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保温车乘务员岗位职责会不会消失

仪表工、继电保护工、,绝缘钳工、机械钳工、内燃钳;4.水电大修人员是指水电设备大修的全部生产人员;5.其余生产人员具体职名为:安全检查人员、汽车司;员等;三、车辆段、机械保温段;1.车辆修理人员是指从事客货及机械保温车辆段修、;检修人员;具体职名为:车辆钳工、制动钳工、机械钳工、内燃机;锅炉工、整备工以及工长等;其中:设备维修人员是指机械设备保养与修理工作的
仪表工、继电保护工、,绝缘钳工、机械钳工、内燃钳工、设备钳工、工具管理工、机床工、锻工、探伤工、电工、化验人员等。
4.水电大修人员 是指水电设备大修的全部生产人员。
5.其余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安全检查人员、汽车司机、水电段轨道车司机、段材料库运搬工、水电费的收款员、水电段电力检调人员、生产调度人员、冬季取暖焚火及采暖设备检修人员、车间调度员、劳动保护人员、环保安全质量检查人员、科研及车间技术人员等。
三、车辆段、机械保温段
1.车辆修理人员 是指从事客货及机械保温车辆段修、段做厂修的全部生产工人。包括客、货车修配车间配件生产以及机械设备保养与修理工作的全部工人。如客货车段修的台车、制动、车体、木油、轮油、轴承、挂瓦、油线、机床、铆电、煮洗等修车和配件加工各组人员,打风、天车、牵引和机械设备、管路、电力维修、车电定检、燃油炉、空调、发电机组、电冰箱等各组人员和预检、质量检查人员,以及技革、利材、段内调车人员、设在站修的油线及设备维修人员。不包括设在设备车间为列检服务的供风人员、红外线设备检修人员。还不包括材料室(库)的材料工、运搬工、汽车司机及冬季取暖焚火的采暖设备维修人员。
具体职名为:车辆钳工、制动钳工、机械钳工、内燃机钳工、冷冻机钳工、电机钳工、木工、油漆工、铆工、油线工、锻工、缝纫工、车电钳工、充电工、电镀工、木材干燥工、轮轴工、机床工、探伤工、空压机司机、熔接工、挂瓦工、白铁工、天车司机、管理工、锅炉工、整备工以及工长等。
其中:设备维修人员 是指机械设备保养与修理工作的全部生产工人。
具体职名为:机械钳工、油漆工、熔接工、铆工、机床工、电力工、管道工以及工长等。
2.列车检查人员 是指列检(驻在)所的全部生产人员。包括客货运列检、装卸修、爱车点及设在设备车间为列检服务供风人员及 红外线测试、检修人员。
具体职名为:车辆钳工、制动钳工、检车员、车电员、空压机司机、运搬工、整备工、油线工、挂瓦工、值班员以及工长等。
3.车辆站修人员 是指从事车辆站修(临修、轴检、辅修、换冬油等)的全部生产人员。不包括设在站修的油线及设备维修人员。
具体职名为:车辆钳工、制动钳工、检查员、木工、熔接工、铆工、空气压缩机司机、油漆工、油线工、挂瓦工、锻工、轮轴工、机床工、机械钳工、探伤工、锅炉工、整备工、运搬工、值班员及工长等。
4.客车库列检人员 是指客车库列检的全部生产人员,包括车电库检人员及空调、发电车的检修人员,不包括客车清扫人员。
具体职名为:检车员、车辆钳工、车电钳工、车电员、木工、铆工、空压机司机、内燃钳工、制冷钳工、电工、运搬工、熔接工、整备工、燃油炉维修及乘务人员、值班员及工长等。
5.机械保温车乘务员 是指机械保温列车上的全部乘务工作人员,包括检车乘务员。
6.检车乘务人员 是指跟随客货列车的检车员、车电员、空调乘务人员。
7.车辆洗罐人员 指罐车洗刷的全部生产人员。
8.其余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安全检查人员、汽车司机、段材料库运搬工、化检员、扳道员、值班员(乘务)、客车备品管理员、客车清扫人员、客车上水人员、冬季取暖焚火及采暖设备检修人员、车间调度。
四、车站、车务段、列车段、客运段
1.车站运转人员 是指从事行车的人员。不包括车站调车组人员。
具体职名为:值班站长、调度员、站调助理、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车场值班员、调车区长、信号长、信号员、扳道员、车号长、车号员、驼峰值班员(驼峰作业员)、道岔清扫工、整备工、道口看守人员、守车整备人员。
2.车站调车组人员 是指车站从事调车作业的调车组人员。
具体职名为:调车人、制动长、制动员、连结员。
3.车站客运人员 是指车站从事客运工作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值班员、客运员、售票领班、售票员、行李员、园艺工、美术员、以及收款员(进款人员)、供旅客饮水的茶炉工、行李房巡守人员。
4.车站货运人员 是指车站从事货运工作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值班员、调度员、货运员、篷布工、货场门卫、巡守员、包装修理工等。
5.客货运工作兼作的站务员 是指在车站既从事行车、又从事客运和货运工作的站务员。
6.车站装卸人员 是指从事车站货物、行李、包裹装卸、搬运的装卸人员,装卸机械设备的保养修理人员和装卸机械值班人员、调度员以及附属的装卸机具修配厂的生产工人。
具体职名为:装卸工、装卸班长、工长、起重机司机、起重机副司机、电瓶车等各种装卸机械司机、起重工、装卸值班员、机械钳工、机床工、电力工、内燃机钳工、熔接工、木工、铆工、整备工。
7.客运列车乘务人员 是指在旅客列车上的全部客运工作人员(含餐车工作人员)。
具体职名为:列车长、列车员、行李员、供水员、餐车长、厨师、炊事员、管理员、售货员。
8.列车运转乘务人员 是指旅客及货运等列车的运转车长、副车长、零担列车的列车货运员。
9.其余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安全检查人员、汽车司机(助手)、运搬工、列车(客运)段值班员、充电人员、灯具维修人员、货车洗刷人员、客车整备人员、客车上水全部人员、餐车食品加工及供应人员、卧具管理人员、客车备品管理人员、餐料仓库人员、洗衣所生产人员、设备及工具维修人员(包括木、铁、电工)、加冰所人员、铁鞋修理人员等。
五、工务段、大修段(队)
1.线路维修人员 是指从事线路养护维修的全部生产人员,以及养路机械化的各种司机。
2.路基维修人员 是指路基养护维修的全部生产工人。
3.桥隧维修人员 是指从事桥梁、隧道、涵洞、明洞、明渠、防护设备、御土墙及河流调节建筑物养护维修的全部生产工人。不包括隧道通风及照明人员。
具体职名为:桥梁工、隧道工、木工、油漆工、铆工、潜水工、各工长、桥梁工、隧道工以及养桥机械化的各种司机等。
