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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宁开发区(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生成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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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政策文件汇编内容
文  号: & & 关 键 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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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汇编内容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8)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
为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产业,不断扩大现代服务业规模,努力促进江苏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1.对经有权部门认定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所得税税负高于15%的部分,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支持成长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一1000万美元之间、增幅超过30%且排名全省前20位的企业,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给予总额为50一100万元的分档奖励。&&& 3.加大对省国际服务外包重点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的,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给予总额为100一200万元的分档奖励。&&& 4.鼓励发展基地型、龙头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对新设立或并购重组的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其当年贡献的财力给予奖励。&& 5.由省有权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6.对承接中国境内跨国公司和国内百强企业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经有权部门核实后可享受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二、扶持国际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 7.支持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建设,凡经认定的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8.对于国家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给予的资金支持,省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安排地方配套扶持资金(国家补助标准低于省级奖励标准的,按省级标准执行),支持其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建设。&&& &&&& 9.对国家级和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建设公共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发生的贷款利息,由省财政补助50%。&&& 三、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开拓市场&&& 10.以省政府名义在境内外开展的国际服务外包商务会展活动,其公共费用由省财政承担。&&& 11.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三年内由省财政给予3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2.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的国际资质认证,对其认证维护费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四、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建设13.积极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自主创新,在全省科技项目年度安排中重点加以扶持。14.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外设立科研机构、研发中心和接单中心,对在境外投资设立的单个项目投资额10万美元以上的,由省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5.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含中国、国外)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省财政承担5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 五、加大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力度&&& 16.对经有权部门认定的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开展的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按培训合格人数和就业情况由省财政给予每人不超过5000元标准的补贴。&&& 17.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境外客户主要接单人和信息技术外包的技术领军人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低于外籍人员而承担的税收支出,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 18.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选送知识产权工程师参加省级部门培训所需费用,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选送高端人才赴境外实训。&&& 六、 营造国际服务外包发展良好环境&&& 19.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和境内外上市加速扩张,培育一批大型国际化服务外包企业。扩大省级信用担保资金规模,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推动各类贷款担保机构向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倾斜。&&& 20.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参照国家在苏州工业园区的试点办法,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部分岗位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1.加大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用地支持力度,各地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对国际服务外包项目用地要予以优先安排。&&& 22.加大国际服务外包服务中心和行业协会的建设。对设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服务中心并具备实际服务功能的,由省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成立的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协会,由省财政一次性补助30万元开办费。&&& 23.建立省对市县人民政府的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国际服务外包统计制度。省将对各市县国际服务外包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对国际服务外包发展较快的市县进行奖励表彰。&&& 七、附则&&& 24.本政策自2008年度至2010年度执行。具体扶持标准和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外经贸厅、劳动保障厅、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市政府关于促进南京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服务外包是近年来随着跨国公司运营虚拟化而出现的新的需求形式,它是国际分工的高端表现,已成为全球新一轮产业转移的主要形式,也是我国拓展吸收利用外资的新增长点。为促进我市服务外包工作发展,加快现代服务业中心建设,提升利用外资和生产性服务业的结构和层次,增强我市经济在全球资源配置中的竞争力,现就促进南京服务外包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服务外包的重要性,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领域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外包的重要性  服务外包是指通过服务外包提供商向外包发包商提供包括IT系统架构、应用管理以及业务流程优化在内的产品支持与服务,达到后者的业务目标。按承接外包的境内外地域分,包括&域内外包&和&离岸外包&。按业务领域分,主要有信息技术外包(ITO)和商务流程外包(BPO)。服务外包的发包方主要是美国、欧洲、日本的跨国公司和国际机构。积极承接服务外包,是南京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主动加强与国际经济接轨、提升产业能级的重要抓手,是南京优化外贸结构、提升外资层次的重要途径,是南京加快发展生产型服务业、构建现代服务业中心城市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做好服务外包工作对提升南京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从城市发展战略高度来重视、研究和推进服务外包工作。  (二)确定服务外包的主要工作目标  在新一轮发展中,要紧紧抓住国际服务外包市场转移的机遇,充分利用和发挥我市作为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综合优势,把服务外包作为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方向,重点发展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积极争取国家鼓励服务外包发展的先行先试政策,努力将南京建设成为发展环境优良、企业和人才集聚度较高、国际竞争力较强的国家级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大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增值服务能力的服务外包企业,积极打造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区,建设成为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重要集聚区。  (三)明确服务外包的重点发展领域  抓好软件外包、IC设计、后台服务、办公室支持、财务管理等五大重点领域,以软件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BPO)为突破口,尽快形成软件外包产业体系和软件外包企业集群;巩固目前服务市场,拓展研发设计外包、物流外包和金融后台服务外包等领域,提升外包服务能级;鼓励和培育本土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使之成为国际离岸服务外包总承接商和对内总发包商;加快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引进软件外包渠道企业和加工企业,尽快形成服务外包企业集聚效应。  二、加强服务外包示范区建设,打造国际化承接载体  (四)优化服务外包布局规划,多层次打造特色产业集聚区  发挥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软件园)、鼓楼区(南京大学高校科技园)、玄武区(江苏软件园)、江宁开发区、雨花台区等园区优势,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发展经验,按照国际标准建设硬件基础设施,打造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示范基地,积极创建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区。加快河西新区、仙林大学城等地区的金融、教育等特色服务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各区县在符合条件的专业产业园区或服务业集聚区内建立外包产业基地,各有侧重地发展服务外包业务,充分发挥区域特色产业集聚效应。市和区县设立的服务业、软件、金融等有关专项资金,要支持重点服务外包园区建设,对在园区内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购买大型设备和专业软件供入驻企业租用的,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五)实施有效的招商促进方式  把推进服务外包放在与制造业招商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大服务外包对外推、宣传和招商力度,并纳入各责任单位的考核范围。