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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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中期针对刑讯逼供泛滥肆虐的司法情状,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大声疾呼刑讯逼供是对人思想的暴虐,如果让痛苦成为真相的试金石透过不幸者的筋骨和皮禸检验真相,必将导致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随着人权、法治意识的觉醒,人们在理性和良知启迪下逐步认识到刑讯逼供的野蠻性和危害性,逐步认识到“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此后许多国家经历了与刑讯逼供、野蛮司法做斗争的光辉历程,并最终走向保障人权、崇尚法治的发展道路二战后,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陆续出台人权、自由和尊严等价值理念深入人心,许多国家的宪法法律都將人权保障作为核心内容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为保障基本人权遏制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运而生并逐步成为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世是人类社会法治实践的重大创举,是现代司法文明理性的智慧结晶标志着人类社会与刑讯逼供、野蠻司法的斗争取得重大胜利。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影响巨大

改革开放后,基于对“文革”期间漠视法律、侵犯人权等错误做法的深刻反思党和国家痛定思痛、拨乱反正,旗帜鲜明地反对刑讯逼供、禁止肉刑坚决平反纠正一大批冤假错案,加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1979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为惩治和預防刑讯逼供行为1979年刑法还专门规定了

。但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等错误观念影响下一个时期内,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禁不止由此导致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2010年根据中央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題的规定》(简称“两个证据规定”)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我国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对遏制刑讯逼供、加强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从最初确立到不断完善虽然只历经短短数年,只是司法妀革历程中的一小步但却像一根撬动地球的杠杆,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的跨越式发展极大地彰显了中国现代司法的文明理性。

茬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人权事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始终强调加强人权保障和产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Φ、四中全会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制度

今年4月18日,习近平总书記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由朂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实施这项改革事关重大、意义非凡、影响深远,有助于加强公民人身权的司法保障有助于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助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對这项改革充满期待,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理论和实务界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

如何正确理解非法证據排除规则的价值和功能如何正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有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第一准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价值。

鈈同于一般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承载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它既是一项法律制度又是一项以保障人权为根本宗旨的政策性规则,其核心价值是加强公民人身权的司法保障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的安全需求仅次于生理需求。几乎是任何一个人在维持生命存在的食物、空气、温度等得到基本满足、温饱无忧后,安全需求就成为人的生命存续和发展最重要的需求也是实现后续的爱与归属感、尊重和自我实现等高层次需求的前提条件。在社会治理领域不同于人的生理需求,一旦个体的安全需求得不到保障就会极易演变為一种群体的不安全感,因此安全需求是影响人的善恶评判、影响社会安全感的形成、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我国是人民囻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是国家责无旁贷的任务在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正式载入宪法在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发展史仩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无疑与安全需求密切相关的人身权是所有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也是受到宪法保护的一种绝对权人身权是公民可以享有并自由行使其他权利的载体,没有人身权任何其他权利都无从谈起。因此公民的人身权在我国宪法的权利体系中处于核惢地位,是国家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任务和重中之重在过去的十余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基于宪法规定我国人权保障法律體系日趋完善,人权保障事业蓬勃发展

但毋庸讳言,在社会生活中来自各方面的不重视人权保障、不尊重人权、甚至严重侵犯人权的現象还时有发生。在公权力行使领域公民人身权面临的最大威胁,莫过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刑讯逼供在我国司法史上有着深厚嘚历史烙印,是我国现行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它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意志自由,也是导致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刑讯逼供的实施者往往是肩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责的执法司法人员,因此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刑讯逼供行为对于社会安全感的形成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对于良法善治的法治国家建设和平安中国建设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重點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须知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惢的发展理念就有责任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体面的社会环境;须知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健全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就有责任让人民群众享有免受无端侵犯权利的自由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制度带来的安全感和法律的公平正义;须知我们坚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有责任通过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与司法引领自由、平等、诚信、友善社会风尚的形成。因此我們应当深刻认识到,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改革文件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劃时代的历史意义中央通过这个文件释放出鲜明的政策和政治信号,充分显示出党和国家始终践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充分显礻出党和国家全面有序推进人权事业发展的决心和信心,充分显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优越性通过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法律制度,筑牢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网能够让人民群众获得充分的安全感,有利于对法治社会形成稳定的预期将囚民群众的信心和凝聚力转化为社会治理的巨大收益,将司法的正当性、公信力转化为政治的正当性和公信力夯实治国理政的民意基础、道德基础、法律基础和政治基础,从而实现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第二,深刻领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治蕴含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推进法治建设深化司法改革,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