4.线路、桥隧巡守人员 是指从事线路、桥隧及塌方落石地点的巡守人员。
具体职名为:路基工、线路工、桥巡工。
5.道口看守人员 是指工务段为看守道口而配备的道口看守员。
6.工务段附属工厂人员 是指工务段附属工厂的全部生产工人,不包括枕木接拼镶补人员。
7.线路大修人员 是指大修段(队)和工务段从事线路和路基大修的全部生产工人。包括大修段(队)自办线路中修人员。
具体职名为:线路工、石工、木工、运搬工、机械钳工、机床工、轨道车司机和助手、汽车司机、工地材料巡守人员、工地烧水人员、工长以及大修队现场卸车的工人等。
8.桥隧大修人员 是指大修段(队)、工务段、桥工段从事桥隧大修的全部生产工人。
具体职名为:线路工、桥梁工、隧道工、测量工、起重工、潜水工、石工、木工、运搬工、铆工、锻工、熔接工、油漆工、内燃机钳工、机械钳工、机床工、轨道车司机及助手、汽车司机、工长、以及工地材料巡守烧水人员、大修队现场卸车的工人等。
9.其余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安全检查人员,汽车、轨道车司机,段材料库运搬工,段部成批枕木拼接、镶补人员,测量人员,水文观测工人,探伤工,钢轨打磨工,充电工、设在工务段的试验车的生产人员,电力工,生产调度人员,隧道通风及照明人员等。
六、电务段、通信段、电务大修队
1.通信信号大修人员 是指电务大修(段)队、电务段、通信段从事通信电线路及信号设备大修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工程师(技师)、技术员、通信工、信号工、普通工、运搬工、轨道车司机及助手、电机钳工、机械钳工、木工、电力工、机床工、锻工、熔接工、白铁工、汽车司机、工地材料巡守及烧水人员、工长等。
2.通信修理人员 是指从事通信设备,电线路维持、维修、中修、检修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工长、通信工、电缆工、电源工、各种维修检修工、长途通信机械室电话交换机械室、长途自动室、电源室、电报机械室及电话会议机械室、联合机械室的工程师、技师、技术员、钟表修理人员。
3.信号修理人员 是指从事信号、设备维持、维修、中修、检修的全部生产人员。包括信号、自动闭塞、调度集中、高度监督、机车信号等设备维持、维修、中修的信号工区、领工区、中修队、试验室、机车信号检修所、修配所、检修所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各工长、信号工、电力工、机床工、锻工、电机钳工、熔接工、木工、整备工、工程师、技术员等。
4.电报人员 是指从事报务的全部生产人员,包括电报所、无线电台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电报领班、报务员、无线电报务员、送报人员及直接从事电台值班的工程师、技术员等。
5.电话人员 是指电话所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电话领班、话务员等。
6.其余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安全检查人员,汽车、轨道车司机,段材料库运搬工,电力试验车列车员,生产调度人员。
七、房产建筑段
1.房屋建筑物维修人员 是指从事各种房屋建筑物维修和全部生产人员。包括:工厂、水暖、水电检修、材料加工、运搬工、以及白蚁防治人员。
具体职名为:泥瓦工、木工、油漆工、电力工、白铁工、管道工、锻工、石工、架子工、钢筋工、普通工、机械木工、测量工、工长等。
2.房屋建筑大修人员 是指建筑段从事各种房屋建筑物大修的全部工人。
具体职名为:泥瓦工、木工、油漆工、电力工、白铁工、管道工、石工、钢筋工、起重工、架子工、普通工、机械钳工、轨道车司机及助手、汽车司机、工地材料巡守及烧水人员、工长等。
3.其余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安全检查人员,段材料库汽车、轨道车司机及运搬工,采暖、焚火人员。
八、铁路局、分局机关
其余生产人员:
1.运输调度指挥人员 是指路局、分局从事运输调度指挥工作的调度人员。
2.大修设计组、桥梁鉴定队、线路复测队、林地管理所的全部人员。
3.机务处化验室的生产人员。
4.电务试验车的生产人员。
5.局、分局的工务、电务、车辆调度人员及十八点报告统计人员,车流分析及日计划人员,统计工厂的统计人员。
6.监察、稽查、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人员。但不包括党、政纪监察人员。
第五节 正式职工人数变动情况
正式职工人数变动
一定时期内正式职工变动关系,可用下列表示:
本期末正式职工人数=上期末正式职工人数+本期增加和调入正式职人数-本期减少和调出正式职工人数
一、本期增加和调入正式职工人数 是指报告期内本单位招收、录用和调入的正式职工。
(一)新增加正式职工人数 包括:
1.从农村招收的人员 指从农村劳动力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农村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和退养顶替的人员。
2.从城镇招收的人员 指从城镇社会青年、待业人员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城镇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不包括来自城镇的由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
3.录用的复员军人 指从部队复员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包括参军前是职工或办理了招工手续,服兵役期满后又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的人员。不包括复员回农村参加生产后,又被企业、事业及机关招收录用的人员,这一部分人员应计入“从农村招收的人员”人数中。
4.录用的转业军人 指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及机关或由用人单位直接录用的部队转业军官和干部。