瞄准全球服务外包巨头和世界500强企业,积极吸引服务外包企业来宁投资,尤其要大力引进软件外包、后台服务、办公室支持、财务管理等领域国际知名外包企业等高端项目,提升南京服务外包企业的层次和规模。积极发展离岸外包,在巩固现有外包市场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并利用各种招商会、推介会等活动,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平台。  (六)创建国际化服务外包沟通和交易平台  通过建立服务外包电子化网站、在境内外举办服务外包交易会等形式,建立服务外包的专业平台,向本市企业介绍国际服务外包的发展趋势、技术运用和管理经验,通过信息咨询、技术入股管理合作,推动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鼓励各电信运营商采取多种有效手段,增加带宽,优化数据流向,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高效、稳定、多元化的网络服务。利用服务外包专业平台,以核心企业为中心,加强企业间的业务合作和信息共享,形成具有紧密联系的产业链,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市场开发和客户服务的渠道。三、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七)实施服务外包优惠政策  1、市政府每年将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给予的资金支持,按照1:1的比例安排地方配套扶持资金,促进服务外包业快速发展。  2、大力吸引既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又可向国内企业发包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落户南京,在实际缴纳税收的前提下,对其在南京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或租用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实行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南京市实得财力部分。  3、对新办服务外包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期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4、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经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6、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服务外包企业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  8、对引进的国内外软件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等,在南京软件园、江苏软件园及经市认定的软件基地内新建或新购置的研究开发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  9、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外包企业,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经审定后可再延长2年。  10、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后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对直接向外商独资企业提供软件及服务的,可享受软件出口相关优惠政策。  11、支持软件企业争创国家级品牌,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服务外包企业进行CMM/CMMI认证给予20-30万元的奖励。对软件服务外包企业每年出口新增部分,经海关认定,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5分钱。对企业&双软&认定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给予补贴。对通过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设立软件风险种子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大力吸引国内外各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南京软件产业。  13、支持各类文化企业开展对外经贸活动,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计算机软件出口条件的动漫软件、网络游戏软件等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免税,其进项税不予抵扣或退税。  14、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外包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对大型服务外包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一次规划、分期出让、分期发证&的方式供地。对世界500强企业、世界知名品牌服务企业和跨国采购中心在宁投资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投资商的第一选址要求,优先供地。对经依法批准开发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建设服务外包项目的,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依法可以协议出让供地的服务外包企业用地,通过法定程序提高规划容积率的,免交相应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15、大力吸引海内外具有从事服务外包经验和对国际外包市场熟悉的外包人才,特别是熟悉国际外包业务流程管理、能与国外外包客户进行直接业务沟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创造条件解决社会保障、子女入学、家属择业就业等后顾之忧。  16、积极培育软件行业领军人物,每年对于软件产业发展作出特别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  17、支持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在宁创办软件服务外包企业,每年从海外留学人员新创办的企业中选出若干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扶持。  18、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服务外包企业,其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南京居住的,其子女入学、家属就业、医疗保健、户籍迁移、出入境管理等项服务,由所在区政府及公安部门优先安排。四、完善配套服务,打造服务外包发展良好环境  (八)建立畅通的工作机制  为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分管秘书长及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劳动局、南京海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分管领导任领导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服务外包基地规划、建设和发展的协调推进和日常工作。  (九)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构建完善的人才保障体系  通过政策导向、环境营造和校企联合等,充分调动在宁高校、国家级示范软件学院和科研院所的积极性,扩大服务外包专业办学规模,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服务外包专业教育,迅速提升服务外包中、高端人才培养数量。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引进国外先进的外包人才培训模式,按照企业的需求进行&订单&培训,促进跨国公司、大企业与学校的结合,建立外语语言培训和应用的环境,形成多层次、多体制的外语语言培训体系,增加计算机和软件类人才的外语语言应用培训。针对英语、日语等专门开设短期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服务外包从业人员的整体外语应用水平。  (十)实施品牌企业发展战略  选择一批规模效益好、自主创新能力强、管理技术水平高、产品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的本土软件企业,集中市场资源、技术资源和资金资源等,实施重点扶持。要采取多种措施充分发挥南京的科技优势和人才资源优势,鼓励和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建立研发机构,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在服务外包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在积极扶持引导中小型企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培育自主创新能力的基础上,通过有力的市场资源配置和积极的财政政策扶持等杠杆作用,引导和鼓励一批中小企业实施调整、联合、并购、重组等聚集性措施,力求形成大型企业集团。在引进和推动国内外服务外包企业来宁发展的过程中,帮助企业实现本土化。  (十一)降低服务外包企业的准入门槛  对于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在准入审批和工商登记时,在不违背国家现有法规的前提下,给予审批和登记的便利。不涉及准入审批的,工商部门可根据企业的申请,直接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服务外包的相关内容。需要准入审批的,审批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最大限度的方便企业。  (十二)帮助企业争取专项资金扶持  各服务外包的园区和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制订相关措施,采取多种手段和各种途径,大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争取国家扶持出口企业研发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等各种专项资金。调整和优化我市地方外贸扶持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增加支持服务外包的专项资金,并根据服务外包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十三)加快政府管理模式的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诚信体制建设  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规章和规定,健全相关行业的管理规范和行政执法机制,推动行业信用管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在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保护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要予以奖励。建立行业诚信数据库,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形成&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诚信环境。  (十四)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外包指标统计制度  依照国家有关统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外包指标统计制度,加强服务外包发展趋势研究,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归纳和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推进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际服务外包是近年来随着跨国公司运营虚拟化而出现的新的需求形式,是国际分工的高端表现,已成为全球新一轮产业转移的主要形式。为进一步优化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环境,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转移,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8〕37号),现就加快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1、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系指根据其与境外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中长期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包提供商。