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允许居住在当地的知名外籍人士购房政策参政议政,是否值得在全国推广。

民进把参政议政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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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把参政议政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用“五个高度重视”和“十个切实抓好”来做好参政议政工作
——民进湖南省委召开全省参政议政经验交流会
来源:民进湖南省委参政议政处&&发布时间:
&&&日,民进湖南省委在省社会主义学院召开有全省民进骨干会员参加的参政议政经验交流会。会省委专职副主委汤泽培、各市委会专职副主委、秘书长、参政议政专干和省委部分专门委员会副主任以及省直部分支部主任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由省委参政议政处处长刘云仪主持。&&&&会议一开始与会同志踊跃发言,分别介绍了近年来各自在参政议政方面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同时汇报了上半年的工作进展情况。最后,民进湖南省委专职副主委汤泽培作了总结性发言。他说会省委举办此次参政议政经验交流会目的就在于通过交流大家能够取长补短,观摩学习,实现会内的资源共享。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参政议政工作对参政党建设的重要意义,参政议政的效果如何是与我们参政党的形象、地位、影响和作用紧密相连的,我们要把参政议政当成我们民进组织的生命过程来追求。&&&&汤泽培副主委还说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党派各级组织都在加强参政议政能力建设,大家在参政议政方面的竞争十分激烈,参政议政出成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今后我们要怎样更进一步做好参政议政工作,可以用“五个高度重视”和“十个切实抓好”来概括,它们分别是:要高度重视参政议政工作;高度重视参政议政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高度重视参政议政相关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度重视会内外资源的整合,集中全会智慧;高度重视主次届别、阵地的关系,巩固老阵地,发展新阵地。对于今后的参政议政工作,我们要做到切实抓好参政议政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切实抓好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工作,注意创新;切实抓好选题立项工作,注重事关全局大局的问题,注重热点、难点、盲点问题;切实抓好课题调研工作,注意切合实际,言之有物;切实抓好课题的论证工作,注意立意求新,建议可行;切实抓好课题的推荐与跟踪服务工作,注重参政议政实效;切实抓好参政人才的物色、培养和推荐工作;切实抓好课题的立项、选题、调研、论证和服务工作,注重发挥机关职能;切实抓好各专委会建设,注重发挥专委会作用,它是发现、挖掘、推荐参政议政人才的渠道;切实抓好会外资源的整合作用,注重挖掘利用会外资源。
提高认识 加强调研 提高提案质量
来源:来源:民进湖南省委参政议政处 作者:周莉&&发布时间:
&&&& 7月24日,在民进湖南省委举办的全省民进骨干会员培训班上,湖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匡代科给学员们作了名为《提高认识,加强调研,提高提案质量》的报告。
&&& 在报告中,匡主任说新时期的提案工作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很强的重要工作,同时也是以人为本、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提案作为履行人民政协职能和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也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它往往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希望,也往往是党政领导所关心、重视和迫切想要解决的问题。做好提案工作对于坚持和巩固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对于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以及改进党和政府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匡主任在报告中着重给学员们讲解了怎样写好高质量提案,应注意把握的几个方面:第一,要精心选取提案的题目。题目是提案的方向,也是贯穿提案的主线,选题是否得当,具有关键意义。在选题时要注意紧扣中心,围绕大局,党的中心就是提案的重点;要紧贴社会,反映民意,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群众的要求;要着眼发展,超前思考,提案既要研究当前发展的现实问题,又要研究具前瞻性和预见性的问题;要发挥特长,关注强项,选题时还要注意发挥提案人自身优势。第二,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在进行调查研究中要做到广泛接触社会,了解民情,掌握社情民意;针对提案的素材要注意印证事实,不可主观推测,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对材料要善于科学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将材料整理成集中的、系统的、有深度的研究成果。第三,认真提出具体建议。要切中时弊,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要与时俱进,努力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情况、新方法、新措施,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要务实具体,提出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尽可能具体,并便于操作。最后,切实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提案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写好提案更是提案人综合素质的反映,在日常实践中就必须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要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勤于学习,增强驾驭全局的本领,树立锲而不舍写精品意识。
&&& 匡代科主任最后总结说,写好一份高质量的提案是平常日积月累的过程,总的要求就是要选择题目求小求准,观点立意求新求高,调查研究求深求实,建议部分求细求精。只要大家不断努力,认真学习,就一定能写出有分量的精品提案来。&
&&& (责任编辑:晓晓)
民进陕西省委把参政议政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来源:民进陕西省委&&发布时间:&&作者:付金明
&&& 民进陕西省委为全面加强参政议政能力建设,提高参政议政工作的水平与效率,近日,他们采取了多项措施,旨在全面做好参政议政工作。  一是调整充实了参政议政工作的队伍。民进陕西省委对“参政不履政、有名不履职”的专委会成员进行了大范围的调整,省委会从参政议政工作的需要和专委会组成人员从事具体工作的实际出发,对议政调研、科技医卫、教育工作、文化出版、妇女儿童、经济工作等6个专委的组织成人员进行了调整,把具体一定的政治把握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并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会员吸收到参政议政的队伍中。  二是确定了2010年的参政议政课题。在调整了专委会组成人员的基础上,省委会从建设西部经济强省出发,讨论制定了本年度西部大开发、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文化软势力等10年方面的参政议政课题,并制定了详细的调研方案和提出有价值的参政议政议案的具体要求。  三是修改制定了专委会的工作细则。这个细则从专委会的人员成立、组织机构的组成、工作任务的[安排以及参政议政工作的具体内容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专委会开展工作提供了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流程。  四是召开了专委会的专题会议。民进陕西省委在确定今年参政议政工作的内容的基础上,召开了新任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会议,在总结2009年参政议政工作的基础,从参政议政工作的重要性,开展参政议政工作的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培训与教育,达到了学习提高,明确思想的目的。
听意见 送政策 助民企 促发展
——民进广西区委会举行非公经济界企业家座谈会
来源:民进广西区委会&&发布时间:&&作者:何林光
认真履行职能 积极建言献策
记民进呼市委员会参加政协呼和浩特市十一届二次全委会议情况
来源:民进内蒙古区委会&&发布时间:&&作者:其其格
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建设,促进养老事业快速发展的建议
来源:民进武汉市委会&&发布时间:
养老事业发展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还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近几年我国虽然实施了一系列帮老、助老计划,但养老事业发展与我国人口老龄化和快速进入老年型社会的现实需求仍然相差甚远。以武汉市为例:截至2006年底,武汉市60岁以上人口首次突破百万,达到1031257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2.59%。武汉市12个城区在民政局登记在册的养老机构有103所,武汉市目前老年人床位不足2万张床位,仅为约2% 。远远不能满足目前老人4.5~5%的需要。
随着早期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已经进入和将要进入60岁年龄段,在未来10-20年,我国将迎来人口老龄化高峰。而目前我国养老机构建设处于多种不理想状态,使得如何建设规范化、多种类、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机构,以满足未来的需要显得格外重要。
据2007年民进武汉市委会与江汉大学对武汉市30所不同档次、不同性质的养老机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
进入养老机构养老的,70岁以上老人占86%,女性占61%,丧偶占74%;个人经济月收入1000元以下占75%;其子女经济月收入元占51%;入住原因有65%是因为子女太忙;入住费用个人支出占49%,由子女支出占30%;医疗费用支出中,医保支出占50%,子女支出占31%;不需要借助医疗来进行日常生活的老人的占28%,需要借助医疗来进行日常生活的老人的占72%;养老再选择问题,13%愿居家养老和与子女同住,41%选择更好养老机构,46%选择现住养老机构; 46%的老人迫切希望改善目前的膳食。64%的老人迫切希望政府解决医疗和经济补贴问题。
在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年龄在30-50岁的占65%;女性占81%;原职业为工人、农民和服务行业的占62%;老人院的工作人员800~1000老人院的工作人员500~700;医疗支出中,自费的占51%,医保的占42%。大部分护工都没有进行规范的职业培训,只是靠相互间言传身教或短暂的上岗前“培训辅导”。 迫切希望改善
继续加强投资环境建设,有效提高招商引资质量
来源:民进宜昌市委会&&发布时间:&&作者:张先勇 王志雄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创新招商工作思路,大力优化投资环境,招商引资呈现改革开放以来最好势头,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能量杠杆和核心动力。但是,我市要想实现“走在中部地区同等城市发展前列”的奋斗目标,就必须采取积极措施,继续加强投资环境建设,切实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深层次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招商引资质量。
一、2007年我市招商引资情况
2007年,面对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土地调控、节能减排、协议供电价格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调整,宜昌招商引资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困难。市、县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以抢抓东部沿海产业转移机遇为突破口,积极转变招商方式,探索有效引资方法,不断拓展招商渠道,使全市招商引资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一是招商项目的产业布局和区域布局不断优化,初步形成了一批各具规模和产业特色的开发园区。如宜昌经济开发区重点围绕太阳能光伏产业,在加快南玻项目建设的同时,提出了打造“中国太阳能光伏产业和多晶硅材料主要生产基地”的目标。目前已经吸引尚德集团、中电光伏、大全集团等一批国内外著名企业的关注,并就投资项目进行了考察洽谈。二是发挥落户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吸引他们的业务伙伴来宜昌配套投资。如通过金宝乐器的引荐,韩国钢琴击弦机、钢琴面背板等配套企业纷纷来宜投资,目前全市钢琴生产相关企业已达九家。三是通过委托招商,扩大招商引资的信息源。枝江市、宜昌经济开发区在寻找中介机构、知名公司的代理招商上已经取得了突破,收到了实效。四是通过登门拜访、邀请考察、网络交流等方式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2007年已经有红牛、庄吉、江苏雨润、福建融侨、海王集团、七匹狼等知名企业、上市公司来我市进行了项目洽谈,一批新的投资项目即将落户宜昌。
截止2007年年底,全市在建重点招商项目314个,投资总额387亿元。新开工项目达166个,在建重点项目实际到资额8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7%。随着一些大型项目在我市相继落户,不仅大大延长了产业链条,更增强了经济发展的后劲和活力。
二、 我市招商引资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存量资产少,载体不足,土地要素瓶颈突出。随着国家实施的土地最低限价、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和不允许土地出让金返还等政策,使得工业用地价格大幅度提高,工业项目的土地成本随之大幅增加,对外来工业投资者吸引力减弱。部分县(市)区存量土地少,配套难度大,项目承载弱。
