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持职业打假人该不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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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职业打假人企业不要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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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你们底气要硬。2、从坛子里面上海食药局关于标签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看,有些小问题,比如大小写、名称等等之类的问题,都是以责令改正为主。从实际接触的一些情况看,执法部门也是要求责令改正。3、坛子里面很多朋友也公布了一些近期法院的判例,基本上职业打击人都是输掉官司的。楼主这里也有职业打假人和企业打官司的,官司到一半,职业打假人自己放弃了,因为对他们来说,时间和精力都耗不起,他们需要的是短平快,要的是利润,他们一般不会恋战。4、职业打假人往往像信件诈骗一样,是广撒网,一次会寄出很多投诉信件,到最后你是那家公司,他自己都记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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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职业打假人也要有公正,不能因为增加工作量反感。包括标签在内的质量投诉,都应该是服务没有到位
(王小二ta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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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你们的包装法规技术要过硬,什么都不懂,不揍死你天理不容。
2、有些小问题,比如大小写、名称等等之类的问题,这种还反反复复的出现,居然不觉得丢脸?小学数学是体育老师教的吗?更甭说那些大问题了,做标签的时候,压根就没有认认真真的去学习法规。大小写、小数点、错别字,就一定是小问题?明显的就是你的不重视,不认真。
3、对于职业打假人败诉的:胜败乃兵家常事,哪里都没有神,就是大神也有阴沟里翻船的时候,更何况你知道还有多少是胜诉的呢?恐怕还是职业打假人胜诉的比例更高,为何?因为这些标签啊,就是火星人做的,一般人看不懂。不管怎么样,首先还是尽力去做到自己没有问题,不要来个“自身一身红毛,还说别人是妖精”
4、职业打假人往往像信件诈骗一样,是广撒网:一撒网就网住了一大堆,很多没啥水平的都可以网住一大堆,你让老百姓情何以堪?奋不顾身的救你的错误吗?就是现在,超市里随便抓一把产品,都能挑的出来标签错误的,就这水平,还做什么中国名牌世界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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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门长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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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里随便抓一把产品,都能挑的出来标签错误的
(你不懂我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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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催生了很多新的职业。说他好吧他好,说他不好吧他不好。转来转去还是职业道德和素质的问题!
乐观的心态足以击败一切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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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问题也就他们重视,有关机关才懒得管呢,我有时在想如果不是他们,恐怕《食品安全法》很可能突击一过就流于形式了。
(杭州恒宇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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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规是该好好学习,我们参加培训的时候,监管部门都这么强调的。职业打假人,从地方到中央,可以写上几百封信,篇首全是标准,食品安全,最后来一句某某企业标签不符合要求。
杭州恒宇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专业从事食用乳化剂、亲水胶体及复合稳定剂、复合乳化剂和复合乳化稳定剂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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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更多的是无奈,上半年遇到个打假的,说广东那边,你不赔钱,他叫一拨人拉横幅在超市门口,让你一个月都卖不出东西!
就这样,你能怎样
(许老师门下 食科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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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不仅打假人士耗不起,其实对企业来说也耗不起,这等于是两败俱伤的局面,只能严格规范自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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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本身就是监管畸形的副产物,以不按套路出牌的方式尤其针对标签的打假令广大食品企业不安,食药监管部门、认证审核部门、检验部门等怎么就发现不了问题呢?应该值得反思啊!时下在食品安全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将精力放在“管”上,不如在“导”上,不听指导的重罚、停产整顿,并不见得力度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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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你们的包装法规技术要过硬,什么都不懂,不揍死你天理不容。
2、有些小问题,比如大小写、名称等等 ...
楼主分析经典啊
很多事错过了,再也没有弥补的机会!
(风中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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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你们的包装法规技术要过硬,什么都不懂,不揍死你天理不容。
2、有些小问题,比如大小写、名称等等 ...
不错,标签都做不好,怎么做好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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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知假买假或不再受消法保护引争议职业打假人该不该适用惩罚性赔偿发布时间: 14:33 星期一来源:
  观点交锋
  “知假买假,你怎么看?”针对是否应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法保护范畴外,目前在法学界,观点并不统一,甚至截然相反、激烈碰撞。不过,正所谓“理越辩越清”,一场适时的法辩,也刚好可以有助于我们厘清思路,以不同视角客观审视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群体。就这一话题,本报特选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两位学者的观点,以飨读者。
  以是否营利而否定,工商总局应慎重
  □ 法制网记者 余瀛波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直言,“我理解,消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意在规定消费者的范围,但是会涉及到对职业打假者不得请求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大,应当慎重考虑。”
  杨立新指出,首先,职业打假者历来不被视为消费者,但是他们的打假索赔,一般会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这样的规定。
  其次,职业打假者只要不是进行消费欺诈,他们的打假活动,对社会的整体效果是有益的。否定职业打假的合法性,受益最大的群体,就是制假者、销假者,会使假冒伪劣商品继续泛滥,对社会不利。
  再次,真正要限制的,是借用打假的名义,对守法的经营者进行敲诈、欺诈。这些行为,使无辜的经营者被敲诈勒索,受到损害,却不敢反抗,息事宁人,这才是最可怕的。对这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惩罚。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时,法律委员会在最后讨论,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该法的修正案时,都一致认为,尽管惩罚性赔偿责任会被利用,但是只要是假货,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而非一律否定职业打假者的社会效果。
  “事实上,在当今社会,排除法人、社会团体为消费者,是有道理的,但是,对于自然人的消费者身份,很难以是否营利而予以否定。目前在网络购物领域,怎样确定他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呢?”