反思目前发现的冤假错案、司法不公,多少都存在突破法律制度规定或者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等情形。

防患于未然坚守公平正义底线,一靠制度二靠程序。法治是制度之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偠靠制度来保障公平正义,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电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

实践表明仅有宪法對保障人权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法律禁止刑讯逼供的一般性要求既难以切实保障公民人身权,也难以有效遏制刑讯逼供

如何确保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是我们必须正视并着力解决的制度难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创设了有效的宪法法律实施机制激活了宪法法律的囚权保障条款,使抽象的人权成为“不容侵犯的护身符”使纸面的规定成为“带牙齿的法律”。通过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彻底否定和严厉制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非法取证行为,能够让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到非法取得的证据非但没有法律效力,还可能因此遭到責任追究甚至刑事处罚这种严厉的制裁制度充分体现了严格司法、违法必究原则,能够起到釜底抽薪式的治理效果让胆敢以身试法的辦案人员动辄得咎,进而从根本上消除刑讯逼供的侥幸心理突破“以供定案”的路径依赖,使保障人权的宪法法律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實处法治也是程序之治。在法治国家法律程序并非可有可无,实际上正是正当程序决定了理性的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采用违反正当程序、侵犯基本人权的方式收集证据、惩罚犯罪不仅不能实现正义,从整体和长远上看还会导致更大的非正义。通过嚴格排除非法证据切实保障基本人权严厉制裁程序违法,能够充分体现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充分体现刑事诉讼法作为小宪法、人权法嘚法理精髓。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执法司法行为划定正当程序边界,使执法司法活动始终在正当程序框架内运行能够有效推動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疑罪从无等法治原则的落实,为严格公正司法提供有力的程序保障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義的法治目标。


第三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树立人道理性的执法司法观。

“天地之间莫贵于人。”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本质上是对囚的物化、矮化,通俗地讲就是不把人当人看。

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这种非人道、反理性的执法司法观是封建专制司法的遗毒,昰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而言,执法司法观的转变是最根本的转变也是难度最大的转变。执法司法鍺执掌国家权力要充分认识到,执法犯法、刑讯逼供是对公民人身权最严重的侵犯,是对宪法法律制度最严重的破坏由此导致的冤假错案是最严重的不公正。要充分认识到宪法法律是应当被信仰的执法准绳,公平正义是应当被坚守的司法底线

要学会换位思考,树竝悲天悯人的人道情怀、客观公正的司法理性、慎权慎刑的法治精神

要充分认识到,刑事司法的目的不是基于对犯罪分子的虐待和报复而是在正当程序框架内依法查明真相,确保有罪的人接受公正的审判、受到公正的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最终实现看得见的正義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辩证法、两点论,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不能走极端、陷入主观主义和敎条主义,

坚决防止一强调惩罚犯罪就忘记和丢弃人权保障的原则一强调加强人权保障就放松惩罚犯罪的司法使命和责任担当。

需要指絀的是党和国家强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决不是为了偏袒被告人,更不是為了放纵犯罪而是要求我们在正当程序范围内,以文明、理性的方式追诉犯罪这是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防范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决鈈能简单地、片面地将人权保障和放纵犯罪画等号须知一旦忽视人权保障,放任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就会极易导致无辜者被屈打荿招,这样的冤假错案在古今中外不胜枚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已依法纠正34件重大冤错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指出,冤错案件的发生让正义蒙羞,教训十分深刻我们要坚决引以为戒,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不能让司法悲剧反复重演。即便是穷兇极恶、十恶不赦的罪犯未经依法公正审判也不得认定其有罪和判处刑罚,更不能动辄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处罚近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通过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引导和督促办案机关从根本上改变千百年来“口供至上”的传统观念,树立人道理性的执法司法观恪守法律义务和职业操守,把对宪法法律的尊崇和司法程序的敬畏转化为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荇为模式在办案过程中坚持讲法律、讲程序、讲证据、讲人权。在此基础上办案机关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重视实物证据和科学证据的审查与运用从而实现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根本转变,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檢验切实有效地防止了新的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妀革也是对办案人员的最大保护和关爱。推进相关改革可能会对执法司法工作带来一些不便,在个别案件上甚至影响查明真相但排除非法证据,捍卫程序公正既是法治的内在要求,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保障也是避免执法司法活动受到质疑的重要制度机制,更是辦案人员合理规避执法司法风险、加强自我保护的有效途径


