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外架工2O18年|8年2月遇到春节放假工资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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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4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1天。

二、春节: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5日放假,4月7日(星期一)补休。

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5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节:6月2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六、中秋节:9月8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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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元旦:1月1日放假1天。  二、春节: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5日放假,4月7日(星期一)补休。  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5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节:6月2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六、中秋节:9月8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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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医院工作十三年,每一年过节都没有加班工资一直到现在,十三年了,在2o14年单位突然把我们转给劳务派遗公司,现在我发现同工不同薪,请问单位是否违反劳动法,如果我因单位违反,而私自解除劳务关系,我能拿到补尝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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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勇,男,汉族,1970年12月13日生,现年40岁,湖北十堰

  被告: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金,职位董事长


  原告因不服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8日做出的十劳仲〔2010〕裁字第312号裁决书,现依法起诉。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2月至5月共4个月医疗期间的工资6000元(1500元/月×4个月),加付赔偿金6000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6月至2010年8月差额工资8825元,加付赔偿金8825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共4个月超时加班费1636.33元、周末加班费2043.52元(2008年3个月工资为1180元,2009年1个月工资为2016元;超时加班折算26.24天,周末加班16天。);加付赔偿金3679.58元。

  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个人支付部分及后期治疗费4012.65元。

  5、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


  1、原告于1991年进入被告公交公司,从事汽车维修工作至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原告的工龄应该合并计算。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被告强制安排加班,原告所在部门服务站的修理工白天正常上班,晚上分两组轮流加班,即每个月白天上班26天,15个夜班工作3.5小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因为长时间高强度工作,导致原告右膝骨关节疼痛难忍,多次治疗没有明显效果,于2009年2月11日,经太和医院诊断为右膝骨关节炎,住院12天、出院时医嘱为避免反复下蹲起立、尽量减少膝骨关节负重。

  2、三份录音笔录结合原告工作日志相互印证,已经证明了加班的事实,因此被告应支付加班费。

  3、原告病假以前的工资是1500左右,修完病假上班后,原告仍然从事维修工作,被告减少原告工资待遇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4、原告认为,该争议的起因是由被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原告超长时间及高强度工作,直接造成了骨关节半月板的加剧磨损,导致原告当时无法正常工作,医疗期后正常工作被告又无故克扣原告工资,原告申请到到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在仲裁期间遭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打击报复,被停职待岗调岗。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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