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续治疗申请书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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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工伤二次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工伤复发怎么办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4:33:31
导读:现在工伤之后要是不能再坚持工作,劳动者一般都会离职,那离职后工伤二次医疗费用由谁承担?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由此可见,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后续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现在工伤之后要是不能再坚持工作,劳动者一般都会离职,那离职后工伤二次医疗费用由谁承担?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由此可见,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后续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没有缴纳,则由用人单位负担。2、因工伤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而劳动者因工受伤后的治疗可能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故对于后续治疗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支付。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使工伤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后工伤病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的能够有一定的医疗保障,是对可能需要的后续医疗费的一个大略补偿,若工伤职工实际支出的后续治疗费用大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可找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如后续治疗费用小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应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工伤住院医疗费由谁承担工伤住院费用由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先行垫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审核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支付。由于工伤治疗限定了药品目录等,超范围用药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一般情况下,不能报销的部分都是超范围的用药。但是你只要能证明属于抢救和治疗需要用药,不是本人或者家属自行做主用药,可以由医院出具证明,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工单位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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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后续治疗费谁来承担? 律师:应由单位承担
【导读】昨天,家住建湖县钟庄街道的孙先生给盐城晚报帮办栏目来电称,去年6月份,他给工厂安装灯具时不慎摔倒受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工厂赔付了两万多元伤残赔偿金。“我最近身体又感觉不舒服,到医院检查后才知道原是旧伤复发,医生告诉我需要后续治疗。”孙先生说,他于是不得不再次找到工厂负责人要求支付医药费,可工厂负责人却表示伤残赔偿金已经赔付,故不会再多出钱给孙先生治病。现在孙先生左右为难,他想咨询工厂一方是否该支付他的后续治疗费。
昨天,家住建湖县钟庄街道的孙先生给盐城晚报帮办栏目来电称,去年6月份,他给工厂安装灯具时不慎摔倒受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工厂赔付了两万多元伤残赔偿金。&我最近身体又感觉不舒服,到医院检查后才知道原是旧伤复发,医生告诉我需要后续治疗。&孙先生说,他于是不得不再次找到工厂负责人要求支付医药费,可工厂负责人却表示伤残赔偿金已经赔付,故不会再多出钱给孙先生治病。现在孙先生左右为难,他想咨询工厂一方是否该支付他的后续治疗费。
盐城晚报记者为此咨询了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的王凤阳律师。王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孙先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应由工厂承担。而后续治疗的费用可以在索要人身损害赔偿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再向工厂主张。因此,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孙先生身体不适的症状是由旧伤引起的,那么工厂就应承担其后续治疗的费用。
作者:盐城晚报记者 陈鹏
编辑:云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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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ICP备号-2 苏新网备200703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 B2-  本站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一、案情简介申请人罗某是某有限公司职工。日6时许,申请人罗某在某有限公司上班工作期间操作复卷机时不慎左手被绞进机器受伤,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手机器绞伤,左手掌及手背剥脱上,左拇指指间关节开放性脱位,左手掌及手臂剥脱伤术后皮肤坏死。经申请人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已认定为工伤。事后,经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陆级。申请人请求:1.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2.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3.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发放双倍工资(形成劳动关系第二个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日至2014年2月末止共11月)。4.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5.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支付伤残津贴。6.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7.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增加请求申请支付后续医疗费8000元。申请人提交证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具有主体资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已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能力鉴定表以及伤残等级证书;出院证与诊断证明书复印件2张;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申请人提供2013年4月份工资袋一份。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及证据。二、查明事实仲裁院针对该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件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重点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任职的时间,是否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状况以及何时因工受伤住院这几方面进行调查。经查明,明确申请人于日在公司本地招聘至被申请人处的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复卷工作。招聘时规定工资为每月2000元。工作试用期为15天,试用期间每天工资50元,过了试用期后,按照每月2000元工资发放,工资只有口头约定,但实际发放至手中的工资不足2000元,且公司没有固定发放工资的时间。日6时许,申请人罗某在被申请人公司上班期间操作复卷机器时不慎左手被绞进机器受伤,住院38天(日至日)。日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申请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某镇,经查,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医疗费,但未提供护理人员。目前工厂处在停产之中,自公司停产后,再未发工资。经审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委予以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出院证与诊断证明书复印件2张经本委审查核实原件,审查认定对申请出院证与诊断证明时间予以认定,申请人罗某提供本人4月份工资袋1份的金额1845元予以认定。经本委依法通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的本人工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标准及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六)劳动能力鉴定费。四、处理结果因被申请人无故缺席,缺席裁决如下:申请人于日向本委提交仲裁申请书,故本委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日。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日-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具体数额以当地的社保和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出具的数额为准。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日至日为止),25151.36元+2226.80元=27378.16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1845元=295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个月×1845元=2583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1845元=2214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伤残津贴(日至日)2226.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8天×102.77元=3905.26元、伙食补助费38天×15元/天/人=570元。申请人(庭审过程中)主张的后续治疗费8000元的请求,经查缺少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您阅读本文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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