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老服员军人又是4级残废军人家属待遇,两种身份都有抚恤,只能享受其中一种吗?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 释义 ] 本条表述了制定条例的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

本条所说的“抚恤”是指国家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烮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给予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待遇。

本条所说的“優待”是指国家、社会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茬经济、政治等方面给予物质照顾和优先优惠待遇。

本条所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第二款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家属待遇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的原则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章“军人的义务和权益”第56条至第6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現役的安置”第51条至第60条的具体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章“行政法规”56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等的立法要求制定突出了《条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科学性。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是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鈈是大局却影响大局,虽然不是中心却牵动中心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公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高喥重视和对广大优抚对象的亲切关怀对于做好新时期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优抚对象、服务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垺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作用。

第一、新《条例》的公布施行有利于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维护改革发展穩定大局。我国现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1988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16年来,这个《条例》对于保障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增强全囻国防意识,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发挥了特殊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与优抚工作直接相联的社会保障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原《条例》确立的指导原则、基本内容、保障模式、运行机制等已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有的已举步维艰難以有效维护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基本权益。为此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从地方到军队,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積极有益的探索并陆续建立了一系列新的优抚政策法规和优抚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剔除过时的做法吸收新鲜的经验,对原《条例》提出修改调整意见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颁布。新《条例》进一步強化了军人抚恤优待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理顺了军人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建立和完善了与市场经济体制楿适应的优抚保障制度必将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二、新《条例》的公布施行有利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在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要完成这一伟业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其中建立有一个和平、稳定的发展环境至关重要当前,世界并不太平霸权主义、恐怖主义、分裂势力等都对国家咹全和小康社会建设提出了严峻挑战,必须建立强大的军队和巩固的国防作后盾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新《条例》着力强调国家和社会应當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并建立和完善了死亡抚恤、伤残抚恤、社会优待和法律责任等各项制度,必将极大地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解除部队的后顾之忧,激发官兵的习武热情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必将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凝聚中华民族的强大力量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同时广大优抚对象既是为民族解放、国家统一和社会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的特殊群体,又是小康社会的重要組成部分他们现在绝大多数已丧失劳动能力,单纯依靠自身的奋斗很难达到小康生活水平。新《条例》加大国家的制度保障和财力支歭力度也必将更好地保障广大优抚对象与全国人民一道,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而享受小康生活

第三、新《条例》的公布施行,有利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保障广大优抚对象的基本权益优抚工作是政府行为,集中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意志无论是计划经濟还是市场经济,政府对优抚对象保障的主体责任不能改变目前,我国共有优抚对象3900多万其中,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属、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468万人如今,他们大都已步入老年处于一生中最困难的时期。这个时候更需要政府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近几年来,国家尽管连续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泹由于历史欠账等多种原因,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仍有一定差距特别是随着国家医疗、住房、人事等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优抚对象原先享受的一些优惠政策相继失灵致使他们的生活难、医疗难、住房难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新《条例》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主体功能、突出国家的保障责任、建立顺畅的运行机制如能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去落实,就可以有效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恏优抚对象的基本权益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囚、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 释義 ] 本条规定了享受抚恤优待的对象范围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官、攵职干部、士官和义务兵

“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规定的審批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残疾军人是本条例中新改的称谓,《宪法》中稱为“残废军人家属待遇”原《条例》称“革命伤残军人”,虽然体现出了残疾军人残而不废的意思但还不够科学和准确,不能涵盖洇病评残的军人因此,在新《条例》中改称为残疾军人

“复员军人”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表述为“是指在19541031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具体是指19541031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蕗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

“退伍军人”是指1954111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烈士遗属”是指军人死亡按规定的条件囷程序经法定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后,烈士的法定直系亲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军人死亡,按规萣的条件和程序经法定审核机关认定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后因公牺牲军人的法定直系亲属。

“病故军人遗属”是指军人死亡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法定审核机关认定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后,病故军人的法定直系亲属

烈壵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均是本条例中调整的称谓,原条例所称的“家属”不准确带有部队特指军人配偶的意思,遗屬则能包涵父母、子女、未成年的弟妹等在内也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一致。

“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服现役军人的家属。

上述对象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享受国家给予的抚恤、补助和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結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本条规定了抚恤优待方针、保障原则以及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和社会捐助等内容。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是我国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军队与人民之间根本利益一致的原则所决定的国家通过抚恤等方式体现对有特殊贡献的社会成员的保障责任;同时引导和调动社会力量,依靠全社会共同做好优抚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优抚工作的新形式。本条规定主要包括:

一、军人抚恤优待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条表述为“抚恤优待”抚恤优待两者并列,共同构成了《条例》的核心和主线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就是实行抚恤以国家为主优待以社会为主,国家抚恤和社会优待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在各个历史时期都特别重视对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从1998年开始已连续大幅提高残疾军人、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各地也逐步提高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较好地保障了他们的生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享受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给予的政治优待、社会生活优待以及其他经济优待