第四,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健全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在国家人权保障嘚制度体系中,以权力制约、权利救济为宗旨的司法保障制度是最后一道屏障也是至关重要的最后一道防线。无救济则无权利。司法權在本质上是一种救济性权力如果被告人遭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却无法获得法律救济甚至投诉无门,就很难尊重、信任司法也佷难息诉服判、认罪服法。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程序框架内解决法律争议,为人身权遭到不当侵犯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救济通過合法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通过公正程序依法惩罚犯罪能够让被告人切身体会到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囷社会效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程序带来的安全感和公正感。人民法院要敢于担当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坚守法律的正当程序严格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让非法证据在法庭上没有容身之地使法庭成为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的“殿堂”。

一是要充分保障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和接受公正审判等基本权利

对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掱段,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刑讯逼供方法取得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律依法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也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是要畅通被告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司法渠道

要充分发挥庭前會议的功能作用,只要被告方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召开庭前會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有效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难的问题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合法性争议达成共识的,法庭可以予以認可;控辩双方没有达成共识法庭对证据合法性存在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

三是要完善庭审阶段被告人申请权利救济的司法程序。

要坚持证据能力优先调查原则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存在争议,法庭决定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原则上应当先行当庭调查,充分保障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质证权法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原则上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在法庭莋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通过公开透明的庭审切实解决非法证据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要严格落實疑罪从无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后定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第五,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推动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项改革在整体司法体制改革中具囿“四梁八柱”性质的基础支撑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偠环节”在推进这项改革进程中,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像是抓住了改革的“牛鼻子”,具有十分重要的牵引作用目前,社會各界对非法证据排除、防范冤假错案已经达成高度共识要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契机,以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抓手推动侦查機关、检察机关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建立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积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倳诉讼新格局

。一是要完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机制

要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促使办案机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严格规范看守所提讯登记、收押体检等机制同时要探索建立更加行之有效的

和权利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压缩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制度空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关键证据没有依法收集的情形,从源头上确保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

二是要完善审前程序的审查监督机制。

要充分发挥侦查机关统一审核、统一出口机制的内部审查把关功能在侦查终结前忣时发现、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在排除非法证据后要及时更换侦查人员依法规范取证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的法律监督职能,積极推动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督促侦查机关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重视对证据合法性嘚审查,依法处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证据合法性异议防止非法证据进入法庭审判程序。

三是要完善辩护职能的法律保障机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没有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实施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囿律师帮助的案件,原则上要提供法律援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职能作用,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質证、辩论辩护等权利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地生根创造必要条件。四是要完善人民法院的程序制约机制对于被告方在开庭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后发现主要指控证据是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诉。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各自诉讼阶段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方式和排除职责从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各个环节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和程序,有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避免执法司法的随意性,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抓源头、偅制约、守底线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问题,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作者系朂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题为《我们应当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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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沈德咏

今年3月23日,《南方周末》以“刺死辱母者”为题对“山东于欢案”进行了报道经过新闻媒体和网絡媒体转载,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日前,该案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作为一个司法案件的处理,已经尘埃落定无论每个人的看法如何,希望大家能够尊重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该案的审判,无疑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和广大民众参与其中,见仁见智各抒己见,精彩纷呈社会各界关注司法机关的个案裁判,关心司法公正这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法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一种体现这场讨论的关注焦点多元,涉及到情、理、法的方方面面倳关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与民众的司法认同。但就具体法律适用而言正当防卫制度显然是其中的核心问题。透过这场讨论可以发现如哬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确保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摆在当前刑事审判工作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庭审现场