2、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项目配套压力较大。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我市在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配套能力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又加大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环保型企业及其他优良产业的配套扶持力度,使我市引进无污染、高附加值等优良项目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3、招商引资基础性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如招商的信息渠道、项目的储备数量、项目的专业化包装以及对项目的权威性筛选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之间资源有待进一步整合;投资工作领导机制需要进一步统筹协调;各经济开发区产业特色有待进一步突出,产业研究与总体规划有待进一步深入。
4、部分县(市)招商引资基础比较薄弱,投资环境有待改善。部分县(市)基础设施配套程度比较弱,经济发展的硬环境相对较差,主要表现为交通、通讯条件还不适应方便快捷与外界联系的要求;城镇档次和品位不高,规模较小,功能不全,吸引力和辐射力不强。有些县(市)投资软环境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和社会服务还不能完全适应开放引资的发展要求。
三、对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有效提高我市招商引资质量,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全面提高我市对外经济开放度。构建包括金融出口退税支持、出口公共信息服务、招商信息咨询服务、财政金融扶持等内容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
第二、紧抓国际与国内产业转移机会,加大我市承接产业转移力度。积极创建高水平的现代产业聚集区,提高产业配套能力;提高中介服务水平,降低转移企业营运成本;构建现代物流中心区,提升区位引资吸引力。充分利用我市交通特点“拉近”宜昌与沿海地区时空距离,最大程度地克服我市对接长三角、珠三角在地域上比之于其他地区的劣势,主动吸?
从体制改革到制度创新
改革开放30年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演变
来源:蔡继明博客&&发布时间:&&作者:蔡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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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水危机呼唤流域综合管理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发布时间:&&作者:李成刚
&&&&中国有“治水社会”的历史称谓,然而,如今却为水所困。
&&&&“中国的水问题呈现出流域性特征,影响流域的可持续发展。主要表现为,流域水资源分配冲突、流域性水污染日趋恶化、流域经济开发和生态保护出现矛盾、因气候变化等因素造成流域性极端气候灾害的频度和强度增加。”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毅研究员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多重水危机将对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形成前所未有的压力。”
&&&&王毅2007年刚刚主持和参与完成了《2007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水:治理与创新》和《中国流域综合管理战略研究》两个报告,对中国的水问题转型、治理模式及流域综合管理进行了深入研究。
&&&&据国家发改委近日公布的数据,2006年中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8.9%,而“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我国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COD排放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节水治污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经济能否保持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作为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王毅同时认为,尽管如此,中国的流域性水污染治理仍面临困境,跨行政区的水污染问题依然突出,“在高增长率、非稳态经济、高治理成本、长恢复周期等因素的制约下,实现‘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减排目标还面临相当大的困难”。
&&&&水治理模式需要转型
&&&&对中国的水环境问题,王毅认为,水污染状况已经向复合性、富营养化阶段转型,流域性水污染已经成为主要问题,例如2005年,七大流域COD排放已经占全国的80%,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仅有35%。
&&&&“中国在水治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传统水治理模式已无法应对目前的水问题转型。中国面临的水危机实质是治理危机(Governance),换句话说,是体制机制问题而非技术问题。”王毅说。
&&&&在过去两三百年之内,全球的现代化只惠及了10亿人,未来50年,有包括中国在内的20亿-30亿人将逐渐摆脱贫困,
开拓创新 集智聚力 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责
来源:民进上海市委会&&发布时间:&&作者:冯蓓
&2009关于继续加大对本市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扶持力度的建议关于引导上海青少年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建议关于尽快筹建上海评弹艺术馆的建议关于推进民营图书工作室健康发展的若干建议关于推进本市中医药流派传承的若干建议建议在构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时探索实施“地主港”管理模式关于对淀山湖水资源污染进行生态治理和恢复的建议关于本市深入推进高考制度改革的若干建议820092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的提案
发布时间:&&作者:甘肃平凉民进会员
人民代表选举产生政府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的神圣权利,也是人民代表参与国是的具体实践活动。广大人民群众深切期盼人民代表所选出的政府组成人员,能够在政治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又具有为广大人民群众诚心实意谋利益的意识和行为。要保证达到这样的选举目的和结果,应当对现今选举工作中的部分具体细节加以完善。为此,建议:
1、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正职仍然实行等额选举。
2、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常务副职实行1比2的差额选举。落选者可参加下余副职的选举。
3、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副职也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应当选数额的50%(或更高)。
4、若必须配备党外干部(民主党派、无党派等),应在党外干部序列中实行差额选举。
5、若必须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应在少数民族干部序列中实行差额选举。
6、若必须配备妇女干部,应在妇女干部序列中实行差额选举。
7、通过两轮选举即可完成此项工作。即第一轮可选出正职和常务副职。第二轮可选出下余副职、少数民族干部副职、党外干部副职和妇女干部副职。
8、各级党委经考察所选提出的各类型全部候选人在德、能、勤、绩、年龄等方面综合评价应大体旗鼓相当或接近。即其中的每个人都有可能当选,而且若能当选就能够胜任政府工作。在选举过程中让人民代表做到优中选优,给人民代表以比较充分选择的权力。
9、坚决杜绝多年来在选举工作中许多地方所流行的拿差额蓄意当陪衬的做法,使选举工作更加公正、公平。
10、届中增补也应实行差额选举。
11、各级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其他组织[如法、检两院等]组成人员的选举工作也应参照以上办法进行。
12、对本建议可先在个别省、市、县(区)、乡试点,待完善后可全面推广。
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坚持小步推进的原则。即成熟一步实施一步。任何无所作为的态度和操过急的做法都是不符合我国社会发展实际要求的。
开展土地管理工作的四点思考
来源:江苏省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阴分局&&发布时间:&&作者:包卫兵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土地关系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如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管好、用好土地,确保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肃课题。  
一、当前土地的基本国情&&& 土地资源总量多,人均占有量少,优质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是我国土地的基本国情。我国用不到世界10%的耕地养育了占世界22%的人口。尽管我国自然资源丰富,但人均量相对不足,质量、结构和布局等方面都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我国陆地国土总面积为960万平方千米,居世界第3位,但人均占有陆地面积仅为11.65亩左右,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1/3。&&& 2007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报告》显示,截至日,全国耕地面积由日的18.27亿亩减少为18.26亿亩。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到2010年末,全国耕地面积必须确保不低于18亿亩。这意味着,“十一五”期间我国年均净减少耕地面积不得超过650万亩。而年,我国耕地面积从19.45亿亩减少到18.26亿亩,平均每年减少1300多万亩。人均耕地从2004年的1.41亩降为1.40亩,可见,我国耕地保护任务仍十分艰巨。2007年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耕地12.81%,园地1.24%,林地24.84%,未利用地27.45%,牧草地27.54%,水利设施用地0.38%,交通运输用地0.26%,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80%,其他农用地2.68%。
二、土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违法放地依然严重  近年来,由于国家对土地管理越来越严,况且申报宅基地和厂房用地需要一定程序,并要缴交有关税费。因此,一些村、组借以解决农民住房困难建中心村为名,帮助扶持企业发展等借口,违反国土管理规定乱占土地,有的未批先占,有的批少占多,有的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有的置上级三令五申于不顾,顶风违纪,变相贩卖土地,预收地皮款。  2、闲置土地问题严重,扰乱正常用地秩序  一是用地单位(个人)经济不景气,资金不到位,对政府批给的建设用地无能力落实开发建设,造成了土地闲置;二是用地单位(个人)超前规划,项目建设零散,对政府批给的建设用地未能全部开发,造成了土地闲置;三是一些地方为了争取所谓“用地主动权”,在建设项目未落实的情况下,骗取上级批准使用土地,造成了土地闲置;四是一些村、组为了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不按政策规定擅自规划使用土地,用地单位(个人)则占而不用,造成了土地闲置。  3、涉及土地信访案件居高不下,影响社会稳定。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1、有的村(居)干部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不端正,未能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耕地的关系,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盲目圈占土地的短期行为依然存在,经济发展中存在着急躁冒进情绪。很多土地违法行为往往被冠以“经济发展”、“特事特办”的名义受到了不应有的保护。 & 2、现行征地制度、用地补偿制度不合理。征地范围过宽,补偿标准过低,使得征用和出让价格上产生了较大的空间。因为农用地的价格和建设用地的价格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额。非法圈地、盲目征地及集体土地非法入市等行为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极大地获取这部分利润。用地审批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目前,建设用地审批上需要经过层层政府把关,经历较长的过程,当审批时间与投产时间发生矛盾时,一些地方政府往往迁就投资商,未批先用的问题就产生了。  3、法制观念淡薄,认识存在偏差,有些村(居)干部法制观念淡薄,错误地认为“权”比“法”大,自己说了算,置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于不顾。主要表现为:一是错误地认为“罚比报(批)好”,违法得到的实际利益多,对当地经济发展有好处;二是错误地认为农村土地历来就是集体所有,可以随意处置,形成了“自家田地自家种,自家田地自家用”的传统观念。  4、办案不力,涉土信访量仍然不低。