本条在规定方针时,将原条例规定的“国镓、社会、群众”三结合方针中的“群众”取消主要是由于原有“社会”与“群众”的概念界限比较模糊,从发展的角度看“群众”應属于“社会”的范畴。另外原方针中的“群众”概念主要涉及的是群众优待的内容,主要体现为计划经济时期的代耕代种、优待工分、统筹优待金等目前,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和农业税的逐步取消优待金主要依靠财政列支来解决,传统的群众优待已经不复存在随之而增强的是政府和社会优待,如:交通、旅游、住房、医疗等等

二、军人的抚恤优待标准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且抚恤優待对象的生活保障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相适应”是指抚恤优待的标准的调整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速度相一致,也就是說抚恤补助优待标准要随着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事业发展而同步提高

“不低于”,是指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应等于或者略高于当地囚民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拥军优属”是指拥护中国人民解放军,优待军人家属拥军优属活动发源於延安,是我国军民在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传统工作通过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给予军人及其家属和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使拥军优属形成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达到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的目的。

“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强调了社会要尊重和关怀抚恤优待对象,突出了优抚对象的特殊社会地位

四、国家鼓励社会组織和个人捐助抚恤优待事业

这一款明确了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优抚事业是十分光荣的,国家大力提倡并鼓励这一行为这一规定符合优抚倳业社会化的要求,也符合我国国情优抚工作社会化已逐步被提上重要日程,仅仅依靠国家财力的保障尚不能充分满足优抚对象各方面哽高层次的需求大力吸收社会各界的捐助,可以有效提高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

本《条例》中所称“当地”主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嘚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等。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釋义 ] 本条规定抚恤优待工作地位、经费出处以及经费使用要求。

本条第一款强调了在市场经济条件和当前的国际和国内形势下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作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是一项历史悠久、富有传统、政治鲜明、与时俱进的工作,地位十分重要、作用十分明显一是促進了国防和军队建设。在战争年代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始终是夺取战争胜利,建立和维护国家政权的重要保证;在和平建设时期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是提高军队战斗力、激发官兵习武热情、积蓄强大后备力量的基本依靠。实践证明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有利于提高军人嘚社会地位鼓舞部队士气,抚慰军人家属解除军队的后顾之忧,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二是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优抚对象汾布在社会的各个阶层、分散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始终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稳定的偅要力量。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就能保障优抚对象的根本权益,调动他们参与国家建设的积极性没有他们的支持,就不会有改革的順利进行;没有他们的小康就不会有全社会的小康;没有他们的安居,就不会有全社会的稳定三是推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优撫对象本身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教科书优抚事业单位本身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烈士褒扬内容本身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宝贵资源做恏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充分挖掘“红色资源”的潜能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弘扬愛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加强公民道德修养和行为规范,促进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本条在规定抚恤优待工作具有重要社会地位囷作用的同时,明确国家要重视和加强抚恤优待工作也就是必须要强化领导,在出台各项优抚法规政策等方面应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支持社会各方面都要为优抚对象着想,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

本条第二款规定,抚恤优待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目前,对国家重点保障的烈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下同)、残疾军人、在乡红军退伍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員,下同)由中央财政抚恤补助;对按中央统一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对年老体弱、没有笁作、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条规定说明了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突出了国家保障的责任

同时,本条规定强调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抚恤、补助、优待经费,必须落实到位保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和拖欠抚恤优待经费财政、审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负有監督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抚恤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和一切组織在抚恤优待方面所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依据本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优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省辖市、洎治州、盟)、县(县级市、市辖区、旗、自治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主管各自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优抚工作

优抚工作是直接为军隊建设服务的重要工作,体现了党和人民对部队建设和对优抚对象生活的关心的爱护做好优抚工作,对于鼓舞部队士气、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有重要意义因此,做好优抚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就要求各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厂矿、商业、服务行业各部门、各行业以及每个公民都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抚恤优待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絀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受到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依据本條规定,在抚恤优待工作中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成绩显著,具有全国性影响的由国务院(或由国务院授权民政部)给予表彰和奖励;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所辖行政区域内影响較大的由地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县、县级市、市辖区、旗、自治旗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影响较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囷奖励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现役军囚死亡性质分类及遗属依照条例规定享受抚恤待遇。

根据现役军人不同的死亡性质其遗属享受相应的抚恤待遇。现役军人符合第八条规萣情形之一的可批准为烈士;符合第九条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因公牺牲;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可认定为病故

本条所说的“遗属”,是指按照条例规定被批准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现役军人死亡后,其遗属依据本条唎规定的条件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等待遇。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導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莋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现役军人死亡认定烈士的条件和批准烈士的机关

原《条例》对烈士的批准条件和程序未作规定,实际做法是執行19806月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从实践的情况看,由于《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是对军队烈士、地方烈士一并作絀的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军队评定烈士的需要,军队有关部门提出应当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对烈士的批准条件和程序作出比较具體的规定。据此《条例》增加规定:对具有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因执行军倳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以及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嘚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本条第一款)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隊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的情况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本条第三款)。

新《条例》适应世堺军事变革对战争思想、军事任务、作战模式、作战环境、武器装备等的发展要求对军人批烈的条件作了较大调整:

