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超过正常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算不算 是基本工作

科学核算法官工作 努力实现人案协调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关于基层法官工作量的调研报告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法官工作量,是指一名法官在一年正常有效工作时间内的办案量,科学核算法官工作量是合理配置人案资源的关键。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近五年法官人均年结案数209件,是全市法院的1.49倍,全省法院的2.27倍,一线法官年均结案达246件,人案矛盾突出,在珠三角地区具有典型的代表性。该院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测算方法,对基层法院法官工作量进行了调研。
  一、法官审理不同难易程度案件耗时的基本情况
  按难易程度综合确定简单、一般、复杂、非常复杂四种案件类型,剔除辅助性工作,针对法官必须耗时的项目,分别设计针对一线民事法官及刑事法官的调查问卷,了解法官审理不同难易程度案件的耗时,共收回有效问卷40份。
  1.刑事案件法官耗时。刑事审判中必须由法官完成的耗时项目有阅卷、开庭、合议、制作裁判文书、宣判、处理来电来访6项,简单案件、一般案件、复杂案件、非常复杂案件占比分别为50%、30%、15%、5%,平均耗时分别为3.5小时、7小时、19.5小时、79.5小时。
  2.民事案件法官耗时。民事审判中必须由法官完成的耗时项目有诉保、管辖异议、阅卷、开庭、调解、合议、撰写裁判文书、宣判、处理来电来访9项。民一庭与人民法庭主要审理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侵权、交通事故及劳资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审理简单案件、一般案件、复杂案件、非常复杂案件占比分别为50%、30%、15%、5%,平均耗时分别为5小时、10.5小时、19小时、34小时。民二庭主要审理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破产案件等商事纠纷,四类案件占比分别为45%、30%、20%、5%,平均耗时分别为4小时、9.5小时、18.5小时、43小时。民三庭主要审理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四类案件占比分别为30%、40%、20%、10%,平均耗时分别为4.5小时、8.5小时、17小时、26小时。
  二、法官工作量的实证分析
  法官工作量可以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测算综合衡量。前者为法官对年合理办案量的主观认知,凭法官长期审判的经验判断,该办案量处于中间值范围。后者是饱和工作量前提下的年办案量测算,是正常有效工作时间内法官年办案量的最大值。从数值上看,后者比前者高。
  1.定性分析:法官年合理办案量的主观感受。通过设定100件以下,100、120、150、180、200及以上等6个办案数区间,对全院76名一线办案法官进行问卷调查,收回59份有效问卷显示,占比最高的三个区间分别是,年任务数150件占49%,年任务数120件20%,年任务数180件占14%。综合来看,法官年办案数在150件较为合理。
  2.定量测算:饱和工作量测算基准下的法官年办案量。其测算思路是,以法官年饱和工作时间除以每案平均耗时,得出法官年度饱和工作量即年办案量。按每年250个工作日,扣除最低年平均休假时间5天,每天工作时间6.5小时,每名法官年工作时间为1592.5小时。其计算公式为:法官年饱和工作量(件/年)(N)=法官年饱和工作耗时(T)/ [最简单案件耗时总计(t1)×占比+一般案件耗时总计(t2)×占比+较为复杂案件耗时总计(t3)×占比+最为复杂案件耗时总计(t4)×占比) ],即:N=T/(t1×占比+t2×占比+t3×占比+t4×占比)。经统计,刑事法官年饱和工作量约158件;民一庭及人民法庭法官年饱和工作量约166件,民二庭法官年饱和工作量约162件,民三庭法官年饱和工作量约158件,综合计算可知,民事案件法官年饱和工作量为162件。
  3.关于基层法院法官工作量的初步结论。结合上述实证分析,剔除上班期间的正常休息、业务学习讨论、参加法官会议等时间,法官平均每天有效工作时间应再减少1小时,年办案数量需在原有基础上减少至少25件。按法官年饱和工作量162件算,合理的法官年工作量应该确定为137件左右。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工作量是在辅助人员配置相对充裕情况下的测算结果。辅助力量不足将使部分辅助事务转移到法官身上,挤压法官从事审判核心工作时间及精力;配齐配强辅助力量将有效增加法官核心工作量,但其有最高限值。应以实现法官最大核心工作量为标准配备辅助人员,发挥人力资源的最优组合效应。
  三、科学核算法官工作量的对策建议
  1.以法官隐性工作量为核心评价标准。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工作分为显性工作和隐性工作。显性工作是指审判流中如送达、诉讼保全、庭审以及法律文书撰写等看得见的工作;隐性工作是指案件审判思路的形成、案件审判走向的判断以及裁判结果的形成等决策性工作,通过显性工作表现出来。隐性工作只能由法官亲自完成,具有不可替代性、独立性,是审判的核心,显性工作以隐性工作为指导。除庭审无法替代性外,其他显性工作都可以由审判辅助人员完成。基层法院的职能定位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需要法官完成最原始的事实认定、法律关系分析和裁判方案确定,思考的强度和难度大。因此,应充分考虑法官的实质思考过程,建立以隐性工作量为核心的法官工作量评价体系。
  2.理性看待法官的性别差别。男法官与女法官因生理差别,在投入审判工作的时间、精力上存在客观差别。如未生育的女法官,成家后一般面临怀孕,需要6个月的产假,休完产假后哺乳期内还需给予适当的哺乳假。
  3.优化法院办案条件。良好的信息化办公条件将有效提高法官办案效率,使法官将精力专注于案件核心审判工作。
  (课题组成员:曾醒萍 李 矿 崔友爱 龙兰军 罗 海 刘振华 田凯晋 宁 宇)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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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河南代表团与代表们一起审议时表示,对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告、...&&nbsp你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 请开启后刷新浏览器获得更好的体验!
