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萣》第九条规定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及船员的变更,除依照规定在船舶主管部门辦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船舶户口以及《出海船民证》的变更、注销手续。船员、渔民终止出海的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缴销出海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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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萣》第九条规定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及船员的变更,除依照规定在船舶主管部门辦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船舶户口以及《出海船民证》的变更、注销手续。船员、渔民终止出海的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缴销出海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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