席会议,部机关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直属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处、院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别在主会场和75个分会场参加会议。
1.中央音乐学院党委常委、院长王次炤为其女违规操办婚宴问题。经查,2015年6月,王次炤在其女儿举办婚礼中,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与该校有共建关系北京某国际艺术中心提供的婚宴优惠价格,邀请学校同事、下属参加婚礼并为婚礼服务(其中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5人),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廉洁纪律。
学校党委书记郭淑兰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对王次炤为其女违规操办婚礼虽有要求但未予阻止,亲自出席婚宴并致辞,没有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逄焕磊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人,对王次炤为其女违规操办婚礼未予阻止,亲自出席婚宴,没有严格履行监督责任。
经教育部党组、北京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王次炤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中央音乐学院党委常委、委员、院长职务;分别给予郭淑兰、逄焕磊党内警告处分。
2.北京邮电大学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问题。经查,自2003年起,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北京邮电大学有关部门及科研人员通过列支会议费、餐费、住宿费等方式,将套取资金(主要为科研经费)支付到北邮科技酒店,用于有关支出,结余资金形成“小金库”,涉及资金达到280余万元,造成国家和学校资金流失,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廉洁纪律。
该校出现大范围违规违纪问题,既反映了学校监管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制度执行不到位,也反映了学校对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不严格,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
为严肃执纪问责,经教育部党组、北京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北京邮电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杨放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北京邮电大学党委常委、委员、副校长职务;给予党委书记王亚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晞党内警告处分。
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刘亚和国际商学院原院长汤谷良违规兼职取酬等问题。经查,自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刘亚在6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取酬126.6万元。刘亚在经济实体中的兼职情况,未向组织报告,兼职取酬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申报,严重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和组织纪律。经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原院长汤谷良在担任院长期间,先后在4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兼职取酬合计人民币152.9万元、港币120万元。汤谷良虽向学校报告了兼职,但隐瞒了取酬问题,还多次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擅自延长出访时间和更改行程路线,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其妻子、女儿往返美国机票费用,严重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组织纪律和外事工作纪律。
针对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中兼职取酬、不得用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不得套取挪用贪污科研经费,中央三令五申,教育部开展过多次治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书记王玲、校长施建军作为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领导干部兼职取酬等问题未能有效制止并查处,导致学校发生的违规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造成不良影响负有领导责任。
经教育部党组、北京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刘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委员、副校长职务,追缴其违规兼职所得;分别给予王玲和施建军党内警告处分。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汤谷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追缴其违规兼职所得。
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袁贵仁同志在会议上强调指出,这次视频会是教育部党组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采取这种方式、在这么大范围内通报违规违纪典型案件,主要目的就是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敲响警钟、亮起红灯,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强化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打造风清气正的教育政治生态,保证教育改革发展顺利推进。教育部密集通报和曝光一批违规违纪问题,就是要释放一种强烈信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责任,教育系统绝不允许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有存在之地,也绝不允许个别领导干部在其位不履职、不尽责、不担当。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必须警醒起来、行动起来、严格起来,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全面做好从严治党各项工作。
会议要求,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学习贯彻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深入开展一次党规党纪教育活动,深入开展一次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回头看,深入开展一次财经纪律大检查。要求各级党组织切实落实两个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扛在肩上、落到实处,“一把手”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敢于担当、敢于亮剑,纪委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规依纪开展纪律审查。越往后执纪越严,此后再发现类似问题,将从重查处,严肃追责。关于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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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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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纪通〔2017〕1号
关于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
春节即将来临,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严明纪律,落实责任,深入推进作风建设,防止各类“节日腐败”,营造勤俭廉洁节日氛围,现将近期查处的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带岭区政协主席徐茂坤用公款核销应由个人支付费用问题。2012年至2015年,带岭区政协主席徐茂坤及其妻子,多次往返伊春、秦皇岛两地看望在秦皇岛工作的女儿,将所发生的3.66万元交通费在带岭区财政局违规核销。2016年12月15日,伊春市纪委给予徐茂坤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
金山屯区总工会主席郭艳军违规滥发津贴补贴、无编购置“公车”且私落、用公款核销应由个人支付费用问题。2013年至2015年,金山屯区总工会向单位职工违规发放各类津贴补贴合计4.916万元,郭艳军本人违规获得1.267万元;2013年10月和2015年1月,郭艳军前往沈阳、北京等地探望女儿和看病,将所发生的2,207.50元交通费在单位违规核销;2012年11月,金山屯区总工会在没有车辆编制的情况下购置公车,并将车辆落户在单位司机个人名下。2016年12月15日,伊春市纪委给予郭艳军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违规获得津贴补贴及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对公车违规私落问题予以纠正。
带岭区党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朴志勇违规因私出国、用公款核销应由个人支付费用问题。2014年至2015年,带岭区党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朴志勇违反组织纪律,未按规定及时上缴个人持有的因私护照,两次出国探亲均没有按组织规定程序履行因私出国审批手续,出国时间共计297天。2014年12月5日,朴志勇以外出开会为由,在带岭区财政局核销了自己去加拿大探亲在国内发生的交通费共计1,200.00元。2016年12月15日,伊春市纪委给予朴志勇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