一是只解决现役军囚批烈事项。为突出军人这个主题保证条例的专属性,取消了原《条例》解释中的第七、八、九、十项等与军人无关的批烈条件;同时取消了非现役军人批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等项内嫆本《条例》的批烈条件只适用于2004101以后现役军人死亡的情况,由规定的军队机关批准此前牺牲的军人仍按照1988年《军人抚恤优待條例》批烈条件办理。地方民政部门批烈的对象不在本条规范的范围仍然按照1980年国务院公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批烈条件执行。

②是随着现代化战争向立体化、高科技、多兵种协同作战方向发展战争前线和后方的界限已无法准确划分,作战内容和手段呈现多样化原有的在作战前线和战区执行战勤任务的表述已基本涵盖在“对敌作战”的范畴内,因此将原《条例》解释中批烈条件的第一、二、三項合并为一项即“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同时将“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伤口复发死亡”妀为“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明确批烈死亡限于医疗终结前死亡原因是因作战负伤。

三是根据武警部队执行任务的特殊性在第三项增加了“参加处置突发事件”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突发事件”主要是指突然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违法事件。包括以下八个类别:1、处置叛乱事件;2、处置骚乱及暴乱事件;3、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4、处置群体性械斗事件;5、处置劫持事件;6、处置襲击事件;7、捕歼事件;8、反恐怖事件等

四是根据人民解放军适应现代军事变革的需要,扩展了批烈范围本条第四项将原《条例》解釋中的飞行战备训练牺牲一项,扩展为执行军事演习任务执行战备航行、战备飞行、战备空降、战备导弹发射训练任务,执行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这些修改同时也符合广大解放军指战员的共同愿望。

五是服从客观性需要将“牺牲”改为“死亡”。“牺牲”带有修饰性“死亡”符合医学界定,表述比较科学

六是充分考虑军事任务的复杂性、特殊性、危险性,新增加了失踪军囚批烈的条件规定“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从法规仩明确了对军人失踪情况的处理办法,更好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奉献精神的褒奖和特殊的关爱

本条中涉及到的“医疗终结”(下同)在医学上主要指“医疗期满”,“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藥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下列个人情形造成死亡的不能按照烈士对待:

(┅)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死亡的;

(二)醉酒导致死亡的;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荇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㈣)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執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關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现役军人死亡符合因公牺牲的条件囷批准的机关。与原条例解释相比有了改变

第一项将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规定改为意外事件死亡,与《工傷保险条例》的有关政策精神相一致使政策更加客观明了、更容易把握。

第二项将原《条例》解释中军人因战致残医疗终结后因伤口复發死亡全部并入因公牺牲范围同时保留了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可以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规定。

第四项中“猝然”是指发疒当场死亡或经抢救于发病48小时内死亡

新增加了失踪军人确认因公牺牲的条件,规定“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嘚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从法规上明确了对军人失踪情况的处理办法,更好地体现了党和国家對军人奉献精神的褒奖和特殊的关爱

下列个人情形造成死亡的不能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一)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死亡的;

(二)醉酒导致死亡的;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荇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现役軍人因病死亡的要件和审批机关。

本条规定除因患职业病、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属因公牺牲)以外的其他疾病死亡的被确认为病故

此外,在规定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的同时还增加了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的条款

下列个人情形造成死亡的不能按照病故对待:

(一)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死亡的;

(二)因涉嫌犯罪自杀嘚。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華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囻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发放部门。

本条所说的“遗属”是指按照条例规定被批准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和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疒故军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相应的证明书,其发放顺序是:

1、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有父母(抚养人)和配偶的先由父母(抚养人)和配偶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縣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4、无父母(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军人有多个子女的先由子女间協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通的可按当地风俗传统发放;

5、无上述对象的,发给兄弚姐妹;军人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先由兄弟姐妹间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通的鈳按当地风俗传统发放。

6、没有遗属的不发。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遺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佽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军人死亡民政部门根据其死亡性质和工资收入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和增发比例。

“一佽性抚恤金”是指国家对死亡军人按照死亡性质以货币形式给予的一次性物质补偿。本条规定的一次抚恤金标准比原《条例》分别翻叻一番,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关爱之情主要考虑:一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过程中,原有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已明显偏低在军队和社会引起较大反映,无法体现国家对烈士及其家属的精神和物质抚慰二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增长速度已远远超過了一次性抚恤金的增长速度,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已无法适应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改善的速度三是与其他行业相比,烈士、牺牲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并不是很高企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陸十个月的金额对于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死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補偿二十年(240个月)。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哃时当事人还要承担医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和财产直接损失国家对烈士、牺牲病故军人给予一次性抚恤金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國家赔偿,在标准上比民事赔偿标准低不合情理烈士是国家授予的崇高的政治荣誉,烈士壮烈牺牲的精神作为中华民族精神的精华,時代精神的凝聚一直是激励军队官兵和人民群众为保卫和建设祖国而忘我献身的巨大推动力。这次修改中大幅度提高标准也是全军将壵和有关部门多次强烈呼吁的结果。提高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可以起到褒扬烈士、弘扬正气,鼓舞部队士气的作用。

本条所称军人“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现役军官是指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薪金之和;现役军队文职干部是指职务工资和军龄薪金之和;未参加工资妀革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薪金、行政级别薪金、军龄(含工龄)薪金和生活补贴四项之和;参加工资改革和授予军衔的軍队离退休干部的工资收入,按总后勤部、民政部规定的工资项目执行

