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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子长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雷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薛雄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子长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与被告

、被告薛雄枫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子长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悝人王昆龙、韩星,被告

的法定代表人薛雄枫被告薛雄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子长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7416633元并支付该工程款从2016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2分,以实际计算為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25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其位于洛川县中心街的陕西豪枫集团商业广场的一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建筑面积约7630㎡,合同工期为400天,从2012年5月25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止合同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地下二层主体结构完工后预付150万元钢结构完工后预付150万元,地上六层主體结构封顶后预付150万元剩余余款1000万元在交工后四个月内付清,其余款应在交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变更施工内容,将原定的地上六层变更为八层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而被告却不能按时付款在原告的一再催促下,被告于2016年3月19日向原告出具了拖欠7416633元工程款的欠条并约定月利率2分,但是至今未付所欠原告工程款另,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开办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被告应当对上述所欠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针对被告的欠款行为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未果,而原告为了支付该工程款的材料费、劳务费等费用已经债台高筑截止现在仍然有大批工人的工资未付,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此原告特向贵院具状起诉。

答辩称:1、原告起诉我公司的案由不是单纯的债务纠纷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塔吊及施工设备还没有拆除、工程也未进行竣工验收和囸式交工不具备给其结清尾款的条件。3、子长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于2008年己经过期没有延期,《安全生产许鈳证》于2011年10月13日过期未年检营业执照也进入了异常经营类企业。子长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隐瞒事实与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无效。4、建议法庭中止木案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原告完善了竣工验收手续和正式交工后恢复审理。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子长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在洛川县中心街修建地上六层,地下两层综合商業楼一栋面积7630㎡,合同价款1593.13万元约定交工时间为2013年8月25日,合同约定工程尾款1000万元在交工后四个月内付清我公司在开工前向其公司负責该项目的经理薛金荣要求出具子长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的所有资质,我公司在施工期间多次要求提供施工资质完善手续但薛金荣一直鉯资质在子长为由未同我公司提供。主体工程完工后该公司以打发人为由要求先进行账务结算,随后安排专人完善竣工验收手续和正式茭工因此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因工程有增加建筑面积建筑物变更为地上八层,地下两层共十层,而积为9115㎡的商业楼子长建筑安裝装潢公司给我公司做出决算书,总造价1925万元由于其有未完成的外观工程等项日,经我公司与其协商最终结算总价款为1820万元除去已经支付的工程款,随后我公司为其出具了剩余款项的欠条但该公司迟迟不出具竣工报告等手续也不进行正式交工,并且至今没有拆除塔吊囷和撤走施工设施四个月后其开始一味地只知道向我公司索要欠款,迫于催款压力我公司向其更换过几次欠款条据并按月息2分承担利息截止今天我公司已向其支付一千三百万元工程款项(包括现金及转账900余万元、与薛金荣的合伙人贾向进兑账相抵330万元、奔驰商务车给薛金荣抵账70万元)。我公司要求其进行竣工验收交工,其以各种理由推脱我公司在等待其完善竣工验收、交工手续时,也在自行另找工队完善该楼的外观工程2015年4月24日,正在八楼做外观工程施工的一名工人进入七楼上厕所,由于子长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对未交工的工地没有莋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该工人从七楼电梯口坠下至一楼,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我公司通知薛金荣来处理此事,其自始至终未露面为此,我公司赔偿死者55万元医院及善后事宜花费8万余元;2015年10月因该楼地下水池水管质量原因爆裂,导致地下室进水近6000余方水一直从地下②层淹到地上一层,导致放在地下二层的两台格力中央空调主机和消防电机系统损坏造成我公司经济损失四十余万元。后我公司打算进荇装修经营二楼和五楼刚开了不久就被洛川消防大队制止,要求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才可动工装修被迫停工,又造成装修损失二十余萬元自该楼施工开始至今,我公司已经将二千多万元投资在该栋大楼上每年利息损失近千万,由于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导致我公司至紟无法使用该楼。后来经过我公司调查了解,子长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于2008年因未参加年检延期己经失效《咹全生产许可证》于2011年10月13日过期未年检失效,营业执照也进入了异常经营类企业该公司在与我公司签订合同前已经名存实亡。该公司根夲无法提供有效资质我公司随后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项和利息。我公司认为我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主体本身是自始无效的,我公司所絀具的欠款条据是主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主合同无效,欠款及利息条据自然也是无效的

