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参军保留学籍经武装部学籍不一样怎么办盖章寄回学校,为什么很久都没回寄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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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知道合伙人认证行家 推荐于

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化工专业,有新闻双学位。教育培训工作十余年,读大量的教育类书籍,对教育工作有经验

可以,直接向学校申请注销,或者直接当兵就是了,只是直接去就不是大学生兵了。

但是大家都希望保留学籍,除非是学校不放人才不会保留学籍,但向学校申请一般都会保留学籍的,保留学籍其实没什么不好的。

下面两种情况可以保留学籍:

(1)已经被高校录取,但没有报到的新生,在报名以后通过体检政审双合格,被批准入伍。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去武装部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籍保留至退役两年内,由武装部和录取的高校协同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2)大学在校生入伍,在通过体检和政审双核合格后,被批准入伍,由驻校武装部或者学院驻地兵役机关会同学院学工处协同办理,学籍保留至退役1年以内。

本回答由科学教育分类达人 顾凤祥推荐

我原本就打算去当兵的 对这方面已经差不多了解了 我也是大一新生
我弟弟本来要保留学籍的,可是他又不想再去那个学校,这样不保留学籍行吗?

现在国家鼓励在校大学生当兵,不管是本科生还是专科生,都是可以去当兵的,都是义务兵,关于年龄,可以参照以下。

男青年为年满18岁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对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只要本人自愿参军的,可放宽到23岁。为适应部队建设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满17岁的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的男青年入伍。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岁,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

国家对于在校大学生参军之后还提出了很多的优惠待遇,可以参照以下。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就学优待:

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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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提醒】最全!高校新生入伍需要哪些材料?入伍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指今年八九月份开学上大一的学生。注意:请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应征青年及时在网上更改个人学历信息,确认为大学新生。更改不了的请及时与兵役机关联系。

最近,各大高校高招录取结果陆续出炉,查到录取结果的童鞋们纷纷在后台咨询可否现在就报名参军?比如下面这位童鞋的咨询就很具有代表性:↓↓↓

该怎么操作?小编这就以此疑问为代表,给大家说说拿到通知书后,高校新生入伍需要哪些材料、还需要走哪些流程才可以最大程度的顺利入伍,记得仔细看流程~

1.《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本人持1书2证:高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高中毕业证,以及一寸照片2张,到县(市、区)武装部领取并填写2份《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的、可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

2.征兵办盖章确认并发送至高校

县级征兵办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手续之后5日内,汇总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相关高校招生部门。

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高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县级征兵办。

4.保管好《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县级征兵办收到高校发送回来的完整材料后,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1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高校新生参军入伍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接下来就可以等待入伍了!

然而,能顺利参军入伍,但也不代表你可以顺利服役!情况是这样的,入伍后,高校新生需要进行新兵检疫复查:

入伍高校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录取高校。高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每天都有很多童鞋在后台咨询

大学生参军入伍的优惠政策

将相关的政策推送给大家

军营是一座大熔炉,在这里你能学到很多外面学不到的东西,是对你人生发展的一次再造血!接受过部队的洗礼,你的生活将可能彻底发生改变,一个全新的充满男子气概、浑身自信的形象将给你成功的未来增添各种可能!

来源:湖北省征兵信息平台

微 信 编 辑:杨 靖

值 班 主 编:关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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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外教〔2010〕17号,2015年9月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指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录取院系说明理由,提出延期入学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延期入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将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办妥注册手续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相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办理。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于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有异议的,参照学校有关“学生申诉”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取得学籍,方可学习相关必修和选修课程,并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1.注册前,学生先到学校计财处缴纳学费,再到指定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2.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3.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在注册前以书面申请连同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请假,经院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暂缓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凡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申请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经学校批准后注册。学生在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恶意拖欠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八条 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修读时间为3~7年。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学生实际情况,本科学生在校修读年限最长为七年。

第九条 学生应当修读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参加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以下统称“课程”)。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请假按《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请假审批管理规定》办理。未经批准而缺课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校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以下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以下简称“任选课”)。

第十一条 必修课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学习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其中公共必修课为全校各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公共基础课程,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大学语文、体育、大学外语(外语类专业学生为第二外语)、计算机基础等学校规定的有关课程;专业必修课程由各院系按照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限选课是指各专业或专业方向根据其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及专业的不同侧重或社会需求而开设的课程,包括该专业或专业方向学生应该学习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限定选修课主要由各院系安排。

第十三条 任选课包括公共任选课(通识课程)和专业任选课,由教务处和院系安排。学生可按自己的兴趣、爱好和需要选修。

第十四条 外语类专业学生必修第二外语课程。

第十五条 非外类语专业学生必修大学外语课程。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规定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含上课、作业、实验、设计、实习、论文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在修读某门课程时,在未获准免修的情况下,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或未完成教师布置作业、实验任务超过该门课程规定作业数的三分之一,任课教师可取消该生考试或考查资格,并报告该生所在院系。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由各院系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并将不符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凡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该课程应按规定缴费重修或改修。