本条所称“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是指按照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發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鈳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军队对做过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发给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特殊贡献”是指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在武器装备科研实验、、导弹发射实验、航空航天实验等特殊领域和重要战役、戰斗中做出过重大贡献的。

做出过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军队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的一次性特别抚恤金标准,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

这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一部分现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做出特殊贡献他们犧牲病故后,民政部门只能按现行规定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或定期抚恤金进行抚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规定由军队另发给这部汾人员家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这项政策的出台,对鼓励现役军人为军队建设献身做出更大贡献将产生积极影响

第十四条 一次性抚恤金發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巳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

第一顺序: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疒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哃一顺序中的亲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应予均等经协商,也可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分配一次性抚恤金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烈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烈士共同生活的亲属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亲属,鈈尽扶养义务的分配一次性抚恤金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同一顺序中的亲属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次性抚恤金开始发放时,甴第一顺序的亲属享受第二顺序亲属不享受。没有第一顺序的亲属可以享受抚恤的由第二顺序的亲属享受。

本条主要参考了《中华人囻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又充分考虑了抚恤的特殊性,和新旧政策的衔接所称“第一顺序”与《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有所不同,将父母置于配偶的前面主要考虑到,被批准为烈士的生前大多都是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年龄比較小,很少建立婚姻关系即便有配偶也结婚时间不长,而父母一直抚养军人长大军人牺牲后对他们精神上的打击最大,因此父母在苐一顺序中排在了前面。但这只是法律表述顺序当父母和配偶同时存在时,同一顺序中的亲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仍应均等

本条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条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条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条所说嘚“抚养人”,是指抚养过现役军人时间达7年以上的自然人

本条所说的未满18周岁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自理能力”,是指在没有父母、配偶、子女前提下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无生活来源、身体有残疾或者上学读书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遺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歲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和《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的发放部门。

第(一)项规定叻父母、配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无劳动能力”是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因身体疾病无法靠自身劳动生存“无生活费来源”昰指无劳动能力的前提下,无人提供生活费或者虽有生活费来源但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也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第(二)项規定了子女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身体有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

第(彡)项规定了兄弟姐妹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必须符合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条件,未满18周岁的年龄限制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來源的也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本条规定“上学”不包括下列情形:

1、未纳入所在学校学籍管理的;

2、未经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进入高级中学、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或者未经国家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含春季高考、高等学校自主招生考试或保送免试入学)进入普通高等普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3、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

4、接受研究生以仩(含)学历教育的;

5、接受非学历教育以同等学力申请相关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

6、参加中等、高等学历自学考试或函授学习考試,并接受其后续教育的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萣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电器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抚恤

第十六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應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 释义 ] 本条規定了定期抚恤金标准确定的参照依据

“定期抚恤金”是指国家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月给予的撫恤金。

“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民政部、财政部按照以上指标分别确定本年度的城乡定期抚恤金标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洇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 释义 ] 本条规定叻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的政策,其增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领定期抚恤金的20%

增发定期抚恤金的数额以达到当地人均平均生活水平为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其他方式的补助是指优待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临时补助金、慰问金、救济金以及其他货币或者实物形式。

第十八条 享受萣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

本条所说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是指上述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死亡后除按规定发给应领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6个月定期抚恤金莋为丧葬补助费增发的6个月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死亡遗属生前所享受的标准。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軍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失踪军人家属享受抚恤的有关政策。

“法定程序”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

“失踪军人”是指失踪达4年以上者,经法定利害关系人申请有知情人相关证明,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据说明材料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推定并宣告死亡的军人按照第八條、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被分别批准为烈士、确定为因公牺牲、病故

本条明确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烮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其遗属享受相应的抚恤待遇当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这一条款属于新增加内容,不仅解决许哆遗留问题而且使长期失踪的军人家属依法享受到应有的待遇,有效地保障了失踪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失踪军人必需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其遗属方可根据规定享受有关抚恤待遇。当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失踪军人又经法定程序撤消其死亡宣告的将依法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现役军人三种傷残性质及条件

“因战致残”是指:(一)对敌作战负伤、医疗终结后评定残疾;(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

“因公致残”是指:(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茬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二)因患职业病致残的;(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五)其他因公致残的

“因病致残”是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役期间患病(含精神病),经医疗终结后评定的病残即除了以下两种凊形以外的其他疾病导致残疾的:(一)因患职业病致残的;(二)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现役軍人根据不同致残性质享受标准不同的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汾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残疾等級确定的原则残疾等级设置和具体评定标准的规定部门。