对待信访问题,部分村(居)干部不配合,互相推诿,甚至采取回避的态度,使土地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诱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  四、对策和措施  1、要把依法依规管好土地作为考核农村基层组织和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  土地尤其是耕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是人民群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源。土地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大部分地区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少,它已严重制约着地方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因此,要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土地,要形成全党动员,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氛围,对镇、村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用地上实行“一票否决”。 & 2、要依法行政,提高执行政策的自觉性  决定干群关系好坏的主要因素之一是土地管理政策是否得到贯彻执行。当前,要认真学习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做到令行禁止,不折不扣,依法行政,正确对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要坚决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区“五个不准”和“一户一宅”等政策规定,保证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落实,积极维护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3、要加强规划协调,充分发挥调控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我们面对的社会利益主体更多,领域更广,利益关系也更复杂。这就要求我们的发展要更加注重统筹兼顾,做到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依法按规支持村镇建设,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要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确保“最严格的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全面统筹、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进一步协调处理好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提高土地资源保障能力。  4、要切实转变观念,端正经济发展思路,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的关系  当前国家对土地管理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因此,必须切实转变观念,树立新思路,真正落实“两保”(保经济、保耕地),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要坚持“严格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的原则,做到开源与节流并举,组织开发新增耕地,积极推行旧城老村改造,开发窑迹地,消化盘活闲置土地,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  5、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占地行为  当前国土资源部门已建立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制度、联络员制度、批后跟踪监督制度;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建立与司法、纪检、监察、审计等执法部门的密切合作制度,发挥监督机制的整体效益。加强与法院、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强化土地执法手段,对那些我行我素、顶风作案的将根据《刑法》规定,坚决打击违法占地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  6、要加强土地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结合新的《信访条例》的实施,本着“不推、不拖、不避”的原则,抓好“登记、查处、结案”三个环节,着力抓好三个转变,即:由滞后工作向超前工作转变,努力控制信访源头;由一般工作向突出重点转变,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重复信访;由行政处理向依法处理转变。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妥善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就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 (责任编辑:李静)
开展土地整理 加快新农村建设
来源:民进淮安市委会&&发布时间:&&作者:包卫兵
&&& 现阶段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要科学、合理规划,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乡的战略部署,结合淮安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发展、全面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相结合的关系,通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推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认真开展土地整理工作,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 一、土地整理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途径
&&& 土地整理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工程技术的等手段,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治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通过土地整理,可以增加大量的耕地,缓解日益突出的人地矛盾。土地整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必须做好加强宣传、科学规划、协调组织、筹集资金、完善政策、优质服务等项工作。土地整理符合中央提出的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和实现耕地动态平衡的要求,是一条走集约利用,内部挖潜,永续利用土地资源的好路子。通过土地整理,可以把“荒”(荒山、荒地、荒滩)、“废”(工矿企业造成的废弃地)、“闲”(厂矿机关单位的闲置地)的土地充分利用起来,实现土地的再度开发利用。土地整理带给经济和社会的效益是巨大的、无法估量的。其效益主要表现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农田整理可以增加大量的耕地。由于我国长期对土地的粗放利用,造成现有耕地和其他土地的“荒”、“废”、“闲”较多,因而内在潜力很大。二是通过对存量土地的整理,可以控制城市外延,减少占用耕地。如果通过旧城改造,治理“空心村”,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容积率等治理措施,将人均用地逐步降到100平方米,能提供建筑用地的需要。三是土地整理,具有广泛的区域性。可整理的资源分布在全国各个角落,而且土地类型多种多样。这种情况,尤其对于既要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又要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而且耕地后备资源稀缺,人地矛盾日益突出的地区,应主要依靠土地整理来实现。由此可见,土地整理是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途径。
&&& 二、因地制宜,搞好土地整理
&&& 1、加大宣传力度。土地整理是近几年来国内理论界提出解决土地开发利用,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一条新途径。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土地整理不仅是农村、农业、农民的主要工作,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性措施。鉴于当前的农村对土地整理观念淡薄,特别是县乡一级党政领导还缺乏这方面认识的现状。一是土地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并且农业、水利、城建以及新闻宣传单位、也应加强这方面的宣传。使之造就一种社会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的一种共识。二是对领导的宣传,特别是对县乡一级领导的宣传。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进行政策、法律、法规、技术等方面的学习,增强领导干部对土地整理的时代感,紧迫感和责任感的认识,从而认真抓好这方面的工作。
&&& 2、周密规划,土地整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因此,在编制规划时,必须围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通盘考虑各种工程措施,确保工程设施按规划,有步骤地进行。 村镇土地整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原制定的村镇规划进行修订,重新界定村庄,居民点和乡镇界线,绘制村庄和乡镇驻地规划图。逐步做到三个集中。即农民住宅向中心村和小集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改造中低产田,改善耕作层,移土回填,使瘦田变良田,低产变高产;旧城改造。清查“荒”、“废”、“闲”,挖掘城镇存量潜力,控制城镇外延,解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通过土地整理,使农村成为规模经营,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农业园区,城市成为容积率适中的现代化城市。
&&& 3、科学组织。土地整理是政府行为,从编制规划、制定政策、筹集资金到组织实施都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条不紊地进行。一是要建立机构。土地整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也是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解。二是搞好协调。土地整理涉及农业、林业、水利、电力、财政,城镇建设、乡镇企业等很多部门。要使这些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各自的职能,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利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积极参与,形成强有力的土地整理的合力。三是抓好示范。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抓好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地类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防止一哄而起。四是实行目标管理。将土地整理纳入经济发展战略,列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完成土地整理任务好的要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要给予黄牌警告。评选先进时要实行“一票否决”。
&&& 4、开拓筹资渠道。土地整理是投资巨大的基础工程,资金的落实是土地整理能否得到预期效果的关键。因此,必须建立起从上而下的土地整理资金保障体系,以保证土地开发整理有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
&&& 5、完善法制体系。土地整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法规政策来保证。当前各地除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已出台的《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等法规外,还应尽快出台《土地整理条例》或《土地整理办法》、《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等,使土地整理日益规范化、制度化。
&&&&6、搞好优质服务。土地整理是实现土地资源永续利用的必然产物,是实现耕地动态平衡的必由之路。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必须竭尽全力搞好服务。这些服务包括:①技术服务。为土地整理提供准确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措施;为乡、村培训土地整理技术骨干,自始至终做好土地整理过程中的技术指导,保障土地整理的高质量。②法规咨询服务。为土地整理制定和提供配套性的政策、法规,使土地整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③信息服务。经常通报本地土地整理的情况和外地土地整理的先进经验,使土地整理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④权属服务。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前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土地整理后的土地变更登记,防止引发权属纠纷。当出现权属纠纷时,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调处,切实保护土地经营者的权益。&&&& 三、搞好土地整理,推动新农村建设在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对绝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仍是生存的保障,是“定心丸”。对于当前正在进行的新农村建设来说,总的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如果农民没有土地来经营种植,就失去了致富之本,党的富民政策再好,也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土地整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上,将大有作为。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是:“今后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建设促保护,立足点是加大对基本农田的投入,通过土地整理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农村土地整理是一项反哺农业、反哺农村、反哺农民的“民心工程”。是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催化剂”,土地整理的有益实践,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展示了令人振奋的光辉前景。