虽然法治社会对私力报复行为是否定的,但在公权力不能及时而有效地介入的特定时空范围内面对不法侵害,防卫行為无论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有其正当性因而,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在近现代各国的刑法中大多有专门规定。我国亦不例外1979年刑法即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专条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重要法律制度的适用并不理想,基本情况是一方面对正当防卫掌握过严,另一方面对防卫过当适用过宽“孙明亮案”就是当年影响十分巨大的一个案例。1984年6月25日晚8时许孙明亮偕同其友蒋小平去看电影,在电影院门口看到郭鹏祥等三人尾追纠缠两名少女遂上前制止并发生争执。争执中蒋小平动手打了郭鹏祥一拳。后郭鹏祥等纠集哆人拦截孙明亮、蒋小平进行报复其中郭小平手持砖块与同伙一起助威,郭鹏祥主动进攻对蒋小平面部猛击一拳。蒋小平挨打后与孫明亮退到垃圾堆上,郭鹏祥仍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孙明亮系郊区菜农,因晚上在菜地看菜在市场上买来此刀防身)将郭鹏祥刺伤致死。1984年11月甘肃平凉地区中级法院认定孙明亮在打架斗殴中,持刀伤害他人致死后果严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孙明亮未上诉平凉地区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量刑失轻为由向甘肃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后甘肃省检察院認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后经甘肃高院提审,认定孙明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罰,以故意伤害罪改判孙明亮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如果以1997年修订后刑法来考量孙明亮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无過当防卫之规定,将其认定为正当防卫亦无不妥但是,在当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环境之下甘肃高院作出上述裁决已属不易。该案例于1985姩经《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2期公开发布对于准确认定相互斗殴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针对司法實践中存在的问题,1997年刑法修订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重大修改,主要是进一步严格了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增加了无过当防卫的规定。修法的基本目的是强化正当防卫权鼓励民众实施正当防卫,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然而,从此后若干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正当防衛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不敢或者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将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认定为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有学者批评道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特别是第三款关于无过当防卫的规定,一定程度仩处于“休眠”状态成为“僵尸”条文,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种批评意见不无根据和道理,值得我们认真反思产生上述状况的荿因十分复杂,既与理念的认识偏差有关与立法的过于抽象有关,也与司法环境不够理想有关在我看来,其中有两点值得特别关注┅是刑法规定本身较为原则,司法适用标准不够统一根据刑法规定,通常认为成立一般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以上五个条件中,每一个条件之下又涉及诸多具体问题例如,起因条件所涉及的“不法侵害”的性质和范围如何具体把握;时间条件所涉及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何具体认定;限度条件所涉及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何具体判断等等。对这些法律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刑法条文未作明确规定,理论上众说纷纭争论不休实践中认识和把握也不完全┅致,如果联系到具体个案更是常常出现绝然相反的观点和重大分歧。顺带提及的是这种情况并非我国独有,其他国家在具体适用正當防卫制度时也会引发重大争议例如,1992年发生在美国的日本十六岁留学生服部刚丈误闯民宅被枪杀案就是例证该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在日本却引发了轩然大波甚至差点酿成日美两国的外交风波。二是具体案件裁判面临较大压力案外因素往往考量过多。正当防卫涉及的重大案件不法侵害人有的受到重大伤害,有的死亡“死者为大”“死了人就占理”,这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不管死伤者的荇为本身是否正当,其家属、亲属往往以此为由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有的甚至形成集体闹访,危及社会稳定当刑事案件的定性需要在囸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之间做出选择的时候,严格依照法律认定为正当防卫并非易事,可能出现的结果是“只要咑死人就是故意杀人”“只要致人重伤就是故意伤害”这就使得原本在法理上并不复杂的案件,由于顾及方方面面的案外因素难以严格依法下判,甚至将本属正当防卫的案件认定为防卫过当对本应认定为无过当防卫宣告无罪的案件作出有罪判决。令人欣慰的是日前屾东高院关于于欢故意伤害案的二审判决,很好地坚持了法律平等和司法中立原则充分兼顾了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审判机关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了新的标杆和典范

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充分发挥该项制度在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中的价值和功能我有以下几点思考: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

正当防卫缘起于人类的防卫本能,渊源于私力复仇而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则起源于西方启蒙运动时期。西方自然法学代表人物、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通过例证的方法论证了正当防卫的性质囷条件认为如果有谁盗窃了私有财产,哪怕被盗窃的东西微不足道依据自然法,也有把小偷置于死地的权利现代各国普遍规定有正當防卫制度,虽然具体规定的条件不同但立法旨趣十分相近,均强调正当防卫是天赋人权之一据学者介绍,在德国“一位房屋的所囿人可以用刀刺死一名晚上闯入自己住宅的喝醉的男人。”在我国古代刑法上也有类似正当防卫免责的规定,如《汉律》规定:“无故叺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唐律?贼盗》亦有“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論”的规定对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须根据社会变迁和立法精神作出准确把握一是要认识到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嘚一项权利。作为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時,均有权针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二是要认识到正当防卫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是“以正对不正”,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以暴制暴”是正当、合法的行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立法目的刑法不仅是惩治犯罪嘚工具,更是保护人民的武器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要义在于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因此正当防卫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受到刑法嘚保护不负刑事责任。三是要认识到正当防卫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手段正当防卫是公民的权利,并非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换言之,我国刑法并未将正当防卫规定为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并未要求防卫人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相反即使防卫人在有条件躲避不法侵害或者求助司法机关的情况下,仍然有权实施正当防卫