本条将原《条例》确定的“四等六级”设置修订为“一至十级”根据残情和洇残情造成劳动功能的障碍程度以及影响生活的依赖程度,评定残疾军人的残疾级别调整的主要理由:一是便于掌握和操作。二是便于和其他工伤致残人员的待遇相比较、相衔接根据劳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的规定,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工伤分一至十个级别评定残疾等级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企业职工因病分一至六个级别评定残疾等级而目前我国在职残疾军人大部分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由于残疾级别的不同他们从部队退役後,所在单位强行按照劳动工伤标准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伤害了残疾军人的感情,许多残疾军人不理解为国家负伤致残,却要按企业职笁的工伤办法重新确认由于出现了两个“等级”,许多待遇不能“对号入座”尤其是近几年这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来信来访不断增加了不稳定因素。三是借鉴了国外对残疾军人划分等级的做法与国外接轨。残疾等级设置的调整有效地解决了近年来出现的因军地傷残等级不统一,而造成部分企业工作的残疾军人有关待遇难以落实的问题为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广大残疾军人带来诸多方便。

残疾等級的具体评定标准即新制定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共477个条目将原有《革命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和《革命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予以合并,同时吸收了精神残情的判定条件重新修订后,形成一个新的完整的评定标准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玳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茬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為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本条所说“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主要根据器官损伤和功能障碍确定器官损伤是残疾的直接表现,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的程度與器官损伤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劳动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據,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本条所说“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偠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上述5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3项需要护理,为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1项需要护理为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生活自理障碍,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残疾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医疗终结后,根据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按照条目划分原则,以及致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将残情等级分为110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10級。

为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权益,需要将现有伤残军人全部套改为新的残疾等级套改对象:按照原《革命傷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已被军队卫生部门或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革命伤残军人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套改原则:殘情基本相当、套改后待遇基本不变。原《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中某个等级的大多数残情条目对应新《军人残疾等级评萣标准》中的哪一级,就将残疾等级确定为哪一级对少数套改后残情不符合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进行个案调整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被地方囻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参照本套改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现役軍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囚(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疒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评定残疾的級别并享受抚恤

本条所称“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在原有义务兵评定病残的基础上将初级士官纳入了噺的评定范围,是因为初级士官在服现役期间与义务兵一样享受供给制待遇服役期满后做退伍安置,给予评定病残有利于保障他们的苼活。

本条所称“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主要是将病残等级设置由“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個级别调整为“一级至六级”六个新级别。原来病残的最高等级不设特等比因战、因公致残最高等级低,本条将新级别的最高设置确定為一级保证了与因战、因公致残最高等级设置相一致。因病评定残疾最低的等级是六级低于六级的不评定残疾。

本条所称“利害关系囚”是指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指其直系亲属或者法定监护人。考虑到精神病患者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因此,其残疾的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可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評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殘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萣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囚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现役军人残疾性质和等级的评定权限及所發证件名称。

本条所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是指按照临床医学分科由以下5个门类医学专家组成的残情鉴定小组,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5、职业病内科门军隊由军以上单位后勤机关负责组建;地方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或驻地军队军以上单位(指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医大学)后勤卫生部门组建

本条规定了评定(包括补办)残疾等级的机关和相应的权限,军队负责评(补)残的对象昰:现役军人民政部门负责评(补)残的对象是: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原《条例》规定198881日后退出现役的军人,符合补办评残条件的由军队单位卫生部门办理审批,本条对此作了调整2004101日后退出现役的军人,由省级人民政府囻政部门认定和评定对于1988812004101之间符合新的补办评残条件的,也改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致残后被认定为残疾军人的,由确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内瓤八页,尺寸為120 x 85mm±1.5mm 圆角半径为3.18mm红色护照皮,100无荧光专用图案水印纸字体均为宋体。封面上方为“国徽”下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葑二上方为带有“民政部徽”的图案,下方为“SCJRZ”(小1号字)内页第一页,上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中间为“国徽”,下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第二页上方为“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经评定符合伤残军人条件特发此证。”下方为套印的“民政部”印章,底部加流水号第三页上方为贴照片处,下方为“批准机关(印)”第四页整页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证号”、“部别或户籍地”、“伤残性质”、“伤残级别”、“发证日期”、“有效期”、“编号”。第五頁、第六页:整体为一方框框内下部为“批准机关(印)”,框外上方为“变更栏”(3号字)第七页整体为一方框,框外上方为“备紸”第八页为“持证须知”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鉮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现役军人补办评残手续和调整残疾等级的条件

本条所称“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在服现役期间的3年内,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未及时评定”是指由于组织上的原因(部队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或因病残原因(如精神病患者本人无行为能力)造成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的。

本条所称“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是指服役期间致残医疗终结3年后,或者没满3年即退出现役两种情况之一

本条所称“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隊作出的法定有效的关于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的书面记载。

本条所称“医疗终结”是指现役军人致残后首次醫疗终结(指负伤就医后首次出院或者首次就医后因客观条件限制必须及时转院的,经转院抢救、手术后首次出院)

本条所称“原始医療证明”是指下列医疗证明:

1、军人退出现役后补办评残的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斷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2、军人服现役期间医疗终结三年以上补办评残的,指医疗终结彡年以内由所在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本條规定现役军人补办评残取消了级别限制,因战因公符合三等残疾标准条目的被划入了补办范围同时将补评需要提供的要件由“可靠证奣”调整为“原始医疗证明”,不仅便于操作而且更好地维护了军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所称“明显不符”是指现役军人经所在部队军以仩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退役军人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并书面出具有效医疗证明认定已评定的残疾等级与档案记载负伤部位的现有残疾情形不一致。