&&&&&&&&&&&&&&&&&&&&&&&&&&&&&&&&&&&&&&&&&&&&&&&&&&&&&&&&&&&&&&&&&&&&&&&&&&& (责任编辑:李静)
构建和谐消费环境的现实意义
来源:民进淮安市委会&&发布时间:&&作者:徐培华
&&& 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消费环境的不和谐,不安全,不仅限制了居民消费潜力的释放,而且,影响了国内总需求的扩大,也使企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所以,我们只有打造一个和谐健康的消费环境 即能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又能使整个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新世纪新阶段,如何以科学发展观看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认识消费与生产、消费与社会、消费与自然环境、消费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好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推进消费和谐,是必须努力实践的问题。&   
&&& 一、保障消费者权益,努力构建和谐消费环境   
&&& 1.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意义及措施。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从追求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都体现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弱者的利益是否得到很好的保护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在现实的消费环境中切实地保障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从以下4个方面来实现:   
&&& (1)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涵盖的保护范围,从多方面,多个角度、全面地维护并保障诸多新兴消费领域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政府等部门的监管、督促力度。政府应建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为消费者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3)简化消费者维权程序,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目前,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想的最多的还是维权成本问题,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法定的维权程序进行简化,找出一条更为方便地维权之路,从根本上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4)对消费者加强消费知识的宣传,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我们应从消费关系产生的源头出发,对消费者进行消费知识的宣传,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构建和谐消费环境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和谐消费环境是指符合和谐社会特点和要求,与和谐社会相一致,为和谐社会有机构成的消费环境的统称。和谐消费不仅是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也是能否实现可持续消费的需要。因此,和谐消费环境应该是影响消费的各方面因素能和谐共存,协调发展。
&  目前,国内消费环境中存在许多不和谐因素,如假冒伪劣现象没有得到遏制,消费安全问题突出等,因此,和谐消费环境的建设是一项系统而又艰巨的任务,不仅需要充足的物质资本,而且需要丰富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投入,所以,我们应从多方面努力构建和谐消费环境。首先,提高市场的透明度,让消费者获得更多的知情权,以便正确行使选择权。其次,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意识与社会责任感的引导与培养,促进消费者作为市场主体快速成长。再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培育诚信环境,最后,创新维权机制,积极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
&&& 二、科学理解和谐消费环境的内涵,增强工作的针对性
&&&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也在发展。我们要结合当前消费维权的实践,研究带有规律性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择其要而言,要关注消费的以下特点:首先,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处于弱势,这种“弱势”在科技进步引起的专业分工过程中会更为明显。其次,消费者的权益最终要通过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经营者的诚实劳动、合法竞争得以实现和发展,而绝大多数消费者同时也是某个行业的经营者或劳动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矛盾是消费关系的常态,双方互为依存各得其所,可以向互信双赢的方向引导。消费关系的协调、和谐是消费者权益实现的根本途径。第三,人们的消费活动及其所引起的生产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消耗着自然资源并不同性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自然环境。所以,消费者权益必须考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 和谐的消费关系主要有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安全放心,二是公平交易,三是健康文明。安全放心是对消费关系的起码要求,注重的是产品与服务的安全、合格,主要是对经营者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在这个层面上,监管者行使的主要是严格的许可权,禁止制造、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禁止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流通。公平交易是消费关系的基本内容,注重的是如何实现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的交易双方实现交易的自愿、公平、诚信。在这个层面上,监管者行使的主要是公正的监督权,注重保护弱势一方的消费者。健康文明是消费关系不断向更高级发展的和谐状态,意味着消费活动不仅是安全、公平的,而且树立了科学与环保的消费观,这就不仅要求加大对经营者的引导与约束,而且要求消费者的积极响应和参与。在这个层面上,监管者具有教育、引导、组织和依法表彰或惩罚的责任。
&&& 构建和谐消费环境最少应该在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一)提高市场的透明度,让消费者获得更多知情权,以便正确行使选择权。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微观市场上的买方处于相对弱势,是造成宏观市场调节机制失灵的重要原因。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实现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行使选择权,以促进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对应手段,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能够凭借消费者的巨大力量通过经济杠杆纠正市场偏差,消费者具有充分的知情权、选择权是主要原因。我们在这一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机制和足够的经验。比如,政府与行业组织对市场信息的公开还重视不够,对经营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督促不够有力,消费者也缺乏相应的意识和能力。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必须研究“信息不对称”这一规律性问题,努力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依靠消费者的选择力量参与改善消费环境。 (二)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意识与社会责任感的引导与培养,促进消费者作为市场力量的健康成长。构建和谐社会,除了“要努力调整投资消费关系”、“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外,在消费者的市场力量培养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特别要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重视消费教育、消费指导等前瞻、长效的公益事业,在城乡居民社区、村落建立消费者组织,改善消费者在市场选择中的被动地位,使消费者有更多的发言权和选择权。 (三)打击违法经营,培育诚信环境,发挥诚信品牌的主导作用。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存在违法经营风险较低、诚信经营驱动力不足,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力和信赖度不高,以及诚信的氛围、诚信的机制还不完善问题。所以,除了打击假冒伪劣外,政府要继续实施品牌战略,增强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品牌意识。消委会等公益性组织、非营利民间组织、行业组织要负责任地“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形成对诚信品牌的推荐合力。营造“有形的手”打击假冒伪劣、“无形的手”获得信息引导,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力量相互呼应的诚信环境。要引导自觉的消费者和诚实的经营者以品牌为载体,实现互信双赢,构建消费和谐的局面。( 四)消费者、经营者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可持续消费。 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节约、环保、文明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让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成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自觉行动,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需求决定供给,消费者也具有与经营者一样的环境责任。消费者不能只关心最终商品和服务是否物美价廉,而要更深入地关注商品与服务的生产、流通、消费过程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此,我们在加强对经营者监管的同时,必须加大消费教育和引导力度,提高公共管理的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程度。
&&& 三、创新维权机制,积极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
&&& 提高消费维权工作的效能,关键要创新机制,建立“政府领导,工商牵头,部门协作,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全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
&&& (一)加强12315消费维权网络和能力建设。12315是消费维权的重要平台。要积极推进12315进农村、进社区、进商场,将大量的消费纠纷化解在基层,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要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在行政村、社区、商场等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点”。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12315工作机构,加强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12315数据分析中心、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台建设,设立畅通的12315电话专线和高效的受理坐席,建设网上12315消费者投诉服务平台,建设12315消费维权短信平台,畅通12315受理渠道。做到“受理及时、转办迅速、调解及时、查处快捷”,确保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此外,要深化市场监管信息的应用,及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引导广大消费者安全消费、科学消费。