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采取考试和考查等多种方式。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评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对考查课程,凡能用百分制评分的,任课教师都应先评定实际分数,再确定成绩等级,其当量关系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对实践性较强的课程难以按百分制评分时,任课教师可采用五级制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由各院系根据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其比例一般为期末成绩占60%,期中成绩和平时成绩占40%,各院系也可根据各课程实际情况确定各部分所占比例。

第二十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记载和学习质量的评定采用学分、成绩等级与绩点制。

成绩、成绩等级、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百分制课程成绩中100分对应的绩点是5.5,99分对应的绩点是5.4,98分对应的绩点是5.3,以此类推;五级制课程成绩为“优秀”,按照95分对应绩点5,“良好”按照85分对应绩点4,以此类推。

学分绩点是学生修读某门课程成绩质量的表示,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在某一学期或学年成绩优劣的整体表示。因此,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衡量该生学习质量及评优考核的重要指标。

学生修读某门课程所得的绩点乘以该门课程的规定学分,即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用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某一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其计算公式为:

某学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相应学期参加由学校和全国统一组织的外语专业级别考试;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则应当按学校规定在相应学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或学校组织的英语专业级别考试。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时,可在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交复查成绩的书面申请,经院系及教务处同意后,由院系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反馈学生。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无故缺考和违纪、作弊的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分别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缺考”、“违纪”或“作弊”字样。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该门课程若为必修课程,必须重修方能取得课程成绩与学分;若为选修课程,可重修也可改修。

第二十五条 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成绩的评定以补考试卷评分为依据,不参考平时成绩和期中成绩。补考合格的课程,不论成绩多少,均以60分记载。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缓考,须在考试前提交缓考书面申请并由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缓考的课程随下一学期开学时的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式考试记载。缓考课程成绩不合格者,由相关教学单位一周内再次组织补考,补考成绩的记载按第二十六条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经批准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补考,擅自参加补考者,其考核成绩无效,不作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 课程修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专业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学分。

任意选修课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应修满12学分,其中公共任选课6学分,专业任选课6学分。

第三十条 选修人数少于20人的专业任选课程,原则上不予开设;选修人数少于30人的公共任选课程也不予开设。学生可以另选其它相应任选课程。

第三十一条 凡已经确定开设的任选课程,学生一经选定,不再改选、退选。

第三十二条 在修读第二外语课程过程中参加相关外语级别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以及修读外语类辅修专业与双学位(双专业)已完成至少12个课程学分者,其相应语种的二外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考,成绩登载为“免修”,对应分数85分。

在修读计算机课程过程中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II级考试(含II级)以上者,或计算机综合应用能力全球标准认证(IC3)通过并获得证书者,其计算机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考,成绩登载为“免修”,对应分数为85分。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且成绩及格的公共必修课程可免修,保留原有成绩。

第三十四条 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本人提出免修申请,经体育部批准后,交教务处备案,成绩登载为60分。

第三十五条 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专业限选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学生,须重修该门课程;专业任选课程补考不及格,学生可重修该门课程也可改修相同类型的其他课程。公共任选课程考试不及格的,不安排补考,学生可改选其它公共任选课程。

第三十六条 重修或改修学生应于开设该门课程的最近学期开课后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或改修手续,由教务处安排学生重修。重修或改修的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

第三十七条 学生重修及改修合格的课程,按照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取得该门课程的规定学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手续,视为放弃重修。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课程可以多次重修课程,考试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可领取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超过允许修业年限任不具备毕业资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考核成绩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课程,也可以按照课程学分缴纳费用再行修读,成绩记载其最高分数。

第四十一条 学生重修、改修必须按照课程学分缴纳相应费用。

第四十二条 学生被录取入学的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专业成绩良好、学有余力,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辅修第二专业或副修双学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辅修第二专业或副修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或副修双学位须按相关规定缴纳一定费用。

第四十三条 学生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辅修第二专业证书(详见《)。

第四十四条 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并修满副修双学位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学校颁发副修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辅修第二专业及副修双学位课程成绩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审不合格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者;

5.未按照学校规定按时返校报到、并且未注册超过两周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辅导员出具情况说明,院系书记签字盖章,由教务处审核并根据相关规定,签署退学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接到辅导员退学通知后,须在两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逾期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所在院系公示,公示期为一周,一周后自动生效。

退学须由学生本人办理,如因故确实不能亲自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被委托人须出示身份证明。

学生退学离校,按如下原则处理:

1.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3.逾期仍滞留学校者,由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退学处理有异议时,按照有关“学生申诉”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休学:

1.因伤病等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5.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休学并经证明情况属实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同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休学并保留学籍。

休学与复学须由学生本人办理,如确实因故不能亲自办理者,须由学生本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被委托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因创业而休学的最长期限为3学年。休学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休学时间加上在读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及产生的相应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于复学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伤病原因休学者还须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六条 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如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该生的复学资格。