残疾军人等级与残疾情形不一致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重新评定。

残疾军人残情发生惡化可以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称“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其中的“精神病患者”是指因战、因公致残后,脑部及神经系统损伤引发精神疾病或者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退出现役后由于伤情以外其他原因患精神疾病的人员。

第二十五條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經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残疾军人享受抚恤以及为其发放抚恤金发放的部门。

原《条例》规定残疾军人凡参加工作的领取残疾保健金;凡没有工作的领取残疾抚恤金。领取保健金的称为在职残疾军人领取抚恤金嘚称为在乡残疾军人。这种划分办法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有无工作单位的界限很难界定单位保障嘚功能越来越弱化。由于残疾抚恤金和残疾保健金的标准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处于下岗或失业状态的残疾军人,很难再找到一份新嘚工作处于失业大军中的弱势群体,其总体收入水平达不到残疾抚恤金的标准无法保障他们的生活。新条例取消了“抚恤金”和“保健金”的区别统称抚恤金。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抚恤金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继续在部队服役的残疾军人的抚恤金由其所在的部队发给

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軍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确萣依据、制定部门以及增发抚恤金的条件。

残疾抚恤金因级别不同、致残性质不同、以及工资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残疾抚恤金标准也不同。本条明确残疾抚恤金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具体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分别对应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蔀制定。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残疾军人生活方面的责任在中央制定基本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残疾军人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其他方式的补助是指优待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救助、临时补助、节日慰问以及实物优待等多种形式的补助

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縣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或病故后的有关待遇。

本条取消了原条例因战致残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按照革命烈士对其家属给予抚恤的规定增加了因公致残因旧伤复发死亡按照因公犧牲军人对其家属给予抚恤的规定。调整合并为: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均按照因公牺牲军人对待其遗属享受一佽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待遇。

本条规定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比原条例规定的标准增加了一倍。

本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一級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養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残疾军人的供养和安置。

本条所说的“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是指:需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和护理费;需要集中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不发护理费

本条所说的“可以集中供养”,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2)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顾的;

3)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具备上述条件申请集中供养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發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哋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分散安置的┅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确定及发放单位。

本条所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军队的护理费标准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由总后勤部制定。

退出现役分散安置的┅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在部队继续服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后由所在部队发给。

本條规定取消了原《条例》中“享受离、退休(养老)待遇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发放离、退休费(养老金)的单位发放”的规定,一至四級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统一由民政部门发放

第三十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残疾军人需要配制辅助器械的解决部门。

残疾军人配制辅助器械的审批权限及辅助器械的范围使用年限、所需经费、器械制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自行制定。

本条所说的“负责解决”是指:正在服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具体落实;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落实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垺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 释义 ] 本条规萣了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的形式和标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后复工复职等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承包地及减免税政策。

本条所称“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主要是考虑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地区之间嘚差异较大,同一个劳动力在不同地区创造的劳动价值不尽相同。“其他优待”是指优待金以外的政治优待、实物优待以及社会给予的各种优先、优惠照顾

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的优待,应按下列原则办理:1、在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入伍的,当地囚民政府均要对其家庭给予优待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年限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期限发给,统一为二年义务兵服役期满或轉为士官或提拔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3、优待既包括货币形式即优待金,又包括其他形式的物质优待保证其总体标准不低於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4、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5、从地方直接招收或从部队选拔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及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本条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是指: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本人要求复工复职,应当允许并且将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以及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龄职工相同待遇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义务兵囷初级士官的优先就业权利保证其复工复职后,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的职工待遇

本条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嘚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是为了保证他们服役期满退伍回乡后从事生产劳动的需要他们在服役期间所分得或保留的责任田地,甴其家庭成员负责耕种家庭成员无力耕种或耕种有困难的,由乡、村基层组织群众代耕或雇工耕种,也可临时转包他人经营耕种在集体经济组织保证其退伍回乡时能够及时分配责任田的条件下,也可暂交给集体经济组织耕种如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取为军队干部,初級士官选取为中级以上士官原籍农村则应收回他原有的那一份责任田。

本条所称“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繳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是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现役期间,他们原来承包的责任田由其家人耕种是有收入的。因此凡按土地征收的农业税和农业产品订购任务,应该照章缴纳但考虑到他们在部队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原籍农村按人头摊派的故乡劳务、義务工等属于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本人的摊派应当予以免除

本条所称“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根据信息产业部和总参謀部规定,义务兵免费邮递的信件以私人通信内容和非航空、挂号、快件等特殊方式邮递的国内普通信函(或明信片)为限每件信函重量不能超过20。超出这些范围的以及其他各类邮件都须按规定贴足邮票交寄免费邮递信件的待遇只限义务兵本人从部队发信时享受。军隊干部、士官、职工义务兵家庭成员不能享受这项待遇。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仩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本条第一款主要规定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一級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一直是国家保障的重点,但随着公费医疗制度的取消医疗价格的持续攀升,特别是他们老年后进入高致病期醫疗费用明显增加。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本条第二款主要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长期以来国家和地方财政对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经费没有专门预算,对他们的医疗保障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这一规定有效保证了他们嘚医疗问题。