&&& (二)发挥消费者组织作用。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为代表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组织,要通过12315消费维权网络更好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一要积极协助12315调解各类消费纠纷,对于疑难、复杂、涉及面广的消费纠纷,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学者等多方面力量共同研究解决。二要根据12315消费者投诉的有关信息,向经营者提出加强自律和诚信经营的意见及建议,协助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三要坚持工作互动、信息互通、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强与各级12315的协作与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信息资源共享制度、调解消费纠纷协作制度等,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合力。四要提高消费者参与能力。要深入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要重视信息的导向作用,动员、整合社会力量,尤其是公众媒体的力量,向消费者及时提供真实、实用、科学的日常消费信息,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观念,自觉地节约资源爱护环境。 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
张承芬:建立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制度,推进教育家办学
来源:民进中央参政议政部&&发布时间:
&&& “教育事业还是应该由懂教育的人办。”近年来,温家宝总理在很多场合一再强调,要倡导教育家办学。在征求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意见、建议的座谈会上,温家宝总理进一步指出要改变教育的行政化倾向,要大力倡导教育家办学。  我国目前现实的情况是,许多不具备校长任职资格的人,却占据着校长舞台。这种现象在大专院校存在,在中小学校也存在,而且绝非个别,也绝非偶然。据某地级市调查,该市10所县(市区)一中来自教育系统之外的校长竟然占6名,占到了六成之多。  虽然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一直是很重视的,曾先后出台过好几个相关《规定》、《决定》。但令人遗憾的是,都是泥牛入海,不见成效。  问题出在哪里?关键出在我们还没有建立起真正的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制度:  第一、我们现行的中小学校长任职专业标准笼统、要求太低。1991年颁发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虽对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和校长的岗位要求做了规定;但是近20年一直未再修订,其中相应的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明显偏低,并且没有对中小学校长的专业管理经历提出相应要求,不符合中小学校长专业化的趋势。  第二、缺乏严格的任职资格准入制度,使相应规定形同虚设。1997年,原国家教委《实行全国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要求:“凡担任国家举办或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长职务的,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但同时又规定“因工作需要,培训前进入岗位的,只能任代理校长,待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再正式任命或聘任校长职务”。这种弹性制度设计,使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制度流于形式,没有起到“门槛”的作用。  第三、行政化现象日趋严重。目前,中小学校长的职务级别与学校的行政级别挂钩,并享受相应的干部级别待遇。在一些地方,中小学校长的职位已逐渐变成安排干部的岗位。这种管理制度随着教育改革的推进和深化,越来越不适于中小学校长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要求,不适应中小学校长作为专业的学校管理者的职业发展。  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不少中小学校管理水平的低下:不尊重教育规律、不依靠教育科学,往往用行政管理的套路管理教育教学活动;在日常管理中官气十足,校长与教师关系紧张,等等。  中小学校是专业性很强的教书育人的公共服务机构,中小学校长是教育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学校办学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者。在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好校长就等于一所好学校。校长的履职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适应当前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提高各级各类教育的管理水平、办学水平,建设一支具有现代教育专业素养的中小学校长队伍。事实表明,为倡导教育家办学,建立起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制度已迫在眉睫。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尽快建立、出台中小学校长的国家专业标准。建议国家尽快修订1991出台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依据校长职业角色所必备的学历水平、专业素质、资历等出台新的国家中小学校长专业标准。&&&& 第二、实施严格的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准入制度。建议国家按照中小学校长专业标准,建立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国家负责确定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的教育或培训要求和内容,制定相应的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考试和资格授予工作;建立严格的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准入制度。缺乏中小学管理经历,不具备中小学校长专业素养,没有获得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者不能担任中小学校长。  第三、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建议国家组织和人事部门尽快研究取消中小学校行政级别。同时,教育部门在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把中小学校长日常的晋升和管理权交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建立完善的中小学校长管理制度。建议根据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尽快建立健全我国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制度:建立分权与制衡相统一的中小学聘任制度;建立中小学校长培训、交流制度;建立中小学校长任职考核制度;建立中小学校长监督制度;建立中小学校长职务激励制度。  总之,要以实施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制度为核心,建立校长专业标准,以及聘任、考核、培训、晋升、解聘等完整的配套制度,为我们的教育家办学打下基础,为我们新时期的中小学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保障。
(责任编辑:马宪)
张承芬:落实政府责任,尽快改变学前教育落后局面
来源:民进中央参政议政部&&发布时间:
&&&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优质学前教育,是满足民生重大需求、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但目前学前教育发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妨碍了学前教育乃至整个教育的发展。  第一,政府对学前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财政投入总量不足,管理不到位。对学前教育的社会公益性、福利性和教育性认识不足,有些地方政府以学前教育是非义务教育为由,放弃了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和管理责任,甚至将其完全推向市场,严重制约了学前教育发展。  第二,绝大多数农村幼儿园条件简陋。近几年,随着税费体制改革,财政体制相应变化,造成许多政府没有单列学前教育发展经费,部分地方减少甚至取消了对幼儿教师工资的财政性补贴部分,多数村办幼儿园完全依靠自收自支,生存和发展面临危机。许多幼儿园办学条件简陋,缺少最基本的办园条件。当前各种形式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大量涌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入园难问题,但这些幼儿园良莠不齐,其中不少以家庭方式办园,规模小、条件差、低成本、安全隐患严重,有的实行“小学化”教育,违背教育规律,损害了幼儿的身心健康。  第三,师资整体素质不高、数量不足、待遇偏低。一是具备幼儿教师资格的人数少,专业水平低。据调查专任教师中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的只占37%,第一学历为专科及以上学历者仅占29.4%。二是农村幼儿教师配备严重不足。据某省调查,幼儿园师生比为1:25.9,远远高于1:6—1:7的国家标准。三是农村幼儿教师身份不明、待遇低。由于农村幼儿园一直未经编制部门正式审批、核定编制,造成这部分教师身份不明确,他们既非公办教师,又不同于历史上的中小学民办教师,因此不能将其纳入教师序列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更重要的是因身份不明确使其失去了进修培训、评优奖励、职称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相应权益。  第四,管理力量不足,对民办教育的执法力度不够。一是学前教育管理力量薄弱。仅有少数省市设有独立的学前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因无足够管理人员,很多工作落实不到位。二是教育主管部门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执法力度小,管理难度大。在管理体制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只负责对幼儿园的行政管理及业务指导,对各类幼儿园,尤其是对民办幼儿园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一些违规开办,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仍继续在招生。  针对以上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将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来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明确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学前教育发展健康有序。实行“政府主导、县乡统筹、以乡为主”的管理体制。政府要切实履行好辖区内幼儿园的规划布局、筹资建设和指导管理职能。  二、建立政府投资、按成本合理收费、多渠道筹资的学前教育投入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教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学前教育事业,并做到逐年增长。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薄弱乡镇、薄弱幼儿园建设和师资队伍培养。乡镇政府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举办中心幼儿园和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学条件。拓宽经费渠道,建立财政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交费、社会捐资、幼儿园自筹等多元投资机制。  三、加快立法,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管理。一是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力量,确保管理到位。自上而下恢复、健全和完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中的幼教机构,配足编制和人员,使之真正担负起普及学前教育工作的监管责任。二是加快学前教育立法进程,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尽快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幼儿教育的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规范幼儿教育机构管理与审批,规范幼儿园园长、教职工资格认定,以及幼儿园安全设施、卫生保健条件等,将幼儿教育纳入法治轨道。三是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加大督导力度,引导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四、规范非公办幼儿教师队伍管理,提高农村幼儿教师待遇。要把加强非公办幼儿教师队伍管理,作为规范幼教师资队伍的重点和难点。一是核定农村幼儿园机构和教师编制。二是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对于在岗幼儿教师,必须限期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对于限期不能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予以调整或辞退。新录用幼儿教师必须从具备资格的人员中招聘录用。三是建立农村幼儿教师考核奖惩制度。可适当增加农村非公办幼儿教师在教师“评先树优”中的比例。四是建立农村非公办幼儿教师最低工资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五是建立农村非公办幼儿教师社会保险制度。对于正式聘用的农村非公办幼儿教师,要逐步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使其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保险费可由政府、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担。六是落实农村非公办幼儿教师职称评定制度。设立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为正式聘用的农村幼儿教师进行职称评定,并与其工资待遇挂钩。