第五十七条 复学学生,由教务处视其情况,编入相应年级、专业学习,并按该年级、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二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通过定向就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4.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5.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8.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十条 我校学生申请转学的,由学生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转学理由,经教务处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重庆市教委批准;

其它高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的,由教务处审核是否符合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是否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是否有教学能力,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同意,拟转入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五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学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准,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需转专业才能正常学习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在校修读时间超过二学期者;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5.在校期间受过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6.申请转专业前所修课程任意2门(含2门)以上课程正考不及格者;

7.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按特殊方式提前单独招收录取者;

8.属于保送生、定向委培生、专升本等特殊类别者;

9.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者;

10.艺术类转入非艺术类者;

11.非外语类转入外语类者;

12.外语类转入小语种类者;

13.招生时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

14.其它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六十三条 学生须于入学后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转专业申请表》,办理相关转专业手续。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六十四条 同年级同专业同时提出转专业申请者,教务处按照“公平、公开、择优”原则,根据申请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择优确定。

第六十五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转专业的学生,一经查实,退回原专业,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协同作假者,通报其单位。

第六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修完转入学年学期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第六十七条 学生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不同于原专业者,转专业后的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六十八条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尚未办妥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学校原专业学习。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所学专业的实习。

第七十一条 学生实习实行教务处及院系两级管理。各院系应将实习计划(包括实习的时间、地点、目的、带队教师、负责人等具体内容)于实习前一学期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实习可采用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

第七十二条 学生实习时间由各院系根据培养方案安排。实习期原则上安排在毕业学期。若因故提前或推迟实习期,须经教务处批准。

第七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实习纪律、外事纪律、保密纪律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违纪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学生实习期间,各院系应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指导实习活动,确保实习计划的圆满完成。

第七十五条 学生实习结束后应当撰写实习报告并填写学生实习鉴定表提交给所在院系。实习鉴定表由各院系统一交档案室存入学生档案,实习成绩报教务处。

第七十六条 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各院系应向教务处提交实习总结报告,并提交实习情况一览表。

第七十七条 实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成绩以“不及格”计:

1.无故缺勤三天以上者;

2.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者;

3.不服从学校或实习单位安排,违反规章制度者;

4.不按规定提交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表者。

第十四章 毕业论文撰写

第七十八条 学校本科毕业学生应撰写毕业论文(兼作学士学位论文)。撰写论文的时间原则上集中安排在毕业学期。

第七十九条 毕业论文选题范围应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

第八十条 外语类专业毕业论文一般用外语撰写,论文正文不少于6000单词;非外语类专业毕业论文用汉语撰写,论文正文以8000字左右为宜;论文要求观点正确,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性强,条理清楚,文字通顺;鼓励创新,杜绝抄袭。论文具体要求详见相关论文管理规定。

第八十一条 论文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论文成绩达到优、良、中、及格且其他条件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十二条 毕业论文写作时间为5~8周,学生论文撰写期间原则上不能擅自离校。

第十五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八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达到毕业要求,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修课程及教育教学活动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八十四条 凡在修读年限内未能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缴费重修,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

第八十五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本人申请,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市教委批准,可以提前毕业。凡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于当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第八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

2.未撰写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者;

3.未参加毕业实习或者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

4.未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

5.外语类专业学生未按规定参加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或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分数者。

6.非外语类专业学生未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校内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或者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分数者。

7.艺术类专业学生未参加学校认定的相关外语考试或者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分数者。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通过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1.通过全国外语专业八级考试者;

2.在读期间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专业六级考试者;

3.在读期间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专业八级考试者。

第八十八条 因未撰写毕业论文或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而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重新撰写毕业论文、参加答辩。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十九条 仅因为外语级别考试不合格而达不到毕业要求者,须在修读年限内参加全国(或校内)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或者达到学校规定分数者,符合毕业条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十条 仅因课程成绩不及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者,须在修读年限内缴费(80元/学分)重修,重修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十一条 仅因为任选课学分不足而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创新教育与素质教育考核暂行办法》采用创新学分冲抵的方式,但创新学分最多只能冲抵2个学分(1门课程),余下学分须在修业年限内缴费重修,重修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十二条 因创新学分、实习成绩、“大学生体质健康合格证”缺失或不合格而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在修读年限内补齐所缺项目,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十三条 因不及格课程门次较多而未达到毕业资格的学生可以提交自愿降级申请,降到下一个年级缴纳学费修读,在修业年限内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十四条 毕业当年未达到毕业资格的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颁发结业证书;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各项成绩合格后,符合毕业条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十五条 每学期期末由教务处统一办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时的日期填写。

第九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十七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生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取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九十八条 学校依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规定,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予以电子注册。

第九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书无效。

对违反学术诚信由他人代替撰写论文或买卖学术论文而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取消其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

第一百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毁,不能补发。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德、智、体、美合格,有资格获得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考试作弊或辅助作弊者;

2.正处于留校查看处分期间者;

3.修读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证书者;

4.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第一百零三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不能补发。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定自2015级学生起实施,由四川外国语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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