《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中午休息的1个小时、1个半小时或2个小时,算不算是工作时间?《劳动法》8小时工作时间包括吃饭时间吗?
在任何单位,中午就餐、休息时间肯定不算工作时间。中午必须要给劳动者一个合理的解决中餐、休息问题的时间,《劳动法》不可能具体详细地指出8小时的工作时间安排,这一般是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
如果你的工作时间是早晨8点半到下午5点半,中午休息1个半小时,那么你每天的工作时间应该计算为7个半小时。如果你中午休息了两个小时,那么你工作时间为7小时。也就是说,你的工作时间是按你上下班时间减去你休息的时间来计算的。
当然,如果你工作效率低下,你工作时间再长也是没用的和不受欢迎的。现代办公室一族,容易让少量“南郭先生”混杂其中,他们在工作时间里干私活,包括聊天、网购、看电影或干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他们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效率并不高,是特别容易被淘汰的。许多党政机关经常明察暗访,专门记录干部在工作时间玩游戏等现象,就是为了整顿“南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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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2 人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的规定
关于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1.什么是工时?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多少?
答:工时,又称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工时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付给劳动报酬的计算单位。工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所谓标准工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时间的最长限度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哪些企业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概念。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不能均衡生产,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连续生产或工作,以一定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是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四是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一般以周、月、季、年为周期,且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
3.符合哪些条件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因生产条件或工作的特殊性,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不受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不进行固定计算工作日而无定时工作,采用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四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吗?
答: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对不符合规定和未经批准而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报行政机关批准。按照上海市劳动局上述规范性文件及《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的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下列权限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审批:(一)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
(二)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三)区、县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四)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审批;(五)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地区、县劳动局批准;(六)外省市在沪建筑施工企业由所在省市的劳动部门审批,在本市登记的外省市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七)本市与外省市联营的企业联营一方为本市市属企业的,由市劳动局审批,其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八)有多个主管部门的企业,按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审批办法,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5.企业能否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但是,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在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基础上,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7.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法律对加班加点的条件作了哪些限制?