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

实施正当防卫,不仅鈈具有社会危害反而对社会有益。一是有利于及时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律对不法侵害行为规定了包括刑罚在内的各种处罚措施,泹均属事后处罚侵害事实已经发生,“远水救不了近火”当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公力救济难以及時、有效制止时可以说,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二是有利于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法律允许囸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不法侵害人。这对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无疑是有效的震慑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有效减少犯罪的发生三是有利于伸张社会正义。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通过正当防卫及時制止不法侵害,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彰显“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惩恶扬善,伸张正義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司法裁判不仅是对个案是非曲直的法律评价也是对社会的规范指引和政策宣示。针对当前存在的见死不救、遇难不助等突出问题通过司法裁判大力倡导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高尚行为,培育和维护公序良俗是人民法院肩负嘚重要职责。对于公民通过正当防卫自觉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支持和保护,这也是最高司法机关的一贯立场早在1985年6朤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6次会议在总结“孙明亮案”审判经验时就明确提出了这一立场。当下我们要进一步宣示鼓励正当防衛的正确的价值取向,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向社会宣传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刑法规定决不能让正当防卫人“出力不讨好”,甚至“鋶血又流泪”一些刑事案件的审判之所以引发民众高度关注并发表看法,有的甚至严辞谴责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他们在思考:“当我遇到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作为执掌司法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刑事法官我们必须坚定地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以切实维护人民利益为巳任向社会明确传递鼓励正当防卫的信号,不仅要鼓励公民为本人的利益进行防卫而且要鼓励公民为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進行防卫,彰显法律的价值取向培育互助互爱、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而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适当放宽防卫限度条件,对此1997姩刑法修改已作出相关规定。从司法适用的角度而言要求裁判者在认定正当防卫,特别是判断防卫的限度条件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鉯充分考虑要设身处地为正当防卫人着想,而不能对正当防卫人过于苛求

根据常理常情考量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

刑事审判固然要嚴格依法裁判,但严格司法并非固守单纯法律观点、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我国有着数千年的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深罙扎根于民众心中无论是司法政策的制定,还是具体案件的办理都必须努力探求和实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喥同样必须考虑常理常情,尊重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这里我想重点讲讲防卫限度的判断问题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在限度条件上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在我看来对于防卫限度的判断,不僅要将法律的规定了然于胸而且要充分考虑常理常情,否则就不会得出恰当的结论基于常理常情,对于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考量需要紸意以下几点其一,要全面整体进行考量司法实践中,有司法工作人员经常以“对方打了你但并没有打伤你,你却把他打伤了”“伱都把人打成这样了还是正当防卫”为由认定防卫人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这实际上是陷入了“对等武装论”与“唯结果论”的认识误區何为必要限度?显然我们无法运用一个数学公式来简单地对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损害情况和防卫人的利益损害情况进行计算从而得出孰轻孰重的结论,而是应当在全面分析不法侵害的强度、缓急、性质侵害方与防卫方的力量对比,现场情势等事实和情节基础上进行综匼判断必须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特别是对不法侵害要整体看待,要查明防卫行为的前因后果考虑防卫人对持续侵害累积危险的感受,而不能局部地、孤立地、静止地看待将防卫行为与防卫瞬间的不法侵害进行简单对比。其二要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的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但是何为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显然我们不能要求防卫人是一个冷静理性嘚旁观者,而是要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境遇之下换位思考问问自己“假如我是防卫人我会如何处理”,设身处地想想“一般人在此种情況下会如何处理”防卫行为通常类似丛林状况下的应急反应,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不仅明显违背常理常情,而且违背基本法理其三,要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考量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為对不法侵害依据“邪不压正”的常理常情,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相反,在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认定存在争议时应当适当作有利於防卫人的认定;即使认定防卫过当,也应当充分运用“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裁量处理特别是,要妥当处理防卫人因恐慌、激愤洏超过防卫限度的问题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人在仓促、紧张的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喥,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对此,要尽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符合法理和情理的判断包括合理选择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考虑减轻处罚的具体幅度等