本政策适用范围为经市及市以上认定、在我市注册登记并纳税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对在我市注册登记并纳税,承接来自世界500强或全球外包100强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和国内百强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经市及市以上认定后可参照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享受本政策。  二、加大对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的扶持  2、2008年至2010年,市、区县及园区总投入不低于30亿元,用于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其中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主要用于:奖励国际服务外包骨干企业、成长型企业和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支持企业申请国际认证和专利,对专业技术人才给予奖励和补助,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和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国际市场开拓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区县(开发区)和服务外包示范区进行考核管理。  3、经认定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所得税税负高于15%的部分,由市及所在地政府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缴纳所得税市及所在地财政实得财力部分。  4、对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国内服务外包100强企业在南京新设立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以及经认定的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机构在我市新购、建或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我市省级重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增购、建或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财政根据其纳税额对其实行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企业3年内缴纳税收所在地财政实得财力部分。其中: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每平米1000元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第一年100%房租,第二、三年50%房租的补贴。  5、对国际服务外包骨干企业给予分档奖励。其中:对企业员工达5000人以上,且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1亿美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企业员工达2500人以上,且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企业员工达500人以上,且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6、对年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1000万美元之间、增幅超过30%的成长型企业,给予50&100万元的分档奖励。  7、以市政府名义在境内外开展的国际服务外包商务会展活动,其公共费用由市财政安排。对企业参加的符合条件的国际展会予以一定补贴。  8、建立和完善国际服务外包统计制度,建立区县(开发区)和服务外包示范区的考核管理机制,市政府每年对国际服务外包发展较快的区县(开发区)和服务外包示范区进行奖励表彰。  三、加快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平台建设  9、支持本市国家级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技术服务平台、交易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建设,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财政争取扶持资金。市财政将对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给予一定的配套补贴。  10、对设立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服务中心并具有实际服务功能的,市财政将在省财政资助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配套资助。对成立的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协会,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0万元的开办费用。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专线费用3年内由所在地财政在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四、加强人才引进  11、对本市新引进的国际知名服务外包企业,其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南京居住的,其子女可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安排在我市省级实验学校和重点中学就读,同时,其家属就业、医疗保健、户籍迁移、出入境管理等项服务,由所在地政府及公安部门优先安排。  12、经认定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及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在南京设立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中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由所在地政府对其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或汽车给予奖励,额度为其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在地财政实际留成部分。  13、对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境外客户主要接单人和信息技术外包的技术领军人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低于外籍人员而承担的税收支出,由所在地财政给予补助。  14、对经认定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开展的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按培训合格人数和就业情况,在国家、省补贴的基础上,由市财政给予适当的配套补贴。  五、鼓励申请相关国际资质认证和发明专利  15、市政府对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通过CMMI2级、3级的按2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通过CMMI4级、5级的按3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通过CMMI3级认证后又通过CMMI4级认证的企业给予差额奖励。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一次性给予认证费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积极帮助通过相关国际认证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向省财政争取一次性认证维护补助。  16、对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含中国、国外)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由市财政在省财政补助50%的基础上给予1∶1的配套补助。  17、积极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自主创新,对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项目在全市科技项目年度安排中重点加以扶持。  六、积极提供投融资支持  18、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国际服务外包项目,所在地政府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优先安排其项目用地。对世界500强企业、世界知名服务外包企业在宁投资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所在地政府将尽量满足投资商的第一选址要求,所需土地优先上市。  19、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和境外上市加速扩张,成为大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鼓励各担保机构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优先支持各担保机构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推动银行和各类贷款担保机构向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倾斜。  七、允许企业实行符合行业岗位、工种特点的工作制  20、在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行业岗位、工种特点,按照协商自愿的原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允许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八、附则  21、经认定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在同时符合本暂行政策和《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8〕82号)等政策的情况下,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22、本政策中涉及的有关具体扶持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外经贸局、科技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关于印发《江宁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江宁政发(2008)5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江宁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功能、扩大社会就业、增强地区竞争力的重大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优化现代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江宁实际,现提出如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领域& 1.重点扶持企业的认定。& (1)现代物流:从事运输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具备现代物流特征要素,在地区或国内同行业中规模领先,或具有较强业务创新能力的生产性物流企业。& (2)软件及服务外包:主业从事软件开发、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以及主业从事设计、研发的项目和企业。 (3)动漫及文化创意: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从事文化创意与动漫新产品开发、生产及销售的项目和企业。& (4)生产性中介服务:从事会计、审计、法律、咨询、培训等业务,为其他产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 (5)企业总部:引进的国际知名、全国排名500强或具有相当规模、较强竞争力、较高市场占有率的企业总部。& (6)高端商贸:符合产业及空间布局规划,层次较高、业态先进的百货、专营、餐饮、娱乐等高端服务业项目。& (7)宾馆旅游:按照四星级或以上标准设计新建的宾馆、饭店项目;开发建设具备国家AAA级以上等级景区和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旅游项目。& (8)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属于大型公共服务性的会展中心、医院、教育、康复中心、养老院、健身体育活动中心、文化场馆等项目。 (9)社区配套设施:符合城市社区中心功能布点规划,集中建设的邻里中心以及为完善社区配套功能建设商业网点等设施的项目。 2.其它重点项目:符合区产业及空间布局规划,并被列为年度区级以上现代服务业的重大项目。& 3.上述扶持项目须在我区注册纳税,符合产业及空间布局规划,项目投资额的界定均不含土地价款。& 二、扶持政策& (一)放宽准入& 4.坚持&非禁即入&。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所有投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并享受同等待遇。&&&& 5.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具有合法身份的人员从事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服务业行业,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数额,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从事研发、咨询、中介服务的企业和专为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6.