答: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加班加点必然占有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条件规定为:一是生产经营的需要;二是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三是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8.休假日加班是否不受法律规定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时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且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所以,休假日加班的时间也应当计算在每月的总时数之内,所谓休假日加班不受法律规定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限制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9.在哪些情况下职工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严格按法律规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但是,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劳动者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在上述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10.可以用提高劳动定额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通知〉的意见》“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每日八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计件报酬标准,是我国法律允许的合理劳动定额。但是,用人单位如果超过这一合理的标准确定的劳动定额,使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实际上等于延长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是我国法律禁止的。
1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一日工作超过8小时能否作为加点?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所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超过部分应当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且平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倘若在整个综合计算同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其中某一日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其超过的部分不应作为延长工作时间。
12.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定标准工资是多少?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在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报酬外,另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13.企业是否有权自定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
答:依据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日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按劳动部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月制度工作天数为20.92天。如果计算小时工资,则将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有权按照上述计算标准,在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但是,倘若低于法定标准的,是法律不允许的。
1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假日正常上班的,企业不支付加班工资对吗?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依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情况下本人日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所以,企业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是违法的。
15.哪些节日企业应当放假?
答: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以下节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放假:(一)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五)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六)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16.节日正逢劳动者休息日的,是否应当补假?
答: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新年、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而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17.企业可以暂不实行年休假制度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年休假的规定至今尚未颁布,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在国务院作出新规定之前,可根据原办法安排职工休假。目前,本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颁发的《关于本市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安排职工休假,由于该实施意见中规定企业在确保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休假。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在条件具备后再安排职工休假。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暂时不实行年休假制度。
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
  一、关于“工作时间”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日颁布,并于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国务院于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日发布的“劳社部发〖2000〗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4、国务院日国务院修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二、关于“工作时间”的相关明确规定:
  1、《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5、《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6、《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7、《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8、《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9、《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0、《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具体工作时间依上述的规定,细释如下:
  1、每一周的法定工作日为:5天
  (原则上:自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和周日为工休日──完全适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
  (企业除外: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全年的法定工休日为:104天(12个月所有的周六和周日);
  3、全年的法定节假日为:10天
  (元旦一天、春节三天、五?;一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
  4、一年的法定工作日为:365天/年-104天/年法定工休日-10天/年法定节假日=251天;
  5、每一个季度的法定工作日为:251天/年法定工作日&4个季度=62.75天;
  6、每一个月法定工作日为:251天/年法定工作日&12个月=20.92天;
  7、每一天的法定工作时间(小时数)为:8个小时;
  8、每一周的法定工作时间为:5天/法定周工作日*8小时/法定日工作时间=40个小时;
  9、每一个月的法定工作时间为:20.92天/法定月工作日*8小时/法定日工作时间=167.4个小时;
  10、每一个季度的法定工作时间为:3个月*167.4小时/法定月工作时间=502个小时,或62.75天/法定季工作日*8小时/法定日工作时间=502个小时;
  11、每一年的法定工作时间为:12个月*167.4小时/法定月工作时间=2008个小时,或251天/法定年工作日*8小时/法定日工作时间=2008个小时;
  12、每一个月的加班时间,法定为36个小时;
  13、每一个季度的加班时间,最多为“3个月*36个小时/法定月加班时间=108个小时;
  14、一年的加班时间,最多为:12个月*36个小时/法定月加班时间=432个小时;
  15、每一个月可用于工作的时间,允许为:40小时/法定月工作时间+36个小时/法定月加班时间=76个小时;
  16、每一年可用于工作的时间,允许为:2008小时/法定年工作时间432小时/年加班时间=2440小时。
  四、关于加班支付加班工资问题
  《劳动法》第36、41、44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实行综合工时制,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即需计算并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标准: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五、几个问题的说明:
  第一、前述内容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上,是不冲突和矛盾的。
  第二、关于前述几个法律文件的法律渊源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属于基本法律。