  “所以,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在这个问题上要谨慎,特别是‘不适用本条例’的说法,也有与消法相冲突之嫌。”杨立新说。
  用消法保护知假买假,是适用错了法律
  □ 法制网记者 余瀛波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认为,职业索赔是否适用消法保护,确实值得商榷。
  “现在知假买假最多的都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实际上已经发展为一个产业,有人以此为业,甚至成立了专门的公司,以此开展业务,虽然其形式上可能是以个人的名义提出索赔要求,但实质是企业的经营行为。”他说。
  当知假买假发展为一个职业甚至一个产业后,就有违消法的立法本意了。因为消法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而职业化的知假买假行为,虽然其客观上确实有净化市场,打击假冒伪劣的作用,国家也应该鼓励,但不应该依据消法进行鼓励。
  “因为这一行为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获得赔偿,实际上是一种经营行为。消法是否还应该将他们纳入保护,这是值得商榷的。”朱巍说。
  朱巍指出,发动群众参与打击假冒伪劣和欺诈行为,实现“群众参与、社会共治”,这是正确的市场治理方式。但发动群众参与市场治理并不等于就是知假买假。只能说,知假买假是激励群众参与的一种方式,且这种激励方式与消法的立法理念有冲突,用消法保护知假买假,其实是适用错了法律。
  “但很显然,如果没有合理的奖励机制,就让消费者通过付出自己的时间、精力乃至财力来参与市场监督,显然是不可持续的。这就需要设计出更加合理的奖励机制。”朱巍说。
  比如政府奖励的方式。朱巍建议,群众发现有人制假售假,或者存在欺诈行为,可以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对制假售假者进行处罚后,从罚款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对举报者的奖励。“这同样也起到了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治理的目的,而又不违背消法的立法本意和法治精神。”
  朱巍同时建议,还可以加强个人征信体系和企业商业信誉的管理。企业被举报查实后就要扣分,扣到一定分值,产品就要下架,企业甚至就要被强制退市,直接吊销营业执照。这样的手段也可以达到警戒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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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终于出手整治职业打假这种行为了_联商网
国家工商总局终于出手整治职业打假这种行为了
消息:近日,工商总局向工商系统内下发了关于征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意见的通知,引发广泛热议。其中《实施条例》中最受关注的是第二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以营利为目的的消费行为不再受消法保护,顿时引发轩然大波。一些职业碰瓷人(社会也称为“职业打假人”)跳出来“指责”,认为这相当于从立法层面否定了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行为的合法性。甚至一些观点表示,一旦执行的话,很可能会滋生更多的假货事件,让消费者受到更大的损失。但真相又如何呢?恐怕不是像职业打假人所描述的那样“伟大”。
职业碰瓷人不值得姑息
显然,工商总局受国务院法制办委托针对《实施条例》的条款进行修改,出发点主要是明确《消法》仍需细化的相关内容,其中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来定义一些“职业打假碰瓷”的现象,直接约束那些“职业打假的碰瓷人”的行为。
目前来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实施,在动员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改善消费环境上起到了积极作用。职业碰瓷人的出现也形成了对企业商品质量监督的关键社会力量,但法律中确立并强化的一些惩罚性赔偿制度,却给一些动机不纯的职业打假、索赔人钻了空子,通过职业化、专业化、团队化的方式来投诉举报、诉讼,最终从中牟利。
显然,这些职业碰瓷人打假的目的并不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初衷的,而是寻找法律漏洞,来获得高额利润,这就让“职业打假”行为变了味儿,甚至出现“制假打假”的恶劣情形。近年来,这种职业碰瓷的投诉、诉讼事件高发。近日,上海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3年间,共接到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14375件,今年前5个月的数量已经是2014年全年的9.9倍,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量的年平均增速高达364%。职业索赔人只盯宣传瑕疵、不重质量安全,只求经济利益、不重打假效果。