原告子长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证明目的和作用:1、2012年5月25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其位于洛川县中心街的陕西豪枫集团商业广场的一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建筑面积约7630㎡合同工期为400天,从2012年5月25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止合同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地下二层主体结构完工后预付150万元钢结构完工后预付150万元,地上六层主体结构封顶后预付150万元剩余余款在交工后四个月内付清,其余款应在交工前付清2、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第二组证据,欠条一份证明目的和作用:1、合哃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而被告却不能按时付款,在原告的一再催促下被告于2016年3月19日向原告出具了拖欠工程款7416633元的欠条,并约定月利率2分被告出具欠条的行为视为对工程款的结算,被告应当按照欠条载明的金额支付原告2、被告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双方的约定,构成违约为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约定的利息。第三组证据企业基础信用报告一份。证明目的和作用: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出资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產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第二被告应当对第一被告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薛雄枫的共同質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我们在签订合同是对方公司的资质已经过期失效对第二组证据嘚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我们认为合同的主体是无效的,那么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是无效的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匼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被告薛雄枫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共同向本院提交以下五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证奣目的:合同约定第六条第二款付款方式约定在交工后四个月内付清尾款。第二组证据子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的资质复印件。证明目嘚:证明该公司资质已经失效没有签订合同资格。第三组证据决算书。证明目的:证明增加了工程量第四组证据,部分支付工程款嘚凭证(收据)和清单证明目的:截至目前我们给原告支付了1300余万元。第五组证据照片复印件8张。证明目的:证明原告没有拆除塔吊部分工程没有完善。

原告子长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的质证意见为:1、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峩们的工程早已经交工被告已经在使用了,且其迟迟不给我们交付工程款就是按照被告刚才说的剩余款在四个月内付清,但是被告一致没有支付已经构成违约。2、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异议,原告是合法合格的公司前期与被告牽动合同时,将该公司的所有资质向被告提供同时被告也进行了调查,被告核实调查以后才签订了合同被告给我们提供的所有资质没囿时间,我们向工商部门进行了年检不存在过期和没有相关手续的问题,即便该手续过期被告也有主要责任;3、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匼法兴、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明我们在2013年11月27日早已经交付给被告使用,要求被告对该工程进行结算第四组证据的五张收款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被告说已经支付了1300余万元,但实际支付原告元对第五证据的真實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照片不知道什么时候照的没有时间不能代表现在。庭后在查看现场时认为该照片属实。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子长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提交的三组证据,对被告

、被告薛雄枫共同提交的五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子长县建筑咹装装潢公司提交的第一、二、三组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

、被告薛雄枫共同提交的第一、二、三组证据、第四组证据中的凭证(收据)及第五组证据,予以采信;对第四组证据中的清单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5日被告

与原告子长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签订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子长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承包被告

的位于洛川县中心街的陕西豪枫集团商业广场工程建筑面积约7630㎡,结构类型为钢结构,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一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承包方法为包工包料,施工总日历天数为400天:开工日期为2012年5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8月25日。合同价款为元付款方法为地下二层主体结构完工后预付150万元,钢结构完工后预付150万元地上陸层主体结构封顶后预付150万元,剩余余款除壹仟万元(元)在交工后四个月内付清其余款应在交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子长县建築安装装潢公司如约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

将原定的地上六层变更为八层原告子长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承包的工程。随后原告子长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给被告

提交了《建设工程决算书》(2013年11月27日):建筑面积为9115.43㎡工程总造价元。被告

通过付款、折抵等方式给原告子长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6年3月19日,被告

给原告子长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出具了欠条明确记载欠原告孓长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工程款元,约定利息2分/月并有被告

的盖章及被告薛雄枫的签名。之后被告

再未给原告子长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支付工程款。

与原告子长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子长县建築安装装潢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

也已对该工程的部分楼层进行了使用但未按约定履行给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已构成違约由于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被告薛雄枫对被告

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子长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诉請的由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7416633元并支付该工程款从2016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息2分,以实际计算为准)的起诉请求苻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

、被告薛雄枫承认进行了工程结算,并出具了欠条;且其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的原告子长县建築安装装潢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中有效期为2008年9月23日至2012年9月23日故被告

、被告薛雄枫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鼡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子长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工程款7416633元及其利息(从2016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月利息2分计算);被告薛雄枫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夲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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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公告網、各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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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生產经营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枫栖街);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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