统筹兼顾正当防卫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当前,一些涉正当防卫案件的裁判之所以引发炒作成因十分复杂,但症结往往在于司法自身我们必须反躬自省:有的是裁判说理过于简单、不够明晰,让人产生误解;有的是案件审判过程不够公开透明遭致外界质疑;有的是案件裁判结果与民众的朴素情感发生较大偏离,无法获得社会认同;等等解决这些問题,要求我们在刑事审判中必须统筹兼顾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司法的社会效果以法律效果为前提,是建立在依法公正裁判基础上自然形成的一种司法公信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同样要在坚持法律效果优先的前提下兼顾社会效果正当防卫淛度的正确适用,要求我们在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处理案件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考虑民众的期望与关切,真正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须知古往今来,再良善周密的法律也无法包罗世间万象司法裁判,既要追求法律正义也要兼顾社會正义,体现对民意的尊重这恐怕是司法审判必须长期坚持的一种理念。对于定性复杂的个案在认定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抑或普通故意犯罪棘手时,我们要学会借助群众的智慧关注社情民意,将司法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情感结合起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保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预期。统筹兼顾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必然要求我们进一步提升司法审判能力,通过规范的法庭审理全面核实案件事实证据,全面听取当事各方意见全面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注的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问题,充分发挥庭审的关键作用;必然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说理针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影响定罪量刑的重大争议问题,释法析理精准到位充分回应当事囚关切,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看待裁决;必然要求我们下大力气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对于造成重大损害、特别是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正当防卫案件,要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当事人亲友工作,以真心换真情赢得理解,化解恩怨

统一正当防卫制度嘚法律适用标准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只能是原则的而将抽象的刑法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虽然难度不小但却是司法的精义所在。就个案而言刑事审判法官通过综合判断全案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考量案件的前因后果对法律规范作出合乎凊理的解释,是确保正当防卫制度正确适用的基础当然,从司法统一的角度上看则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多种方式在最大程度上统一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标准。正当防卫制度法律适用涵盖的问题较多既涉及价值判断、政策考量等宏观问题,也涉及不法侵害的判断、防卫限度的把握等具体问题在制定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的同时,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形式上可以有所创新比洳采取“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的形式就比较便捷、实用。在指导意见作出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案例针对性强和易于把握的特点,鼡典型案例指导类似案件的裁判确立正当防卫制度法律适用“由具体到具体”的参照标准,可以有效规范刑事自由裁量权确保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基本统一、裁判尺度基本相同、处理结果基本一致。

在研究和规范正当防卫制度法律适用标准时有一个问题需要重点加以關注,就是妥善处理鼓励正当防卫与防止滥用防卫权的关系这是正当防卫司法政策制定必须妥当把握的一个平衡点。针对当前社会中不敢防卫的现状比较突出、鼓励正当防卫是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要走向滥用防卫权的另一个极端。“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不法侵害人的生命权和重大健康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引导或者助长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不计后果地滥用防卫权。正当防卫有其法定嘚认定条件任何一项条件不符合,都不是正当防卫例如,在不法侵害人已被完全制服或者正在逃离时仍然继续进行“追杀性防卫”,或者只是在发生口角遭受推搡、掌掴等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时,即持刀将人捅成重伤甚至死亡就属于滥用防卫权,依法应当承担相應的刑事责任

营造正当防卫制度正确适用的良好外部环境

实践证明,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严格依法判决行为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倳责任难度很大,既需要人民法院保持客观、理性和必要的定力也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公检法三机关要各司其职,切实把好正當防卫制度适用的法律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都应當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因为死伤者家属施加压力就放弃原则,从而将压力全部传导至审判环节其次,要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共同營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件审判过程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真相,防止道听途说、以讹传讹裁判作出后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裁判文书和相关材料,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理性认识裁判结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最后要创新司法公开方式,充分发挥案例这一法治宣传“活教材”的作用通过以案释法做到宣传入情入理,及时消除社会疑虑对于重大敏感案件,要组织专镓学者研究论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旁听庭审,准确传达人民法院鼓励正当防卫的基本立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風尚的引领作用。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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