张承芬: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结构,着力消除制约农村教育发展的最大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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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家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城乡教育统筹力度,努力推动基础教育走向科学发展,取得了突出成效。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农村基础教育目前总体上还处在低水平上,其中最主要的制约因素就是师资整体水平难以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发展和新课程改革的要求。  1、农村教师队伍年龄老化、素质不高、专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十分突出。在农村小学教师中,90年代以来转正的民办教师仍占较高的比例。这部分教师在特殊的年代、艰苦的环境中为教育事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他们已很难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要求。这些教师的年龄偏高,而且越是偏远落后地区年龄越大,所以社会上流传着“爷爷奶奶教小学、叔叔阿姨教初中、哥哥姐姐教高中”的说法。这部分教师现在普遍缺乏发展动力,职业倦怠心理严重,其知识结构和教育理念远不能适应新课程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  2、现行的教师编制标准很不合理。现行的教师编制标准为2001年核定,这一编制标准已很难适应当前农村教育发展的需要。一是城乡标准不统一,编制标准规定学校师生比是,初中为县镇1:16.5、农村1:18.5,小学为县镇1:21、农村1:23,完全是以师生比来确定编制,这不符合农村学生居住分散、班额较小、师资需要量大的实际;二是没有体现出实行新课程改革后课程增多对师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三是没能体现出生源向城镇集中的实际情况,缺乏对编制实行动态管理的机制。正是由于这种编制上的严重滞后,造成了各地师资“理论上超编而实际上结构性严重缺编”的矛盾,使得农村教育师资不足的问题难以得到很好解决。  3、个别地方仍存在使用代课教师问题。农村学校由于结构性教师缺编严重,造成一线教师数量不足,很多地方仍采取聘用代课教师的方法进行解决。对于代课教师,学校只提供很低的工资报酬,没有任何社会保障。从表面上看代课教师缓解了学校一线教师不足的压力,但代课教师聘任随意性大,自身素质参差不齐,教育教学质量往往得不到保障。  4、农村教师存在收入偏低和缺乏社会保障的问题。城乡学校之间教师工资收入存在明显差距,特别是在福利待遇和津贴补贴方面差距更大。除此之外,农村教师与城镇教师相比,存在缺少住房、医疗等福利保障问题,这成为农村优秀教师流失、择校现象加剧、城乡师资力量日趋失衡的重要原因。由于城乡教师待遇的差距,使得优秀师资力量不断向城镇聚集,造成了城乡教育水平差距的进一步加大。  师资的质量、数量、结构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农村教育发展的最大瓶颈。为了提高农村教育水平,实现教育均衡发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对农村民办转正教师实行提前安置退养。建议将这部分教师的退休年龄适当提前,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分批次全部实行退养。然后根据各学校学科缺编情况补充招录年轻的专业教师。这样既可以优化教师队伍,提升整体教育教学水平,又可以为新毕业大学生提供数量可观的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财力问题,单靠县级财政负担不了这项开支。建议由省市两级财政筹集专项资金支持县级财政实施这项政策。  二是对教师编制进行科学核定,缓解农村教师编制紧张的问题。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汇同有关部门对教师编制进行科学核定,积极地拿出教师编制改革方案。新的编制核定应体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体现新课程改革的要求,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流动带来的新情况,侧重点应放在农村基础教育上,适当放宽老少边穷地区的编制限额。  三是全面清理和辞退代课教师,新进教师全部实行统一招考录用。对于各类代课教师必须全面清理辞退。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新进教师录取考试,新任教师必须具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同时由教育部门牵头与当地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出每年度新增教师数量,原则上每年度新增教师数量应不少于当年退养教师数量。  四是实现城乡之间教师薪酬、待遇统一,保障师资力量的均衡配置。实现城乡之间教师薪酬统一,是实现师资力量均衡配置的前提和保障。当前,运用行政手段。要求重点中学教师必须具有农村“支教”经历,并作为晋升或提拔的必备条件,这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城乡之间的教师交流。但在城乡教师工资收入、教学条件有着显著差距的情况下,城镇教师因为晋升需要到农村学校任教,有可能出现被动应付的情况。因此,必须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和教师配置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倾斜,提高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标准,增加农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称岗位数量,逐步推进县域内执行统一的教师工资标准和住房、医疗等福利保障,实现城乡教师待遇均衡的一体化发展格局。  五是搭建城乡互助平台,发挥城镇优质师资对农村师资的帮助带动作用。要重视区域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加大城镇学校、优质学校的教师对口支援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力度。可按就近结合、双向选择、以强扶弱、优势互补等原则,建立起县域内城乡学校互助共同体,选派城镇学校优秀干部或教师,跨校、跨片到农村薄弱学校挂职指导或任教,同时让农村学校的干部或教师到城镇学校挂职或学习。在共同体内部开展校际间的管理、科研和教学交流,组织示范课、公开课等研讨活动,向农村学校传播先进的办学理念和教育教学方式,促进农村师资水平的提高。
(责任编辑:马宪)
张志勇:关于建立地方党政领导教育政绩考核机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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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受急功近利的教育政绩观驱使,一些地方领导把教育发展当成“软指标”、“软任务”,或者习惯于像抓GDP一样抓升学率,并以此作为考核教育部门和学校的主要指标,导致了日益严重的应试教育倾向,影响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影响了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健康发展,削弱了我国国民素质的综合竞争力。&&& 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始终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的地位。为了落实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战略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教育政绩观,当前,亟需将教育发展纳入地方党政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科学的党政干部教育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由地方党委、教育督导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党政干部教育政绩年度考核机制。&&& 1、建立科学的党政干部教育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各级政府应遵循重点突出、方法科学、程序公正、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原则,制定科学的教育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围绕完善教育管理体制、增加教育投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要素,突出下列指标的考核:一是地方政府可用财力用于教育的比例,旨在考核各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努力程度;二是均等化公共教育经费拨款制度,旨在考核各级政府推进教育公平的努力程度;三是基于国家标准的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合格率,旨在考核各级政府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努力程度;四是健全的城乡统一的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旨在考核各级政府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努力程度;五是和谐协调的地方教育结构,旨在考核各级政府推进教育全面协调发展的努力程度。六是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旨在考核地方政府发展高等教育的努力程度。七是基础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旨在考试地方政府遵守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法律法规的程度。&&& 2、建立由地方党委、教育督导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党政干部教育政绩年度考核机制&&& 对党政干部教育政绩的考核,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可实行政府内部教育督导考核与专家评价、公众评议相结合的评估办法。党政干部教育政绩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教育投入达不到法定标准的,不能切实保障教师工资待遇的,违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教育干部,在升迁问题上要“实行一票否决”。&&& 3、实施严格的教育行政问责制度&&& 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的教育问责制度,在岗位职责、评估体系、奖惩制度、处分体系建设方面很不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时存在很大的困难,甚至根本无法实施问责。要真正做到:谁违规,谁承担责任;违规者必受处罚,从国家法律和制度层面讲:一是要建立教育问责制度;二是要建立完善的教育问责机制,包括违法、违规查处;违法、违规处分的建议权;违法违规问题的处分类型;违法违规问题的处分机关;违法违规处分的申诉办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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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勇:关于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健全教育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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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30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时,我国教育也积累了众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着一系列束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用教育部长袁贵仁同志的话讲,就是教育改革进入了“深水处”。&&& 同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前所未有的迫切要求。正如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指出的“教育、科技和人才,是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基石,也是综合国力的核心。”“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强国必先强教。只有一流的教育,才能培养一流人才,建设一流国家。”“教育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关系着民族素质和国家未来。不普及和提高教育,国家不可能强盛。这个道理我们要永远铭记。”&&& 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颁布和实施,我国将进入为期10年的新一轮教育改革和发展周期。《纲要》确定了我国未来10年教育改革的战略目标、战略方针、战略重点和战略举措。《纲要》的编制过程充分体现了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智于民,是推进教育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次成功的实践。