  2、《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属于行政法规。
  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属于行政法规
  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
  第三、《劳动法》与《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是否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条款规定的效力问题。
  以《劳动法》的规定为准,因为《劳动法》是基本法律。在此处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不能对抗基本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遵循上位法,而这一规定没有违反上位法。
  第四、我保留的问题:《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的规定没有修正人大制定的法律。
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定时工作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也称为
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
法律和文件
  《》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号)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号)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千余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宣布:深圳于本月正式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目前,深圳已有1000多家单位成功通过劳动部门审批获准实施该工作制,此次一并纳入该范畴的还有此前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制度的特点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2]
实行的条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如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3]
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应如何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原劳动部劳部发(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一线销售人员已经具备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因此,可以确定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因此,即使员工没有按规定的上午、下午上班起始时间签到,也不能一概认定为迟到。并且,在不能给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实行集中休息或轮休调休的情况下,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工作时间也应当计算加班。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何计发工资
  广州市劳动局曾就这一问题请示过劳动部。回复是这样的:‘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由企业按照本单位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定额情况计发。’
另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需再计加班工资。
怎样申请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
按照《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办发[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市市级国有及、主城区的合资以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应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其他企业则由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申报时只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1、申请执行何种工时工作制度;2、执行该工时工作制度的理由;3、执行该工时工作制度的工种、岗位。因你在来信中未说明你单位的性质,请对照上述规定判断你单位应向哪一级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4]
加班费计算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5]
实施的情况
深圳千余企事业单位先试先行
  据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介绍,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
算工时工作制是传统的8小时之外的特别工时制度,由于新生工种不断出现,传统的标准工时制已无法统一衡量所有工作岗位。
  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该局将在审批的基础上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范围也从此前的企业扩展到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目前,深圳已有1000余家单位成功获得了审批,这批企业于本月正式实施新的工时制度。
  基本工作时长166.64小时/月
  李滔指出,深圳出台这种举措主要是考虑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深圳广大中小企业受外向型订单影响,生产与销售受季节性影响明显,没有订单时工人很闲,有订单时加班较多,员工辛苦,为平衡这种情况,保证了员工在闲时有较高的收入,而在忙时又保证了企业不会频频被迫提高加班费,从而减少因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产生的劳资纠纷,这对企业对员工都是双赢之举。
  同时,深圳市劳动部门为保证员工在繁忙时得到有效休息,规定基本工作时长每月为166.64小时,半年为1000小时,全年2000小时,除此之外的加班时间平常按1.5倍工资、节假日按3倍工资补贴。
  在此次实施的特殊工时制中,机关单位也纳入此次改革体系,对此,李滔称这主要是针对机关单位中的雇员,这批人由于自身工作岗位特点,如旅游、制造、仓储物流等岗位无法统一采用固定工作制,而机关人员仍采用8小时标准工时制。
  实践操作中由于工人难以对工时进行举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每天在岗时间16小时以上,工作强度通常三倍于同工种标准时间工作制。资方可以用合法增加工作量威胁工人以掩盖其不法行为。
闽部分企业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联合发布《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当前的工作重点是稳定劳动关系,鼓励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出口加工型企业经批准
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2008年以来,受的影响,福建省部分企业特别是以出口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增加,劳动争议和举报投诉案件数量上升。意见要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分类指导。
一是指导企业分类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建筑业完成一定工量的,可指导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餐饮服务等不满3个月用工的,可指导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对于每天不超过4小时的用工,可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临时性、短期性、替代性等岗位的用工,可指导企业选择直接用工或劳务派遣,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加强对企业工时制度的指导。对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出口加工型企业和季节性、自然条件限制、需连续作业的企业,经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国际的一些工种岗位、非国有企业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困难企业可以定期放假
要鼓励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围绕保障就业、稳定劳动关系,尽最大努力不裁员或少裁员。对于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于困难企业经与职工协商、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后,可以采用定期放假的办法,让部分职工暂时离岗休息,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同时,加强对困难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指导和管理。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指导企业依法履行裁员程序。
广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劳动部门批准
  记者从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需经劳动部门提出申请批准,且在申请前要向全体员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不定时工作并非无限制加班
《办法》规定,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地讲,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据悉,不定时工作并非无限制加班,该种工时制度虽然时间安排上区别于标准工时,但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作时间,比如一周、一个月的工作总时,必须和标准工时一致,若有超时,企业需依规付给相应加班费用。申请前需公示5个工作日