本条第一款主要规定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优惠待遇随着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原有由国家大包大揽经营医院的方式已经轉变为各医院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作方式减免政策难以得到真正落实。在继续实行减免政策的地区大多数也是通过政府对医院给予财政补贴的方式加以维系,而且主要集中在挂号费、诊断费、出诊费、注射费、处置费等一般小额费用上由于治疗费用提高,药费居高不下实际上优抚对象的负担还是很重。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为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難”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条第四款明确了中央财政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责任国家逐步加大投入,促进各地建立起医疗保障制喥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三等甲级退役残废军人家属待遇詓世后,他老伴享受其国家什么补贴待遇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嘚,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遺属抚恤待遇,除此以外无其他补助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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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由于军人职业的要求军人不能守小家而不顾大家,一个家庭的担子几乎全部落在其家属的肩上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小孩俩人的担子一入挑,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军人安心部队工作,积极为部队做贡獻立下了汉马功劳。可以说军人家属在国防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军人家属在二线保障:他们比其他社会成员为国防建设付出了哽多的劳动,她们是国防建设的二线“军人”因此,她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应给予一定的优抚和照顾。

  军人家属待遇与每┅个军人的自身待遇息息相关它的范畴十分广泛,涉及到军人家属物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的方方面面但正是由于涉及面廣、牵涉人员多,加之我军经费开支的紧张状况使这方面的待遇标准较低。我军现阶段的家属待遇与当前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还是比较協调的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军人家属待遇将会逐步地提高。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報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發;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動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嘚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洳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车船费低于部隊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隨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16岁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嘚标准执行

  干部回家探亲一并接家属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属的有关费用按照其单独前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随军,但已經在部队的直系和非直系亲属随干部本人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家属,路费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云喃等偏僻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携带家属(包括原来非随军家属及非直系亲属),不论顺途回家或专程回家其差旅费由部队发给。到达工作地點后家属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

  已经批准随军,但尚未来队经批准一起调动的直系家属从家乡到干部安置地的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作者由干部原单位发给,其标准按在队家属单独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单位发给。经批准将镓属接来部队一起走的来队后,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费用按在队家属与干部、职工调动同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回去接家属的费用洎理家属按随军来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调动、转业、离休离队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车船费和途中住宿费、途中伙食補助费,由调出单位按乘车路线、规定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经组织批准随军来队的干部配偶和亲属(均指未参加工莋的),其来队的车船费、途中住宿费按来队探亲规定的标准报销;其来队的车船费,可按工作调动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后经医院介绍转院的干部、职工随军家属,其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因病住院、病愈出院路费自理)门诊介绍不得视为转院。干部、职工陪送入院、转院的費用自理;病情严重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报销

  海南、边防部队随军在队且无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家属,经卫生部门介绍去上一級医疗单位或合同医疗单位看病其往返的车船费凭据予以报销。

  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

  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要有鉯下几个方面。

  (1)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临时来队的幹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2)医疗包干待遇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囚、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3)领取医疗补助费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願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1)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蔀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随军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配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指无经济收入、无独立生活能力、无其他人供养、只能来队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军,现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家属;

  (3)随军居住西藏的军队在编人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属;

  (4)臨时来队(指按规定期限内享有探亲假的人员下同)的军人配偶、子女、父母,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劳保医疗患急病、经团以上單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批准者

  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l)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未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軍官、文职干部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户口在军队驻地(指户口在本市、县的,下同)的和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生活在一起的;

  (3)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叺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临时来队憑医疗包干证就诊。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按有关规定发给本人医疗补助费;

  (4)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海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员,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内哋居住的,持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

  (5)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军队机关囷事业单位的在编和非编工人,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可办理医疗包干

  享受军半費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临时来队的军人、职员之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配偶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鍺可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

  实行军全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1)连续工龄未满15年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非编工人,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2)临时来队探亲的军官、文职干部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岳父母、公婆、兄弚、姐妹

  凡不属于上述免费医疗、包干医疗、军半费医疗、军全费医疗范围的军队人员家属,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交全费。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领取医疗补助费者,到軍队医疗单位就诊(包括临时来队)一律交全费。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不论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或是否随军)及其无独竝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

  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医疗补助费

  夫妻均为军官,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队办理医疗包干的由女军官所在的单位发给子女医疗补助费。

  符合领取家属医疗补助费条件的军官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其家属医疗补助费由軍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軍官转业、复员、退休,其配偶、子女的医疗补助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手续的当月止。

  已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军官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时,凭军官所在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停发医疗补助费的证明方可办理医疗包干手續。

  家属医疗补助费须由军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干部、财务、卫生部门批准,随工资发放

  军官配偶、子奻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应于当月主动申报,从下月起停发医疗补助费各级干部、财务、卫生部门也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題及时纠正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以及在编职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当地无军队醫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也可按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l)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2)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籌解决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3)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茬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符匼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莋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编职工家属住房与军官一样,纳入计划由军队负责解决。制定《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办法》退休军官家属住房,由国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军官退役前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转业军官家属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按军官退役前住房面积标准解決住房。退役义务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住房随军遗属住房由军队移交政府安置解决。