到目前为止,可以说,《纲要》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和赞誉,问题在于要把《纲要》贯彻好、落实好,必须提高党和国家的领导力,加强教育的执行,力、监管力和问责力。&&& 党的十六大就提出了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统一的行政机制的要求。与决策、执行系统相比,我国教育监督系统尤其薄弱,与保障我国教育事业健康科学发展的要求相比,与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需求相比,极不适应。尽快建立与决策、执行系统并行的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监察系统,这对于改革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教育管理效率与效益,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突破我国教育改革的体制和机制障碍,加快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在未来10年完成我国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建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的需要,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具有重大意义。&&& 现就加强我国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加快教育督导立法,尽快明确教育督导机构的法律地位&&& 我国教育督导无论从法律定位、机构设置、队伍建设还是监督效力等方面来看,与教育改革发展对教育督导的需求相比极不适应,而且面临一系列法律障碍:&&& 教育督导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1995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评估制度。”但是,并没有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教育督导机构是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政府的派出机构?还是教育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这些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应该说,上述规定,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的性质是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但这一法律规定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教育督导机构法律地位不明,使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能发挥受到极大的限制。必须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教育督导负责教育行政执法检查的职能。&&& 教育督导机构的功能定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的功能定位涉及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教育督导的范围不明确。二是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性质不明确。教育督导机构承担的是法律监督,还是行政监督?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使教育督导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着有没有法律执法权、监督权的困惑,使教育督导机构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督导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从而大大影响了教育督导工作的效能和作用的发挥。&&& 教育督导机构的队伍建设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教育督导队伍除管理人员外,几乎没有专职人员。一些地方虽然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督学编制,但由于这些职位职务级别较高,被当作安排干部的地方,虽然占着督学位置,但并不从事督导工作。因此,必须通过法律规定,明确教育督导是专门化的工作,必须对教育督导队伍的专业素养、地位、待遇等做出法律规定。&&& 教育督导的监督效力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教育督导活动结束后,一般都是针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发布督导公报,提出整改要求。但教育督导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对于被督导单位来讲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因为教育督导作为一种监督是法律监督,还是行政监督,并没有明确的国家法律规定。如何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效力,对于教育督导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被督导部门的负责人应该如何对待,达到什么要求,否则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定责任,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 教育督导在现实工作中遇到的大量的法律问题,如果不尽快通过教育立法确定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就不能有效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就会影响和制约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法》。&&& 二、改革教育督导体制,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 目前,我国的教育督导机构名为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是加强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当务之急。改革我国教育督导体制,必须从法律上明确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相对独立地位,加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建设。&&& 1、成立国务院领导下的由涉及教育职能的相关部委领导组成的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组织实施国家对教育法律法规和重大教育政策的监察、督导工作。&&& 2、成立国务院直属的教育督导总局,由国务院任命总督学、副总督学。督导总局负责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与评估和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并发布公报。&&& 教育督导总局可与教育部相对应,内设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督导司及综合司等。教育督导总局可由教育部代管,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责,直接对国务院负责。&&& 3、加强国家教育质量监测中心的建设,对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发展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进行监测。&&& 4、按照国家教育督导机构建设框架,加强地方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三、设立专职督学职务,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 1、建立国家督学公务员职务系列。督学在许多国家是作为一个职务系列确定的,同公务员一样是通过考核确定其身份而行使其职权的,而我国目前没有建立督学系列。这使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建设面临许多困难:一是督学没有明确的任职资格要求,使督导队伍的素质难以保证;二是督学没有相应的职权规定,不利于督学的职能发挥;三是督学的地位、待遇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不利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育督导队伍。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国家必须建立国家督学公务员职务系列,建立国家督学任职资格制度,制定并出台教育督学任职资格、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证教育督导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各级政府确保督导机构所需要的编制和经费。&&& 2、设立国家专职督学职务。仿照国家土地总督察模式,在国家六大行政区设置国家督学责任区,每个国家督学责任区按照各级各类教育配备专职国家督学(司局级)若干名。负责对地方教育督导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以督促省级教育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专业化督学队伍。各级政府要按照若干所学校设立一位专职教育督学的国际惯例,建立一支以专职督学为主,兼职督学为补充的专兼职的专业化教育督导队伍。&&& 在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方面,可借鉴英国的做法。1993 年,英国依据教育改革法,成立了教育标准局,取消了陛下督学处,教育督导改革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尝试性地将市场原则引进教育督导之中,即当一定的学校督导任务明确后,不是从现有的督导机构中调兵遣将,而是将督导工作向外公布,公开竞标于社会,英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招聘“注册督学”,“注册督学”与教育标准局是合同关系,也就是流动编制,而不是过去的隶属关系。二是增加教育督学的法定权力。过去的督学只有批评、表扬和建议权。1993 年教育法规定,“如果某一注册督学认为一所学校办学失败,则需在报告中提出整改措施,经学校总督学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每次教育督导都必须有一位“外行督学”参加,这样有利于从多个角度对学校问题进行诊断;“外行督学”也通过公开招聘产生,招聘后将参加一定的督导培训,完成培训后即可具备参加教育督导的资格。
(责任编辑:马宪)
张志勇:关于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健全教育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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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30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时,我国教育也积累了众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着一系列束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用教育部长袁贵仁同志的话讲,就是教育改革进入了“深水处”。&&& 同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前所未有的迫切要求。正如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指出的“教育、科技和人才,是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基石,也是综合国力的核心。”“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强国必先强教。只有一流的教育,才能培养一流人才,建设一流国家。”“教育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关系着民族素质和国家未来。不普及和提高教育,国家不可能强盛。这个道理我们要永远铭记。”&&& 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颁布和实施,我国将进入为期10年的新一轮教育改革和发展周期。《纲要》确定了我国未来10年教育改革的战略目标、战略方针、战略重点和战略举措。《纲要》的编制过程充分体现了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智于民,是推进教育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次成功的实践。到目前为止,可以说,《纲要》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和赞誉,问题在于要把《纲要》贯彻好、落实好,必须提高党和国家的领导力,加强教育的执行,力、监管力和问责力。&&& 党的十六大就提出了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统一的行政机制的要求。与决策、执行系统相比,我国教育监督系统尤其薄弱,与保障我国教育事业健康科学发展的要求相比,与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需求相比,极不适应。尽快建立与决策、执行系统并行的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监察系统,这对于改革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教育管理效率与效益,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突破我国教育改革的体制和机制障碍,加快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在未来10年完成我国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建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的需要,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具有重大意义。