放宽集团注册条件。现代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7.放宽登记冠名条件。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专业科技研发、专业广告、专业咨询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的贸易型企业,均可帮助向上申请冠省名。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人士投资兴办企业,可以个人姓名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 8.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等业务的经营者,可以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经社区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同意其从事经营的证明,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财税扶持& 9.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10.对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实行差额征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11.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2.支持软件企业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允许软件企业按当年经立项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接转抵扣。& 13.对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服务于农业生产需要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4. 企业和个人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经认定的软件、设计、研发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等额、后三年减半给予补助。& 16.经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7.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和高档商贸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获利之日起前三年减半给予补助。& 18.新获得四星级宾馆饭店,自获利年度起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减半给予补助;新获得五星级宾馆饭店,自获利年度起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等额给予补助。& 19.新获得AAA级以上等级景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项目,分别给予6万元和8万元一次性奖励。& 20.年组团来江宁旅游5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和经市级旅游部门认定的年纳税营业额50万元以上的乡村旅游点(农家乐),分别给予适当奖励。& 21.新办的规模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2.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以自有房产举办专用于培训业务的各类职工培训中心、教育中心、职工培训班等,免征房产税。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以及敬老院、养老院等自有自用的房产,暂不征收房产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23.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新建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4.对推进&万村千乡工程&建设,新建、改造农家店和配送中心,经市级验收合格的给予适当奖励。& 25.进入规模市场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由国税、地税统一口径,分户登记,体现优惠,分别征收,亦可委托市场(商业街)管理机构代征。& (三)规费减免& 26.严格执行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收费标准有规定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27.规模市场内经营单位应缴纳的工商行政管理费、市场交易费,实行优惠征收,并实行收费登记卡管理制度,由项目管理机构扎口收费管理。& 28.符合本文件界定的项目,自建自营的,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展新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引进扶持项目提供场所的,在引进项目正式落户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上述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际交纳数额。对综合性重大项目采取分块核定,给予减免规费扶持。& (四)人才促进& 29.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与出国前的工龄可不间断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可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享受政府津贴。& 30.留学人员回国创办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本地高校、科研院所成果就地转化或参与本地企业技术改造的,可获得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 31.对引进的高级服务业人才在住房、社会保障、子女入学、家属择业就业等方面给予帮助。& 32.在本区从事软件、研发工作,并作出特别贡献的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减半奖励。& 三、加大服务力度& 33.建立服务协调机制。区政府成立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加强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现代服务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检查督促有关政策执行。& 34.设立专项资金。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许可每年适度增长,设立专户专项管理,以贴息、专项补助等方式对扶持项目给予支持,并与省、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使用。& 35.实行重点项目推进制度。建立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对列入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优先安排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对接,保障项目实施。& 36.对科技创业型服务企业,整合相关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平台。& 37.提高行政效能。涉及多部门现代服务业审批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实行联审联办;对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项目,相关部门在承诺时限办结,切实提高审批效率,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38.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对企业抽取商品检查,须支付商品货款。& 39.加大融资支持力度。(1)区政府主导的中小企业创业担保公司和光彩咨询担保公司担保基金对现代服务业企业融资给予优先。(2)建立政府、银行、企业互通机制,为企业提供金融政策和经济形势等信息咨询,探索适合向区级服务业重点优质项目贷款的信贷途径,为企业贷款提供支持。(3)帮助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40.积极组织推荐申报省政府设立的服务业专业人才特别贡献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积极帮助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41.积极向省市推荐选派研究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交流培训人员费用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42. 积极帮助服务业人才职称申报、评定等有关服务工作。四、附则& 43.区第三产业办公室负责制定本政策相关实施细则,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落实政策的工作职责以及政策落实的工作程序,对政策中涉及的内容和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受理项目和建设单位优惠政策申报,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上报区政府审定。按照谁收益谁负担和以地方实得财力为上限的原则,由项目所在街道、开发园区和相关部门具体落实。& 44.上述政策,与国家和省市区现行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按上限执行。& 45.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特大现代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46.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上级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本政策规定将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47.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三产扶持政策、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自行终止,本政策颁布之日前已办理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关于印发《江宁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宁政办发(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江宁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八年八月三十日
&&&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宁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江宁政发[2008]5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落实政策的工作职责以及政策落实的工作程序,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扶持范围和项目认定标准&&& (一)现代物流:从事运输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具备现代物流特征要素,在地区或国内同行业中规模领先,或具有较强业务创新能力的生产性物流企业。&&& 提供运输、仓储、代理、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功能的新建仓储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项目。&&& (二)软件及服务外包:主业从事软件开发、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主要从事办公软件、数字影视产品软件、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行业管理软件、客户订制软件、软件外包和出口业务的涉税企业;为软件产业发展提供基础设施服务或平台载体的企业。&&& (三)动漫及文化创意:基于现代信息转播技术,从事文化创意与动漫新产品开发、生产及销售的项目和企业。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系统集成、工业设计、动漫产业的项目和企业;为动漫及文化创意提供基础设施服务或者平台载体的企业。&& (四)生产性中介服务:从事会计、审计、法律、咨询、培训等业务,为其他产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 在江宁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五)企业总部:引进的国际知名、全国排名500强或具有相当规模、较强竞争力、较高市场占有率的企业总部。以及为引进总部经济提供高档商务办公场所的项目(非出售)。&&& 有分支机构(企业)三家以上、在江宁注册的公司总部企业。