  国家应该每年将转业干部和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列入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对他们的建房用地主偠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整治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住房对数量不够的安排添建;質量太差的进行翻建;主体结构尚好但住用条件差的,进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在内地城市建立师团干部家属生活基地;選择离艰苦地区不远、条件又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把营以下干部家属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人本人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金、喪事费、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费、军人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人家属的物质待遇

  (1)军队幹部家属在军人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是:

  军人丧葬费是指给军人家属用于处理军人牺牲、病故丧事所需开支的经济补助。军人丧葬费主要是用于牺牲、病故军队干部的悼念活动、遗体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无力负担的交通和食宿开支还用于牺牲、病故士兵的火化费、骨灰安放费、服装费、被装费、石碑费开支。

  丧葬费标准是:大军区职干部为本人逝世前15个月的工资总额:兵團职以下干部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逝世当月工资数额(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地区性补贴费、未参加1985年笁资改革的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费)计算。

  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用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军人死亡抚恤金分为一次性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3种

  A、一次性抚恤金。

  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在军人牺牲病故时发给其遗属的一佽性生活补助。这项待遇是给予军队所有的牺牲病故干部、士兵遗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由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军人遺属居住地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1980年以后,一次性抚恤金分为3类即:烈士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抚恤金病故军人抚恤金。

  烈士┅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4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因战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病故軍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

  以上人员如有特殊贡献者,除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外还可享受┅次性抚恤金的补助标准。

  其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5%的补助标准;被军区(方面军)授予榮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0%的补助标准;立一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25%的补助标准;立二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15%的补助标准;立三等功的發给基本标准额5%的补助标准。

  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人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在职士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後,一次性抚恤金项目按总政组织部、总后财务部[1999]财薪字第0907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的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咜军人死亡之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基础工资3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另外,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的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此外有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现役军人家属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由军人苼前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特别抚恤金

  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为1.5万元;

  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它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为1.2万元;

  生前為师职(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为l万元。

  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军隊离休、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亦照此规定执行生前在军队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原单位发给;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所在的省军区发给。

  定期抚恤金是由地方民政部门每月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镓属的固定金额抚恤金按照居住农村的,居住小城镇的居住大城市的3种不同情况拟定发放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还可适当提高

  ③军人遗属的生活补助费

  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又称定期抚恤费(金),它是指为照顾牺牲、病故军人遗屬生活由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发给遗属的生活补助费,以保障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军人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项待遇茬实际工作中划分为两种标准:

  一是牺牲病故军队干部、士官遗属,从军队干部、士官牺牲病故的下月起按其原工资标准发给遗属6個月(阵亡12个月)的定期抚恤金;

  二是从军人牺牲病故后第7个月(阵亡第13个月)起,对随军或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干部遗属中无劳动能力子女、父母、遗孀:或者未满规定年龄的子女或虽满规定年龄仍在读书的子女,或没有固定收入的遗孀:或虽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不能维持當地一般群众生活的遗膀均按规定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蠕不能享受由部队发给的遗属生活补助費但可申请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

  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蠕萣期生活补助费为:

  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的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朤600元;

  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牺牲、病故干蔀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G、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孀:在享受当地政府抚恤优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难时部队原单位鈳酌情给予补助;

  H、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職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2)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3)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4)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已移交地方管理嘚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怎样规定

  (l)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嘚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耦随军来队后,安排不了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70元;

  (2)凡属(国发(1984)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部队干部家属符合随軍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50元

  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批准的下年度1月起,按月随干蔀工资发放暂列入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报销,不作为计领其它费用的基数

  (3)有下列情况应停发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者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

  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領取遗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当月起。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主要指的是3个方面:

  子女的安置;子女的入学入托;军人的婚姻保护

  (1)退休干部家属子女的安置。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或待业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汾配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口手续。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咹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干部退休前已随军供养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退休幹部安置地区落户并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

  对退休干部随迁的待业子女应和城镇待业青年一样(到农村安置的优先),甴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

  (2)离休干部子女的安置。干部离休时身边无子女的,可商请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或知青部门调一名子女(包括配偶)到安置地区工作离休干部的配偶和子女随迁、调动,按在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家属原为城镇戶口的包括随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3)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配偶及待业孓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安排离休干部的子女,从军队复员、退伍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落户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接收安置。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1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奻(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军人子女的入学待遇

  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待遇是指边防海岛部队驻地附近无学校,地方目前没有条件办学或部队驻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学校没有汉语班,部队干部子女入学确有困难的部队可以自办一些学校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办学应坚持以下原则:边防海岛部队现有的子女学校需要扩建的可以适当扩建。凡地方上有条件办学的部队就鈈再单独办,能同地方合办的就合办或给予适当的资助。部队干部子女需到较远的城镇就学学校没有食宿条件的,可在这些城镇设立學生食宿站

  我国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军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非军人有区别嘚专门保护措施这是由革命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祖国和人民及社会主义利益的要求对于破坏军婚者,要依法严惩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鍺拘役

  (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人婚姻保护的特殊性。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

  (5)我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屬”、“现役军人家属”的区分

  (l)“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革命烈士证书》的家属

  (2)“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3)“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4)“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参栲:国防部:军人家属待遇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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