所以说,《实施条例》的条款予以明确,用“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来约束,是给这些“碰瓷人”当头一棒,让不以改善消费环境为目的的“逐利人群”打退堂鼓。而且,职业索赔行为也挤占和虚耗了国家宝贵的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导致有限的行政力量无法正常投入消费维权,真正需要帮助的消费者得不到及时救济,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负面影响。
企业经营受干扰 碰瓷式诉讼相继败诉
而从近年来一些诉讼案例来看,以职业打假名义的碰瓷行为频发,唯利是图的诉讼请求表现突出,而打假的放大镜也主要盯在了针对极限宣传用语、宣传与实际不符上,并提出“退一赔三”的请求。甚至经营者为了避免麻烦,部分会采取“私了”后撤诉,使“职业打假”成了一本万利的“生意”。
而且,碰瓷所针对的商品和服务也开始多元化,从牙膏、袜子向高价格的汽车、电脑转移,趋利的态势明显。针对此类“职业索赔”诉讼,各地法院有很多同类诉讼案。比如发生在温州鹿城的一桩案件,原告在某电商平台上的乐天天保健器械专营店购买了艾益生艾灸仪1台,在收到商品后,原告认为达不到该商品的使用效率,对商品描述真实性表示怀疑,并认为推广产品描述中使用了“最佳、最有效、全球首台”等绝对性用语,涉嫌虚假宣传,于是提起诉讼,要求三倍赔偿11784元。最终,鹿城法院认为,商品描述中未出现使用效果的明确描述,原告购买并使用两天内即发起诉讼有悖常理,驳回原告诉讼。
无独有偶,广州黄埔也发生了一起类似诉讼案件,原告在去年8月分两次购买7台万和燃气热水器,收货后发现产品说明书及外包装未有网页宣传所称的“行业顶级纯铜水箱”字样,于是提起诉讼,同样要求赔偿货款3倍的金额。法院认为,网页中介绍的涉案产品采用的材质、工艺及对比信息并不存在隐瞒、虚构情形。原告在两天内分次购买七台热水器,称因被告“最好”、“顶级”误导而购买,有悖生活常理,不予支持。
这样的职业碰瓷诉讼案例比比皆是,套路和玩法也大同小异,往往是从电商平台下单购买,然后提起高额赔偿诉讼,而搬出来的主要依据就是新《消法》和新《广告法》。特别是广州热水器案,原告一次购买7台热水器,远远超出了普通消费者的正常购买行为,通过钻新《广告法》的漏洞,以虚假宣传、欺诈等名义要求商家三倍赔付,这已经成为专业碰瓷的标准化流程。
而更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职业碰瓷人在电商平台上购买了商品后,直接以“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名义,通过客服渠道进行明目张胆的威胁与恐吓,要求“退一赔三”,而对正常的退换货服务并不满足,动辄都是口径相当一致的“举报、投诉”等口气,大多是一副不得到赔偿不罢休的态度。而从这些几乎“格式化”的投诉和态度来看,动机也相当清晰,目的是以投诉要挟来得到利益回报。
为《实施条例》堵上碰瓷打假漏洞点个赞
根据全国各地反馈的职业打假投诉、诉讼案例来看,皆为索利目的。一旦电商平台和商家担心“惹事”而自行和解,就宣告碰瓷成功,拿到不菲赔偿。所以客观来说,此次《实施条例》第二条对消法适用对象进行明确,是符合《消法》立法精神的细化和落实,也是把法学实务和理论界早已是通论的观点明确地写了出来,并没有随意扩大或缩小消费者的定义。
反而这一修改恰恰能堵上“打假碰瓷”的漏洞,遏制越来越盛行的专业碰瓷人的气焰。试想4,如果越来越多的碰瓷专业户,凭借着熟悉的套路不断复制,那结果等于以此为职业,成为了一门一本万利的稳定获益的生意。
因此,《实施条例》第二条给职业碰瓷人会带来灭顶之灾,但这与社会监督、举报等机制并不冲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职业碰瓷人出于积极正面的想法,通过法律、行政诉讼、协商等方式来跟经营者“较真”,有利于营造更健康、干净的消费环境。但对于那些以营利为目的,手法和玩法过于“商业化”、“专业化”的碰瓷行为,也绝不能姑息,否则一旦形成气候,会给监管部门、企业经营带来巨大干扰,也无益于消费环境的改善。
目前来看,《实施条例》第二条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而公然跳出来发出声音唱对台戏的,往往是以此为“营生”的职业碰瓷打假人。他们甚至还提出,条例的规定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相矛盾,实质上,这混淆了营利为目的与知假买假行为这两个概念,因为司法解释支持知假买假,是有范围的,限定在食品类的十倍赔偿;且食品安全法对于十倍赔偿并未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才可赔十,《实施条例》与《消法》、《食品安全法》和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是基本一致的。况且一般消费者少量或一次性的知假买假行为不会被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最后,我们还是要为《实施条例》第二条的鲜明立场点个赞。因为随着电商、网购行为的日益普及,必然会出现一些新的现象,同时也会给一些动机不纯者提供可乘之机,只要适时将漏洞补上,就能形成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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