&&& (六)高端商贸:符合产业及空间布局规划,层次较高、业态先进的百货、专营、餐饮、娱乐等高端服务业项目。&&& 符合区年度开发建设规划、当年开工建设、项目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七)宾馆旅游:按照四星级或以上标准设计新建的宾馆、饭店项目;开发建设具备国家AAA级以上等级景区和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旅游项目。&&& 每年度按照区旅游部门提供的批准文件进行核准。&&& (八)社会公益性服务业:属于大型公共服务性的会展中心、医院、教育、康复中心、养老院、健身体育活动中心、文化场馆等项目。&&& 列入年度区社会事业发展目标的项目,符合区域建设规划、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九)社区配套设施:符合城市社区中心功能布点规划,集中建设的邻里中心以及为完善社区配套功能建设商业网点等设施的项目。指对居民小区改造完善、新建配套设施的旧城改造建设项目。&&& 二、企业(项目)申报与认定(一)申报扶持政策。申报单位对照扶持政策文件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上需要企业(项目)所在园区,街道签报。申请报告中需载明申报的项目、项目规模(建设面积、投资总量)、建设内容、项目运作方式和经营范围等内容。区政府办签发办文单转区第三产业办公室牵头办理项目认定。&&& (二)填报审批表。按照文件的规定,申报单位填报《江宁区发展现代服务业政策扶持项目审批表》,审批表按照政策中规定的九类项目分别填报。&&& (三)重点扶持企业(项目)认定。对企业(项目)审批认定的具体内容,各相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责分别认定,在项目认定表上提出具体认定意见,具体办理人签字,部门盖章。(四)扶持项目须在我区注册纳税。符合产业及空间布局规划,项目投资额的界定均不含土地价款。(五)政策落实。区三产办向区政府提交申请企业(项目)享受扶持政策的建议报告,经区政府审批后:&&& 1、涉及享受减免规费的企业(项目)据此批件到相关部门办理。&&& 2、涉及奖励和补助的企业(项目)据此批件到所在地财政分局或街道财政所办理。根据区政府制定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年终由区财政与财政分局或街道财政所办理相关财政结算。&&& 对于扶持政策中涉及需要进行年度考评的企业(项目),由区三产办会同相关部门考评,并按照政策规定同区政府提出扶持建议,区政府批复后具体向企业(项目)兑现。三、相关部门职责区规划局:对申报项目(新市区范围)具体规划、建设功能、总建筑面积、商业面积给予认定。区建设局:对申报项目(城镇建设范围)具体建设规划、建设功能、总建筑面积、商业面积给予认定。&&& 区国土局:优先安排服务业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总部经济项目用地,按照软件研发等工业用地性质挂牌出让。现代物流项目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性质挂牌出让。&&& 区科技局:对软件及服务外包,动漫及文化创意业(科技局会同文化和广电部门)项目提出认定意见,按照扶持政策提出扶持建议。&&& 区旅游局:对宾馆旅游业企业(项目)标准提出认定意见。&&& 区房产局:对项目业主提出的建设项目中销售面积和自营面积提出认定意见,并存档监控,确需将自营调整为销售的项目,应在办理相关规费补缴手续后再予以核发预售许可证。&&& 区财政局:针对申请企业(项目),会同园区、街道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并负责对缴纳税收预算级次及入库情况提出具体认定意见和扶持建议。&&& 区税务部门:积极宣传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并执行到位。&&& 区司法局:对申报项目(区范围)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和公证处给予认定。&&& 区三产办:会同区商务、体育、民政等部门对现代物流、生产性中介服务、高端商贸、社会公益性服务业、社区配套设施和其它重点项目进行认定并提出扶持建议;负责综合各部门对企业(项目)的认定意见,向区政府提交申请企业(项目)享受扶持政策的建议报告(区政府办文回执),并将相关部门认定后的企业(项目)《江宁区发展现代服务业政策扶持项目审批表》报区政府审定。&&& 四、其他事项&&& (一)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特大现代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特大现代服务业项目是指: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并被列入省、市重点或在区域具有一定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区政府主持召开相关会议专题研究扶持意见。(二)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审定的规划组织实施,自营的商业建筑部分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产预售许可证,同时加强监管。后期建设由于规划调整而减少商业部分面积应依据有关规定补征相关建设规费。(三)本政策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具体条款由三产办负责解释。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8年9月
江宁开发区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宁经管委发[号
&&& 现代物流业是江宁开发区重点发展的特色产业之一。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是改善投资环境、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区域竞争力的重大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优化现代物流业发展环境,促进开发区现代物流业发展,加快空港物流集聚区新型业态建设,根据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实施对象&&& 符合国家和省市政府的产业政策,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园区投资强度要求,在物流集聚区内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 1、以从事运输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具备现代物流特征要素,在地区或国内同行业中,规模领先并具有较强业务创新能力的生产性物流企业。&&& 2、以提升物流管理和科技水平、专业和信息化程度的物流企业技改项目。&&& 二、项目用地&&& 3、本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对符合产业规划要求的优质物流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4、实行重点项目推进制度。对列入重点物流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财政税收和行政规费&&& 5、企业所得税: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可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补助,补助年数不超过五年。&&& 6、营业税:①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②对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实行差额征税,可在扣除支付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7、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开发园区内市级以上重点物流企业,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 8、对自建自营的项目,经区第三产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展新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9、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的收费项目,经区第三产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认定后,收费标准有规定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四、行政服务&&& 10、建立服务协调机制。成立开发区物流产业服务办公室,加强对产业发展的指导和协调,研究和制订园区物流产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1、协助申请专项资金。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开发区物流产业服务办公室协助向省、市、区申报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实施按相关文件执行。&&& 12、提高行政效能。涉及多部门审批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全程对项目跟踪服务;对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项目,相关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提高审批时效,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13、大力推进企业与院校合作,建立物流综合培训和实习基地,进行多层次的物流人才培训。&&& 14、建立行业协会。推进区内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对区内物流企业进行动态检测,实时跟踪,指导发展;通过协会建立有效的诚信休系,形成政府指导服务,协会沟通协调,企业自律结合的约束机制。&&& 15、帮助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开发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五、附则&&& 16、开发区物流产业服务办公室负责制定本政策意见及相关实施细则;负责受理项目和建设单位的优惠政策申报,并会同财政分局审核,提出意见,上报江宁开发区管委会审定。&&& 17、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特大物流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18、上述政策意见,与国家和省市区现行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按上限执行。&&& 19、如遇到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上级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本政策意见将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0、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宁开发区管委会二OO八年九月十日
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实施《江苏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一)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二)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三)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税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科技创新补贴。   (五)用于出口产品技术改造贴息以及出口产品研发贴息的省配套资金,重点补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各市对当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   (六)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对加快创新成果转化给予政策扶持。   (七)政府利用专项资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及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发放贷款。对&十一五&期间科技项目贷款年递增20%以上的银行,经考核后,由省财政每年按新增科技贷款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   国家开发银行在我省分支机构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授信额度,以统贷方式向有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发放中小企业贷款。   (八)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推进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二、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九)建立推进产学研结合的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同企业、科研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关系,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具有产业前景的共性技术研究项目,特别是应用性较强的项目,要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申报。