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什么体检结果影响入职不合格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组织人事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考核、转正任职定级、取消录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深圳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办理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1年。

第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以能力培养、实绩考核为手段进行,确保人岗相适。

第五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综合管理。

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直各机关及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用人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培养、考核、纪律约束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岗位培养等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政策法规、工作规程、履职能力以及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招录职位工作。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机关组织的各类培训,并根据招录职位要求主动学习、认真履职,努力提升个人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培养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初任培训原则上由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基础性、通用性能力和素质。内容应当包括政治理论、法治素养、公务员管理制度、行政能力、纪律教育、深圳市情、团队合作等。

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专业性较强的市直机关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

第十一条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天。

第十二条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招录计划在每年年初制定当年度的初任培训总体计划,明确当年度的培训期数、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和培训内容等。

初任培训应当采取集中调训、脱产学习的方式组织实施。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总体计划,结合招录工作进展以及新录用公务员报到情况,制定各期培训的实施方案和调训名单。各用人机关应当按照实施方案和调训名单要求,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及时参加培训。

第十三条 初任培训一般委托同级党校、行政学院组织开展。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委托其他培训机构开展初任培训。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初任培训机构的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初任培训课程和师资队伍建设由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培训机构和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初任培训课程体系,包括课程主题、名称、目的、内容和师资要求等,并指导、协调和督促培训机构和各职能部门做好课程内容及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培训机构负责按照课程体系要求开展课程内容和师资队伍的具体建设,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各职能部门负责配合培训机构开展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课程内容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课程评估机制,定期对课程内容、师资队伍的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课程体系和培训计划要求的,应责令培训机构和相关部门整改。

第十五条 专门业务培训由用人机关根据本单位职能、结合新录用公务员职位特点组织实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本单位、本职位工作所需的专门素质和业务能力,内容应当包括与本单位职能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工作方法、业务技能以及单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等。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用人机关开展专门业务培训的指导协调和统筹管理。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直接组织专门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用人机关应当制定当年度新录用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培训机构、培训对象、时间安排、培训方式和内容等。

第十七条 专门业务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5天,可以采取全脱产、半脱产和自学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岗位培养主要由用人机关通过适当交付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任务并加强跟踪管理和指导,使其尽快胜任所招录职位工作。

岗位培养应当以新录用公务员招录职位为基础开展。根据管理需要,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用人机关也可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到其他单位或者本单位其他部门的岗位进行短期锻炼。

第十九条 在新录用公务员中实施导师制。导师一般由本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或专业骨干担任。新录用公务员报到2周内,其所在部门(指处、科、室、队、所等,下同)根据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情况及职位工作基本要求,提出拟聘导师人选,经用人机关审核同意后聘用。

导师应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对新录用公务员提供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上的指导和帮助,并协助单位做好新录用公务员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应当采取一定方式进行考评。

初任培训考评结果应当区分合格与不合格。

专门业务培训的考评结果由培训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间培养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培养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用人机关应当以新录用公务员所在职位、工作职责为基础,对其德、能、勤、绩、廉以及参加培训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之日起30日内完成,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未参加初任培训的,不得进行试用期满考核。

第二十五条 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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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咨询电话:7、(咨询电话遇节假日及周六、周日正常休息,请考生在工作日打电话8:30-11:00至13:30-17:00)。

1、此次招聘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审查超过2人以上,需采取面试的办法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按所报岗位将应聘者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按照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取得规范化培训结业证书的住院医生和具有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作为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考察聘用。

2、面试规则。采用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面试满分为100分,低于60者不予录取。如同一岗位出现平分的情况,将采取加试的方式,加试方式为面试,取分数高者进入下一环节。

3、面试准考证、时间、地点将在上述网站发布。

面试后,按所报岗位将考生的面试成绩公示,请登录网站查询。

体检由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实施。统一组织拟录用人员到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体检内容及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对体检过程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造成体检结果失真的考生,取消聘用资格。

根据面试、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市卫生计生委、人社局官方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一)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内工资由用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放。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年收入不低于6万元,本科学历的年收入不低于5万元。

(二)凡参加全国考试合格并取得国家全科医学专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并可加注相应类别的其他专业;3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在有空编的用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编制管理;用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没有空编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调剂到有空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聘用人员3年聘用期满,未取得全科医学专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以在医联体上级医院注册相关专业,加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团队续聘用工合同。

报考人员必须遵守招考有关规定和要求,服从考务安排。对在报名、面试、体检过程中被认定弄虚作假、不守承诺或违纪违规的,将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发[2016]85号)规定对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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