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针对我不安排我工作,不给我国庆加班安排,我怎么维

咨询内容:你好!我想咨询一件事,我在一个公司干了一年多,去年7月底,上司招聘了我,期间上司一直未与我签合同,当时提签合同,上司说他也没签,说等等再说。现在上司无理由解雇我。问原因上司说了一些话,我觉得他说的和我当初应聘的职位工作大相径庭。他说的问题责任也不全在我,上司也有一定的责任。其实上司一直没与我签合同,现在突然出现一份合同,那个是我们公司去年为了社保年审,当时公司财务给了我们一份叫我们签个字。当时也没看,就随意签了个字,而且那份合同当时只有一份,也没给我单独一份。我看到财务那边有张统计表上面写着签订日期是2014年10月几号,这样的合同有用吗?构成法律效率吗?公司一开始也未给我交社保,还是我向公司提了,直到2015年的2月才给我交的社保。现在上司解雇我,利用一些其他理由,这些理由都不是理由,就是想撇清责任,我该怎么办?我还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那份合同构成效率吗?现在上司也不给我解雇信什么的,我现在在公司继续上班,上司也不安排工作给我做,我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盐城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12333服务热线)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盐城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咨询的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关于您反映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您的单位一开始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未给您缴纳社保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您可以同单位协商解决,将从用工之日起的社保足额补缴起来,单位现辞退您,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您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态度恶劣,您可以拨打12333按5号键连接投诉热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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