5.录用的大学毕业生 指从大学、专科学院及研究生院(部)毕业后,直接由企业、事业及机关录用的人员。包括由学校推荐或本人自行联系工作单位的各类毕业生。
6.录用的中专毕业生 指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
7.录用的技工学校毕业生 指从技工学校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
8.停薪留职人员复职 指经单位批准,重新复职的停薪留职人员。
9.临时工转为合同制职工的人数 是指经国家劳动部门批准,由临时工转为合同制职工的人数。
10.由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转入人员 包括因所有制改变而转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人员。
11.其他 是指除以上几类人员以外,新增的其他正式职工,包括落实政策重新安置的人员和安置的归国华侨、难侨人员。
(二)调入正式职工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由外单位调入的人员。包括成建制调入或兼并的人员。
1.由铁路系统外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 是指由铁路系统以外的全员所有制单位调入铁路工作的人员。
2.由铁路系统内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 是指由铁路系统内其他局、厂、院、校等调入本单位的人员。
3.由局管内单位调入的人员 是指由本局管内所属单位调入的人员。
4.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调入的职工。本项是指调入人员的其中项,专为各汇总单位向地方统计局上报而设置的。
二、本期减少和调出正式职工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离开本单位并不再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全部人员。
(一)减少的正式职工人数 包括:
1.离休 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离休手续并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
2.退休 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3.退职 指职工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
4.停薪留职 指职工停止在原单位的工资关系而保留其职务和工作关系,在一定时期内从事其他活动,并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人员。如经单位批准,自费上大学、出国探亲、自谋职业等人员。
5.参军 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职工。包括单位仍支付生活费或补贴的人员以及失业青年参军同时又办理招工手续的人员。
6.转入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 包括因所有制改变而转入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正式职工和由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并由其支付工资的正式职工。
7.开除 指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职工。
8.除名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由单位办理除名手续的职工。
9.辞退 指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的暂行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的职工,以及因其他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自己申请辞退的人员。
10.辞职 指本人申请并被批准辞去职务、离开原工作单位的职工。
11.合同制职工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 指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于正常或非正常原因,与企业终止和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12.死亡 包括职工因公和非因公死亡。
13.其他减少人员 指除以上几类人员外,本单位减少的职工人数。
自然减员的人数 是指离休、退休、退职和职工死亡人数。
(二)调出正式职工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由本单位调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人数。包括成建制调出或被兼并的人员。
1.调往铁路系统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人员 是指由本单位调往铁路系统以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人员。
2.调往铁路系统内其他单位的人员 是指由本单位调往铁路系统内其他局、厂、院、校的人员。
3.调往局管内单位的人员 是指调往本局管内所属单位的人员。
4.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工作的职工。本项是调出人员的其中项,专为各汇总单位向地方统计局上报而设置的。 第四章 劳动报酬和工资总额 第一节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一、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支付给车站装卸人员的装卸费,和农村建筑队的工费。 第二节 职工工资总额及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及构成