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研发岗位。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产业发展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服务。   (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的项目,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对由企业主导创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国内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落户我省的重大合作项目、省内企业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建的产学研联合体,省相关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   (十一)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实施省及省以下政府科研项目形成的职务成果,自项目验收之日起第一年内,鼓励和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实施转化;第二年开始,对未实施转化的项目,由下达部门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将该成果交省内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   (十二)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三)&十一五&期间,省财政继续安排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不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引入风险投资机制,多渠道投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各地应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十四)经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经审定可再延长2年。   三、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十五)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经审批(核准)后实施。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列为对引进项目验收评估的重要内容。   (十六)将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装备保险机制,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七)对重大装备引进以及属于省重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由省有关部门集成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及产业研究发展专项资金等政府计划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十八)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凡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属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上述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国税部门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鼓励科技型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政府给予资金扶持。   四、鼓励和支持科技创业   (十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建立适应不同性质科技工作的人才评价办法。凡面向市场的应用性研究和试验开发等创新活动,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评价重点。   (二十)制定和规范科技人才兼职办法,引导和规范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积极探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在职和离岗创新创业的办法。   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且由企业出资的横向科研课题的节余经费,允许用于由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而兴办的科技企业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80%,学校享有20%。   (二十一)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进行科技中介服务,经所在学校批准,其学习年限可延长3至4年;其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十二)科技人员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分3年到位,首期出资额应达到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一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由当地工商部门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   (二十三)科技人员离开原单位从事科技创业的,其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行管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收人事档案代理服务管理费用,其管理成本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探索有条件企业自行管理的办法。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经批准整体或部分成建制脱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进入企业或直接创办企业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科技、人事部门审批,可按转制事业单位养老金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五、积极发展各类创业投资   (二十四)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二十五)充分发挥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市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按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按国家规定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二十六)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且其他投资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七)省、市、县建立创业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二十八)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允许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具备条件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全省统一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允许和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产业投资资金和其他公司及个人参与并购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初创公司,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进行股权回购。   鼓励我省创业风险投资公司通过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采用股权置换、收购等方式举办特殊目的公司从事返程投资。鼓励我省有实力的企业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海外融资。   六、加大科技投入   (二十九)各级政府把财政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保证科技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省、市、县每年新增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分别不低于6%、3%、2%。强化企业科技投入主体地位,逐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三十)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等国家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并能有效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匹配支持。各市对国家和省立项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给予相应的匹配支持。   (三十一)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以及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和科学技术普及。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加强面向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革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三十二)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   (三十三)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   省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三十四)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单位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省内企业研发和生产的一类新药和二类中药,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社会确定研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三十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政府定价的自主创新产品价格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确定。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采购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八、支持创新创业载体与平台建设   (三十六)依法设立的高新园区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符合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用地,应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高新园区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可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方式、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园区,优先用于土地开发和整理。耕地占补可在园区所在市域范围内平衡,所在市域不能平衡的,在全省范围内调剂解决。   对省内重点科技创新载体以及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中科技创新载体项目用地实行工业项目用地供地方式。   (三十七)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大学科技园、江苏软件园内在孵企业经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的各类出口基地给予扶持。   (三十八)省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省财政给予运行经费补贴或奖励。   (三十九)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四十)对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进行整合,增强公益性研究与公共服务能力。  