&&& 现就加强我国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加快教育督导立法,尽快明确教育督导机构的法律地位&&& 我国教育督导无论从法律定位、机构设置、队伍建设还是监督效力等方面来看,与教育改革发展对教育督导的需求相比极不适应,而且面临一系列法律障碍:&&& 教育督导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1995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评估制度。”但是,并没有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教育督导机构是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政府的派出机构?还是教育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这些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应该说,上述规定,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的性质是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但这一法律规定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教育督导机构法律地位不明,使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能发挥受到极大的限制。必须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教育督导负责教育行政执法检查的职能。&&& 教育督导机构的功能定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的功能定位涉及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教育督导的范围不明确。二是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性质不明确。教育督导机构承担的是法律监督,还是行政监督?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使教育督导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着有没有法律执法权、监督权的困惑,使教育督导机构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督导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从而大大影响了教育督导工作的效能和作用的发挥。&&& 教育督导机构的队伍建设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教育督导队伍除管理人员外,几乎没有专职人员。一些地方虽然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督学编制,但由于这些职位职务级别较高,被当作安排干部的地方,虽然占着督学位置,但并不从事督导工作。因此,必须通过法律规定,明确教育督导是专门化的工作,必须对教育督导队伍的专业素养、地位、待遇等做出法律规定。&&& 教育督导的监督效力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教育督导活动结束后,一般都是针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发布督导公报,提出整改要求。但教育督导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对于被督导单位来讲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因为教育督导作为一种监督是法律监督,还是行政监督,并没有明确的国家法律规定。如何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效力,对于教育督导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被督导部门的负责人应该如何对待,达到什么要求,否则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定责任,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 教育督导在现实工作中遇到的大量的法律问题,如果不尽快通过教育立法确定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就不能有效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就会影响和制约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法》。&&& 二、改革教育督导体制,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 目前,我国的教育督导机构名为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是加强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当务之急。改革我国教育督导体制,必须从法律上明确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相对独立地位,加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建设。&&& 1、成立国务院领导下的由涉及教育职能的相关部委领导组成的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组织实施国家对教育法律法规和重大教育政策的监察、督导工作。&&& 2、成立国务院直属的教育督导总局,由国务院任命总督学、副总督学。督导总局负责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与评估和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并发布公报。&&& 教育督导总局可与教育部相对应,内设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督导司及综合司等。教育督导总局可由教育部代管,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责,直接对国务院负责。&&& 3、加强国家教育质量监测中心的建设,对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发展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进行监测。&&& 4、按照国家教育督导机构建设框架,加强地方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三、设立专职督学职务,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 1、建立国家督学公务员职务系列。督学在许多国家是作为一个职务系列确定的,同公务员一样是通过考核确定其身份而行使其职权的,而我国目前没有建立督学系列。这使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建设面临许多困难:一是督学没有明确的任职资格要求,使督导队伍的素质难以保证;二是督学没有相应的职权规定,不利于督学的职能发挥;三是督学的地位、待遇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不利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育督导队伍。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国家必须建立国家督学公务员职务系列,建立国家督学任职资格制度,制定并出台教育督学任职资格、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证教育督导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各级政府确保督导机构所需要的编制和经费。&&& 2、设立国家专职督学职务。仿照国家土地总督察模式,在国家六大行政区设置国家督学责任区,每个国家督学责任区按照各级各类教育配备专职国家督学(司局级)若干名。负责对地方教育督导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以督促省级教育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专业化督学队伍。各级政府要按照若干所学校设立一位专职教育督学的国际惯例,建立一支以专职督学为主,兼职督学为补充的专兼职的专业化教育督导队伍。&&& 在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方面,可借鉴英国的做法。1993 年,英国依据教育改革法,成立了教育标准局,取消了陛下督学处,教育督导改革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尝试性地将市场原则引进教育督导之中,即当一定的学校督导任务明确后,不是从现有的督导机构中调兵遣将,而是将督导工作向外公布,公开竞标于社会,英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招聘“注册督学”,“注册督学”与教育标准局是合同关系,也就是流动编制,而不是过去的隶属关系。二是增加教育督学的法定权力。过去的督学只有批评、表扬和建议权。1993 年教育法规定,“如果某一注册督学认为一所学校办学失败,则需在报告中提出整改措施,经学校总督学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每次教育督导都必须有一位“外行督学”参加,这样有利于从多个角度对学校问题进行诊断;“外行督学”也通过公开招聘产生,招聘后将参加一定的督导培训,完成培训后即可具备参加教育督导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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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勇:关于国家尽快建立和实施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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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温家宝总理一再强调,要教育家办学。在研究如何更好地编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全国科教领导小组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再次强调:“教育事业还是应该由懂教育的人办。张伯苓是个教育家,他宁可做校长,不当部长。毛主席讲,办好一所学校,关键是校长和教师。要造就一批教育家,倡导教育家办学。我们有许多优秀的科学家,受到社会的尊重。我们更需要大批的教育家,他们同样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 中小学校是专业性很强的教书育人的公共服务机构,中小学校长是教育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学校办学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者,其履职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完全可以说,一个好校长就等于一所好学校。适应教育发展的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提高各级各类教育的管理水平、办学水平,必须大力推进教育家办教育,尽快建设一支具有现代教育专业素养、适应国家、时代、社会对教育需求的中小学校长队伍。&&& 国际上对教育专业化的关注,首先从确认中小学教师的职业专业属性开始,逐步延伸到校长直至地方教育局长。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是非常重视的。1991年、1997年原国家教委、教育部先后颁发了《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实行全国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挂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要继续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试行校长职级制,逐步完善校长选拔和任用制度,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任教。&#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更明确指出:“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明确校长的任职资格,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可以连聘连任。积极推行校长职级制。”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专业化进程从制度建设和实施效果看,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成果,在中小学校长岗位上不具备校长任职资格的大有人在。据某地市抽样调查,10所县(市区)一中来自教育系统之外的校长竟然占6名,达60%。&&& 目前,我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中小学校长任职专业标准笼统、要求太低,已不适应中小学教育的实际需要。1991年颁发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规定了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和校长的岗位要求(包括基本政治素养、岗位知识要求和岗位能力要求),要求“乡(镇)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有不低于中师毕业的文化程度,初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学本科毕业的文化程度;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务;都应有从事相当年限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都应接受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一方面,这些规定将近20年一直没有修订,相应的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已明显偏低;另一方面,原规定没有对中小学校长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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