翠峦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商彩云未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用公款核销应由个人支付费用问题。2016年,商彩云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未如实报告其持有股票的情况,隐瞒自己持有10支股票,总市值7.0746万元的事实;2014年至2015年,商彩云多次前往哈尔滨、沈阳、深圳等地看病治疗,回来后在翠峦区财政局核销了其看病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本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共计2.3563万元。2016年8月29日,商彩云主动返还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2016年12月15日,伊春市纪委给予商彩云党内警告处分。
铁力市总工会主席谭宏伟违规购置和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2年2月,铁力市总工会在未取得公务用车定编控购批准手续的情况下,购置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用作公务用车,购车金额26万元,超出省政府采购办控制购车标准。2016年12月15日,伊春市纪委给予谭宏伟党内警告处分。
铁力双丰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加荣违规公款购买高档烟酒送礼问题。2013年12月,铁力双丰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受上级检查工作时,公司总经理李加荣决定用公款购买“中华”香烟3条和“天之蓝”白酒4瓶送给检查组,共计花费2,500.00元。2016年10月26日,双丰镇党委决定给予李加荣党内警告处分。
黑龙江省公路局通河养路段鹤伊养路分段五营养护中心职工周海增公车私用问题。2016年12月30日中午,黑龙江省公路局通河养路段鹤伊养路分段五营养护中心职工周海增,私自驾驶单位公车到友好区第三中学接孩子放学。2017年1月3日,市纪委责令周海增做出书面检查,补缴车辆燃油费,同时对鹤伊养路分段相关责任领导进行问责,责令鹤伊养路分段主任张守方及五营养护中心主任张明磊做出书面检查。
铁力市工农乡二屯村党支部书记华正霞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5年7月1日,华正霞组织村里党员15人集体学习活动后,安排参加活动的老党员到饭店吃饭,将发生的就餐费用1,199.00元签字挂账,并通过虚开办公用品发票的方式将就餐费用在乡经管站核销。2016年4月29日,工农乡党委给予华正霞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本应由个人承担的就餐费用。
嘉荫县红光乡人大副主席戴威违规使用公车问题。2016年8月9日,戴威驾驶公车前往红光乡木耳园区监督道路施工,工作结束后未按照红光乡公车管理规定将车辆入库,私自驾驶公车到嘉荫县朝阳镇办理私事,并将公车停放在自家楼下。2016年10月21日,嘉荫县纪委给予戴威全县通报批评。
春节将近,全市各级党组织,要从通报的违纪违规问题中汲取教训,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教育提醒,坚决杜绝各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对不收手不知止、明知故犯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要密切关注“四风”的新动向、新表现,查找改头换面、隐形变异的违纪违规问题,形成越往后执纪越严态势。对履职不到位的要坚决问责,严肃追究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进一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
中共伊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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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江苏省纪委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具体如下:
1.太仓市浮桥镇金浪卫生院院长王建明违规发放节日福利和私车公养问题。王建明违规购买1.5万元的购物卡给职工发放节日福利,并用公款报销其私车一年的车辆保险费3689.67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涟水县住建局副局长高志中违规收受节礼问题。高志中先后8次收受某企业以节礼为名赠送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6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杰违规持普通护照公费出国考察并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问题。2015年4月,黄杰违反因公出国审批规定,擅自持普通护照、从因私渠道公费前往澳大利亚进行商务考察,并在出访期间接受市场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活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退缴旅游费用人民币5600元。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副主任边永成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2016年1月至2月,边永成在按公务用车改革政策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情况下,仍多次违规使用警车上下班,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重温廉政准则、八项规定、六项禁令,解读“接受宴请”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中央纪委2009年工作汇报,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研究部署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009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在试行12年之后终于“转正”。
  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式发布实施。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践行;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解读】
  本项是关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请客、送礼及其他服务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所称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如纳税单位宴请税务部门领导干部在节假日旅游,就属于这种情况。判断某一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能以接受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领导干部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当从客观上加以分析断定,看领导干部的权力、地位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影响。
  这里所说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实质就是要通过这种形式,对领导干部公正地执行公务的行为施加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送礼是对领导干部廉洁、勤政、公正品质的怀疑,是对腐败、奸邪、不公正的利用和投机。正因为少数领导干部不廉洁、不勤政、不公平,导致一些本来可以得到正当利益的人为了维护个人利益而采取非正常手段,也使得一些不该得到某种利益的人企图通过送礼手段,为自己争得非法利益。
  因无法拒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所接受的礼物应当一律登记、交公。否则,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处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与《廉政准则(试行)》相比,《廉政准则》增加了“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这是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做出的调整和补充。由于《党纪处分条例》没有对应条款,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章第八十二条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中的兜底条款处理。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实施与监督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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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六项禁令
&&&&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各地都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已有安排的,必须取消。各级党政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2、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各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管理,杜绝在机关收受和分发土特产的情况发生。
&&&&3、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严于律己,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4、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
&&&&5、严禁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
&&&&6、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决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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