九、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   (四十一)各级财政设立专利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对本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省财政承担5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   (四十二)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鼓励省内企事业单位制定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支持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对通过CMM及CMMI三级以上认证的软件企业,省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四十三)加强社会化知识产权服务,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四十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实施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对涉外诉讼、困难企业诉讼以及个人专利诉讼,由财政给予诉讼或行政处理费用补助。   对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以及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等,建立知识产权审查论证制度,将自主知识产权产出的数量、质量、实施效益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状况,纳入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专项监督、管理和保护。   企业或品牌被外商收购,其所承担的由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其无形资产,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收购方按评估价全额返还项目下达单位。   十、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四十五)用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加快培养和引进我省前沿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急需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及优秀企业家。   (四十六)积极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省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企业和研发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在成本中列支,其工作许可、在华永久居留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办理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对引进的海外优秀人才和国家级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在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资助,并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四十七)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具体办法。   (四十八)设立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对我省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并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奖励,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每名奖励200万元,其中50万元奖励个人,150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科研创新活动。获奖者享受省级劳模待遇。   (四十九)合理布局并切实加强科普场馆建设,提高科普场馆运营质量。制定重大科普作品选题规划,扶持原创性科普作品。鼓励经营性科普文化产业发展,放宽利用民间和海外资金发展科普产业的准入限制。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建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定期向公众开放制度。   (五十)省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文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地要结合实际,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南京市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优化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提高我市软件产业总体水平和竞争力,加快推进中国软件名城建设,在国家、省相关政策、《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宁政发〔号)等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经修订完善,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加大政府投入  1、2008年至2010年三年,区(县)、园区总投入不低于30亿元,每年不低于10亿元的资金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用于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作为市级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在此基础上逐步递增,以此带动企业、社会市场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2、市级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下列子项目构成:软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中小企业和软件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3000万元,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1000万元,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1000万元,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及软件产业宣传推介专项资金1000万元。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类经费可按规定程序在部门预算中统筹调剂使用。  二、扶持做大做强  3、市软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软件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及产业化、资质认证、品牌建设、扩大出口和企业上市。  4、大力吸引国内外软件企业落户南京。由落户企业所在区(县)、开发区根据其实际投资额和纳税额对其在本市购买或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实行补贴。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软件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软件企业在宁投资项目、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投资商的第一选址要求,所需土地优先挂牌。  5、对全市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进入全国年度软件业务收入百强、全省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前20名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经营团队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全市年度软件外包收入、软件出口、企业税收等各类前10家软件企业,给予每家企业经营团队5万元奖励。以上各类奖励从优但不重复享受。  6、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技术攻关和产业化项目,以及对列入国家、省级相应软件专项计划项目给予资金配套。  7、企业进行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所缴纳的有关费用(包括检测费),经审核后给予补贴,各级政府部门的补贴不重复享受。  8、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4级、3级、2级、1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对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通过CMMI2级、3级的按2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通过CMMI4级、5级的按3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通过CMMI3级认证后又通过CMMI4级认证的企业给予差额奖励。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认证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并资助软件企业开展个体软件过程(PSP)认证。各级政府奖励累计不超过认证费用成本。  9、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低于5万元。积极开展&南京市优秀软件产品&评选,对获得&南京市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低于3000元。  10、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出口。以海关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备案证书和银行外汇兑换水单为依据,企业当年出口额与上年度相比,每新增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  11、组织实施&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通过引入证券、会计、法律、资产评估、投资和咨询等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培训辅导、资本对接等系列活动,为软件企业上市提供配套服务,对列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采取分阶段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三、优化创业孵化条件  12、市中小企业和软件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为我市软件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补贴或补偿,以参股成立创业投资企业和与合作机构联合投资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我市软件产业,并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其投资我市软件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13、市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和留学人员以经认定的自有技术成果在宁初次创办软件企业。  14、市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整合我市高校、科研院所、软件园区和企业的软件测试评估资源,建立面向全市、覆盖各层次和各专业的软件测试评估公共服务平台,并对投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平台建设单位和使用平台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  四、强化人才建设  15、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层次软件领军人才引进、培育与实用型软件人才培训。  16、对我市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软件领军人才,经认定后对其创业项目给予补贴。  17、设立软件产业青年企业家培育计划。培育一批35岁以下的软件企业管理和经营人才,资助其进行产品研发、业务开拓、成果转化和培训进修;其所承担的科研计划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18、每两年度对为我市软件产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领军人物,经认定后给予表彰和每人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  19、积极支持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软件学历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对年培训规模1000人以上和办学质量达到一定要求的,经考核认定授予&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称号;对培训成效显著的前5家培训基地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20、鼓励软件企业和&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合作开展就业培训和岗前培训。