一、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反映了一定时期职工从单位内得到的全部工资,是计算国内生产总值的基础性指标,也是研究分配政策、居民个人收入、居民购买力的主要依据。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各单位在统计月、季、年的工资总额时,均应按实发数计算,但对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仍统计在应发月的工资总额中。因补发调整工资影响当月工资总额变动较大,应在统计表中加注说明。
二、工资总额构成
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根据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国家统计局对国务院国函(1989)65号文件批准,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发布实施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的构成内容进行了调整,即将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分列在“计时工资”、“其他工资”两项指标中。
(一)计时工资
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工资;
5.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列入机关工作范围的单位其计时工资包括: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6.列入事业工改范围的单位其计时工资包括: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艺术专业职务工资、体育基础津贴、职员等级工资、职员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等。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等级工资。
7.中小学教师、护士在新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的部分也列入“计时工资”项内。
8.合同制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3%的退休养老基金、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二)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应用写作文书、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专业论文、生活休闲娱乐、文学作品欣赏、外语学习资料、70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等内容。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运输单位,包括部属、合资和地方铁路单位(以下简 称铁路运输单位)。 第三条 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铁路运输基层...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统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有效地...(万元) 第七章劳动工资及劳动生产率统计 第一节劳动工资 第45条职工人数 一...  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结合铁路具体情况而建立的铁路劳 动工资统计,是铁路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经济...  注:其具体职名范围按铁计〔 号部文发布的《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之规定统计。 第十一条 人数应按“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进行统计。 临时抽调参加...  铁路建筑业统计规则 【颁布单位】 铁道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能源统计,职工人数、工资总 额、劳动生产率及职工伤亡统计,施工机械设备统计,...  (注:其具体职名范围按铁计[ 号部文发布的《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之规定统计) 。 第十一条 人数应按“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进行统计。 临时抽调...  第十一条 铁路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人员相对集中,作 业范围相对固定的运输、...法规的规定,对铁路劳动者在劳动过 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进行统计、报告...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须依据 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4条 铁路运输设备...量大小划分为特 等站和一、二、三、四、五等站,统计时以劳动工资部门确定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未来工作岗位消失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