企业要针对不定时工作人员制订相应考核标准和劳动定额,并在申请施行前,面向全体员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将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而审批机构的批准决定中,应当包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实行时间等事项,并可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对劳动者日或周工作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保部门的批准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明确实行的工种及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应依法依规计发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本办法自日开始施行。已批准实行但没有规定实行期限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出之日起60日内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上海规范不定时工作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并要求自日起开始施行。此举将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并将对相关企业产生重要影响。
  《办法》规定,上海内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企业复印件和复印件,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确有必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在企业内公示,严格按批复要求执行,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政策解读&1、何谓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2、主要影响哪些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行业和工种主要包括: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如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企业职工要符合下列条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固定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务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3、加班工资怎么算?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和人员来讲,延长了工作时间,单位并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则要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如果延长工作时间,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如遇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如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青岛:三类人可申请"不定时工作"
  包括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等在内的三大类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记者昨天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引导企业依法科学使用工作时间,依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近日,该局出台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办法》。
  办法规定,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将申请的岗位(工种)和休息休假计划在企业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经工会同意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听取本岗位职工的意见。据介绍,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主要适应于三类人员: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长途运输人员、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主要适应于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连续休息的职工;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一线职工;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中,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一线职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后,可能会有职工产生疑问:企业会不会以此为借口,让自己一直加班?“按照规定,这是不允许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度,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工作后,势必会影响到职工的休息,为了保障职工休息权利,这次出台的办法规定,企业申请的特殊工时制必须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审核,并应经工会同意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听取本岗位职工的意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市经市、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单位共有707个,涉及职工122109人。[6]
制度的利弊
应对金融危机良方
  受金融危机影响,很多企业通过裁员、降薪等措施来缓解生存压力。尽管这种措施在短期内能够奏效,使企业在得到喘息的机会,但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明显的。
首先,企业裁员必然会导致生产规模的缩小,于企业长远发展不利;其次,企业裁员会削弱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最后,裁员和降薪不利于民生。种种弊端显示出单纯的“8小时工作制”应对金融危机的乏力,而“不定时工作制”则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显示出科学性。
  “不定时工作制”是在工作总时间不变,工资水平不变的情况下,根据企业实际的“闲与忙”来调节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例如,闲的时候,一天工作时间可能只有6小时,忙的时候可能是10小时,工作时间总数没变,工资水平没有变,也没有加班费的困扰,这是根据实际情况出发来科学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8小时工作制”规定一天必须、只能工作8小时,如若加班,加班费另算,这给在金融危机形势下比较“闲”的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因为工资只有加,而没有减。特殊经济环境下,“不定时工作制”显示出了比“8小时工作制”更加灵活、科学的一面。
  深圳这项举措在应对金融危机下一些企业比较“闲”的症状有明显的效果,既减少了裁员和降薪的不利因素,又科学合理地利用劳动力,还解决了困扰员工和企业的加班费问题,可谓一举三得。
  有人担忧,如果企业一直“忙”不起来,员工的总工作时间没有达到标准,而影响收入。此种担心有很大的可能性。但是,即使工资收入减少,这毕竟符合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规律,起码能让员工心服口服,员工应该会体谅企业的难处。
“掸掉”职工权益
  深圳实施的这两种工作制可统称为“弹性工作制”。
  尽管深圳在实行弹性工作制的同时,强调职工权益保障,比如,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又如,规定不得以弹性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员工的加班工资。但在实践中,这样的规定很难落到实处。甚至来说,弹性工作制还给了一些用人单位侵犯职工权益的机会。因为弹性工作制表面上看是法律说了算,但很多时候是用人单位说了算。
  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长期以来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而职工处于弱势地位;二是当前就业形势不好进一步降低了职工的谈判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决定权显然在用人单位。
  那么,深圳有什么办法强化职工权益保障呢?从来看,深圳大概有两个办法:首先在申报审批程序中,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工会、或员工协商,以此增加职工的话语权;其次有公示、审核、监督检查、信息公布等制度,强化了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但这些办法能否有效,还有待观察。
  从过去的情况来看,效果难以让人乐观。有关部门在2006年调查发现,有一些企业利用弹性工作制,悄悄“掸掉”了劳动者应得的加班费,另一些企业甚至未经批准就擅自实行弹性工作制。有专家曾经提醒有关部门:警惕企业将不定时工作制扩大化,让不定时工作制成为企业不给付加班工资、不给休息时间的借口。
  在笔者看来,要想防止弹性工作制不“掸掉”职工权益,必须要强化职工、工会、监管者、媒体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一旦发现用人单位侵害了职工权益,有关部门理应及时严肃查处,不能以金融危机为由“照顾”用人单位。如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越放纵,那么职工的合法权益损害就越大。[7]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 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 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 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 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 工;
&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 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 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 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 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第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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