对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此类合作培训后被我市软件企业录用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企业和被录用人员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  21、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由同级财政对其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给予奖励,额度为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世界5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软件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同等条件的,可连续3年享受奖励。  五、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22、市软件产业宣传推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举办中国(南京)国际软件产品博览会等各类展览会议、专题招商和新闻发布活动,进一步扩大南京软件产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真正打响中国软件名城的城市品牌。  23、设立软件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绿色通道。在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建立一对一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协调机制,加强对软件知识产权的维权服务。  24、启动数字南京和无线城市宽带网建设,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扩大软件内需市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和程序,探索实施政府首购制度,通过政府采购、首购等方式,积极使用自主研发软件。凡由政府主导或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软件或信息化工程项目,同等条件下向自主研发和本地化软件产品倾斜。  25、在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行业特点,按照协商自愿的原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允许软件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  26、加强软件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相关部门参加的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继续完善市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和职能部门全力抓相衔接的组织管理体制机制。成立由技术、产业和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指导委员会,完善专家咨询制度,提高产业规划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  六、附则  27、本政策意见适用范围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并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软件企业及其产品。经市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和软件服务企业,享受本政策意见所涉及的优惠政策。  28、本政策意见自2008年度至2010年度执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我市已颁布的软件产业促进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实施过程中发生与其他优惠政策重叠交叉时,可从优但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宁科[号 宁财教[号 宁地税发[2008] 99号
第一条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 [2008]82号)精神,激励软件企业人才创新创业,进一步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并在我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纳税的软件企业中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经市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和软件服务企业中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参照执行。 &&& 第三条 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人日后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奖励额度为本人申报年度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世界5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软件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同等条件的,可连续3年享受奖励,每年奖励额度为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是指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 (一)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并在我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纳税的软件企业以及经市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和软件服务企业中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 && (二) 申报奖励期内年薪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年薪主要是指工资薪金,包括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第六条 根据本市软件产业人才发展状况,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每年会同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对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认定标准和条件进行相应的调整。 &&& 第七条 申报奖励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 (一)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申报表; && (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南京市软件外包企业认定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三)申报奖励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最高学历毕业(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务聘书及其他资格证书、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有效护照)等; && (四)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申报人本人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代扣代缴税款证明; && (五) 日后购买商品房或汽车发票复印件; && (六) 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以上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查。 &&& 第八条 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第九条 办理专项奖励基本程序: && (一) 市科技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布置申报上一年度专项奖励的具体工作。每年3月份、9月份为申报受理时间; && (二) 申报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报送相关材料; && (三)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批准,并公布专项奖励获得者名单; && (四)市财政局按年度将专项奖励资金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下达至市科技局。申报企业接到批准通知后,凭有效证明到市科技局办理奖励资金给付手续。 &&& 第十条 按照&谁受益,谁担&的原则,本奖励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分级承担。年中发生奖励时,在市区纳税的企业由市财政统一兑现,由区承担部分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办理清算,由区上解市。 &&&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建立软件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个人账户,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进行核查。 &&&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追回奖励,并依法追究申报企业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专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宁科[2003] 78号、宁财教[号、宁地税发[2003] 87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广电局《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
  为进一步加快南京动漫产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南京文化产业的意见》(宁委发〔2006〕37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宁政发〔号)和《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宁委宣通〔2008〕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近年动漫产业发展的实际,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加快文化产业发展配套政策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96号)中《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修订如下:  第一条 本意见所指的动漫产业主要包括影视及新媒体动画、漫画、游戏产业;影视及新媒体动画、漫画和游戏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影视及新媒体动画、漫画和游戏产品相关软件的开发。   第二条 加强对南京市动漫行业协会的指导,引导行业自律、自我完善、自我服务,搭建走向市场、发展壮大的服务平台。市广播电视局作为行业协会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动漫产业进行规划、指导并做好服务。  第三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动漫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宁政办发〔号),经认定的南京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园区,可视同为&南京市文化产业基地&,申请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 南京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园区建设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实施孵化和动漫教学培训项目,可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项目补贴。  第五条 本市动漫企业创作、在本市申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制作发行并已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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